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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行政权力清单 序 号 权力类别 一 行政审批 二 行政处罚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法定主体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湘潭市气象局行政审批权力清单见《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3”清单的决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 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 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务科 违反气象设施保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湘潭市气 、法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象局 护规定的处罚 科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序 号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 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 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 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 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违反气象探测环 业务科 湘潭市气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保护规定的处 、法规 象局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罚 科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 定,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砌墙、堆物、植树、种植高杆作物、焚烧等行为 ,影响气象探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烧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 妨碍、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冶炼、化工、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 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3 使用不符合技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 业务科 湘潭市气 要求的气象专用 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法规 象局 技术装备的处罚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科 机关 、事业 单位、 企业 4 大气环境影响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 价使用非气象主 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 湘潭市气 管机构提供或者 法规科 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 象局 经其审查的气象 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资料的处罚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权力类别 具体权力 二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 3 — 法定主体 序 号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5 将所获得的气象 资料或者这些气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 业务科 象资料的使用权 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 湘潭市气 、法规 向国内外其他单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 象局 科 位和个人有偿转 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让的处罚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6 将通过网络无偿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 下载的或按公益 业务科 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 湘潭市气 使用免费获取的 、法规 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 象局 气象资料用于经 科 气象资料。” 营性活动的处罚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7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 违反气候可行性 业务科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湘潭市气 论证中气象资料 、法规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 象局 使用规定的处罚 科 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 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8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 其他违反气象资 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 业务科 湘潭市气 料及其使用权使 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法规 象局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 用规定的处罚 科 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 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 象资料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9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 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违法进行涉外气 业务科 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 湘潭市气 象探测活动的处 、法规 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 象局 罚 科 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 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检查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权力类别 具体权力 二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 4 — 法定主体 序 号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10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 违反涉外气象探 业务科 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 湘潭市气 测气象资料管理 、法规 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 象局 规定的处罚 科 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 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 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 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 、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 非法向社会发布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 或传播气象预报 业务科 供给其他媒体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 湘潭市气 、灾害性天气警 、法规 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象局 报、预警信号的 科 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处罚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 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 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消除影响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 使用气象主 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传播篡改、伪造的公众气象预报、 灾害性天气 警报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权力类别 二 行政处罚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 5 — 法定主体 序 号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 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 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 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人工影响天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 人影办 湘潭市气 气作业规定的处 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法规 象局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罚 科 ;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 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 安装或使用不符 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湘潭市气 合使用要求的雷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法规科 象局 电灾害防护装置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14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防雷装置设计方 2.《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案未经审核同意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 湘潭市气 擅自施工、未经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 法规科 象局 竣工验收或者验 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 收不合格擅自投 使用的。” 入使用的处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 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 — 6 — 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权力类别 二 行政处罚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法定主体 序 号 权力类别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法定主体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15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 应当安装防雷装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机关、事 置而拒不安装、 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 湘潭市气 业单位、 防雷装置经检测 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法规科 象局 企业、公 不合格又拒绝整 2.《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民 改的处罚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 不安装的。” 16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机关、事 对重大雷电灾害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 湘潭市气 业单位、 事故隐瞒不报的 法规科 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象局 企业、公 处罚 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民 17 在雷电防护装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机关、事 检测、工程专业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湘潭市气 业单位、 设计、施工活动 法规科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 象局 企业、公 中弄虚作假的处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民 罚 18 涂改、伪造防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 机关、事 装置设计审核和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湘潭市气 业单位、 竣工验收有关材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法规科 象局 企业、公 料或者文件的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民 罚 的;” 二 行政处罚 — 7 — 序 号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19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 检测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无资质、资格证 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 书或者超越资质 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 、资格等级许可 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3.《防雷工程专 湘潭市气 的范围承揽防雷 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法规科 象局 装置检测、工程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 专业设计、施工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业务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 防雷工程的;(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 防雷工程的;”4.《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第(一)项行为的,省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同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企业、 公民 20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 涂改、伪造、倒 件的;”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违反 卖、出租、出借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 、挂靠、转让防 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 湘潭市气 雷装置检测、工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 法规科 象局 程专业设计、施 、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3.《湖南省雷电灾害防 工资质、资格证 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 书的处罚 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具有第(一)项行为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同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三)涂 改、倒卖、出租、出借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权力类别 二 行政处罚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 8 — 法定主体 序 号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21 超出资质等级或 者未经备案承接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本省、自治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业务科 直辖市行政区域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湘潭市气 、法规 外防雷工程、防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 象局 科 雷工程资质单位 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 承接工程后转包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或者违法分包的 处罚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22 不具备气候可行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 性论证能力的机 业务科 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湘潭市气 构从事气候可行 、法规 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象局 性论证活动的处 科 任。” 罚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23 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中出具虚假论证 业务科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 湘潭市气 报告、涂改、伪 、法规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象局 造气候可行性论 科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 证报告书面评审 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意见的处罚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24 应当进行气候可 行性论证的建设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 项目未经气候可 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湘潭市气 行性论证、委托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 法规科 象局 不具备气候可行 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 性论证能力的机 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构进行气候可行 性论证的处罚 企业、 公民 权力类别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法定主体 二 行政处罚 — 9 — 序 号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25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 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 违反施放气球作 湘潭市气 法规科 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2.