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城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注册股).docx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 事项名称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二、 事项编码 7900-A-17300-140602 三、 实施部门 朔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 适用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六、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 年修订)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 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 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 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该分公 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 年 修订)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 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 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 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 记。 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 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 业执照。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 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八 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 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 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 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 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 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修订)第九 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 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 提交批准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 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 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 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第十二条 合 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 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 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 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 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 记 。 七、 办理条件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 (五)有公司住所。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 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 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 申办材料 【1】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 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 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 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发 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 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根据《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 东会决议。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 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 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5.住所使用 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 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 书》。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 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 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 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 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 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 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 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 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住所的,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 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 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 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 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 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 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 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 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 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 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 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 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 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 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 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 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股权交割证明。◆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 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上各项涉 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 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 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 业执照正、副本。 【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 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 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 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公司 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 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 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 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 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 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 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 免职信息即可)。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 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 件。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 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3.股东会、股东 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 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 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 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 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4.国有独资公司申 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 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 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 营业执照正、副本。 【6】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 书》。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 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 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 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 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 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 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 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 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 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 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 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 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 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件复印件。 【8】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 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 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 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 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 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 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 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 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 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 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件复印件。◆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 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 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 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 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 一级工会出具证明。◆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 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 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 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3.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 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9】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 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 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3.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 批准文件复印件。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 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 的证明。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10】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 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 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 (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 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 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地址的使用证明。4.营业 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 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 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 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 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 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 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 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 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 照复印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 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变更地址 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 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变更资金 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 额证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 范提交相应的材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 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已 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2】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 书》。2.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3.已领 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13】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 资格证明。◆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 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合伙人提 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 协议。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 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 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 评估作价证明)。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6.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 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 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 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 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 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3.经营 场所使用证明。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 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 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6.合伙企业营业 执照复印件。 【15】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 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 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 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 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 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 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件复印件。◆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 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 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 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 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 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 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退伙 变更的,第 2 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 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新合伙人入伙 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 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合 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合 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合伙 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6)其他 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法人、其他组 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 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 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合 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 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其他登记事项变更, 无需提交本项材料。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 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 或补充的合伙协议。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 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6.涉及 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 伙协议。◆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 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事 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 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 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 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 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 关申报。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 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 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 信息即可)。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4.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 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7】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 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3.全体合 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 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 业执照正、副本。 【1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 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3.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 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 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9】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 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3.企业住 所使用证明。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 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2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 书》。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 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 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5.个 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 证明文件◆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 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 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 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 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变更企业住所的,应 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 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 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 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他登记事 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 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 执照内容的)。4.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增设分支机构备 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撤销分支机 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其 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2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 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 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 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变更后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 人免去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文件、委派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 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 签署确认委派、免职信息即可)。◆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 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 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 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 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交个 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 交材料。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2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 算报告。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 为清算人的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 照正、副本。 【2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 书》。2.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 清算人的证明。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 副本。 九、 办理方式 窗口/电子化 十、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证照登记 十一、 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 十二、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十四、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 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 监督投诉渠道 40060349188009 十七、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 十八、 办理流程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二、事项编码 7900-A-17500-140602 三、实施部门 朔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适用范围 自然人和家庭 六、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 年修订)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 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 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 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 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 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 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 【部委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9 年 8 月 8 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4 号)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 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 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 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七、办理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八、申办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 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 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 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 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 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 证号码予以备案。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 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4.住所(经营场所) 信息申报承诺表。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经营者签 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 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 托的代理人签字。 【2】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提交资料 1.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的, 应当提交其签署的《个 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2. 经营者的身份证 复印件。3.经营者本人姓名、 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 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4.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 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 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 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 号码予以备案。5.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 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6.在同一登记机关辖 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 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 的身份证复印件。3.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 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4.委托代 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办理方式 窗口/电子化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证照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40060349188009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 十八、办理流程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事项编码 7900-A-17600-140602 三、实施部门 朔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适用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六、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 年修 订)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 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 盖章的章程;( 四)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 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 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 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 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 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 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 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 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 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登记管理 条例》(2014 年修订)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 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 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 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 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 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 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七、办理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 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 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 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 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 量(额)比例返还。 八、申办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 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大 会纪要。4.全体设立人签署的章程。5.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成员为农民的,提 交户口簿;或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成员为非农民 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成员为企业的,提交 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 记证书复印件。◆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 证复印件。6. 全体出资成员签署确认的出资清单,以及 成员名册(已填写了申请书附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 资清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成员名册”的,无需重 复提交本项材料) 。7.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 份证件复印件。(如任职了监事的,还需提交监事的任职 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8.住所使用证明。9.农民专业 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 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 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 会作出的变更决议。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住 所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成员出 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署、法定代表人签 字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变更业 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 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变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及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6.营业执照副本(使用全 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电子图像) 。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清算 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 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成 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 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 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4.成员大会、成员代表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通过报纸公告的 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通过国家企业公示系统公告的 提交公告信息样张(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6.清 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7.因合并、分立而 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第 1、2 项 的材料和营业执照正、副本,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 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 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8.有分 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 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9.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办理方式 窗口/股室办理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证照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40060349188009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 十八、办理流程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事项编码 7900-F-00400-140602 三、实施部门 朔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五、适用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六、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 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部委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16 年修订)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19 年修订)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 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 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七、办理条件 1.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 办理出质登记 2.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 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 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 质登记。 3.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 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 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申办材料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 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 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 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 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 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 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 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 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 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出质 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 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3.属于出质人、 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 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 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 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 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 【3】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的提供)。 九、办理方式 窗口/股室办理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证照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40060349188009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 十八、办理流程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备案 二、事项编码 7900-A-17900-140602 三、实施部门 朔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适用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六、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修订)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19 年 8 月 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4 号)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 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 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 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 审查、核准、发照、公告。(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 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 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 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订案送原公司登记 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 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 《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分 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七、办理条件 八、申办材料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 2.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未涉及登记事项;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 4.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 关备案。 九、办理方式 窗口/股室办理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 十一、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40060349188009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 十八、办理流程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二、事项编码 7900-E-00200-140602 三、实施部门 朔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裁决 五、适用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六、设立依据 【部委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12 年修 订)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 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 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 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 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 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 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 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 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 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 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 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 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 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 应当按以下程序在 6 个月内作出处理:(一)查证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二)调查核实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 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 1 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 交书面意见;(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争议处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监[2019]180 号) 第三条 各级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本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企 业名称争议。不在同一机关登记的,由被申请人登记机关负 责处理企业名称的争议,上级登记机关负责负责名称争议的 指导工作。 七、办理条件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 似而发生争议。 八、申办材料 1. 《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 2. 身份证明; 3. 举证材料 九、办理方式 窗口/股室办理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一、办理时限 6 个月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40060349188009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 十八、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