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4版).doc
津政办发〔2014〕22 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地震应急预案等 21 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 、 《天津市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天津市 除雪工作预案》 、 《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天津市建设工程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天津市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 《天 津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天津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天津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 《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 —1— 事件应急预案》 、 《天津市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预案》 、 《天津市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天 津市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 、 《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 、 《天津 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等 21 个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 执行。 一、专项应急预案是我市预防和处置重大灾害的规范性文件, 对提高各级部门应急管理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 重大意义。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好专项应急预 案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防处与处置并 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落实专项应急预案的责任主 体,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组 织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演练检验预 案,用预案指导实战。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沟通、 密切配合,按照预案确定的职责任务,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和保障 工作,并将配套工作方案或保障预案及时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备案。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 财权,严格落实资金、队伍、物资装备等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加 大应急宣传、培训、演练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的投入。一旦发生 突发事件,按照“先应急、后算账;先救人、后分责;先抢险、 后协调”的原则,第一时间启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市政府应 —2— 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1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3— 目 录 1. 《 天 津 市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5) 2. 《 天 津 市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31) 3. 《 天 津 市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88) 4. 《 天 津 市 除 雪 工 作 预 案》·······················(105) 5. 《 天 津 市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预 案》···················(125) 6. 《 天 津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144) 7. 《 天 津 市 燃 气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170) 8. 《 天 津 市 集 中 供 热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194) 9. 《 天 津 市 海 上 搜 救 应 急 预 案》···················(211) 10. 《 天 津 市 海 上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预 案》··············(250) 11. —4— 《 天 津 市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应 急 预 案》··············(273) 12. 《 天 津 市 大 面 积 停 电 事 件 应 急 预 案》············(303) 13. 《 天 津 市 道 路 桥 梁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322) 14. 《 天 津 市 火 灾 事 故 应 急 预 案》··················(345) 15. 《 天 津 市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361) 16. 《 天 津 市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事 故 应 急 预 案》··········(386) 17. 《 天 津 市 涉 外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412) 18. 《 天 津 市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425) 19. 《 天 津 市 生 活 必 需 品 供 给 应 急 预 案》·············(450) 20. 《 天 津 市 粮 食 应 急 预 案》······················(466) 21. 《 天 津 市 通 信 保 障 应 急 预 案》··················(477) 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 —5—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 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 、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和《天津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2013〕3 号) 。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 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 合,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区县各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 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依靠科技,科学应对。采用先进的预测方法、应急救援 技术及装备,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 科技水平。 (5)军地联动,快速高效。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 —6— 驻津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 用,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 政区域内、毗邻省市及渤海海域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天津市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县和 委、办、局、直属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街道、乡镇抗震救灾指 挥组构成。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天津警备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 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单位:天津警备区、市委宣传部、武警天津市总队、市 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 委、市商务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政府应急办、市外办、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卫生局、市 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文化 广播影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粮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天津海事局、民航天津监管局、 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在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中,市人民政府可 —7— 根据工作实际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 调整。 2.1.2 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 的决策部署;研究拟定本市地震灾害预防与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 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本市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指导灾后恢 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 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任务。 2.1.3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 13 个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牵头,市发展 改革委、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和天津警备 区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 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 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部署安排市地震灾害紧急 救援队救援行动;协调国际、国内和有关单位赴津的救援行动; 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 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2)抢救抢险组。由天津警备区牵头,武警天津市总队、驻 津部队、驻津武警部队、驻津军事院校、医院等单位组成。主要 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 —8— 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 紧急防护措施;协调外援部队在津的救援行动;组织驻津部队、 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群众生活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市红十字会、市外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组 成。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 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 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区县做好因灾倒 房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 接受、发放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 监管与审计。 (4)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气象局、 市国土房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密切监视震情 发展,做好余震预测预报;加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 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 群众;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 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危险化学品等 污染物防控和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 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 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5)医疗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9— 医药集团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 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6)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局牵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 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 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尽快恢复公众通信网的通信;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对 重灾区救灾现场的通信联络。 (7)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天津海事局、交通 集团、公交集团、天津港集团、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天津南 环铁路有限公司、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等单位组 成。主要职责:负责被毁坏的铁路、港口、空港等重要设施的抢 修;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伤员 转运和灾民疏散。 (8)水利安全组。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环保局组成。主 要职责: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和河道、海挡受 灾变形的治理;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 (9)信息发布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 市外办、市台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出版局、市地震局等单 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 — 10 — 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0)基础设施抢修组。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经济和信 息化委、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电力公司、建工集团、能 源集团、自来水集团、城建集团、住宅集团、市地下铁道集团有 限公司、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大港油田集团、中铁 十三局、中铁十八局、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 集团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 组织道路、桥梁、轨道、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 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清理灾区现 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11)治安消防防化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天津市总队、 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环保局、渤化集团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 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地震引 发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组织对党政机关、要 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12)涉外工作组。由市外办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外专局、市旅游局、天津边检总站等单位 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安排外宾、港澳 地区和境外来津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13)恢复重建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建设交通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 11 — 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天津保监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 责:负责组织震后房屋安全鉴定;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 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2.1.4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救灾办) ,为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 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抗震救灾办负责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 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 检查本市地震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市地震应急 预案,指导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2.2 区县和委、办、局、直属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区县和委、办、局、直属单位成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 位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接受和传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 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 收集和上报本地区、本系统的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本地区、 本部门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灾民安置和各 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学校、医院等基 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 他任务。 2.3 街道、乡镇抗震救灾指挥组 街道、乡镇成立抗震救灾指挥组。主要职责:接受和传递上 — 12 — 级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深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 灾情、社情、民情并及时上报;组织社区自救互救和群众疏散; 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灾民,发放救灾救济物品; 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3 应急救援队伍 为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紧急抗震救灾行动,全市统一组建 11 支共 2.58 万人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调动使 用,各应急工作组具体组织指挥,主要用于重点方向、重灾区、 危险目标及紧要时刻的应急救援。 3.1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市地震局牵头组建,编制 400 人。由天津警备区直属分队、 武警天津市总队工化中队、武警 81 师工兵营、市公安消防局特勤 大队、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市地震局和市国土房管局等单位 编成。市地震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救援队配备搜寻侦检、 抢险破拆、救援救护、个人防护、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等设备。 主要负责灾区第一时间的人员搜索和营救。 3.2 抢救抢险队 天津警备区牵头组建,编制 14000 人。由天津警备区、驻津 部队、武警天津市总队、驻津武警部队、驻津军事院校、医院等 单位编成。天津警备区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灾区 的人员营救、灾民转移和紧急抢险等任务。 3.3 消防防化抢险队 — 13 — 市公安局牵头组建,编制 1600 人。由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 监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渤化集团等单位 编成。市公安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地震引发火 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援, 协助有关部门抢救国家重要财产。 3.4 医疗救护队 市卫生局牵头组建,编制 1400 人。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 监管局、医药集团等单位编成。市卫生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 数,主要负责伤员医疗救治、疾病控制、食品药品监管、药品及 医疗器械供应等。 3.5 通信抢修队 市通信管理局牵头组建,编制 300 人。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 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 司等单位编成。市通信管理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 责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 3.6 工程抢险队 市建设交通委牵头组建,编制 1000 人。由建工集团、能源集 团、城建集团、住宅集团、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 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大港油田集团、中铁十三局、中铁十八 局、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冶天 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成。市建设交通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 — 14 — 人数,主要负责供气和供热设施的抢修,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 排险。 3.7 道路桥梁抢通队 市市政公路局牵头组建,编制 2000 人。由城建集团、各道路 管理部门或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经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 急指挥部确认的道路施工企业应急队伍等单位编成。市市政公路 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损毁道路桥梁的抢通工 作;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 3.8 电力抢险队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建,编制 600 人。由市电力公司编 成。市电力公司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的电 力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用电。 3.9 物资运输队 市交通港口局牵头组建,编制 1000 人。由天津海事局、交通 集团、公交集团、天津港集团、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天津南 环铁路有限公司、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等单位编 成。市交通港口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的 铁路、港口、空港等重要设施的抢修和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 伤员转运、灾民疏散的运输保障。 3.10 治安交管队 市公安局牵头组建,编制 2000 人。由市公安系统编成。市公 安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 — 15 — 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3.11 水利抢险队 市水务局牵头组建,编制 1500 人。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 单位编成。市水务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 水库、河道、海挡等水利设施的抢修,保障灾区饮用水源安全、 应急供水和市管工程排水。 4.监测报告与防震准备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进行接收、检测、存 储和分析处理,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 见。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4.2 防震工作部署 根据中国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防震减灾工作 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时研究部署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4.3 临震预报及应急防范措施 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测、跟踪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可能 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预测意见。市人 民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 范措施。 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应采取应急防 范措施。主要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 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 — 16 — 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 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 息地震传言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 响应机制 5.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突发地震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经济损失,分为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表 地震灾害 等级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人 员 死 亡 经济损失占 (含失踪) 300 人以上 50-299 人 10-49 人 10 人以下 年 GDP 1%以上 初判条件 遭受烈度Ⅸ度以上或辖区发 生 7.0 级以上地震 遭受烈度Ⅷ-Ⅸ度或 辖区发生 6.5-6.9 级地震 遭受烈度Ⅵ-Ⅷ度或 辖区发生 5.0-6.4 级地震 遭受烈度Ⅴ-Ⅵ度或 辖区发生 4.5-4.9 级地震 5.2 地震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结合本市实际,应急响应分为 2 级。应 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Ⅰ级响应;应对较大和一 — 17 — 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5.3 地震响应程序 5.3.1 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初判条件:我市遭受地震烈度Ⅷ度以上破坏或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6.5 级以上地震。 Ⅰ级响应组织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抗震 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长担任。设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 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 Ⅰ级响应启动程序: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 情,并建议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全部启动到位,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迅速组织开 展相应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Ⅰ级响应指挥位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位于市应急指挥中心。 市地震局在第一时间开通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与市应急指 挥中心保持实时联络畅通。 当地震灾害影响室内指挥时,在天津迎宾馆开设临时应急指 挥中心。 5.3.2 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初判条件:我市遭受地震烈度Ⅴ度至Ⅷ度破坏 或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4.5 级至 6.4 级地震。 — 18 — Ⅱ级响应组织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抗震 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 长由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Ⅱ级响应启动程序: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 情,并建议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Ⅱ级响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抢救抢险 组、群众生活组、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医疗卫生防疫组、通 信保障组、信息发布宣传组、治安消防防化组、涉外工作组启动 到位,交通运输组、水利安全组、基础设施抢修组、恢复重建组 进入待命状态。 Ⅱ级响应指挥位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位于市地震局抗震救 灾应急指挥中心,并视灾情在重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 5.3.3 响应升级 当地震灾害事件的影响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响应 等级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当地震灾害事件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 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请求支援并接受统一领导。 6 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 6.1.1 地震速报 对于发生在我市及首都圈地区 3.5 级以上地震,市地震局震 — 19 — 后 10 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并将测定结果及时报告市委、 市政府、中国地震局和市有关部门。 6.1.2 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 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 积极主动收集地震灾情并上报;与此同时,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迅 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及时汇 总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重大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6.2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 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职责任务,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 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处置情况。 6.3 紧急处置措施 (1)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国务院抗震 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2)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紧急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3)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 施,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4)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 (5)根据灾区需求,调遣抢救抢险队和医疗救护队赴灾区进 行人员抢救和医疗救护。 — 20 — (6)查明通信破坏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抢通与灾区的通 信联系。 (7)查明交通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抢通交通运输,优先 安排救援人员、救援物资和受伤人员的运送。 (8)查明电力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应急用 电。 (9)组织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等生命线设施。 (10)组织查明次生灾害情况和威胁,及时进行处置和防御。 (11)组织安置灾民,必要时疏散居民,保障灾民食宿、饮 水、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 (12)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或环境污染造成健 康危害等次生和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13)向公众公告震情和灾情,组织新闻媒体全面报道抗震 救灾情况。 (14)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地震灾害事 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以上内容为启动Ⅰ级响应时采取的主要紧急措施。启动Ⅱ级 响应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 6.4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地震发生后, 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微博等渠道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 — 21 — 等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6.5 灾害调查与评估 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 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地 震、民政、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 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 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6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经过震情趋势判断,震 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达到上述条 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7 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人民 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 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 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 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7.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市人 民政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 — 22 —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 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3 恢复重建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根据 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协助受灾区县开展灾区 恢复重建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和区县人民政府 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 救援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 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 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区县、各有关 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 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 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 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 — 23 — 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 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 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市地震局建立健全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断、 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 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指挥。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完 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 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 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 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 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要 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 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利 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 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 — 24 — 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 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 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 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 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 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 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 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 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 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 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市电力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受损 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用电需求,尽快 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民航天 津监管局、天津海事局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 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 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 25 —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地震、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红十字会等部门 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 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 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 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 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 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 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 9.1 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 强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普遍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 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一般情况下是指我市遭受地震烈 度Ⅳ度至Ⅴ度影响或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3.5 级至 4.4 级地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牵 头负责强有感地震的应急处置工作。 (1)信息报告 市地震局震后 10 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1 小时提出震 情趋势判断意见,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中国地震局 — 26 — 和市有关部门。与此同时,向各区县地震办公室通报。 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震后 1 小时内出发,对宏观震中、有 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进行考察与调查,及时将调查结 果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2)稳定社会工作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通过天津地震信息网发布地震三 要素参数,报道震情、地震应急工作情况,并通过“12322”防震 减灾服务热线回答市民问询。 市委宣传部迅速组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和趋势判断意见,宣 传报道有感地震知识和应对措施。 受影响地区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 调查了解情况,宣传地震知识,维护社会稳定。 受影响地区所在区县的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到公共场 所处理突发事件,到重要交通干线、重要地段维持交通秩序。 区县人民政府、区县地震部门加强收集社情、民情,掌握社 会动态,一旦发现地震传言,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就地予以 平息。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处置 当我市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 影响时,市地震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事发地的 区县人民政府要迅速调查分析传言起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地 予以平息,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地震局派出专家 — 27 —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平息地震传言。 市委宣传部组织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会同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迅速处置有害信息,消除 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0 附则 10.1 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制定 各应急工作组和有关单位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 定相应的应急保障计划。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如下: (1)天津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保障计划(市政府应急办、市 地震局) 。 (2)天津市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天津警备区) 。 (3)天津市抗震救灾群众生活保障计划(市民政局) 。 (4)天津市抗震救灾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保障计划(市地震 局) 。 (5)天津市抗震救灾医疗卫生防疫保障计划(市卫生局) 。 (6)天津市抗震救灾通信保障计划(市通信管理局) 。 (7)天津市抗震救灾交通运输保障计划(市交通港口局) 。 (8)天津市抗震救灾水利安全保障计划(市水务局) 。 (9)天津市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保障计划(市委宣传部) 。 (10)天津市抗震救灾道路桥梁抢修保障计划(市市政公路 局) 。 (11)天津市抗震救灾公用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市建设交通 — 28 — 委) 。 (12)天津市抗震救灾电力抢修保障计划(市经济和信息化 委) 。 (13)天津市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保障计划(市公安局) 。 (14)天津市抗震救灾交通疏导保障计划(市公安交管局) 。 (15)天津市抗震救灾消防防化行动保障计划(市公安消防 局) 。 (16)天津市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保障计划(市外 办) 。 (17)天津市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保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 。 10.2 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 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 监督检查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 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10.4 预案管理 10.4.1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 — 29 — 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抗震救灾办备 案。 10.4.3 市抗震救灾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 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 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10.4.