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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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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77号,自1991年3月22日施行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 ,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1 行政 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 路审批 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 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戗台兼作公 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 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 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 信息。 1-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 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 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 补正通知书》,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 受理; 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 3.决定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予批复或转报的应当告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和《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 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若有 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 变更,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手续。 2-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 任。 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许可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 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 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 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 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 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承办机构 建管股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77号,自1991年3月22日施行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 ,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2 行政许可 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 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 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戗台兼作公 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 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 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 信息。 1-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 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 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 补正通知书》,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 受理; 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 3.决定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予批复或转报的应当告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和《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 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若有 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 变更,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手续。 2-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 任。 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许可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 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 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 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 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 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 承办机构 建管股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3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 见的审定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 的信息”。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 行政法规】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 、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 院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 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 【规范性文件】 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 告知; 4、送达责任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 管〔2003〕271号)第三条 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按规定备案 【规范性文件】 ; 5、事后监管责任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管〔2008〕214号)第六条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条例》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 取相关处置措施。 用或者拆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国家规 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承办机构 建管股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4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1.立案责任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十九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 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定的处罚 补充调查)。 四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条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例》第五十三条 第三款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5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 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 须遵照执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 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 筑物的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 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 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6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 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 拦河、跨河、临河建筑 物、构筑物,铺设跨河 管道、电缆,且防洪法 未作规定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 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 、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 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 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 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 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 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 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 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 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 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 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 条(二)、(三)、(四)项和第二十 二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 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 元至2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二十二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 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 实施下列行为:(二)种植、放牧、堆 放物料、修造建筑物;”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7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 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但未按照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 设施的 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决定书》执行。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8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 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 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 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 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 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 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 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 、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 或者进行拦河、跨河、 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临河建设的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 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 法者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 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 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 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 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阻水道路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 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 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9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在江河、湖泊、水库、 运行、渠道弃置、堆放 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 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 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 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 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 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 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 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 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 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 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 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 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 法者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 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 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 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 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阻水道路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 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 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10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未经水行政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工程、水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电站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意见。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十四条 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 事实及已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 工程和其他工程、水电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站的 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听证的权利;” 关系的,应当回避。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内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任。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11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 十九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 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1.立案责任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12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十九条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条件取水的 补充调查)。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13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 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 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或 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擅自投入使用的 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14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 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 地质监测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 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 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 防、护岸等有关设施, 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 毁坏防汛、水文监测、 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 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 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 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和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千元 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十四条“禁止损毁堤防、 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 、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 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补充调查)。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15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 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 、打井、采石、取土等 活动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 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 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 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三)、(四)项和第二十二条 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 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 2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 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 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16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未按照规划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治导线整修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向、保护堤防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应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意见。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修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事实及已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 五十五条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水流向、保护堤防等工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 程,影响防洪的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听证的权利;” 关系的,应当回避。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内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任。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17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 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 告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违法涉河建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设项目,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意见。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事实及已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关系的,应当回避。 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内送达当事人。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任。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18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防洪工程设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者使用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意见。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 五十九条第二款 事实及已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产或者使用的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听证的权利;” 关系的,应当回避。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内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任。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19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 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破坏、侵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应予以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意见。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水闸、护岸、抽水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 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十一条 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 事实及已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 的 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听证的权利;” 关系的,应当回避。