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 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 、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1 1200-C00800140829 影响市容 和环境卫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生的处罚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 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 、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 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 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 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 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 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 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 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 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2 对单位和 个人擅自 在城市桥 1200-C梁上架设 00900各类管线 140829 、设置广 告等辅助 物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 护维修办法》(2013年7月1日第11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建设部令 第118号发布)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 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3 4 对未经城 市人民政 府市容环 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 门同意, 擅自设置 大型户外 广告,影 响市容的 ;未经城 市人民政 府市容环 1200-C- 境卫生行 01000- 政主管部 140829 门批准, 擅自在街 道两侧和 公共场地 堆放物料 ,搭建建 筑物、构 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 ,影响市 容的;未 经批准擅 自拆除环 境卫生设 施或者未 按批准的 对不符合 拆迁方案 城市容貌 进行拆迁 1200-C- 标准、环 境卫生标 01100- 的处罚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 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 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 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 拆迁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140829 准的建筑 物或者设 施的处罚 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 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 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 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 5 对损坏各 类环境卫 生设施及 其附属设 1200-C施的;盗 01200窃、损坏 140829 各类环境 卫生设施 及其附属 设施的处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 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 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 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 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 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6 7 8 9 10 对未取得 设计、施 工资格或 者未按照 1200-C资质等级 01300承担城市 140829 道路的设 计、施工 任务的; 未按照城 市道路设 计、施工 技术规范 对擅自使 设计、施 用未经验 1200-C- 工的;未 收或者验 01400- 按照设计 收不合格 140829 图纸施工 的城市道 或者擅自 路的处罚 修改图纸 的处罚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 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 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公民 90天 90天 无 公民 90天 90天 无 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 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 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 号) 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对未对设 在城市道 路上的各 种管线的 1200-C检查井、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01500箱盖或者 140829 城市道路 附属设施 的缺损及 时补缺或 者修复的 ;未在城 市道路施 对损坏环 工现场设 卫基础设 1200-C- 置明显标 施及影响 01601- 志和安全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市容市貌 140829 防围设施 行为的处 的;占用 罚 城市道路 期满或者 挖掘城市 道路后, 不及时清 对损坏环 理现场的 卫基础设 1200-C- ;依附于 施及影响 01602- 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市容市貌 140829 建设各种 行为的处 管线、杆 罚 线等设施 ,不按照 规定办理 批准手续 的;紧急 抢修埋设 在城市道 路下的管 线,不按 照规定补 办批准手 续的;未 按照批准 的位置、 面积、期 限占用或 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 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 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 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 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 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地方规章】《山西省城市市容和 的;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 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 月15日《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 生管理实施办法》在1994.09.15由 第34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这一者, 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 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 第30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批准手续的; 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 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 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 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头等废弃物的;的; 下的罚款:(一)不遵守规定随地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蒂的;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 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 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 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 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山西 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 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法》在1994.09.15由山西省人民政 第34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这一者, 府颁布)第30条第8项:有下列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 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 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 00元以下的罚款:(八)不履行 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 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 圾、粪便的; 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 的。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山西 11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03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在1994.09.15由山西省人民政 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35条:未经 府颁布)第30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 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 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 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批 ,并可处以罚款。 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 公民 90天 90天 无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 施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2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04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山西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 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34条第6项 法》在1994.09.15由山西省人民政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 府颁布)第31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 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 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 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 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 泄漏、遗撒的; 元以下罚款:(三)运输流浆体、 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13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05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36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 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造成泄漏、抛撒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山西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 法》在1994.09.15由山西省人民政 府颁布)第32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 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 者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 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无党派 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可 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4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06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00元以下罚款。 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山西 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38条:损坏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法》在1994.09.15由山西省人民政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府颁布)第32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 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 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 者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 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列规定进行处罚:(二)损坏环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根 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 0元以下罚款。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0年12 月20日建设部9号令发布) 15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07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第10条第1款: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 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23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0年12 月20日建设部9号令发布) 16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08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第13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 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 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 改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公民 90天 90天 无 第23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0年12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月20日建设部9号令发布) 17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09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第14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 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23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0年12 月20日建设部9号令发布) 18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10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第15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 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 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 时公厕。 第23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1990年12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月20日建设部9号令发布) 19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11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第16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 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 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 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23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20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12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0年12 月20日建设部9号令发布) 第24条第1项:对于违反本办法,有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 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 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21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13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0年12 月20日建设部9号令发布) 第24条第2项:对于违反本办法,有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 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0年12 22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14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月20日建设部9号令发布) 第24条第3项:《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24条第2项:对于违反本办法,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 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 23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15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号令公布) 第25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 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 动。 24 25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16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17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号令公布) 第22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 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 、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0年12 月20日建设部9号令发布) 第24条第3项:对于违反本办法,有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 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 公厕使用性质的。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山西 26 27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18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19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 第38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 法》在1994.09.15由山西省人民政 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府颁布)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第32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 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 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是采取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 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 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行处罚:(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根据情节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 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 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罚款。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412号令公布) 第20条第1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 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 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 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号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 28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20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令公布) 以下罚款。 第20条第2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将 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 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 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 29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21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412号令公布) 以下罚款。 第20条第3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 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 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 30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22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以下罚款。 