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壶关县人社局权责事项清单..xlsx
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一 二 类 别 行政确认 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责任事项数 主项共2项 (含子项共2项)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审核公布 共1项 职工工伤认定 共1项 主项共57项 (含子项共57项)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违规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或者职工名册内容不全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虚假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 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和担保行为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 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因职工不集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因职工不集资, 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 共1项 共1项 对用人单位违反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款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在责令整改限期内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单位未依法登记、备案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 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违法情形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的劳动者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危险生产作业的职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职业技能和职 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安排其上岗的处罚 共1项 对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共1项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共1项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帐,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的处罚 共1项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处罚 共1项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名目增加收费、职业培训教师无资格证书、未发给培训学生结业证 书、培训合格证书和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非法颁发证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未给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拖欠教职工工资或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处罚 共1项 共1项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名目增加收费、自行编制试题,或未实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回 避制度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伪造、仿制或非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共1项 对考评员无考评员资格证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向农民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预存职工月工资总额三倍的保证金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共1项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共1项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三 行政强制 主项共1项 (含子项共1项) 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四 五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行政检查 共1项 主项共5项 (含子项共5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共1项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给付 共1项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给付 共1项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共1项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共1项 主项共1项 (含子项共1项) 劳动工资、经济赔偿、补偿纠纷的裁决 六 共1项 共1项 主项共11项 (含子项共11项) 对用人单位用人情况的行政检查 共1项 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行政检查 共1项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共1项 对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共1项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共1项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共1项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共1项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共1项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共1项 七 其他权力 对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的行政检查 共1项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共1项 主项共7项 (含子项 共7项)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审批 共1项 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共1项 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的备案 共1项 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共1项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 共1项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 共1项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 共1项 合计主项共84项 (含子项 共84项) 权责事项划出表 单位: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一 类 别 时间:2021年2月8日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责任事项数 划出承接机构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共1项 行政审批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共1项 行政审批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共1项 行政审批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共1项 行政审批局 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共1项 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 主项共5项 注:1.责任事项数按环节统计 2.本表仅填写划出事项情况 3.统计数据截止2021年2月8日 行政确认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 号 1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确 认 事项 目录 编码 职权 编码 1600-F141014 00101001W00 140400 职权名称 主项 子项 专业 技术 职务 评审 结果 审核 公布 中小学高 级教师和 基层医疗 卫生高级 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 结果审核 公布 四级四同法律依 据 职权依据 事项名称 1.国务院《关于 实行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制度的规 定》(1986年2月 18日国务院发布 施行) 2.原人事部《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 试行办法》(人 职发[1994]14号 )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国发〔1986〕 27号)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 办法》(人职发﹝ 1994﹞14号)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 决定》(晋政发〔2018〕38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 院令第375号) 2 行 政 确 认 1600-F00700140400 职工 工伤 认定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 章规定的行政职权事 项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 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 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 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 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 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负责评审结果审核、公 布 2.按照《专业技术资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人职发﹝ 1994﹞14号)第四条和第六条 格评审试行办法》规定, 对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进 行审核,审核后予以公布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下达受理 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 2、调查核实责任: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 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 查核实。 3、认定责任:根据《工 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作 出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或 不予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 视同工伤。 4、认定结论送达责任: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 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 定送达。 5、事后监督责任:相关 当事人对《认定工伤决定 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 定书》不服的在规定期限 内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权 权限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常用 无 市县共 同行使 (县级 只承担 初级) 企业、机 壶关县人 关、事业 社局职称 单位 股 无 市(区 )县行 使 企业、自 壶关县人 然人、事 社局社保 业单位 股 1-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2《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 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 、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 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2《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四条 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 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常用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 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 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 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 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2《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 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 论;(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 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 证号码;(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五)作出不 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注:注意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市区之间不重复行使,要充分考虑综合行政执法因素,原由市级行使现需由市辖区行使的应在“备注”栏中逐一说明。 综合执法情况 委托其他机 构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责 边界 执法 综合执 法 权限 机构 受委托 委托 共同行 权责 机构 权限 使主体 划分 备注 与四级四 同同步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 号 1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1600-B00100140400 对用人单位规 章制度违法违 规的处罚 子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名称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 行 使 情 况 常用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况 职权 权限 实施对 象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备 注 执法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 共同行 权责 权限 机构 机构 权限 使主体 划分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2 3 4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1600-B00200140400 1600-B00300140400 1600-B00400140401 对用人单位未 建立职工名册 或者职工名册 内容不全的处 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对用人单位未 为劳动者办理 就业登记的处 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 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 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 罚款。 对用人单位未 办理用工备案 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 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规章]《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 府令第209号)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 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或名册内容不全的行为,予以审 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2-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 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常用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 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行为,予以审查,决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 定是否立案。 