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内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20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 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 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 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 土、挖砂、采石等可能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补充调查)。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21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 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 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 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 发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 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 、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 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 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22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 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 理区铲草皮、挖树兜、 滥挖虫草、甘草、麻黄 等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 ,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 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 、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 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补充调查)。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23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 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 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 ,造成水土流失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 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 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24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流失 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 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 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 设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 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25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 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 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 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 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 机关批准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 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 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 准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26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 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 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 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出重大变更的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 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 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27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 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 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28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 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 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 倾倒砂、石、土、矸石 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 、尾矿、废渣等的 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 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29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费的 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 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 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30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 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的 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31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汛期不服从管理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 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 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 指令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32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 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 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 擅自操作闸门或干扰河 正常工作的。” 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 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 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和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千元 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33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抗旱时,水库、水电站 、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 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 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 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条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 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行为或者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抗旱时,水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应予以审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及证据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34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 设施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一条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行为或者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侵占、破坏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应予以审查,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决定是否立案。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意见。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事实及证据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内送达当事人。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任。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35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补充调查)。 者设施的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36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 补充调查)。 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水许可证的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37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38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权的 补充调查)。 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39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水情况的 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40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弄虚作假的 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41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求的 补充调查)。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42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例》第五十七条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43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不正常的 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44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 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 补充调查)。 可证的 例》第五十六条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45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十条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补充调查)。 》第四十条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46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量设施的 五十条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47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 不按规定提供供水、退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五十条 水计量资料的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48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证工作的单位,在论证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第十三条 补充调查)。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49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 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三)、(四)项和第二十二条 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 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 2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 第二十二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 准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 实施的行为 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 、挖窑、葬墓及其他采挖活动; (二)种植、放牧、堆放物料、修造建 筑物; (三)在坝顶、堤上行驶履带拖拉机和 载重车辆; (四)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架线和 接线。”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50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 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项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规定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应当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 破坏水工程和干扰管理 定追究刑事责任。” 秩序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严禁破坏水工程和干扰管 理秩序的下列行为: (一)毁坏、盗窃水工程的物资、器材 、设备; (二)抢水、霸水和偷水; (三)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 (四)滥伐树木、损坏植被;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六)妨碍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 务。”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51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 放牧、开渠、打井、挖 窑、葬坟晒粮、存放物 料,开采地下资源、进 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 市贸易活动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 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 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 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 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 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 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52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 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 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 石、取土、淘金、弃置 砂石或者淤泥、爆破、 钻探、挖筑鱼塘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 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 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 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 、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 探、挖筑鱼塘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 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 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 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 修建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 其它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 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 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三千元以下 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 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管理 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53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 行打井、钻控、爆破、 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 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 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 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 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54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 行打井、钻控、爆破、 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 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 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 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 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55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擅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自打井、挖泉、截流、 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引水的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56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将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补充调查)。 含水层混合开采的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57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在泉水出露带采煤、开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 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补充调查)。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下工程的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58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新打井取用地下水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59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未经批准,将勘探孔变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更为水源井的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60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的单位和个人凿井的 例》第五十五条 补充调查)。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61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用水单位和个人新增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水量,未申请核定用水 》第三十八条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补充调查)。 计划指标的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62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工业间接冷却水未经循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直 补充调查)。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第三十九条 接排放的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63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生产后的尾水未经回收 》第三十九条 补充调查)。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利用直接排放的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64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洗浴、滑雪场、现场制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售饮用水等用水户未安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第四十一条 补充调查)。 装节水设施、器具的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任。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65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 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2-1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 否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 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3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洗车行业用水户未安装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洗车 补充调查)。 4-1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 》第四十一条 的 4.告知责任;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 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应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2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 5.决定责任: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水行政处罚 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执行。 7-1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7-2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任。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66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催告责任: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 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下达催 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权和申辩权。