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权力事项分表.xls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 子项 号 名称 1 取水许 可 防洪影 2 响评价 书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 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 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60号)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外, 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 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 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 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 滞洪区 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 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承 收费(行 实施 办 收)依据 对象 机 和标准 构 机关 、事 业 单位 、企 水资 业、 办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公民 、 防汛 法人 抗旱 或者 办 其它 组织 前置条件 行 部门 行使 使 意见 备注 层级 情 及理 况 由 无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取水许可申请与第 三者有利害关系时, 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 他文件;3、属于备案 项目的,提供有关备 案材料;4、建设项目 市、 需要取水的,申请人 县共 常用 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 同行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 使 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 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论证报告书应当 包括取水水源、用水 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 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保留 无 1、洪泛区、蓄滞洪区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 价报告审查申请书;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 文件;3、建设项目所 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含图纸)及初步 方案;4、《建设项目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 见修改好的《建设项 目防洪评价报告》;5 、建设单位自行安排 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 急措施;6、影响公共 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 权益的,应当提交有 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 书。 保留 市、 县 常用 共同 行使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 子项 号 名称 蓄滞洪 区避洪 3 设施建 设审批 城市建 设填堵 4 水域、 废除围 堤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 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 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 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行政法规】1988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 导纲要》(国发[1988]74号)规定:“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 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 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设施的,不予批准。 承 收费(行 实施 办 收)依据 对象 机 和标准 构 公民 、 防汛 法人 抗旱 或者 办 其它 组织 公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防汛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 法人 抗旱 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 或者 办 其它 府批准。 组织 前置条件 行 部门 行使 使 意见 备注 层级 情 及理 况 由 无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 文件;2、建设项目所 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含图纸)及初步 方案;3、《建设项目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 见修改好的《建设项 目防洪评价报告》;4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 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 的,应当提交有关协 调意见书。 市、 县 常用 共同 行使 保留 无 1、河道管理范围内从 事活动申请书;2、所 要进行的活动依据和 规模、时间;3、活动 地点和涉及河道管理 市、 范围;4、活动项目安 县 不常用 全影响评价报告等有 共同 关技术论证资料;5、 行使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 人者合法的水事权益 的,应当提交有关协 调意见书。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 子项 号 名称 防洪规 5 划同意 书审批 占用农 业灌溉 水源、 6 灌排工 程设施 审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水电 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 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 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承 收费(行 实施 办 收)依据 对象 机 和标准 构 公民 、 防汛 法人 抗旱 或者 办 其它 组织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由各级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行政法规】《占 单位 农水 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或个 股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 人 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 ,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置条件 行 部门 行使 使 意见 备注 层级 情 及理 况 由 无 1、《防洪规划同意书 》申请书;2、工程建 市、 设缘由与建设依据;3 县共 工程位置、规模、任 非常用 同 务、总体布局、实施 行使 计划;4、减免负面影 响和防洪自保采取的 补偿措施及实施计划 保留 无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排工程设施申请 书;2、建设项目所依 据的文件;3、建设项 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 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 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 的补救措施;4、涉及 市县 入取水的建设项目, 非常用 共同 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 行使 水许可申请书;5、占 用跨行政区受益的农 业灌溉水源、灌排工 程设施,并涉及到相 邻行政区利害关系的 ,附具相邻行政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 见。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 子项 号 名称 生产建 设项目 7 水土保 持方案 审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 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 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 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 相应技术条件的机 构编制。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 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 用。【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 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 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 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 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 他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管理办法》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 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 ,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 理。 承 收费(行 实施 办 收)依据 对象 机 和标准 构 生产 建设 水保 单位 监督 和个 站 人 无 前置条件 (一)水土保持方案 申报材料:1、开发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书面申请;2、开 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专家审查意见;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报告书(报 批稿)。(二)工程 验收审批申请材料:1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 验收书面申请;2、水 土保持方案设施工作 总结报告,水土保持 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 告3、水土保持设施竣 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行 部门 行使 使 意见 备注 层级 情 及理 况 由 市、 县共 常用 同行 使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 子项 号 名称 水产苗 8 种生产 许可 水域滩 9 涂养殖 证核发 实施依据 承 收费(行 实施 办 收)依据 对象 机 和标准 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8号) 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规章】《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 单位 渔政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 和个 管理 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人 站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 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 印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 单位 渔政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 和个 管理 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人 站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 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前置条件 行 部门 行使 使 意见 备注 层级 情 及理 况 由 无 1、提出苗种生产申请 表;2、有固定的生产 场地、水源充足,水 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3、用于繁殖的亲本 来源于原良种场,质 量符合种质标准;4、 养殖证原件;5、技术 人员身份、职称信息 。 常用 县级 保留 无 1、申请人领取并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 请表》;2、提供申请 单位的法人证明或者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 、水域承包经营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4、办 理延期或变更出示原 养殖证。 常用 县级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 子项 号 名称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 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 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 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担负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 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 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 影响河岸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 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 河道管 建 设 项 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 理范围 目 位 置 床的,建设单位应当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 10 内 有 关 和 界 限 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 活动审 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审批 批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 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 、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 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 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 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二)爆破、钻探、挖筑 鱼塘;(三)修建挑坝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 及进行考古发掘;(五)截水、阻水、排水。” 承 收费(行 实施 办 收)依据 对象 机 和标准 构 建设 河道 单位 管理 站 无 前置条件 1、河道管理范围内从 事有关活动的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 的文件和规模、时间 ;3、建设项目安全影 响评价报告等有关技 术论证资料;4、影响 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 法的水事权益的,应 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 书;5、涉及取、排水 的建设项目,应当提 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 、排水(污)口设置 文件材。 行 部门 行使 使 意见 备注 层级 情 及理 况 由 市、 县 常用 共同 行使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 子项 号 名称 11 河道采 砂许可 实施依据 承 收费(行 实施 办 收)依据 对象 机 和标准 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 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 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 期,并予以公告。“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 采砂 准: 河道 单位 (一)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管理 和个 (二)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站 人 (三)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一) 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二)爆破、钻探、挖筑 鱼塘;(三)修建挑坝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 及进行考古发掘;(五)截水、阻水、排水。 