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doc
ZBGS---2012---051 珠海市财政局文件 珠财〔2012〕218 号 珠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 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 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 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 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 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 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 (一)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 1 -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 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 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 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 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 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 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 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 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会 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受他人 胁迫的;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 单位处以 3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2 千元 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 - 2、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对 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5 千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违法行 为或故意不配合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次以上违法的。对单位 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 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 3 -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 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受他人 胁迫的;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 单位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3 千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 2、初次违法,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并通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 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3、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违法行 为或故意不配合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次以上违法的。对单位 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3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通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4 - (二)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 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 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受他人 胁迫的;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 单位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3 千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 2、初次违法,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并通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3、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违法行 为或故意不配合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次以上违法的。对单位 - 5 - 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3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通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 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 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积极配 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单位处以 5 千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 - 6 - 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2、初次违法,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3、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违法行 为或故意不配合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次以上违法的。对单位 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 分。 五、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 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 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 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 财政收入的行为。” (三)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7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 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 标准处以罚款: 1、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金额在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 对违法单位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5% 的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金额在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 对违法单位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20%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5%的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对违法 单位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3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5%的罚 款,最高 5 万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 额,最低 3000 元,最高 50000 元。 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 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 8 - 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 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 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 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 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 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三)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四)其他违 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 9 -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被骗取的有关资金数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 被骗取有关资金 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5%的处罚; 2、被骗取的有关资金数额在 10 万元至 50 万元,对单 位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 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5%的处罚; 3、被骗取的有关资金数额在 50 万元至 100 万元,对单 位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 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5%的处罚; 4、被骗取的有关资金数额在 100 万以上,对单位处被 骗取有关资金 4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金额,最 低 3000 元,最高 50000 元。 (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 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 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挪用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违规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 10 - 1、违规使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在 1 万至 50 万元,对单位 处违规使用的有关资金 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违规使用的有关资金 3%的罚款; 2、违规使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在 50 万元至 100 万元,对 单位处所违规使用的有关资金 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违规使用的有关资金 3%的 罚款; 3、违规使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在 100 万以上的,对单位 处违规使用的有关资金 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违规使用的有关资金 3%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金额,最 低 3000 元,最高 50000 元。 七、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 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 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 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 千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 - 11 - 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 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 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 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 为。” (三)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1、违规的票据票面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销毁非法印 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 罚款; 2、违规的票据票面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销毁非法印 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票面金额 10% 的罚款,最低 5000 元,最高 10 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票面金额 5%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金额, 最低 3000 元,最高 50000 元。 八、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 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12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 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规存放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对单位处 3000 元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罚款; 2、违规存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违规存放 金额 5%的罚款,最高 5 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违规存放金额 1%的罚款,最低 2000 元,最 高 2 万元。 九、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 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提前 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 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 (一)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法律依据: - 13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 3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千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 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 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 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 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受他人 胁迫的;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 单位处以 3 千以上 1 万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 2 千以上 5 千 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初次违法,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责令限期改正;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14 - 3、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违法行 为或故意不配合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次以上违法的。对单位 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责令限期 改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 会计人员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 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 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 5 千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 3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 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15 - 1、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受他人 胁迫的;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 单位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 3 千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予以 通报。 2、初次违法,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予以通报;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违法行 为或故意不配合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次以上违法的。对单位 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予以通报;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 会计人员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所列行 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 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 成犯罪的。 (一) 处罚种类:罚款 - 16 - (二)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 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 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 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积极配 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单位处以 5 千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 降级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初次违法,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 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违法行 为或故意不配合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次以上违法的。对单位 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十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 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 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 - 17 - 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 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 实施监督检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 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 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 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 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 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18 -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1)初次违法且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 (2)初次违法但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1)初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初次违法且对中标、成交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的,给予警告; (2)初次违法但对中标、成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 订采购合同的 (1)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与供应商签订合 同,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仍不签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不予提供检 - 19 - 查材料的,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故意阻挠有关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 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 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处以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3 份以下的,处二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罚款; 2、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4—10 份的;伪造、变 造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但没有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 20 - 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含六万元)罚款; 3、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11 份以上的;隐匿、销 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旨在使得相关当事人逃避责任的; 伪造、变造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且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 响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罚款。 十四、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 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 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 - 21 - 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 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 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 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 谈判的 (1)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2)我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存在违法行 为,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以采购金额 5‰(不 - 22 - 含 5‰)—7‰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3)我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普通项目,存在违 法行为,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以采购金额 7‰ (不含 7‰)—9‰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 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4)我市采购金额较大项目或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存在违法行为,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以采购金 额 9‰(不含 9‰)—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2、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不予提供检 查材料的,给予警告,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 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 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故意阻挠有关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情况但不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 处以采购金额 5‰(不含 5‰)—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 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 23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提供虚假情况且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处以采购 金额 8‰(不含 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 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五、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 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集中采 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 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 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处以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虚报业绩在 30%以下(含 30%),或隐瞒真实情况但 不影响考核结果的,处以 2—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罚款, 并予以通报; 2、虚报业绩在 30%以上,或隐瞒真实情况且影响考核结 - 24 - 果的,处以 10—20 万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3、虚报业绩在 60%以上(不含 60%)的,或虚报业绩且 影响考核结果的,为情节严重,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 十六、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 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 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 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 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在招标过程中与投 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 