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天津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 30 — 附件 天津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 31 — 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应对气象灾害行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 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最 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 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48 号) 、 《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令第 570 号) 、 《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天津市气象条例》 、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天津市突发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2013〕3 号)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发布与传播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 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 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 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 — 32 — 洋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 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 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 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 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 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 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使气象灾害 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5)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专业 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 置力量,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 33 — 设立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指 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 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气象灾害的政策措施 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全市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 查、指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组织召开全市气象灾害 防御工作联席会;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 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 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 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 责督促、检查市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 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为市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 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组 织修订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召开气象 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管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队伍;总结分析本 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市指挥 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34 — 2.3 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市气象灾害应对处 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气象局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 和数量,做好应急物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粮油保障供应;积极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和组织协调我市各相关部门安排各种灾害 恢复重建资金,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加 强市场价格监测监督,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灾害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 组织电力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维护, 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正常运行;掌握有关应急物资、紧急医药用 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建立相关档案, 根据应急需求负责组织企业迅速投入生产。 (4)市商务委:负责保证灾区猪肉、鸡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的供应,会同市农委做好蔬菜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 控;负责组织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5)市教委: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中小学做好气象灾害防御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按有 关要求做好全市中小学停、复课的组织工作并落实相应的防护措 施。 (6)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保障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设 — 35 — 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在危险 建筑工地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置警戒标志,组织排险。 (7)市市容园林委: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市性降雪的除 雪应对工作,协助指导区县开展区域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监 督指导除雪物资、设备、车辆和除雪队伍的落实管理工作;组织 对经行政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进行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 的树木。 (8)市农委:负责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好全市蔬菜、 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9)市国资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市管企业相关应急物 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0)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 罪活动;加强对全市高速公路沿线的巡控,负责城区交通疏导, 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严密监控;做好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车 辆秩序维护等工作;做好以防火灭火为主的各项消防保卫工作; 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承担消防救援任务。 (11)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负 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指导和协调救灾款物 捐赠、转移安置灾民、灾民生活救济、损毁民房重建补助等工作。 — 36 — (12)市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 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市民政局、市政府应急办做好救灾 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 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13)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因气象因素可能引发山体滑 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指导和部署有关防御工作; 组织指导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开展危房解危和鉴定工作;组织相 关专家赴灾区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灾后重建。 (14)市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抗旱监测信息;组织 防洪安全检查,组织修订防洪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防汛抢险、 防洪调度,编制防汛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加强 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 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 常运行,指导受损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修。 (15)市卫生局:组织开展对伤病人员的医疗、后续治疗和 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6)市气象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气象灾 害的监测、预报、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负责制作、发布气象 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情和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上报; 参加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联合会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增雨(雪) 、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 37 — (17)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发现污染 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 (18)市海洋局:负责及时提供因气象因素引发海洋灾害的 监视监测和预报预测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海洋灾 害的预报预警信息。 (19)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旅游服务设 施的保护和排险;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做好旅游景点游客和工作人 员的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人员实施救 援工作。 (20)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因气象灾害 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工作;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 好因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后重建和恢复的协调工作。 (21)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保障城市公交客运的正常运行; 负责协调和监督铁路、机场、港口、道路运输企业做好气象灾害 防御工作和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统计、报告及运输工作;负责协 调铁路、机场、港口、长途客运因灾滞留旅客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22)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市政道桥、公路设施运行安全工 作;按照职责组织清融雪队伍、设备和物资,清除外环线和普通 公路积雪;负责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做好预防气象灾害的 物资、机械设备和应急队伍的落实工作。 (23)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因灾受损的通信设施进行 — 38 — 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指导灾后公众通信网络的恢 复重建工作;按照有关发布规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手 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4)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社会播发本级 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5)天津海事局:负责天津辖区海上船舶、人员遇险搜救 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通过海岸电台等途径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 息;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为航海安全提供保障。 (26)天津警备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 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协调驻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7)武警天津市总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协助灾害发生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组织成 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 分析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 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统一组织相关部 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 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处 置进展。 — 39 — 2.5 应急专家组 市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为本市中 长期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究、 气象灾害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 应急处置工作。 2.6 区县应急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 领导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 指挥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 害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2.7 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机构, 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对 工作,并协助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 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 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 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8 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本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 本单位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 组织应急训练演练。 — 40 — 3 监测与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 加强灾害监测网络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提高对气象灾 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 测预报体系,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 预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 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 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 灾害监测体系。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并与市发展改革、公 安、民政、环保、国土房管、交通港口、铁路、水务、农业、卫 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海洋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 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 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气象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 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 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 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 41 —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1。 (1)一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 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 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 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 (2)二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 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 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 影响。 (3)三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 尘暴、高温、雷电、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4)四级预警 — 42 —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霜 冻蓝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 失和影响。 3.2.2 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 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 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 警信息。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以及雷电、冰雹灾害的橙色、红色预警 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橙色、红 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 ,由气象部门提出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 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2)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气象 灾害预警信息。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气象灾害预 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 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 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市通信管 — 43 — 理局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 警信息并大力宣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常识。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建设交通、农业、教育、人力社保、旅游 等部门,应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 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易受气象灾害影响 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山区等,建 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设施,扩大预警信息覆盖 面,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准确。对特殊 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 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 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预警调整与解除 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灾害进展情况,并依据天气形势演变 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 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气象灾害的等级或强度减弱且危险已经解 除时,气象部门应按程序及时解除预警并发布。 3.2.3 预警准备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 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 估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 — 44 — 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 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 调查等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员要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 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 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指挥部报 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市和区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责任 单位必须在 1 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 迟于事发后 2 小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 应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主 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 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4.2 先期处置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防灾、 — 45 — 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 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及 市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 时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 告。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 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气象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 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 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 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 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布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 ;气象灾 害涉及 2 个及以上区县且呈现向全市或周边省(区、市)扩散态 势,需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国务院支 援、协调;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 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国务院已经启动Ⅱ级或Ⅰ级 应急响应。 — 46 —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 响应。 4.3.2 Ⅱ级响应 发布二级或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和高温、 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除外) ;气象灾害涉及 2 个及 以上区县或超出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 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 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国务院已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 急响应。 4.3.3 Ⅲ级响应 发布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 结冰黄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各级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后果已 经或将要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危害;国务院 已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部门自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将应急响应 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4 处置措施 — 47 — 4.4.1 Ⅰ级响应 (1)市指挥部总指挥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根据市 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意见和气象灾害预警信 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市指挥部形成应对气 象灾害决策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 (2)市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救援队 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并由市指挥部负 责人分别带领相关部门,赴灾情严重地区指挥防灾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 预案,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气象灾害发展动态,必要时 请求支援。 (5)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 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4.2 Ⅱ级响应 (1) 市指挥部根据各成员单位灾害预警及防灾救灾进展情况, 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上报总指挥,重要情况要向 市人民政府报告。 (2)市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协助当 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调运防灾救 灾资金和物资,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 48 —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 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 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 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4.3 Ⅲ级响应 (1)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 点和对策,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市指挥部做好指挥协调抢险救灾工作的相关准备。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 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 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视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 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 2。 4.5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 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 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 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 49 — 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详见附件 3。 4.6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一般由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在市 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 工作,包括:组织营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 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 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根据气象灾 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 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 4.7 响应调整 4.7.1 响应升级 (1)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升高,或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加、 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市指挥部 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市指挥部研判 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2)当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 置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天津警备区、驻 津部队、武警天津市总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7.2 响应降级 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缩小、危害 — 50 — 程度减轻,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根据综合分析评 估,由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的领导决定应急响应降级。相关区县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调整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事 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 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 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 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邻近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灾情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 对灾区提供救助。 4.9 新闻报道与公布 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 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由市委宣传 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组织。较大以上气象灾害,由市委宣 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发布信息。一 般气象灾害,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 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 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 — 51 — 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 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重 大、较大气象灾害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 和区县人民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 息。 5 后期处置 5.1 灾情报告、评估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情况 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 5.2 救济救灾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工作,做好救 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3 医疗卫生 卫生部门做好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4 设施恢复 电力、交通、建设、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 — 52 — 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 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 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5 灾害保险 市和区县建立公共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公民 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 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 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气象部门主动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并科 学出具气象灾害受损理赔证明。 5.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及时归 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 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 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机制保障 6.1.1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制度 市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 1 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气象 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 急处置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 应急能力和水平。 — 53 — 6.1.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 1 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 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原 则上每年召开 1 至 2 次。 6.2 应急队伍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成立各专业应急 抢险和救援队伍,确保重要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 建立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 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 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 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 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气象部门要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 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 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 情信息。 各街道、乡镇至少明确 1 名工作人员为气象协理员,各社区 和村至少设立 1 名气象信息员。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要及时 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 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6.3 资金保障 — 54 — 市财政局、区县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 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并 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 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顺 利进行。 6.4 物资保障 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 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 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 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配备现场 气象应急保障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6.5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要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 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6 法制保障 制订和完善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法规、规章,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 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 — 55 — 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 救能力和责任意识。 7.1.2 市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以及其他群 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 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 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1.3 市教委要将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纳入学校突发事件 应急避险知识教育大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提高学校及学生的 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规 划,并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专业培训。 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培训年度计 划,组织对本区县、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责任人、气象灾害 应急联络员、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等进行培训。 7.3 应急演练 7.3.1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 气象灾害应急专项演练,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 1 次。 7.3.2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 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 56 —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 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 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气象灾害应急 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区县和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 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 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 案。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 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8.2.2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 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 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 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2.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27 号)同 — 57 — 时废止。 附件:1.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2.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3.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 4.名词术语 — 58 — 附件 1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中国气象局有关规章,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 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将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 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台风 (1)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 陆地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或者阵风 8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 59 —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 陆地平均风力达 8 级以上,或者阵风 10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 陆地平均风力达 10 级以上,或者阵风 12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 陆地平均风力达 12 级以上,或者阵风达 14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暴雨 (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 60 — ——预计未来 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3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3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3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3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4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4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61 —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6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6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暴雪 (1)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 4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4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2)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 62 — ——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 6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6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3)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 1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4)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 15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5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四)寒潮 (1)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 63 — ——预计未来 48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8 ℃以上,最低气 温小于等于 4 ℃,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5 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下 降 8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 ℃,平均风力达 5 级以上,并 可能持续。 (2)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10 ℃以上,最低 气温小于等于 4 ℃,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6 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 下降 10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 ℃,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 并可能持续。 (3)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12 ℃以上,最低 气温小于等于 0 ℃,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6 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 下降 12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0 ℃,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 并可能持续。 (4)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 64 —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16 ℃以上,最低 气温小于等于 0 ℃,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6 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 下降 16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0 ℃,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 并可能持续。 (五)陆地大风 (1)陆地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6 级 以上,或者阵风 7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 6~7 级,或者阵风 7~8 级并可能持续。 (2)陆地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 标 :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 65 — ——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8 级 以上,或者阵风 9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 8~9 级,或者阵风 9~10 级并可能持续。 (3)陆地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10 级 以上,或者阵风 11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 10~11 级,或者阵风 11~12 级并可能持续。 (4)陆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12 级 以上,或者阵风 13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 12 级以上,或者阵风 13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六)海上大风 (1)海上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 66 — 图标 :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海上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6 级 以上,或者阵风 7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 6~7 级,或者阵风 7~8 级并可能持续。 (2)海上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海上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8 级 以上,或者阵风 9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 8~9 级,或者阵风 9~10 级并可能持续。 (3)海上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海上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10 级 以上,或者阵风 11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 10~11 级,或者阵风 11~12 级并可能持续。 — 67 — (4)海上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海上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12 级 以上,或者阵风 13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 12 级以上,或者阵风 13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七)沙尘暴 (1)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 1000 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2)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 500 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 68 — (3)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 于 50 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八)高温 (1)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连续 3 天日最高气温将在 35 ℃以上。 (2)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 37 ℃以上。 (3)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 69 —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 40 ℃以上。 (九)干旱 (1)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7 天 3 个以上区县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 (气象干旱为 25~50 年一遇),或者某一区县有 40%以上的农作物 受旱。 (2)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7 天 3 个以上区县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 (气象干旱为 50 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区县有 60%以上的农作物 受旱。 (十)雷电 — 70 — (1)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 灾害事故。 (2)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 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 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并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 较大。 (3)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 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 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并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 可能性非常大。 — 71 — (十一)冰雹 (1)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2)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 小时内出现冰雹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 重雹灾。 (十二)霜冻 (1)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48 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降到 0 ℃以下,对 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 0 ℃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 并可能持续。 — 72 — (2)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降到-3 ℃以下, 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3 ℃以下,对农业已经产 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3)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5 ℃以下, 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5 ℃以下,对农业已经产 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十三)大雾 (1)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 73 — ——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 米的雾,或 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 米、大于等于 200 米的雾并将持续。 (2)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200 米的雾,或 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 200 米、大于等于 50 米的雾并将持续。 (3)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50 米的雾,或者 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 50 米的雾并将持续。 (十四)霾 (1)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霾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3000 米且相对 — 74 — 湿度小于 80%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3000 米且 相对湿度小于 80%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3000 米且相对 湿度大于等于 80%、 PM2.5 浓度大于 115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15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3000 米且 相对湿度大于等于 80%、PM2.5 浓度大于 115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 于 15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0 米、PM2.5 浓度大于 150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25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 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0 米、PM2.5 浓度大于 150 微克 /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25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2)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霾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2000 米且相对 湿度小于 80%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2000 米且 相对湿度小于 80%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2000 米且相对 湿度大于等于 80%、 PM2.5 浓度大于 150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25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2000 米且 — 75 — 相对湿度大于等于 80%、PM2.5 浓度大于 150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 于 25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0 米、PM2.5 浓度大于 250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50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 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0 米、PM2.5 浓度大于 250 微克 /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50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3)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霾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1000 米且相对 湿度小于 80%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1000 米且 相对湿度小于 80%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1000 米且相对 湿度大于等于 80%、 PM2.5 浓度大于 250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50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1000 米且 相对湿度大于等于 80%,PM2.5 浓度大于 250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 于 50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0 米、PM2.5 浓度大于 50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 于 5000 米、PM2.5 浓度大于 50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 76 — (十五)道路结冰 (1)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路表温度低于 0 ℃,出现降水,12 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 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2)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路表温度低于 0 ℃,出现降水,6 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 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3)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路表温度低于 0 ℃,出现降水,2 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 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 77 —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台 暴 暴 寒 陆地 海上 沙 尘 高 干 雷 冰 霜 大 霾 道路 风 雨 雪 潮 大风 大风 暴 温 旱 电 雹 冻 雾 结冰 一级预警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二级预警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三级预警 黄 黄 黄 黄 黄 黄 黄 黄 黄 四级预警 蓝 蓝 蓝 蓝 蓝 蓝 — 78 — 黄 黄 黄 黄 蓝 附件 2 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 79 — 附件 3 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 一、台风、大风 部门 气象部门 海洋部门 水务部门 民政部门 应急响应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 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 预警信息。 根据风灾所引发的海上风暴增水情况,协助当地政府做好 风暴潮防御工作。 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 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 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 交通、海事、 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 农业部门 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 教育部门 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 学。 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 交通等部门 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做好飞机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 民航部门 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 电力部门 故障。 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 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农业、 农业部门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 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建设部门 — 80 — 市容园林部门 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1.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 活动;乡镇街、村、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 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其他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 方案。 3.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二、暴雨 部门 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 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 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 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 险。 民政部门 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教育部门 电力部门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 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 故障。 公安、交通 部门 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 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 其他 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 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1.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 方案。 3.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 81 — 三、暴雪、低温、冰冻、道路结冰 部门 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 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密切关注渤海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 警信息。 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 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 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 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 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 置工作。 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 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做好城市道路、居民区和重点区域的除雪工作,为群众 提供良好的出行条件。 组织对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 施。 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 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1.市政、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2.房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 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 急方案。 4.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 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其他具体应急措施按照《天津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 案》 (津政办发〔2009〕155 号)执行。 海洋部门 公安部门 交通部门 电力部门 民航部门 市容园林 部门 农业部门 民政部门 卫生部门 其他 — 82 — 四、寒潮 部门 气象部门 海洋部门 民政部门 市容园林、 林业部门 农业、林业 部门 卫生部门 交通、海事 部门 其他 应急响应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和评估工作。 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冰发生发展动态,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 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 医疗救治工作。 采取措施,提醒海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 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 案。 五、沙尘暴 部门 气象部门 农业部门 环保部门 应急响应 加强监测预报, 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 评估工作。 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 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 提供服务。 交通、民航、 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铁路部门 民政部门 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 83 — 其他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 案。 六、高温 部门 气象部门 电力部门 水务部门 应急响应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 评估工作。 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 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 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 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设部门、 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 户外工程施工 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单位 公安部门 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卫生部门 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 部门 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其他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 案。 七、干旱 部门 气象部门 农业、林业 部门 — 84 — 应急响应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 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 作。 水利部门 卫生部门 民政部门 其他 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 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 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 案。 八、雷电、冰雹 部门 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 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 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 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 导。 建设部门 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 民航部门 农业部门 其他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 查故障。 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 客安抚安置工作。 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 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1.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 乡镇街、村、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 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 急方案。 九、大雾、霾 部门 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 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 — 85 — 电力部门 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 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 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港口、 海事部门 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 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其他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 案。 — 86 — 附件 4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 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 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 24 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 50 毫米或以上,或 12 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 30 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 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 24 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 10 毫米或以上,或 12 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 6 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 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 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 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 6 级、阵风风力大于 7 级的风,会 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 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 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 87 —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 35 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 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 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 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 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 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 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 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 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 88 — 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规范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提高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能力, 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 (国务院令第 394 号) 、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天 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2013〕3 号)以及我市突 发地质灾害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灾害规模,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从高到低分 为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 、Ⅳ级(一般) 四个级别。 1.3.1 Ⅰ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含)以上或潜在经 济损失 1 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 情。 因灾死亡 30 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 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 89 — 1.3.2 Ⅱ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 人(含)以上、1000 人 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地质 灾害险情为重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 10 人(含)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 5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重大 地质灾害灾情。 1.3.3 Ⅲ级(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含)以上、500 人以 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含)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 灾害险情为较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 3 人(含)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 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较大地 质灾害灾情。 1.3.4 Ⅳ级(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 失 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一般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 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一般地质灾害灾情。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 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 90 — 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 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 质灾害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分布特点, 建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两级应急管理体系,属地管理、分级响应, 共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处 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 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 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 挥部) ,统一组织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指挥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 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较大以上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区县组织一般地质灾害应急抢 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 — 91 — 行紧急救援;协调武警天津市总队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指导 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市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房管局分 管地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负责 组织修订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指导有 关部门及区县制定或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 和应急演练;负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 况;组织调查、分析成灾原因,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 协调有关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 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组 建市突发地质灾害专家顾问组;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卫生局提出的灾区所需药品、医疗设 备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等物资清单,会同有关部门紧急组织生产 和调拨。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状态下,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做好灾害路段抢修和恢复,并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 92 — 市教委:协助政府部门疏散中小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内受灾 害威胁的师生撤离到安全地带,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 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国土房管局: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 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 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指导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与完善以及相关培训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 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 款物分配、发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 情统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保卫和社会秩序维持工作,协助 灾区政府动员疏散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情况危急时, 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 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 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农委: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加强灾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 疫情的暴发流行。 — 93 —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 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 治情况。 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 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市旅游局:协助当地政府部门疏散旅游景区内受灾害威胁的 游客以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组织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 旅游服务设施的修复。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实时监测预报。 武警天津市总队: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负责组织人 员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2.4 区县应急机构 蓟县等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区县,应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 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的应急处 置工作。 2.5 专家顾问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聘请本领域内的专家,组成市突发地质灾害 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地质灾害灾情排查,分析判 断致灾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监测和治理措施建议;发生特 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提供科学、有效、快速的决策咨 — 94 — 询方案;协助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开展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实时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指导或参与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订与修订,为本市地 质灾害减灾体系的建设等方面提供意见与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有关区县地质灾害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地质灾害监测 和预报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隐患 点的群测群防工作。 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各区县、乡镇、村负责巡视监测工作,明 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内容及方法;地质灾害危险点由市地 质环境监测总站配合市和区县地质灾害主管部门进行监测。 3.2 预防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县地质灾害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 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本地区地质灾害实际发育情况, 每年年初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 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威胁 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 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县地质灾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 — 95 — 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巡查,严格落实汛前 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等检查制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 区的监测和防范。 3.2.3 落实防灾避险措施 区县地质灾害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 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和村民委员会,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 发放到村民手中,并进行宣讲,普及防灾知识。 发现险情时,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 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变化 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 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3 地质灾害风险预警 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气象局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 风险预警工作,并及时向有关区县、部门通报预警结果。按照灾 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地质灾害 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 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预警级别。当发出某个区域 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后,当地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 害预警信息,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红色预警: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范围很大、规 模很大。 — 96 — 橙色预警: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范围大、规模大。 黄色预警: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范围较大、规 模较大。 蓝色预警: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一般,范围较小、规 模较小。 4 应急处置 4.1 灾情速报 4.1.1 速报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灾害发生地的区县地质灾害主管 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县人 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 1 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 2 小时。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害, 市指挥部办公室可直接上报国土资源部。 4.1.2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应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包括地质灾 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灾害损失 或潜在危害、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抢险救灾情况和 已采取的对策与措施等。对于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尽 可能提供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2 先期处置 4.2.1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 灾害发生地的乡镇、 村、 企事业单位等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 — 97 — 4.2.2 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等应先期开展抢 险救灾工作,组织疏散、抢救受灾群众。 4.3 应急响应 4.3.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 报并核实情况后,立即报请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上 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 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 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随时向市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部报告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国家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启动后,市指挥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依据本单位的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 要求,到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 市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4.3.2 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并 核实情况后,立即报请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上报市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 协调各成员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各成员单 位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随时向市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部报告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 98 — 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或指派一名负责人,依据本单位的 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到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 市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4.3.3 较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 动Ⅲ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 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国土房管局局长)赶 赴现场,组织指导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4 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 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 公室报告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有 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救援 各成员单位接到市指挥部的通知后迅速组织、调集救援队伍 和救援物资及设备,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待命,按现场指挥部的部 署开展处置工作。市卫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可 先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 99 —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安排专业队伍在灾害现场协助专家顾 问组开展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实 时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排查、致灾原因 和发展趋势分析判断,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根据灾情 需要,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 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4.6 治安与交通 市公安局加强维护社会治安,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 破坏应急处置工作以及趁机哄抬物价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 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谣言的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和处理;根 据需要加强交通疏通和实行交通管制,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 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 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市市政公路局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 资运输。 4.7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委 宣传部成立宣传工作组,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报市委、 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发布和报道。较大 和一般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宣传部 门的要求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8 应急响应结束 — 100 — 4.8.1 一般和较大地质灾害,由事发地区县地质灾害主管部 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灾情和险情进行评估,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 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向市指挥部办公 室报告。 4.8.2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害,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 关专家对灾情和险情进行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 报请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5.1.1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 满足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指挥的要求。 5.1.2 市国土房管局和有关区县地质灾害主管部门逐步建立 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并做到及时维护更 新,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5.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5.2.