无 前置条件 行 部门 行使 使 意见 备注 层级 情 及理 况 由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及其他相关材料;3、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 告》审查意见和修改 过的《采砂可行性论 市、 证报告》;4、工程性 县 采 砂 须 附 具 项 目 立 项非常用 共同 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 行使 ;5、采砂申请与第三 者有利害关系的,与 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 者有关文件;6、市、 县(市、区)河道管 理机构审查意见书。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 子项 号 名称 不同行 政区域 12 边 界 水 工程批 准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 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承 收费(行 实施 办 收)依据 对象 机 和标准 构 河道 建设 管理 单位 站 无 前置条件 行 部门 行使 使 意见 备注 层级 情 及理 况 由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 文件;2、建设项目涉 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 研报告(含图纸)及 初步方案;3、《建设 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 告》审查意见及按审 查意见修改好的《建 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 市、 报告》;4、建设项目 县 对 水 质 等 可 能 有 影 响非常用 共同 的,应当附具有关环 行使 境影响评价意见;5、 涉及取、排水的建设 项目,应当提交经批 准的取水许可、排水 (污)口设置文件材 料;6、影响公共利益 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 权益的,应当提交有 关协调意见书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 子项 号 名称 河道排 污口设 13 置和扩 大审批 水工程 的配套 、更新 14 、改造 报告和 设计审 核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 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 在向环保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工程的配套、更新、改造应及时 提出报告和设计,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承 收费(行 实施 办 收)依据 对象 机 和标准 构 河道 排污 管理 单位 站 单位 农水 或个 股 人 前置条件 行 部门 行使 使 意见 备注 层级 情 及理 况 由 无 1、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新建、改建或扩 大排污口所在位置、 规模、范围等资料;3 市、 、批准文件及可行性 县 论证报告;4、建设项 常用 共同 目排水、排污资料;5 行使 、对水环境影响的技 术资料;6、影响第三 方合法权益的承诺书 ;7、市县河道管理机 构审查意见。 保留 无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 意书申请表;2、拟报 市、 批的项目可研等文件 非常 县 ;3、建设水工程所依 用 共同 据的文件;4、水工程 行使 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 报告等。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 子项 号 名称 水利基 建项目 15 初步设 计文件 审批 水工程 建设项 16 目流域 综合规 划审核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72项“水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 承 收费(行 实施 办 收)依据 对象 机 和标准 构 单位 农水 或个 股 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 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 工程,其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 单位 防汛 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或个 抗旱 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 人 办 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 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 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前置条件 行 部门 行使 使 意见 备注 层级 情 及理 况 由 无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 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批准文件;其中对 立项过程简化,不需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需提交文件依据 ;3、《工程初步设计 市、 报告》、《工程初步 非常 县 设计报告图集》、《 用 共同 工程初步设计概算》 行使 《工程初步设计地质 勘测报告》等文件;4 、其他需要的相关资 料(含项目涉及的: 环境保护、移民安置 、防洪评价、水土保 持、水资源论证等有 关专题报告及批文) 保留 无 1、水工程建设项目申 请文件;2、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 位完成的水工程项目 规划报告、项目建议 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其图纸;3、项目建 设有关地区、行业或 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 件;4、工程建设资金 筹措意向性文件和有 关建管体制机制文件 。 保留 市、 非常 县 用 共同 行使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1 强制拆除 或封闭取 水工程或 设施 强制加收 2 水资源费 滞纳金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 办 机 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60号)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 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 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 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 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单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水资 位或个 办 第二十条 在重要水源地和泉域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 人 程,应当进行水环境影响的评价。造成水位下降、水源枯 竭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采取限采、封堵或者停止工程建设等措施; 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根据泉域水资源变化情况和开发利用状况,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泉域内取水许 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限制,并可采取并网合用 、封闭停用等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 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 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 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单 水资 位或个 办 人 部门意 收费( 前置 行使 行使 征收) 见及理 条件 情况 层级 由 依据和 标准 经调 查取 证, 有确 凿违 法事 实 经调 查取 证, 有确 凿违 法事 实 常用 市、 县共 同行 使 保留 常用 市、 县共 同行 使 保留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清除阻碍 3 行洪的障 碍物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 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 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 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 对象 承 办 机 构 部门意 收费( 前置 行使 行使 征收) 见及理 条件 情况 层级 由 依据和 标准 河道 违法单 站、 位或个 水政 人 大队 经调 查取 市、 证, 县共 有确 非常用 同行 凿违 使 法事 实 保留 保留 保留 拆除违法 4建筑物、 构筑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 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 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河道 违法单 站、 位或个 水政 人 大队 经调 查取 市、 证, 县共 有确 非常用 同行 凿违 使 法事 实 对开办 生产建设 项目或者 从事其他 生产建设 5 活动造成 水土流失 ,不进行 治理的代 履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 水保 违法单 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站、 位或个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 水政 人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 大队 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经调 查取 市、 证, 县共 有确 非常用 同行 凿违 使 法事 实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 办 机 构 部门意 收费( 前置 行使 行使 征收) 见及理 条件 情况 层级 由 依据和 标准 对造成严 重水土流 失依法查 封、扣押 6 实施重大 违法行为 的作业工 具、机械 、设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 列措施: 水保 违法单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站、 位或个 水政 人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 大队 情况作出说明;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 查取 市、 证, 县共 有确 非常用 同行 凿违 使 法事 实 保留 对未经同 意和未按 批准位置 、界限在 河道、湖 7 泊管理范 围内从事 建设活动 的行政强 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 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 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 ,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调 查取 市、 证, 县共 有确 非常用 同行 凿违 使 法事 实 保留 河道 违法单 站、 位或个 水政 人 大队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1 对违反取 水许可管 理规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 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 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 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 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 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 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 取水许可证。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 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三)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 欠水资源费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计量 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嫌弃安装,并按照日最大 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并处5000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机关 、事 业 经调查取 市、 单位 、企 水资 二万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业、 办 十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社会 实 使 组织 或公 民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实施依据 对违反取 水许可管 理规定的 处罚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采矿排水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排水登记手续,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泉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缴纳水资源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缴纳水资源费三至五倍的罚款。第五 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 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 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 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 位或者个人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并处1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 条规定,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机关 、事 业 单位 、企 水资 业、 办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市、 县共 常用 同行 使 无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1 对违反取 水许可管 理规定的 处罚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处 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擅自打井、 挖泉、截流、引水的; (二)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 染含水层混合开采的; (三)在泉水出露带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 地下工程的; (四)在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新打水井取用地下水的; (五 )未经批准,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的。 第二十六条 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泉域水资源 管理机构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非法买卖水资源、擅自转让取水权 的; (二)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三 )新建、改建、扩建日取水量一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立水位、 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 减或限制决定的。