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目录-新疆于田县人民政府网.pdf
于田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1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危险 化学 品经 营许 可证 核发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 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 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 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 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于田县 行政许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 应急管 可 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 理局 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 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 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 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正) 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 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一 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直接实施责任: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1.规范完善审查标准、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1.负责权限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 内企业危险 动公示依据、条件、 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 化学品经营 数量、程序、期限以 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 1.具体 许可证核发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承办 负责本级其 2.对被许可 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人; 他危险化学 企业进行安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2.单位 品经营企业 全生产监督 人阅取。 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 法定代 经营许可证 管理 2.依法依规实施许可, 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 表人或 核发 3.对未经危 许可决定公开。 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分管领 险化学品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 导。 营许可擅自 监督制度,对被许可 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经营行为进 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 行查处 督管理,对未经许可擅 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生产经营的,依法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条第一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 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 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 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 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 作。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单位予以许可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许 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 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许可的单位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发现其不再具备 条件而不撤销许可或 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 查处的; 4.在许可中要求被认 可单位购买指定设 备.器材或者其他产 品,或者在许可中收 取费用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2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烟花 爆竹 经营 许可 证核 发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 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 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 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 2.烟花 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爆竹经 于田县 行政许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营(零 应急管 可 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售)许 理局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 可证 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 、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 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 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 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 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正) 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 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一 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直接实施责任: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 1.规范完善审查标准、 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 1.负责权限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 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 内企业烟花 动公示依据、条件、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爆竹经营许 数量、程序、期限以 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1.具体 可证核发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承办 2.对被许可 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 负责本级烟 人; 企业进行安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 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 花爆竹零售 2.单位 全生产监督 人阅取。 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点许可证核 法定代 管理 2.依法依规实施许可,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 发 表人或 3.对未经烟 许可决定公开。 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分管领 花爆竹经营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 导。 许可擅自经 监督制度,对被许可 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 营行为进行 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查处 督管理,对未经许可擅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 自经营的,依法采取 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措施予以处理。 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 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 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 (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 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 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 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单位予以许可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许 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 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许可的单位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发现其不再具备 条件而不撤销许可或 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 查处的; 4.在许可中要求被认 可单位购买指定设 备.器材或者其他产 品,或者在许可中收 取费用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3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居民 住房 恢复 重建 补助 审批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 、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 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 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规章】《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2016年12月20日自治区 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7月11日自治区 于田县 行政许 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修正) 应急管 可 第十九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 理局 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 范围内公示七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 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 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补助对象 应当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 补助对象名单、家庭人口、倒塌房屋结构和面积、新建房屋面积、政策优惠、 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恢复重建工作时间要求等。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 院令第577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 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 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 直接实施责任: 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 1.规范完善审查标准、 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 、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 动公示依据、条件、 审批。 1.具体 1.负责自然 数量、程序、期限以 负责自然灾 【规章】《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承办 灾害房屋恢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 害房屋恢复 (2016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发布, 人; 复重建补助 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重建补助审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7月11日自治区 2.单位 审批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 批和对骗取 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修正) 法定代 2.对骗取补 人阅取。 补助行为进 第十九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 表人或 助行为进行 2.依法依规实施审批, 行查处 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 分管领 查处 审批决定公开。 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 导。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 围内公示七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 监督制度,对骗取补 (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 助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 。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批工 作。经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补助对象应 当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示, 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助对象名单、家庭人口、倒 塌房屋结构和面积、新建房屋面积、政策优惠、补助 标准、补助金额和恢复重建工作时间要求等。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个人予以批准的; 2.发现骗取补助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 以处理的; 3.在审批中要求被审 批人购买指定设备. 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或者在审批中收取费 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4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未依 法保 证安 全生 产所 必需 的资 金投 入导 致发 生生 产安 全事 故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于田县 行政处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 应急管 罚 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 理局 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负责本级发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生一般事故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的生产经营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单位的个人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经营的投资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人未依法保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证安全生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所必需的资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金投入导致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发生生产安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全事故的处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罚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5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主 要负 责人 未履 行安 全生 产职 责导 致发 生生 产安 全事 故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 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于田县 行政处 分之一百的罚款。 应急管 罚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理局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 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负责本级发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生一般事故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的生产经营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单位的主要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负责人未履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行安全生产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职责导致发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生生产安全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事故的处罚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6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主 要负 责人 未履 行事 故救 援和 报告 职责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 于田县 行政处 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 应急管 罚 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理局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 款规定处罚。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负责本级发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生一般事故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的生产经营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单位的主要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负责人未履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行事故救援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和报告职责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的处罚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7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其他 负责 人和 安全 管理 人员 未履 行安 全生 产职 责导 致发 生生 产安 全事 故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于田县 行政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应急管 罚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局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负责本级其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他负责人和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安全管理人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员未履行安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生产职责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导致发生生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产安全事故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的处罚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8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相 关人 员瞒 报谎 报事 故等 行为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 493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 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于田县 行政处 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应急管 罚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理局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 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相关人员瞒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报谎报事故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等行为的处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9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生 产经 营单 位负 有事 故责 任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于田县 行政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 应急管 罚 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理局 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 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 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 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发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生一般事故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的生产经营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单位有事故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责任的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0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生产 经营 单位 迟报 漏报 谎报 瞒报 较大 涉险 事故 信息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6月16日原国家安全 于田县 行政处 监管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 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理局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负责本级生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产经营单位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迟报漏报谎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报瞒报较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涉险事故信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息的处罚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1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安 全评 价、 认证 、检 测检 验机 构出 具失 实报 告虚 假报 告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 于田县 行政处 、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应急管 罚 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理局 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 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 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 职业禁入。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1.依法查处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违法行为,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公正、文明 直接实施责任: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规范执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负责本级对 法;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安全评价、 2.落实执法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认证、检测 全过程记录 。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检验机构出 、重大执法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具失实报告 决定法制审 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虚假报告的 核、执法决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处罚 定公开制度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3.没收违法 审理审查行为。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所得、罚款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处罚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2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安 全评 价机 构、 检测 检验 机构 违反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 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 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 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 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 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 于田县 行政处 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 应急管 罚 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 理局 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 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 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 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 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 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 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负责本级未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取得资质的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机构及其有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关人员擅自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从事安全评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价服务的处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罚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3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安 全培 训机 构违 反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44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于田县 行政处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 应急管 罚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理局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 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负责本级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安全培训机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构违反管理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规定的处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4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化 学品 物理 危险 性鉴 定机 构违 反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7月10日原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 于田县 行政处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 应急管 罚 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理局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 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化学品物理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危险性鉴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机构违反规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定的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5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注 册安 全工 程师 违反 执业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11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号修正)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 于田县 行政处 册。 