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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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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坂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达农执(兽药)罚〔2020〕10 号 当事人:姓名 王新宏 性别 女 年龄 53 住址: 化肥厂锅炉厂*号楼*单元*室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 年 12 月 2 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新化新军兽药店开 展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新化新军兽药店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根据了 解,该店原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 2007 年 2 月 6 日,有效期至 2012 年 2 月 6 日,该兽药店于 2017 年向原市农牧局重新提交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 后期未及时与原市农牧局有关负责人联系对接,且未申领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现场检查该兽药店店内存有 34 种兽药,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新化新军兽药店(王 新宏)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 六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乌鲁木齐市达坂 城区新化新军兽药店(王新宏)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 据充分,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可,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证据:通过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 单》、现场拍摄的照片 4 张,共同证实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 行为现场发生情况。 第二组证据:通过提取的达坂城区新化新军兽药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王新宏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当事人制作《询 问笔录》1 份,确认本案当事人为达坂城区新化新军兽药店(王新宏)。 第三组证据:通过《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进货收据,分别证实店内兽用药 物的数量、单价、总价。兽用药物共计 34 种,合计金额为 1146 元,进货收据为 1354 元,累计金额为 2500 元。 你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 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鉴于你没有涉及《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的从重处 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按照《达坂城区农业农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试行) 适用于一般处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 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 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 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 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 同)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 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 动。”本机关责令达坂城区新化新军兽药店(王新宏)立即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 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该经营主体停业整顿; 2、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 2500 元二倍罚款,计 5000 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鲁木齐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达 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坂城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0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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