【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第34号 自2008年4月9日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 (退)水量:(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二)取(退)水计量 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 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第三十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 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 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机关 、事 业 单位 、企 水资 业、 办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市、 县共 常用 同行 使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实施依据 对违反水 资源费征 收管理规 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 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 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 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四 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三)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 欠水资源费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计量 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嫌弃安装,并按照日最大 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并处5000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 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 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 证。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采矿排水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排水登记手续,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泉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缴纳水资源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缴纳水资源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2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机关 、事 业 经调查取 市、 单位 县共 、企 水资 五千元以上 证,有确 常用 同行 业、 办 二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实 使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3 4 在河道管 理范围内 建设妨碍 行洪的建 筑物、构 筑物的 在河道管 理范围内 从事影响 河势稳定 、危害河 岸堤防安 全和其他 妨碍河道 行洪的活 动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 违法 河道 经调查取 市、 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 单位 站、 一万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 或个 水政 十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 人 大队 实 使 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 违法 河道 经调查取 市、 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单位 站、 一万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元以下的罚款。” 常用 或个 水政 十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人 大队 实 使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 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5 未经水行 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 构同意, 擅自修建 水工程, 或者建设 桥梁、码 头和其他 拦河、跨 河、临河 建筑物、 构筑物, 铺设跨河 管道、电 缆,且防 洪法未作 规定的 虽经水行 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 构同意, 6 但未按照 要求修建 前款所列 工程设施 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 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 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 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违法 河道 经调查取 市、 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单位 站、 一万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 常用 或个 水政 十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 人 大队 实 使 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二条(二)、(三)、(四)项和第二十二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 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 实施下列行为:(二)种植、放牧、堆放物料、修造建筑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 违法 河道 经调查取 市、 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单位 站、 一万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或个 水政 十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罚款。”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7 在水利工 程管理范 围内未按 照要求修 建水工程 或者进行 拦河、跨 河、临河 建设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 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 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 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 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 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违法 河道 经调查取 市、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 单位 站、 一万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 或个 水政 十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常用 同行 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 人 大队 实 使 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 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 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 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 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三千元 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三)修建挑坝或者 其他工程设施;”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在江河、 湖泊、水 库、运行 、渠道弃 置、堆放 阻碍行洪 的物体和 8 种植阻碍 行洪的林 木及高杆 作物,围 湖造地或 者未经批 准围垦河 道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 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 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 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 违法 河道 经调查取 市、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单位 站、 一万元以上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或个 水政 五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人 大队 实 使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 、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 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 河流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 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9 未经水行 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 构审查同 意,擅自 在江河、 湖泊新建 、改建或 者扩大排 污口的 未经水行 政主管部 门签署规 划同意书 ,擅自在 10 江河、湖 泊上建设 防洪工程 和其他工 程、水电 站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七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 、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 办、 五万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或个 水政 十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第二十一条“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人 大队 实 使 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 违法 防办 经调查取 市、 ,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 单位 、水 一万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 常用 或个 政大 十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人 队 实 使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未经批准 11 擅自取水 的 未依照批 准的取水 12 许可条件 取水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 自取水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单位 办、 五千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或个 水政 五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人 大队 实 使 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处 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新打井取用 地下水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单位 办、 两万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或个 水政 十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人 大队 实 使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 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拒不缴纳 、拖延缴 13 纳或者拖 欠水资源 费的 建设项目 无节水设 施或没有 14 达到国家 规定要求 擅自投入 使用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从滞纳之日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起按日加收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 滞纳部分千 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 水资 分之二的滞 经调查取 市、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单位 办、 纳金,并处 证,有确 县共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常用 或个 水政 应缴或者补 凿违法事 同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人 大队 缴水资源费 实 使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一倍以上五 第二十八条“采矿排水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排水登记手续,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倍以下的罚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泉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款。” ,缴纳水资源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缴纳水资源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单位 办、 五万元以上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或个 水政 十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侵占、毁 坏水工程 及堤防、 护岸等有 关设施, 15 毁坏防汛 、水文监 测、水文 地质监测 设施的 在水工程 保护范围 内,从事 影响水工 程运行和 16 危害水工 程安全的 爆破、打 井、采石 、取土等 活动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 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 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河道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 违法 站、 经调查取 市、 、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 单位 防办 一万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 或个 、水 五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人 政大 实 使 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队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 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 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禁止损 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 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 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 违法 供排 经调查取 市、 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单位 水、 一万元以上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或个 水政 五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三)、(四)项和第二十二 人 大队 实 使 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 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 沙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未按照规 划治导线 整修河道 和修建控 制引导河 17 水流向、 保护堤防 等工程, 影响防洪 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防办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 一万元以上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单位 水政 