应急管 罚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 理局 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 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 执业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 、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 从事执业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注册安全工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程师违反执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业管理规定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的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6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未 按规 定设 置安 全生 产管 理机 构配 备安 全生 产管 理人 员注 册安 全工 程师 等违 法行 为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于田县 行政处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应急管 罚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理局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负责本级对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未按规定设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置安全生产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管理机构配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备安全生产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管理人员注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册安全工程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师等违法行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为的处罚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7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未 按规 定履 行安 全生 产教 育培 训职 责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 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七)特种作 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 准,1996年10月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于田县 行政处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 应急管 罚 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 理局 的,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 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 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 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未按规定履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行安全生产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教育培训职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责的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8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无 证从 事特 种作 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于田县 行政处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应急管 罚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理局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 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负责本级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无证从事特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种作业的处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罚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9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生 产经 营单 位特 种作 业人 员违 反特 种作 业证 件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原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原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 于田县 行政处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 应急管 罚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 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 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 下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负责本级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违反特种作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业证件管理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规定的处罚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20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生 产经 营单 位违 反培 训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44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 于田县 行政处 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 应急管 罚 次申请该证书。 理局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 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生产经营单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位违反培训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管理规定的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21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建 设项 目安 全评 价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于田县 行政处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应急管 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理局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违反建设项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目安全评价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管理规定的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22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危 险化 学品 建设 项目 未经 安全 条件 审查 擅自 建设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于田县 行政处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 应急管 罚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 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 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 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负责本级对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危险化学品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建设项目未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经安全条件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审查擅自建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设的处罚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23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建 设项 目安 全设 施设 计审 查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 门审查同意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于田县 行政处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应急管 罚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允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 理局 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 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 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 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 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0年12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擅自施工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 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负责本级对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违反建设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目安全设施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设计审查管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理规定的处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罚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24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建 设项 目安 全设 施施 工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于田县 行政处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应急管 罚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理局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 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 罚:(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违反建设项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目安全设施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施工管理规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定的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25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建 设项 目安 全设 施竣 工验 收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于田县 行政处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应急管 罚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 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 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 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负责本级对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违反建设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目安全设施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竣工验收管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理规定的处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罚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26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未 取得 安全 生产 许可 证擅 自生 产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 于田县 行政处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 应急管 罚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未取得安全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生产许可证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擅自生产的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27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未 经许 可擅 自经 营危 险化 学品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 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 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 于田县 行政处 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应急管 罚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理局 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 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未经许可擅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自经营危险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化学品的处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28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危 险化 学品 经营 许可 证相 关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 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 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 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 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 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 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 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 于田县 行政处 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 应急管 罚 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理局 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 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 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 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 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负责本级对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违反危险化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学品经营许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可证相关管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理规定的处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罚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29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未 经许 可生 产经 营烟 花爆 竹制 品或 者非 法销 售烟 花爆 竹原 料和 制品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 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 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 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 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 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 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 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 于田县 行政处 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 应急管 罚 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 理局 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 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 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 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 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93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 、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 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 烟花爆竹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依法查处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负责本级对 公正、文明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未经许可生 、规范执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产经营烟花 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人; 。 爆竹制品或 2.落实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者非法销售 全过程记录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法定代 法。 烟花爆竹原 、重大执法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料和制品的 决定法制审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处罚 核、执法决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审理审查行为。 。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30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易 制毒 化学 品许 可备 案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 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 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 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 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 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 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 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 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 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 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 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 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 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 于田县 行政处 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 应急管 罚 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 理局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 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 处罚款。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原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 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一)未 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伪造申请材 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三)使用 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四)使用 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 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 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 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 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 情况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违反易制毒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化学品许可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备案规定的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31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未 按规 定保 障安 全生 产资 金投 入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 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 定的。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于田县 行政处 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 罚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理局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 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 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 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 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未按规定保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障安全生产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资金投入的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32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主 要负 责人 未履 行安 全生 产管 理职 责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于田县 行政处 。 应急管 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 理局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 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 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主要负责人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未履行安全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生产管理职 。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责的处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法。