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40号(佳鑫源).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7]140 号 珠海横琴新区佳鑫源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3000005741 地址:珠海市横琴镇深井村 3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贺源 组织机构代码证:05855817-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 年 5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土方装卸管理服务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中 U 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154、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项目, 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2017 年 5 月 4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 年 5 月 4 日调 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 [2017]3216 号) 、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询问人身份证 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 定。 我局于 2017 年 7 月 5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7]81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 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②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