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十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或个 大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 实 使 保留 在洪泛区 、蓄滞洪 区内建设 非防洪建 18 设项目, 未编制洪 水影响评 价报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防办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 单位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水政 五万元以下 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或个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大队 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 实 使 保留 防洪工程 设施未经 验收,即 19 将建设项 目投入生 产或者使 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防办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示经验 单位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水政 五万元以下 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 或个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大队 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 实 使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破坏、侵 占、毁损 堤防、水 闸、护岸 、抽水站 、排水渠 20 系等防洪 工程和水 文、通信 设施以及 防汛备用 的器材、 物料的 在崩塌、 滑坡危险 区或者泥 石流易发 区从事取 21 土、挖砂 、采石等 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 的活动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 违法 防办 经调查取 市、 、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 单位 、水 证,有确 县共 五万元以下 常用 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 或个 政大 凿违法事 同行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人 队 实 使 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处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千元以上一 经调查取 市、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 违法 水保 万元以下的 证,有确 县共 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单位 站、 常用 罚款,单位 凿违法事 同行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 或个 水政 :处二万元 人 大队 实 使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在禁止开 垦坡度以 上陡坡地 开垦种植 农作物或 22 者在禁止 开垦、开 发的植物 保护带内 开垦、开 发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个人:处每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违法 水保 平方米二元 经调查取 市、 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单位 站、 以下的罚款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 或个 水政 、单位:处 凿违法事 同行 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人 大队 每平方米十 实 使 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下 保留 采集发菜 或者在水 土流失重 点预防区 和重点治 23 理区铲草 皮、挖树 兜、滥挖 虫草、甘 草、麻黄 等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违法所得一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 倍以上五倍 违法 水保 经调查取 市、 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以下的罚款 单位 站、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 ;没有违法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所得的,可 人 大队 实 使 的罚款。” 以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保留 在林区采 伐林木不 依法采取 24 防止水土 流失措施 ,造成水 土流失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经调查取 市、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 违法 水保 每平方米二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单位 站、 元以上十元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 或个 水政 以下 人 大队 实 使 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依法应当 编制水土 流失保持 方案的生 产建设项 目,未编 25 制水土保 持方案或 者编制的 水土保持 方案未经 批准而开 工建设的 生产建设 项目的地 点、规模 发生重大 变化,未 补充、修 改水土保 26 持方案或 者补充、 修改的水 土保持方 案未经原 审批机关 批准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经调查取 市、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违法 水保 五万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单位 站、 五十万元以 常用 凿违法事 同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 或个 水政 下 实 使 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 人 大队 设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经调查取 市、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违法 水保 五万元以上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单位 站、 五十万元以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 或个 水政 下 实 使 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 人 大队 审批机关批准的;”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水土保持 方案实施 过程中, 未经原审 27 批机关批 准,对水 土保持措 施作出重 大变更的 水土保持 设施未经 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 28 格将生产 建设项目 投产使用 的 在水土保 持方案确 定的专门 存放地以 外的区域 29 倾倒砂、 石、土、 矸石、尾 矿、废渣 等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违法 水保 经调查取 市、 五万元以上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单位 站、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五十万元以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下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 人 大队 实 使 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违法 水保 经调查取 市、 五万元以上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 单位 站、 证,有确 县共 五十万元以 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 常用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同行 下 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 大队 实 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 违法 水保 经调查取 市、 每立方米十 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单位 站、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元以上二十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元以下 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人 大队 实 使 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保留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拒不缴纳 30 水土保持 补偿费的 擅自砍伐 31 护堤护岸 林木的 32 汛期不服 从管理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每立方米十 元逾期不缴 纳的,自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纳之日起按 经调查取 市、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违法 水保 日加收滞纳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 单位 站、 部分万分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或个 水政 五的滞纳金 人 大队 实 使 ” ,可以处应 缴水土保持 补偿费三倍 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违法 河道 经调查取 市、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单位 站、 没收非法所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得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人 大队 实 使 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违法 河道 经调查取 市、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单位 站、 没收非法所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得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 人 大队 实 使 规定或者指令的” 保留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擅自操作 闸门或干 33 扰河道管 理单位正 常工作的 抗旱时, 水库、水 电站、拦 河闸坝等 工程的管 理单位以 34 及其他经 营工程设 施的经营 者拒不服 从统一调 度和指挥 的 侵占、破 坏水源和 35 抗旱设施 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 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违法 河道 经调查取 市、 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管理人 单位 站、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五千元以下 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人 大队 实 使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 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 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经调查取 市、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 违法 防办 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单位 、水 1万元以上5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或个 政大 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人 队 实 使 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 违法 防办 经调查取 市、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单位 、水 1万元以上5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 或个 政大 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人 队 实 使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未取得取 水申请批 准文件擅 36 自建设取 水工程或 者设施的 申请人隐 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 37 料骗取取 水申请批 准文件或 者取水许 可证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 单位 办、 证,有确 县共 5万元以下 常用 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同行 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 人 大队 实 使 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经调查取 市、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 违法 水资 县共 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 单位 办、 2万元以上 证,有确 常用 同行 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或个 水政 10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人 大队 实 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 保留 拒不执行 审批机关 38 作出的取 水量限制 决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单位 办、 2万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或个 水政 10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未经批准 39 擅自转让 取水权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单位 办、 2万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或个 水政 10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不按照规 定报送年 40 度取水情 况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 单位 办、 5000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 或个 水政 2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拒绝接受 监督检查 41 或者弄虚 作假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 单位 办、 5000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 或个 水政 2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退水水质 42 达不到规 定要求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 单位 办、 5000元以上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退水水质达不 或个 水政 2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到规定要求的。”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43 未安装计 量设施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 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单位 办、 5000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计量 或个 水政 2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 人 大队 实 使 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并处5000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计量设施 不合格或 44 者运行不 正常的 伪造、涂 改、冒用 取水申请 45 批准文件 、取水许 可证的 擅自停止 46 使用节水 设施的 擅自停止 使用取退 47 水计量设 施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 单位 办、 证,有确 县共 1万元以下 常用 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同行 水许可证。” 