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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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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廊坊市农业局 主管领导签字: 执法依据 项目编 码 项目名称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承办机构( 处室) 法律 办理时限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 部委 规 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 性文 件 实施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依据 备注 和标 准 15个 工作 日 3个工 作日 不收 费 植保植检站 《植物检疫条例 》(1983年1月3 日国务院发布, 1992年5月13日予 以修改)第三条 、第七条、第八 条 1113100 073872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 行政 市农 许可 业局 8000-XK- 审查 002 屠宰管理科 《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1997年 12月19日国务院 令第238号,2016 年2月6日予以修 改)第六条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 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 行政 市农 191001 、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 处罚 业局 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 农业行政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合执法支队 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 十二条 农作物种 子测试、 试验、检 验单位 3个月 3个月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侵 行政 市农 191002 权人、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处罚 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 农业行政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合执法支队 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 十三条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单位 3个月 3个月 191003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 市农 处罚 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 农业行政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合执法支队 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 十五条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单位 3个月 3个月 191004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 市农 处罚 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 农业行政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合执法支队 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 十六条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单位 3个月 3个月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 行政 市农 191005 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 处罚 业局 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 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 农业行政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合执法支队 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 十七条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单位 3个月 3个月 1113100 0738722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行政 市农 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许可 业局 8000-XK001 机关、事 业单位、 社会组织 、个人 市政 府审 不收 批, 费 市农 业局 审核 企业和个 人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 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 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 行政 市农 191006 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 处罚 业局 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 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 ;对已撤销登记的,或以登 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 农业行政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合执法支队 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 十八条 全市农作 物种子生 产、经营 单位 3个月 3个月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 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 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 行政 市农 191007 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 处罚 业局 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 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 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 农业行政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合执法支队 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 十九条 全市农作 物种子生 产、经营 单位 3个月 3个月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 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 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 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 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 行政 市农 191008 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 处罚 业局 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 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 ,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 农业行政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合执法支队 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 十条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单位 3个月 3个月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 行政 市农 191009 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处罚 业局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 农业行政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合执法支队 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 十一条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单位 3个月 3个月 191010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行政 市农 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处罚 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 农业行政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合执法支队 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 十七条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单位 3个月 3个月 191011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 行政 市农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处罚 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 农业行政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合执法支队 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 十八条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单位 3个月 3个月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单位 3个月 3个月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单位 3个月 3个月 行政 市农 处罚 业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 行政 市农 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处罚 业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191012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91013 《植物新品种保 护条例》(国务院 令第213号 1997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植物新品种保 护条例》(国务院 令第213号 1997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 、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 行政 市农 191014 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制作、 处罚 业局 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 行政 市农 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 业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 行政 市农 191016 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 处罚 业局 文书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191015 《农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04号 2001年5月 23日施行)第四十 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04号 2001年5月 23日施行)第五十 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04号 2001年5月 23日施行)第五十 三条 《河北省 植物保护 条例》( 河北省第 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 通过 2002年7 月1日起 施行)第 三十三条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单位 3个月 3个月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单位 3个月 3个月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单位 3个月 3个月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单位 3个月 3个月 对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 行政 市农 191017 、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 处罚 业局 材料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 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的, 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 行政 市农 191018 