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33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其 他负 责人 和安 全管 理人 员未 履行 安全 生产 管理 职责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 于田县 行政处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应急管 罚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 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 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负责本级对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其他负责人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和安全管理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人员未履行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安全生产管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理职责的处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罚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34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隐 患排 查治 理违 法行 为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 员通报的; 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 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于田县 行政处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 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理局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 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 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年3月 3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 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其通报的;(四)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负责本级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隐患排查治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理违法行为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的处罚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35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应 急预 案管 理和 应急 演练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 练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 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 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 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 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 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 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 于田县 总局令第77号修正) 行政处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 应急管 罚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 理局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的。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 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 急预案评审的;(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 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 急预案评估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六)未落实应急预案 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 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 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违反应急预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案管理和应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急演练管理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规定的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36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安 全警 示标 志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八项、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 于田县 行政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 应急管 罚 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 理局 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 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 报警装置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 显标志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 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负责本级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违反安全警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示标志管理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规定的处罚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37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安 全设 备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 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于田县 行政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 应急管 罚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 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 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第三十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 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 行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负责本级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违反安全设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备管理规定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的处罚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38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未 提供 符合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的劳 动防 护用 品相 关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于田县 行政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应急管 罚 。 理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 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未提供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 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负责本级对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违反未提供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符合国家标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准或者行业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标准的劳动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防护用品相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关管理规定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的处罚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39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危 险物 品包 装物 、容 器和 矿用 特种 设备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 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 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于田县 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应急管 罚 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理局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 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 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 准,1996年10月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 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 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 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负责本级对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违反危险物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品包装物、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容器和矿用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特种设备管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理规定的处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罚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40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使 用淘 汰工 艺设 备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于田县 行政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应急管 罚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理局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负责本级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使用淘汰工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艺设备的处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罚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41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生 产经 营危 险物 品未 建专 门制 度未 采取 可靠 措施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 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 于田县 行政处 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应急管 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理局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负责本级对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生产经营危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险物品未建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专门制度未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采取可靠措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施的处罚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42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重 大危 险源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于田县 行政处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应急管 罚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理局 。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 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 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 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 案演练的;(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负责本级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违反重大危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险源管理规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定的处罚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43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危 险作 业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 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于田县 行政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应急管 罚 。 理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 第四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二)进行爆破、 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或 者在密闭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 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 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 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 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 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负责本级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违反危险作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业管理规定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的处罚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44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安 全风 险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于田县 行政处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应急管 罚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理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 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 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负责本级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违反安全风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险管理规定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的处罚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45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发 包出 租安 全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 于田县 行政处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 应急管 罚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 理局 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负责本级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违反发包出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租安全管理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规定的处罚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46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多 个单 位在 同一 作业 区域 内活 动违 反安 全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 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 于田县 行政处 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应急管 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理局 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负责本级对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多个单位在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同一作业区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域内活动违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反安全管理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规定的处罚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47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员 工宿 舍和 安全 出口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 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 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 道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于田县 行政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应急管 罚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理局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违反员工宿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舍和安全出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口管理规定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的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48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生 产经 营单 位违 规与 从业 人员 签订 免责 协议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 于田县 行政处 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 应急管 罚 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理局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 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负责本级对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生产经营单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位违规与从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业人员签订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免责协议的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处罚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49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拒 绝阻 碍安 全生 产监 督检 查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于田县 行政处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应急管 罚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 理局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负责本级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拒绝阻碍安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生产监督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检查的处罚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50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未 按规 定投 保安 全生 产责 任保 险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 于田县 行政处 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应急管 罚 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局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未按规定投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保安全生产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责任保险的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51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禁 止或 者限 制生 产经 营使 用危 险化 学品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于田县 行政处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 应急管 罚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理局 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 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 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负责本级对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违反禁止或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者限制生产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经营使用危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险化学品管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理规定的处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罚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52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违 反危 险化 学品 生产 储存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至第七项和第九项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 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 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 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 于田县 行政处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 应急管 罚 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 理局 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 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 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 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九)危险 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违反危险化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学品生产储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存管理规定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的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53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生 产使 用危 险化 学品 违反 安全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于田县 行政处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应急管 罚 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 理局 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 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 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生产使用危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险化学品违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反安全管理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规定的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54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生 产储 存危 险化 学品 未按 规定 报备 相关 事项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 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 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 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 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 于田县 行政处 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 应急管 罚 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 理局 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 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 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 、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 予以处罚。