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412号令公布)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21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 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 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1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23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412号令公布) 第22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 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 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32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24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 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412号令公布) 第23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 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33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25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412号令公布) 第24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 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4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26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412号令公布) 第25条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 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5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27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412号令公布) 第25条第2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 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36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28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412号令公布) 第2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 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山西 37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29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 法》在1994.09.15由山西省人民政 府颁布) 第30条第7项、第8项:有下列行为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 00元以下的罚款:(七)各种经 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 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 、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 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山西省 38 对损坏环 卫基础设 1200-C施及影响 01630市容市貌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在1994.09.15由山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 第31条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 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 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 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 款:(五)建筑垃圾、渣土、生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 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 39 对城市生 活垃圾的 1200-C- 清运、收 01701- 集、运输 140829 、处置的 管理及处 罚 号令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 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 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 40 对城市生 活垃圾的 1200-C- 清运、收 01702- 集、运输 140829 、处置的 管理及处 罚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 号令公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 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 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 41 对城市生 活垃圾的 1200-C- 清运、收 01703- 集、运输 140829 、处置的 管理及处 罚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 号令公布)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 42 对城市生 活垃圾的 1200-C- 清运、收 01704- 集、运输 140829 、处置的 管理及处 罚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 号令公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 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 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 43 对城市生 活垃圾的 1200-C- 清运、收 01705- 集、运输 140829 、处置的 管理及处 罚 号令公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 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 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 以下的罚款。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44 对城市生 活垃圾的 1200-C- 清运、收 01706- 集、运输 140829 、处置的 管理及处 罚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 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 号令公布) 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 辖市、市、县人民政 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 45 对城市生 活垃圾的 1200-C- 清运、收 01707- 集、运输 140829 、处置的 管理及处 罚 号令公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 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 辖市、市、县人民政 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以5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 46 对城市生 活垃圾的 1200-C- 清运、收 01708- 集、运输 140829 、处置的 管理及处 罚 号令公布)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企业 90天 90天 无 企业 90天 90天 无 企业 90天 90天 无 企业 90天 90天 无 企业 90天 90天 无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 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 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 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 47 对城市生 活垃圾的 1200-C- 清运、收 01709- 集、运输 140829 、处置的 管理及处 罚 号令公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 担赔偿责任。 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 、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 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 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 48 对城市生 活垃圾的 1200-C- 清运、收 01710- 集、运输 140829 、处置的 管理及处 罚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 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号令公布)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 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 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9 对违反规 1200-C- 定,擅自 01800- 预售商品 140829 房行为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 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 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 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 50 对开发企 业不按规 1200-C定使用商 01900品房预售 140829 款项行为 的处罚 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8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关于修 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决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 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 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51 52 对开发企 业隐瞒有 关情况、 提供虚假 1200-C材料,或 02000者采用欺 140829 骗、贿赂 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 商品房预 售许可行 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 房地产开 1200-C- 发企业资 02100- 质证书, 140829 擅自销售 商品房行 为的处罚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 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8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关于修 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决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 企业 90天 90天 无 企业 90天 90天 无 企业 90天 90天 无 企业 90天 90天 无 企业 90天 90天 无 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 并处3万元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令第24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 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 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 定) 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 53 对开发企 业隐瞒真 实情况、 弄虚作假 1200-C骗取资质 02200证书及涂 140829 改、出租 、出借、 转让、出 卖资质证 书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 (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令第24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 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定) 令第24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 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 定) 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 资质证书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 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 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 54 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 1200-C在销售商 02300品房中违 140829 规行为的 处罚 卖资质证书的 号) 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 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 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 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 55 对房地产 中介服务 1200-C- 机构代理 02400- 销售不符 140829 合销售条 件的商品 房的处罚 号) 商品房的;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 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 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况。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 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 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 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 售商品房的。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56 57 58 59 60 对必须进 行招标的 项目而不 招标的, 1200-C将必须进 02500行招标的 140829 项目化整 为零或以 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 招标的处 关于对城 罚 市公共绿 地、居住 区绿地、 1200-C城市防护 02600林带、风 140829 景林带、 干道绿化 带及干道 两侧绿化 工程的方 案,未按 有关规定 报城市人 关于对擅 1200-C- 民政府建 自占用城 02700- 设行政主 市绿化用 140829 管部门或 地的处罚 者其上级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审批;城 关于对在 市新建、 绿地内损 改建、扩 坏草坪、 建工程项 花坛、绿 1200-C- 目同时设 篱,损坏 02800- 计、绿化 、盗窃绿 140829 工程设计 化设施; 方案未经 在树木上 建设行政 牵挂绳索 主管部门 、架设电 审查同意 线,在绿 ,未取得 地内晾晒 关于对单 建设项目 物品,停 位和个人 绿化意见 放车辆, 擅自砍伐 书;建设 1200-C- 放牧;在 、移植、 单位未按 02900- 绿地或绿 修剪城市 照审定的 140829 化带内挖 规划区内 绿化工程 坑取土、 的树木的 设计方案 堆放物料 处罚 施工,设 ;在绿地 计方案确 内搭灶生 需改变的 火,燃烧 ,未经原 废物,倾 批准机关 倒有害物 审批的处 质;擅自 罚 砍伐树木 ,就树盖 房、设置 广告牌标 语牌、刻 划钉钉、 攀折花木 等损害树 木生长;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21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 以下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199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 务会议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2008年 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2月29日山西 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修改,2010年12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8日山西 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再次修改)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 地、城市防护林带、风景林带、干 道绿化带及干道两侧单位绿化工程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的设计方案。须按有关规定报城市 199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 务会议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2008年 部门或者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 审批。 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 布) 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2月29日山西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 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修改,2010年12 目其主体工程与配套绿化工程应当 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 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 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8日山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 、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 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再次修改) 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第二款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 ,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 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 ,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相应补 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足绿化用地面积。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199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务会议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2008年 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单位 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 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 附属绿地)。 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2月29日山西 ,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 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修改,2010年12 施。 用城市绿地的,须经住房和城乡建 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 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 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8日山西 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再次修改) 一次占用城市绿地1公顷以上的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 ,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及其设施的行为: 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占 【地方规章】 《山西省城市绿化 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二 用城市绿地0.1公顷以上的,须报 实施办法》(1996年8月1日省人民 )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省政府令第80 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 号发布,2008年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 牧;(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 款和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 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 取土、堆放物料;(四)在绿地内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化用地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年2月29日山西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 修改,2010年12月31日山西省人民 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 质:(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 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可处 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钉钉 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011年1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六)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31号再次修改) 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内挖沙取土;(七)其他损害绿地 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 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的树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 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城市树木的,必须经住房和城乡建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 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 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 树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补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 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十株以上 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 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 须由建设行政主督部门指定的城市 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 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 偿责任。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61 62 63 64 65 关于对未 经同意擅 自在城市 公共绿地 1200-C内开设商 03000业、服务 140829 摊点和对 不服从公 共绿地管 理单位管 理的商业 对在城市 、服务摊 照明设施 点的处罚 上刻划、 涂污;在 1200-C城市照明 03100设施安全 140829 距离内, 擅自植树 、挖坑取 土或者设 置其他物 房产面积 体,或者 测算中不 倾倒含酸 执行国家 、碱、盐 标准、规 1200-C- 等腐蚀物 范和规定 03300- 或者具有 的:在房 140829 腐蚀性的 产面积测 废渣、废 算中弄虚 液;擅自 作假、欺 在城市照 骗房屋权 明设施上 利人的; 房屋租赁 张贴、悬 房产面积 合同订立 挂、设置 测算失误 后三十日 宣传品、 ,造成重 内,房屋 1200-C- 广告;擅 大损失的 租赁当事 03500- 自在城市 处罚。 