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 处罚 业局 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 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 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2004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五十六条 兽药生产 、经营单 位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2004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五十七条 兽药生产 、经营单 位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2004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五十八条 兽药生产 、经营单 位 3个月 3个月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 行政 市农 191019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 处罚 业局 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处罚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 行政 市农 191020 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 处罚 业局 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 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 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 行政 市农 191021 范的,逾期不改正;研制新 处罚 业局 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 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 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 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2004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五十九条 兽药生产 、经营单 位 3个月 3个月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 准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 行政 市农 191022 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 处罚 业局 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情节 严重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2004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五十六条 兽药生产 、经营单 位 3个月 3个月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 行政 市农 191023 药的处罚 处罚 业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2004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六十一条 境外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2004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六十二条 兽药使用 单位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2004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六十三条 动物产品 生产经营 单位 3个月 3个月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 行政 市农 191026 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 处罚 业局 有关材料的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2004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六十四条 兽药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 3个月 3个月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 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 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 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行政 市农 191027 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处罚 业局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 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 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 料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2004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六十五条 兽药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 和兽医 3个月 3个月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 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 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 行政 市农 191024 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 处罚 业局 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 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 行政 市农 191025 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 处罚 业局 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 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2004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六十六条 兽药经营 、使用单 位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2004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六十七条 兽药生产 、经营单 位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2004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六十八条 兽药使用 单位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合执法支队 (2016年1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 量安全检 测机构 3个月 3个月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 行政 市农 191032 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 处罚 业局 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 记录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合执法支队 (2016年1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 产企业、 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 组织 3个月 3个月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 行政 市农 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处罚 业局 农业行政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合执法支队 (2016年11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销 售单位 3个月 3个月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 行政 市农 191034 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 处罚 业局 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合执法支队 (2016年11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农产品生 产、销售 单位 3个月 3个月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 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 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 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 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 行政 市农 191035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 处罚 业局 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 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业行政综 (2016年1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第一 合执法支队 款 农产品生 产、销售 单位 3个月 3个月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 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 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 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行政 市农 191036 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 处罚 业局 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 停止销售,未向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业行政综 (2016年1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第四 合执法支队 款 农产品批 发市场 3个月 3个月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 行政 市农 191028 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处罚 业局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 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 行政 市农 191029 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 处罚 业局 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处罚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 行政 市农 191030 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 处罚 业局 物的处罚 191031 191033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 行政 市农 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处罚 业局 191037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 市农 处罚 业局 农产品生 产、销售 单位 3个月 3个月 饲料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饲料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饲料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4日起施行)第 三十八条 饲料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4日起施行)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 饲料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4日起施行)第 三十八条第三款 饲料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合执法支队 (2016年1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 行政 市农 1901038 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 处罚 业局 证明文件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 行政 市农 处罚 业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 、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 行政 市农 