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应急抢险救援队和应急调查队。 (1)应急抢险救援队由武警天津市总队及各成员单位相关应 急抢险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灾害现场的抢险救援及群众转移等工 作。 (2)应急调查队由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技术人员组成,负责 地质灾害的灾情调查和监测,并提出排险的措施建议。 — 101 — 5.2.2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港口局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抢险工作提供运输 保障,优先安排紧急救援物资的调运。 5.2.3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市和区县卫生局负责开展伤员的救治工 作,并采取有效的预防保障措施。 5.2.4 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 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5.3.1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地质灾害主管部门聘请地质灾害 防治、地质灾害评估、地质灾害调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方法、措施的咨询,参与防治工程方案的策划、 制定。 5.3.2 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应配备野外工作用具(GPS、皮尺、 全站仪等) 、地形图、地质灾害图件及野外工作用车。 6 恢复与重建 6.1 隐患排查 较大以上级别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 情况,成立灾害隐患排查组,对灾害影响区域的隐患进行排查, 全面查明灾区及周边地质灾害的发育规律、危害程度及灾害风险 等。 — 102 — 6.2 重建规划与灾后选址 较大以上级别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 情况,成立灾后选址地质调查组,对灾后拟建场址的地质环境条 件、工程地质、地质灾害危险程度等进行调查评估,为灾后重建 规划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6.3 善后重建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 情、灾后安置和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与合理安排受灾地区的 善后重建工作。 6.4 生产自救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安抚灾区群众,组织 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确保社会稳定。 7 宣传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蓟县等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经常组织有关 部门利用网络、广播、影视、报刊、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地 质灾害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增强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防灾减灾 及遇险自救互救的能力。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 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7.2 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各级地质工作人员、 应急救援人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 — 103 — 预案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内容包括: 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灾情险情发生时的避险救援常识、应急处 置等。 7.3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 挥的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普及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突发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 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然发生,并在较 短时间内完成灾害活动过程,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 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 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 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 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 104 — 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县、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 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 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 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 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 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 〔2006〕68 号)同时废止。 — 105 — 天津市除雪工作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规范我市冬季除雪工作,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 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除雪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应对降雪能 力,最大限度减少降雪对城市环境卫生和道路通行影响,为人民 群众提供良好的环境和道路保障,并促进降雪资源利用。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天津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2010 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 26 号) 、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2013〕3 号) 、 《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 (CJJ/T108—2006) ,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 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以雪为令,见雪而动。 (3)坚持清雪为主、融雪为辅发展方向,减少和逐步淘汰氯 盐类融雪剂,提倡、推广使用环保型非氯融雪剂,逐步向机械化 物理清雪过渡。 (4)先通后畅;先清立交桥、高架路、桥涵、弯道、陡坡、 停车港湾,后清主干道、国市干线,再清次干道、区县级公路; — 106 — 先清车行道兼顾人行道,边清理边清运边入井,就近处理就近消 纳。 (5)居民区积雪不外运,便道积雪入树穴,充分利用降雪资 源。 (6)专业队伍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机械除雪和人工除雪相结 合,保证道路畅通和减少融雪危害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融雪 剂对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造成的损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组织开展除雪工作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中 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高速公路、 普通公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的除 雪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天津市清雪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全市除雪 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市除雪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 管城市管理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和市市容园林委主任担任,指挥由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气象局 局长、市市政公路局局长、市公安交管局局长、市市容园林委副 主任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 除雪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确定除雪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 107 — 组织指挥全市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指导区县开展区域性降雪 的除雪应对工作;监督指导除雪物资、设备、车辆的落实和除雪 队伍的管理工作;开展专业培训、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协 调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 除雪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清雪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容园林委 分管除雪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 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协调、指导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应除雪工作准备和除雪应对 工作;组织修订市除雪工作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 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落实除雪工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 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除雪工作应急指挥平台设在市市容园林委城市管理数 字化信息平台;日常指挥平台设在市市容园林委环境卫生管理处。 2.2.4 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七个工作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 息指挥组,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保证实时 指挥的畅通,组长由市市容园林委数字化管理处处长担任;专业 除雪工作推动组,负责除雪工作的专业指导和组织、协调,组长 由市市容园林委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担任;检查考核推动组,负 — 108 — 责除雪工作的检查、考核、推动,组长由市市容园林委考核监督 处处长担任;园林绿化监察组,负责园林绿化管理、防护的监督 检查,组长由市市容园林委园林养护管理处处长担任;宣传报道 组,负责除雪工作的对内对外宣传,组长由市市容园林委社会宣 传处处长担任;机动综合协调组,负责社会除雪工作推动及结合 部地区和交叉单位除雪工作的协调、监督,组长由市市容园林委 环境秩序协调管理处处长担任;后勤保障组,负责市指挥部的后 勤保障,组长由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主任担任。 2.3 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示 要求,负责落实本单位的除雪工作职责;制定本系统除雪工作预 案,完成本系统负责区域的除雪任务;接受所在区县清雪指挥部 的业务指导,完成所在区县清雪指挥部划定的责任区除雪任务; 根据自身行政职责,为全市除雪工作提供行政保障;完成市指挥 部下达的其他除雪任务。 市市容园林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推动市容环 卫系统的除雪工作;调度市管大型除雪设备,协调跨区域临时性 除雪工作;组织落实园林绿地、绿化带冬季除雪防盐水浸渍等防 护工作,做好与除雪工作的衔接;负责除雪期间对花坛、绿地、 树穴的监管,监督融雪车辆按照规定作业,禁止将盐水、含有融 雪剂的污雪和垃圾喷入或倒入花坛、绿地、树穴;负责雪后绿化 带隔离栅栏的卫生清洗和恢复;指导督促市综合执法局开展执法 — 109 — 检查,推动沿街社会单位落实清雪责任;保证垃圾中转站和处理 场的正常运行;根据天气昏暗程度及时调整、开启路灯照明时间; 督促各区县、市相关部门恢复雪后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推动建设单 位尚未竣工或已竣工但未办理交接手续的道路和施工工地的除雪 工作;帮助各区县做好在待建工地等大型空地开辟积雪临时堆放 点的协调工作;完成市指挥部赋予的应急除雪任务。 市教委:负责组织全市各类学校的除雪工作,组织大、中学 校学生参加义务除雪,完成所在地政府分配的除雪任务,根据雪 情决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时间。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帮助各区县在拆迁完毕待出让地块 开辟积雪临时堆放点。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各区县倾倒积雪的污水井口井位,指派 专人指导积雪入井,并加强巡视;禁止积雪排入收水井;保持收 水井、污水井井盖与地面的平整,方便铲车除雪作业;提供可以 排放消纳净雪的河道、水域;根据行政职责,研究提出污雪排放 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降雪实况、24 小时内降 雪气象预报和灾害性降雪预警预报等气象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推动机场、 港口等区域的除雪工作,保障机场、港口道路通畅和正常运行; 负责协调社会运输企业为各级清雪指挥部提供装运积雪车辆。 — 110 —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因雪天造成交通事故伤员 和路滑摔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并及时统计重大交通事故伤员数量 上报市指挥部;指导帮助市容环卫系统做好环卫职工防冻伤常识 的普及工作。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台、电视台及时播发 市领导对除雪工作的指示和市指挥部对除雪工作的要求;及时报 道除雪进展情况,宣传除雪工作中的感人事迹,曝光除雪工作中 的不良现象;引导动员社会单位和市民群众积极主动清除门前责 任区积雪和社区里巷积雪。 市市政公路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推动全市普 通公路、高速公路及其联络线的除雪工作;负责雪后地袱、声屏 障、桥梁栏杆等市政公路设施的卫生清洗和恢复,保持市政公路 设施整洁。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对融雪、运雪车辆的疏导,保证除雪作 业车辆通行;对社会车辆进行指挥疏导,维护和保障除雪道路交 通秩序,避免和减少交通事故;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停存车经营管 理单位清除停存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内的积雪;负责雪后交通 隔离护栏等交通设施的卫生清洗和恢复,保持交通设施整洁。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沿街社会单位门前责任区除雪的执法检 查工作,督促、推动社会单位、居民区按照清雪责任完成清雪任 务,查处不履行除雪责任的单位。 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负责根据市容环卫部门计划需求, — 111 — 提供充足可靠适用的融雪剂、融雪用盐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 书,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并做好运输服务工作。 市节水中心: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市容环卫部门融雪需 用的自来水指标。 天津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所属部队、民兵 预备役部队和其他驻津解放军部队、军队院校支援驻地政府的除 雪工作,根据兵员分布数量情况,明确各部队出动兵力、车辆数 量,要求并组织各部队主动与驻地区县清雪指挥部接洽,受领并 及时完成驻地区县清雪指挥部划定的除雪任务。 武警天津市总队: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所属部队和 驻津其他武警部队、武警院校支援驻地政府的除雪工作,根据兵 员分布数量情况,明确各部队出动兵力、车辆数量,要求并组织 各部队主动与驻地区县清雪指挥部接洽,受领并及时完成驻地区 县清雪指挥部划定的除雪任务。 2.4 区县应急机构 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清雪指挥部。区县清雪指挥部在市指挥部 和本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除雪工作。区县清雪 指挥部由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区县有 关部门组成。 区县清雪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和本区县 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指导、推动、检 查、落实本区县的除雪工作;建立组织指挥机构和相应的工作体 — 112 — 制机制;编制本区县除雪工作预案和《除雪路网作业程序图》 ;根 据区域性降雪情况,决定本区县的除雪工作;明确专业队伍、应 急保障队伍和驻辖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的除 雪任务和要求;做好除雪物资、车辆、设备设施、除雪工具的储 备和调试、调度、维修等保障工作;组织辖区沿街社会单位签订 《门前清雪责任书》 ,发动、指导辖区内社会力量参与除雪工作; 监督、检查辖区内各责任单位除雪工作组织落实、作业质量及完 成情况;做好除雪专业培训、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 区县清雪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设在区县市容园林委。 2.5 街镇应急机构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成立清雪指挥部,在区县清雪指挥 部和本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分管区域的 除雪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清雪指挥部总 指挥,指挥部由有关工作部门组成。 街镇清雪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区县清雪指挥部和街道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完成本级负责的除雪工作任务; 负责划分辖区社区、社会单位、沿街商家除雪责任范围;监督检 查社区、社会单位、沿街商家落实除雪责任情况;组织发动社会 单位、社区居民参加胡同里巷、楼群甬路义务清雪活动;指导居 民委员会开展居民区内的除雪工作;监督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物 业公司落实小区除雪工作。 3 预警 — 113 — 3.1 预警监测和发布 市气象局建立和完善灾害性降雪预报体系,做好灾害性降雪 天气预报。灾害性降雪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有关规 定和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市指挥部向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 县清雪指挥部转发预警。 3.2 预警准备 各级清雪指挥部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性降雪预报预 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降雪可能 产生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应对措施,落实除雪 队伍和除雪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预警级别和分级指标 灾害性降雪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 级(较大) 、Ⅳ级(一般) ,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 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分级指标按照《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定。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接到灾害性降雪预警信息后,各级清雪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应 立即做好相应预警响应等级的除雪应对工作,调集充实作业人员, 补充除雪物资,检修车辆和设施设备,合理安排作业班次,根据 降雪情况,在立交桥、高架路、涵洞、重要路口等节点,积极主 动进行先期除雪作业,保障道路节点畅通,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 — 114 — 告工作进展情况。 4.2 处置措施 4.2.1 专业除雪 专业除雪主要为市容环卫系统专业作业队伍和街道保洁作业 队伍,市政公路等其他部门负责的专业清扫保洁作业队伍进行的 除雪作业,以及市场化的社会专业保洁企业进行的除雪作业。市 容环卫系统专业作业队伍是除雪作业的主力军。 除雪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应明确所属各专业作业单位 的除雪任务范围、除雪作业方式、作业规程和作业质量标准。 (1)根据区县《除雪路网作业程序图》 ,按照“先立交桥、 高架路,后涵洞” , “先主干、后支路” , “先打开一条路、再向两边 扩展”的顺序进行除雪作业,做到融雪线路合理明确、喷洒点位 衔接准确、融雪作业组织有序、组织指挥科学严密、除雪效率快 速高效。 (2)根据不同降雪时段做好除雪工作安排。白天降雪,按照 中心城区 4 小时和 8 小时打通道路计划,周密组织除雪作业;凌 晨降雪,集中力量对立交桥、高架路、主干道路等重点路段开展 除雪作业,保障早高峰立交桥、高架路、主干道路等重点路段机 动车道通行条件。国市干线(高速公路)按照雪中融、雪后清的 要求,边融边清,及时清除积雪和路面结冰;高速公路中雪、小 雪原则上不封路;严禁将积雪堆入公路中央分隔带,防止积雪融 化路面结冰。 — 115 — (3)使用洒水车喷洒融雪剂作业的,应根据天津市冬季各等 级气温和降雪量,精确测算冰点范围内单位面积喷洒量,有效控 制喷洒量和喷洒遍数,科学喷洒,精确喷洒。使用撒布机撒布作 业的,应做到均匀、适量、有效。使用扫雪车、除雪车、抛雪机 等机械进行物理清雪作业的,应梯次编队作业,将积雪向一侧集 中,装载清运到指定位置集中消纳处理,或由抛雪机向路边绿地、 河道抛撒。机械作业应注意避免损坏隔离栅栏、掀翻井盖等市政 交通设施。交通枢纽和大型立交桥等容易拥堵的道路节点,应设 立融雪剂存放点,降雪后遇有拥堵无法进行机械作业时,由人工 向路面抛撒融雪剂。各区县清雪指挥部可向本辖区公安交管部门 提供适量的融雪剂和推雪铲,供执勤交警、交警部门巡查车辆应 急使用。 (4)一、二级主干道路以融雪为主,逐步扩大无害化非氯融 雪范围和机械化物理清雪范围。三、四级道路和所有道路的便道 使用小型机械和人工清雪,禁止使用融雪剂。结合部地区以道路 中间线为界,无隔离设施的,相邻单位彼此向对方一侧延伸 2 米 作业,有隔离护栏的,应相互重叠作业,主动清除护栏下积雪; 结合部地区以道路、桥梁等横向分界线为界的,相邻单位彼此向 对方一侧延伸 15 米作业。 (5)融雪车辆喷洒融雪剂边线与绿化带保持间隔 1 米以上, 严禁将融雪剂喷进绿化带。严禁向便道和树穴抛撒各类融雪剂。 及时清除绿化带两侧的污雪,防止含有融雪剂的雪水渗入绿地危 — 116 — 害植物生长。便道净雪就近堆入树穴或抛入绿地,充分利用降雪 资源。严禁将便道净雪抛入道路,影响道路通行。 (6)按照排水部门指定的污水井位组织积雪下井作业,严格 作业程序,设置警示标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 行人和车辆安全。作业完毕,立即盖好井盖,恢复正常通行条件。 严禁私开井盖,不得在非指定的污水井位进行积雪下井作业,不 得将积雪倒入其他各类检查井,不得将含有垃圾、杂物的积雪下 井,防止堵塞。 (7)及时清除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环卫设施门前积雪, 保证生活垃圾正常清运、无垃圾堆存,方便群众如厕。及时清除 过街天桥上的积雪,方便行人通行。 4.2.2 社会除雪 社会除雪主要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 在责任区或指定范围内进行的义务清雪。 各区县应制定具体的社会发动计划,明确社会单位的除雪任 务、出动人员和车辆数量,明确除雪作业方式和作业质量标准。 (1)道路两侧单位的除雪责任范围:横向至该单位建筑物两 侧与相邻单位(或居民)建筑物分界线,纵向至门前便道侧石。 (2)机场、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停(存)车场等 地区的积雪,由管理(主办)单位负责清除。 (3)胡同里巷、居民小区的积雪,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 织发动居民群众清除;物业小区的积雪由居民委员会监督物业公 — 117 — 司清除。 (4)胡同里巷、居民小区采用清雪方式,清除的净雪就近堆 入树穴、花坛绿地或空地。严禁使用融雪剂,严禁积雪外运或抛 入道路。 (5)集贸市场、车站、广场等地区采用融雪方式,需要下井 排放污雪的,就近排入指定的污水井。禁止将含有融雪剂和盐水 的污雪堆入绿地、花坛、树穴或排入收水井。 (6)严禁私开井盖,不得在非指定的污水井位进行积雪下井 作业,不得将积雪倒入其他各类检查井,不得将含有垃圾、杂物 的积雪下井,防止堵塞。 (7)禁止私自向海河、景观河道和其他行洪河道内排放积雪。 禁止在排水设施、果皮箱、垃圾池周围堆放积雪。禁止向雪堆上 倾倒垃圾、杂物和污水。禁止向道路、桥梁、涵洞、收水设施铺 撒垃圾、渣土、炉灰等杂物。 4.3 响应等级 全市性降雪,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降雪程度和范围及 发展趋势,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区域性降 雪,由区县清雪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本区县相应级别应急 响应。 4.3.1 Ⅰ级响应(当Ⅰ、Ⅱ级预警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降雪程度,市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启动Ⅰ级响应。 — 118 — (1)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挥部署全市除雪应对处置工 作。 (2)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动员部署除雪应对 工作。市气象局汇报天气监测和预报意见,市指挥部根据天气预 警预报形成除雪应对决策。 (3)开启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做好降雪对道路影响等 情况的收集分析。市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相关部门,深入一线 指挥、检查、指导除雪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清雪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 有关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 队伍全员上岗,专业除雪设备、车辆全面运转。市管大型除雪设 备就位。 (5)根据降雪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社会除雪令,动员全 社会参与除雪。 (6)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市人民政府要求,确定除雪工 作完成时限。 4.3.2 Ⅱ级响应(当Ⅲ级预警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降雪程度,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1)市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情况 汇报,研究部署除雪应对工作重点和对策,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2)开启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做好降雪对道路影响等 情况的收集分析。市指挥部统一指挥,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区县, — 119 — 协助当地政府开展除雪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清雪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 有关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 队伍全员上岗,专业除雪设备、车辆全面运转。市管大型除雪设 备就位。 (4)根据降雪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社会清雪令,动员全 社会参与除雪。 (5)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雪工作完成时限, 原则 上 72 小时完成除雪工作。 4.3.3 Ⅲ级响应(当Ⅳ级预警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降雪程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 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1)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雪情和除雪应对工 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开启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做好降雪对道路影响等 情况的收集分析。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区县检查指导除雪应 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清雪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全员上岗, 专业除雪设备、车辆全面运转。市管大型除雪设备就位。 (4)根据降雪情况,由市指挥部发布社会清雪令,动员全社 会参与除雪。 — 120 — (5)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雪工作完成时限, 原则 上 72 小时完成除雪工作。 4.3.4 其他等级降雪的响应 其他等级降雪是指预警级别以外的降雪。根据降雪程度,市 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或指挥决定启动除雪 工作预案。 (1)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雪情,开启城市管 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做好降雪对道路影响等情况的收集分析,根 据降雪量和道路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市指挥部发布有 关除雪工作指令。 (2)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区县检查指导除雪应对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清雪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 积极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根据需要上岗,专业除雪 设备、车辆根据需要运转。 (4)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雪工作完成时限, 原则 上小雪 24 小时、中雪 48 小时完成除雪工作。 4.4 信息报告 4.4.1 全市性降雪,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清雪指挥 部在接到市指挥部下达指令后,每间隔 4 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 室上报除雪工作进度、除雪工作信息和简报,确保市指挥部及时 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推动全市除雪工作。 — 121 — 电子邮箱:tjsr66@163.com;电话:28457845、28455030(传 真) 。 4.4.2 部分区县发生区域性降雪,有关区县清雪指挥部要在 第一时间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并及时上报除雪展开情况、 除雪进度和完成情况。 电子邮箱:srwhwc2008-tj@163.com ;电话 (传真):28455038。 4.5 信息发布 4.5.1 全市除雪工作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对内信息简报由市指 挥部办公室宣传报道组负责,经市指挥部审定后发布。 4.5.2 区县除雪工作对外信息发布和对内信息简报由区县清 雪指挥部负责。 4.6 应急结束 4.6.1 市气象局发布灾害性降雪预警降低或解除预警后,由 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根据除雪情况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 止响应。其他等级降雪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指挥部根据除雪情况确 定。 4.6.2 除雪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及时组织恢复环境卫生面貌, 市市容园林委、市市政公路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据天气状况,及 时组织绿化隔离栅栏、交通隔离栅栏、道路地袱、声屏障、桥梁 栏杆等设施的卫生清洗和恢复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经费保障 — 122 — 除雪作业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 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5.2 物资保障 各类融雪剂、推雪铲等作业物资要在入冬前准备到位。融雪 剂的储备量应以融通一次中雪用量为基数,不少于 3 个基数。融 盐池应提前融好盐水备用,非氯融雪剂储存罐应提前加满就位, 确保降雪后迅速展开融雪作业。对有组织的义务清雪社会单位, 区县清雪指挥部适当提供一定数量的推雪铲等人工作业工具,方 便社会单位清雪作业。 5.3 装备设施保障 各类除雪作业车辆、设施设备,要在入冬前全部检修准备就 绪。洒水车罐体无锈蚀、喷洒无阻滞,扫雪车、除雪车、抛雪机、 撒布机、刮雪板等除雪作业车辆车况良好,符合作业需要。融盐 池、装载水泵、电源动力等除雪设施运行有效、安全可靠,合闸 出水。除雪作业车辆的 GPS 定位管理系统,全天候开启,实时掌 控车辆作业情况。 5.4 安全保障 做好职工防冻伤工作,防止发生冻伤事故。做好作业安全防 护和教育培训,防止发生交通伤亡事故。 5.5 通讯保障 市、区县、街镇建立通讯指挥网络,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指 挥不间断。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坚持值班在位,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 123 — 和预警信息,及时查收市指挥部指令通知,确保政令畅通。市指 挥部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电话、群发短信等方式下达指令通知, 各区县、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联络,确保上情下达、下 情上报。 6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6.1 各级清雪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冬季除雪的规定要求,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加强各 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除雪工作预案、除雪作业业务培训,提 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职工学习掌握作业技能,了解作业要求,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除雪作业。 6.2 各级清雪指挥机构按照除雪工作预案的规定,加强应急 演练。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对除雪专业作业队伍进行拉 动,检验作业队伍对除雪工作预案和作业要求、作业技能掌握情 况,验证并完善除雪工作预案。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清雪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 定本部门除雪工作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 案。 7.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 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 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 124 —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25 — 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地处置 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 、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1 号) 、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 预案》及《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 号)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 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 或死亡 30 人以上,或重伤 100 人以上。 Ⅱ级(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或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 以下。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上 100 公 — 126 — 顷以下,或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下,或死 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或重伤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森林火灾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 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城市市区内发生的林木 火灾应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和市市容园林委负责。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 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 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天津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天津市总队副 司令员、市农委分管副主任、市林业局局长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 127 —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较大、一 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动扑救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工作;研究解决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监督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担 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 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组织修订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 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执行, 协调处理森林防火重大事项,组织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承 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农委:负责安排部署农村防火工作,做好全市农村群众森 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森林火灾和火灾扑救信 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 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编制,协调推动 — 128 —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配合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森林防火 基础设施建设。 市教委:负责全市大、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森林防火及逃生 避险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市市容园林委:负责城市绿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无委办:负责保障使用无线电频率相关事宜,指导扶持全 市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网络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负责维护火场秩序,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消防车、指挥车、救护 车等顺利进入火场;负责组织有关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 安置、生活保障救助工作,做好伤残人员和烈士评定审核、抚恤 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 供资金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 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 治情况。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 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发布经市指挥部核定的森林火灾情 — 129 — 况和扑救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区域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和气象服 务,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服务。 天津警备区:负责组织驻津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森 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天津市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4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 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5 扑救指挥 2.5.1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 机构负责。跨区县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下,由各有关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组织实施。 2.5.2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 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扑火前线 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5.3 视情况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 部) ,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兼任前线总指挥,统一组织指 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线指挥部应设立以下工作组,分别组织 开展有关工作: (1)扑救指挥组:由天津警备区、市公安消防局、武警天津 — 130 — 市总队、属地区县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火场调度,标绘火场态势, 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措施,检查验收火场。 (2)综合协调组:由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无委办、市气象 局、市公安局组成。负责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 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析研 究火场区域气象、地理等信息,为决策指挥提供意见、建议;承 办市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应急保障组:由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无委 办、市民政局组成。负责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 需要,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 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4)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林 业局组成。负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 报道和舆论指导工作。 (5)救护安置组:由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组成。 负责组织伤病员救护和灾民安置工作;负责维护火场秩序,实施 交通管制,保证消防车、指挥车、救护车等顺利进入火场。 市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组组成进行调整。 2.5.4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市指挥部 和火灾发生地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 2.5.5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 — 131 — 灾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3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6 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对森 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与决策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 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远程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形 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1.2 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 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 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 条件。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 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其中, 红色、橙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 应关系见附则。 — 132 — 3.2.2 预警发布 预警发布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天气和 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形成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制作森林火险预警 信息。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属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并 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 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报市应急 指挥中心。预警发布单位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地区、部门、 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短信、小 区广播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2.3 预警响应 (1)红色预警 市指挥部召集指挥部工作会议,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 对措施;派出工作组深入预警区域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组 织消防、武警等扑救力量视情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做好森 林火灾扑救准备。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延长瞭望监 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 生活用火,对重要部位严防死守;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 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 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橙色预警 — 133 — 区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野外特殊 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区县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 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各相关单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进 入戒备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力度;广 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黄色预警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 火源管理力度;各有关单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落 实各项防火措施。 (4)蓝色预警 各有关单位密切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 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加强森林防火巡护 和监测,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加强火源管理。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发现森林火灾后,立即核实 情况迅速上报属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并采取相应 处置措施。在火情发生 1 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指挥部办 公室。根据火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火灾处置结束后 2 — 134 — 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情况复杂或当天 难以勘察现场的,先上报简要材料,详细情况待调查结束后上报。 