人未到租 140829 照明设施 赁房屋所 上架设线 在地直辖 缆、安置 市、市、 其它设施 县人民政 或者接用 府建设(房 对履带车 电源;擅 地产)主管 、铁轮车 自迁移、 部门办理 或者超重 拆除、利 房屋租赁 、超高、 用城市照 1200-C- 登记备案 超长车辆 明设施的 03600- 的,房屋 擅自在城 处罚; 140829 租赁登记 市道路上 备案内容 行驶;依 发生变化 附于城市 、续租或 道路建设 者租赁终 各种管线 止的,当 、杆线等 事人二十 设施,不 日内,未 按照规定 到原租赁 办理批准 登记备案 手续的处 的部门办 罚 理房屋租 赁登记备 案的变更 、延续或 者注销手 续的处罚 。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199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 ) 务会议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2008年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 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 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2月29日山西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修改,2010年12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 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 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 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8日山西 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再次修改)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 第二十二条 90天 90天 无 单 位 个 人 90天 90天 无 测绘单位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 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 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 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 或者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2月 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 27日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 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设部第4号令发布) 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 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 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 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 偿责任。 下列行为: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 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建设行政 污;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 告。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 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 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 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 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 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 液; 建设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 国家测绘局第83号) 、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 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 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三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 照明设施;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 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 正常运行的行为。 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 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部门规章】建设部《商品房屋租 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 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中华 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号)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 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失。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 设厅《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 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颁布) 施细则(2011年8月17日晋建房字【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2011】303号) 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第二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 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 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得超过三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 万元的罚款。 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 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 的;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 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 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 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没在城市道路下 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 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 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 66 1200-C- 擅自改动 03700- 市政燃气 140829 设施 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 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 燃气企业 90天 90天 无 燃气企业 90天 90天 无 燃气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 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00年9 。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 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 67 未取得燃 1200-C气供气站 03800点许可证 140829 经营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5000元以下罚款。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 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从事燃 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二)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的合并 、分立、歇业未办理燃气企业资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 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三)燃气供气站点未取得供气许 ,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 第四十五条 68 1200-C- 未取得燃 03900- 气经营许 140829 可证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 可证供气的; (四)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 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 (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 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施进行检修的。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前款第(三)、(四)、(五)项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 责任。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 质证书。 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 69 70 建设单位 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 1200-C或者开工 04100报告未经 140829 批准擅自 施工的处 罚 对建设单 位采用欺 1200-C- 骗、贿赂 04200- 等不正当 140829 手段取得 施工许可 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 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 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 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 过,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 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 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 事责任。 处以罚款。 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 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建部 的罚款。 第18号令颁布)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 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 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七十三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 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 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 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 ,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5日住建部第18号令颁 布)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71 对建设单 位隐瞒有 关情况或 1200-C者提供虚 04300假材料申 140829 请施工许 可证的处 罚 (2014年6月25日住建部第18号令颁 布)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 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73 对发包单 位将工程 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 1200-C资质条件 04400的承包单 140829 位的、未 取得资质 证书承揽 工程的、 超越资质 等级承揽 业务的处 对采取不 罚 正当手段 1200-C取得资质 04500证书和使 140829 用资质证 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 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 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 22号颁布)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 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 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 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 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款。 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 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 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 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 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承揽工程的。 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 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号颁布) 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 。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 质量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 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 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 请和增项申请: 规定的,由县级 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 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74 转让、出 借资质证 书或者以 1200-C其他方式 04600允许他人 140829 以本企业 的名义承 揽工程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第三十五条 款。 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院令第279号) 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 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 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 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 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 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 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 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 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第三十六条 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 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 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款2% 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 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75 对工程监 1200-C理单位转 04800让监理业 140829 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院令第279号) 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 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 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的罚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证书。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第三十七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 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 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 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76 对违法发 包、转包 1200-C、违法分 04900包及挂靠 140829 等违法行 为的处罚 》(2014年6月25日建设部第18号令 颁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 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 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 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 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 77 对建设项 目必须实 1200-C行工程监 05000理而未实 140829 行工程监 理的处罚 过,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 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 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78 79 对建设单 位未按照 建筑节能 强制性标 1200-C准委托设 05100计,擅自 140829 修改节能 设计文件 ,明示或 暗示设计 单位、施 工单位违 反建筑节 对设计单 能设计强 位未按照 1200-C- 制性标准 建筑节能 05200- ,降低工 强制性标 140829 程建设质 准进行设 量的处罚 计的处罚 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 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 年10月28日第7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部令第143号发布)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 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 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 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 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 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 年10月28日第7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建设部令第143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 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 年10月28日第7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建设部令第143号发布) 80 对未按照 1200-C- 节能设计 05300- 进行施工 140829 的施工单 位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 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 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 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 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 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 8日建设部令第162号公布) 81 1200-C- 廉租住房 05401- 违规行为 140829 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申请人 90天 90天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 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档案 申请人 90天 90天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 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档案 90天 90天 无 90天 90天 无 90天 90天 无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 予警告。