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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贺州市2022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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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贺州市 2022 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22 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 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第一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 键一年。全市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 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 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 市第五次党代会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突 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以 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贺州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 二十大胜利召开。根据《广西 2022 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相关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指标 2022 年,要坚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 坚决遏制土壤污染事故发生为底线目标,对照“十四五”目标及时 序进度要求,实现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达到 90%以 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 —1— “双源”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耕地涉镉污染源排查整治 1.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结合农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 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粮食质 量安全风险监测等最新数据,持续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 单,制定整治方案。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 头看”,针对“十三五”期间完成整治销号的污染源,视情况在上 下半年各完成一次随机抽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 备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区) 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整治。推进《农 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相关年度时序 任务落实,认真执行排查问题清单、整治方案以及工作进度情况 报备要求,努力降低粮食重金属超标风险。〔牵头单位:市生态 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和储备局)〕 (二)强化在产企业监管与污染预防 1.严格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排放管理。动态更新全口径企业清 —2— 单,完成以工业固废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信息补录。 落实全口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国 家重点重金属防控区执行“减量置换”,其他区域执行“等量置换” 制度,严控新增污染项目建设。在重点重金属防控区、矿产资源 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地区, 推进相关重点行业企业落实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等污染物执行 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深入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引导和支持重有 色金属采选、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行业企业加快实 现清洁生产和绿色化提标改造。完成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量控制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2.压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督责任。以县(区)为单位, 依法制定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明确并监督落实土壤 污染防治义务;协同推动将潜在高风险地块、受污染耕地重点县 级行政区涉镉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开展上年度隐患排查 “回头看”及成果分析,全面核验潜在高风险企业隐患状况与整 改方案制定情况,推动实施一批以化工、有色金属行业隐患排查 问题整改为重点的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重 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督促重点监管单位规范做好本年 度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设施、设备或者建 (构)筑物拆除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等相关工作落实。 —3— 各县(区)相关工作情况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 日内报送市生态环 境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 3.统筹重点排污单位与排污许可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在建立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要充分与全口径企业清单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相衔接,依法将排放镉、汞、砷、铅、 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相关企业纳入名录,将涉重的重 点监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排放口或 监测点位的监测因子须实施自动监测。对 2013 年以来已获得国 家认定重金属减排的单位,要在其排污许可证上体现减排后的重 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对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 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按规定有计划地实现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 物在线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 4.加快推进涉铊排放企业规范管理。以重有色金属冶炼、钢 铁、硫酸制造和磷肥制造、以及含铊灰渣利用等工业行业为重点, 全面排查涉铊企业,建立涉铊企业污染风险问题台账以及相应整 改方案,并督促落实整改。开展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 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严格涉铊 项目环境准入,规范使用高铊含量原料,督促涉铊企业对矿石原 —4— 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尤其是高铊含量进口矿石中的铊成分 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降低排入外环境的风 险。(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三)深入实施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 1.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强化已采取安全利 用措施的耕地和水稻等作物协同监测,结合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 测、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农产品检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 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将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 管理平台,不断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推进耕地分类 管理。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 矿用地,原则上不宜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 〔牵头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市发展 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2.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 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 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总结有效的农用地安全利 用与修复技术模式,组织一批土壤污染面积较大的县(区)开展 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难以有效 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的耕地,可采取严格管控类措施进行管理; 依法推进严格管控类耕地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划定并加强 —5— 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 还草等措施,确保安全利用类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国家考 核要求。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 入口粮市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发展改革 委(市粮食和储备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市场监管局〕 (四)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1.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推进以用途变更 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全面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分批完成潜在高风险地块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各地对列入 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 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 盾。充分发挥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的作用,对注销、撤销排污许 可证的企业用地及时纳入监管视野,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 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 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牵 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2.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管理。依法组织开 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动态 更新和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纳入名录的 —6— 地块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 途等手续,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予批 准选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监管部门 要加强地块情况遥感核查、现场巡查督察,严惩违法行为,鼓励 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 细化准入管理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 3.扎实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各县(区) 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 条件的污染地块,制定并落实年度风险管控计划。依法推进用途 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落实好风险管控与修复工作;严控 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 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规范相关活动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土壤污染状况调 查报告评审部门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 等报告评审部门按年度在其官网公开报告评审情况。设区的市级 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国家相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建设用地 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 复活动相关活动单位、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 录,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 —7— 管局) (五)扎实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1.推动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 要求和自治区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 区划定,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要求开展地 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评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针对人 为因素导致不达标的考核点位编制水质达标或保持(改善)方案, 并采取措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自然资源局) 2.持续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配合自治区持续开展 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2022 年底前完成 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风险识别,加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分 级管理。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建立或更新“千吨 万人”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清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 境局、水利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3.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结合地下水环境现 状,围绕地下水“双源”环境状况调查、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 核点位水质达标、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地下水生态环境 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任务,推动谋划一批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入 库。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生态环 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8— (六)务实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 1.强化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与项目管理。各县(区)要围绕土 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积极做好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提高 项目储备质量,夯实项目实施基础,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制度 化。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于 2022 年 3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资金绩效自评工作。落实中央生 态环境资金审计以及相关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狠 抓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力争到 2022 年底,2020 年及以前年度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全面完工,财政资金执行率达到 95%以上;2021 年获得中央和 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到 2022 年底财政资金执行 率达到 90%以上;2022 年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土壤污 染防治项目到 2022 年底开工率达到 100%,财政资金执行率达到 52%以上。其中平桂区完成原羊头镇洞石村砒霜厂遗址重金属污 染场地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钟山县完成同古镇平竹冶炼厂旧址 治理工程、钟山县原永丰化冶厂同古和回龙车间污染场地风险管 理与治理等 2 个项目;富川瑶族自治县完成富川瑶族自治县砒霜 厂旧址污染场地风险管控项目;昭平县完成五将镇平水村历史遗 留矿山周边受污染农田治理与修复、五将镇平水村历史遗留矿区 (原金竹洲矿区)重金属污染治理等 2 个项目。〔牵头单位:各 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农业农 —9— 村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 2.加强土壤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支持开展土壤污染 防治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配合自治区发布实施《建设用地土壤 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典型重金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 指南》等地方标准。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 改和 2021 年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审计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进一 步健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治理体系,确保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 复责任落实。配合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建立土壤环境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 非法倾倒或填埋等土壤污染违法行为,提升土壤环境应急处置能 力,逐步形成区域土壤污染预警监控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 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 3.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支持开展土壤污染 源头预防和管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后期管理等共 性关键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开展赤泥、电解锰渣等工 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攻关。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 技术创新,研发推广适合我市的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技术和装 备。强化技术指导与帮扶,通过开展培训、专家现场指导帮扶、 召开工作推进会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推 动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与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及精细化水平。 (牵 头单位: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0 — 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政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土壤 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 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解 读,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开展形式多样 的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大资金投入 不断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投入运 行,积极申报中央专项资金,拓宽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的资金来 源。积极落实各级政府环保投入责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保障 各项必要工作经费。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 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强化责任考核 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耕地污染源头管控相关工 作任务纳入粮食安全、食品安全考核评议指标,将土壤污染防治 相关工作任务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相关考核 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加强问 — 11 — 责问效,对工作成效好的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滞 后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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