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负责本级对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生产储存危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险化学品未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按规定报备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相关事项的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处罚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55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危 险化 学品 单位 转产 停产 停业 违反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 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 于田县 行政处 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应急管 罚 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 理局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 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负责本级对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危险化学品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单位转产停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产停业违反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管理规定的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处罚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56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危 险化 学品 生产 经营 单位 违反 采购 销售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 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于田县 行政处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应急管 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理局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负责本级对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危险化学品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生产经营单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位违反采购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销售管理规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定的处罚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57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矿 山企 业违 反机 电、 有毒 物质 、顶 帮、 边坡 、瓦 斯检 查、 防火 、探 水、 通风 、放 射防 护、 防尘 等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 准,1996年10月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于田县 行政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 应急管 罚 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理局 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负责本级对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矿山企业违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反机电、有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毒物质、顶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帮、边坡、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瓦斯检查、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防火、探水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通风、放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射防护、防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尘等管理规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定的处罚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58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冶 金有 色企 业违 反安 全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1月4日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于田县 行政处 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 应急管 罚 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 理局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冶金有色企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业违反安全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管理规定的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59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食 品生 产企 业违 反安 全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1月3日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 于田县 行政处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应急管 罚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理局 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食品生产企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业违反安全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管理规定的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60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小 型露 天采 石场 违反 安全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 于田县 行政处 罚款。 应急管 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 理局 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小型露天采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石场违反安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全管理规定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的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61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尾 矿库 违反 安全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38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 于田县 行政处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应急管 罚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 理局 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 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负责本级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尾矿库违反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安全管理规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定的处罚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62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地 质勘 探单 位未 按照 规定 向工 作区 域所 在地 县级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书面 报告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0年12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于田县 行政处 。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应急管 罚 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理局 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负责本级对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地质勘探单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位未按照规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定向工作区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域所在地县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级安全生产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监督管理部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门书面报告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的处罚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63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地 下矿 山未 按照 规定 建立 健全 领导 带班 下井 制度 或者 未制 定领 导带 班下 井月 度计 划的 、矿 山企 业领 导未 按照 规定 带班 下井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10年10月1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 行。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 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 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 整顿。 于田县 行政处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 应急管 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 理局 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 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 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 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 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负责本级对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地下矿山未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按照规定建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立健全领导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带班下井制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度或者未制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定领导带班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下井月度计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划的、矿山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企业领导未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按照规定带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班下井处罚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64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生 产经 营单 位违 反操 作规 程或 者安 全管 理规 定作 业等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于田县 行政处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应急管 罚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 理局 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 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负责本级对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生产经营单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位违反操作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规程或者安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全管理规定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作业等的处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罚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65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为 违法 生产 经营 单位 提供 生产 经营 场所 运输 、运 输、 保管 、仓 储等 条件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于田县 行政处 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 应急管 罚 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 理局 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负责本级对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为违法生产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经营单位提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供生产经营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场所运输、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运输、保管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仓储等条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件的处罚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66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批 发经 营烟 花爆 竹企 业单 位违 反安 全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93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 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 区登记制度的;(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 于田县 行政处 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 应急管 罚 制度的; 理局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 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 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 容的物质混存的;(四)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 、成品的;(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 弃物的;(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 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七)允许 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 生产区和仓库区的;(八)其他事故隐患。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负责本级对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批发经营烟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花爆竹企业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单位违反安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全管理规定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的处罚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67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设 置户 外广 告、 宣传 牌或 搭建 构筑 物违 反安 全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 于田县 行政处 施行) 应急管 罚 第四十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理局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六)对设置的户 外广告、宣传标牌和搭建的构筑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负责本级对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设置户外广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告、宣传牌 。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或搭建构筑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物违反安全 法。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管理规定的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处罚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68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改 变建 筑物 用途 违法 行为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年3月 3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 于田县 行政处 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 应急管 罚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五)非生 理局 产经营性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经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 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 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1.依法查处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直接实施责任: 违法行为,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公正、文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1.具体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规范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承办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负责本级对 法;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 。 改变建筑物 2.落实执法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2.单位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用途违法行 全过程记录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法定代 法。 为的处罚 、重大执法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人或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决定法制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管领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核、执法决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 导。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定公开制度 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审理审查行为。 。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69 70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截 留挤 占挪 用私 分自 然灾 害救 助资 金、 物资 的处 罚 对骗 取自 然灾 害救 助资 金、 物资 或服 务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于田县 行政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 应急管 罚 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理局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于田县 行政处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 应急管 罚 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 理局 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县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依法查处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违法行为, 处罚的;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公正、文明 1.具体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负责本级对 、规范执 承办 种类.幅度的;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截留挤占挪 法; 人;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 月15日起施行) 用私分自然 2.落实执法 2.单位 罚程序的;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 灾害救助资 全过程记录 法定代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法。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金、物资的 、重大执法 表人或 的;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处罚 决定法制审 分管领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执法决 导。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定公开制度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审理审查行为。 全文适用 。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依法查处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违法行为, 处罚的;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公正、文明 1.具体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规范执 承办 种类.幅度的; 负责本级对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法; 人;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骗取自然灾 。 月15日起施行) 2.落实执法 2.单位 罚程序的; 害救助资金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 全过程记录 法定代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物资或服 法。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重大执法 表人或 的; 务的处罚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决定法制审 分管领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执法决 导。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定公开制度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审理审查行为。 全文适用 。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71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虚 报瞒 报洪 涝灾 情或 者伪 造篡 改洪 涝灾 害统 计资 料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 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 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 于田县 行政处 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应急管 罚 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 理局 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 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81 号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二)拒 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三)提供 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四)有统计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依法查处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违法行为, 处罚的;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公正、文明 1.具体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公示处罚依据、自由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负责本级对 、规范执 承办 种类.幅度的; 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虚报瞒报洪 法; 人;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 月15日起施行) 涝灾情或者 2.落实执法 2.单位 罚程序的;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 伪造篡改洪 全过程记录 法定代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 法。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涝灾害统计 、重大执法 表人或 的;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资料的处罚 决定法制审 分管领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执法决 导。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定公开制度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审理审查行为。 全文适用 。 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72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未 按照 要求 增建 抗干 扰设 施或 者新 建地 震监 测设 施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 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于田县 行政处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急管 罚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 理局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 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 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 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或者接到举报、移送 的案件来源,决定是 否立案。不予立案应 当告知理由。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负责本级对 负责本级对 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未按照要求 未按照要求 、理由、依据,以及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增建抗干扰 增建抗干扰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设施或者新 设施或者新 利。重大处罚依申请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建地震监测 建地震监测 召开听证会。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设施的处罚 设施的处罚 5.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 处罚的决定。重大复 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 定。决定予以行政处 罚的,应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行政复议 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等内容。决定送达当 事人。 6.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等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或者不适当,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 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 失的;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超越职权,造成 不良后果的; 3.以行政执法权为本 单位谋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滥施处 1.具体 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承办 5.适用法律、法规、 人; 规章错误,或者违反 2.