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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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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环罚[2018]4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地 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627 号 经调查,2017 年 8 月 2 日,当事人在正常经营的状况 下,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现场采样监测,总排水口外排 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 24000MPN/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规定的排放标准(粪大肠 菌群数为 5000MPN/L)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 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年修订版)第九条的规定。 2017 年 8 月 2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越环罚告[2018]23 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 订版)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捌仟零叁拾柒元伍角(¥8037.50) 。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广 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 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 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 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 越秀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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