人 大队 实 使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 办、 2万元以上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 或个 水政 10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实 使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 人 大队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 可证。”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 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节水设施的;” 单位 办、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1000元以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 人 大队 实 使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 单位 办、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1000元以下 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保留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不按规定 提供供水 48 、退水计 量资料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 单位 办、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1000元以下 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提供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从事建设 项目水资 源论证工 49 作的单位 ,在论证 工作中弄 虚作假的 【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处违法所得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三倍以下, 单位 办、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 最高不超过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万元的罚 人 大队 实 使 款 保留 未经水工 程管理单 位批准在 50 水工程保 护范围内 实施的行 为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三)、(四)项和第二十二 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 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 供排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水股 县共 第二十二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实施下列 单位 50元至200 证,有确 常用 、水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行为 元 政大 人 实 使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窑、葬墓及其他采挖活动; 队 (二)种植、放牧、堆放物料、修造建筑物; (三)在坝顶、堤上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载重车辆; (四)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架线和接线。”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破坏水工 程和干扰 51 管理秩序 的行为的 在提防、 护堤地建 房、放牧 、开渠、 打井、挖 窑、葬坟 晒粮、存 52 放物料, 开采地下 资源、进 行考古发 掘以及开 展集市贸 易活动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项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规定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 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应当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供排 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 水股 第二十四条“严禁破坏水工程和干扰管理秩序的下列行为: 单位 、水 (一)毁坏、盗窃水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 或个 政大 (二)抢水、霸水和偷水; 人 队 (三)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 (四)滥伐树木、损坏植被;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六)妨碍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200元至 1000元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经调查取 市、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实 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 违法 河道 经调查取 市、 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 单位 站、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二千元以下 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人 大队 实 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未经批准 或者不按 照河道主 管机关的 规定在河 道管理范 围内采砂 53 、采石、 取土、淘 金、弃置 砂石或者 淤泥、爆 破、钻探 、挖筑鱼 塘的 未经批准 在河道滩 地存放物 料、修建 厂房或者 54 其他建筑 设施以及 开采地下 资源或者 进行考古 发掘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 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 违法 河道 经调查取 市、 没收非法所 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 单位 站、 证,有确 县共 得或者三千 常用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同行 元以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厂房、仓库、工业和民 人 大队 实 使 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 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三千元 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 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办理:(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二)爆破、钻探、挖筑 鱼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 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违法 河道 经调查取 市、 的;” 没收非法所 单位 站、 证,有确 县共 非常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得或者三千 或个 水政 凿违法事 同行 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 元以下 人 大队 实 使 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三千元以 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四)开采地下资源 及进行考古发掘;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在堤防安 全保护区 内进行打 井、钻控 、爆破、 55 挖筑鱼塘 、采石取 土等危害 堤防安全 的活动的 在泉域重 点保护区 内擅自打 56 井、挖泉 、截流、 引水的 在泉域重 点保护区 内将已污 57 染含水层 与未污染 含水层混 合开采的 在泉水出 露带采煤 、开矿、 58 开山采石 和兴建地 下工程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 违法 河道 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单位 站、 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 或个 水政 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 人 大队 的活动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经调查取 市、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实 使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处 单位 办、 五千元以上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擅自打井、挖 或个 水政 五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泉、截流、引水的:” 人 大队 实 使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托的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 单位 办、 五千元以上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将已污染 或个 水政 五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混合开采的;” 人 大队 实 使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处 单位 办、 五千元以上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泉水出露带采煤、开矿、开山采 或个 水政 五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石和兴建地下工程的;”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保留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在超采区 和禁止取 59 水区新打 井取用地 下水 未经批准 ,将勘探 60 孔变更为 水源井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处 单位 办、 五千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新打水井取 或个 水政 五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用地下水的;” 人 大队 实 使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处 单位 办、 五千元以上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批准,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 或个 水政 五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的。”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保留 擅自为未 办理取水 61 许可的单 位和个人 凿井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 单位 办、 1000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位或者个人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或个 水政 三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可并处1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用水单位 和个人新 增用水量 62 ,未申请 核定用水 计划指标 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量,未申请核定用 单位 办、 三千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水计划指标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或个 水政 二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工业间接 冷却水未 经循环利 63 用或者回 收利用直 接排放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工业间接冷却水未经 单位 办、 二万元以上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 或个 水政 十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以水为原 料的生产 企业生产 64 后的尾水 未经回收 利用直接 排放的 洗浴、滑 雪场、现 场制售饮 用水等用 65 水户未安 装节水设 施、器具 的 洗车行业 用水户未 安装循环 66 用水洗车 设备洗车 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 单位 办、 二万元以上 证,有确 非常 县共 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 或个 水政 十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用 同行 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未经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 人 大队 实 使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洗浴、滑 单位 办、 五千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雪场、现场制售饮用水等用水户未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的,处以五千元以上 或个 水政 五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 大队 实 使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 违法 水资 经调查取 市、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洗车行业 单位 办、 一千元以上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用水户未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洗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或个 水政 五千元以下 凿违法事 同行 ” 人 大队 实 使 保留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使用炸鱼 、毒鱼、 电鱼等破 67 坏渔业资 源方法进 行捕捞的 违反关于 禁渔区、 68 禁渔期的 规定进行 捕捞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 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 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 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 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 内陆水域: 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十元至五 经调查取 违法 市、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政 千元罚款, 证,有确 单位 县共 常用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一) 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 管理 在海洋:处 凿违法事 或个 同行 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 站 五百元至五 人 实 使 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万元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炸鱼、毒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渔获物价值额和违法所得 额五倍至十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并可以没收鱼具,吊销捕捞许 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 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 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 