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 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未按本办法规定 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 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拒绝有关 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25 -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 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 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将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 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 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 他内容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 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 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 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 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 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 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九)未按本办法 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 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 26 -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七)项))并处罚款 (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1)初次违法且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 (2)初次违法但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 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 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 其他内容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初次违法且对中标、成交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的,给予警告; (2)初次违法但对中标、成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采购合同的 - 27 - (1)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与供应商签订合 同,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办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4、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不予提供检 查材料的,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故意阻挠有关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 告信息而未公告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 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 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 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 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按规定将应当备 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 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 十七、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采取不正当手 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 恶意串通的;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28 - 的;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 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 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 5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 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 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 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前款第 (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三)处罚依据: - 29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 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 意串通的;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2)我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普通项目,存在违 法行为,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以采购金额 7‰ (不含 7‰)—9‰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 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3)我市采购金额较大项目或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以采购金额 9‰(不含 9 ‰)—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 30 - 所得。 2、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我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普通项目,存在违 法行为,处以采购金额 5‰(不含 5‰)—8‰的罚款,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我市采购金额较大项目或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处以采购金额 8‰(不含 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 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 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不予提供检查 材料的,给予警告,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 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故意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责令限期 改正,拒不改正的;提供虚假情况但不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 处以采购金额 5‰(不含 5‰)—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 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提供虚假情况且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处以采购 - 31 - 金额 8‰(不含 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 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八、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 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 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一)处罚种类: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 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 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 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 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 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三)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32 - (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 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超过法定期限,且经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二次催告或采购监管部门一次责令改正, 仍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超 过规定期限,且经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二次催告或采购监管部 门一次责令改正,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将其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超过法定期限,且经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二次以上催告或采购监管部门一次以上 责令改正,仍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 合同的;超过规定期限,且经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二次以上催 告或采购监管部门一次以上责令改正,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 行合同义务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因中标供应商超过法定期限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签订合同或超过规定期限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 采购人或采购项目损失,且拒不赔偿,或造成无法挽回的损 失及后果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 - 33 - 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存在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采购人或采购项目损失 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采购人或采购项目损失,且 拒不赔偿,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及后果的, 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并予以通报。 十九、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 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 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 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 - 34 - 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 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 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 的,中标结果无效。” (三)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存在违法行为,对采购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给予警告; 2、存在违法行为,对采购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给 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二十、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投标人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一) - 35 - 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 (三)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给予警告 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初次违法且对中标、成交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给予警告; 2、初次违法但对中标、成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依法取消代 理机构相关业务资格; 二十一、集中采购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 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代理采购业务 (二)法律依据: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集 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 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 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 - 36 - 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 (三)处罚依据: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 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 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接到整改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 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给予警告; 2、经监管部门一次催告仍不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 时整改,责令停止一至二个月代理采购业务; 3、经监管部门二次催告仍不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 时整改,责令停止三个月代理采购业务。 二十二、集中采购机构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 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而发布率不足 95%的;按规定应当在 财政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其备案率不足 90 %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质疑答复满 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违反《集中采购机构 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代理采购业务 (二)法律依据: - 37 -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集 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 公告而发布率不足 95%的;(三)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备 案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其备案率不足 90%的;(四)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五)质疑答复满 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六)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 (三)处罚依据: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给予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 进行内部整顿 (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 2、经监管机关指正,没有改正,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 责令停止代理业务一至三个月。 二十三、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收受供应商及有 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的,向外泄漏评审情况和参与政 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38 -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财物、罚款、取消专家资 格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 十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收受供应商及有关 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的,向外泄漏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 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属于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 专家资格,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 (三)处罚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 十八条: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由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在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39 - 给予警告,有收受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属于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2、我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存在违法行为, 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有收受财物的,没收收受 的财物,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资格; 3、我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普通项目,存在违法 行为,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罚款,有收受财物的,没 收收受的财物,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取消其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资格; 4、我市采购金额较大项目或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罚款,有收受财物的,没收收受 的财物,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资格。 二十四、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 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 购合同的;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质疑及投诉的;使用串通投 - 40 - 标手段参与投标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恶意串通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 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 签订采购合同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采购合同义务的;(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的;(四)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质疑及投诉的;(五)使用 串通投标手段参与投标的;(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可以并处采购金额千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三)处罚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 十九条: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 - 41 - 至三年;可以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 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 行采购合同义务的 (1)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超过法定期限,且经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一次催告后,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 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超过规定期限,且经采购人或代 理机构一次催告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 购合同义务的,给予警告; (2)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超过法定期限,且经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二次催告或采购监管部门一次责令改正, 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超过 规定期限,且经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二次催告或采购监管部门 一次责令改正,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 同义务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内禁止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 (3)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超过法定期限,且经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二次以上催告或采购监管部门一次以上 责令改正,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 同的;超过规定期限,且经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二次以上催告 - 42 - 或采购监管部门一次以上责令改正,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因中标供应商超过法定期限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 人签订采购合同或超过规定期限中标供应商拒不履行或者 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造成采购人损失,且拒不赔偿,或 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及后果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1)我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给予警 告 (2)我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普通项目,在一年 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我市采购金额较大项目或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质疑及投诉的 (1)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质疑的,给予警告 (2)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质疑二次以上的;捏造事实, 进行虚假投诉的,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 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二次以上的,在二至三年 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使用串通投标手段参与投标的;与采购人、其他供 - 43 - 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2)我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存在违法行 为,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以采购金额 5‰(不 含 5‰)—7‰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3)我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普通项目,存在违 法行为,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以采购金额 7‰ (不含 7‰)—9‰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 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4)我市采购金额较大项目或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存在违法行为,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以采购金 额 9‰(不含 9‰)—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五、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 - 44 - 定》第二十条违法行为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 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 票据的; (六)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 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 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 得的,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没收, 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 - 45 - 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 标准处以罚款: 1、对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每丢失 1 份票 据罚款 200 元,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2、其他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以《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和个 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 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十六、《珠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与 《广东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 46 - 以广东省的指导标准为准。 珠海市财政局 2012 年 12 月 13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自由 裁量 珠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量化 标准 2012 年 12 月 13 日印发 (共印 4 份) - 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