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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三项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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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环发〔2019〕57 号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6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促进环保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 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三项制度” 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 要(2015-2020 年)》(中发﹝2015﹞36 号)、《长治市贯彻落 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的实施方案》(长 发﹝2017﹞9 号),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 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以点带面、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不规范、 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创新 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保障,着力解决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社会关注的 问题,提高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主要任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行政许可、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 行为中开展试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许可、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开展试点,根据 不同权力类别具体确定“三项制度”试点事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 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 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 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健全公示制度。要结合实际,制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沁县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 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 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 2 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 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 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 整。 (1)结合权责清单、抽查事项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长 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 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法制监察股复核 后子以公开。编制《长治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 沁县人民政府网站统一公示。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完善《长治市生态 环境局沁县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 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等内容后,子以动态 公示 。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长 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编制《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 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 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替方式、责任追究、 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 事。 (4)要根据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发放情况,编制《长治市生 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 3 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证件有效期等内 容,在沁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 开透明,方便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 好告知说明工作。 (1)按照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 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 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一律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一律不得从事执 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 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3)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 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 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等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 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做到 应公开尽公开。 (2)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 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政办发电 〔2016〕45 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 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发电 4 〔2016〕104 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 处结果。 5、创新公开方式 (1)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 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 等载体,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 询。 (2)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所属行政执 法部门的执法信息,实现与上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 逐步建立不同平台间的数据交换、数据分析制度,实现执法信息、 政务信息互联互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要设置搜索查询功能, 方便群众查询 。 (3)积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的 即时推送。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 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 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记录制度。依据《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 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6〕60 号), 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 检查的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 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 5 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 度。 2、规范文字记录。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 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 整准确。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使用本系统各类执法文书范本 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 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 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 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 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 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 式以及应当进行全 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严格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沁县分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 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 挡保存。 (3)要按照上级音像记录设备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并制 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4、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 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 6 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要推进全过程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 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记录 的信息化水平。 5、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 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 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 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要树 立运用全过程记录信息辅助开展工作的典型,并予以推广。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 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 不得作出 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建立审核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完善《长治市生 态环境局沁县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 分局法制监察股。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 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 人员数量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2)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 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 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厅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在全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 7 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7〕3 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 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 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 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 (1)根据本部门的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 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 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四类执法行为的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同时要创造条件积极扩展 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 制审核。 (2)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 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 执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箭充 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 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 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根据本部门实际,依据执法类别编制《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 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 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8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 印发《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 案》,细化责任,并在“三项制度”专栏中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 容。修订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制度文件。其中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 2019 年 9 月底前完成公示。 (二)探索实施阶段 1、稳步实施。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新修订 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结合实际情况和基础条件,在行政 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 类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部分逐步推行三项制度。根据工作实际, 对重点执法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对薄弱执法环节不断健全强化,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2、监督检查。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建立专项 督查通报,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 及时、 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部门和人员要进行通报并督 促改正。 3、优化提升。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 成绩和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稳步推进完成阶段 2019 年,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2019 9 年 12 月底前,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三项制度工作手册,根据推 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各项任务要求,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工作 方向,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不断完善制度,积极探索创新,持 续推行三项制度,确保到 2020 年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 导要亲自推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启动各项工作, 加强系统内指导、协调、确保系统同步统筹推进实施。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 主要着力 点放在“全面推行”和“重点突破”两个方面。一是逐步构建完 善的制度体系,即一个方案:各部门 2019 年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实施方案。