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铁)食药监食罚[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铁)食药监食罚[2018]11号 当事人:刘元满(系刘元满水果摊负责人) 经营地址: 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珠乡市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码:450512600017164 邮编:5360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元满 性别:男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2018 年 3 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关于 2018 年 3 月份全市食品销售环节抽检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到位于 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珠乡市场的刘元满水果摊进行监督抽 检。抽样食品:沃柑;购进日期:2018 年 3 月 14 日;抽样数 量:2.25kg;抽样基数:20kg; 售价:8 元/kg。该单位负责 人刘元满全程陪同并在抽样单与抽样封条上签字确认。2018 年 4 月 23 日,我局收到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 报告》(No:20180201),其中丙溴磷检验结果为 0.52mg/kg, 标准规定≤0.2mg/kg,单项判定为: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 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 年 4 月 24 日,我局执法员周承明、杨平依法将《检 验报告》(No:20180201)与《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 知书》(编号:2018007)送达当事人刘元满,执法人员当场 出示了执法证。刘元满对检验结果不合格无异议,承认了其销 售丙溴磷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执法人员 就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相关问题展开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无法 1 提供进货台账,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我局执法人 员当场对当事人销售丙溴磷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 品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下达责令改正通知 书。 相关证据:1.对刘元满所做《现场检查笔录》1 份;2.对 刘元满所做《询问调查笔录》1 份;3.刘元满水果摊《营业执 照》(统一信用代码:450512600017164)复印件、刘元满水果 摊负责人刘元满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 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X1805121102);5.北海市食品 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 20180201)一份;6.现场 取证照片 2 张。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 录》上签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 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 其他行为。”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 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 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反馈;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 2 2018 年 5 月 17 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北铁)食药监食罚告【2018】11 号》。你(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 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 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北海 农行铁山港区支行(收款人:北海市铁山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 财政专户,账号:20713101040008017)。逾期不缴纳罚没款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铁山港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铁山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 5月 21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