4.1.2 对已上报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市指挥部办公室于每 天 7 时、16 时和 20 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 公室报告扑救进展情况。发生人员伤亡情况应及时报告简要情况, 并在 3 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4.1.3 对下列火灾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指挥部报 告,同时根据火情,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1)收到卫星林火热点监测报告后,核查确认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为红色预警状况下发生的森林火灾; (3)4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对下列火灾信息,市指挥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 火指挥部报告: (1)收到卫星林火热点监测报告后,在 2 小时内反馈核查信 息;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 10 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24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 135 — (6)省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7)需要向国家请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2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 早、打小、打了。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 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4.3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 情况,本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应急响应: 4.3.1 Ⅳ级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2)4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 2 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如下: (1)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 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本地或相邻 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2)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 136 —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12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 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发布火灾相关信 息。 (2)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 扑救工作。 (3)在森林火灾发生时,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区域天气实 况、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为前线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根据需 要,择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 Ⅱ级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2)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3)24 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 (2)市指挥部总指挥立即赶赴火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设立 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137 — (3)视火灾情况,请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派航空消防飞 机支援。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 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3.4 Ⅰ级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48 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实际需要,市指挥部请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派 专业力量和飞机施行跨省区域支援扑火。 (2)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情况,由市指挥部 组织落实相关保障工作。 4.4 处置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指挥部和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 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 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津 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出的申请, — 138 — 市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区县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 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 火队伍行进、选择驻地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 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 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 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 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3)救治伤员 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医疗救治, 并迅速将受伤人员转送医院治疗。 (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 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扑火队伍, 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 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 — 139 — 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5 信息发布 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 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 由市指挥部发布,较大、一般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由区县森林 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 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森林火灾信息和传言。 4.6 应急结束 4.6.1 森林火灾扑灭后,扑火人员继续做好余火清理工作, 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 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6.2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 后果基本消除后,由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宣 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安抚遇 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 140 — 5.2 火灾评估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事发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及时对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 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区 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 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规定时限向市人民政 府提交评估报告。 5.3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市民政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 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 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全面进行工作总 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 进措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扑救力量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消防队伍 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应急消防队伍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队、 驻津部队和武警部队组成。其中公安消防部队 100 人,由市公安 消防局负责,驻津部队和武警部队各 200 人,由天津警备区和武 — 141 — 警天津市总队负责。蓟县作为本市森林防火的重点地区,要建立 100 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一定数量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伍。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吸收当地公安机关和军队负责同志 参加,并为部队开展扑火训练提供培训指导。在坚持重点武装专 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 的扑火力量。各扑火队伍要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互相支援、 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 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讯部门 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讯畅通。 6.3 向导保障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熟悉地形的人员,负责在通往火灾现 场的主要路口布置向导,引领扑火队伍顺利到达火灾现场。 6.4 物资保障 市和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辖区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 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及装备,物 资储备标准由市林业局制定。 6.5 资金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专业和半专 — 142 — 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 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 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森 林防火培训和实战演练,每年至少组织 1 次专项应急演练,熟悉 应急预案,密切协同配合,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 能力。 8 附则 8.1 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号颜色 一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不易蔓延 二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三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四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五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 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 — 143 — 理。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 制定本部门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 公室备案。 8.3.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 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 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44 —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提高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 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应急响应机制, 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我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最大限度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 保障。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 (津政发〔2013〕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特点,按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 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建设工程 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 — 145 — 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 1.3.1 Ⅰ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构筑物严 重损坏,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突发事件; (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特别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3.2 Ⅱ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 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构筑物严 重损坏,社会影响巨大的突发事件; (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3.3 Ⅲ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 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局部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构筑 物损坏,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 (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较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3.4 Ⅳ级(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 — 146 —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局部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构筑 物损坏,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一般级别预案的情况。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 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排查和整改各类建设工程施工事故隐患; 加强预防、预警工作;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各项应急准备工 作。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指 挥部指导、协调本市较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 救援工作。 (3)控制风险,科学预警。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风险进行充 分的辨识,建立应对事故风险的快速响应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 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提高建设工 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 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 — 147 — 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危 及社会和公众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 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指由于施工原因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 导致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事件。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 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设交通委主任 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 工程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处置本市行政区域 内发生的较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 开展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 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 设和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 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建设交通委。办公室主 任由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 148 — 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 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组织修订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负责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队 伍、物资、设备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 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有 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 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快报,事件 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组织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技术 系统建设;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 理;指导各区县施工企业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 作;参与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救援, 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治安保障,根据需要 对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和警戒,并组织消防部门实施救 援行动。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 — 149 — 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 治情况。 市总工会:负责督促、指导事故企业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相 关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落实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损坏的城 市给、排水管线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督促本市国有企业做好建设工程安全 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 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 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市指挥部。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引发的以火灾为主 的次生灾害事故实施抢险救援;协助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执行被困 及被埋压人员的营救任务。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运输车辆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 障工作。 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做好市政道桥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及公路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电力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属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 — 150 — 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能源集团:负责突发事件区域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 复。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对成员单位的组成进行相 应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救援需要,适时成立现 场指挥部。依据事件级别及造成的影响,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 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也可由市指挥部其他领导成员担任。现场 指挥部通常设 8 个工作组,根据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也可作相 应调整。 (1)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各成员单位 指派一名联络员参加。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决定,协调督促 相关单位落实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达的指令;承担外联和现场指挥 部内部协调、现场会务、资料收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成员由市公安消防 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专业抢险队伍、市属相关单位、事故 所在总包企业组成。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任务,组织 开展一线抢险救援。 (3)现场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属地区县人 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 — 151 — 维护工作,包括警戒线设置、人员控制、交通疏导等,并为抢险 救援资源快速到达现场以及伤亡人员的快速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成员由市急救中心等相 关医疗机构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 (5)宣传信息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成员由市建设交通 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和属地区县人民政府等 组成。负责组织安排新闻发布、协调接待媒体采访、上报事件相 关信息等工作。 (6)专家工作组:由现场指挥部选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 专家工作组,负责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针对抢险救 援中随时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提出方案措施,为一线抢险救援提 供技术指导。 (7)后勤保障组:由事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牵头,成员由事 件责任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协调落实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 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及抢险救援人员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运 行所需的硬件保障等;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事件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由市建设交通 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必要 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 调查等。 2.5 区县应急机构 — 152 — 2.5.1 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后,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关应急 指挥部,在市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建设工程安 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5.2 区县指挥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应由属地区县 人民政府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应由市指挥部主责 处置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事件 应急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 务。 2.6 施工企业 各建筑施工企业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第一响应主体,主要 负责建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及时、准确上 报突发事件信息;编制、报备企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配 备应急物资及应急设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成市指挥部下 达的其他任务。 2.7 专家组 2.7.1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指 挥部办公室聘请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本市建设 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参与应急决策工作。 2.7.2 专家组的职责是: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有关 规定、预案、制度、方案中提供专家意见;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及时发现建 — 153 — 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建 议;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 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宣 传报道与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开展应急相关业务培训讲座,参与 教材编审等。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管理和治 理,建立档案,对风险因素及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与检 查,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 市建设交通委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 定期分析,监督检查,分级管理,挂牌督办。 3.2 预警分级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 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依次采用红色、橙色、 黄色、蓝色标示。 3.2.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预警: (1)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特 别重大突发事件时; (2)本市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 154 — (3)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 突发事件的情形。 3.2.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预警: (1)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重 大突发事件时; (2)本市发生一起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突发 事件的情形。 3.2.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预警: (1)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较 大突发事件时; (2)本市发生一起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突发 事件的情形。 3.2.4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预警: (1)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一 般突发事件时; (2)本市发生一起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突发 事件的情形。 3.3 预警的发布、解除与调整 — 155 — 3.3.1 预警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遵循归口管理、统一 发布、快速反应的原则。当可预警的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即将发生 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指挥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 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 报告。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 负责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3.3.2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 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 1 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 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 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 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 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 器材是否完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加强事发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 — 156 — (6)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 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 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影 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 措施。 3.3.3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 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 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 1 小时内 向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 2 小 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进行先期处置, 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抢险救援信息情况。市指挥部办公 — 157 — 室根据接报判断事件等级,及时向市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报 告,同时按照市指挥部部署,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市指挥部办公 室值守电话为:12319。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 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对暂 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 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企业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 件所在总包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抢 险救援,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事 件所在总包企业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 施: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事件人 员伤亡情况;向市和属地区县指挥部办公室(市和属地区县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 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 120、119、110、122 等电话号码,通知相 关单位到场救助;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接应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 人员、车辆和设备;当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灾害和社会 影响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 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 — 158 — 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 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 抢险救援。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企业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开展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或属地区县人民政府到达现场后,总包企业项目负 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 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件处置协调 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2.2 区县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 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件所在 企业核实事件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及时将信息 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及时协调相关资源到达 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事件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与现场负责同志交接工作后,统筹 协调各方资源继续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续 报抢险救援情况;为市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抢险救援人员食宿准备、现场指挥部 运行所需物资等。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区县人民政府还可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区县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抢险救 — 159 — 援进展情况,移交事件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 援工作。 4.3 响应等级 根据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一级、 二级和三级 3 个级别。高一级别应急救援响应启动的同时,低一 级别应急救援响应也应启动。 4.3.1 一级响应(Ⅰ、Ⅱ级事件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突发事件级别,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究后向 市指挥部报告,由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1)总指挥立即召集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应急 救援处置方案,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各自预防及救援对策, 动员、部署救援工作。 (2)总指挥带领相关部门,赶赴事件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指 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3.2 二级响应(Ⅲ级事件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突发事件级别,市指挥部办公室经过分析研究后 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总指挥报 告。市指挥部立即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抢险救援工作对策。 市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向副总指挥汇报救援情况,密切监视事故发 展变化,并做好扩大应急响应准备。 4.3.3 三级响应(Ⅳ级事件发生时) — 160 — 根据预警和突发事件级别,由区县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组 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 室密切监视事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扩大应急响应准备。 4.4 资源调动 4.4.1 发生应由区县人民政府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调集相关方 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当 现场抢险救援需求超出本级政府的协调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指 挥部办公室协助支援。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及时 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救援。 4.4.2 发生应由市指挥部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市 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协调相关方面人员、 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当抢险救援 需求超出市指挥部协调能力时,市指挥部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4.3 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市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后,立即组织 协调抢险资源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市公安局负责为抢险人员、设 备和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4.5 处置措施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采取以下 1 项或多项措施: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 法正常通行的,市公安局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 — 161 — 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 占用市政道路时,市公安局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 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 局应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件现场以及医疗救护车 辆转运伤亡人员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 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 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火灾、市 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市公安 消防局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受损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 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设工程物、 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的,市建设交通委及时与产权 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设工程物、构 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 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抢修受损市政管线设施。因突发事故导致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的,各市政管线行政主管 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 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 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 — 162 — 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 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 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5)风险源监测。根据突发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 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 和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 场指挥部专家工作组。 (6)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工作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 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 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7)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 和最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 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 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 成二次伤害。 (8)救护、转运伤员。医疗急救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 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 运到医院。根据需要,市公安局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对周边 建设工程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 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设工程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 — 163 — 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家属接待。事件所在企业要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家属接 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 避免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4.6 新闻报道与发布 4.6.1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 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 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突 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 4.6.2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贯穿预警、应急处置、善 后恢复全过程,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 和研究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及时汇总分析。 4.6.3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新闻办负 责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 办公室负责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一般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 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4.6.4 现场指挥部宣传信息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采访管理、 新闻发布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 确引导舆论。 4.7 应急结束 当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 — 164 — 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二级响应、三级响应,按照谁启动、谁结 束的原则,由市指挥部或事件属地区县人民政府宣布响应结束。 一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总指挥批准后宣布 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 发布信息。同时,现场指挥部可依据各单位抢险救援任务完成情 况,向相关单位下达撤场指令。待事件现场恢复常态后,现场指 挥部解散。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由事发施工企业落实开展善后处置 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伤亡人员赔偿慰 问、征用物资归还补偿、逐步恢复正常施工等。 5.2 事件调查 5.2.1 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 开展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责任认定工 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件结束后 30 日内将调查报告上报市指 挥部,市指挥部 60 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一般事件的调查,由事 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指挥部 及相关部门。 5.2.2 事件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 发生经过和事件救援情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165 — 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 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6.1.1 各施工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专、 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 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时,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施工企业自身处 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6.