单位 法定程序,造成不良 法定代 后果的; 表人或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 分管领 徇私枉法、索贿受 导。 贿,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侵犯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 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 他应当保密的商业、 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 私的; 8.推诿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 9.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的其他行为。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73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未 依法 进行 地震 安全 性评 价, 或者 未按 照地 震安 全性 评价 报告 所确 定的 抗震 设防 要求 进行 抗震 设防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于田县 行政处 七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 罚 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理局 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或者接到举报、移送 的案件来源,决定是 否立案。不予立案应 当告知理由。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负责本级对 负责本级对 见。 未依法进行 未依法进行 4.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地震安全性 地震安全性 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评价,或者 评价,或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理由、依据,以及 未按照地震 未按照地震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利。重大处罚依申请 报告所确定 报告所确定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召开听证会。 的抗震设防 的抗震设防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5.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 要求进行抗 要求进行抗 处罚的决定。重大复 震设防的处 震设防的处 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 罚 罚 定。决定予以行政处 罚的,应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行政复议 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等内容。决定送达当 事人。 6.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等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或者不适当,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 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 失的;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超越职权,造成 不良后果的; 3.以行政执法权为本 单位谋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滥施处 1.具体 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承办 5.适用法律、法规、 人; 规章错误,或者违反 2.单位 法定程序,造成不良 法定代 后果的; 表人或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 分管领 徇私枉法、索贿受 导。 贿,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侵犯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 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 他应当保密的商业、 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 私的; 8.推诿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 9.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的其他行为。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74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未 按照 地震 动参 数复 核或 者地 震小 区划 结果 确定 的抗 震设 防要 求进 行抗 震设 防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1月16日中国地震局令 第7号)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 于田县 行政处 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应急管 罚 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理局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 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或者接到举报、移送 的案件来源,决定是 否立案。不予立案应 当告知理由。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负责本级对 负责本级对 4.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未按照地震 未按照地震 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动参数复核 动参数复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理由、依据,以及 或者地震小 或者地震小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区划结果确 区划结果确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利。重大处罚依申请 定的抗震设 定的抗震设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召开听证会。 防要求进行 防要求进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5.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 抗震设防的 抗震设防的 处罚的决定。重大复 处罚 处罚 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 定。决定予以行政处 罚的,应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行政复议 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等内容。决定送达当 事人。 6.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等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或者不适当,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 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 失的;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超越职权,造成 不良后果的; 3.以行政执法权为本 单位谋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滥施处 1.具体 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承办 5.适用法律、法规、 人; 规章错误,或者违反 2.单位 法定程序,造成不良 法定代 后果的; 表人或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 分管领 徇私枉法、索贿受 导。 贿,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侵犯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 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 他应当保密的商业、 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 私的; 8.推诿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 9.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的其他行为。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75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地 震安 全性 评价 单位 违法 从事 地震 安全 性评 价工 作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于田县 行政处 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应急管 罚 款: 理局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或者接到举报、移送 的案件来源,决定是 否立案。不予立案应 当告知理由。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负责本级对 负责本级对 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地震安全性 地震安全性 、理由、依据,以及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评价单位违 评价单位违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法从事地震 法从事地震 利。重大处罚依申请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 召开听证会。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工作的处罚 工作的处罚 5.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 处罚的决定。重大复 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 定。决定予以行政处 罚的,应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行政复议 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等内容。决定送达当 事人。 6.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等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或者不适当,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 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 失的;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超越职权,造成 不良后果的; 3.以行政执法权为本 单位谋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滥施处 1.具体 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承办 5.适用法律、法规、 人; 规章错误,或者违反 2.单位 法定程序,造成不良 法定代 后果的; 表人或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 分管领 徇私枉法、索贿受 导。 贿,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侵犯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 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 他应当保密的商业、 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 私的; 8.推诿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 9.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的其他行为。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安全 生产 查封 扣押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安全 生产 查封 扣押 对非 法生 产经 营非 药品 类易 制毒 化学 品的 查封 扣押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 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 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 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 于田县 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应急管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理局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条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 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 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 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1.依法行使 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 权,公正、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1.具体 负责本级对 文明、规范 公示强制依据、强制 七条、第三十八条. 承办 违法生产、 执法; 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人; 储存、使用 2.落实执法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单位 、经营、运 全过程记录 法。 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法定代 输的危险物 、重大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全文适用 表人或 品的查封或 决定法制审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分管领 者扣押 核、执法决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政法〔2016〕72号) 导。 定公开制度 审理审查行为。 全文适用 。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 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 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 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 于田县 行政强 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 应急管 制 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 理局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 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 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 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 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1.依法行使 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 权,公正、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1.具体 负责本级对 文明、规范 公示强制依据、强制 七条、第三十八条. 承办 非法生产经 执法; 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人; 营非药品类 2.落实执法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单位 易制毒化学 全过程记录 法。 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法定代 品的查封扣 、重大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全文适用 表人或 押 决定法制审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分管领 核、执法决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政法〔2016〕72号) 导。 定公开制度 审理审查行为。 全文适用 。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 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 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强 制 2.对违 法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 、运输 的危险 物品的 查封或 者扣押 部门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 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1.依法行使 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 权,公正、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1.具体 负责本级对 文明、规范 公示强制依据、强制 七条、第三十八条. 承办 违法生产、 执法; 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人; 储存、使用 2.落实执法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单位 、经营危险 全过程记录 法。 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法定代 物品的作业 、重大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全文适用 表人或 场所的查封 决定法制审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分管领 核、执法决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政法〔2016〕72号) 导。 定公开制度 审理审查行为。 全文适用 。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 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 于田县 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应急管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理局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条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 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 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1对违法 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危 险物品 的作业 场所的 查封 76 77 实施依据 县级 县级 备注 序号 78 79 80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重 大事 故隐 患代 为治 理 停止 供电 、停 止供 应民 用爆 炸物 品等 责令 停止 使用 相关 设备 设施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年3月 3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于田县 行政强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负有 应急管 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将该 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治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的措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 技术单位代为治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 于田县 行政强 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 应急管 制 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 理局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 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 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于田县 行政强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应急管 制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 理局 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 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 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1.依法行使 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 权,公正、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1.具体 文明、规范 公示强制依据、强制 七条、第三十八条. 承办 执法; 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人; 负责本级对 2.落实执法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单位 重大事故隐 全过程记录 法。 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法定代 患代为治理 、重大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全文适用 表人或 决定法制审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分管领 核、执法决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政法〔2016〕72号) 导。 定公开制度 审理审查行为。 全文适用 。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 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 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 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1.依法行使 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 权,公正、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1.具体 文明、规范 公示强制依据、强制 七条、第三十八条. 承办 负责本级停 执法; 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人; 止供电、停 2.落实执法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单位 止供应民用 全过程记录 法。 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法定代 爆炸物品等 、重大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全文适用 表人或 决定法制审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分管领 核、执法决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政法〔2016〕72号) 导。 定公开制度 审理审查行为。 全文适用 。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 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 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 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1.依法行使 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 权,公正、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1.具体 文明、规范 公示强制依据、强制 七条、第三十八条. 承办 负责本级责 执法; 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人; 令停止使用 2.落实执法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单位 相关设备设 全过程记录 法。 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法定代 施 、重大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全文适用 表人或 决定法制审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分管领 核、执法决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政法〔2016〕72号) 导。 定公开制度 审理审查行为。 全文适用 。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 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 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81 82 83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责令 从危 险区 域内 撤出 作业 人员 对生 产安 全事 故应 急救 援警 戒疏 散 对生 产安 全事 故应 急救 援征 用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于田县 行政强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应急管 制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 理局 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 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 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 于田县 行政强 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应急管 制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 理局 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于田县 行政强 第十八条第四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 应急管 制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理局 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四)依法 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 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1.依法行使 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 权,公正、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1.具体 文明、规范 公示强制依据、强制 七条、第三十八条. 承办 负责本级责 执法; 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人; 令从危险区 2.落实执法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单位 域内撤出作 全过程记录 法。 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法定代 业人员 、重大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全文适用 表人或 决定法制审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分管领 核、执法决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政法〔2016〕72号) 导。 定公开制度 审理审查行为。 全文适用 。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 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 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 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1.依法行使 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 权,公正、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1.具体 文明、规范 公示强制依据、强制 七条、第三十八条. 承办 负责本级对 执法; 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人; 生产安全事 2.落实执法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单位 故应急救援 全过程记录 法。 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法定代 警戒疏散 、重大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全文适用 表人或 决定法制审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分管领 核、执法决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政法〔2016〕72号) 导。 定公开制度 审理审查行为。 全文适用 。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 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 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 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1.依法行使 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 权,公正、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1.具体 文明、规范 公示强制依据、强制 七条、第三十八条. 承办 负责本级对 执法; 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人; 生产安全事 2.落实执法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单位 故应急救援 全过程记录 法。 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法定代 征用 、重大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全文适用 表人或 决定法制审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分管领 核、执法决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政法〔2016〕72号) 导。 