三类文本: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四个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音 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五个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 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九项制度: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 撤销更新制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 督制度、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 训制度、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 制度等系列文件。二是注重对重点问题进行创新突破,着力推进 执法公示平台建设、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法制审核人员配备等关 10 键性工作,在全过程音像记录即时上传云存储、全过程记录数据 统计应用、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等方面积极开展有益尝试。要 紧密联系实际,大胆先行先试,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 法,为全县全面推开三项制度提供参考范本。 (三)抓好统筹衔接。要及时跟踪国务院确定试点单位的工 作进展,注重与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的工作衔接。要把推动三项制 度工作与今年开展的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 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 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 (四)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 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将推动三项制度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引 导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三项制度推进过程。同时 要宣传一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 范作用,对执法不规范不严格、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五)增强推进实效。要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贪大求全,紧 密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效改进工作,相对成熟的方面要 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以切实可行的举措取得 积极的工作成效,确保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有序开展、稳步实施。 附件: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组 成员名单 11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2019 年 11 月 20 日 附件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局 副组长:副局长 成 长 陈少波 李江宏 员:局机关有关股室和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江宏副局长兼任,负 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于每月 25 日前及时 准确将“三项制度”公示内容汇总上网公示。 12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 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 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 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 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和沁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我 13 单位在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包机构) ;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 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 (十)行政给付的种类、数额、标准; (十一)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费用等; (十二)行政检查情况; 14 (十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五)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八)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十九)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 网址等; (二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政府或本单位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有关法 15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 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执法职能调整后及时更正相关公 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 政执法机关应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 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 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和沁县司法局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 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 法程序,促进行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 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 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 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 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 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 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 17 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 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各股室、局各下属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 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 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 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 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 序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 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 24 小时内补报。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 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 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 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 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18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 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 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 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 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 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 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方式的, 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 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19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 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 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制作法定文书的 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应明确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 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 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 意见书。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 负责人签名。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按照省厅统一格式,充分说明 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20 第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 理由; (五)依法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执法人员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 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 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 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 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四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21 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 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 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 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六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 定的情况进行后督察,并制作后督察报告。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 记录,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 的,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 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 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 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 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22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 记录。 第二十九条 在依法催告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对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 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 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 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 保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 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 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 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23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 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 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24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 范依法行政和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环境监察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作出的重 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环境监察 队、股室在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会议或 局领导签发决定前,应由局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后方 可作出,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 25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要求听证的事项; (二) 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不包含 5000 元)以上、对法人和 其他组织处以 5 万元(不包含 5 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的行政处罚; (三) 作出责令恢复原状、限产、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 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决定; (四) 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或涉嫌环境 犯罪案件; (五) 查封、扣押; (六) 强制拆除; (七) 代履行;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 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行政执法承办队、 站、股室送法制审核人员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办机构提 交本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环境监察大队、股室报送法制 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26 (一)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二)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三) 相关证据材料; (四) 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 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 法制审核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 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第七条 环境监察大队、股室送审材料齐全的,法制审核人 员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环境监察大队、股室应当在 3 日内 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亮证执法情况; (三)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 确; (四)行政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27 (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审核人员主要以报送的书面审核材料为主,必要时,可 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九条 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后,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 (一) 认为属于本局执法权限,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适用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的, 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 认为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裁量适用 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 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局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审核 意见。 