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4-1.同2-3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4-2.《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费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常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位地址;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 劳动保障行 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 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 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 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否立案。 6-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常用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7-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序 号 5 6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1600-B00500140401 1600-B00600140401 对用人单位招 用无合法身份 证件的人员、 提供虚假信息 ,发布虚假招 聘广告、以招 用人员为名牟 取不正当利益 或进行其他违 法活动的的处 罚 对用人单位违 法扣押身份证 和担保行为的 处罚 子项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7 行 政 处 罚 1600-B00700140402 对用人单位与 职工终止或解 除劳动关系后 ,15日内未办 理登记、备案 手续的处罚 8 行 政 处 罚 1600-B00800140401 对用人单位未 经劳动者本人 同意公开其个 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有关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用人单位不 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的处 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 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1600-B00900140401 1600-B01000140401 对用人单位未 与农民工建立 劳动关系未依 法签订劳动合 同,或者劳动 合同期满后存 在劳动关系而 未续订劳动合 同的处罚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名称 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 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9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 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 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用人单位提供虚假 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 其他违法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违法担保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2-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未办理登 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 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记、备案手续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 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 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4-1.同2-3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4-2.《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审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 查,决定是否立案。 费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5-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位地址;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 劳动保障行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定是否立案。 6-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7-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 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况 职权 权限 实施对 象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备 注 执法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 共同行 权责 权限 机构 机构 权限 使主体 划分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序 号 11 12 13 14 15 16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1600-B01100140402 1600-B01200140402 对用人单位因 职工不集资, 不缴纳抵押性 款物或拒绝延 长工作时间而 拒绝与职工订 立劳动合同、 因职工不集资 ,不缴纳抵押 性款物或者拒 绝延长工作时 间而解除劳动 关系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 反山西省最低 工资规定有关 条款的处罚 子项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因职工不集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者拒 绝延长工作时间而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每涉及1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标准 进行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政府规章]《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用人单位按其所欠劳动者工资的差额(系指所发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部 分,下同)的1至3倍罚款。 1600-B01300140402 对用人单位违 反规定使用童 工、在使用有 毒物品的作业 场所使用童工 的处罚 1600-B01400140403 对用人单位未 在责令整改限 期内将童工送 交其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的处 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为不满16周 岁的未成年人 介绍就业的处 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 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 可证。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 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 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1600-B01600140400 对用人单位未 按规定保存录 用登记材料、 伪造录用登记 材料的处罚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名称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 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 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 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1600-B01500140400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 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因职工不集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拒绝延长工 作时间而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因职工不集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者 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款的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2-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 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 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4-1.同2-3 4-2.《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在责令整改限期内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 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 护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费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 位地址;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 劳动保障行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 人介绍就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6.《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况 职权 权限 实施对 象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备 注 执法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 共同行 权责 权限 机构 机构 权限 使主体 划分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序 号 17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处 罚 18 行 政 处 罚 19 行 政 处 罚 20 行 政 处 罚 21 22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1600-B01700140400 对无营业执照 使用童工或介 绍童工就业、 单位未依法登 记、备案使用 童工或介绍童 工就业的处罚 子项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 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 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对用人单位违 反规定,延长 劳动者工作时 间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 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 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600-B01900140400 对用人单位安 排女职工从事 矿山井下劳动 ,第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 动或者其他禁 忌从事的劳动 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1600-B02000140400 对用人单位安 排女职工在经 期从事高处、 低温、冷水作 业或者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 罚款。 1600-B02100140400 对用人单位安 排女职工在怀 孕期间从事第 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或 者孕期禁忌从 事的劳动的处 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 以罚款。 对用人单位安 排怀孕7个月以 上的女职工夜 班劳动或者延 长其工作时间 的处罚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名称 依据 1600-B01800140400 1600-B02200140400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单位无营业执照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单位 未依法登记、备案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 2-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 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1.同2-3 4-2.《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 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 者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费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 位地址;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 劳动保障行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 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7.《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况 职权 权限 实施对 象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备 注 执法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 共同行 权责 权限 机构 机构 权限 使主体 划分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 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 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 工作时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600-B02300140400 行 政 处 罚 对用人单位安 排女职工在哺 乳未满1周岁的 婴儿期间,从 事第三级体力 1600-B- 劳动强度的劳 02400- 动或者哺乳期 140400 禁忌从事的其 他劳动,以及 延长其工作时 间或者安排其 夜班劳动的处 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 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 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5 行 政 处 罚 1600-B02500140400 对用人单位安 排未成年工从 事矿山井下、 有毒有害、第 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或 者其他禁忌从 事的劳动的处 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6 行 政 处 罚 1600-B02600140400 对用人单位未 对未成年工定 期进行健康检 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三条第八项: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对用人单位未 按规定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 参加社会保险 。