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8).doc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文环罚字[2022]018 号 签发人: 文水县城鑫钢模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17982872654 地址:文水县南武乡西庄村 法定代表(负责)人:李春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对文水 县城鑫钢模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 为:文水县城鑫钢模板有限公司存在露天喷涂痕迹。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吕 文环罚告字[2022]018 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利。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14 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 听证要求,依据法律规定,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大写)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901014410000010 开 银 户 行 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行 号:30517303900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 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 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吕 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铭 电话:0358-3012255 地 邮政编码: 032100 址:文水县狄青大街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