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 8日建设部令第162号公布)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 82 1200-C- 廉租住房 05402- 违规行为 140829 的处罚 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部门 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 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 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 05月28日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 83 1200-C- 公租房违 05501- 规保障行 140829 为的处罚 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租 赁住房所 有权人及 其委托的 运营单位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 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 05月28日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 84 1200-C- 公租房违 05502- 规保障行 140829 为的处罚 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租 赁住房所 有权人及 其委托的 运营单位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 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 05月28日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 85 1200-C- 公租房违 05503- 规保障行 140829 为的处罚 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 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 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 赁住房所 有权人及 其委托的 运营单位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办法》(2012年05月28日建设部令第 86 1200-C- 公租房违 05504- 规保障行 140829 为的处罚 申请人 90天 90天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 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档案 申请人 90天 90天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 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档案 承租人 90天 90天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 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90天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 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90天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 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11号发布)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办法》(2012年05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1号发布) 第三十五条 87 1200-C- 公租房违 05505- 规保障行 140829 为的处罚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 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 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 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 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 办法》(2012年05月28日建设部令第 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 11号发布)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88 1200-C- 公租房违 05506- 规保障行 140829 为的处罚 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 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 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办法》(2012年05月28日建设部令第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 11号发布) 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 89 1200-C- 公租房违 05507- 规保障行 140829 为的处罚 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 承租人 90天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 罚款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途的; 办法》(2012年05月28日建设部令第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 11号发布) 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 90 1200-C- 公租房违 05508- 规保障行 140829 为的处罚 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 罚款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 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 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 90天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办法》(2012年05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1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 91 1200-C- 公租房违 05509- 规保障行 140829 为的处罚 90天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 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 承租人 90天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 罚款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活动的; 办法》(2012年05月28日建设部令第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 11号发布) 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 承租人 90天 90天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 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90天 90天 无 企业 90天 90天 无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 92 1200-C- 公租房违 05510- 规保障行 140829 为的处罚 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 款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 93 对建设单 位未保证 安全费用 1200-C和安全措 05600施未向有 140829 关部门备 案行为的 处罚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 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 布)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 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 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 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94 95 对建设单 位对勘察 、设计、 施工、工 1200-C程监理等 05700单位提出 140829 不符合安 全生产法 律、法规 和强制性 标准规定 对采用新 的要求的 结构、新 ;要求施 材料、新 工单位压 工艺的建 1200-C- 缩合同约 设工程和 05800- 定的工期 特殊结构 140829 的;将拆 的建设工 除工程发 程,设计 包给不具 单位未在 有相应资 设计中提 质等级的 出保障施 施工单位 工作业人 的处罚 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 安全事故 的措施建 议的处罚 告。【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 布)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 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 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 求的; 布)(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 第五十六条 定的工期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 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 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 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 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96 97 98 99 100 对监理单 位未对施 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 1200-C全技术措 05900施或者专 140829 项施工方 案进行审 查的;发 现安全事 故隐患未 及时要求 对注册执 施工单位 业人员未 整改或者 执行法律 1200-C- 暂时停止 、法规和 06000- 施工的; 工程建设 140829 施工单位 建制性标 拒不整改 准行为的 或者不停 处罚 止施工, 未及时向 对为建设 有关主管 工程提供 部门报告 机械设备 的;未依 和配件的 1200-C- 照法律、 单位,未 06100- 法规和工 按照安全 140829 程建设强 施工的要 制性标准 求配备齐 实施监理 全有效的 的处罚 保险、限 位等安全 对出租单 设施和装 位出租未 置的行为 经安全性 的处罚 能检测或 1200-C者经检测 06100不合格的 140829 机械设备 和施工机 具及配件 的行为的 处罚 对施工起 重机械和 整体提升 脚手架、 1200-C模板等自 06200升式架设 140829 设施安装 、拆卸单 位未编制 拆装方案 、制定安 全施工措 施的;未 由专业技 术人员现 场监督的 ;未出具 自检合格 证明或者 出具虚假 证明的; 未向施工 单位进行 安全使用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企业 90天 90天 无 公民 90天 90天 无 企业 90天 90天 无 企业 90天 90天 无 企业 90天 90天 无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布) 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 审查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 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 工的; 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 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报告的; 事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 布)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 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 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 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 布)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 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 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 布)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 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 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 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 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 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 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 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101 102 103 104 对施工前 未对有关 安全施工 的技术要 求作出详 细说明的 、未根据 不同施工 阶段和周 1200-C- 围环境及 06300季节、气 140829 候的变化 ,在施工 现场采取 相应的安 全施工措 施,或者 在城市市 区内的建 设工程的 施工现场 对安全防 未实行封 护用具、 闭围挡的 机械设备 、在尚未 、施工机 1200-C- 竣工的建 具及配件 筑物内设 06500在进入施 置员工集 140829 工现场前 体宿舍的 未经查验 、施工现 或者查验 场临时搭 不合格即 建的建筑 投入使用 物不符合 的、使用 对施工单 安全使用 未经验收 位的主要 要求的、 或者验收 负责人、 未对因建 1200-C- 不合格的 项目负责 设工程施 06600- 施工起重 人未履行 工可能造 140829 机械和整 安全生产 成损害的 体提升脚 管理职责 毗邻建筑 手架、模 的处罚 物、构筑 板等自升 物和地下 式架设设 管线等采 对明示或 施的、委 取专项防 者暗示设 托不具有 护措施的 计或者施 相应资质 处罚 工违反工 的单位承 1200-C程建设强 担施工现 06700制性标准 140829 场安装、 ,降低工 拆卸施工 程质量的 起重机械 、施工图 和整体提 设计文件 升脚手架 未经审查 、模板等 或者审查 自升式架 不合格, 设设施的 擅自施工 、在施工 的处罚 组织设计 中未编制 安全技术 措施、施 工现场临 时用电方 案或者专 项施工方 案的处罚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 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90天 90天 无 90天 90天 无 企业 90天 90天 无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 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企业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 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 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 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 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 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 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 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 、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 布)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 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 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使用的; 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 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第25次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 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 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务院令第279号) 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第五十六条 事责任。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 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 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 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 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 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 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 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 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 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 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 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第25次 105 对未按照 国家规定 1200-C办理工程 06800质量监督 140829 手续的处 罚 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 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 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第25次 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06 对明示或 者暗示施 1200-C工单位使 06900用不合格 140829 的建筑材 料处罚 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 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 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 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 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 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 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07 108 109 对未按照 国家规定 将竣工验 收报告、 1200-C有关认可 07000文件或者 140829 准许使用 文件报送 备案的处 罚 对未组织 竣工验收 或验收不 合格,擅 1200-C自交付使 07100用的、对 140829 不合格的 工程按合 格验收的 处罚 对建设工 程竣工验 收后,建 设单位未 1200-C向建设行 07200政主管部 140829 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 门移交建 设项目档 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年1月10日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 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 2000年4月4日第22次部常委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 发布 ) 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 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 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 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 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 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 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 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 罚款。 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第25次 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 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 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 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 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 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 程验收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第25次 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 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第25次常 110 对勘察单 位未按照 1200-C工程建设 07300强制性标 140829 准进行勘 察的处罚 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 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 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111 112 对设计单 位未根据 勘察成果 文件进行 1200-C设计的; 07400设计单位 140829 指定建筑 材料、构 配件的生 产厂、供 应商的; 对施工单 设计单位 位在施工 未按照工 中偷工减 程建设强 料的,使 1200-C- 制性标准 用不合格 07500- 进行设计 的建筑材 140829 的处罚 料的,或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 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 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第25次常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 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 院令第279号发布) 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113 114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 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 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 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第25次 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 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 者有不按 照工程设 计图纸或 者施工技 对施工单 术标准施 位未对建 工的处罚 筑材料、 建筑构配 1200-C件、设备 07600和商品混 140829 凝土进行 检验,或 者未对涉 及结构安 全的试块 、试件以 对施工单 及有关材 位不履行 料取样检 1200-C- 保修义务 测的处罚 07700- 或者拖延 140829 履行保修 义务的处 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 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 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第25次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资质证书。 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 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第25次 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 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115 116 117 118 对监理单 位与建设 单位或者 施工单位 1200-C串通,降 07800低工程质 140829 量的;将 不合格的 工程、建 筑材料、 构配件和 对监理单 设备按照 位与被监 合格签字 理工程的 的处罚 施工单位 1200-C以及材料 07900、构配件 140829 供应单位 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 他利害关 系承担该 对涉及建 项建设工 筑主体或 程的监理 者承重结 业务的处 构变动的 1200-C- 罚 装修工程 08000,没有设 140829 计方案擅 自施工的 ;房屋建 筑使用者 在装修过 程中擅自 对建设单 变动房屋 位采用虚 建筑主体 1200-C- 假证明文 和承重结 08100- 件办理工 构的处罚 140829 程竣工验 收备案的 处罚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第25次 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工程监理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规划区供 用水单位 90天 90天 无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 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 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 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第25次 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 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 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第25次 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 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 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 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 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 赔偿责任。