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 处罚 业局 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191039 明文件的 191040 191041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 、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 行政 市农 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 处罚 业局 罚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 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行政 市农 191042 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处罚 业局 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处罚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 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 行政 市农 191043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 处罚 业局 料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4日起施行)第 三十六条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4日起施行)第 三十七条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4日起施行)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 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 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 行政 市农 191044 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 处罚 业局 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 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 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 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 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 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 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 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 行政 市农 191045 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 处罚 业局 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 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 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 质量检验的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 行政 市农 191046 、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 处罚 业局 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 行政 市农 191047 、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 处罚 业局 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 行政 市农 191048 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 处罚 业局 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情 节严重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4日起施行)第 三十九条 饲料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四十条 饲料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4日起施行)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 饲料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4日起施行)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 饲料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4日起施行)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 饲料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行政 市农 191049 不主动召回情节严重的处罚 处罚 业局 191050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 行政 市农 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拒 处罚 业局 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 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 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 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 行政 市农 191051 、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 处罚 业局 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 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 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4日起施行)第 四十五条第一款 饲料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4日起施行)第 四十五条第二款 饲料经营 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4日起施行)第 四十六条 饲料生产 、经营企 业 3个月 3个月 饲料生产 、使用单 位 3个月 3个月 食品生产 经营者 3个月 3个月 食品生产 经营者 3个月 3个月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 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 行政 市农 191052 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 处罚 业局 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 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 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 行政 市农 191053 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 处罚 业局 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 行政 市农 191054 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 处罚 业局 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4日起施行)第 四十七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2007 年7月25日国务院 第186次常务会议 通过,国务院第 503号令)第三条 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2007 年7月25日国务院 第186次常务会议 通过,国务院第 503号令)第三条 第三款 食品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 行政 市农 191055 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 处罚 业局 的处罚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 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 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 行政 市农 191056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 处罚 业局 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 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191057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 行政 市农 苗种的处罚 处罚 业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2007 年7月25日国务院 第186次常务会议 通过,国务院第 503号令)第四条 食品生产 者 3个月 3个月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乳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1 0月6日国务院 第28次常务会 议通过,国务院 第536号令发布) 第六十条 生鲜乳收 购者 3个月 3个月 水产种苗 生产、进 、出口者 3个月 3个月 农业机械 维修经营 者 3个月 3个月 农业机械 维修经营 者 3个月 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 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农业行政综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 合执法支队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 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 行政 市农 191058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 处罚 业局 经营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 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 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 行政 市农 191059 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处罚 业局 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 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80次 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17日发 布,自2009年11 月1日起施行, 2016年02月06日 ,国务院令第666 号《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80次 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17日发 布,自2009年11 月1日起施行, 2016年02月06日 ,国务院令第666 号《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九条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 行政 市农 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处罚 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 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 农业行政综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合执法支队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 六十一条 种畜禽生 产、经营 单位 3个月 3个月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行政 市农 191061 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 处罚 业局 、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 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 农业行政综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合执法支队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 六十二条 种畜禽生 产、经营 单位 3个月 3个月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 行政 市农 准的 处罚 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 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 农业行政综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合执法支队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 六十四条 种畜禽使 用单位 3个月 3个月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 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 