定公开制度 审理审查行为。 全文适用 。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 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 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84 85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自 然灾 害救 助紧 急征 用 对逾 期不 履行 行政 处罚 决定 的加 处罚 款或 滞纳 金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于田县 行政强 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 应急管 制 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 理局 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 于田县 行政强 当告知当事人。 应急管 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理局 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 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1.依法行使 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 权,公正、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1.具体 文明、规范 公示强制依据、强制 七条、第三十八条. 承办 执法; 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人; 负责本级对 2.落实执法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单位 自然灾害救 全过程记录 法。 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法定代 助紧急征用 、重大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全文适用 表人或 决定法制审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分管领 核、执法决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政法〔2016〕72号) 导。 定公开制度 审理审查行为。 全文适用 。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 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 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 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1.依法行使 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 权,公正、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1.具体 文明、规范 公示强制依据、强制 七条、第三十八条. 承办 负责本级对 执法; 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人; 逾期不履行 2.落实执法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单位 行政处罚决 全过程记录 法。 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法定代 定的加处罚 、重大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全文适用 表人或 款或滞纳金 决定法制审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分管领 核、执法决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政法〔2016〕72号) 导。 定公开制度 审理审查行为。 全文适用 。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 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 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86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当 事人 逾期 不履 行行 政处 罚决 定的 加处 罚款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 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于田县 行政强 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应急管 制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 理局 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5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地震行政 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或者不适当,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 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 失的; 直接实施责任: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1.根据处罚决定书下达 或者超越职权,造成 日期计算缴纳罚款的 不良后果的; 期限。逾期不缴纳罚 3.以行政执法权为本 款的,应当催告当事 单位谋取私利的; 人。 4.滥用职权、滥施处 2.经催告,听取当事人 1.具体 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意见,当事人无正当 承办 负责本级对 负责本级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 5.适用法律、法规、 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 人; 当事人逾期 当事人逾期 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规章错误,或者违反 政决定,作出加处罚 2.单位 不履行行政 不履行行政 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定程序,造成不良 款决定。 法定代 处罚决定的 处罚决定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 后果的; 3.派出执法人赴现场进 表人或 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 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 行执法,当事人拒不 分管领 徇私枉法、索贿受 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导。 贿,或者采取其他手 。 段侵犯公民、法人或 4.公开监督电话,监督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罚款收缴情况。 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 。 他应当保密的商业、 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 私的; 8.推诿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 9.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的其他行为。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1.对生 产经营 单位的 安全生 产监督 检查 87 安全 生产 监督 检查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1.依法行使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直接实施责任: 监督检查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 权,公正、 全文适用 公示检查依据。 文明、规范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负责本级对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 执法; 政法〔2016〕72号) 生产经营单 查计划,严格规范公 2.落实执法 全文适用 位的安全生 正文明执法。 全过程记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产监督检查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录,执法过 监总政法〔2018〕34号)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程中发现的 全文适用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问题依法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 审理审查行为。 以处理。 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 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 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于田县 行政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应急管 查 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理局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 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 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2.对矿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 山企业 准,1996年10月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 监督检 关会义,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1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所管辖范围内有权进入 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 了解情况。 部门职责 县级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 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具体 承办 人; 2.单位 法定代 表人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分管领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1.依法行使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导。 直接实施责任: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监督检查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权,公正、 全文适用 公示检查依据。 相应的责任: 文明、规范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负责本级对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执法; 政法〔2016〕72号) 矿山企业的 查计划,严格规范公 检查的; 2.落实执法 全文适用 安全监督检 正文明执法。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 全过程记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查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查程序的; 录,执法过 监总政法〔2018〕34号)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3.滥用职权.玩忽职 程中发现的 全文适用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守.徇私舞弊行为。 问题依法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 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以处理。 办发〔2014〕125号)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全文适用 。 备注 序号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3.对危 险化学 品安全 的监督 检查 87 安全 生产 监督 检查 实施依据 于田县 应急管 理局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 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 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1.依法行使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直接实施责任: 监督检查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 权,公正、 全文适用 公示检查依据。 文明、规范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负责本级对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 执法; 政法〔2016〕72号) 危险化学品 查计划,严格规范公 2.落实执法 全文适用 安全的监督 正文明执法。 全过程记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检查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录,执法过 监总政法〔2018〕34号)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程中发现的 全文适用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问题依法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 审理审查行为。 以处理。 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 查 4.对生 产安全 事故应 急预案 演练的 抽查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县级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 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具体 承办 人; 2.单位 法定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表人或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1.依法行使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分管领 直接实施责任: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导。 监督检查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权,公正、 全文适用 公示检查依据。 相应的责任: 文明、规范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负责本级对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执法; 政法〔2016〕72号) 生产安全事 查计划,严格规范公 检查的; 2.落实执法 全文适用 故应急预案 正文明执法。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 全过程记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演练的抽查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查程序的; 录,执法过 监总政法〔2018〕34号)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3.滥用职权.玩忽职 程中发现的 全文适用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守.徇私舞弊行为。 问题依法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 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以处理。 办发〔2014〕125号)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全文适用 。 备注 序号 87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安全 生产 监督 检查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 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 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 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 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 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 5.对安 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全生产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于田县 行政检 服务机 第44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应急管 查 构的监 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理局 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 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 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 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 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年 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投 入和使用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五)应用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六)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1.依法行使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直接实施责任: 监督检查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 1.具体 权,公正、 全文适用 公示检查依据。 承办 文明、规范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负责本级对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 人; 执法; 政法〔2016〕72号) 安全生产服 查计划,严格规范公 2.单位 2.落实执法 全文适用 务机构的监 正文明执法。 法定代 全过程记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督检查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表人或 录,执法过 监总政法〔2018〕34号)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分管领 程中发现的 全文适用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导。 问题依法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 审理审查行为。 以处理。 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 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88 89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事故 调查 和事 故整 改措 施落 实情 况监 督检 查 非药 品类 易制 毒化 学品 监督 检查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 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 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 于田县 行政检 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 应急管 查 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理局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 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2015 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 于田县 行政检 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 应急管 查 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 理局 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 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 法予以查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县级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1.依法行使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直接实施责任: 监督检查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 1.具体 权,公正、 全文适用 公示检查依据。 承办 负责本级事 文明、规范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 人; 故调查和事 执法; 政法〔2016〕72号) 查计划,严格规范公 2.单位 故整改措施 2.落实执法 全文适用 正文明执法。 法定代 落实情况监 全过程记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表人或 督检查 录,执法过 监总政法〔2018〕34号)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分管领 程中发现的 全文适用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导。 问题依法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 审理审查行为。 以处理。 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 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1.依法行使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直接实施责任: 监督检查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 1.具体 权,公正、 全文适用 公示检查依据。 承办 文明、规范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负责本级非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 人; 执法; 政法〔2016〕72号) 药品类易制 查计划,严格规范公 2.单位 2.落实执法 全文适用 毒化学品监 正文明执法。 法定代 全过程记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督检查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表人或 录,执法过 监总政法〔2018〕34号)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分管领 程中发现的 全文适用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导。 问题依法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 审理审查行为。 以处理。 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 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90 91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破坏 性地 震临 震应 急检 查 对工 程建 设强 制性 标准 、抗 震设 防要 求执 行情 况和 地震 安全 性评 价工 作的 监督 检查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 于田县 行政检 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 查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 理局 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 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 于田县 行政检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 查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 理局 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1月16日中国地震局令 第7号) 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 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 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 1.依法行使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直接实施责任: 监督检查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 1.具体 权,公正、 全文适用 公示检查依据。 承办 文明、规范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 人; 负责本级破 执法; 政法〔2016〕72号) 查计划,严格规范公 2.单位 坏性地震临 2.落实执法 全文适用 正文明执法。 法定代 震应急检查 全过程记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 表人或 录,执法过 监总政法〔2018〕34号) 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 分管领 程中发现的 全文适用 办法,规范执法案件 导。 问题依法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 审理审查行为。 以处理。 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县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直接实施责任: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 相应责任: 1.告知检查目的、内容 国地震局令第3号) 1、应当告知的检查 、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 事项不予告知的; 。 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地震行 2.不出示表明其身份 2.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 政执法机关,受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拒绝。 的执法证件,不按法 法证件,按法定时间 第十三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如发 定时间进行检查和听 负责本级工 负责本级工 1.具体 进行检查,听取检查 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 取检查对象汇报的; 程建设强制 程建设强制 承办 对象的汇报,制作笔 司法机关处理。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性标准、抗 性标准、抗 人; 录、对检查对象进行 第二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检 或者超越职权,造成 震设防要求 震设防要求 2.单位 现场检查。 查,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 不良后果的; 执行情况和 执行情况和 法定代 3.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 法等事项。 4、适用法律、法规 地震安全性 地震安全性 表人或 行现场处置、责令整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 、规章错误,或者违 评价工作的 评价工作的 分管领 改。 、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 反法定程序,造成不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导。 4.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 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良后果的; 者司法机关处理。 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 5、徇私枉法、索贿 5.出具检查结果,并通 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 受贿,或者采取其他 知检查对象。 者说明理由。 手段侵犯公民、法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 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报告。 的; 6、违法收取费用 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92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防震 减灾 知识 宣传 教育 和地 震应 急工 作的 监督 检查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于田县 行政检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 应急管 查 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理局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 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直接实施责任: 国地震局令第3号) 相应责任: 1.告知检查目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 1、应当告知的检查 、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地震行 事项不予告知的; 。 政执法机关,受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拒绝。 2.不出示表明其身份 2.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 第十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如发 的执法证件,不按法 法证件,按法定时间 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 定时间进行检查和听 1.具体 进行检查,听取检查 司法机关处理。 取检查对象汇报的; 负责本级防 负责本级防 承办 对象的汇报,制作笔 第二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检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震减灾知识 震减灾知识 人; 录、对检查对象进行 查,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 或者超越职权,造成 宣传教育和 宣传教育和 2.单位 现场检查。 法等事项。 不良后果的; 地震应急工 地震应急工 法定代 3.