第十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出 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 延长 2 个工作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一条 环境监察大队、股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 在 3 个工作日内向法制审核人员申请复审,法制审核人员应在 3 28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审,环境监察大队、股室仍不同意审 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 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 机关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股室,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报县政府法 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局机关具体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法制审核人员 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 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 质量和执法水平,有效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和行政相对人 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 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 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局专为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配备的, 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所使用的录音、录像、取证和监控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视频监控设备 等。 第三条 为现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各执法科室配备能够同 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配发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明确专人负 责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随时能够正常使用。设备的使用按照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出发或使用前应当仔细 检查音像记录设备是否正常,电池是否充足,内存卡是否有足够 空间,时间显示是否准确,确保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条行政 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取证、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取证。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规范执法用 语、动作。 30 第六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注意拍摄的角度、模式,确 保视频资料清晰、有效,内容完整客观。 现场执法时,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双人携带,一人围绕执法人 员将执法、处置全程记录(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 行为结束时止)。 室内询问时,音像记录设备的放置位置应当能够清晰记录询 问人和被询问人正面图像及声音。 第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 应在 24 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执法机构 专用存储器。 第八条 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 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 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未光盘后附卷。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音像记录设备、音像资料保 管、交接登记制度,防止损毁、遗失。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 音像资料外借、外泄、私用。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31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 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 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 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 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 作中,需要调取、查看音像记录的,一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停止执法工作一周;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2 33 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1 陈少波 140430********1216 2 李江宏 140430********0074 3 崔荷花 140421********4023 4 王立峰 140430********0035 5 吴小波 140430********0031 6 杜庆萍 140430********4828 7 申宗保 142323********633X 执法岗位 执法类型 长治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局沁县分局 行政许可 长治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局沁县分局 长治市生态环境 局沁县分局 长治市生态环境 局沁县分局 长治市生态环境 局沁县分局 长治市生态环境 局沁县分局 长治市生态环境 局沁县分局 30 编制类别 证件情况 证件号码 140430200108 公务员 2018.03.08 至 2023.03.08 日 证件号码 140430200049 公务员 2015.04.29 至 2020.04.29 日 证件号码 140430200107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公务员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事业编制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事业编制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事业编制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事业编制 2018.03.08 至 2023.03.08 日 证件号码 140430100427 2015.04.29 至 2020.04.29 日 证件号码 140430100106 2018.03.08 至 2023.03.08 日 证件号码 140430100425 2015.04.29 至 2020.04.29 日 证件号码 140430100426 2015.04.29 至 2020.04.29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8 龚艳丽 140430********0028 9 王虎虎 140430********0039 10 郭立敏 140430********0014 11 张春雨 140430********0025 12 王海亮 140402********2832 执法岗位 执法类型 编制类别 长治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事业编制 局沁县分局 长治市生态环境 局沁县分局 长治市生态环境 局沁县分局 长治市生态环境 局沁县分局 长治市生态环境 局沁县分局 31 证件情况 证件号码 140430100428 2015.04.29 至 2020.04.29 日 证件号码 140430100429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事业编制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事业编制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事业编制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事业编制 2015.04.29 至 2020.04.29 日 证件号码 140430100430 2015.04.29 至 2020.04.29 日 证件号码 140430100431 2015.04.29 至 2020.04.29 日 证件号码 140430100432 2015.04.29 至 2020.04.29 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32 检查主体 适用对象 检查方式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适用对象 长治市生态 排放污染 环境局沁县 物的企业 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分局及其受 事业单位 许可证、应 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 急预案备 者保守商业秘密。 委托执法机 和其他生 构 产经营者 检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防治污染 设施运行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情况,污染 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 物排放情 1 排污单位 况,以及环 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评“三同 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监督管理 时” 、排污 案等环境 管理制度 随机抽查 《环境监察办法》 第十九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落实情况。 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 方式进行。 危险废物 2 收集经营 行为监督 对危险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物收集、贮 长治市生态 环境局沁县 存和处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分局及其受 收集、贮存 经营活动 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 委托执法机 和处置危 33 随机抽查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适用对象 管理 监督管理 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 构 险废物的 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检查方式 企业 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 业务秘密。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 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对核技术 利用中的 放射性污 3 染源监督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染防治进 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 行监督检 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 查、 对生产、 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2 号) 位素和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 线装置的 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 单位进行 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监督检查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三) 34 长治市生态 环境局沁县 分局及其受 委托执法机 构 在生产、销 售、使用中 有放射性 污染源的 企业事业 单位 随机抽查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 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35 检查主体 适用对象 检查方式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型 环节 具体内容 记录方式 行政听证 听证时间、地点、人员、 全过程记录 听证过程等情况 文书送达 文书类型、送达人员、 地点、送达方式、收文 人员等情况 全过程记录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物品等情况 全过程记录 3 行政检查 现场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 现场采样和询问等方式的,坚持全面检 查和检查留痕原则应持有并开启现场执 全过程记录 法检查记录仪,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 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4 其他需全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 1 2 行政处罚 34 35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1.建设 项目环 境影响 评价文 1000-A- 建设项目环境 件审批 00101-1 影响评价文件 (含发 40430 审批 生重大 变化的 项目的 审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 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 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 登记表 企事业 登记表 长治市 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5 日, 单位和 当日,报 行政 生态环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 报告表 环评股 其他生 告表 30 不收费 许可 境局沁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30 日, 产经营 日,报告 县分局 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报告书 者 书 60 日 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 60 日 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 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 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35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环境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 登记表 影响报 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 企事业 登记表 长治市 15 日, 1000-A- 建设项目环境 告书经 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单位和 当日,报 行政 生态环 报告表 00102-1 影响评价文件 过审批 环评股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 其他生 告表 30 不收费 许可 境局沁 30 日, 40430 审批 后超过 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 产经营 日,报告 县分局 报告书 5 年的重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 者 书 60 日 60 日 新审批 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10 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1000-A排污许可证核 00200-1 发 40430 【地方性法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排污许 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依法 企事业 长治市 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大气管 其他生 20 日 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许可 境局沁 理股 产经营 县分局 【部委规章】《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 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 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36 7日 不收费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1000-B00100-1 按日连续处罚 40430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 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 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 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 法行为的种类。 