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 行政 市农 191063 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 处罚 业局 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 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 农业行政综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合执法支队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 六十五条 种畜禽生 产、经营 单位 3个月 3个月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 行政 市农 191064 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 处罚 业局 殖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 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 农业行政综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合执法支队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 六十六条 畜禽养殖 场 3个月 3个月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 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 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 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 行政 市农 191065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 处罚 业局 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 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 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 禽标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 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 农业行政综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合执法支队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 六十八条 种畜禽生 产、经营 单位 3个月 3个月 191060 191062 191066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 行政 市农 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处罚 业局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 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 行政 市农 191067 畜禽的;推广未依照本条例 处罚 业局 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 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 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 农业行政综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合执法支队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 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 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 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 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 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 行政 市农 191068 业生产劣质农药;委托未取 处罚 业局 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 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 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 药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 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 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 行政 市农 191069 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 处罚 业局 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 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 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 农药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 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 行政 市农 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 处罚 业局 回收义务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191070 《种畜禽管理条 例(1994年国务 院令第153号发布 ,1994年7月1日 施行,2011年国 务院令第58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进 行修定)第二十 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 国务院令第216号 发布,根据 2001 年11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农 药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2017年 2月8日国务院第 165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第五十二 条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 国务院令第216号 发布,根据 2001 年11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农 药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2017年 2月8日国务院第 166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第五十三 条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 国务院令第216号 发布,根据 2001 年11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农 药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2017年 2月8日国务院第 167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第五十四 条 畜禽生产 、销售单 位 3个月 3个月 种畜禽生 产、经营 单位 3个月 3个月 农药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药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药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 行政 市农 191071 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 处罚 业局 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农药经营者经营经营劣质农 行政 市农 药的处罚 处罚 业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 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 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 行政 市农 191073 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处罚 业局 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采购、销售为辅具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 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不 停止销售依法应召回的农药 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191072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 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 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 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 行政 市农 191074 、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 处罚 业局 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 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 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农 行政 市农 药的处罚 处罚 业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191075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 国务院令第216号 发布,根据 2001 年11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农 药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2017年 《农药管理条例 2月8日国务院第 》(1997年5月8日 168次常务会议修 国务院令第216号 订通过)第五十五 发布,根据 2001 条 年11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农 药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2017年 2月8日国务院第 《农药管理条例 169次常务会议修 》(1997年5月8日 订通过)第五十六 国务院令第216号 条 发布,根据 2001 年11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农 药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2017年 2月8日国务院第 170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第五十七 条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 国务院令第216号 发布,根据 2001 年11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农 药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2017年 2月8日国务院第 171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第五十八 条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 国务院令第216号 发布,根据 2001 年11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农 药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2017年 2月8日国务院第 172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第五十九 条 农药经营 单位 3个月 3个月 农药经营 者 3个月 3个月 农药经营 者 3个月 3个月 农药经营 者 3个月 3个月 境外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 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 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 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 农药;使用禁用农药;将剧 毒、高毒农药用于法治卫生 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 行政 市农 191076 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 处罚 业局 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 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是 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 、鸟、兽等;在饮用水源保 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 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191077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行政 市农 处罚 处罚 业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191078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 