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认定.xlsx
权 序 事项 子项 力 号 名称 名称 类 型 1 母婴保健 服务人员 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实施层 部 行 承办 责任事 使 级及权 门 机构 项内容 主 职 限 体 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 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 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正)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 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 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 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许可。 【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 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公布, 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 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 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昭苏县卫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 生健康委 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 员会 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 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 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 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令第7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 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 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 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 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 发〔2021〕14号) 第一条: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 理。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 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昭苏县卫健 县市区 委卫生健康 级 科 负责施行 负责权限 助产技术 内母婴保 、结扎手 健服务人 术、终止 员资格认 妊娠手术 定 的审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追责情 对象 形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 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 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 履行行政职责,有 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 下列情形的,行政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直接实施责任: 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 任: 1.规范完善审批 1.对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程序等具 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 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体规定;主动公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 予受理的; 示依据、条件、 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 2.对不符合法定条 数量、程序、期 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件的申请人准予许 限以及需要提交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的全部材料的目 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 权作出准予许可决 录和申请书示范 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定的; 文本等,便于申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1.具体承办 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3.对符合法定条件 请人阅取。 人; 的申请人不予行政 2.依法依规实施 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 2.内设机构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行政许可,作出 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 负责人;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 的准予行政许可 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 3.单位法定 政许可决定的; 决定应当予以公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 代表人或分 4.不依法履行监管 可申请。 开。 管领导。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 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3.监督责任。建 的; 立健全监督制度 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 5.违反法定程序实 ,对被许可人从 施行政许可的; 事行政许可事项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 6.违规审批造成严 的活动进行监督 重后果的; ,对未经行政许 材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 7.办理许可、实施 可,擅自从事相 监督检查,索取或 关活动的,依法 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 者收受他人财物或 采取措施予以制 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止。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 8.其他违反法律法 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 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所需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 。 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 请人。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