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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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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晋自然资函〔2020〕237 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 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已于今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为认 真贯彻落实新法有关要求,加快征地报批工作,保障我省转型 发展用地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法实施后征地管理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妥处理新法实施前已受理的用地报件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报我厅审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 地征收报件,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仍按原办法执行。 征地批复后,负责征地实施工作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要切实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 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对被征地 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妥善解决;对少数人提出的不合理 要求,要依法依规、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说明和释疑解惑工作, 避免矛盾积累激化。征地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 -1- 地。 二、依照新法要求履行用地报批程序 今年 1 月 1 日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按照新的 《土地管理法》 ,在用地报批前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核实拟征收土地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前,要核实是否符合 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并在请示中明 确拟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二)依法履行征地申请前的程序 1.启动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 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 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 2.土地现状调查 根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中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征地工作的 单位,按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 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 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 员共同签字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 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对不能直接到 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 -2- 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 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 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 证;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的,调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权利人参与;涉 及公告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土地征收过程 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 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规避、 预防、控制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 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就土地征 收后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以及征地实施是否会引起 信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合理评估,评估结果要作为决定申 请征地的重要依据。 4.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 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3- 5.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 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 、村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公告时间不少于 30 日,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 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一并告知 申请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的,拟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 6.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 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依法规范用地报批材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前述征地申请前程序后, 方可申请土地征收。需要审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同时 申报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并按如下要 求对报批材料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报批材料要求 1.市人民政府请示 在原请示格式的基础上,增加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符合相 关规划、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征地前程序 履行情况、是否涉及违法用地等内容。 2.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 -4- 在原审查报告格式的基础上,增加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符合相关规划、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征地 前程序履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对涉及的违法用地图斑、地类、 是否查处到位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对于已通过省级以上自然 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时用地位置、用 地面积、现状地类、功能分区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在市级审 查报告中予以说明,相关内容省级将不再重复审查。 3.征地报批前程序履行情况有关材料 原报批材料中要求的“听证告知确认材料”不再提交,履 行征地报批前程序有关情况,由拟征地的市或县(市、区)人 民政府填写《征地报批前程序履行情况责任确认表》并上报, 其他材料由拟征地的市或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留存。 4.违法用地处罚材料 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涉及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责任确 认表》。 5.其他报批材料 其他报批材料仍按原要求提供。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其他要求 1.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要求,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新 上报征收土地一律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省人民政府公布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 收的,可先按我省 2018 年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晋政 办发„2018‟60 号)开展前期工作,用地报批时出具“征地 -5- 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按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补偿” 的承诺。 上述征地批复后,实施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公布的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补偿费用,需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高 于协议金额的,要足额补足;需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协 议金额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农民住房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补贴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9‟ 10 号)执行。 3.征地申请前程序记录及存档 各地要切实履行申请征地前的程序,并综合运用照相、摄 像、录音等方式做好公告、现场信息的采集,所有文本、影像 等材料均要与报批材料一并由拟征地的市或县自然资源管理 部门存档。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实地核实、召开会议的,可利 用影像比对、广播通知、入户落实等形式开展前期工作,一并 做好文字、影像存档。 四、严格履行审查职责,提高审批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要履行 好本级应承担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拟征收土地属于新修订《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符合相关规划,完成发 -6- 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补偿安置公告、签订征地补 偿安置协议等征地报批前工作,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依法履行 报批程序。对履行报批前程序的合法性、申报和存档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市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 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必要时, 可赴实地核实,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 责。 扩权强县人民政府、直报省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自然资 源管理部门履行市、县两级职责。 省级主要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 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落实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件。 五、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维护社会稳定 拟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开展土地 征收工作,要扎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效规避、预防、 控制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维护社会 稳定。 (二)切实落实征地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各地要按照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要求,及时足额 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7- 为了保证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各地要建立征地 补偿款预存制度。组织用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或当地政府提 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 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三)及时信息公开,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 务公开标准指引》等规定,主动将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批复、 批后实施情况等信息在“山西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公开, 方便被征地农民查询。及时落实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 容,准确答复申请人,严禁推诿、隐瞒有关信息,保障被征地 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 则,既要提高效率、保障用地,又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对 存在未严格履行征地前程序、未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未落实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未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案件较多等情形的,将予以通报,必要时暂停建设用地 报批。对在用地报批过程中存在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以及其 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形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相关要求参照本通 知执行,报批材料及具体格式待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出台后另 行通知。 附件: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8- 2.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请示文本格式 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4.分批次用地(城市用地实施方案)报批材料目 录 5.分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本格式 6.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7.(项目或批次名称) 征地报批前程序履行情况 责任确认表 8.(项目或批次名称) 涉及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责 任确认表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 年 3 月 25 日 -9- 抄送:各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山西综改示范区土地分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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