未按规定办 理变更或注销 社会保险登记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 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27 28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1600-B02700140400 1600-B02800140400 对用人单位未 按规定参加工 伤保险的处罚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名称 依据 行 政 处 罚 23 对用人单位安 排女职工生育 享受产假少于 90天的处罚 子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 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 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 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2-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 立案。 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1.同2-3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予以审 4-2.《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费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5-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 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位地址;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 劳动保障行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未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 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7.《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况 职权 权限 实施对 象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备 注 执法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 共同行 权责 权限 机构 机构 权限 使主体 划分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序 号 29 30 31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1600-B02900140400 1600-B03000140400 1600-B03100140400 对用人单位延 迟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瞒 报工资数额或 者职工人数的 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 按规定缴纳社 会保险费及其 他违法情形的 处罚 32 行 政 处 罚 1600-B03200140400 对用人单位骗 取社会保险待 遇或骗取社保 基金支出的处 罚 33 行 政 处 罚 1600-B03300140400 对用人单位未 给农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的处 罚 子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名称 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 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 24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 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形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保险 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违法情形的行为 2-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1.同2-3 4-2.《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行为, 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费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位地址;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 劳动保障行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1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况 职权 权限 实施对 象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备 注 执法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 共同行 权责 权限 机构 机构 权限 使主体 划分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 政 处 罚 1600-B03400140400 对用人单位未 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序 号 35 36 37 38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1600-B03500140400 1600-B03600140400 1600-B03700140400 1600-B03800140400 对用人单位拒 不协助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对 事故进行调查 核实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 反规定招用未 取得相应《职 业资格证》的 劳动者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 按照有关规定 对从事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 高危险生产作 业的职业进行 安全生产知识 、职业技能和 职业病防治知 识培训或者培 训不合格安排 其上岗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 构从事禁止行 为的处罚 子项 39 1600-B03900140400 对用人单位未 经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许可, 从事职业中介 活动的处罚 责任事项 事项名称 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部门规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 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 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 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 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规章]《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 府令第209号) 第十四条:职工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高危险生产作业的,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 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 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 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 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 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 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 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 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 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 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行 政 处 罚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 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常用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的劳 动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 常用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 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2-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 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危 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险生产作业的职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者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培训不合格安排其上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 常用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1.同2-3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4-2.《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 费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 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 位地址;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 劳动保障行 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 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禁止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 立案。 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6-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常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7-1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常用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况 职权 权限 实施对 象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备 注 执法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 共同行 权责 权限 机构 机构 权限 使主体 划分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序 号 40 41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1600-B04000140400 1600-B04100140400 对职业中介机 构未明示职业 中介许可证、 监督电话的处 罚 对职业中介机 构未建立服务 台帐,未记录 服务对象、服 务过程、服务 结果和收费情 况等的处罚 子项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 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 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 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 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 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 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 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对劳务派遣单 位违法解除或 终止被派遣劳 动者的劳动合 同的处罚 43 行 政 处 罚 1600-B04300140400 对职业技能培 训机构擅自提 高收费标准或 自立名目增加 收费、职业培 训教师无资格 证书、未发给 培训学生结业 证书、培训合 格证书和技术 工种职业资格 证书或非法颁 发证书、发布 虚假招生简章 、未给教职工 缴纳社会保险 费,拖欠教职 工工资或工资 低于最低工资 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 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 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4 行 政 处 罚 1600-B04400140400 对用人单位未 经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许可, 从事职业技能 培训活动的处 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 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行 政 处 罚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名称 依据 1600-B04200140400 42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帐,未记录服务对象 ……”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 、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2-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 1.立案责任:发现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 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1.同2-3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4-2.《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费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名目 5-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 增加收费、职业培训教师无资格证书、未发给培训学生结业证书、培训合格 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 证书和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非法颁发证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未给教 位地址;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 劳动保障行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教职工工资或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予 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 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6-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 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1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况 职权 权限 实施对 象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备 注 执法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 共同行 权责 权限 机构 机构 权限 使主体 划分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序 号 45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1600-B04500140400 子项 对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机构擅 自提高收费标 准或自立名目 增加收费、自 行编制试题, 或未实行考评 员对其亲属的 回避制度的处 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 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 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 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 事业。 