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件需要的 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 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 与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指 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6.1.3 市级应急抢险队伍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组建,队伍编 制 900 人,由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 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编成。市建设交通委 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配备探测搜寻、抢险破拆、救援救护、 个人防护、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等设备。当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 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 166 — 6.1.4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 市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区县人民政府或相关企业 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 位。 6.2 通信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设立应急值守专用电话,建立有效 救援通讯网络,明确参与部门通讯方式及通信录,保证建设工程 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的通信畅通。 6.3 资金保障 6.3.1 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 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3.2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 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6.4 机制保障 建立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制度和联络员会议制 度。市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 1 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突发 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市建设工程突发事件 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 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 1 名应急联络员(处级) ,根据突 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形势,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应急联络员 — 167 —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1 至 2 次。 6.5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5.1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 进一步拓展应急指挥平台的使用功能,加快推进应用,以满足各 种复杂条件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指挥处置需要。 6.5.2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应 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隐患及危 险源监测和预警数据、应急决策咨询专家数据及抢险设备物资信 息数据等,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为建设工程 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支持。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县人民政府、施工企业,充分利用新 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 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动员媒 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 定。 7.2 培训与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建设工程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组织有关 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企 — 168 — 业职工预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 急处置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并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本预案的 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定期组织市专业抢险 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协调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应 急预案的演练每年举行 1 次,日常救援演练由企业结合日常施工 作业自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半年演练 1 次。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 任追究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 理工作纳入企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定期对各施工企业的建 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对 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 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解释。 8.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 — 169 — 制定本部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 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施工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综合 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施工现场处置应急方案。 8.2.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 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 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70 — 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提高燃气安全供气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 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583 号)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9 号) 、 《天 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 〔2013〕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燃气工作实 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燃气突发事件,是指燃气气压供应、设施故障, 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燃 气事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燃气行业特点,将天 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分为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 三类。其中,燃气着火爆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照《天津市火 — 171 — 灾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分 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 般)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平战结合、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 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专业处置;资源共享、 协同应对。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 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 处置。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 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市发 展改革委主任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应对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燃气突发 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 应对工作,指导区县开展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燃 — 172 — 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 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办公室主任由 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建设交通委公用 事业管理处、燃气管理处, “12319”城建热线服务中心,市发展 改革委能源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处等部门组成。办公 室成员按照分工做好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 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组织修订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负责对 燃气企业编制修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工作,并组织宣传教 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提出本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政策、措 施和指导意见的建议;负责组织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负责市燃气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建设交通委: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燃 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燃气设施抢修及 — 173 — 燃气供应的恢复;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 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供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 做好应急供气的平衡调度工作;负责配合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 局等部门进行燃气事故调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 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尽早供应;负责应急气源设施建设 的组织推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在燃气供应中断时,组织工业企业 与燃气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及实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和措施,并 组织实施。 市商务委:负责各类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 负责组织有关商业用户配合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工作。 市教委:负责各类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 负责组织有关院校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正常的 教学工作;负责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燃气突 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 护工作;组织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火灾控制与扑救; 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 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 — 174 — 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燃气泄漏较 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市质监局:参与组织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类突发事件相关压 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 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 时安置、生活保障救助工作,做好伤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 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 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 治情况。 市旅游局:负责配合各类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实施,对 职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场所正常运营进行监督指导。 市环保局:负责燃气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检测工作, 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指挥部。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运输车辆保障。 市市政公路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涉及道路桥梁抢通的应急 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设立抢险车辆“绿色通道”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预报、预测燃气泄漏气体移动路径。 — 175 —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 障工作。 武警天津市总队: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需要,协助完成 抢险、救援任务。 市电力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属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 电力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信息, 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 好对外宣传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2.4.1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县 人民政府、相关燃气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视情况,由市指挥部 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 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 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 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 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调动应 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 挥部决定开展的其他工作。 2.5 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组织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 — 176 — 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 件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协助燃气企业进行辖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 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负责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6 燃气企业职责 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用户 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负责按照本预案,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燃 气泄漏企业分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 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培训、演练;负责及时、 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的 专业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供气恢复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下 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7 重要燃气用户职责 负责制定本单位停气、减气的应急预案;负责本企业管理燃 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负责本企业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及 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服从燃气调度统一指挥,确保燃气安 全。 2.8 专家组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 职责是:为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提供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 策;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 177 — 参加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为 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由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预防工作,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建立与上游供气单位的沟通机制,对我市燃气资源的供 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 (2)加强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检查; (3)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关键燃气设施的安全监控; (4)实施《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 ,定期 对燃气运行设施进行适用性检查; (5)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燃气管网、设施的泄露检查工作, 并建立数据档案; (6)定期进行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7)加强燃气管网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和市政道路施工现场燃 气设施的安全监护; (8)建立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3.2 预警级别 根据燃气气源中断可能造成的气量缺口程度、影响范围大小、 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 — 178 —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2.1 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 (1)预测我市未来 7 天内燃气日供需差达 20%;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燃气供应中断,影响居民用户 10 万户以上,并将持续 72 小时以上; (3)因各类因素可能影响燃气供应中断,造成区县范围内全 面停气 48 小时以上; (4)因各类因素可能影响燃气供应中断,造成供气规模在 4000 万立方米/年以上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全面停止供气 48 小时 以上。 3.2.2 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 (1)预测我市未来 5 天内燃气日供需差达 15%;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燃气供应中断,影响居民用户 8 万 户以上,并将持续 48 小时以上; (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 停气 24 小时以上; (4)因各类因素可能影响燃气供应中断,造成区县范围内全 面停气 24 小时以上; (5)因各类因素可能影响燃气供应中断,造成供气规模在 — 179 — 4000 万立方米/年以上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全面停止供气 24 小时 以上。 3.2.3 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 (1)预测我市未来 3 天内燃气日供需差达 10%;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燃气供应中断,影响居民用户 5 万 户以上,并将持续 24 小时以上; (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 停气 12 小时以上; (4)因各类因素可能影响燃气供应中断,造成区县范围内全 面停气 12 小时以上; (5)因各类因素可能影响燃气供应中断,造成供气规模在 4000 万立方米/年以上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全面停止供气 12 小时 以上。 3.2.4 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 (1)预测我市未来 2 天内燃气日供需差达 5%;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燃气供应中断,影响居民用户 1 万 户以上,并将持续 24 小时以上。 3.3 预警的发布、解除与调整 3.3.1 预警发布和解除 — 180 — (1)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 燃气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市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发布和解除 信息。 (2)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 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指挥部组织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 指挥中心。燃气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市指挥部的预警发布和 解除信息。 (3)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 电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3.2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 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作出调整。 3.4 预警措施 3.4.1 市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 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3.4.2 燃气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 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市指 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 181 — 4.1.1 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市 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在 1 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 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1.2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110”通报, 并向相应燃气企业发出指令,及时汇总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和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 1 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 于事发后 2 小时,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4.1.3 信息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时间、地点、气源介质、设施名称、泄漏程度、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联系电话;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 人数;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4.2.1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要立即向 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 防止事态扩大;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失效,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 — 182 — 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 4.2.2 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要迅速调集应急 队伍、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闸断气、 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4.2.3 燃气企业启动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件 情况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 应急响应 4.3.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负责确认和 启动Ⅰ级响应。市指挥部成员立即赶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 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 挥、协调、调度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级 工作人员迅速到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 应急处置。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上游供气单位设备故障或资源短缺造成的燃气中断,市发 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立即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 对接,确保尽早供应。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 和信息化委启动停限气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气的协调 工作。 — 183 — 区县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工业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工作。 燃气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 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居民、医院、学校等用户的用气。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 应急处置。 (2)燃气泄漏类事件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燃气泄漏抢修。 市公安局负责事件警戒范围的设置、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 工作;做好燃气泄漏现场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建立各类 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相关应急物资运 输车辆保障,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做好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涉及桥梁道路抢通的应急处置工作。 燃气企业迅速调集应急队伍、抢修物资及设备,按照现场指 挥部下达的要求,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燃气泄漏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社 会稳定工作。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 应急处置。 4.3.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同 — 184 — 意后,确认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处置参照Ⅰ级应 急响应执行,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场指 挥协调。 4.3.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会同相关燃 气企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协调配 合工作。 4.3.4 响应等级调整 对涉外、敏感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 响应等级。 燃气泄露、着火爆炸突发事件有可能转化为燃气供应中断, 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的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 直接提高响应等级。 当燃气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已超出市指挥部控制 能力时,市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4 信息发布 4.4.1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 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 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4.4.2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Ⅰ级响应燃气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 — 185 — 息发布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Ⅱ级响应燃气突发事件新闻报 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Ⅲ级响应燃气突发事件新 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4.5 安全防护 4.5.1 抢险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抢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配备现场抢修所必须的器材设备、备品备件;设施必须定期维护, 保证完好状态。 4.5.2 燃气企业和抢险单位实施现场处置时,必须按照预案 要求,落实抢险、抢修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 挥、违章作业,防止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事态扩大。 4.5.3 一旦突发事件超出抢险单位处置能力时,要立即报告 市指挥部请求支援。 4.5.4 市公安局针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和发展态 势,可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措施,以防次生、 衍生事故的发生。 4.6 应急结束 在突发事件基本处置完毕,经有关机构和专家评估,发生次 生、衍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由市指挥部或事发地区县人民政 府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结束后,根据现 场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各参与单位有序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 186 — 5.1 恢复生产 5.1.1 燃气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燃气泄漏、 着火爆炸突发事件中受损的燃气设施;负责调度气源及时恢复燃 气正常供应。 5.1.2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 水、供暖、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施修复工作。 5.1.3 燃气企业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恢复情况。 5.2 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 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评估、责任认定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调 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 60 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 5.3 善后处置 5.3.1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救济救助,确保受灾用户的基本生活,尽快消 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5.3.2 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燃气企业、事故单位必须积极 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组织燃气骨干企业建立 300 人 — 187 — 规模的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燃气企业要根据市指挥部的要 求,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 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并要分布合理;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 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企业自救工作。 6.1.2 各应急队伍负责人要熟悉相关预案, 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从事燃气应急处置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 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6.1.3 各燃气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市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 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6.1.4 当燃气事故所在单位、部门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 援时,由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工作。 6.2 物资保障 6.2.1 市指挥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可在各燃气企业间紧急 调用设备、物资和场地。 6.2.2 燃气企业根据供气方式和供应规模配置必需的燃气应 急机具、车辆和物资;区域供气的燃气企业必须建立移动式 CNG、 LNG 等移动供气保障系统,并保证与燃气供应系统的对接;燃气企 业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配备的抢险专业工具、设备和车辆必须定期 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6.2.3 燃气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 — 188 — 保养、更新制度;每半年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急物资保障情 况;市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6.3 资金保障 6.3.1 市建设交通委可在其管理的气源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 的应急处置资金,专项用于应急处置。 6.3.2 市建设交通委按年度安排应急补助资金,支持市级抢 险队伍设备配置。 6.3.3 燃气企业要将燃气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 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6.4 技术保障 6.4.1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燃气发展规划中应急气源的编 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实施我市应急气源设施的建设,建 立完善我市应急气源储备和启动机制。 6.4.2 市建设交通委逐步实施我市燃气高压主干管网互联互 通,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企业间应急气源的相互调度供应。 6.4.3 燃气企业负责对承担重要公共服务职能和生产工艺特 殊的不可中断用户现有燃气设施实施改造,增加燃气应急接头; 新建燃气设施必须设置燃气应急接头,遇有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 突发事件可通过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设施进行应急供气。 7 宣传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 189 — 7.1.1 市建设交通委要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加强安 全用气宣传的组织管理。 7.1.2 区县人民政府要将燃气安全宣传纳入社区工作内容, 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 7.1.3 市教委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7.1.4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7.1.5 燃气企业要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 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 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培训 7.2.1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制定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 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7.2.2 燃气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 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应急演练 7.3.1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 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年分别进行 1 次气源供应和燃气泄漏预案演 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市指 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燃气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 — 190 — 7.3.2 燃气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 修、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 制定本部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 部办公室备案。 燃气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编制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 漏企业分类应急预案;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预案中应明确停、限 气企业排序名单。企业应急预案须经专家论证,并报市燃气管理 处备案,同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8.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 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 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 191 — 附件 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一、气源供应类事件分级 根据本市燃气气源供应和使用情况,按照气源供应不足或中 断事件造成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将天津市气源供应不 足或中断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一)Ⅰ级(特别重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件: 1.气源供应不足,造成天津市日供气缺口达 20%以上,并将持 续 7 天以上; 2.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全面停气 48 小时以上; 3.年供气规模在 4000 万立方米以上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全面停 止供气 48 小时以上; 4.因各类燃气事故导致 10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 72 小 时以上。 (二)Ⅱ级(重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件: 1.气源供应不足,造成天津市日供气缺口达 15%以上,并将持 续 5 天以上; 2.因各类燃气事故导致 8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 48 小时 — 192 — 以上;或在敏感时间、敏感地段连续停止供气 24 小时以上。 (三)Ⅲ级(较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件: 1.气源供应不足,造成天津市日供气缺口达 10%以上,并将持 续 3 天以上; 2.因各类燃气事故导致 5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 24 小时 以上;或在敏感时间、敏感地段连续停止供气 12 小时以上。 (四)Ⅳ级(一般)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件: 1.气源供应不足,造成天津市日供气缺口达 5%以上,并将持 续 2 天以上; 2.因各类燃气事故导致 1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 24 小时 以上。 二、 燃气泄漏类事件分级 根据我市燃气输配设施的特点,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位置、 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一)Ⅰ级(特别重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件: 1.城镇燃气门站、储配站储罐发生严重泄漏; 2.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液化石油气储备基地的储罐发生严 重泄漏; 3.高压 A(4MPa≥P>2.5 MPa)级别的天然气管线及调压站发 — 193 — 生严重泄漏。 (二)Ⅱ级(重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件: 1.高压 B、次高压 A(2.5MPa≥P>0.8MPa)级别的天然气管线 及调压站发生严重泄漏; 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大型液化石油气 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燃气供应系统发生严重泄漏; 3.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发生严重泄漏。 (三)Ⅲ级(较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件: 1.次高压 B(0.8 MPa≥P>0.4 MPa)级别的天然气管线及调 压站发生严重泄漏; 2.在大型公共建筑、人群聚集区、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 发生泄漏; 3.小型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发生严重泄漏。 (四)Ⅳ级(一般)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件: 1.中、低压(P≤0.4 MPa)公共输配燃气管线及调压站发生 严重泄漏; 2.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发生严重泄漏。 — 194 — 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 稳定供热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 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9 号) 、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 《天 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2013〕3 号)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供热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停 热时间等情况,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 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 、Ⅳ级(一般) 。 Ⅰ级(特别重大):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 5 万户以上供热, 并持续 48 小时以上。 Ⅱ级(重大):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 1 万户以上、5 万户以 下供热,并持续 24 小时以上。 — 195 — Ⅲ级(较大):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 5000 户以上、1 万户 以下供热,并持续 24 小时以上。 Ⅳ级(一般):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 5000 户以下供热,并 持续 24 小时以上。 1.4 工作原则 安全优先、属地管理、统一指挥、行业互动、即时报告、跟 踪落实、分级管理、先期处置、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 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市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建设 交通委主任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处置本市行政 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 区县开展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集中 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 — 196 —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 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办公室主 任由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由市建设交通委公用 事业管理处、供热办公室, “12319”城建热线服务中心,市发展 改革委能源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处等组成。