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 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第22 次部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 )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 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 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 对盗用、 转供城市 供水的、 危害供水 1200-C设施安全 08200的、擅自 140829 连接供水 管网的、 在供水管 网上直 接装泵抽 水的处罚 【地方法规】《山西省城市供水和 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0年1月18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元月 18日审议通过,公布实施)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并处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情节严重的,除下列第(二)项 行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的;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 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 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 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 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 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 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地方法规】《山西省城市供水和 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0年1月18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20 未经审核 1200-C擅自取用 08300城市地下 140829 水的处罚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元月 18日审议通过,公布实施)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用水单位 或个人 90天 90天 无 用水户 90天 90天 无 用水单位 或个人 90天 90天 无 用水单位 或个人 90天 90天 无 用水单位 或个人 90天 90天 无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 正,并可限制或者核减其他水量; 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供水: (一)未经审核同意取用城市规划 区内地下水的;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121 拒不安装 1200-C- 生活用水 08400- 分户计量 140829 水表的处 罚 规定》(1988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 第十九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 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 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 【地方法规】《山西省城市供水和 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0年1月18 122 建筑工程 未配套建 1200-C- 设节约用 08500- 水设施或 140829 节水设施 验收不合 格的处罚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元月 18日审议通过,公布实施)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 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 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 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 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 例》(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 123 用水单位 和个人新 1200-C- 增和增加 08600- 用水量, 140829 未申请核 定用水计 划的处罚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水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量,未申请核 定用水计划指标的,由节约用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 【地方法规】《山西省城市供水和 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0年1月18 【地方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24 洗车、洗 浴、滑雪 、现场制 1200-C售饮用水 08700等用水户 140829 未安装节 水设施的 处罚 例》(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元月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18日审议通过,公布实施) 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列行为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改正,并可限制或者核减其供水量 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其供水: (一)洗浴、滑雪场、现场制售饮 (一)未经审核同意取用城市规划 用水等用水户未安装节水设施、器 区内地下水的;(二)违反规定擅 具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自供水的;(三)擅自转让用水计 罚款。 划指标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改 变用水性质的;(五)应当进行水 平衡测试而未进行测试的。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地方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 例》(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通过) 125 1200-C- 擅自停用 08800- 节水设施 140829 的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 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节约用水行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用水单位 或个人 90天 90天 无 排水户 90天 90天 无 污水处理 运营企业 90天 90天 无 污水处理 运营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 定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扣减当年或下一年的用水指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126 不缴纳污 1200-C水 08900处理费的 140829 处罚 标,其中(二)擅自拆除或停用节水 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 工程设施的;(三)继续生产和使 2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41 用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号公布)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 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 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27 128 污水处理 运营单位 未按规定 监测进出 1200-C污水水质 09000、未报送 140829 污水水质 、水量等 信息、擅 自停运污 水处理设 施、对产 对污水处 生的污泥 理运营单 不按规定 1200-C- 位未按规 处理或没 09100- 定检修污 有处理的 140829 水处理设 跟踪记录 施,造成 的处罚 事故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 2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41 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 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 营成本 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 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 2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41 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 号公布) 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 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限制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 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 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 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 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 129 对损害、 侵占城市 1200-C- 道路(包 09200- 括桥梁) 140829 及其附属 设施行为 的处罚 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安全运行的; 号)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 、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 事故抢修的; 下列行为: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 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 ; 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 和财产损失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 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 行驶; 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 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 /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 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 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 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行为。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130 131 对房地产 企业不按 1200-C照规定办 09300理资质变 140829 更手续的 处罚 对未取得 资质证书 或者超越 1200-C- 资质等级 09400- 从事房地 140829 产开发经 营、擅自 销售商品 房的处罚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48号令)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二十、 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 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 132 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 项目工程 1200-C质量低劣 09500,发生重 140829 大工程质 量事故的 处罚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 (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 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 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 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 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执照。 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 133 134 对房地产 企业在商 品住宅销 售中不按 1200-C照规定发 09600放《住宅 140829 质量保证 书》和《 住宅使用 说明书》 的处罚 对房地产 中介人员 未取得中 1200-C介从业资 09700格证书擅 140829 自从事中 介服务活 动的处罚 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 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四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 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 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申请注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册后,方可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 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只 能受聘于上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 构;未受聘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 条规定,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证书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135 136 137 138 139 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 在未解除 商品房买 1200-C卖合同前 09800,将作为 140829 合同标的 物的商品 房再行销 售给他人 的处罚 对房地产 经纪机构 和人员未 按规定或 1200-C违反规定 09900从事经纪 140829 服务的, 擅自对外 发布房源 信息的, 擅自划转 客户交易 结算金的 处罚 对房地产 1200-C估价机构 10000违规行为 140829 的处罚 对房地产 估价师以 欺骗、贿 赂等不正 1200-C当手段取 10100得注册证 140829 书的;未 注册擅自 以注册名 义从事房 地产估价 活动的; 违反规定 未办理变 对房地产 1200-C- 更注册仍 估价师违 10200- 执业的处 规行为的 140829 罚 处罚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 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 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 、发改委、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 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 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 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 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四条 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 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七、四十 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九、五十、五十三条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四条 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 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 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 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 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 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 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 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 服务合同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五、三十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 六、三十七条 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第三十五条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 。 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 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 十七、四十九、五十、五十三条: 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第四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 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 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 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 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 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三十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八条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 得有下列行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 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 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 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 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 任。 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 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 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 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 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 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 构不备案的。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 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 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 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 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 的其他行为。 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 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 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 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 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140 对注册估 价师或聘 用单位未 1200-C按要求提 10300供房地产 140829 估价师信 用档案信 息的处罚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 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燃气企业 90天 90天 无 燃气企业 90天 90天 无 燃气企业 90天 90天 无 燃气企业 90天 90天 无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 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六 条 141 对燃气经 1200-C- 营者在经 10400- 营中违法 140829 行为的处 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 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 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 142 143 144 对燃气经 营者未按 照国家有 关工程建 1200-C设标准和 10500安全生产 140829 管理规定 ,设置燃 气设施防 腐、绝缘 、防雷、 对燃气用 降压、隔 户及相关 离等保护 单位和个 装置和安 1200-C- 人、燃烧 全警示标 10600- 器具生产 志的,或 140829 单位和销 者未定期 售单位违 进行巡查 法行为的 、检测、 处罚 维修和维 护的,未 采取措施 及时消除 燃气安全 对从事影 1200-C- 事故隐患 响燃气设 10700- 的处罚。 施安全行 140829 为的处罚 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 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八 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条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 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 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 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 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 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 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 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 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 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 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 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九 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 条 检查。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 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 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 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 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 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条 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 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 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 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 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 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 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 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 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 、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处罚。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 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 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 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 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 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 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 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进行处罚。