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 行政 市农 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 处罚 业局 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分装农药 行政 市农 191079 的处罚 处罚 业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 行政 市农 的处罚 处罚 业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191080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 国务院令第216号 发布,根据 2001 年11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农 药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2017年 2月8日国务院第 173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第六十条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 国务院令第216号 发布,根据 2001 年11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农 药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2017年 2月8日国务院第 174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第六十一 条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 国务院令第216号 发布,根据 2001 年11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农 药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2017年 2月8日国务院第 175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第六十二 条 《河北省 植物保护 条例》( 河北省第 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 二十六次 会议通过 2002年7 月1日起 实施)第 三十二条 农药使用 者 农产品生 产企业、 食品和食 用农产品 仓储企业 、专业化 病虫害防 治服务组 织和从事 农产品生 产的农民 专业合作 社 《河北省实施〈农 药管理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 [2014]第2号第三 次修订)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 3个月 3个月 3个月 3个月 农药生产 企业、农 药经营者 3个月 3个月 农药生产 企业 3个月 3个月 农药生产 企业、农 药经营者 3个月 3个月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 肥料产品的处罚;假冒、伪 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行政 市农 191081 处罚;生产、销售的肥料产 处罚 业局 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 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的处罚;登记证有效期满未 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 行政 市农 191082 该肥料产品的处罚;生产、 处罚 业局 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 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 内容的处罚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191083 191084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廊坊 的处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 行政 市农 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 处罚 业局 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 廊坊 、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 行政 市农 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 处罚 业局 罚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 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 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 廊坊 行政 市农 191085 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处罚 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 业局 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 情况的处罚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1997年 12月19日国务院 令第238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 务院令第666号第 2次修订)。第二 十四条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1997年 12月19日国务院 令第238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 务院令第666号第 2次修订)。第二 十四条第三款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1997年 12月19日国务院 令第238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 务院令第666号第 2次修订)。第二 十五条 《肥 料登 记管 理办 法》 ( 2000 年6 月23 日农 业部 发布 , 2004 年7 《肥 月农 料登 业部 记管 38号 理办 令修 法》 订) ( 第二 2000 十七 年6 条 月23 日农 业部 发布 , 2004 年7 月农 业部 38号 令修 订) 第二 十八 条 肥料生产 、经营单 位 3个月 3个月 肥料生产 、经营单 位 3个月 3个月 生猪屠宰 厂、点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生猪定点 屠宰厂( 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生猪定点 屠宰厂( 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 廊坊 (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 行政 市农 191086 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 处罚 业局 生猪产品的处罚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 廊坊 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 行政 市农 191087 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 处罚 业局 质的处罚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 廊坊 行政 市农 191088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 处罚 猪的处罚 业局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 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廊坊 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 行政 市农 191089 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 处罚 业局 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 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 所的处罚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 廊坊 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 行政 市农 191090 点屠宰标志牌;畜禽定点屠 处罚 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 业局 点屠宰证书证书或者畜禽定 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设区的 廊坊 行政 191091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 市农 处罚 销售畜禽产品的处罚 业局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1997年 12月19日国务院 令第238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 务院令第666号第 2次修订)。第二 十六条 《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1997年 12月19日国务院 令第238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 务院令第666号第 2次修订)。第二 十七条 《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1997年 12月19日国务院 令第238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 务院令第666号第 2次修订)。第二 十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1997年 12月19日国务院 令第238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 务院令第666号第 2次修订)。第三 十条 《河北省畜禽屠宰 管理办法》(河北 省政府令2009第3 号 2009年3月1日 起施行),根据 2016年6月14日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6〕第1号《河 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省 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畜禽屠 宰管理办法》(河 北省政府令2009第 3号 2009年3月1日 起施行),根据 2016年6月14日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6〕第1号《河 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省 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二十四条 生猪定点 屠宰厂( 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生猪定点 屠宰厂( 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生猪定点 屠宰厂( 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单位和个 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畜禽屠宰 厂(场、 点)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畜禽定点 屠宰厂( 场、点)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 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 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建立或 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廊坊 ;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 行政 市农 191092 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对 处罚 业局 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 禽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 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 罚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191093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畜禽 廊坊 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 行政 市农 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而出 处罚 业局 厂(点)的处罚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191094 廊坊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 行政 市农 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处罚 业局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191095 廊坊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行政 市农 的畜禽的处罚 处罚 业局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 廊坊 、产品储存设施;为对畜禽 行政 市农 191096 、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 处罚 业局 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场所的处罚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 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 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 动物 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 行政 卫生 191097 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 处罚 监督 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 机构 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 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廊坊市动物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卫生监督所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三条。 