46 行 政 处 罚 1600-B04600140400 对用人单位伪 造、仿制或非 法颁发职业资 格证书的处罚 47 行 政 处 罚 1600-B04700140400 对考评员无考 评员资格证的 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 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 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8 行 政 处 罚 1600-B04800140400 对用人单位未 经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许可, 从事职业技能 考核鉴定活动 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 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50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1600-B04900140400 1600-B05000140400 对用人单位未 向农民工提供 劳动防护用品 和劳动保护设 施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 在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指定的 国有商业银行 预存职工月工 资总额三倍的 保证金的处罚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名称 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 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 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 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 ,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 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 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9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未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以及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损害农民工权益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未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以及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损害农民工权益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名目增加 收费、自行编制试题,或未实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回避制度的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仿制或非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2-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考核鉴定机构考评员无考评员资格证 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4-1.同2-3 4-2.《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技能考核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 鉴定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费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5-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位地址;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 劳动保障行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向农民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6-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7-1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预存 职工月工资总额三倍的保证金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况 职权 权限 实施对 象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备 注 执法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 共同行 权责 权限 机构 机构 权限 使主体 划分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序 号 51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1600-B05100140400 对用人单位无 理抗拒,阻挠 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的处罚 子项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1600-B05200140400 对用人单位不 按要求报送书 面材料,隐瞒 事实真相,出 具伪证或者隐 匿、毁灭证据 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行 政 处 罚 1600-B05300140400 对用人单位责 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者拒不 履行行政处理 决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行 政 处 罚 1600-B05400140400 对用人单位逾 期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的处 罚 55 行 政 处 罚 1600-B05500140400 对用人单位未 经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许可擅自 经营劳务派遣 业务的处罚 行 政 处 罚 1600-B05600140400 对用人单位违 反劳务派遣规 定的处罚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名称 依据 行 政 处 罚 56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 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立案责任: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 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2-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4-1.同2-3 4-2.《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 费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5-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 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位地址;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 劳动保障行 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经营 6-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 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7-1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况 职权 权限 实施对 象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备 注 执法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 共同行 权责 权限 机构 机构 权限 使主体 划分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常用 壶关县劳动 市(区)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县行使 队 委 托 序 号 57 职 权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 《劳务派遣经 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 劳务派遣经营 许可证》的处 罚 子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事项名称 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况 职权 权限 实施对 象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备 注 执法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 共同行 权责 权限 机构 机构 权限 使主体 划分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部令第19号)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壶关县劳动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市(区)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 常用 用人单位 县级 保障监察大 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行使 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队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 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㳰Ѐ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2-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 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注:注意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市区之间不重复行使,要充分考虑综合行政执法因素,原由市级行使现需由市辖区行使的应在“备注”栏中逐一说明。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 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 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 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 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1.同2-3 4-2.《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 费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 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 位地址;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 劳动保障行 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 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 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 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 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1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委 托 行政强制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1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先行证 1600-C行政 据登记 00100保存措 强制 140400 施 子项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使 情况 事项名称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 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 1.申请责任:对应当采取登记保存措 十八条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施的情形,提出申请; 进行:(一)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 2.批准责任:对应当采取登记保存措 七条的规定,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 施的情形,批准实施; 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二) 劳动保障监察员将 3.催告责任:需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 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 不常 施时,向当事人下达《证据登记保存 ,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 用 通知书》; 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三) 采取证据登记 4.决定责任:采取措施后7日内作出 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 处理决定; 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 5.解除措施责任:期限届满后,解除 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 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委托其他机构 部门间权责 综合执法情况 前 行使情况 边界 置 职权权限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条 件 执法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 共同行 权责 权限 机构 机构 权限 使主体 划分 壶关县劳 市(区) 用人单位 动保障监 县行使 察大队 注:注意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市区之间不重复行使,要充分考虑综合行政执法因素,原由市级行使现需由市辖区行使的应在“备注”栏中逐一说明。 · 备 注 行政给付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事项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 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 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 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 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存储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 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 行政给 付 城乡居 1600-G- 民基本 00100- 养老保 140400 险待遇 给付 2 行政给 付 企业退 1600-G- 休人员 00200- 基本养 140400 老金待 遇给付 3 行政给 付 机关事 业单位 1600-G- 离退休 00300- 人员基 140400 本养老 金待遇 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 遇。 