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 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 内陆水域: 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 五十元至五 经调查取 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违法 市、 渔政 千元罚款, 证,有确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单位 县共 管理 常用 在海洋:处 凿违法事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一) 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 或个 同行 站 五百元至五 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 人 实 使 万元 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二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的珍贵水 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渔获物价值额和违法所得额三倍至十 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并可以没收鱼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使用禁用 的渔具、 捕捞方法 和小于最 小网目尺 69 寸的网具 进行捕捞 或者渔获 物中幼鱼 超过规定 比例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 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 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 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 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 经调查取 市、 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 违法 渔政 单位 县共 五十元至一 证,有确 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常用 管理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千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站 人 实 使 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五) 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 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九 )在增殖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规定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 罚款;” 保留 制造、销 70 售禁用的 渔具的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政 单位 证,有确 县共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 管理 一万元以下 常用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站 人 实 使 保留 擅自捕捞 国家规定 71 禁止捕捞 的珍贵水 生动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一) 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 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 内陆水域: 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处五十元至 经调查取 违法 市、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渔政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 单位 管理 五千元罚款 证,有确 常用 县共 同行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或个 站 ,海洋:处 凿违法事 五百元至五 实 使 (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 人 万元 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渔获物价值额和违法所得额 三倍质十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并可以没收鱼具,吊销捕捞许可 证;”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偷捕、抢 夺他人养 72 殖的水产 品的 破坏他人 养殖水体 73 、养殖设 施的 无正当理 由使水域 74 、滩涂荒 芜满一年 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 、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渔政 三百元至一 证,有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单位 县共 常用 管理 千元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站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人 实 使 (三)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亲体和其他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 、养殖设施的,处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 、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渔政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单位 县共 三百元至一 证,有确 常用 管理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千元 站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人 实 使 (三)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亲体和其他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 、养殖设施的,处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 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 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渔政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单位 证,有确 县共 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 或个 管理 一万元以下 凿违法事 常用 同行 站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六 人 实 使 )无正当理由致使水面、滩地荒芜满一年的,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 发利用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养殖使用证; ” 保留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未依法取 得养殖证 或者超越 养殖证许 可范围在 75 全民所有 的水域从 事养殖生 产,妨碍 航运、行 洪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渔政 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 单位 证,有确 县共 管理 一万元以下 常用 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站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 实 使 保留 未依法取 得捕捞许 76 可证擅自 进行捕捞 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使用非机动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 船的,可以 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并处五十元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渔政 至一百五十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 单位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管理 元罚款,对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一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站 使用机动船 )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对使用非机动船 人 实 使 的,可以并 的,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对使用机动船的,可以并处一百元 处一百元至 至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 五百元 保留 违反捕捞 许可证关 于作业类 型、场所 77 、时限和 渔具数量 的规定进 行捕捞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 使用非机动 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船的,可以 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并处二十五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渔政 元至五十元 单位 证,有确 县共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 常用 管理 罚款,对使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二 站 用机动船的 人 实 使 )违反捕捞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对使用非机 ,可以并处 动船的,可以并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对使用机动船的,可以并处五十 五十元至一 元至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百元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涂改、买 卖、出租 或者以其 78 他形式转 让捕捞许 可证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 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 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第三十三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 渔政 一百元至一 证,有确 单位 县共 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管理 常用 千元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站 人 实 使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三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 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保留 非法生产 、进口、 79 出口水产 苗种的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政 单位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 管理 五万元以下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站 人 实 使 保留 经营未经 80 审定的水 产苗种的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政 单位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第四十四条“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 管理 五万元以下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站 人 实 使 保留 未经批准 在水产种 质资源保 81 护区内从 事捕捞活 动的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政 单位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 管理 一万元以下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站 人 实 使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外国人、 外国渔船 违反本法 规定,擅 自进入中 华人民共 82 和国管辖 水域从事 渔业生产 和渔业资 源调查活 动的 83 敲舟古作 业的 未经批准 84 使用鱼鹰 捕鱼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 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政 三千元至二 证,有确 单位 县共 常用 第三十二第四项“(四) 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 管理 万元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二万元罚款。” 站 人 实 使 第三十七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 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敲舟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渔获物价值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额和违法所 经调查取 违法 市、 渔政 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 得额三倍至 证,有确 单位 县共 管理 常用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十 五倍罚款, 凿违法事 或个 同行 站 )敲舟古作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渔获物价值额和违法所得额三 但最高不得 人 实 使 倍至五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鱼具,吊 超过五万元 销捕捞许可证。”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三) 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 百元罚款;”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渔政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五十元至二 证,有确 单位 县共 管理 常用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 百元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站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四 人 实 使 )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 款,并可以没收鱼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保留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名 子 号 称 项 未经批准 85 使用电力 捕鱼的 未经批准 引进水生 动物、水 86 生植物苗 种或者亲 体的 农产品生 产企业、 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 组织未建 立或者未 87 按 照 规 定 保存农产 品生产记 录的或者 伪造农产 品生产记 录的 实施依据 承 收费(征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四) 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 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渔政 二百元至一 证,有确 单位 县共 常用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 管理 千元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五 站 人 实 使 )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 款,并可以没收鱼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渔政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八 没收非法所 证,有确 单位 县共 管理 常用 )未经批准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苗种或者亲体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 得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站 补办手续;” 人 实 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 违法 经调查取 市、 渔政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 单位 证,有确 县共 常用 管理 二千元以下 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或个 凿违法事 同行 站 。 