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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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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一、社保补贴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 外) 。 2.补贴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补贴条件,下同): (1)用人单位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 记满 6 个月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 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 1 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下同) ;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 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其余人员最 长不超过 3 年。 5.申请材料: (1)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表(单位) (以下简称就业补贴单 位申请表) ; —1—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 (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 “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 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 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 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 基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9.其他:脱贫人口已享受本市同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的,其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 外) 。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户籍高 校毕业生) ,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2— 4.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 2 年。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 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根据市统计部 门提供大中型企业名单核查,下同) ;毕业证书。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 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 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 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 基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 2 年 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和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在珠高校 港澳台毕业生) 。 2.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 2 年内的本市 生源高校毕业生和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在珠高校港澳台毕 业生) ; (2)在本市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3— 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缴费工资下限乘以 单位缴费比例的 50%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 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其余人员最 长不得超过 3 年。 5.申请材料: 《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表(个人) 》 (以下简称就业补贴个人 申请表) 。 6.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 “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信息) ;就业登记信息;毕业证书。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镇(街 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申请人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 社会保险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5 个 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 和投诉电话等)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就业补贴 个人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情况录入信 息系统,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个 —4— 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花名册》 ,加具初审意见后,按 人员划分分别送交市、区经办机构。 市、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 基金支付外,按照人员划分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9.其他:已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2020〕75 号)第十二条规 定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本市城乡居民和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 农业转移就业人员,以及年龄超过 50 周岁且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 老保险的女性人员,不纳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四)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并在珠海“南粤家政”信 用管理平台注册登记;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 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 50%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 3 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家 政服务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5—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 (4)劳动合同或承诺书(相关人员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 管理平台注册并至少有一条工作经历的,无需提供) 。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 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 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 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 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 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公益性岗位帮 扶对象除外) 。 2.补贴条件:用人单位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 理失业登记满 6 个月的本市户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6— 4.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 2 年。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信息) 。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 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 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 内提出。 8.资金来源:市属、区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分别由市、 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民办技工学校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民办技工学校。 2.补贴条件: 本市民办技工学校新招用符合《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 种)目录》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新招用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 上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 手、广东省(或其他省)技术能手,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按技工学校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单位部 分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7— 4.补贴期限:根据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补贴,同一人 员最长不超过 3 年。 5.申请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民办技工学校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3)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 关佐证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提供) 。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 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 7.申请时间和程序:技工学校应于符合条件人员招用后 3 个 月内向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后续补 贴由技工学校按季度提出申请。 8.资金来源:由区级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市、区现行税收 分成比例分担。 二、岗位补贴 (一)一般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 外) 。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 记满 6 个月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 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8—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 200 元。 4.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 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年龄为准) ,其余人员最长不 超过 3 年。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 (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 “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 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 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 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 基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 位; —9— (2)相关岗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 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年龄为准) ,其余人员最长不超 过 3 年。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 (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 “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信息) ;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 招用人员情况。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 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 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 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 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10—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 位在岗人员; (2)劳动者属于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 (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5.核验信息: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身份信息。 6.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 定,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 通过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 者发放补贴。 7.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 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港澳户籍高校毕 业生) ; (2)劳动者到本市乡镇(街道) 、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 ,与镇(街道) 、 —11— 村(社区)或区有关部门、镇(街道)统一授权机构(劳务派遣 单位除外,下同)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和合同制职员。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 200 元。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5.申请材料: 就业补贴个人申请表; 属服务基层项目的,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辅 证材料。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 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 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 基金支付外,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9.其他: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按照 《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9〕135 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 定执行。 (五)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12— 2.补贴条件: (1)按照省、市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 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5.申请时间和程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 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含 社保费、公积金、个税、工会费等项目,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再将补贴对象的应收工资发放给本人。 服务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本项补贴与高 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6.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 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 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二)补贴条件: 1.属于珠海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 业学年学生; —13—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 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 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三)补贴标准:每人 3000 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困难家庭相关辅证材料复印件(包括城乡 低保证、特困职工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证件) ,或获得国家 助学贷款辅证材料复印件,或残疾人证件复印件。 (六)核验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 验) ;学生证。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院校组织本院校符合条件的学生申 请,并在校园内公示 5 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院校填写《珠 海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和《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求 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连同公示材料原件和困难家庭相关 证件复印件在学生毕业前送交市经办机构。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 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基层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户籍高校毕业生)到中 小微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14— 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 (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合同制职员除外) ,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已按规定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到劳务派遣单位就 业的,不享受本项补贴。 (三)补贴标准:按每人 3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 一次。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就业补贴个人申请表。 属服务基层项目的,应同时提供服务协议或由用人单位出具 书面辅证材料。 区、镇(街道) 、村(社区)授权机构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 合同的,还应提供相关文件或协议复印件。 用人单位代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的,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基 层就业补贴花名册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六)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毕业证书; 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或由用人单位代高校毕 业生)在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后的 1 年内,按照市属、 区属用人单位划分,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市、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 —15— 核(汇总)表》和《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汇总) 花名册》 ,并加具意见。 本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 得叠加享受。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 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见习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除外) 。 (二)补贴条件: 1.见习单位组织毕业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港澳户籍 高校毕业生)或 16-24 周岁失业青年(港澳户籍失业青年)参加 就业见习,且参加见习期限满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 2.见习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 工作补贴。 (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见习协议书复印件(见习人员签名) ; 3.珠海市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 4.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或保险单(参加了本市工 —16— 伤保险的可不提供) ; 5.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工作补贴明细账(单) 。 (六)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本市失业登记信息(以 16-24 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或毕业证书;见习人员是否参保(仅 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 。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 见习时间不少于 3 个月)起 1 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 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 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吸纳就业补贴 (一)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 务派遣单位除外) 。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退役 1 年内军人,签订 1 年以上 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 10000 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17— (2)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退役信息。 7.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 1 年 之日起 1 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 出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 补贴、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 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 遣单位除外) 。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 1 年以上 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 5000 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 —18— 单位登记信息。 7.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 6 个 月之日起 1 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 提出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 业补贴、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 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补贴条件: (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 就业计划” 。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市就业。 (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 1000 元。 (四)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 (五)申请材料:就业补贴个人申请表、港澳台居民需提供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出勤记录。 (六)核验信息:是否属计划参加人员。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在本市参加大湾区青年就 业计划实施期间,应于每季度或每半年申请上季度(或半年)的 补贴,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9—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 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八、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 (二)补贴条件: 1.本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相关单位为本市在校学生提供 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2.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 (三)补贴标准:按每人 200 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辅证材料; 2.学籍相关辅证材料; 3.学校的免费鉴定(评价)承诺书。 (六)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取情 况。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 1 年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 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九、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20—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 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 2 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 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以及本省脱贫人口。 (二)补贴条件: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残疾人、毕业 2 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 学员,以及本省脱贫人口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本省、市颁发相应 证书。 (三)补贴标准:每人 500 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核验信息:取得本省、市颁发相应证书情况及人员认 定身份情况(享受时核验) 。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 1.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 , 并填报相应的信息,具体包括:参训职工或学员姓名、身份证号 码、学历证书编号(仅限农村户籍的两后生) ;培训证书编号;属 本省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关证件信息;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信息。 2.补贴对象应在证书核发后 1 年内,与技能提升补贴一并申 请(不可单独申请) 。 (七)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 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21— 十、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并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 管理平台注册登记。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 人数达到 30 人以上。 (三)补贴标准:按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 1 人 1000 元(不足 1 人部分不计算) 。 (四)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 4.劳动合同或承诺书(相关人员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管理 平台注册并至少有一条工作经历的,无需提供) 。 (六)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 (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信息) 。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于每年度 3 月底 —22— 前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 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 按照现行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分担。 十一、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并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 管理平台注册登记;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3.用人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三)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 的 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50 元。 (四)补贴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 3 年。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花名册; 3.劳动合同或承诺书(相关人员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管 理平台注册并至少有一条工作经历的,无需提供) ; 4.单位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的合同、发票(如单位购买综 合险,需提交综合险包含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辅 证材料和详细费用清单) 。 —23— (六)核验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信息) 。 (七)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每年 3 月底前提出上一年度 的补贴申请。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 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 按照现行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分担。 十二、家政服务合同“网签”补贴 (一)补贴对象:家政服务人员 100%登记的家政企业。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并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管 理平台注册登记;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并 100%登记; 3.相关人员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管理平台首次进行家政服 务合同“网签” 。 (三)补贴标准:根据“网签”人数,按每人 10 元标准给予 补贴,每人仅享受 1 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四)补贴期限:每年一次。政策有效期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家政企业“网签”合同花名册(系统导出为准) 。 (六)核验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 “网签” —24— 合同。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每年 3 月底前提出上 一年度的补贴申请,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 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 按照现行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分担。 十三、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培训(实训)基地。 (二)补贴条件:本市培训(实训)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 省级、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 (三)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培训(实 训)基地的,每年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扶持经 费,用于购置和维护培训设备。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培训(实训)基地,从认定期满或被取消 认定资格之日起终止发放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四)补贴期限:每年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培训(实训)基地的辅证材料。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首次申请由培训(实训)基地在被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后 6 个月内向 市经办机构提出;再次申请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前提出。 —25— (七)资金来源:培训(实训)基地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 支付。 十四、劳务输入就业补贴(含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与市、区人社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劳务经纪人。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接受市、区人社部门委托,开展有 组织劳务输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劳务经纪人, 根据其输送新劳动力人数(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珠海缴 纳社会保险费) ,按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劳务输入补贴。新劳动 力是指首次在本市参保或在本市中断参保 3 个月以上再次参保。 每个申请单位每年最高补贴 100 万元。东西部协作地区(遵 义)劳动力就业相关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期限:每人享受一次。 (四)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输入市外劳动力花名册; 3.市、区人社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 (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登记信息。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 劳务经纪人在输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 1 个月后 6 个月内向经办 机构提出申请(输入到市属、区属企业的,分别向市、区经办机 —26— 构提出申请) 。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 受。 (七)资金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五、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 (二)补贴条件:招用符合《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 种)目录》 ,且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与其签订 1 年 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每人 1500 元。 (四)补贴期限:每人只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招收高技能人才补贴花名册。 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以外的高技能人才,同时提供文件、证书 等相关辅证材料。 (六)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珠海市 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职业资格证书。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在高技能人才缴纳社会 保险费后 6 个月内申请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 —27— 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就业补 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资金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1.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2.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3.补贴标准:每月 200 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 50 元; 对完成监测任务的给予适当补助。 4.申请材料:每月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 5.核验信息: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6.申请时间和程序: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季度(半 年或年度)结束后,将《珠海市就业失业监测信息员补贴花名册》 提交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补贴划拨到就业失业监 测信息员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 7.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 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就业创业主题活动补助 1.补贴对象:在珠高校、本市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港澳相 关机构) 。 —28— 2.补贴条件:经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举 办大型就业创业主题活动(珠港澳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港澳青年 就业技能实践活动) 。 3.补贴标准:“一事一议”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4.申请材料: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举办大型就业创业主题 活动方案;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材料;举办大 型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情况和相关辅证材料。 5.申请时间和程序:在活动结束后 6 个月内向备案同意的市、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6.资金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基层服务经费补助。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 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不高于 1.2 万 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 年按平均每个不高于 5000 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具体 安排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确定。除按规定从中央、 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用于根据就业创业工 作需要,完善相关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相关支出。除按规定 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职业技能大赛补助。对职业技能大赛(珠港澳职业技 能大赛)选手选拔、集训、参赛、交流,赛事教练、专家聘请, —29— 大赛组织实施及获奖奖补、大赛集训基地建设等技能竞赛工作予 以补助。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 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劳务工作站建站补助 1.补贴对象:劳务工作站(建站单位) 。 2.补贴条件:与市、区人社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在本市或市 外建立劳务工作站。 3.补贴标准:给予每个劳务工作站最高 10 万元补助。按合作 协议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每个劳务工作站只能享受一次。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输入市外劳动力名单(需经被输送企业盖章确认) 。 6.申请时间和程序: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完成任务后 6 个月内,按照合作协议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补贴与外 省(区)在粤劳务工作站服务补助不得叠加享受。 7.资金来源: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30— 2.补贴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 有关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就业专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社会组织为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 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就业专员服务。 (2)公益招聘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 、 学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上线下公 益性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 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 (3)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 经纪人在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的跨区域劳务输出服务。 (4)返乡返岗交通服务。交通运输企业为务工人员提供的返 乡返岗专车、专列、专机等服务。 (5)就业失业监测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提供 的专项就业失业监测服务。 (6)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 校和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为学生提供的职业指导、 技能培训、政策指引、活动组织等服务。 (7)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 织、培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 课程体系(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一 —31— 整套的技术标准) ,可按每个项目 20 万元的标准购买,同一项目 只能补助一次。本市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 4 个。特色创业实训 项目开发服务和特色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担,市财政 按 30%比例承担。 (8)其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 、经营 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 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 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3.补贴标准: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未制定标准的项目,由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 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 式给予适当补助。 4.申请时间和程序: (1)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 院校提供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服务补助; (2)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购买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 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服务验收通过后给予服务补助。 5.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 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32— (八)其他服务补助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粤财社〔2019〕211 号)规定的其他服务类补助,可用于 组织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调查和发布、就业创业有关 证照印制、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课题研究、组织就业创业活动(含 创业大赛、就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会等) 、建设创业导师库、建设 创业项目库、创业师资培训、创业培训考核验收、技能培训教材 研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支 出,由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除按规 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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