1600-G- 失业保 00400- 险待遇 140400 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 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 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第三款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 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部门规章]《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 ,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 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4 5 行政给 付 行政给 付 1600-G- 工伤保 00500- 险待遇 140400 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 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四) 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部门规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职权权限 实施对象 条 件 常 用 无 县级行使 (历史遗 自然人 留问题) 常 用 无 市(区) 县行使 自然人 常 用 无 市(区) 县行使 自然人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58号令)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 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部门规章]《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 常 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 用 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 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 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市(区) 县行使 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材料提交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 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法律法规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常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给付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给付的告知申报人不服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 用 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 诉讼。 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 5.事后监督责任:业务材料存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工 伤 认 定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市(区) 自然人、 县行使 医疗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应提前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 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 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审查责任: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 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于每月25日前上报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 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 )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3、决定责任:县社保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前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金 融机构,并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时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报的材料。 领取人员银行帐户,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 2.审核责任:现场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计算养老金待遇。 执凭证。县社保机构对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 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符合条件的,通过银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现场 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 告知退休人员到养老金发放银行领取待遇(养老金发放日每月15日后);对不符合条件 额。发放不成功的,县社保机构应及时会同金融机构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 的,解释原因。 发放。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后续按照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4、事后监管责任: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 待遇发放标准,监督其是否有多领和漏领养老金待遇情况。 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 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 前 的记录。县社保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 对,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时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报的材料。 证明材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 2.审核责任:现场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计算养老金待遇。 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符合条件的,通过银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现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告知退休人员到养老金发放银行领取待遇(养老金发放日每月15日后);对不符合条件 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后续按照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待遇发放标准,监督其是否有多领和漏领养老金待遇情况。 1-1《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2《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六条:“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应提前到户口 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 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 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1-3《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 、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于每月25日前上报县社保机构”。 1-4《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 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 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山西省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 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 1-5《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十二八条第二款:“县社保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前3个工作 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 日内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金融机构,并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 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帐户,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款:“县社保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 2-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觉得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 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发放不成功的,县社保机构 号) 应及时会同金融机构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发放。”“县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 2-2.《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6]275号) 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3-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 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1-6《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 3-2.《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出重新进行核定申请。县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 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3]23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 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3-3.《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 1-7《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十三条:“县社保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 ”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相关 3.同上。 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月起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依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一次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金额等 详细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对失业保险金发放金额无误的予以审批,财务人员按时将发放名册 报送银行,委托银行社会化发放;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等级并留存相应资料,后续根据政策及时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 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注意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市区之间不重复行使,要充分考虑综合行政执法因素,原由市级行使现需由市辖区行使的应在“备注”栏中逐一说明。 行政裁决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劳动工 资、经 1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1600-E济赔偿 行政 00100、补偿 裁决 140400 纠纷的 裁决 子项 责任事项 事项名称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行使 情况 前 置 职权权限 实施对象 条 件 综合执法情况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备注 执法 综合执法 权限 机构 受委托 机构 委托 共同行 权限 使主体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 立案。……”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 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 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 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 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 壶关县劳 以纠正。 市(区)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 常用 用人单位 动保障监 县级 县行使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2-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 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 察大队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 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 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 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 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 证告知书》 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 》载明法定的相关内容。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付经济补偿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 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决定书》履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 的责任。 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 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 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 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 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 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注:注意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市区之间不重复行使,要充分考虑综合行政执法因素,原由市级行使现需由市辖区行使的应在“备注”栏中逐一说明。 4-1.同2-3 4-2.