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 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 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 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 四十九条 强制拆除或封闭取水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 水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 程或设施 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例》第二十条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 。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 护条例》第十九条 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 3.执行责任: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处理 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 意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建设 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 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影响 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 的紧急处理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恢复措 施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67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五条第一款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催告责任: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的 ,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 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水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 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 。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 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 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处理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山西省河道 意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建设 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 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影响 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同级防汛指挥部,由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 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 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 的紧急处理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恢复措 施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68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 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 、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 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物 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 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 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催告责任: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 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下达催 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权和申辩权。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 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 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 水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 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山西省河道 。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 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 3.执行责任: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处理 除。影响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意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建设 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影响 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 的紧急处理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恢复措 施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69 行政 强制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 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 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 行治理的代履行 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 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 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 措施: 70 行政 强制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依 法查封、扣押实施重大 违法行为的作业工具、 机械、设备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 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 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1、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 期不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告知当事人进 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行治理,否则将强制执行。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 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 行记录和复核。 3、执行阶段责任:委托没有利害关系 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的第三人代履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规定送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二)代履行三日 。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水土流失治理 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情况,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 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 任。 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 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 1、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 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 期不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告知当事人进 采取停止供水、供电、 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 行治理,否则将强制执行。 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 行记录和复核。 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 3、执行阶段责任:委托没有利害关系 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 的第三人代履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水土流失治理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情况,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 任。 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71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未经同意和未按批准 位置、界限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 活动的行政强制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八条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严重 影响行洪,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建设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 桥梁、码头等工程设施的,制作催告书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 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 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 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 ,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 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山西省河道 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 除。影响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 。 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72 行政 征收 职权名称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 费征收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号)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 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 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 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 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 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 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 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 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 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 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 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 体工商户和农户,均应按照本 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 第八条:“保护范围内农 田(包括河滩地)的河道工程 维护管理费由河道管理单位征 收,其余由地税部门代征,所 征费用按月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乡 镇税务所征收的,上缴县级财 政部门);征费时使用省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行政 事业性专用票据”。代征手续 费年终由财政部门按实际收费 总额的3%计算拨付。” 晋政发[1996]131号文山西省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河道 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的通知第三条要求凡在本省 境内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 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均应按 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 理费。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河道工 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及 文件依据,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2.审核责任:审核河道工程修 建维护管理费相关资料,组织 人员实地核查工商企业是否在 河道保护范围、审查缓缴河道 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理由、 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征缴决定, 开具征收通知书,送达缴费义 务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 的检查,监督纳费人履行纳费 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受河道工 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 工商户和农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获得授权,非商业 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六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 (二)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的2% 河长制工作 缴纳。 办公室 (三)对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纳费人,每年每亩农田(包括河滩地)按当 年国家规定的1公斤小麦价格缴纳。 第八条保护范围内农田(包括河滩地) 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河道管理单位征收,其余由地税部门代征,所征费 用按月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乡镇税务所征收的,上 缴县级财政部门);征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性 专用票据”。代征手续费年终由财政部门按实际收费总额的3%计算拨付。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73 行政 征收 职权名称 河道采砂管理费 征收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号)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 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 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 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 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 定。” 【规章】《河道采砂收费管理 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 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 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 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 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 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 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 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 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 细则。”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河道工 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及 文件依据,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2.审核责任:审核河道工程修 建维护管理费相关资料,组织 人员实地核查工商企业是否在 河道保护范围、审查缓缴河道 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理由、 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征缴决定, 开具征收通知书,送达缴费义 务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 的检查,监督纳费人履行纳费 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受河道工 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 工商户和农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获得授权,非商业 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六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 (二)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的2% 河长制工作 缴纳。 办公室 (三)对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纳费人,每年每亩农田(包括河滩地)按当 年国家规定的1公斤小麦价格缴纳。 第八条保护范围内农田(包括河滩地) 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河道管理单位征收,其余由地税部门代征,所征费 用按月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乡镇税务所征收的,上 缴县级财政部门);征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性 专用票据”。代征手续费年终由财政部门按实际收费总额的3%计算拨付。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74 75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征收 在紧急防汛期对物资、 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 人力的征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宪法》第十三条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作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相关征用主体、征用 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范围、征用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 2、《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 内容。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审查申请材料,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提出审查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 3.决定责任:做出征用决定。 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清除阻木障碍物和其他不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 任。 ,依法实施陆地水面交通管制。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 一条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 九条 、保护、管理水资源方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 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例》第四十六条 人的奖励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 护条例》第七条 、第六条 《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 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 水财务【2010】710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 2.审核责任:根据 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 1.【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上解使用管理的规 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 定》(晋水资发(1996)18号、晋财综字(1996)78号)第六条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征费计划 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对表彰名单 且按规定比例按时上解的地(市)、县(市、区),由上一级水资源管理部门从本级留成中予以奖 进行公示。 4.执行责任 励,奖励标准:按计划上解数的2%和超计划上解数的8%分别计算,奖励必须用于征费工作先进集体 和征费一线人员。 :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建立 证书。 5.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承办机构 河长制工作 办公室 建管股 备注 永济市水利局2022年度权责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职权类别 76 77 行政 奖励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九条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 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 彰和奖励 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 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并公布奖项、 名额及评选标准;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市、县水行政 主管部门推荐受奖人并上报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选委员会对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 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奖励对象进行 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单位 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管股 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 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并公布奖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名额及评选标准; 第42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市、县水行政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主管部门推荐受奖人并上报材料;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选委员会对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奖励对象进行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公示;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 4、表彰奖励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单位 大洪水灾害者; 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的责任。 建管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十二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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