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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财社函〔202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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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财政局文件 梧财社函〔2022〕5 号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十三届二次会议 重点提案第 5 号的答复 练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尽快解决 一线疫情防控力量弱的建议》(重点提案第 5 号),交由我单位 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市财政支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卫生与健康事业 的第一战略资源,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使用激励机制, 加快培养大批合格的医学人才特别是紧缺人才,是推动健康梧州 建设的重要保障。2022 年上半年,梧州市财政局筹措资金 2336 万元,支持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一是用于保障市本级引 -1- 进卫生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待遇,二是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儿科医生培养等,为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提供有力保障,推动卫生健康人才队伍的规模、结构、质量、效 益协调发展,促进人才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为推进健康梧州建设 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此外,我局还配合卫健部门,积极支持实施城市三级医院对 口支援县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城 市三级妇幼保健院对口支援县级妇幼保健院、县级医院急需临床 专科(妇幼保健院儿科、产科、妇科)能力建设、妇幼卫生紧缺 人才培训项目等多个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项目。 二、关于您提出“各疾控机构在编制内人员无法满足常态化 防控需要的情况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增加疾控机构服务人 员”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02 号《政府购买服务 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 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 务范围,因此,不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增加疾控机构服务人 员。 三、关于您提出的“允许有条件的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部分有 偿服务项目,并将其净收入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允许其收入分配 方案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建议。据了解,目前我市 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单位主要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中 -2-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02 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八 条明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 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因 此,我市公益一类公共卫生服务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 接主体对外提供服务,也不能作为购买主体。 四、关于您提出的“完善激励机制,按不低于同级公务员收 入待遇原则提高疾控等公卫人员待遇”建议。据了解,市委、市 政府主要领导非常关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待遇水平,近期 已部署相关部门对我市事业单位绩效增量发放情况进行调研,下 一步将统筹考虑提高我市公益一类全额事业单位绩效增量发放 水平,以逐步缩少与市本级公务员奖励性补贴发放水平的差距, 增强广大职工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梧州市财政局 2022 年 6 月 30 日 签发人:覃震西 抄送: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市督考办。 联系人及电话:张敏,389778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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