《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 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 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 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 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 ·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 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 5-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 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 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 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 的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 期限; (五) 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处罚 (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 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 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权责 划分 新 增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主项 1 2 3 4 5 1600-J行政检查 00100140400 1600-J行政检查 00200140400 1600-J行政检查 00300140400 1600-J行政检查 00400140400 1600-J行政检查 00500140400 子项 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用 人情况的行政 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 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用人单位劳 动合同签订情 况的的行政检 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提供的 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二)未依法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三)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四)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五)以担保、押金或者其他名义 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六)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 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八)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九)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十)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十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招用与其他用人 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对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项目 )设立、分立 、合并、变更 及终止违规行 为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 、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 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 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 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 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 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 核准。” 对从事职业中 介活动的行政 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 年度报告情况 的行政检查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 定的行政职权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 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 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 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34条:“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 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 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 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 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 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34条:“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 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 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使 情况 前置 条件 依据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 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 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企业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 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 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企业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 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 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 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 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 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 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 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 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 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 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 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 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 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2-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 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 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 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 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 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 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 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 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 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 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 4-1.同2-3 4-2.《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 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 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国务院的 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 5-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 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 列事项: (一) 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 (三)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 类和依据; (四) 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处罚(处理) 综合执法情况 委托其他机构行使情 况 执法 权限 受委托 机构 职权权限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 (具有法 人资格) 或公民 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 综合执法 机构 委托 权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行使 主体 权责 划分 备 注 6 7 8 9 10 11 1600-J行政检查 00600140400 1600-J行政检查 00700140400 对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从事职 业中介活动的 行政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 从事特定业务 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 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 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 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34条:“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 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 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 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 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 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34条:“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 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 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 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 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 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34条:“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 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 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 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 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 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 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 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 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600-J行政检查 00800140400 对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 、办理变更或 注销登记情况 的行政检查 1600-J行政检查 00900140400 对企业实行不 定时作工时制 和综合计算工 作制情况的行 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 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 ,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部门规章]《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全文。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 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 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600-J行政检查 01000140400 对劳务派遣机 构设立的分公 司、子公司的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 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 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 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 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 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对经营劳务派 遣业务违规行 为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 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 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 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 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 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600-J行政检查 01100140400 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 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 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 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 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 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 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 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 4-1.同2-3 4-2.《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 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 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国务院的 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 5-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 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 列事项: (一) 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 (三)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 类和依据; (四) 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处罚(处理) 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印章。