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145 146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对侵占、 毁损、擅 自拆除、 移除燃气 1200-C设施或者 10800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擅自改动 140829 市政燃气 设施,损 毁、覆盖 、涂改、 擅自拆除 或移动燃 气设施安 对建设单 全警示标 位违反有 1200-C- 志的处罚 10900- 关保证质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140829 量规定的 处罚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 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一 条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 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 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 燃气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 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 院第279条)第五十六、第七十三条 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 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 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5000元以下罚款。 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 147 148 149 对建设单 位未在规 1200-C- 定期限内 11000- 办理工程 140829 竣工验收 备案的处 罚 对建设单 位未组织 竣工验收 擅自交付 1200-C使用,验 11100收不合格 140829 的建设工 程按照合 格工程验 收的、对 需重新组 对建设工 织竣工验 程竣工验 收的工程 收后,建 在重新组 1200-C- 设单位未 织竣工验 11200- 按规定及 收前擅自 140829 时移交和 使用的处 报送建设 罚 项目档案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九 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十一条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 量监督手续的; 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 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设备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 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 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 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 文件报送备案的。 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 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 院第279条)第五十八、七十三条;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 之十以下的罚款。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 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 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 院第279号) 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七十三条;《山西省建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 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 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 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 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 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 款2%以上4%以下罚款。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向建 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 单位未向城建档案机构申请工程档 案预验收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 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工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第七十三 条 150 对监理单 1200-C位违反保 11300证质量规 140829 定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签字的。 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第七十三 151 对监理单 位与被监 1200-C理单位存 11400在利益关 140829 系行为的 处罚 第七十三条 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 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之十以下的罚款。 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 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152 对施工单 位明示或 暗示检测 机构出具 1200-C虚假检测 11500报告,篡 140829 改伪造检 测报告, 弄虚作假 送检测试 样的处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 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条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第三十一条 之十以下的罚款。 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 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 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 十五条 153 对施工单 1200-C- 位违规使 11600- 用新材料 140829 、新技术 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 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 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 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 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 十六条 154 对擅自变 1200-C动房屋抗 11700震设施的 140829 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 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 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 十七、第二十八条 155 对违反抗 1200-C震加固有 11800关规定的 140829 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 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 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 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 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条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156 对委托方 1200-C- 违规委托 11900- 检测和检 140829 测弄虚作 假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 以1万元以下罚款。 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 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 条 157 对检测单 1200-C位违反有 12000关管理规 140829 定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 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 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 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 158 对检测机 1200-C构出具虚 12100假检测报 140829 告的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 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 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 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 测业务的。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 159 对施工单 位在工程 1200-C- 发包与承 12200- 包中索贿 140829 、受贿、 行贿的处 罚 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 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160 对建设单 1200-C- 位将建设 12300- 工程肢解 140829 发包的处 罚 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 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 161 162 163 对勘察、 设计单位 1200-C将承包的 12400工程转包 140829 、违法分 包的处罚 对工程监 理单位不 按照委托 监理合同 1200-C的约定履 12500行监理义 140829 务与建设 单位或施 工单位串 通,弄虚 作假降低 工程质量 的处罚 对监理单 1200-C位违法开 12600展监理业 140829 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 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 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 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 二条;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 资质证书。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 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 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 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 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 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 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 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 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 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 90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 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 ,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 90天 金拨付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 的,予以没收。 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七条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 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 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 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 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 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 销资质证书。 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 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164 对招标代 理机构泄 露应当保 密的与招 1200-C标投标活 12700动有关的 140829 情况和资 料的,或 者与招标 人、投标 人串通损 害国家利 益、社会 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 的处罚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 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 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 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 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 效。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165 166 167 对招标人 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 制或者排 1200-C斥潜在投 12800标人的, 140829 对潜在投 标人实行 歧视待遇 的,强制 要求投标 对依法必 人组成联 须进行招 合体共同 标的项目 投标的, 的招标人 1200-C- 或者限制 向他人透 12900- 投标人之 露已获取 140829 间竞争的 招标文件 处罚 的潜在投 标人的名 称、数量 或者可能 对投标人 影响公平 相互串通 竞争的有 投标或者 关招标投 与招标人 1200-C- 标的其他 串通投标 13000- 情况的, 的,投标 140829 或者泄露 人以向招 标底的处 标人或者 罚 评标委员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168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 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 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 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 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会成员行 贿的手段 谋取中标 对投标人 的处罚 以他人名 义投标或 1200-C者以其他 13100方式弄虚 140829 作假,骗 取中标的 处罚 执法依据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 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标法》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169 对依法必 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 ,招标人 1200-C违反本法 13200规定,与 140829 投标人就 投标价格 、投标方 案等实质 性内容进 行谈判的 处罚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标法》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 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 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 吊销营业执照。 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 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170 171 172 173 174 对评标委 员会成员 收受投标 人的财物 1200-C或者其他 13300好处的, 140829 评标委员 会成员或 者参加评 标的有关 工作人员 对招标人 向他人透 在评标委 露对投标 员会依法 文件的评 推荐的中 1200-C- 审和比较 标候选人 13400- 、中标候 以外确定 140829 选人的推 中标人的 荐以及与 ,依法必 评标有关 须进行招 的其他情 标的项目 况的处罚 在所有投 对中标人 标被评标 将中标项 委员会否 目转让给 决后自行 他人的, 1200-C- 确定中标 将中标项 13500- 人的处罚 目肢解后 140829 分别转让 给他人的 ,违反本 法规定将 中标项目 对招标人 的部分主 与中标人 体、关键 不按照招 性工作分 标文件和 1200-C- 包给他人 中标人的 13600- 的,或者 投标文件 140829 分包人再 订立合同 次分包的 的,或者 处罚 招标人、 中标人订 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 内容的协 对中标人 议的处罚 1200-C- 不履行与 13700- 招标人订 140829 立的合同 的处罚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 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 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 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 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 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 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标法》 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 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 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 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 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 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 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 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 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 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175 176 177 178 179 对在不同 媒介发布 的同一招 1200-C标项目的 13800资格预审 140829 公告或者 招标公告 的内容不 一致,影 响潜在投 对(一) 标人申请 依法应当 资格预审 公开招标 或者投标 而采用邀 1200-C- 的处罚 请招标; 13900(二)招 140829 标文件、 资格预审 文件的发 售、澄清 、修改的 招标代理 时限,或 机构在所 者确定的 代理的招 提交资格 标项目中 1200-C- 预审申请 投标、代 14000- 文件、投 理投标或 140829 标文件的 者向该项 时限不符 目投标人 合招标投 提供咨询 标法和本 的,接受 条例规定 委托编制 对招标人 ;(三) 标底的中 超过《中 接受未通 介机构参 华人民共 过资格预 加受托编 和国招标 1200-C- 审的单位 制标底项 投标法实 14100- 或者个人 目的投标 施条例》 140829 参加投标 或者为该 规定的比 ;(四) 项目的投 例收取投 接受应当 标人编制 标保证金 拒收的投 投标文件 、履约保 标文件的 、提供咨 证金或者 对投标人 处罚 询的处罚 不按照规 相互串通 定退还投 投标或者 标保证金 与招标人 1200-C- 及银行同 串通投标 14200- 期存款利 的,投标 140829 息的处罚 人向招标 人或者评 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 的处罚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 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 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 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 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 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 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 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 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 员依法给予处分。 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 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 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 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 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 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 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 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 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 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 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 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 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 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 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 、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180 对投标人 以他人名 义投标或 1200-C者以其他 14300方式弄虚 140829 作假骗取 中标的处 罚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 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 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 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 181 对出让或 者出租资 1200-C格、资质 14400证书供他 140829 人投标的 处罚 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出 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 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 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 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 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 182 183 184 对依法必 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 的招标人 1200-C不按照规 14500定组建评 140829 标委员会 ,或者确 定、更换 评标委员 会成员违 对评标委 反招标投 员会成员 标法和本 :(一) 条例规定 应当回避 1200-C- 的处罚 而不回避 14600;(二) 140829 擅离职守 (三)不 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 的评标标 准和方法 对评标委 评标;( 员会成员 四)私下 1200-C- 收受投标 接触投标 14700- 人的财物 人;(五 140829 或者其他 )向招标 好处的处 人征询确 罚 定中标人 的意向或 者接受任 何单位或 者个人明 示或者暗 示提出的 倾向或者 排斥特定 投标人的 要求;( 六)对依 法应当否 决的投标 不提出否 决意见;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依法 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评 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 。 