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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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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政办发〔2020〕3 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 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滨海新区信用承诺审批分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国 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 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滨海新区激励干部 改革开放创新勇于担当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 展的意见》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 文化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等特定事项和行政许可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外,滨海新区履行审 批职责的各部门、各街镇(以下称“审批机关”)依公民、法人 和其他法人组织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时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组织区有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 承诺审批事项清单和材料清单,编制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 依托网上办事大厅和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按照诚信 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如下相应的信用承诺审 —2— 批分级管理方式: (一)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办 理,行政相对人只需提交一张申请表,并向审批机关作出自承诺 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 承诺,审批机关即当场发放许可证照和批文; (二)对于无失信记录、未被列入黑名单库的,适用一般信 用承诺审批,行政相对人无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时,只需向审批 机关作出自承诺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 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审批机关即予以办理并发放许可证照和批 文; (三)对于存在违法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库的,依法依 规严格审批,不得适用承诺审批方式。 第五条 申请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自设立之日起存续时间超过一年以上; (二)符合信用 A 级纳税人标准; (三)进出口企业应当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四)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未发生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严重失信行为且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失信行为;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 —3— (七)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采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办理的,审 批机关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网站核实其信 用状况,并指导其填写信用承诺书。 第七条 对于申请采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办理的企业, 经审核确实属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放许可证 照和批文。 第八条 对于申请采用一般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办理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审核确实无失信记录,未被列入黑名单库的, 且其提交的材料无误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并发放许可 证照和批文。需要经过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和专家评审 等特殊环节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可通过邮寄方式 将有关许可证照和批文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九条 适用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办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后,审批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一网通”系统将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 查询结果、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推送至履行监管职 责的行政机关(以下称监管机关)。监管机关应当在收到推送信 息后 3 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监管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于 5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程序。发现行 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监管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 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 —4— 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 60 个工作日;整改后或到达上述指定 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监管机关应当将监管情况,通过“政务 一网通”系统告知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 定。 第十条行政相对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遇有特殊情形提出书面延期承诺 申请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可再延期 20 个工作日提交,到期仍 未提交的,或者所提交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 欺骗情形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将上 述情况反馈相应监管机关。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行政相对人的书面承诺履约情况 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政务服务办,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政务 服务办分别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和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将有 关情况对外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存在第十条或其他情形,被列入信用 承诺审批黑名单的,不再适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 适用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办法取得准予许可决 定的,行政相对人对依据准予许可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 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 对于审批人员适用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办法作出行政许可决 —5— 定产生风险的,按照规定予以容错免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 用承诺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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