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doc
办理科室 经办人 打印份数 办公室主任 分管领导 审批领导 长子住建发〔2021〕162 号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印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 通 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招投标 活动的监管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应公开招标的房建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 在指定的统一场所(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活动全过 程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携带执法证和执法记 录仪进行监督,相关事业单位人员配合。每次监督人员不得少于 3 人,人员从监督人员库中随机抽取。如招标项目投资额较大 - 1 - (5000 万元以上)或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监督部门要请求纪 检监察部门给予协助。 二、评委抽取时要在招标人和监督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由 发改委评委抽取人员从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集合地点 从招标人提供的 3 个以上地点中随机确定,从评委抽取、集合及 到达评标室的整个过程要有执法记录仪记录。 三、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 过高的资质要求,以歧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招 标人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暗示招标代理机构帮助意中投标 人投标;招标人不得先开工后招标或边招标边开工。如有以上情 形发生并查实的,给予招标人诚信不良记录并通报,涉嫌违法的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等事项时要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等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的问题进行审查。招标代理机构不 得协助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收受好处与投标人串通投 标。如有以上情形发生并查实的,将给予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记录 并限制一定时间内不得在本区域范围内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信用 评价时给予不及格。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 - 2 - 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不得收受以上人员给予或许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 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有其它不客观、不公正 履行职务的行为;按规定应回避的,评标专家要主动向招标人提 出回避。如评标专家有以上违法违规等行为,招投标监督部门要 及时制止、纠正并给予不良记录一次,记录三次的,提交评标专 家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及至清退, 如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招投标监督人员要加强对以下情形的监督: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 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以其它方式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有以上情形发生并查实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严加处理并通报,同时永远取消在本区域承揽业务的资格。 监督人员有失职、渎职或者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七、对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在 贯彻落实九部委令〔2013〕第 23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实际作如下规定: 1、投诉受理的主要机构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级纪检 部门受理并转办的投诉也必须积极受理,不得推诿。 2、不管现场递交的投诉书还是邮寄的投诉书只要符合九部 委〔2013〕第 23 号令就必须受理。 3、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监督谁受理”原则,本区域住 - 3 - 建局监督的项目投诉由本区域住建局受理,受理投诉后要会同纪 检监察部门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共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建立招投标监督检查机制。要通过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 查的方式,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查是否有部 分工程招标,全部项目开工的情况,是否有主体招标,规避专业 招标的情况,是否有主要工程招标,规避附属工程招标的情况。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 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的管理,明确标 后管理范围,压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行政监督管理职 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1 年 6 月 3 日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 - 4 - 2021 年 6 月 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