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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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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doc

附件 6 阳城县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根据审计工作要求,为做好服务工作,现编制服务指南如下。 一、国家政策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 二、服务事项 主管全县的审计工作,对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并报告工作。 三、服务内容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2.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结(决)算审计; 4.专项审计调查等。 四、服务对象 属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等。 五、程序及时间规定 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 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 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 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 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 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 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 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4.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 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 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救济途径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政府 或者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提请阳城县人民政府 裁决。 七、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1.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2.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3.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4.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 通讯、医疗等费用。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 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3.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 动。 4.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 谋取利益。 5.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 资产、 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6.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7.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 求。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负有领导责 任的,予以追究。 举报电话:0356-4239218 八、其他 服务机构:阳城县审计局 服务人员:阳城县审计局所有工作人员 机构地址:新阳东街 1 号 联系电话:0356—423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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