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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壶关县教育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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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二十六项) 单位:壶关县教育局 职权名称 序 职权类 号 型 1 2 3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编码 主项 0900-B00100140400 0900-B00200140400 0900-B00300140400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对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第三十三条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思 【部门规章】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教育部令第 12号,2010年修改) 常 县 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 四条、第五十一条 无 安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 用 级 校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全 令其限期整顿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况等内容。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8.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未经登记注册 擅自招收幼儿行 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办学等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行政法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号发布) 查,提出处理意见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 ,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限期整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1)未经登记注册 ,擅自招收幼儿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限期整顿 、停止招生、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擅自举办民办 学校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律】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修订)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 、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退还所收费用 ,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 查,提出处理意见 。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地方性法规 】 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擅自举办但符合法律 、法规规 。 定条件的民办学校 ,可以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对擅自举办且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的民办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逾期仍达不到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的 ,应当责令其停止办学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三条、第五十一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幼 幼 常 县 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无 儿 教 用 级 十六条、第三十条、 园 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三条、第五十一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成 常 县 学 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 无 教 用 级 校 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条、 办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职权名称 序 职权类 号 型 4 5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职权编码 主项 0900-B00400140400 0900-B00500140400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对民办学校办学 活动中违规行为 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 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骗取钱财的 ;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 、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查,提出处理意见 。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八)恶意终止办学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行政法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 。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 、解聘教师的。 对民办学校出资 人违规取得回报 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责令停止招生 ;情节严重 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 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 、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由审批 机关责令改正 ,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 许可证。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三条、第五十一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成 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 常 县 学 无 教 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第 用 级 校 办 三十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三条、第五十一条 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成 常 县 学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无 教 用 级 校 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二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条、 办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职权名称 序 职权类 号 型 6 7 8 行 政 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职权编码 主项 0900-B00600140400 0900-B00700140400 0900-B00800140400 对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举办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的处罚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律】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年修订)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法给予处分。 调查)。 【地方性法规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办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第三十九条 未经审批举办职业学校 、职业培训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 况等内容。 销;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终止其办学行为 。 8.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四条、第五十一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成 常 县 学 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无 教 用 级 校 二条~第二十六条 办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对职业教育活动 中违规行为的处 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 ,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地方性法规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审批举办职业学校 、职业培训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 销;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教育活动中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 四条、第五十一条 罚各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成 常 县 学 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无 教 用 级 校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 二条~第二十六条 办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况等内容。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终止其办学行为 。 8.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普通高中违规 招生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2014年教育部令第 36号)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 ,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 、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 、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 (三)在考生报名 、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 、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 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 、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 、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招生等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规事实 、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四条、第五十一条 招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常 县 学 无 生 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用 级 校 办 十六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职权名称 序 职权类 号 型 9 10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职权编码 主项 0900-B00900140400 0900-B01000140400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对违反教师资格 管理规定行为的 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 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格 。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 ,不能重取得教师资格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 1.立案责任:发现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应予以立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 2.调查责任: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其情况进行调查 ;高中教师教师资格由市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级认定委员会进行调查 ,初中以下由县级认定委员会进行调查 。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审查责任:要对当事人的犯罪情况 ,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认真核实 ,确定其犯罪事 认定教师资格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实及司法结果 。 【部门规章】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并且听当事人申辩 。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 10号) 5.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处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5年内不得申请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认定教师资格 ,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7.执行责任:依照决定,取消其教师资格 ,收回并吊销资格证书 。 【部门规章】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 ,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 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获得教师资格的 ;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 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对教师资格考试 中作弊行为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考试作弊行为予以立案 。 1.《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考试作弊情况进行调查 ,弄清、弄准当事人的作弊时间 、地点、 【行政法规】 令第188号)第二十条 作弊手段及后果 。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第188号)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3.审查责任:对监考教师及其他人员提供的作弊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确定其作弊行为 。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其考试成绩作废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要把其作弊行为载明处罚书中 ,告知时,要听取 自 招 。 