【部委规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 企事业 长治市 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 产经营 县分局 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 者 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 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37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1000-B- 对超标、超总量 00200-1 排放污染物的 40430 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大气污染 企事业 长治市 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经营 县分局 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 者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 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行政法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 19 号)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 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8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对违反建设项 1000-B目环境影响评 00300-1 价制度的行政 40430 处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长治市 行政 生态环 处罚 境局沁 县分局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 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 企事业 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 单位和 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 其他生 3 个月 三款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 产经营 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 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39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1000-B- 对违反建设项 00400-1 目“三同时”制 40430 度的行政处罚 1000-B- 对违反建设项 00400-1 目“三同时”制 40430 度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长治市 行政 生态环 处罚 境局沁 县分局 长治市 行政 生态环 处罚 境局沁 县分局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 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 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 以并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 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 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法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 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 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 40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3 个月 3 个月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对不正常使用 1000-B或擅自拆除、闲 00500-1 置污染防治设 40430 施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 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治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 县分局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部委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 复正常运行的;(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五) 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 关性异常的;(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七)污染源 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42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3 个月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1000-B- 对违反排污口 00600-1 设置规定的行 40430 政处罚 1000-B- 对在禁止建设 00700-1 区域内违法建 40430 设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 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 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企事业 长治市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产经营 县分局 者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 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 企事业 长治市 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产经营 县分局 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者 【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五款: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 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 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 43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44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1000-B- 对违反排污申 00800-1 报登记规定的 40430 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 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 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 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企事业 长治市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款。 产经营 县分局 【部委规章】《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1 号) 者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部委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9 号)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 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 定处罚。 45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1000-B- 对违反现场检 00900-1 查规定的行政 40430 处罚 1000-B- 对违反现场检 00900-1 查规定的行政 40430 处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 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企事业 长治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 产经营 县分局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 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 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企事业 长治市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产经营 县分局 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者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46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0-B对违反信息公 001000开规定的处罚 140430 1000-B对发生污染事 001100故的处罚 14043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 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企事业 【部委规章】《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 号) 长治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产经营 县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者 【部委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 31 号)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 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 企事业 施,消除污染; 长治市 单位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产经营 县分局 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者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 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7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 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1000-B对发生污染事 001100故的处罚 140430 【部委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第 27 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企事业 长治市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经营 县分局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环保总局令第 18 号) 者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拒不实施清 洁生产审核或 1000-B者虽经审核但 001200不如实报告审 140430 核结果的行政 处罚 企事业 长治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产经营 县分局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 48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1000-B- 对违反有关监 001300- 测规定 的 140430 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治: 企事业 长治市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动监测设备的;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 产经营 县分局 测记录的; 者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49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对未按照规定 安装水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 设备或者未按 照规定与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 1000-B- 的监控设备联 001400- 网,并保证监测 140430 设备正常运行 的和未按照规 定对所排放的 工业废水进行 监测并保存原 始监测记录的 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处罚: 企事业 长治市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产经营 县分局 者 【部委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 28 号令)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 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 规定标准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 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50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1000-B- 对违反擅自转 001500- 移固体废物的 140430 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 企事业 长治市 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产经营 县分局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者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 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 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1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1000-B- 对违反固体废 001600- 物存贮规定的 140430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 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 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 企事业 长治市 检总局令第 12 号)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经营 县分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者 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部委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0 号) 第二十二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000-B- 对尾矿、矸石、 001700- 废石等矿业固 140430 体废物贮存设 施停止使用后 企事业 行政 长治市 环境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单位和 3 个月 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 处罚 生态环 察大队 其他生 境局沁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产经营 52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未按规定进行 封场的行政处 罚 对违反危险废 1000-B物污染环境防 001800治规定的行政 140430 处罚 对违反危险废 1000-B物污染环境防 001800治规定的行政 140430 处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县分局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企事业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长治市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物的;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产经营 县分局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 者 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 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第 21 号) 企事业 长治市 第十六条 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 产经营 县分局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者 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53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按照前款的 规定予以处罚;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第 27 号) 对违反处理废 1000-B弃电器电子产 001000品规定的行政 140430 处罚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企事业 长治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定予以处罚。 产经营 县分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 者 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对违反处理废 1000-B弃电器电子产 001000品规定的行政 140430 处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部委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 13 号) 第二十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企事业 长治市 (二)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第二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产经营 县分局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者 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3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5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对违反危险化 1000-B学品环境管理 002000规定的行政处 140430 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 22 号)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 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企事业 长治市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释放与转移信息或者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 产经营 县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者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而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56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对违反危险化 1000-B学品环境管理 002000规定的行政处 140430 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 22 号)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 记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或者获得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撤销其 生产使用登记证或者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企事业 长治市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产经营 县分局 任。 