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 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 定投标人的要求; 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 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 出否决意见; 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 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 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 的澄清、说明;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 务的行为。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185 186 187 188 189 对招标人 :(一) 无正当理 由不发出 1200-C中标通知 14800书;(二 140829 )不按照 规定确定 中标人; (三)中 标通知书 对中标人 发出后无 无正当理 正当理由 由不与招 改变中标 标人订立 1200-C- 结果;( 合同,在 14900- 四)无正 签订合同 140829 当理由不 时向招标 与中标人 人提出附 订立合同 加条件, ;(五) 或者不按 在订立合 照招标文 对招标人 同时向中 件要求提 和中标人 标人提出 交履约保 不按照招 附加条件 证金的处 标文件和 1200-C- 的处罚 罚 中标人的 15000投标文件 140829 订立合同 ,合同的 主要条款 与招标文 件、中标 对中标人 人的投标 将中标项 文件的内 目转让给 容不一致 他人的, 1200-C- ,或者招 将中标项 15100- 标人、中 目肢解后 140829 标人订立 分别转让 背离合同 给他人的 实质性内 ,违反招 容的协议 标投标法 的处罚 和本条例 对招标代 规定将中 理机构违 标项目的 反《山西 部分主体 省工程建 1200-C- 、关键性 设项目招 15300- 工作分包 标投标条 140829 给他人的 例》第九 ,或者分 条、第十 包人再次 条第一款 分包的处 规定的处 罚 罚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 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 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 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 条件。 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 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 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 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 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 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 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视情节轻重,降低资格等级, 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190 191 192 对招标人 未按照规 定期限确 定中标人 1200-C,或者未 15400按照规定 140829 期限退还 投标人投 标保证金 的处罚 对建筑工 程设计招 标人以不 合理的条 1200-C件限制或 15500者排斥潜 140829 在投标人 的,对潜 在投标人 实行歧视 待遇的, 对建筑工 强制要求 程设计招 投标人组 标人澄清 成联合体 、修改招 1200-C- 共同投标 标文件的 15600- 的,或者 时限,或 140829 限制投标 者确定的 人之间竞 提交投标 争的的处 文件的时 罚 限不符合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193 194 标人:( 一)无正 1200-C当理由未 15800按本办法 140829 规定发出 中标通知 书;(二 )不按照 规定确定 中标人; (三)中 标通知书 发出后无 正当理由 改变中标 结果;( 四)无正 当理由未 按本办法 规定与中 标人订立 合同;(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 标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退还投标人投 标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投标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 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 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 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招标人 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规 对建筑工 定的处罚 程设计招 标人不按 照规定组 1200-C建评标委 15700员会,或 140829 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 的确定违 反本办法 规定的的 对建筑工 处罚 程设计招 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招标 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 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 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 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 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 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195 196 197 198 199 对建筑工 程设计投 标人以他 人名义投 1200-C标或者以 15900其他方式 140829 弄虚作假 ,骗取中 标的的处 罚 对建筑工 程设计评 标委员会 成员收受 1200-C投标人的 16000财物或者 140829 其他好处 的,评标 委员会成 员或者参 加评标的 对建筑工 有关工作 程设计评 人员向他 标委员会 人透露对 成员违反 1200-C- 投标文件 本办法规 16100- 的评审和 定,对应 140829 比较、中 当否决的 标候选人 投标不提 的推荐以 出否决意 及与评标 见的处罚 有关的其 对招标人 他情况的 或者电子 的处罚 招标投标 系统运营 1200-C机构(一 16200)利用技 140829 术手段对 享有相同 权限的市 场主体提 供有差别 对电子招 的信息; 标投标系 (二)拒 统运营机 绝或者限 构向他人 1200-C- 制社会公 透露已获 16300- 众、市场 取招标文 140829 主体免费 件的潜在 注册并获 投标人的 取依法必 名称、数 须公开的 量、投标 招标投标 文件内容 信息;( 或者对投 三)违规 标文件的 设置注册 评审和比 登记、投 较以及其 标报名等 他可能影 前置条件 响公平竞 ;(四) 争的招标 故意与各 投标信息 类需要分 的处罚 离开发并 符合技术 规范规定 的工具软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 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 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 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评标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 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 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 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 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 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 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评标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 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 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资格。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 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 ,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 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 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 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 、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 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 》 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第五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 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 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 不兼容对接; 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 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 标文件设置障碍。 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 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 处罚。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200 201 202 对招标投 标活动当 事人和电 子招标投 1200-C标系统运 16400营机构协 140829 助招标人 、投标人 串通投标 的处罚 对招标投 标活动当 事人和电 子招标投 1200-C标系统运 16500营机构伪 140829 造、篡改 、损毁招 标投标信 息,或者 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 假的处罚 对违反规 0100-C定不修建 00100防空地下 140829 室的处罚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203 政府规章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 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 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 收费 依据和标准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建设单位 和个人 90天 90天 无 建设单位 和个人 90天 90天 无 单位和个 人 90天 90天 无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 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 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 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 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修建的,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 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 年11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六 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 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缴纳;逾期不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条规定,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法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 改正,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 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 程造价5%、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 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 款。 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204 部委规章 》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 对侵占、 0100-C危害和破 00300坏人防工 140829 程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 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对未按国 家防护标 0100-C准和质量 00200标准修建 140829 人防工程 的处罚 行政法规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 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 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 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施工。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 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法》(2007年1月5日山西省政府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9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保护人民防空工程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禁止下列行为:(一)……(七) 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 …… 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 七条第(一)、(二)、(三)、 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四)、(七)项规定之一的,由 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 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 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用效能的; 责任。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 不补建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 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5 对阻挠安 0100-C- 装、破坏 00400- 人防通信 140829 警报设施 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 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 单位和个 人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 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 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 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 206 对破坏地 震监测设 施、地震 遗址、遗 迹和危害 地震观测 环境的处 罚 警报设备设施的; 灾法》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 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207 208 对未按要 求增建抗 干扰设施 或者新建 地震监测 设施,造 成地震监 测设施或 者地震观 测环境破 坏的新建 对未依法 、改建、 进行地震 扩建建设 安全性评 工程的处 价,或者 罚 未按照地 震安全性 评价报告 所确定的 抗震设防 要求进行 抗震设防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 。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 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 地震监测设施和破坏地震观测环境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 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 ,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站工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 作。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 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民政府和地震、公安、规划、国土 条例》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 资源等部门应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 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 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地震监测设施或破坏地震观测环境 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避 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 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 地震监测设施。 免妨害地震观测环境。确实无法避 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 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 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 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 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 工程设计前征得工程所在地的县级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迁移地震监测设 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 施,其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 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位承担和赔偿。 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免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 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 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 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国务院令第409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 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 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 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 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 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 务院令第323号)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 第二十三条 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09 对地震安 全性评价 违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 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 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 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 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 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 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 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 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 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 业务的。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 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 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 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210 对违法提 供抗震设 防要求的 处罚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除国务院地震行 政主管部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及其授权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外,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核、提供抗 震设防要求。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90天 90天 无 第四款规定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 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 211 212 对建设单 位擅自确 定或更改 抗震设防 要求、设 计单位不 按照审定 的抗震设 防要求进 行抗震设 计的处罚 对未按照 地震小区 划结果确 定的抗震 设防要求 进行抗震 设防的处 罚 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 下罚款。 条例》(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 过)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更改抗 震设防要求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审定的抗震 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 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 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 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 行政处罚 住建局 住建局 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 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1200-D城市道路 00300占用费 140829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 行政征收 住建局 住建局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严禁挪作他用。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20个工 作日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20个工 作日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 2 1200-D- 城市道路 00400- 挖掘修复 140829 费 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行政征收 住建局 住建局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 ,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 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 掘修复费。 [规范性文件]运价房字[ 2005]35号 1.摊点:①繁华重地5元/ 日、㎡,②主干道3元/日 20个工 、㎡,③次干道1.5元/日 作日 、㎡,④巷道1元/日、㎡ 2.兴建临时棚亭:①主干 道4元/日、㎡,②次干道 2元/日、㎡③巷道1.2元/ 日、㎡ 3.基建施工:①主干道2 [规范性文件] 元/日、㎡,②次干道1.5 运建城字[2004]29号 元/日、㎡③巷道0.8元/ 1.