四条、第五十一条 常 县 当事人的申辩 。 无 然 生 【部门规章】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用 级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人 办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其考试成绩作废 ,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3年内不得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其本人 ,并要求其本人对决定书签字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 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7.执行责任:依照决定取消其考试资格 。 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 》(国 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 学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校 人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常 县 无 及 事 四条、第五十一条 用 级 教 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师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 职权名称 序 职权类 号 型 11 12 13 行政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编码 主项 0900-B01100140400 0900-B01200140400 0900-B01300140400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对违反中小学校 长培训规定行为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部门规章】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1999年教育部令第 8号) 3.审查责任:对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规事实 、处罚种类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 ,学校主管行政机关应督 。 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要把其作弊行为载明处罚书中 ,告知时,要听取 第二十一条 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 当事人的申辩 。 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 、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 ,主管教育行 况等内容。 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其本人 ,并要求其本人对决定书签字 。 7.执行责任:依照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人 常 县 学 四条、第五十一条 无 事 用 级 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股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对侮辱、殴打教 师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殴打教师的情况 ,要根据反映及时立案 。 2.调查责任: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 ,对发生事情的时间 、地点、人证、物证、后果等细节 逐一进行走访 ,争取得第一手资料 ,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过程中要保 守有关秘密。 【法律】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理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三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人 常 县 学 四条、第五十一条 无 事 用 级 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股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行 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根据学生和其他人的举报和反映 ,对发生情况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不完成教学任务 、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 ,确实掌握真实第 【法律】 一手资料,对每个环节进行进行取证 ,形成调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违规事实、证据、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审查,突出处理意见 。 或者解聘。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其享有的申辩权利 。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理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三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人 常 县 教 四条、第五十一条 无 事 用 级 师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股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职权名称 序 职权类 号 型 14 15 16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编码 0900-B01400140400 0900-B01500140400 0900-B01600140400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责任事项 对拒绝或者妨碍 学校卫生监督员 实施卫生监督活 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 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 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活动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卫生部门组成调查组 ,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十六条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体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常 县 学 卫 实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四条、第五十一条 无 用 级 校 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股 。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理 。 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托幼机构违反 卫生保健规定行 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2010年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 、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 (五)未严格按照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造成传染病流行 、食物中毒等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 ,卫生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托幼机构违反卫生保健规定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卫生部门组成调查组 ,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理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违反《学校食 品安全与营养健 康管理规定》造 成责任事故行为 的处罚 【部门规章】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 、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 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学校集体用餐食品卫生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 、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 ,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 1.《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是否立案。 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卫生部门组成调查组 ,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 条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 、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学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常 县 学 实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无 教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 、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 四条、第五十一条 用 级 校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股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学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理 。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 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 ,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 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 ,或者未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 、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主项 子 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职权依据 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幼 幼 常 县 四条、第五十一条 无 儿 教 用 级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园 股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职权名称 序 职权类 号 型 17 18 19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编码 主项 0900-B01700140400 0900-B01800140400 0900-B01900140400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对幼儿园违法行 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办学等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行政法规】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号发布)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 ,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限期整 查,提出处理意见 。 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一)未经登记注册 ,擅自招收幼儿的 ; 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的; 。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违反中小学继 续教育规定行为 的处罚 【政府规章】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号)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任职学 校视不同情节 ,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其承担培训费用 、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的处分 :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 (二)擅自中断培训的 ; (三)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 (四)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处罚各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 ,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思 三条、第五十一条 政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常 县 学 无 安 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用 级 校 全 十六条、第三十条、 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对义务教育学校 违规办学行为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办法》(2009年11月26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办学等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员会修定)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学校和校长、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一)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的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二)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参加非公益性的演出 、庆典等活动的 ; 查,提出处理意见 。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组织有偿家教的 ;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 ,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或者参与有偿家教的 ;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五)占用节假日 、休息日组织学生补课的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六)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的 ; 。 (七)开除学生或者以责令学生停课 、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八)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九)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服务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十)其他违反义务教育法律 、法规情形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三条、第五十一条 学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常 县 学 无 教 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用 级 校 股 十六条、第三十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三条、第五十一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幼 幼 常 县 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无 儿 教 用 级 十六条、第三十条、 园 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职权名称 序 职权类 号 型 20 21 行 政 处 罚 行政处 罚 职权编码 主项 0900-B02000140400 0900-B02100140400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对违反严禁中小 学校和在职中小 学教师有偿补课 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 45号)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规补课 、有偿补课等情况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 会议修定) 2.调查责任:对补课行为进行调查 ,对补课时间 、地点、收费情况、补课学生范围以及学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 校是否知道等环节进行深入调查 ,进行取证,形成调查报告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3.审查责任:审理举报人反映情况 ,对调查报告 、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规范性文件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出发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教育部印发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通知(教师[2015]5号) 享有的陈述等权利 。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 、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 。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 、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理 。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 、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 、提供相关信息 。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 ,视情节轻重 ,相应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评奖资格 、撤消荣誉称号 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 对民办学校发布 虚假招生简章或 者广告,骗取钱 财的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修订)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 查,提出处理意见 。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骗取钱财的 ;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地方性法规 】 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骗取钱财的, 。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退还所收费用 ,没收违法所得 ,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1.教育部印发 《严禁中小学校 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通知(教师[2015]5号) 学 思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校 政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常 县 无 及 安 四条、第五十一条 用 级 教 全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师 股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 >办法》 第三十三条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 民 成 县 办 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 常 无 教 一条 用 级 学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 校 办 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 十条、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 职权名称 序 职权类 号 型 职权编码 0900-B行政处 22 02200罚 140400 23 0900-B行政处 02300罚 140400 主项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对中等职业学校 违反国家规定发 放学历证、培训 证或职业资格证 的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对中等职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学历证 、培训证或职业资格证的行为 ,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 ,经学校考核合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给学历证书 。 和国职业教育法 >办法》第四十条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中 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 ,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给培训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等 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作为职业学校 、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 、结业生从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成 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常 县 职 的凭证。 四条、第五十一条 无 教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 ,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 用 级 业 【地方性法规 】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办法》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学 办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学历证 、培训证或职业资格证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校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 发证资格。 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教师、企业的 伪造、使用教师 资格证行为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伪造使用教师资格证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0号)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 ,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查,提出处理意见 。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 》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 ,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 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 ,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5年内不得申 。 请认定教师资格 ,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 1.《<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 会 组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织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人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常 县 事 四条、第五十一条 无 事 用 级 业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单 股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位 、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公 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民 职权名称 序 职权类 号 型 24 25 职权编码 0900-B行政处 02400罚 140400 0900-B行政处 02500罚 140400 主项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对持有教师资格 证书者的拥有教 师资格的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立案责任:对丧失教师资格者使用教师资格证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 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格 。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第188号)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 ,不能重取得教师资格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查,提出处理意见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 ,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认定教师资格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 10号)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5年内不得申请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认定教师资格 ,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在校学生、在 职教师在国家考 试中违规行为的 处分 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考试作弊行为予以立案 。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考试作弊情况进行调查 ,弄清、弄准当事人的作弊时间 、地点、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在 作弊手段及后果 。 法》第十二条 校 【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33号令) 3.审查责任:对监考教师及其他人员提供的作弊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确定其作弊行为 。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学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 ,由学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要把其作弊行为载明处罚书中 ,告知时,要听取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生 招 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 常 县 、 生 当事人的申辩 。 四条、第五十一条 无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 用 级 在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办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 职 。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教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 、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师 7.执行责任:依照决定取消其考试资格 。 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教师资格条 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人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常 县 公 无 事 四条、第五十一条 用 级 民 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职权名称 序 职权类 号 型 26 行政处 罚 职权编码 主项 0900-B02600140400 对考生在国家考 试中违规行为的 处分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33号令)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考生有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 、各科成绩无效 ;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情节轻重 ,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 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 (二)向考场外发送 、传递试题信息的 ;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 ,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至3年的处理, 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 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由公安机关进 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 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已 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考试作弊行为予以立案 。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考试作弊情况进行调查 ,弄清、弄准当事人的作弊时间 、地点、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作弊手段及后果 。 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3.审查责任:对监考教师及其他人员提供的作弊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确定其作弊行为 。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要把其作弊行为载明处罚书中 ,告知时,要听取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招 常 县 考 当事人的申辩 。 四条、第五十一条 无 生 用 级 生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办 。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7.执行责任:依照决定取消其考试资格 。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注:注意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市区之间不重复行使 ,要充分考虑综合行政执法因素 ,原由市级行使现需由市辖区行使的应在 “备注”栏中逐一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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