《河北省畜禽屠宰 管理办法》(河北 省政府令2009第3 号 2009年3月1日 起施行),根据 2016年6月14日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6〕第1号《河 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省 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畜禽屠宰 管理办法》(河北 省政府令2009第3 号 2009年3月1日 起施行),根据 2016年6月14日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 《河北省畜禽屠宰 2016〕第1号《河 管理办法》(河北 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政府令2009第3 废止和修改部分省 号 2009年3月1日 政府规章的决定》 起施行),根据 修正)第二十六条 2016年6月14日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6〕第1号《河 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省 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畜禽屠宰 管理办法》(河北 省政府令2009第3 号 2009年3月1日 起施行),根据 2016年6月14日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 《河北省畜禽屠宰 2016〕第1号《河 管理办法》(河北 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政府令2009第3 废止和修改部分省 号 2009年3月1日 政府规章的决定》 起施行),根据 修正)第二十八条 2016年6月14日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6〕第1号《河 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省 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二十九条 畜禽定点 屠宰厂( 场、点)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畜禽定点 屠宰厂( 场、点)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单位和个 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单位和个 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单位和个 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动物饲养 、屠宰、 经营、隔 离运输以 及动物产 品生产、 经营、加 工、贮藏 单位和个 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 动物 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 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 行政 卫生 191098 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 处罚 监督 机构 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 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 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动物 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行政 卫生 191099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 处罚 监督 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机构 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 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 动物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 行政 卫生 191100 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 处罚 监督 、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 机构 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 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 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 品的处罚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 动物 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 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 行政 卫生 1901101 、检疫标志的处罚;参加展 处罚 监督 机构 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 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廊坊市动物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卫生监督所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动物饲养 、屠宰、 经营、隔 离运输以 及动物产 品生产、 经营、加 工、贮藏 单位和个 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廊坊市动物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卫生监督所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动物饲养 、屠宰、 经营、隔 离运输以 及动物产 品生产、 经营、加 工、贮藏 单位和个 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廊坊市动物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卫生监督所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动物饲养 、屠宰、 经营、隔 离运输以 及动物产 品生产、 经营、加 工、贮藏 单位和个 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廊坊市动物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卫生监督所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动物饲养 、屠宰、 经营、隔 离运输以 及动物产 品生产、 经营、加 工、贮藏 单位和个 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动物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 行政 卫生 191102 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处罚 监督 的处罚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廊坊市动物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卫生监督所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 动物 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 行政 卫生 191103 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 处罚 监督 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 机构 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 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廊坊市动物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卫生监督所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条。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 动物 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 卫生 191104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 处罚 监督 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廊坊市动物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卫生监督所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 诊疗活动的处罚;违反有关 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 动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 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 行政 卫生 191105 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处罚 监督 机构 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 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 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 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廊坊市动物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卫生监督所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 动物饲养 、屠宰、 经营、隔 离运输以 及动物产 品生产、 经营、加 工、贮藏 单位和个 动物饲养 人 、屠宰、 经营、隔 离运输以 及动物产 品生产、 经营、加 工、贮藏 单位和个 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动物诊疗 机构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执业兽医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 动物 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 行政 卫生 191106 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处罚 监督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机构 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的处罚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 动物 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 行政 卫生 191107 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 处罚 监督 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 机构 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动物 ,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 行政 卫生 191108 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 处罚 监督 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廊坊市动物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卫生监督所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 从事动物 疫病研究 与诊疗和 动物饲养 、屠宰、 经营、隔 离运输以 及动物产 品生产、 经营、加 工、贮藏 单位和个 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河北省实施〈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条 例〉办法》(2006 年3月16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第62次常 务会议通过 2006 年3月23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令〔2006 〕第4号公布施行 )第四十六条 从事动物 隔离、疫 情监测、 疫病研究 与诊疗、 检验检疫 以及动物 饲养、屠 宰加工、 运输、经 营等活动 的有关单 位和个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河北省实施〈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条 例〉办法》(2006 年3月16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第62次常 务会议通过 2006 