者 第三十二条: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 监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对其所排放 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 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57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对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和 1000-B医疗机构违反 002100医疗废物管理 140430 规定的行政处 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部委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1 号令) 第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 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 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企事业 长治市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产经营 县分局 第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者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 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对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和 1000-B医疗机构违反 002100医疗废物管理 140430 规定的行政处 罚 【部委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1 号令) 第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 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 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 企事业 长治市 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产经营 县分局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 贮存、处置的。 对未按要完成 1000-B噪声限期治理 002200任务的行政处 140430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企事业 长治市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产经营 县分局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 者 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9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对未按要完成 1000-B噪声限期治理 002300任务的行政处 140430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企事业 长治市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产经营 县分局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 者 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1000-B- 对违反建筑施 002400- 工噪声规定的 140430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 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 企事业 长治市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有下列 产经营 县分局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 者 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从事影响考生考试的施工作业的。 1000-B- 对违反固体废 002500- 物进口管理规 140430 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 12 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 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企事业 长治市 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产经营 县分局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 者 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 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1000-B- 对生产、销售、 002600- 使用放射性同 行政 长治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企事业 3 个月 环境监 生态环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单位和 60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140430 位素和射线装 置的单位未按 照有关标准、规 范的要求对工 作场所及周围 环境进行监测, 或者发现异常 情况不向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的行 政处罚 对违法生产、销 售、使用、转让、 进口、贮存放射 1000-B性同位素和射 002700线装置以及装 140430 备有放射性同 位素的仪表的 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生 县分局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产经营 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企事业 长治市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产经营 县分局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者 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对生产、销售、 使用放射性同 1000-B- 位素和射线装 002800- 置的单位不按 140430 规定办理变更、 注销手续的行 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 企事业 长治市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产经营 县分局 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 者 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 使用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 1000-B- 置的单位被责 002900- 令限期整改,逾 140430 期不整改或者 经整改仍不符 合原发证条件 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 企事业 长治市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产经营 县分局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者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 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62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对不按照规定 报告放射源丢 1000-B失、被盗情况或 003000者放射性污染 140430 事故的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企事业 长治市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 产经营 县分局 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 者 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对生产、销售、 使用、贮存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 1000-B- 线装置的场所 003100- 未按照规定设 140430 置安全和防护 设施以及放射 性标志的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 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 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 企事业 长治市 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产经营 县分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者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 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二)生产、销售、使用、 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 志的 63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对不按照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 1000-B保卫制度和制 003200定事故应急计 140430 划或者应急措 施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企事业 长治市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经营 县分局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者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对无许可证或 者不按照许可 1000-B- 证规定,从事放 003300- 射性同位素和 140430 射线装置生产、 销售、使用活动 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企事业 长治市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产经营 县分局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对生产、销售、 使用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 1000-B- 置的单位许可 003400- 证有效期届满, 140430 需要延续而未 按照规定办理 延续手续的行 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企事业 长治市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产经营 县分局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对未按照规定 1000-B对废旧放射源 003500进行处理的行 140430 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企事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单位和 行政 沁县环 环境监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保局 察大队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产经营 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 1 万元以上 l0 者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 64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 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对生产、销售、 使用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 1000-B置的单位未按 003600规定时间报送 140430 安全和防护状 况年度评估报 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企事业 长治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经营 县分局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 者 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 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责令污染单位 排对未经批准 1000-B- 擅自转让已收 003700- 贮入库废旧吊 140430 销辐射安全许 可证放射源的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18 号)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企事业 长治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 产经营 县分局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者 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 对核设施营运 单位、核技术利 用单位或者放 1000-B射性固体废物 003800贮存、处置单位 140430 未按照规定如 实报告有关情 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企事业 长治市 第四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 产经营 县分局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 65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对未依法取得 1000-B排污许可证排 003900放大气污染物 140430 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 企事业 长治市 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产经营 县分局 者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000-B- 对违反有关禁 004000- 燃规定的行政 140430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企事业 长治市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产经营 县分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 者 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燃用不符合 1000-B质量标准的煤 004100炭、石油焦的处 140430 罚 企事业 长治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产经营 县分局 者 对生产、进口、 1000-B- 销售或者使用 004200- 不符合规定标 140430 准或者要求锅 炉的处罚 企事业 长治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产经营 县分局 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 对违法排放挥 1000-B- 发性有机污染 004300- 物或粉尘、可燃 140430 性气体 的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企事业 长治市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其他生 3 个月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产经营 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县分局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者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 66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 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 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 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 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对未采取有效 措施防治扬尘、 1000-B- 有毒有害大气 004400- 污染物、持久性 140430 有机污染物、恶 臭污染的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 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 企事业 长治市 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 产经营 县分局 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 者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 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 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 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对未设置异味 和废气处理装 1000-B置等污染防治 004500设施并保持正 140430 常使用,影响周 边环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企事业 长治市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产经营 县分局 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者 67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对码头、矿山、 填埋场和消纳 1000-B场未采取有效 004600措施防治扬尘 140430 污染的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企事业 长治市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产经营 县分局 (五)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者 对向大气排放 1000-B持久性有机污 004700染物的行政处 140430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企事业 长治市 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其他生 3 个月 处罚 境局沁 察大队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 产经营 县分局 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 者 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对造成或可能 1000-C造成严重污染 00100-1 的设施和设备 40430 进行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事业 长治市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生 1 个月 强制 境局沁 察大队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 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 产经营 县分局 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 者 务;(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 备、设施、原料及产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不得拒绝和阻碍。 