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 4、适用法律、法规 作的监督检 作的监督检 表人或 行现场处置、责令整 、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 、规章错误,或者违 查 查 分管领 改。 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反法定程序,造成不 导。 4.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 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 良后果的; 者司法机关处理。 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 5、徇私枉法、索贿 5.出具检查结果,并通 者说明理由。 受贿,或者采取其他 知检查对象。 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 手段侵犯公民、法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查报告。 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 6、违法收取费用 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93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专 用地 震监 测台 网和 社会 地震 监测 台站 (点 )运 行情 况的 检查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于田县 行政检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 应急管 查 运行予以指导。 理局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直接实施责任: 国地震局令第3号) 相应责任: 1.告知检查目的、内容 第十二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 1、应当告知的检查 、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地震行 事项不予告知的; 。 政执法机关,受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拒绝。 2.不出示表明其身份 2.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 第十三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如发 的执法证件,不按法 法证件,按法定时间 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 定时间进行检查和听 1.具体 负责本级专 负责本级专 进行检查,听取检查 司法机关处理。 取检查对象汇报的; 承办 用地震监测 用地震监测 对象的汇报,制作笔 第二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检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人; 台网和社会 台网和社会 录、对检查对象进行 查,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 或者超越职权,造成 2.单位 地震监测台 地震监测台 现场检查。 法等事项。 不良后果的; 法定代 站(点)运 站(点)运 3.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 4、适用法律、法规 表人或 行情况的检 行情况的检 行现场处置、责令整 、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 、规章错误,或者违 分管领 查 查 改。 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反法定程序,造成不 导。 4.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 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 良后果的; 者司法机关处理。 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 5、徇私枉法、索贿 5.出具检查结果,并通 者说明理由。 受贿,或者采取其他 知检查对象。 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 手段侵犯公民、法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查报告。 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 6、违法收取费用 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94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自然 灾害 救助 资金 给付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 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 、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709号令修正)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 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 于田县 行政给 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应急管 付 。 理局 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 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2016年12月 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1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 规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发放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在评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 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 院令第577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 1.具体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 承办 1.依法行使 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人; 负责本级自 行政给付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 1.规范行政给付程序; 2.单位 然灾害救助 权; 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 公示给付依据、给付 法定代 资金给付 2.公正、公 、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 条件。 表人或 开给付。 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 分管领 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 导。 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 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 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 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予 给付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予 以给付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95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安 全生 产成 绩显 著单 位和 个人 的奖 励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 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 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 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 1.对安 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生产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于田县 行政奖 目标管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18日印发) 应急管 励 理先进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 理局 的奖励 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 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 》(新党厅字〔2018〕76号) 第七十二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 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 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35号) 第二十二条:对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并被评定为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先进的地、州、市、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10 万元、5万元、30万元。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 1.具体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直接实施责任: 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承办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1.按规定实 负责本级对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 人; 相应的责任: 施奖励; 安全生产目 公示奖励依据、奖励 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 2.单位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 2.依法保守 标管理先进 条件、奖励决定。 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 法定代 以奖励的; 获奖人秘密 的奖励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表人或 2.滥用职权.玩忽职 。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 分管领 守.徇私舞弊行为。 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导。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记功或者嘉奖。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95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安 全生 产成 绩显 著单 位和 个人 的奖 励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 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2.对在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改善安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 全生产 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条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自治区第十届 防止生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产安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 事故、 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 于田县 行政奖 参加抢 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急管 励 险救护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理局 等方面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取得显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 著成绩 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 的单位 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和个人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 的奖励 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 》(新党厅字〔2018〕76号) 第七十二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 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 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负责本级对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在改善安全 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 1.具体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生产条件、 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承办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1.按规定实 防止生产安 直接实施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 人; 相应的责任: 施奖励; 全事故、参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 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 2.单位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 2.依法保守 加抢险救护 公示奖励依据、奖励 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 法定代 以奖励的; 获奖人秘密 等方面取得 条件、奖励决定。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表人或 2.滥用职权.玩忽职 。 显著成绩的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 分管领 守.徇私舞弊行为。 单位和个人 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导。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的奖励 记功或者嘉奖。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96 对举 报生 产经 营非 药品 类易 制毒 化学 品有 功人 员的 奖励 97 98 对破 坏性 地震 应急 活动 有功 人员 的奖 励 对森 林草 原火 灾扑 救有 功人 员的 奖励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于田县 行政奖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 应急管 励 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 理局 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 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 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 于田县 行政奖 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 应急管 励 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 理局 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 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 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自2009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 于田县 行政奖 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急管 励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2号发布,自2009 理局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 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 1.具体 负责本级对 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承办 1.按规定实 举报生产经 直接实施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 人; 施奖励; 营非药品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 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 2.单位 2.依法保守 易制毒化学 公示奖励依据、奖励 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 法定代 获奖人秘密 品有功人员 条件、奖励决定。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表人或 。 的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 分管领 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导。 记功或者嘉奖。 县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 1.具体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承办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负责本级对 1.按规定实 直接实施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 人; 相应的责任: 破坏性地震 施奖励;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 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 2.单位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 应急活动有 2.依法保守 公示奖励依据、奖励 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 法定代 以奖励的; 功人员的奖 获奖人秘密 条件、奖励决定。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表人或 2.滥用职权.玩忽职 励 。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 分管领 守.徇私舞弊行为。 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导。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记功或者嘉奖。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 1.具体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承办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1.按规定实 负责本级对 直接实施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 人; 相应的责任: 施奖励; 森林草原火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 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 2.单位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 2.依法保守 灾扑救有功 公示奖励依据、奖励 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 法定代 以奖励的; 获奖人秘密 人员的奖励 条件、奖励决定。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表人或 2.滥用职权.玩忽职 。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 分管领 守.徇私舞弊行为。 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导。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记功或者嘉奖。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99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对在 防震 减灾 工作 中做 出突 出贡 献的 单位 和个 人的 表彰 或者 奖励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 第四条第二款: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于田县 行政奖 人,给予奖励。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 应急管 励 局令第3号) 理局 第五十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 响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四)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提出申报条件、程序 、时间等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 2.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 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推荐材料。对候选单 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1.具体 负责本级防 负责本级防 位或个人业绩贡献等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 承办 震减灾工作 震减灾工作 情况进行审核,确定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 人; 中做出突出 中做出突出 拟表彰或奖励对象并 行) 2.单位 贡献的单位 贡献的单位 公示。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法定代 和个人的表 和个人的表 3.制定表彰文件,公开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人或 彰或者奖励 彰或者奖励 表彰人员名单。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国 分管领 4.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地震局令第3号) 导。 等。 第二十四条:地震行政奖励的一般程序是奖励的提 5.整理表彰过程性文件 出、审批、公布、授奖和存档。 资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 责或者超越职权,造 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错误,或者违 反法定程序,造成不 良后果的; 3、徇私枉法、索贿 受贿,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侵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00 101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安全 生产 工作 考核 突发 事件 应对 工作 目标 考核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6年12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18日发布,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六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 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 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 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 部履职评定挂钩。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于田县 其他行 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1号) 应急管 政权力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定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指 理局 标,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 》(新党厅字〔2018〕76号) 第十五条第七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奖励制度,组织考核、奖惩;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 、政府和本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 评价,并将考核情况与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履职评定挂钩。对政府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依照 《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35号) 全文适用 【法规】《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5月30日自治区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 人以及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 于田县 其他行 行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管 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新政 理局 办发〔2008〕8号)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 体制机制,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应 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县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1.具体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承办 相应的责任: 1.公正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人; 1.在考核中弄虚作假 负责本级安 考核; 1.规范考核程序;公示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 2.单位 的; 全生产工作 2.发挥考核 考核依据、考核结果 标管理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08〕8号) 法定代 2.利用考核谋取不正 考核 促进工作的 。 全文适用 表人或 当利益的; 作用。 2.制定考核制度规范。 分管领 3.滥用职权.玩忽职 导。 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1.具体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承办 相应的责任: 1.公正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本级突 人; 1.在考核中弄虚作假 考核; 1.规范考核程序;公示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 发事件应对 2.单位 的; 2.发挥考核 考核依据、考核结果 标管理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08〕8号) 工作目标考 法定代 2.利用考核谋取不正 促进工作的 。 全文适用 核 表人或 当利益的; 作用。 2.制定考核制度规范。 分管领 3.滥用职权.玩忽职 导。 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02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突发 事件 总体 预案 和生 产安 全事 故、 自然 灾害 应急 救援 预案 备案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 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 公布。 1.突发 【法规】《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5月30日自治区第十 于田县 事件总 其他行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 体预案 政权力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一)州、市(地)、县(市、 理局 备案 区)、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 部门备案;(三)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 案;(四)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应急预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备案;(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 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应急预 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8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 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直接实施责任: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 1.具体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公示预案备案范围、 【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 承办 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 备案条件、备案结 办发〔2013〕101号) 人;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 负责本级突 的即办; 果;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 2.单位 备案的; 发事件总体 2.不符合条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 、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法定代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 预案备案 件的做好解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 表人或 案的; 释工作。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 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分管领 3.滥用职权.玩忽职 急预案管理办法》有 导。 守.徇私舞弊行为。 