《施放气球管理 业规定的处罚 象局 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 申请施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 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企业、 公民 26 违反施放气球作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业安全要求、年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 检不合格的施放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 气球单位在整改 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 湘潭市气 期间施放气球、 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 法规科 象局 使用无《施放气 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 球资质证》的单 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 位施放气球的处 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 罚 关情况和资料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27 涂改、伪造、倒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卖、出租、出借 气球办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 湘潭市气 《施放气球资质 、法规 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象局 证》、《施放气 科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 球资格证》或者 可文件的;” 许可文件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28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 未取得施放气球 气球办 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 湘潭市气 资质证从事施放 、法规 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象局 气球活动的处罚 科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权力类别 二 行政处罚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 10 — 法定主体 序 号 权力类别 二 行政处罚 29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 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 再 次 申 请 该 行 政 许 可 。 ”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 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 可。” 3.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 行政许可申请人 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隐瞒有关情况或 。” 湘潭市气 者提供虚假材料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法规科 象局 申请行政许可的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 以上10(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处罚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 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6.《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 第十九条“申请 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 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使用许可 。”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 11 — 法定主体 序 号 权力类别 二 行政处罚 30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 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 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 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 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 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被许可人以欺骗 追究刑事责任。” 、贿赂等不正当 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 湘潭市气 法规科 象局 手段取得行政许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可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 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 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6.《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 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 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气象专用技术 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第二十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 使用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使用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 12 — 法定主体 序 号 权力类别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法定主体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事业单 位、个 人 三 行政奖励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对在气象工作中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做出突出贡献的 湘潭市气 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 人事科 单位和个人的奖 象局 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励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 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 行政确认 1 防雷中 对雷电灾害事故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湘潭市气 心、气 的鉴定 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象局 象台 1 防雷装置年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 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 防雷中 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 湘潭市气 心、法 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条 象局 规科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 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2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一条“《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 施放气球资质年 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 湘潭市气 法规科 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 象局 检 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企业 3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涉 涉外气象探测站 湘潭市气 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 业务科 (点)备案 象局 构备案。”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 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 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 气象台 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 湘潭市气 、法规 气候可行性论证 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 象局 科 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城市规划、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大面积农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区域性 经济开发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云水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必须进行气候可行 性论证。”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五 其他权力 — 13 —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序 号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5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 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 共安全。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 防雷中 雷电灾害风险评 估工作。”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八条” 湘潭市气 心、法 估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 象局 规科 ,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3.《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对易燃易 爆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重要物资仓库或者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依据。”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6 业务科 汇交、共享气象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12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参加汇交、共享的 湘潭市气 、法规 探测资料的审核 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核。” 象局 科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7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 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 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 防雷工程专业资 湘潭市气 法规科 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 质的审核初审 象局 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 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 ,并说明理由。” 企业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 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 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 新建、扩建、改 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业务科 建建设工程避免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 湘潭市气 、法规 危害气象台站探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 象局 科 测环境审批的审 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 核初审 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 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 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 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权力类别 具体权力 五 其他权力 实施依据 — 14 — 法定主体 序 号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气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 有关气象台站的 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2.《 湘潭市气 业务科 指导、监督和行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12号令)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 象局 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 业管理 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和第十六条第三款“各级气象 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所属的气象台站预报业务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条“ 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 行业标准执行情 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12号令)第二 湘潭市气 法规科 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 象局 况监督 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11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 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气象设施和气象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 业务科 湘潭市气 探测环境保护情 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 、法规 象局 况监督 科 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 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 行查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12 气象专用技术装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4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 湘潭市气 装备中 备购买和使用情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 象局 心 况的监管 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 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 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人工影响天气作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 湘潭市气 业工作的管理、 人影办 的有关工作。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象局 指导和组织实施 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 业规范。”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 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 指导管理。”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 权力类别 五 其他权力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 15 — 法定主体 序 号 权力类别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法定主体 承办机 构 实施对 象 14 防雷中 机关、事 防雷装置检测工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 湘潭市气 心、法 业单位、 作的指导监督 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监督。” 象局 规科 企业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 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 防雷中 防雷减灾工作的 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湘潭市气 心、法 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象局 监管 规科 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3.《湖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雷电灾 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 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16 对市级气象学会 开展施放气球作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省级或者设区的市 湘潭市气 业人员从业资格 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 法规科 象局 认定工作的指导 导和监督。” 和监督 事业单 位 17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九条“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 办公室 气象灾害的应急 湘潭市气 、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 、法规 处置 象局 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科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公 民 18 法律法规赋予的 其他权力 五 其他权力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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