68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对造成或可能 1000-C造成严重污染 00100-1 的设施和设备 40430 进行查封、扣押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 第三十八条 对列入淘汰名录,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工业生产设施,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可能使当事人转移财物或者 逃避法定义务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生产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物品等措施。 【行政法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第 29 号)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 企事业 长治市 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 其他生 1 个月 强制 境局沁 察大队 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产经营 县分局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 者 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 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 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69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1000-C加处罚款和加 00200-1 收滞纳金 40430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企事业 长治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其他生 强制 境局沁 察大队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 产经营 县分局 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者 70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责令污染单位 1000-C- 排除妨碍、恢复 00300-1 环境原状(责令 40430 限期拆除、排除 危害)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 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 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 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 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 企事业 长治市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环境监 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其他生 强制 境局沁 察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产经营 县分局 第五十条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 者 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71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1000-k- 环境保护工作 00100-1 的行政监督检 40430 查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 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 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 要的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企事业 长治市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行政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 其他生 检查 境局沁 法科室 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 产经营 县分局 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 者 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 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72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1000-k- 环境保护工作 00100-1 的行政监督检 40430 查 执法依据 子项 执法 执法主 承办机 类别 体 构(科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 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 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规章】《放射 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 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 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 处理报告。 企事业 长治市 【部委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单位和 行政 生态环 行政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 其他生 检查 境局沁 法科室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产经营 县分局 【部委规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 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 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部委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部委规章】《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条 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73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准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 序号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范围 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审核的材料 审核重点 决定类别 1 行政处罚 1、调查终结报告 2、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 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 1000 元以 1、主体是否适格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或者申请听证材料 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2、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4、履行告知义务材料 其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罚款;相 法》、《环境保护处罚办 资格 环境监察大队 5、作出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 当于听证规定的数额的没收违法所得、法》、《环境保护处罚听证 3、对事实的定性是否清楚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 程序》 明确 资料、证人证言等) 许可证。 4、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74 重大行政执法 序号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范围 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审核的材料 审核重点 决定类别 2 行政强制 1、调查终结报告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 2、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 1、主体是否适格 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 3、履行告知义务材料 2、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 资格 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承办 5、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 3、对事实的定性是否清楚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机构 6、决定书草拟稿 明确 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 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7、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 4、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资料、证人证言等) 5、程序是否合法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8、其他材料 6、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 9、材料目录清单 7、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75 重大行政执法 序号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范围 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审核的材料 审核重点 决定类别 3 4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 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以书面审查为主: 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 1、立案审批表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 1、主体是否适当 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 2、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暂行办法》 3、材料目录清单 移送公安或环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 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环境监察大队 4、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 境犯罪 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 3、对事实的定性是否清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资料、证人证言等) 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 明确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拒不改正的。 4、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其他材料 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 5、文书是否符合规定 (法释【2016】29 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16】29 号)中环境犯罪标准需 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的。 其他 局机关负责人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 行法制审核的事项 提出部门 76 局法制机构根据承办机构 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 提供的该类重大行政执法 机构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 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 据等清单。 单,编制法制审核内容清单。 77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运行流程图 一、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流程: 1、选址→报告书、报告表→发改委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 评价送审本→专家论证→专家出具论证意见 2、受理→提交相关资料:(1)项目单位报批申请红头文件;(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予以公示;(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4)身份证复印件;(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料齐全符合要 求,予以受理,将受理情况网上公示。→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则 不予受理,退还申请人,并一次告知需补内容。 内部节点 3、经局务会审核审批,并出具书面审批文件。→审批文件进行网上 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出具审批文件。 二、登记表审批流程: 1、受理→提交相关资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 项目单位报批申请书;(3)土地手续;(4)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齐全,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 退还申请人,并告知需补内容。 2、经局务会审核审批,并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意见网上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出具审批文件。 67 外部公示流程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运行流程图 排污企业申请 补充资料 企业网上登录《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申请 初 审 一 次 性 告 知 68 否 否 是否通过 ` 是 发放《不 予受理 受 理 通知书》 企业向政务大厅窗口提 交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 审 核 (7 个工作日) 整 改 否 否 是否通过 是 办理排污许可证 不予许 可,并书 面说明 理由 69 办 结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行政处罚职权运行流程图 (按日连续处罚) 环保部门发现 违法排污行为 调查取证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 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 ` 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 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复查 70 已改正或已经停产、 拒不改正的,进行按日连 停业、关闭的,不启 续处罚,并重新下达责令 动按日连续处罚 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 再次复查 拒不改正的,计罚日 数累计进行 已整改后又违法的,按日 计罚周期重新计算 71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行政处罚事项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一般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 不符合立案条 立案审查 件的不予立案 否 是否立案 不属于环保部 门管辖,依法应 当移送其他部 门的,经局领导 是 批准后依法移 送其他部门 在 7 日内予以立案 ` 紧急情况,对违法行 为先予调查取证,完 毕后 7 日内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并提出调查终结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情节 案件审查部门审核后报案件审 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查小组研究;对于案情复杂或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 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 案件审查部门审核后报局务会 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 集体研究。 