年3月23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令〔2006 〕第4号公布施行 )第四十七条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从事动物 隔离、疫 情监测、 疫病研究 与诊疗、 检验检疫 以及动物 饲养、屠 宰加工、 运输、经 营等活动 的有关单 位和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 动物 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 行政 卫生 191109 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 处罚 监督 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 机构 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 动物 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 行政 卫生 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 处罚 监督 察的处罚 机构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1901110 动物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 行政 卫生 191111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 处罚 监督 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机构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动物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 行政 卫生 191112 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处罚 监督 处罚 机构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动物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 行政 卫生 191113 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处罚 监督 机构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动 物检 疫管 理办 法》 (农 业部 令 2010 年第 6号 《动 2010 物检 年3 疫管 月1 理办 日起 法》 施行 (农 )第 业部 四十 令 八条 2010 年第 《动 6号 物防 2010 疫条 年3 件审 月1 查管 日起 理办 施行 法》 )第 (农 四十 业部 九条 令 《动 2010 物防 年第 疫条 7号 件审 ,自 查管 2010 理办 年5 法》 月1 (农 日起 业部 施行 令 )第 2010 三十 年第 六条 7号 《动 第一 ,自 物防 款 2010 疫条 年5 件审 月1 查管 日起 理办 施行 法》 )第 (农 三十 业部 七条 令 2010 年第 7号 ,自 2010 年5 月1 日起 施行 )第 三十 八条 动物饲养 场(户) 、承运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动物饲养 场(户) 、承运人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动物饲养 场、养殖 小区、动 物屠宰加 工场所、 动物隔离 场所、动 物和动物 产品无害 化处理场 动物饲养 所 场、养殖 小区、动 物屠宰加 工场所、 动物隔离 场所、动 物和动物 产品无害 化处理场 所 动物饲养 场、养殖 小区、动 物屠宰加 工场所、 动物隔离 场所、动 物和动物 产品无害 化处理场 所 动物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 行政 卫生 19111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 处罚 监督 罚 机构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 动物 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 行政 卫生 191115 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 处罚 监督 活动范围而未办理动物诊疗 机构 许可证的处罚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动物 使用伪造、变更、受让、租 行政 卫生 191116 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处罚 监督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机构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动 物防 疫条 件审 查管 理办 法》 (农 业部 令 2010 年第 7号 ,自 《动 2010 物诊 年5 疗机 月1 构管 日起 理办 施行 法》 )第 (农 三十 业部 八条 令第 第二 19号 款 , 2008 年11 月4 日农 业部 《动 第8 物诊 次常 疗机 务会 构管 议审 理办 议通 法》 过, (农 现予 业部 发布 令第 ,自 19号 2009 , 年1 2008 月1 年11 日起 月4 施行 日农 )第 业部 二十 第8 九条 次常 务会 议审 议通 过, 现予 发布 ,自 2009 年1 月1 日起 施行 )第 三十 条第 一款 动物饲养 场、养殖 小区、动 物屠宰加 工场所、 动物隔离 场所、动 物和动物 产品无害 化处理场 所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动物诊疗 机构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动物诊疗 机构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变更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 动物 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 行政 卫生 191117 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 处罚 监督 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 机构 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 范的病例、处方笺的处罚。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 动物 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 行政 卫生 191118 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 处罚 监督 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 机构 水的处罚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 动物 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 行政 卫生 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处罚 监督 处罚 机构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191120 《动 物诊 疗机 构管 理办 法》 (农 业部 令第 19号 , 2008 年11 月4 日农 业部 第8 次常 务会 议审 议通 过, 现予 发布 ,自 2009 年1 月1 日起 施行 )第 三十 《动 三条 物诊 。 疗机 构管 理办 法》 (农 《执 业部 业兽 令第 医管 19号 理办 , 法》 2008 (经 年11 2008 月4 年11 日农 月4 业部 日农 第8 业部 次常 第8 务会 次常 议审 务会 议通 议审 过, 议通 现予 过, 发布 2013 ,自 年12 2009 月31 年1 日农 月1 业部 日起 令 施行 2013 )第 年第 三十 动物诊疗 机构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动物诊疗 机构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执业兽医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 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 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 动物 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 行政 卫生 191121 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 处罚 监督 ,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 机构 、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 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的处罚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 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 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 动物 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 行政 卫生 191121 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 处罚 监督 ,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 机构 、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 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的处罚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执业兽医管理 办法》第三十五 条执业兽医师在 动物诊疗活动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或者 再次出现同类违 法行为的,处 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 ,或者应当开具 处方未开具处方 的; (二)使用不规范 的处方笺、病历 册,或者未在处 方笺、病历册上 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 断、治疗,开具 处方药、填写诊 断书、出具有关 证明文件的;(四) 伪造诊断结果, 出具虚假证明文 件的。 《执 业兽 医管 理办 法》 (经 2008 年11 月4 日农 业部 第8 次常 务会 议审 议通 过, 2013 年12 月31 日农 业部 令 2013 年第 5号 修订 )第 三十 五条 执业兽医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执业兽医 3个月 3个月 不收 费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 动物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行政 卫生 191122 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 处罚 监督 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机构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乡 村兽 医管 理办 法》 (农 业部 令第 17号 , 2008 年11 月4 日农 业部 第8 次常 务会 议审 议通 过, 2009 年1 月1 日起 施行 )第 十九 条 乡村兽医 不收 费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 动物 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行政 卫生 191123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 处罚 监督 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机构 《动 物诊 疗机 构管 理办 法》 (农 业部 令第 19号 , 2008 年11 月4 日农 业部 第8 次常 务会 议审 议通 过, 现予 发布 ,自 2009 年1 月1 日起 施行 )第 三十 一条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动物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 行政 卫生 192001 、动物产品隔离、查封、扣 强制 监督 押和处理 机构 廊坊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 行政 市农 192002 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 强制 业局 封、扣押 农业行政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合执法支队 (2016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九条 动物诊疗 机构 动物饲养 、屠宰、 经营、隔 离运输以 及动物产 品生产、 经营、加 工、贮藏 单位和个 人 农产品生 产、销售 单位 3个月 3个月 30日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行政 强制 法》 第二 十五 条 查封 、扣 押的 期限 不得 30日 超过 三十 日; 情况 复杂 的, 经行 政机 关负 责人 30日 30日 不收 费 不收 费 192003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 、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 行政 市农 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 强制 业局 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 行政 市农 农药的场所 强制 业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 行政 市农 192005 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 强制 业局 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 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 