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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科教(2019)19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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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科教(2019)19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财科教(2019)19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财科教(2019)19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财科教(2019)19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财科教(2019)19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财科教(2019)19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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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 阅读:12509 时间:2019-04-12 17:14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 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 员部制定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行。 附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2019 年 4 月 1 日 附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 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 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 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 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 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 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 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 下达,组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 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 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 同财政部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 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 身份认证工作。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 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 科生,每年奖励 5 万名,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 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 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 3%,每生每年 5000 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 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 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 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范围内自主确 定,可以分为 2—3 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每年奖励 4.5 万名。其中:硕士生 3.5 万名,每生每年 2 万元; 博士生 1 万名,每生每年 3 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8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 每年 10000 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 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 生每年 15000 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会同教 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 6000 元,博士研究 生每生每年不低于 13000 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 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 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 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 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 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 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 过 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 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 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 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 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 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 偿代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 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 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 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 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 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山区 等 11 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 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 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 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 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 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免 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 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 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 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 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 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 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 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 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 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 财政承担。中央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 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学 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地方财 政承担。 地方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 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 3000 元、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3000 元的标准,不区分生源地区,第一 档中央财政负担 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 60%,第三档、第 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50%、30%、10%。 上述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 个省(区、市); 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 湖北、湖南、海南 10 个省;第三档包括辽宁、山东、福建 3 个省;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 4 个省(市)和大 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5 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包括北 京、上海 2 个直辖市。分档情况下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 贷款规模,权重为 25%;获贷情况,权重为 25%;奖补资金使 用情况,权重为 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 35%。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 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 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 生每年平均 2000 元的测算标准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 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 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 60%;第三档、 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50%、30%、10%。学生生源 地为第一档但在第二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负担 80%;生源 地为第一档、第二档但在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地区就读的, 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80%、60%。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 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 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 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 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 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 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 筹落实。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 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 担 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50%、30%、 10%。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 定一次。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 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 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 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 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 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 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 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 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各级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 的资金。中央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中央高校 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资金由 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 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 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份当 年预算资金。 中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 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 付给高校。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 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 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 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 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 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 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 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 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 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 位) 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 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学生资助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 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 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 额提取 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 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 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 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 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 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 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等所属学校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 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 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 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抄送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中央高校要根 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和中央主管 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 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6〕332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 90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 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 号)、《财政部 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 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2〕342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20 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36 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 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 〔2015〕462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 〔2016〕35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 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 〔2016〕36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 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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