人 实 使 保留 保留 保留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征收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权 力 序号 名 称 水资 1 源费 征收 子 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 办 机 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 置 条 件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物价局、山西 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促进节 约用水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晋价商字[2008]406号) 二、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附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表)1、超采区和非超采区范围,按山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 [2000]110号文件规定执行。2、特种 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 行业用水:按照当地城市公共供水特 的除外。 种行业用水分类范围执行。3、经营性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林场、苗圃、养殖业取用地下水的按 定。 自备水源标准减半征收。4、城镇公共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供学校、幼 机关、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儿园的生活与教学用水水资源费征收 事业 460号) 保准,按照居民生活用水执行。5、在 单位、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 企业、 水资 下水的自备水源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无 泊或者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下取用水资源。 社会 办 水资源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收20%。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 组织 6、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构成中有地 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或公 表水和地下水混合供给时,应按照地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 民 表水与地下水的征收标准和供水比例 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计算相应的加权平均水资源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7、采矿排水按照排水量计征。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 没有安装排水计量设施的,可暂按产 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量测算排水量,按每吨原煤或原矿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3.00元计征水资源费。8、为促进再生 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 水的循环利用,对我省范围内取用再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 生水的用水户免征水资源费。9、由流 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 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 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 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国 政主管部门制定。 家相关规定执行。(二)取用水实行 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 出用水定额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按 照以下标准执 行 使 情 况 行 使 层 级 市、 县共 常用 同行 使 部门 意见 备 及理 注 由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征收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权 力 序号 名 称 水资 1 源费 征收 子 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 办 机 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 置 条 件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 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 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 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 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 行:1、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 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 ,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2、超 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 出定额20%及以下、不足40%的水量部 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 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二倍征收;3、 源费计入供水成本。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 超出定额40%及以上、不足60%的水量 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 机关、 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4 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事业 、超出定额6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单位、 标准基础上加四倍征收,并强行限供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并 企业、 水资 或停供。(三)对我省范围内高污染 无 上缴财政。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结余、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 社会 办 ,高耗水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 于水资源的和离开。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实施半吧,由省 组织 业企业实行差别水资源费政策。按照 人民政府制定。 或公 取用水类型和取水用途,在上述相应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水价和水资源费政策,对生 民 标准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 产、生活用水按照不同类别和不同水质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公共供水 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 水源水资源费标准应当逐步高于公共供水收费标准。对高污染、高耗 取用水加一倍征收,淘汰类企业或企 水企业实行差别水价和水资源费政策。利用再生水,应当给予价格优 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 惠。 备部分取用水加三倍征收。 第四十七条 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部分实 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采矿排水应按技术规程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 监督检查。 采矿排水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具体 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行 使 情 况 行 使 层 级 市、 县共 常用 同行 使 部门 意见 备 及理 注 由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征收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权 力 序号 名 称 2 3 河道 工程 修建 维护 管理 费征 收 采砂 管理 费征 收 子 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 办 机 构 凡河道 工程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防洪排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 涝工程 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 保护范 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 围内有 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销售收 河道 。 入或营 站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业收入 第二十四条 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 的企事 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业单位 另行规定。 和个体 经营者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晋政发【1996】131号文《山西省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河道工程管理费 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财综字【 1998】139号文《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 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按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 ,征收河道维护管理费,其中银行( 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3‰征 收,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0.3‰,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 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计征 。 晋水计字[1994]2号 第六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下列规定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按月缴纳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 河道采砂管理费。 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 开采砂、石、土料的,其管理费按当 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采砂单 河道 地市场销售价的15—20%计收。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位和个 淘金和其它金属及非金属,按收购价 站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必须持 人 的1%计收。 有许可证,并按《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河道 采砂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 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费单位均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 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收费票据。 前 置 条 件 行 使 情 况 行 使 层 级 部门 意见 备 及理 注 由 市、 县共 无 常用 保留 同行 使 市、 非常 县共 无 保留 同行 用 使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征收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权 力 序号 名 称 4 水土 流失 防治 费、 补偿 费征 收 子 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 办 机 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 置 条 件 行 使 情 况 行 使 层 级 部门 意见 备 及理 注 由 晋发改价格发(2016)226号水土保持 补偿费收费标准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 凡在我 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 市辖区 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 【行政法规】《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 的山区 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 、丘陵 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 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 区、风 费计征范围之内。2.开采矿产资源的 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 沙区等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 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易于造 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 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 成水土 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开采矿产资 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流失的 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 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修 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 行政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 建铁路 剥总量)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 三条“从事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的, 、公路 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 市、 应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水土流 、水工 水土 、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 程、开 保持 县共 失补偿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 保留 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 无 常用 办矿山 监督 同行 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 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 使 “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库、灌区和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从收取的水费 企业、 站 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 、电费中提取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于工程附近及其上游的水土流失防 电业企 增加计征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 业和其 治。