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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诉广州胜莱宝展柜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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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诉广州胜莱宝展柜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doc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穗云劳人仲案〔2022〕307 号 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82 年 8 月 19 日生,住址:湖 北省潜江市。 被申请人:广州胜莱宝展柜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锦雄,男,广东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枫霞,女,广东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关系。 申请人王涛诉被申请人广州胜莱宝展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并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王涛,被申请人的 委托代理人黄锦雄、林枫霞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12 年 9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有机组长。 二、被申请人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自 2017 年 11 月开 第 1页 共 3页 始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 三、被申请人通过现金形式发放申请人工资,有发放工资袋 ,申请人需要签收。 四、至开庭之日,申请人仍在职。 五、被申请人系 2008 年 9 月 3 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申请人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 本委认定情况如下: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申请人主张其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申请人 为此提交了证据:劳动合同。经质证,被申请人该证据真实性、 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不能完整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被申请人主张确认申请人的入职时间。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 本委认为,虽申请人就其主张提交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亦 予确认。但申、被双方均未就该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提交证据证 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 申请人在 2012 年 9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期间存在劳动 关系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结合被申请人自 2017 年 11 月 起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对于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 人在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第 2页 共 3页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 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期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 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 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郭 赛 勇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冯 锦 贤 第 3页 共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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