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x
(二十五)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公开事项 序 号 公开内容(要素) 一级事 二级事 项 项 税 收 法 1 律法规 2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纳 税 服 纳 税 人 务 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象 式 级 公开渠道和载 体 体 全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时公开 ■ 政府网站 依 特 定 主 群 动 众 申 请 公 乡 县 、 级 村 级 开 √ √ √ √ √ √ √ √ √ 税务主管 部门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 知》 件 3 公开主 公开层 会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公开时限 公开方 社 政 策 法 规 公开依据 公开对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税收征收管理法》、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税务主管 部门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 纳 税 人 4 义务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时公开 ■ 政府网站 公告》 ■ 其他:办税服 √ √ √ √ √ √ √ √ √ √ √ √ 务厅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 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 A 级纳税 5 人名单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 涉 税 专 业 服 务 相 关 信 息 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 用情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纳 税 服 务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时公开 ■ 政府网站 税务主管 部门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法>的通知》 务 7 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 纳 税 服 6 公告》、《国家税务总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办 税 地 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电话、办公时间、 图 主要职责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 办法(试行)》、《涉税 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 理办法(试行)》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时公开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法>的通知》 时公开 ■ 政府网站 税务主管 部门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 政府网站 税务主管 部门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办 税 日 8 历 申报征收期、申报征收项目、备注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9 办 税 指 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 南 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政 策依据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 10 权 责 清 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 单 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 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法>的通知》 时公开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法>的通知》 时公开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法>的通知》 时公开 ■ 政府网站 税务主管 部门 ■ 其他:办税服 √ √ √ √ √ √ √ √ √ √ √ √ √ √ √ 务厅 ■ 政府网站 税务主管 部门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 政府网站 税务主管 部门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行 政 执 法 11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公 示 行 政 处 12 罚 决 定 和 结 果 公示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 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 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部门 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 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 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政府网站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税务主管 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部门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 政府网站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税务主管 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部门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 行 政 执 13 法 非正常 户公告 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 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纳税人为 施细则》、《关于进一 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 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 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 有关问题的公告》 ■ 政府网站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 税务主管 告非正常户 部门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 √ √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 200 万元以下 (不含 200 万元),由县级税务局(分局) 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 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 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 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 务厅公告: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 行 政 执 14 法 欠 税 公 告 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 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欠税公告 办法(试行)》 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 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 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 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 其他个人欠缴税款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 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 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 公告 厅公告: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 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欠税 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 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级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政府网站 税务主管 部门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 √ √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 15 行 政 执 个 体 工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纳税人识 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法 商 户 定 别号)、生产经营地址、定额项目、行业类 管 理 文 书 的 通 知 》、 额 公 示 别、核定定额、应纳税额、定额执行起止日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 公告 期、主管税务机关 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时公开 ■ 政府网站 税务主管 部门 ■ 其他:办税服 √ √ √ √ √ √ 务厅 问题的通知》 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 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行 政 执 16 法 委托代 征公告 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 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 地、现居住地址;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税 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委托 代征管理办法>的公 告》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时公开 ■ 政府网站 税务主管 部门 ■ 其他:办税服 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