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 400平方米计算。3.取土、挖沙(河道 他大中 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 定。”【行政法规】《山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 型工业 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 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于造成 企业及 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 水土流失的地区从事采矿、筑路、修建电厂、冶炼、烧制砖瓦、石灰 其他损 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 等生产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坏原地 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 ,并对开发建设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按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防治。不 貌的建 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 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经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核准后,应按规定交纳水 设单位 、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 土流失治理费,由水土保持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生产 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 单位和 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 个人. 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不再重复计征。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征收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权 力 序号 名 称 在紧 急防 汛期 对物 资、 设备 5 、交 通运 输工 具和 人力 的征 用 子 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 办 机 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 条例》规定,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 防汛 单位或 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及时归还或者给 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 抗旱 个人 予适当补偿。 伐林木、清除阻木障碍物和其他不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 办 2000年5月27日发布施行《蓄滞洪区运 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水面交通管制 用补偿暂行办法》,蓄滞洪区居民房 。 屋、作物、生产机械等可获补偿,住 房可获补水毁损失的70%。 前 置 条 件 行 使 情 况 行 使 层 级 无 市、 非常 县共 用 同行 使 部门 意见 备 及理 注 由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奖励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 号 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 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60号)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开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发、利 第四十六条 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节约用 用、节 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水资源费中 约、保 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护、管 水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理水资 1 源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做出显著成 源方面 费奖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规范性文件】《山 成绩显 西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 著的单 上解使用管理的规定》(晋水资发(1996)18号、晋财综 位和个 字(1996)78号) 人的奖 第六条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征费计划且按规定比例按 励 时上解的地(市)、县(市、区),由上一级水资源管理 部门从本级留成中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计划上解数的 2%和超计划上解数的8%分别计算,奖励必须用于征费工作 先进集体和征费一线人员。 《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 理工作的通知》(晋水财务【2010】710号)第二条 水资 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以及节约、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与组织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 围包括: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水资源管理培 训、科技交流与合作。 承 收费(行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机关 、事 业 单位 、企 水资 业、 办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无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经调查取 市、 证,有突 县共 出贡献的 常用 同行 单位和个 使 人 保留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奖励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 号 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承 收费(行 实施 前置条 办 收)依据 对象 件 机 和标准 构 对水土 保持工 作中成 绩显著 2 的单位 和个人 的表彰 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 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 表彰和奖励。 机关 、事 业 单位 、企 水保 业、 站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对防汛 抢险成 绩显著 3 的单位 和个人 的表彰 或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42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 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 ,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 群众有功者;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 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 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机关 、事 业 单位 防汛 、企 抗旱 业、 办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层级 情 由 况 无 经调查取 市、 证,有突 县共 出贡献的 非常用 同行 单位和个 使 人 保留 无 经调查取 市、 证,有突 县共 出贡献的 非常用 同行 单位和个 使 人 保留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它权力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承 收费(行 实施 前置 办 收)依据 对象 条件 机 和标准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 构 序 权力 子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项 1 取水 许可 证的 延续 或变 更 号)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 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 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 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 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 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 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 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 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第34号 自2008 年4月9日 ) 第二十七条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 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 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 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 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 理由。 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 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 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 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 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 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机关 、事 业 单位 、企 水资 业、 办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无 无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备注 层级 情 由 况 市、 县共 常用 同使 用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它权力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承 收费(行 实施 前置 办 收)依据 对象 条件 机 和标准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 构 序 权力 子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项 2 3 取水 许可 证的 公告 取水 工程 或设 施竣 工验 收 号)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 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 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第34号 自2008年4月 9日 ) 第三十一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 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 号)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 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 取水许可证。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第34号 自2008年4月 9日 ) 第二十四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 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 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机关 、事 业 单位 、企 水资 业、 办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机关 、事 业 单位 、企 水资 业、 办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无 无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备注 层级 情 由 况 无 市、 县共 常用 同使 用 保留 无 市、 县共 常用 同使 用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它权力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 子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项 4 5 对水 资源 论证 报告 书审 查备 案 民间 规模 性水 生生 物增 殖放 流活 动审 批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根据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业认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于管理机构应于 审查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二)专家评审组意见:(三)专家署名的 评审意见;(四)经审定的报告书(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五) 与审查过程有关的其它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 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规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农业部第20号令)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 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 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 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经审查 符合本规定的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应当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的增殖放流活动 的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 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确定。 承 收费(行 实施 前置 办 收)依据 对象 条件 机 和标准 构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备注 层级 情 由 况 机关 、事 业 单位 、企 水资 业、 办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无 市、 县共 常用 同使 用 保留 无 市、 县共 非常用 同使 用 保留 机关 、事 业 单位 、企 水产 业、 站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无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它权力类) 单位:永济市水利局 序 权力 子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项 6 排污 口登 记 承 收费(行 实施 前置 办 收)依据 对象 条件 机 和标准 构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 排污 ,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企业 河道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汇总并逐 或个 站 人 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无 无 行 部门意 行使 使 见及理 备注 层级 情 由 况 市、 县共 非常用 同使 用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