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潭复决字〔2019〕22号).docx
潭复决字〔2019〕22 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韩*,男,汉族,1991 年 5 月 26 日出生,住湖南 省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南路湘建社区椿树园小区。 被申请人: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局长。 申请人韩*不服被申请人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 〔2019〕35 号《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经调查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35 号《政务信 息公开告知书》,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韩*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富家村现已被 - 1 - 征收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和“富家村未被征收开发前的土地利用 现状图”。被申请人依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第二条,作出 信息公开答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答 复内容,与事实和法律不相符。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 的信息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说明信息是存在的,与其 最后答复信息不存在互相矛盾。二、与申请人相关的征收信息, 被申请人依法应该主动公开,其认为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 的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 〔2019〕35 号《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一、《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 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二、土地利用现状图由土地利用现状 数据库生成,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按年度进行变更,土地利用现 状数据库属于涉密数据,不主动公开。非涉密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一般根据项目或工作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利用专用 软件通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生成。经检索,被申请人从未制作 生成过申请人申请的“富家村未被开发前土地利用现状图”,该 - 2 - 政府信息确不存在,同时申请人申请书中描述的“未被开发前” 定义模糊,需要对多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三、土 地勘测定界图,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等工作需要, 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通过土地实地勘测定界后生产的测绘图件。 用于土地征收的土地勘测定界图,根据征地项目或地块进行制作, 并在项目或地块征收过程中通过《拟征地告知书》和《征收土地 公告》两次进行公示。富家村可能涉及一个项目征收或几个项目 征收,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加工、汇总才有可能形 成。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后续申请中满足了其政府信息公开需 要。申请人于 2019 年 5 月 5 日再次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表》,申请的理由是“因潭州大道征收富家村部分地区”。被申 请人于 5 月 21 日作出〔2019〕46 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告知了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6 份, 满足了其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未损害其知情权。 本复议机关查明,2019 年 4 月 11 日,申请人韩*向被申请 人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 公开:“富家村(富家村和仁伦村现已合并为桂花村)未被征收 开发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富家村现已被征收范围的勘测定界 图(征收红线图)”;所需信息的用途:刑事报案、各党政行政 执法部门、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投诉举报、民事诉讼、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之依据和证据;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纸面、电子邮 - 3 - 件;获取信息方式:邮寄、电子邮件。2019 年 4 月 12 日,被申 请人收到该申请。2019 年 4 月 28 日,被申请人依据修订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 规定,对申请人作出〔2019〕35 号《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0〕5 号)第二条“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 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 “富家村现已被征收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和“富家村未被开发前 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该告知书未载明申请人 不服该告知书的救济途径、救济期限等内容。申请人不服该告知 书,遂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 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第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 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 《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 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搜集信息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富家村(富家 村和仁伦村现已合并为桂花村)未被征收开发前土地利用现状图” 和“富家村现已被征收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征收红线图)”等内 - 4 - 容不明确,其申请涉及不同年度的多个征收项目,需要被申请人 进行搜集、汇总、加工、分析、制作。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相关 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 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第二条的规 定。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 期限,按照申请人要求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但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7〕24 号)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 复工作,明示救济渠道。《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对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 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案中,被 申请人作出的《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违反上述规定,未告知 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的救济途径及期限,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 5 - 确认被申请人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韩*作出的 〔2019〕35 号《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8 月 12 日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