水泥砼路面266元 日、平方米 /平方米 4.堆放物料:①主干道 2.沥青砼路面234元 20个工 /平方米 作日 2.2元/日、㎡②次干道 1.5元/日、㎡③巷道0.8 3.彩色人行道方砖 元/日、㎡ 路面196元/平方米 5.停车场3元/日、㎡ 4.砂石级配路面54 6、洗车场2元/日、㎡ 元/平方米 [规范性文件]市价房发 晋财字【2015】20 [2004]125号 号 1、擎天柱 晋价商【2015】95 (1)重点区域8100元/ 号 座、年 (2)主要干道5400元/座 、年 (3)次要干道4500元/ 座、年 (4)一般街道3600元/座 、年 2、广告桥 (1)重点区域6500元/ 架、年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20个工 作日 建设单位 10个工 作日 【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物价局关于 制定平陆县城区污水处理 费标准的通知》(运价管 20个工 字【2012】41号) 作日 1、居民生活用水0.5元/ 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0.7元/ 立方米 3、工业用水0.7元/立方 米 4、经营服务用水0.9元/ 立方米 5、特殊行业用水1.00元/ 5个工作 立方米 无 日 建设单位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建设单位 安装单位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3 1200-D- 城市污水 00500- 处理费的 140829 征收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行政征收 住建局 住建局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 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 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 1 1200-K00500140829 建筑工程 的安全监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督中止、 恢复 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 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挪作他用。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2014年10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4}153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工程项目因故 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2014年10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 (2014年10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2 1200-K00600140829 建筑工程 的安全监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督终止 (建质{2014}154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 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 (建质{2014}153号) 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 第十一条第二款 工程项目经 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 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 工安全监督。 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2014年10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7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3 1200-K00700140829 建筑工程 的安全标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准化考评 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 (建质{2014}154号) 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 ) 第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项目完 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 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 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 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 ,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 )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4 1200-K00800140829 建筑起重 机械的安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装、拆除 告知 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 化考评工作。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评材料。 第十四条第一款 项目完工后办 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 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第五项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 标准化自评材料。 下列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第一款 项目考评主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 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 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 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评定。 ,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山西省物业管理 条例》(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 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 5 1200-K- 监督物业 01300- 服务企业 140829 服务标准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企业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公民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企业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三级建筑 施工企业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6 监管住宅 1200-K专项维修 01400资金的归 140829 集及使用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 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 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 政部令第165号) 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住房专 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运建房 字(2006)158号 第七条:市、县(市、 开发区)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 7 1200-K02600140829 房地产开 发企业四 级资质核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定和延续 的初审 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部门规章的决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 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 等级。 (四)四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 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 8 房屋建筑 工程和市 1200-K政基础设 01600施工程竣 140829 工验收备 案 率达100%;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 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 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4日 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第22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 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 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 9 1200-K01900- 动态考核 140829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 书》制度; 生产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建设部第128号令) 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 。 第三条 〔2008〕121号)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 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 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 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 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 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 期整改。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 【规范性文件】省住建厅《山西省 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 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建 建字[2004]288号)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规范性文件】住建部《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 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 10 1200-K02000- 动态考核 140829 2010】128号) 第三条、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住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房城乡建设部将尽快出台《企业资 质和注册人员动态核查办法》。各 欲申请三 级建筑业 企业资质 的企业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建筑业企 业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 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 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 态核查。一是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 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二是核查企 【规范性文件】 《民用建筑节能专 11 1200-K- 建筑节能 02100- 专项验收(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140829 备案)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民用建筑 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 项验收管理办法》(晋建科字【 节能条例》(2008年9月25日山西省 员变动情况;三是核查包括企业资 2007】207号)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等情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六次会议通过) 况;四是重点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 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专 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管理 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 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 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 生产事故,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 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 ;五是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 织实施。 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 违规行为。市、县(市、区)建设行 第十八条 行验收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 管机构应当对专项验收的程序是否 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位、验收资 12 1200-K房屋租赁 02200登记备案 140829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料是否齐全真实、建筑节能工程是 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 否还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执行国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建筑节 八次会议通过) 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十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 六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 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 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 ,15日内向对工程有管辖区的建设 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 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 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 记备案。 验收备案证书》。 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证书 13 14 1200-K- 商品房买 02300- 卖合同登 140829 记备案 1300-F00600140829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房地产测 绘成果审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核 【部门规章】建设部《城市商品房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 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中 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 ;(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 资料核查记录表》;(三)建筑节 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 能专项验收报告。节能专项验收报 发企业应当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 告应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概况、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 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节能标准情况, 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 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 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 各方实施节能改工作的评价,节能 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 工程专项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 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组织形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 等内容。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 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 【部门规章】 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告还应当附下列文件:1、施工图审 《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2 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 、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八)项 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 规定的文件;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 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4、法律、 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 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文件。 《建 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 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 能分部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进 产档案统一管理。 行 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备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项目 项目名 执法 号 编码 称 类别 执 法 主 体 承 办 机 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依据和标准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租房管理 办法》(2012年5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1号发布) 15 1200-K02500140829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的公共租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赁住房管 理 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证书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 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 资料核查记录表》;(三)建筑节 符合保障 条件的家 庭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单位和个 人 10个工 作日 5个工作 日 无 能专项验收报告。节能专项验收报 告应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节能标准情况, 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 16 1200-K02700140829 对工程建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 设需搬动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拆除、 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封闭存放 其他权力 住建局 住建局 第44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 生活垃圾 、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 设施的核 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准 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 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第22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 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 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 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山西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 法》在1994.09.15由山西省人民政 府颁布) 第18条: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环 境卫生设施的,必须事先提出方案 ,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 1 0100-H00100140829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住建局 住建局 各方实施节能改工作的评价,节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 工程专项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 年4月10日建设部第157号令发布) 组织形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等内容。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 告还应当附下列文件:1、施工图审 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 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2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 、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八)项 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规定的文件;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 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4、法律、 。 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文件。 《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 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 防空法>办法》(1998年11月30日山 能分部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进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 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 西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 励。 第四十条 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和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被评为 优良工程的; (二)在人民防空科研设计中有 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的; (三)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设备设 施成绩突出的; (四)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 填表说明:项目编码按照《山西省地方标准行政职权事项编码规则》编码,并进行动态管理。 著的; (五)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 绩显著的; (六)在群众防空组织训练、人 民防空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方面成 绩显著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