办公室成 员按照分工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 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组织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修订市集中供热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指导供热企业应急预案编 制,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组织建设、管理专家组和应 急指挥平台;监督管理供热应急队伍、物资和设备采购;承办市 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有 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 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全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 协调工作;负责组织供热设施抢修及恢复;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 委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锅 — 197 — 炉的燃气供应;负责配合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进行供 热安全事故调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协调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抢修及恢复 供热机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燃气锅炉供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 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供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在气源供应中断或不足事件发生时, 组织工业用气企业和燃气供应企业研究、制定并实施应急供气工 业平衡方案和措施,保障向居民供热的燃气锅炉气源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 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相关突发事件的 调查处理。市公安消防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火灾控制与扑 救。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 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负责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 车辆的绿色通道。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 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供热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 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参与集中供热突 发事件特种设备相关的应急处置,参与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调查。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 — 198 — 作。 市民政局:负责突发事件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 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 治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检 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市指挥部。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相关应急物资运输 车辆保障。 市市政公路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涉及道路桥梁抢通的 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设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前 5 至 7 天向市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为市指挥部提供天气咨询服务。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以及相关应急通 讯保障工作。 武警天津市总队: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需要,协助完成 抢险、救援任务。 市电力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属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 设施巡查、抢险,保障电力供应。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对成员单位的组成进行相 应调整。 — 199 — 2.4 现场指挥部 2.4.1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实际 情况,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供热企业组 成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 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 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 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调动应 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 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市指挥部协调处置。 2.5 区县应急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关应急机构,负责本地区集中供热 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集中供 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实施集中 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区域内人员的疏 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等。 2.6 供热企业 在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本市各有关供热企业主要开展 以下工作:建立本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 按照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 — 200 — 和备案工作;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做好应 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及恢复供热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应急任 务。其中,能源集团重点负责热电联产供热管网和中继泵站的抢 修。 2.7 燃气供应企业 负责保障燃气锅炉的气源供应,做好燃气锅炉房燃气供应不 足和中断、燃气泄漏等的应急处置。 2.8 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一般、较大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评估;参加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 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为集中供热应急工作提供咨询 和建议。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根据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预防 工作,包括: (1)建立与能源供应部门的沟通机制,对燃煤、燃气资源的 供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 (2)加强非采暖季集中供热设施的检修; (3)加强采暖季供热安全运行检查; — 201 — (4)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控; (5)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供热管网、电气设备、锅炉房的 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 (6)加强新建供热设施的施工监护; (7)建立危险源档案,定期开展供热设施隐患排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3.2 预警级别 根据停热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 将预警信息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 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 (1)预测我市未来连续 5 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 5 万户以 上,并持续 48 小时以上; (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 停热 24 小时以上。 3.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 (1)预测我市未来连续 4 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 1 万户以 上、5 万户以下,并持续 24 小时以上; (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 — 202 — 停热 12 小时以上。 3.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 (1)预测我市未来连续 3 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 5000 户 以上、1 万户以下,并持续 24 小时以上; (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 停热 12 小时以上。 3.2.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 (1)预测我市未来连续 2 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 5000 户 以下,并持续 24 小时以上。 3.3 预警的发布、解除和调整 3.3.1 预警发布和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副 指挥批准后发布或解除;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 建议,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或解除。区县供热办会同供 热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市指挥部的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 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3.2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市指挥部对预警级别 — 203 — 和处置措施作出相应调整。 3.4 预警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及时实施 预警响应措施。 (2)供热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 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市指挥 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3)市指挥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预警响应工 作;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4)建设并不断完善覆盖全市的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 台,对热源厂、供热企业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实时进行监控。 (5)通过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的信息发布系统,提 前通知供热企业,及早准备应对极端天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市 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并在 1 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 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4.1.2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必须在 1 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 告不得迟于事发后 2 小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同时向相应供热企 — 204 — 业发出指令,及时汇总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通报有 关部门和单位。 4.1.3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设施 名称、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联系电话;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域、 户数、持续时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事件发生后 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其他需要报告的 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立 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2.2 发生管网泄漏的,供热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 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以关闸、查找漏点、 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处置情况。 4.3 应急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启动Ⅰ 级响应;市指挥部成员立即赶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 指挥、协调、调度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市 公安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维护公 — 205 — 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 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和抢修抢险正常进行。属地区县人 民政府负责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其他各有关单 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Ⅱ级应 急响应,Ⅱ级响应处置参照Ⅰ级响应执行,由市指挥部副指挥或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现场指挥。 4.3.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Ⅲ 级应急响应,会同相关事发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 公室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4 响应等级调整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时,由市指挥部 决定提高响应等级。当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已超出市 指挥部控制能力时,由市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5 信息发布 4.5.1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大、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较大集中供热突 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集中供 热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 206 — 4.5.2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规范 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 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规范。 4.6 应急结束 在恢复供热后,由应急响应实施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报 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生产 5.1.1 市公安局负责派专人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事 故调查创造条件。参与处置人员要按照规定继续保护现场,必要 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或拍照,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 事故调查结束后,立即组织清理事故现场。 5.1.2 供热企业要充分估计和考虑事故遗留问题及受损建筑 物倒塌等潜在危险。履行撤离现场全面交接手续,恢复供热,并 向市指挥部报告。 5.1.3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 水、燃气、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备修复工作。 5.1.4 供热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突发事件 中受损的供热设施;负责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 5.2 调查评估 5.2.1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 207 — 开展涉及供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评估、责任认定工作, 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件结束后 60 日内将调查报告上报市指挥部。 5.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突发事件调查评 估工作。 5.2.3 责任单位要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立即进行整改,同时根 据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修改、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预 案。 5.3 善后处置 市民政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 理工作。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供热企业须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 安抚、赔偿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市建设交通委组织 300 人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 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区级应急救援队伍,滨海新区按功能区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各供热企业要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 立并合理分布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6.1.2 应急队伍的负责人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 力;从事集中供热应急处置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集中供 热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6.1.3 各应急队伍要保持工作状态,服从市指挥部统一调动。 — 208 — 明确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 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6.2 物资保障 6.2.1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规模配置必需的应急机具、车辆和 物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配备的抢险专业工具、设备和车辆须定 期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6.2.2 供热企业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 保养、更新制度,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应急物 资储备情况,并接受市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督导检查。 6.3 资金保障 6.3.1 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可在其管理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应急处置资金,用于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 平台建设和运行、应急保障及采购应急装备的支出。 6.3.2 供热企业应在年度预算中对应急专项资金作出安排。 应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和维护大型抢修设备、组 织应急演练等。 6.3.3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企业年度预算安排的应急专项资 金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 急处置资金。 6.4 技术保障 6.4.1 逐步实施热电联产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 — 209 — 不同企业间的供热相互调度供应。 6.4.2 逐步形成以热电联产为主、大型锅炉房热源为辅、清 洁能源供热为补充的集中供热管理新格局。 6.4.3 供热企业与供电部门配合,加大投入,逐步完成热源 及换热站的双电源建设;加快供热自动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建设, 及时掌握供热参数运行及预警情况。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 市建设交通委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有关条款, 加强安全供热用热宣传的组织管理。 7.1.2 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供热安全宣传纳入社区工作内容, 搞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 7.1.3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 供热安全宣传教育。 7.1.4 供热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 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培训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制定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 有关单位和供热企业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急抢险人员参加应急 管理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7.3 应急演练 — 210 — 7.3.1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 1 次专 项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热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 7.3.2 供热企业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处置流程演练,提高 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 释。 8.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 制定本部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 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供热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明确事发后停、 限热企业排序名单。企业应急预案须经专家论证后,上报市和区 县供热办备案。各区县供热办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 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 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11 — 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天津市海 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 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国家突发公 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 《中国海上搜 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2007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 、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 (津政发〔2013〕3 号)等国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及《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 全公约》 、 《国际民航公约》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 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 — 212 — 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级(较 大)和Ⅳ级(一般) 。 1.3.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 件: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 安全; (2)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事故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3)载员 30 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事故; (4)1 万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 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 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事 件。 1.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 (2)载员 30 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事故; (3)3000 总吨以上、1 万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 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 213 — (4)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事件。 1.3.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3 人 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 (2)500 总吨以上、30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 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3)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4)危及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1.3.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一般)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 全; (2)5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 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在确保人命救助的前提下,努力 实施环境救助和财产救助。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保证信 息畅通、及时、准确;就近、快速指派救助力量;充分发挥专家 的咨询作用,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 214 — (2)政府领导,依法规范。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海上搜救工作 实行统一领导,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和海上搜救力量,建立快速高 效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 对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 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3)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 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 相互配合,取得最佳效果。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对象、性质、程 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实施分级管理。 (4)防应结合,资源共享。 “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 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防应并重,确保救助。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 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 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5 适用范围 1.5.1 本预案是天津市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 用于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为 38°37′N/117°30′E、 38°37′N/118°13′E、38°18′N/118°48′E、38°18′N/120 °20′E、38°30′N/120°20′E、39°08′N/120°10′E、38° — 215 — 50′N/118°40′E、 39°00′N/118°05′E、 39°14′N/118°04′ E 九点连线所围成的海域。 (见图 1) 1.5.2 由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遇 险应急行动,也适用本预案。 1.5.3 政府指定或其他搜救中心请求协助的海上遇险反应处 置行动,环渤海地区海上搜救合作联动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图 1 天津市海上搜救责任区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中国海上 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海上搜救应急行 动。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和港口工作 — 216 — 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天津海 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天津警备区、市安全监管局、市口岸办、 市公安局、市水产局、天津海事局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 人担任。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组 成,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置等 工作。 2.1.2 市海上搜救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 市政府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决策部署;编制海上搜救经费预算和 拟定海上搜救规划;确定各搜救成员单位职责;指定海上搜救力 量;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定期组织搜救演习、 训练及相关培训;负责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其他省(市、区) 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开展搜救合作;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海 上“一救一清三防” (搜寻救助,清除大面积海洋污染,防船舶和 设施火灾、防抗大风、防冻破冰)基础与准备工作;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职责。 2.2 办事机构 2.2.1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天津海事局,负责市 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天津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 任。 2.2.2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搜救中心 日常工作,起草搜救中心有关文件,组织落实搜救中心各项工作 — 217 — 部署;拟定并组织落实搜救中心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海上搜救规 划;组织修订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海上搜救专家组及应急救援队 伍建设和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日常海上搜救行动;统一调配、维 护和管理应急物资;负责督促检查相关单位海上搜救工作,组织 交流工作经验;负责组织各种海上搜救工作会议;负责搜救中心 的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 天津海事局: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负责搜救中 心日常值班和运行管理工作;代行一般性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指 挥、协调职能并组织后评估工作;组织本单位资源参加和支持海 上搜救应急行动;依法发布海上预警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 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与 应急演练;组织所属力量总结所参加的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与演练。 市民政局:负责海上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处 理工作;运用现有的民政救灾物资支持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按照 国家规定做好应急救援中伤残和牺牲人员的优待与抚恤;参加海 上搜救应急演练。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确定的海 上搜救工作相关经费,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 218 — 市环保局:协助对大面积的海域污染进行治理;组织、协调、 指导和监督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陆上环境危害防控及污染检测; 参加海上防污染应急演练。 市卫生局: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医疗救援行动;提供遇险 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组织 医疗机构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援和收治伤病人员;组织本系统力量 参加海上搜救应急演练。 市海洋局: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与演练;提供海 洋观测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水文资料;协助监测船舶溢油,组 织开展海上大面积污染的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工作; 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市安全监管局:接收海上搜救险情通报,在职责范围内参与海 上搜救相关工作;协助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健全海上搜救工作 机制。 市交通港口局: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为海上搜救提供技术 支持。 市口岸办:支持、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开展工作;协调 相关口岸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协助建立滨海新区海上搜救应急设备库, 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组织建立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 根据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实际需要,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部 — 219 — 署下,动员本地区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海上搜救应急通信保障; 参加海上搜救应急演练。 市气象局:提供海上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制作海上搜救专项气 象服务产品;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参加海上 搜救应急演练。 市水产局:组织协调本市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与演 练;做好渔港水域渔业船舶的海上搜救应急工作;对渔业船舶遇 险应急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组织开展渔业 船员搜救技能培训;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与 演练。 民航天津空管分局:组织民航有关单位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 行动,为航空器参加救援提供支持;提供海上救援应急航空运输 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工作的技术支 持;参加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参加海上搜救 应急演练。 天津警备区:支持、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开展工作;协 调驻津部队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和应急演练;组织所属民兵、 预备役部队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和应急演练。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 专业技术支持;组织协调海军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与 — 220 — 演练。 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天津救助基地: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指挥、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天津港集团:组织本公司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与演练; 对海上搜救行动提供资源支持与生产便利;组织本系统力量开展 天津港水域冬季破冰工作。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 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与演练;负责本系统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安全和 海上搜救工作;负责本单位码头、海上钻井平台附近水域破冰工 作,并在紧急情况下担任备用破冰力量。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本单位所属飞 行救助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与演练;负责组织海上飞行救 助培训。 东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组织本单位所属飞行救助力量参加海 上搜救应急行动与演练;负责组织海上飞行救助培训。 2.4 搜救指挥分支机构 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 分中心两级搜救指挥机构组成。 海上搜救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有关 海上搜救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编制、修订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 案;编制本辖区海上搜救经费预算和拟定本辖区海上搜救规划; — 221 — 确定分中心各搜救成员单位职责;指定海上搜救力量;组织、协 调、指挥本辖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定期组织搜救演习、训练及 相关培训;部署和督促、检查海上“一救一清三防”基础与准备 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市海 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2.5.1 海上搜救专家组 天津市海上搜救专家组由应急管理、医疗救护、海事管理、 海事法律、海洋气象、灾后处置、航海和引航等相关行业和部门 的资深专家学者组成。 海上搜救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海上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法制规划咨询; (4)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2.5.2 其他咨询机构 相关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级社、危险品咨询中心、溢 油应急中心等单位。咨询机构应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 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市海上搜救中心可就搜救事宜与咨询机构 达成相关协议。 — 222 — 2.6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搜救指挥机构指定,被指定 的现场指挥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确定现场通 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 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7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7.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 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 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7.2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是: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 调、指挥,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相关工作;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时,听从指挥,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 告动态;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交包 括音像、图片、总结等有关信息材料;参加各级搜救中心组织的 应急演练、演习。 3 预警与预防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 — 223 — 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准备。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 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 件发生的信息。 3.1.1 信息来源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 造成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气 象信息。 (2)海洋部门:对海洋灾害(如风暴潮、海啸、海冰)进行 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海洋灾害信息。 (3)水利部门:对江河、湖泊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 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灾害性水文信息。 (4)国土资源、地震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 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地质灾 害信息。 (5)公安部门:接收的有关海上可能出现险情的信息。 (6)海事部门:报告的水域和船舶安全信息。 (7)航运部门:监测或预测的航运高峰信息。 (8)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机构、国家、国际组织通报的 海上灾难信息。 — 224 — 3.1.2 风险分析 市海上搜救中心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和 评价,初步判定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以便确定风 险等级,为进一步采取预警预防行动提供依据。评价的因素包括 水域范围、危及的船舶和人命数量、紧迫程度及发展趋势、可能 造成的灾害性后果和社会影响。 3.1.3 预警级别确定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 围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 、严重(Ⅱ级) 、 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 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严重预警信息(Ⅰ级): ①热带气旋、冷高压、风暴潮、海啸等在 12 小时内造成海上 风力 10 级以上及海上狂涛; ②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 100 米; ③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预警信息(Ⅱ级): ①热带气旋、冷高压、风暴潮、海啸等在 24 小时内造成海上 风力 10 级以上及海上狂涛; ②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 500 米; ③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 — 225 —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较重预警信息(Ⅲ级): ①热带气旋、冷高压、风暴潮、海啸等造成海上风力 8 至 9 级及海上巨浪、狂浪; ②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 800 米; ③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预警信息(Ⅳ级): ①海上风力 7 级; ②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 1000 米。 3.1.4 预警信息发布 (1)气象、海洋、水务、国土资源和地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 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各级搜救中心根据接收的预报预警信息确定海上风险预 警级别,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别、预 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 发布机关等。 (3)Ⅳ级预警信息应每隔 24 小时发布一次;Ⅲ级预警信息 应每隔 12 小时发布一次;Ⅱ级预警信息应每隔 6 小时发布一次;Ⅰ 级预警信息应每隔 2 小时发布一次。 3.2 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 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各级搜救中心及其成 — 226 — 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 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3 预警预防行动的监督检查 3.3.1 监督检查的内容 (1)值班情况:值班人员和地点。 (2)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准备情况:应急救助船舶、飞机和其 他海上设施的技术状态、数量及布置情况。 (3)岸基救助力量准备情况:应急人员、基本装备(如通信 装备、交通工具、防护装备) 、专用装备与工具(如船舶拖带、潜 水、起重应急设备;海上救生设备;通信联络设备;医疗支持设 备等) 。 3.3.2 监督检查的方式 采用定期报告(包括零报告) 、不定期询问调查、实地检查等 方式进行。 3.3.3 监督检查的权限 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受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监督 检查;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搜救分中心和搜救成员单位的 监督检查。 3.4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 等组成。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建立信息发布机制, — 227 — 保证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4 信息报送 4.1 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 (2)海岸电台; (3)卫星地面站; (4)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 (5)AⅠS 系统; (6)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7)110 报警系统; (8)目击者或知情者; (9)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10)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4.2 遇险报警的接收、核实和评估 4.2.1 海上遇险信息基本内容 (1)常规信息。船舶名称、国籍、呼号;当前位置、联系方 式;所有人、经营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救生艇(筏)数量和状态。 (2)事件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和原因;船 舶损坏情况;载车/货情况(如车/货种类和数量、帮扎系固情 况) ;污染状况。 (3)船员、旅客信息。船员、旅客数量;伤病、死亡、失踪、 — 228 — 被困人员数量和状态;船医和医救能力。 (4)救助情况。已采取的自救、医疗救助措施和效果;外来 力量的救助情况;救助请求等。 (5)现场信息。海洋、水文、气象、地质信息:风力、风向、 流向、流速、浪高、水温、冰况、能见度、水深、暗礁等情况。 (6)现场附近船舶、设施、航空器信息。事发现场附近的商 船、公务船、渔船、军事舰船、设施、航空器情况。 