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行政 市农 192006 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强制 业局 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 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 、设施,违法生产、经营、 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192004 《农药管理条例 》(1997 年5月8 日国务院令第 216 号发布,根 据 2001年11月34 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农药管理条 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 国务院第175次常 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十一第五项 《农药管理条例 》(1997 年5月8 日国务院令第 216 号发布,根 据 2001年11月35 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农药管理条 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 国务院第175次常 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十一条第六 项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2004年11 月12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14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 项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 国务院令645 号修订 2013年12 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四 项 农药生产 企业、经 营、使用 者 30日 30日 农药生产 企业、经 营、使用 者 30日 30日 兽药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 7日 7日 饲料生产 、经营单 位 30日 30日 饲料生产 、经营单 位 30日 30日 192007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 行政 市农 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强制 业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192008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 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 行政 市农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强制 业局 及运输工具等 《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农业行政综 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2日起施 合执法支队 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种子生产 经营单位 30日 30日 192009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 行政 市农 活动的场所 强制 业局 《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农业行政综 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3日起施 合执法支队 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种子生产 经营单位 30日 30日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 行政 市农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强制 业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 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 行政 市农 192011 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 强制 业局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设备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192010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 行政 市农 192012 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 强制 业局 场所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 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行政 市农 192013 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 强制 业局 、辅料、添加剂;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 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 行政 市农 192014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强制 业局 ; 农业行政综 合执法支队 无 无 行政 征收 行政 收费 《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2007 年7月25日国务院 第186次常务会议 通过,国务院第 503号令)第十五 条第二项 《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2007 年7月25日国务院 第186次常务会议 通过,国务院第 503号令)第十五 条第三项 《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2007 年7月25日国务院 第186次常务会议 通过,国务院第 503号令)第十五 条第四项 《乳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1 0月6日国务院 第28次常务会 议通过,国务院 第536号令发布) 第四十七条第四 项 《乳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1 0月6日国务院 第28次常务会 议通过,国务院 第536号令发布) 四十七条第五项 农产品生 产者 30日 30日 农产品生 产者 30日 30日 农产品生 产者 30日 30日 生鲜乳生 产经营收 购者 30日 30日 生鲜乳生 产经营收 购者 30日 30日 1911001 种子样品质量监督抽查 191100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911003 养殖环节监督检查 1911004 屠宰环节监督检查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农 作物 种子 质量 监督 抽查 管理 办法 》农 业部 令 2005 年第 50号 第二 条 种子管理站 《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畜牧站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廊坊市动物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 卫生监督所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第五十八 条。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生猪屠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 条例》(1997年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2月19日国务院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令第238号发布 廊坊市动物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 ,2016年2月6日国 卫生监督所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务院令第666号第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第五十八 2次修订)第二十 条。 一条、第二十三 条。 《河北省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发放管理办法》 冀政办函[2007]41 号 第六条 《河北省畜禽屠宰 管理办法》(河北 省政府令2009第3 号 2009年3月1日 起施行),根据 2016年6月14日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6〕第1号《河 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省 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二十七条 河北 省政 府办 公厅 《关 于进 一步 加强 “瘦 肉精 ”监 管工 作的 通知 》( 办字 [2011 ]79号 ) 191105 廊坊 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环节监 行政 市农 督检查 检查 业局 1911006 动物诊疗环节监督检查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廊坊市动物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 卫生监督所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第五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廊坊市动物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卫生监督所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条。 《动 物诊 疗机 构管 理办 法》 (农 业部 令第 19号 , 2008 年11 月4 日农 业部 第8 次常 务会 议审 议通 过, 现予 发布 ,自 2009 年1 月1 日起 施行 )第 三条 1911007 无公害认证企业监督检查 种子市场抽查 1911008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 廊坊市动物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卫生监督所 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 农业综合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法支队 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 条 1911009 农药市场抽查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农业综合执 法支队 1911010 农产品市场抽查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业综合执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支队 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 ,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 国务院令第216号 发布,根据 2001 年11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农 药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2017年 2月8日国务院第 173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第四条 《无 公害 农产 品管 理办 法》 (经 2002 年4 月3 日农 业部 第5 次常 务会 议、 2002 年4 月11 日国 家质 量监 督检 验检 疫总 局第 27次 局长 办公 会议 审议 通过 ,, 自 2002 年4 月11 号起 施行 )第 三十 三条 。 1911011 饲料市场抽查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农业综合执 法支队 1911012 兽药市场抽查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农业综合执 法支队 1911013 1911014 1911015 肥料市场抽查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农业综合执 法支队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农业综合执 法支队 农产品质量安全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质检科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 号发布,国务院 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 施行)第三条、 第四条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发布, 2004年11月1日起 施行)第三条 《肥 料登 记管 理办 法》 ( 2000 年6 月23 日农 业部 发布 , 2004 年7 月农 业部 38号 令修 订) 第七 条 《农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04号 2001年5月 23日施行)第四条 《农新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1911016 国内农业植物检疫 廊坊 行政 市农 检查 业局 植保站 《植物检疫条例 》(1983年1月3日 国务院发布,根 据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关于修 改〈植物检疫条 例〉的决定》修 订发布)、第二条 。《植物检疫条 例实施细则(农 业部分)》( 2007年11月8日农 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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