政处罚,并于 3 日内报所属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72 不符合立案条 件或违法行为 轻微不需要处 罚的撤销案件 否 是否处罚 不属于环保部 门管辖,依法应 当移送的,经局 是 领导批准后依 法移送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 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申辩或要求听证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 辩或要求听证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否 不符合立案条件或 违法行为轻微不需 要处罚的撤销案件 组织听证,案件审查 部门提出意见,报局 务会议审议 是 是否采纳 依法从轻或减轻 否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和设备进行 查封、扣押运行流程图 立 73 案 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经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当场清点并制 至少 2 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通知排污者或者受 作查封、扣押 委托人到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实施查 设施、设备清 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单,采用粘贴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封条等方式实 施查封扣押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查封、扣押期限 届满前,排污者 提出解除查封、 扣押申请 事实、理由或证据是否 成立 74 否 组织核查 并作出解 撤销或解除查封、扣押 除的决定 结案归档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加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运行流程图 按法律、法规规定送达行政 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缴 纳罚款 下达书面催告书 是否缴纳 75 下达加收罚款或 否 是否缴纳 是 是 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76 否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 运行流程图 按法律、法规规定送达排污妨碍、 恢复环境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是否履行 下达书面催告通知书 77 否 建议实施强制拆除 恢复原状 是 经领导批准,按规定 实施强制方式执行 依法向当事人收 取所需的费用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78 环境保护工作行政监督检查运行流程图 按照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 统一监管的职责,安排行 政监督检查工作 检 1. 日常监督检查; 查 2. 受理投诉案件的查处; 3. 受理举报案件的查处。 行政执法人员对被监督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1. 责令改正; 查清违法事实,进行取证 2. 行政处罚; 3. 移送司法机关; 决 定 4. 行政强制; 5. 挂牌督办; 6. 其他 。 结案归档 79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 (行政处罚) 执法机构发现违法事件 审查立案查处 80 调查取证 相关股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提交法制审核 经审查,材料不齐全,退回补充 经审查,材料齐全,受理审查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2.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4.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5.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6.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具有执法权限,事实清楚, 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 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 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 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 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 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 合法,文书制作规范的,提 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 核意见。 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的审核意见。 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81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 (行政强制) 执法机构发现违法事件 立案查处 调查取证 提交初步处理意见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主体是否合法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82 3.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合法 提交法制审核 5.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6.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化或超过 5 年的重新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设定依据 三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第 十二条 实施机构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法定办结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60 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30 日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15 日(以上不含听证、技术评估、 承诺办结时限 公众参与等时间) 结果名称 批文 结果样式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 表(格式文本,加盖建设单位公 章)。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电子版 申请材料 (内附环评文件不涉秘密、可以公 复印件份数 是否有示范 文本 随本表附后 1 5 开的承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1 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 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制)或 1 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 1 其他文件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84 办理时限 备注 首环节 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 1日 第二环节 审查 工作人员 受理人 20 日 第三环节 审核 股室负责人 5日 第四环节 审批 局领导 3日 尾环节 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 1日 办理形式 工作人员 线下办理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和文件列明的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通办范围 沁县辖区内 预约办理 无 网上支付 无 物流快递 无 办理地点 县政务大厅一楼 办理时间 9:00—17:00 咨询电话 0355-7023402 监督电话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85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构 行政审批股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 山西省政府令第 167 号)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结果样式 见附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是否有示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1 0 文本 企业出具的红头申请文件(一 个月内有效)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 批复文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 取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需提 供排污权交易鉴定书) 1 0 0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资料 0 1 营业执照、身份证 0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审批稿 1 0 排污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各 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监测 报告(由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 测部门出具距申请核发之日 前一年内有效报告) 1 0 86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首环节 审核资料 行政审批股 第二环节 股意见、审委 会、局务会 局领导 第三环节 审查 审核申请表 经办人 第四环节 核发 行政审批股 办理形式 办理时限 备注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申请条件: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主要污染物、水体主要污染物,按有关法律 法规应当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材料: 1. (一)企业出具的红头申请文件(一个月内有效)原件 审查标准 2.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1 份)原件 3.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批复文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 指标的排污单位需提供排污交易鉴定书)复印件 4.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5.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6.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稿原件 通办范围 不通办 预约办理7. (六)排污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各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由 否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距申请核发之日前一年内有效报告) 不收费 原件 物流快递 否 办理地点8. (七)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主本、副本)复印件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网上支付 办理时间9. (八)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主本、副本)复印件 正常工作日 咨询电话 0355-7023402 (九)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监督电话 87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执法决定信息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 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 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制定和执行的行政执法决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 决定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 及时。 二、局执法队负责对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 对执法决定等执法行为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 三、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资源优化 整合、信息共建共享。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 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信息。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査、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 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 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88 五、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 案件承办人在对外网站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 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七、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 咨询,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解答。 89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管理,规 范信息调阅流程,加强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以下简称“执 法记录信息”)是指执法队在实施执法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 书、音像记录、相关文字材料等,属于局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不 得外借、外传。 第三条 执法记录信息由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队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条 局机关及执法队人员调阅执法记录信息的,须填写 《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报经所在股室负责人签批、信息管理 负责人同意后,方能凭单进行调阅。 第五条 非局机关或执法队人员调阅执法记录信息,须提供 调阅单位《调阅函》,填写《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报经信息 管理分管领导签批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凭单进行调阅。 90 第六条 执法记录信息一般仅供在执法队档案室调阅,调阅 执法记录信息人员必须爱护执法记录信息,不得涂改、损坏、私 自抄录、刻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第七条 摘抄执法记录信息内容, 须经信息管理负责人同意, 并在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档案室摘抄;如需复印、复制执 法记录信息的,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复制后交给查阅人,并在 《统计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中注明复印、复制。 第八条 管理人员对调阅执法记录信息及归还执法记录信 息,均应在档案调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 第九条 执法记录信息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 外借的,须提供调阅单位《调阅函》及介绍信,填写《执法记录 信息调阅单》,报经信息管理分管领导及执法队主要领导签批, 同时出具调阅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信息管理股室复印留存。 第十条 调阅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履行手续,办理调阅登记、 签收手续,当面交接清楚,归还执法记录信息必须严格检查,并 在归还登记中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调阅者要爱护执法记录信息,确保执法记录信息 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调 阅的执法记录信息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 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信息管理负责人,并依规追究当事人 责任。 