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02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突发 事件 总体 预案 和生 产安 全事 故、 自然 灾害 应急 救援 预案 备案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 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 2.生产 公布。 安全事 【法规】《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5月30日自治区第十 于田县 故、自 其他行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 然灾害 政权力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一)州、市(地)、县(市、 理局 专项预 区)、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 案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 部门备案;(三)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 案;(四)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应急预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备案;(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 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应急预 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8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 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直接实施责任: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 1.具体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公示预案备案范围、 【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 承办 相应的责任: 负责本级生 1.符合条件 备案条件、备案结 办发〔2013〕101号) 人;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 产安全事故 的即办; 果;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 2.单位 备案的; 、自然灾害 2.不符合条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 、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法定代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 专项预案备 件的做好解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 表人或 案的; 案 释工作。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 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分管领 3.滥用职权.玩忽职 急预案管理办法》有 导。 守.徇私舞弊行为。 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02 102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突发 事件 总体 预案 和生 产安 全事 故、 自然 灾害 应急 救援 预案 备案 突发 事件 总体 预案 和生 产安 全事 故、 自然 灾害 应急 救援 预案 备案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3.生产 安全事 故、自 然灾害 部门预 案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 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 公布。 【法规】《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5月30日自治区第十 于田县 其他行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 政权力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一)州、市(地)、县(市、 理局 区)、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 部门备案;(三)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 案;(四)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应急预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备案;(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 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应急预 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8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 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直接实施责任: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 1.具体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公示预案备案范围、 【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 承办 相应的责任: 负责本级生 1.符合条件 备案条件、备案结 办发〔2013〕101号) 人;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 产安全事故 的即办; 果;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 2.单位 备案的; 县级 、自然灾害 2.不符合条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 、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法定代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 部门预案备 件的做好解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 表人或 案的; 案 释工作。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 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分管领 3.滥用职权.玩忽职 急预案管理办法》有 导。 守.徇私舞弊行为。 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生产 经营单 位生产 安全事 故应急 救援预 案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 期组织演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 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于田县 其他行 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 应急管 政权力 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 理局 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8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 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 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直接实施责任: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 1.具体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公示预案备案范围、 【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 承办 相应的责任: 负责本级生 1.符合条件 备案条件、备案结 办发〔2013〕101号) 人;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 产经营单位 的即办; 果;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 2.单位 备案的; 县级 生产安全事 2.不符合条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 、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法定代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 故应急救援 件的做好解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 表人或 案的; 预案备案 释工作。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 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分管领 3.滥用职权.玩忽职 急预案管理办法》有 导。 守.徇私舞弊行为。 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03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易制 毒化 学品 生产 经营 备案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 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 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 3.第三 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类易制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 于田县 其他行 毒化学 发给备案证明。 应急管 政权力 品经营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原国 理局 备案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 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 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 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 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 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 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 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 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 1.具体 公示预案备案范围、 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承办 1.符合条件 负责本级第 备案条件、备案结 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 人; 的即办; 三类易制毒 果; 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单位 2.不符合条 化学品经营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 法定代 件的做好解 备案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法》(2006年4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 表人或 释工作。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 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分管领 急预案管理办法》有 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导。 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 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 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 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 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 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04 105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重大 危险 源备 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 共享。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 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 于田县 其他行 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应急管 政权力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 理局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 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重新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2〕 40号)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后五个工作日内, 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至(四)档案 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备案。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原备案部门提 出核销申请。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 生产 安全 事故 报告 统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 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法规】《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 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于田县 其他行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 应急管 政权力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理局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安监总统计〔2016〕70号)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从2016年7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 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 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直接实施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 1.具体 》(2011年8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 公示预案备案范围、 承办 1.符合条件 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 备案条件、备案结 人; 负责本级重 的即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果; 2.单位 大危险源备 2.不符合条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 法定代 案 件的做好解 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表人或 释工作。 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 分管领 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 急预案管理办法》有 导。 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 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 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 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 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县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1.具体 相应的责任: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承办 1.迟报.漏报.谎报.瞒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人; 负责本级生 及时、准确 直接实施责任: 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单位 产安全事故 统计报告事 1.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 2.对生产安全事故报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 法定代 报告统计 故。 故报告统计制度。 告统计违法行为不依 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 表人或 法予以查处的; 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 分管领 3.滥用职权.玩忽职 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导。 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 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 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06 107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森林 火灾 调查 评估 水旱 灾害 核实 统计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自2009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 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 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 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 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于田县 其他行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2年7月24日 应急管 政权力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理局 第二十五条: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 同有关部门,对森林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扑救 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州、市(地)林 业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调查和评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调查和评 估,由州、市(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派员 参加。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 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 于田县 其他行 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应急管 政权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发 理局 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干旱灾 害和抗旱情况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县级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 令第541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 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 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 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 1.具体 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 承办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人; 负责本级森 及时、科学 直接实施责任: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 2.单位 林火灾调查 调查评估森 1.严格执行森林火灾调 办法》(2012年7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 法定代 评估 林火灾。 查评估制度。 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表人或 第二十五条: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县(市) 分管领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起火的 导。 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扑救情 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 和评估;州、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调查 和评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调查和评估,由 州、市(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治区森林防火 指挥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县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日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 1.具体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 承办 水旱灾害的; 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 及时、科学 人; 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负责本级水 直接实施责任: 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 统计、核实 2.单位 水旱灾害统计资料 旱灾害核实 1.严格执行水旱灾害报 伪造、篡改。 水旱灾害损 法定代 的; 统计 告统计制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 失。 表人或 3.对水旱灾害统计核 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管领 实违法行为不依法予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 以查处的; 导。 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干旱灾害 徇私舞弊行为。 和抗旱情况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瞒报.谎报或者故意 拖延报告森林火灾 的; 2.对森林火灾调查评 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08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安全 生产 责任 保险 索赔 需要 的生 产安 全事 故认 定书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 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 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 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 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于田县 其他行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应急管 政权力 【规章】《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2015年8月30日 理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 处理工作;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事 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 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 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1号)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渔业和职业危害严重的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新安监政法〔 2017〕37号) 全文适用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 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具体 1.依据生产 负责本级安 制定。 承办 安全事故直 直接实施责任: 全生产责任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 人; 报系统填报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直 保险索赔需 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 2.单位 事故信息和 报系统填报事故信息 要的生产安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 法定代 事故调查报 和事故调查报告出具 全事故认定 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 表人或 告出具事故 事故认定书。 书的出具 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 分管领 认定书 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 导。 国务院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 通知》(新安监政法〔2017〕37号) “凡录入事故统计信息系统并认定为生产安全事 故,或者取得职业病诊断书、报安全监管部门出具职 业病认定书的,保险公司无条件赔偿;未录入事故统 计信息系统,或者未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 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生产安全事故直 报系统不能检索的事 故或者事故调查认定 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的,出具事故认定书 的; 2.对符合条件的事故 不予认定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序号 109 事项 子项名 权力类 名称 称 型 地震 预警 信息 接收 播发 装置 的组 织迁 移 实施依据 行使主 实施层级及权限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十九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 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 于田县 其他行 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应急管 政权力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理局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 民政府令第217号) 第二十六条: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装置确需迁移的,应当提前告知所在地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逐级 上报,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迁移。 县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直接实施责任: 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正材料;按法规和程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序接受迁移申请。不 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 1.具体 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 息。 承办 负责本级地 负责本级 由。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 人; 震预警信息 地震预警信 2.进行材料审查,给出 法》(2021年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2.单位 接收播发装 息接收播发 审查意见。 第218号) 法定代 置的组织迁 装置的组织 3.作出组织迁移决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有件必 表人或 移上报 迁移上报 4.迁移后进行迁移备案 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分管领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 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报送备案 定应履行的责任。 。 指导监督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6.指导监督下级开展相 门,对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符合本办 关工作。 法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三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限期改正或者停 止执行备案审查意见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 相关情况自改正之日起30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报 送。制定机关自行改正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 并报送备案。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 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 的予以受理、办理 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 理、审查、核准资料 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 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 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