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 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 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 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 7-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 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 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 企业 经营劳务 派遣业务 的企业 经营劳务 派遣业务 的企业 其他权力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权 事项目录 职权编码 类型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1 2 1600-Z其他 14101400 00101权力 1W00 140400 其他 权力 1601-Z00200140400 专业技术职 初、中级专业技 务评审委员 术职务评审委员 会的设立、 会的设立、调整 调整、审批 、审批 对重大劳动 保障违法行 为进行社会 公布 职权依据 子项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22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 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4 5 其他 权力 其他 权力 其他 权力 1600-Z00300140400 1608-Z00400140400 企业经济性 裁员方案的 备案 人事考试应 试人员违纪 违规行为处 理 养老保险参 保登记、变 更、转移、 注销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 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12号) 第五条: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 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 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人社部令第4号)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 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 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规范性文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 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 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 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 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 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 其他 权力 失业保险参 保登记、变 更、转移、 注销等事项 责任事项 事项名称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国发〔1986〕27号 ) 《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 职发﹝1991﹞8号)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 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 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综合执法情况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部门间权责边 界 备注 执法权限 1.负责专业技术评委库的组建、调整进行审 批: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规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定,对评委库进行日常管理; (人职发﹝ 1994﹞14号) 第十二条、第十 常用 2.负责向社会公布相关评审会议举办时间; 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负责评审会议的管理、监督;对评审会议 期间的评审各项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 无 市县共同 企业、机 行使(县 关、事业 级只承担 单位 初级) 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 1.审查责任: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号)第22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 《长治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 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 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价; 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 2.决定责任: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向社 常用 布。 会公布; 1-2、《长治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 3.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 办法》一至五; 业加强日常监管; 2-1、同1-1;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2-2、《长治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 责任。 办法》六、分类管理; 3、同2-2. 无 省市县共 用人单位 同行使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补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 正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十七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审查责任: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对书 常用 主席令第28号) 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 第二十七条 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无 省市县共 同行使 无 省市县共 考试违纪 同行使 人员 无 省市县共 养老保险 同行使 参保人员 无 省市县共 失业保险 同行使 参保人员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1-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第三条“ 2.审查责任: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现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 场认定或事后认定,提出预审意见。 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考 考务工作的单位。” 1-2.《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 4.送达责任:对考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 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第四条 出处理决定的,将考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 常用 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考试人员或以公 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 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 告形式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处理结果存档,接受监 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 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 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 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 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 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 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 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 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 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位或者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补 2-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 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 正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本养老保险制度觉得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 )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 )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2.审查责任: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对书 2-2.《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 常用 知》(晋政发[2006]275号) 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九)其他一般 3-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 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违纪违规行为。” 定。 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 发<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 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 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3]23号) 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3-3.《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 知》(劳社厅发[2001]8号) 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 、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故 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 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 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 、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四)伪造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58号 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令)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 获取考试资格的;(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加考试的;(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 正材料;一次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七)与 由);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 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 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的;(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 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金额等详细信息; 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常用 3、决定阶段责任:对失业保险金发放金额无误的予以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国 审批,财务人员按时将发放名册报送银行,委托银行社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会化发放;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 4、事后监督责任:等级并留存相应资料,后续根据政 [部门规章]《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劳动 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策及时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 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 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 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 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 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 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 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他人;(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第九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 ,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行使 前置 职权权限 实施对象 情况 条件 企业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 机构 机构 权限 共同行 使主体 权责 划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权 事项目录 职权编码 类型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职权依据 子项 综合执法情况 责任事项 事项名称 依据 7 其他 权力 工伤保险参 保登记、变 更、转移、 注销等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材料提交不 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 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法律法规复核,提出审核 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 法定程序作出给付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给付的告知申报人不 服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事后监督责任:业务材料存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 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 定工伤保险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 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 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 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 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 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 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 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 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工伤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部门间权责边 界 备注 执法权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 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 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 险费。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 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 [1999]13号) 责任事项依据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行使 前置 职权权限 实施对象 情况 条件 常用 无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 机构 机构 权限 省市县共 工伤保险 同行使 参保人员 注:注意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市区之间不重复行使,要充分考虑综合行政执法因素,原由市级行使现需由市辖区行使的应在“备注”栏中逐一说明。 共同行 使主体 权责 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