91 第十二条 局法制股应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资料的 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局 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 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对辖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 执法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报告。 第三条 行政执法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行 政赔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报告。 第四条 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在本部 门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行 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内容。 92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 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设立统计员,统计员负 责单位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统计流程为:相关材料收集→统计员整理 →形成材料→上报。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一般分为上半年统计和全年统 计。开展专项执法治理要进行专项统计。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内容包括日常执法次数、拥有执法 证的人员数、受理案件举报数、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培训情况、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的 统计。 25 第十条上半年的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当年的 6月 日前填好并报送,全年的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当年的 12 月 20 日前填好报送,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执法活动结束之 日起 15 日内填好报送。 93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制度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局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法规工作机 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结合 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 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按照职责范围或聘任 合同的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包括: 94 (一)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 和重大民生项目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 稿的起草、论证、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 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 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理论学习中有关法律知识、法治建设方面的授课 以及重大课题调研; (七)其他职责。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 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 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专 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其他条件。 第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 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 95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 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 利: (一)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的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及相关工作建议;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 工作条件; (四)受委托依法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其他权利。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围绕局内重大决策部署,加强调查研 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成果。对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和成果,由局法规工作机构报送领导参阅。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 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 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 职责无关的活动,或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影响; 96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 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其他义务。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一)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 罚、纪律处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或者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 误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水 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本系统本部门涉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 审核人员。 97 第三条 培训应当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经常 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的最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新颁布的法律、 (三)与本部门、本行业密切相关的规章; (四)国家普法规定的内容; (五)法制审核程序和本系统的各项制度; (六)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七)法制审核典型案例; (八)其他必须具备的知识。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应与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工作相结合,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学与 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文件、听报告与业务研讨相结合。 第六条 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法制讲座和 自学等方式进行,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岗位培训、专题培训和自主培训。 (一)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 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 98 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二)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 当接受专题培训。 (三)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 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 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 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99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全局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 能力、行政执法办案质量,鼓励局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制定相关机制。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条件: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 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 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 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 100 三年。 鼓励机制: (一)所有在编人员参加考试的,年底考核时可优先评优评 先。 (二)在备考最后冲刺阶段,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将适当调 整工作时间,尽量保障复习时间。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依法行 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是指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 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职 101 权法定、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法制审核过程中妨碍干扰审核意见或建议的; (三)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决定的; (四)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五)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决定失误的; (六)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或书面诫勉; (五)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 (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102 (七)免职或降职; (八)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受到责 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依照法定管理权限,依法启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责任追究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八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责人员的陈述 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第九条 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有关责 任人。 第十一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作 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103 104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信息化建设需要,规范数字化文件的归档 管理,保障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长治市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履行行政职能、加强内 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数码形式记录于 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 络上传输的文件。 第三条 档案室负责对电子文件归档的指导、验收以及接 收后的编目、保管和提供利用,计算机管理工作人员对电子文件 的归档提供协助和支持。 第四条 为保证归档的电子文件完整、真实和有效利用, 从电子文件产生时就要严格按制度要求,妥善管理,确保其不散 失、不损失、不失真。 105 第五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类型主要包括:文本文件、图像文 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等。归档的电子文件应进行分类、整理, 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 3 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 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六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采用将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电 子文件集中传输至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推荐采用的载体,按优 先顺序依次为: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可擦写光盘、硬盘等, 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转换为通用型电子文件。 第七条 应对载体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 病毒等。 第八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除应符合纸质档案的要求外, 还应采用专门的保护设备和保护技术手段,其载体应直立存放在 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的装具中,温度控制在 17-20℃, 相对湿度控制在 35-45%。 第九条 接收入库的电子档案,应定期进行检验、转存,发 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封存载体不得外借,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电子文件。 第十一条 利用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使用复制件,遵守国家 有关保密规定,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 或《档案调阅登记簿》 。 106 第十二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鉴定销毁,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 批准,编制销毁清册。属于保密范围的归档电子文件的销毁,如 存储在不可擦除载体上应连同存储载体一起销毁。 第十三条 应定期对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保管、利用和 鉴定销毁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 或伪造、编造、篡改数字化记录信息的,由行政执法机构或有关 部门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使行政执法案卷工作制 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 种文字、图表等形式的执法台账和执法文书。 107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案卷数据库、案卷室、 案卷电脑,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案卷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案卷根据情况分类 整理、按照决定时间有序排列。 第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案卷应当装订成卷,一案一卷、一卷 一号。卷内材料排列,应当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 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其 他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 第六条 行政执法文书案卷的卷内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采 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或件号,并统一在有实际内容的每页 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上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也 应当在载具上或在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 第七条 行政执法音像案卷(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等) 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编号,一案一文件夹,一案一载具。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对归档的案卷,应当区别其内容和载 体,按照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整理、排列和保管, 并编制检索工具,满足案卷提供利用的需要。 第九条 利用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填 写《案卷查阅登记簿》或《案卷调阅登记簿》,利用结束后,应 当及时归还案卷。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案卷上涂改和作文字标记。 108 第十条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行政执法案卷丢失、损毁、泄露 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案卷的,由行政执法机构 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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