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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潭复决字〔2020〕2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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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潭复决字〔2020〕28号).doc

潭复决字〔2020〕28 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1932 年 5 月 26 日出生,住湖 南省湘乡市。系被征收人黄某南(已故)之妻。 申请人:黄某华,男,汉族,1956 年 11 月 25 日出生,住 湖南省湘乡市。系被征收人黄某南(已故)之子。 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湘乡市行政中心。 负责人:郭勇,代市长。 申请人陈某某、黄某华不服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5 号)向本复 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经中止审理、 恢复审理、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 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5 号)。 申请人陈某某、黄某华称,2018 年 5 月,湘乡市征地拆迁 事务管理中心发布通告,拟对湘乡五矿红星片区棚户区进行征收 改造,进行模拟签约。2019 年 6 月 20 日,被申请人发布《国有 - 1 - 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湘乡政征字〔2019〕第 1 号),决定对 湘乡五矿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2020 年 6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 补字〔2020〕第 5 号),决定对申请人所有的昆仑桥办事处东山 路 40 号 16 栋 204 号(新编号 26 幢 204 号)房屋实施征收。被 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参照周边区域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没 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建房作出合法认定和处理。被申请人违反法 定程序将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其补偿行为应当 认定为不合法也不合理。 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5 号)认定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对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面积 认定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 确定的补偿方式合法。四、评估机构的选定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应 规定。五、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为实施五矿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 要,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依法发布《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湘乡政征字〔2019〕第 1 号),决定 对湘乡市昆仑桥街道东山南路与健康西路交汇处一公司湘乡基 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包括构筑物、其他附属物)实施征收, 其中涉及 21 栋私产房屋,分别是 1-4 栋、12-21 栋、27-33 栋。 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签约期限自 2019 年 - 2 - 6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止。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湘乡市 昆仑桥办事处东山路 4 号 26 幢 204 号的房屋(原编号:16 栋 204 号),属于此次征收范围。申请人不服,先后就该决定提起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2021 年 4 月 12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湘行终 111 号《行政判决书》,终审认定被申请人作出 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补偿方案内 容合法。 在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前,原湘乡市征地拆迁 事务管理中心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协商选定五矿湘 乡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明确了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的办法。2018 年 5 月 31 日,原湘乡市征 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对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进行公示,明确 湖南励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新融达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 公司分别以 76.7%、56.9%的支持率作为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 2018 年 6 月 1 日,原湘乡市征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对上述评估 机构职责和估价对象范围进行了公示。2018 年 6 月 28 日,原湘 乡市征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 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的公告》。2018 年 7 月 3 日,原湘乡市征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公示了《房屋征收初步评估 结果》。 2019 年 6 月 27 日,房屋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方式上户征询 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未作出选择。2019 年 6 月 27 日,评估机构 - 3 - 湖南新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励鹏房地产评估 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黄某南(已故)位于东山路 4 号 26 幢 204 号房屋出具《湘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以征 收决定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采取比较法和收益法,根据产权登 记信息,确定该房屋的用途为住宅、建筑建构为混合、楼层为 2 层、建筑面积为 57.21㎡,评估单价为 3785 元/㎡,评估价值为 216540 元。该分户评估报告依法载明了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 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申请 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2019 年 7 月 12 日,该分户评估报 告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陈某某、黄某华未对该分户评估报告 申请复估。因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限定的签约期限内, 无法就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达成一致,2020 年 6 月 18 日,被申 请人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 字〔2020〕第 5 号)。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被征收人黄某南(已故)的继承人陈某某、黄某华所有的 位于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东山路 4 号 26 幢 204 号房屋实施征收。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1.被征 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和《房屋征 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总金额为 219938 - 4 - 元,其中包括房屋主体补偿费 216540 元,搬迁费 800 元,临时 安置费 2598 元(以上补偿总金额未包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 偿费)。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 案》确定的产权调换原则,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位于湘 乡市东山路与健康西路交叉口附近的阳光小区作为产权调换房 屋,采取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 房屋价值的差价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该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 建筑面积有 55㎡、65㎡、75㎡、90㎡,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三、被征收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20 日内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补 偿方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行搬迁腾空湘乡市昆仑桥办 事处东山路 4 号 26 幢 204 号房屋并交房屋征收部门,20 日期限 届满仍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 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 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 年 6 月 24 日,被申请人将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留置送达申 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此次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涉房 屋为被征收人黄某南(已故)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东 山路 4 号 26 幢 204 号房屋。申请人陈某某系黄某南之妻,申请 - 5 - 人黄某华系黄某南之子。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湘房权证湘乡市字 第 010594 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黄某南,用途为住宅,总层数为 3 层,在第 2 层,建筑面积为 57.21㎡,混合结构。土地使用权证 载明土地使用者为黄某南,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共 有使用权面积 258.5㎡,其中共用分摊面积 19.09㎡。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 收与补偿工作。《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法定 职权,其对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 〔2020〕第 5 号)符合法定权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认定清楚, 证据充分,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 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相关规定。1.《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所认定的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等房屋 情况,与房屋产权登记一致;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认定的 被征收房屋价值所依据的《分户评估报告》真实可信;3.《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所认定的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数额符合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 遗漏补偿法定项目。装饰装修补偿费,由于未进行评估暂不计价, - 6 - 符合《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 〔2020〕第 5 号)程序合法。本案所涉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 机构产生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评估符合法定 程序。涉案房屋评估报告依法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了法定救济权 利。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告知了申请人 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5 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依法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30 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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