4.2.2 报警信息的核实和任务分配 根据报警船舶的位置,选择合适的海图进行标绘,并通过报 警船舶船名、呼号、识别码等信息确定报警船舶所属国籍(地区) 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 (1)报警位置在天津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时,应立即(接报 后 0.5 小时内)通知该辖区的相应搜救分中心和相关单位; (2)当船舶通过海事通讯卫星船台或电话报警时,直接通过 上述通讯设备与报警船舶核实遇险情况; (3)当报警船舶为中国籍船舶时,在查出报警船舶船名后, 与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核实遇险情况; (4)当报警船舶为外国籍船舶时,应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或代理人与报警船舶所属国搜救部门联系核实遇险情况; (5)报警位置不在天津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时,立即通知中 国海上搜救中心,并核实遇险情况,及时掌握搜救进展情况; — 229 — (6)当中国籍船舶、飞机在中国海上搜救责任区之外发出遇 险报警时,及时与船舶所有人进行联系以便确定船舶遇险情况, 并立即通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遇险情况,及时掌握搜救进 展情况; (7)当搜救行动涉及到多个省级搜救中心时,立即通知并请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4.2.3 除上述工作外,还应: (1)保持同了解船舶遇险的机构、单位及个人的联系,跟踪 了解遇险船舶自救、互救以及该辖区搜救分中心采取措施的情况, 并作好记录; (2)遇险信息来源于非搜救责任部门,立即(接报后 0.5 小 时内)通知遇险责任区的搜救分中心进行救助行动; (3)遇险信息来源于搜救分中心的,向该搜救分中心了解已 采取或将采取的救助措施的详细情况; (4)接收到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时,向港口公安 部门通报; (5)接收到海上保安事件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6)接收到海上传染病突发事件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国际 航行船舶还应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4.2.4 险情评估 搜救中心对险情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险情分级标准进行评 — 230 — 估,确定险情等级。 4.3 遇险信息的报送程序和要求 4.3.1 险情信息报送程序 (1)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 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2)发生Ⅲ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向市 应急指挥中心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海上搜救分中心接到Ⅱ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向市 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报告。 4.3.2 险情信息报送要求 (1)险情报告从事发各搜救分中心接到遇险报警时起,到市 海上搜救中心不得超过 0.5 小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到市应急指挥 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不得超过 2 小时。 (2)险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 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 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响应 5.1.1 响应原则 — 231 — (1)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 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 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影响海上搜救分中心先期或将要采 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1.2 响应程序 (1)搜救中心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或者虽未达到上述等 级,市海上搜救中心对险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直接组织时,或 者由市人民政府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等上级单位指定处置的突发 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职责。 ②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 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示。 ③市海上搜救中心响应时,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 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2)搜救分中心响应 ①发生较大、一般海上突发事件,由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处 置,海上搜救分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职责。海上搜 救分中心认为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市海上 — 232 — 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②海上搜救分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 市海上搜救中心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请示。 5.1.3 海上搜救力量 (1)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联系: ①专业救助力量; ②军队、武装力量; ③搜救成员单位力量和社会力量; ④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本市有关社会力量参与海上 应急行动; ⑤需其他地区救助力量支援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2)海上搜救分中心协调联系: ①本分中心成员单位力量和社会救助力量; ②需其他救助力量支援时,请求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5.2 指挥与控制 5.2.1 现场指挥 海上搜救现场的指挥工作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其指定的现场 指挥负责。现场指挥应当执行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并及时报 告现场情况和搜救结果。 海上搜救现场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应当服从现场指挥的组 织、协调、指挥。未经市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参加海上搜救的船 — 233 — 舶、设施、航空器不得擅自退出海上搜救行动;确需退出的,应 当报经市海上搜救中心批准。 5.2.2 搜救指挥机构 (1)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 援行动状态: ①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②根据咨询机构对险情的评估意见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 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③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④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⑤指定现场指挥; ⑥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⑦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2)搜救中心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 ①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 其目的; ②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③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④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⑤通信联络要求; ⑥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 234 — ⑦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3)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 进行布置: ①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②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 散或转移; ③作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④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支持保障。 (4)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①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海上搜救力 量; ②专业救助单位应将部署在天津辖区的值班待命力量布设方 案和值班计划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备案,值班计划调整应及时报告; ③搜救中心应与相关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 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5.2.3 现场指挥行动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况, 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搜救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 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2)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加应 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指导遇险船 — 235 — 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3)按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报告搜救力量出动情况、已实施 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 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险情现场 的图像或反映险情现场情况的有关信息。 (4)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5.2.4 搜救方案制定 (1)确定搜寻区域 综合考虑海上风向/风速、流(包括风生流)向/流速和遇险 船舶特性,采用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或人工矢量作图法确定最可 能的区域范围。 (2)确定救助时间 根据船舶事故可能导致的沉没、倾覆、火势蔓延、爆炸、有 毒物质扩散、伤病特性来确定救助时间。 (3)救助力量选择原则 当船舶没有即刻危险时,选择的救助船应该具有对船舶整体 进行救助的能力,以保证船舶本身的安全;当船舶、人员有即刻 危险时,尽量选择能够最快到达救助现场的船舶和救助方式。救 助船舶应首先适应救助现场的水文、气象环境,其次是适应遇险 性质。 (4)救助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 — 236 — ①当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指导船长组织自救,事发企业同 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②当必须弃船时,指导船员、旅客及时离开遇险船舶; ③通知救助力量及时赶往救助现场,并督促做好救助作业前 的救助准备工作。 5.3 海上应急反应通信 搜救中心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 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甚高频、单边带等。 (2)公众通信网:电话、传真、互联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4 海上医疗援助 5.4.1 医疗援助的方式 根据海上医疗联动应急机制,承担海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的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 (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 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为收治伤病人员作出必要的安排。 5.4.2 医疗援助的实施 (1)海上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 — 237 — 担,由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首先进行 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应下级海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级海上搜救机构可协调 指定的医疗机构参与救援。 (3)本市医疗救援力量不足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可请求中国 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或卫生部指定的医疗机 构提供支援。 5.5 搜救方案评估与调整 5.5.1 评估方式 由搜救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 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5.2 评估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 步的措施; — 238 — (6)对搜救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6 应急处置的中断及终止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中断及终止由负责指挥的搜救中心 视情况决定,中断及终止应当及时向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和 个人通报。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5.6.1 应急处置中断 (1)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海上搜 救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时; (2)继续搜救将危及参与搜救人员和搜救船舶、设施、航空 器等自身安全的。 上述情形消失或认为需要时,海上搜救机构应当立即恢复海 上搜救行动。 5.6.2 应急处置终止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 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处置完毕或者紧急情况已经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得到控制,不再 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7.1 安全防护原则 — 239 — (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 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 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 动的搜救中心可请求上一级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7.2 安全防护指导 搜救值班员在组织、指挥救助行动时,根据下列原则进行指 导: (1)指派专门船舶负责救助船舶衍生事故后的海上接应和监 护。 (2)救助船舶按照现场指挥的指定时间和路线进入、撤离救 助现场。 (3)岸基救护车辆、医护人员、医疗用具满足一次性转运、 救治救助船员、旅客人数要求。 5.7.3 安全防护装备 (1)配备的防护装备满足现场作业性质和作业场所的要求。 (2)装备种类。包括:照明类;灭火类,如防毒、隔热服装; 通信联络类工具;漂浮类,如甲板(舷外、海面)作业救生衣 (裤) ;过驳及船内抢险作业必须的防护用具,如安全滑道、碰垫、 安全帽、安全靴(鞋) 、手套及其他防护装备;救护车、急救器具 — 240 — 和药品等。 5.8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 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 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 备、药品。 (2)搜救中心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 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 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 应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3)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 况下,搜救中心应通报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4)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 要服从搜救中心的指挥。 5.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5.9.1 社会力量的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海上搜救中心可请求政府支援,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事件等级、影响程度组织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工作。 5.9.2 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 241 — (1)指导、调动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 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处置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组、分工,指定负 责人员; (3)下达具体行动指令,展开救援行动; (4)跟踪、指导救援行动的实施。 5.10 信息发布 5.10.1 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市 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 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授权海上搜救分中心 发布本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2)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海 上搜救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或散布海上搜救信 息。 5.10.2 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 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 242 —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10.3 信息发布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 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 发布会; (2)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作用;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善后处置原则 (1)搜救中心对遇险船舶的善后处置提供指导,协助做好善 后处理工作; (2)协调公安、民政部门对遇难人员进行处置; (3)搜救行动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获救人员的安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辖区海事主管机关及时组织对沉船、沉物设标和打捞清 除工作,尽早恢复海域使用功能。 6.1.2 岸上接收方案 (1)被救人员医疗救助参照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市卫生局建立 的海上医疗联动应急机制执行; — 243 — (2)遇难人员尸体接收参照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市民政局工作 联系办法执行; (3)被救人员和被救人员物品的接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 室通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外籍被救人员由市外办通知其所 在国领事机构协助处理; (4)如怀疑或确定遇难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由卫生检疫部 门处理。 6.1.3 沉船、沉物的扫测、设标和打捞 天津海事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 的沉船、沉物的扫测、设标和打捞工作。 6.2 工作评估 海上搜救行动结束后,海上搜救机构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组成后评估小组开展后评估工作: (1)案例社会影响重大; (2)案例具有代表性; (3)案例相关经验可推广借鉴; (4)可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和改进工作; (5)上级搜救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评 估,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重大海 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 — 244 — 搜救中心提出的评估报告送上一级搜救中心审核。海上交通 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搜救中心应配备能保证海上应急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和设备。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海上 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 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1.1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对以下工作作出安 排,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和应急通信畅通: (1) 为海上应急通信中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电路和备用电路, 并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2)定期测试和维护通信设施,保证已开通的海上移动公众 通信网和专用电路畅通; (3)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1.2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对以下工作作出安排,确保全 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 (1)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确保海上 应急通信不受干扰; — 245 — (2)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线路和备用线路; (3)对搜救中心的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 护、保养; (4)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 作; (5)按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各类海上通信设备,确保与国际、 国内相关单位的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收集本责任区内可参与海上应急行 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责任区 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收集本责任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 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建立海上搜救力量信息库; (3)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海上搜救分中心建立的应急保障队伍、 海上搜救力量信息库的基础上,建立市级信息库; (4)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配备搜救设 备和救生器材。 7.3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 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海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 — 246 — 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海上搜救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 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4 医疗保障 按照海上医疗联动应急机制执行。 7.5 治安保障 (1)海上搜救机构与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 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作出安排,包 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等。 7.6 资金保障 海上搜救工作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 财政部门提供资金保障。 8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 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 传资料,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公布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信息,介绍海上突发事件应对常识。 8.2 培训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制定辖区内总体搜救培训计划并组织实 施;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制定各自辖区内搜救培训计划并组织实 — 247 — 施。培训包括工作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培训方式及 内容包括: (1)组织学习。学习有关海上搜救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搜 救技术等。 (2)召开技术研讨会。了解国际国内海上搜救先进经验,交 流心得,探讨解决海上搜救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等。 (3)互访。辖区各单位的互访以及各辖区之间的互访,交流 经验。 (4)观摩。收集国内外海上搜救行动或演习的影音资料,进 行观摩学习。 8.3 应急演练 市海上搜救中心每 3 年举行 1 次综合演练;每年举行 1 次海 上搜救专项演练;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当定期举行搜救演练。 市海上搜救中心演练方案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中国海 上搜救中心备案;海上搜救分中心演练方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海上突发事件: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 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 险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 248 — 海上搜救责任区:指由某一海上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 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本预案所称“海上” ,是指天津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有关数量 的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惩与责任追究 9.2.1 奖励 (1)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 或政府按照《烈士褒扬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1 号)等有关规定批 准为烈士;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致残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民政部门 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对海上搜救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各级搜救中心 报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4)对搜救中心协调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和有关单位, 由搜救中心按《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办 发〔2011〕72 号)进行奖励。 9.2.2 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追究参考《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执行。 9.3 预案管理 9.3.1 本预案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9.3.2 海上搜救分中心依据本预案编制各自的搜救应急预案, — 249 — 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备案。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市海上 搜救中心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市海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接受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海 上搜救中心监督检查;海上搜救分中心执行预案的情况,由市海 上搜救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9.3.3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 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 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9.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50 — 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规范应急响应程 序,强化预防、预警、预测机制,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 大限度地减少海上污染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 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企业正常生产 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防治船舶污 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61 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 政发〔2013〕3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灾难应急预案》 (安监总应急〔2006〕229 号) ,结合天津市海上油 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特点,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 251 — 1.3.1 海上溢油污染事故 按照溢油量或溢油事故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 况,海上溢油污染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 、Ⅱ 级(重大) 、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 (1)Ⅰ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是指溢油 1000 吨以上(含 本数,下同) ,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 亿元以上的污染事故; (2)Ⅱ级(重大)污染事故,是指溢油 500 吨以上不足 1000 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不足 2 亿元的污染事故; (3)Ⅲ级(较大)污染事故,是指溢油 100 吨以上不足 500 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的污染事故; (4)Ⅳ级(一般)污染事故,是指溢油不足 100 吨,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 5000 万元的污染事故。 1.3.2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 案》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海上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 大) 、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 学品事故: ①事故死亡(含失踪,下同)30 人以上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 安全; — 252 — ②中毒(重伤)100 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 ⑤1 万总吨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 爆炸事故; ⑥发生海上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 ⑦发生 10 吨以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严重污染。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 事故: ①事故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 下生命安全; ②中毒(重伤)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③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 ⑤3000 总吨以上、1 万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 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⑥发生 5 吨以上、10 吨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 染。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 事故: ①事故死亡 10 人以下或危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 — 253 — ②中毒(重伤)50 人以下; ③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下;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下; ⑤3000 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火灾、爆 炸事故; ⑥发生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包件火灾爆炸事故; ⑦发生 0.5 吨以上、5 吨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 染。 (4)发生 0.5 吨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为Ⅳ 级(一般)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1.4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法规范、 依靠科技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污染事 故。 海上污染事故包括溢油污染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为 38°37′N/117°30′E、 38°37′N/118°13′E、38°18′N/118°48′E、38°18′N/120 °20′E、38°30′N/120°20′E、39°08′N/120°10′E、38° 50′N/118°40′E、39°00′N/118°05′E、39°14′N/118°04 — 254 — ′E 九点连线所围成的海域 。 (见图 1) 图 1 搜救责任区示意图 1.6 环境敏感资源保护 1.6.1 保护原则 任何情况下,都应最先保障人的安全与健康。 (1)一旦发生海上污染事故,首要目标是保护重要区域和控 制污染扩散,以减少污染损害的程度,其次是对污染物的消除。 (2)通知敏感区保护目标,首先动用该单位的防护能力,进 行有效防护和控制。 (3)若现有设备、材料和人力不足以对所有敏感资源提供全 面保护,则必须按优先次序,首先保护最重要的区域,并请求援 助。 1.6.2 保护次序 — 255 — (1)海洋生态保护区 ①天津大神堂牡蛎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②大港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 ③天津东南部东农渔业区(TJ002AI)海域。 (2)水产资源 ①滨海新区驴驹河、高沙岭附近滩涂贝类资源。 ②滨海新区大神堂外海面积约 30 平方公里处浅海贝类资源。 ③滨海新区大港外海和北塘河口附近海域渔业资源。 ④沿岸养虾池。 (3)公众娱乐场所 ①滨海新区东疆湾海滨浴场。 ②海河下游的儿童世界游泳场。 (4) 盐田 ①位于海河口渤海湾西岸的滨海新区盐场。 ②位于北塘口渤海湾北岸的汉沽盐场。 (5) 工业用水取水口 位于天津港客运码头。 (6) 岸线 ①码头建筑。 ②石砌岸坡。 ③沿岸滩涂。 — 256 —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 挥部) ,市指挥部设在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 管副市长(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市人 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天津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指挥由天津警备 区、市安全监管局、市口岸办、市公安局、天津海事局和滨海新 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海 上污染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天津海上污染事故的 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天津海上污染事故防御和救助 工作;组织召开天津海上污染事故工作联席会;负责海上污染事 故应急处置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 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 作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天津海事局(市海上搜救中心 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天津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 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 257 — 为市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海上污染事 故救援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组织修订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编 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召开 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联络员会议;建设管理海上污染事故应急专家 队伍;总结分析天津海上污染事故防御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提出 对策建议;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3 成员单位 天津海事局:负责搜救中心日常值班和运行管理工作;代行 一般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和化学品事故应急行动的指挥、协调职 能并组织后评估工作;组织本单位资源参加和支持海上应急行动 并依法发布海上预警信息。 市安全监管局:在事故应急处置中负责相关资源的调配、技 术指导,做好应急抢险相关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协调调动交通和港口方面的应急资源和 设施,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和人员疏散等 工作。消防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市安全监管 局的指导下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船闸以西海河水域事故现场及邻近水域空气、 水体相关污染因子的监测工作。 市海洋局:负责我市所辖海域事故现场各种污染源、邻近海 — 258 — 域水体及海洋生物损害的监测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 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 治情况。具体职责按照海上医疗联动应急机制执行。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海 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各种有关的气象信 息。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海上污染事故信息, 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 好对外宣传工作。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市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处置 行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 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 2.4 应急专家组 根据天津海上污染事故防范与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 组成海上污染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天津海上污染事故应急体系中 长期建设规划、海上污染事故风险趋势研究、海上污染事故应对 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海上搜救分中心)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市指挥部的决策,具体组织 — 259 — 实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根据事故特点组成应急处置行动组, 应急处置行动组通常包括疏散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监视与监测组、 人员救护组、火灾控制组、泄漏控制组、污染消除组、事故调查 处理组和通讯与后勤保障组等;协调、组织各应急处置行动组的 救援行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各种保障;评估应急处置效果, 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协调、组织肇事船舶 或船东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记录。 2.6 社会应急力量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事故应急处 置工作。 3 预警与预报 3.1 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对预报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发生的海上 污染事故及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发布 程序和渠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发布。 3.2 预警级别 根据海上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 天津海上溢油污染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 、Ⅱ 级(重大) 、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天津海上危险化学品 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级 (较大)和Ⅳ级(一般)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 260 — 3.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海上污染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市指挥部须对预 警级别作出调整。 3.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相关联动部门可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 并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4 信息处理 4.1 信息的接收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 24 小时值守接收海上溢油污染事 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信息。 事故报警电话:12395、022-58876991; 传真:022-58876990。 4.2 报告与通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开 展初始评估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部报告,并向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等相关 部门通报情况。 5 应急处置 5.1 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5.1.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船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或 计划,积极开展救助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 261 —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提出应急 行动方案,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信息分析主要包括: (1)事件的类型、原因、现状,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可能的事 故等级; (2)发生事故船舶的详细资料,所载货物的详细资料; (3)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正在实施的救援行动及其效果; (4)事故区域气象、海况现状及趋势; (5)事故的危险性分析,包括影响范围与危险程度及其发展 变化的预测; (6)事故可能引发的灾害性后果,以及可能对公共安全、环 境造成的最大危害程度; (7)应优先保护的目标和优先采取的措施; (8)应急处置所需要的救援资源等。 5.1.2 响应等级 根据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海上溢油 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分别应对 I 级、Ⅱ级、Ⅲ 级、Ⅳ级污染事故。 (1)I 级响应 市指挥部将污染事故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市人民政府将污染事故情况向国务院报告,根据上级指令开展应 — 262 — 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指挥部署污染事故应急 工作。市指挥部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启动预案,并根据事故特点制 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应急处置行动方案 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各应急处置力量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尽快赶到指定地点, 听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由现场指挥 部直接召集调用。 市指挥部应及时将污染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人民 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3)Ⅲ级响应 市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指挥部署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启动预案,并根据事故特点制定应急 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重要情况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成 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各应急处置力量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尽快赶到指定地点, 听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由现场指挥 部直接召集调用。 市指挥部应及时将污染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人民 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 263 — (4)Ⅳ级响应 市指挥部指定事发地海上搜救分中心指挥部署污染事故应急 工作。搜救分中心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启动预案,并根据事故特点 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重要情况要向当地政府报告。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各应急处置力量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尽快赶到指定地点, 听从搜救分中心的调度。 搜救分中心应及时将污染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当地 政府和市海上搜救中心。 5.1.3 现场处置 应急处置行动开展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应对现场应急处置行 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应急队伍的行动和行动计划的落实, 实时收集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信息,及时对应急处置行动的效率 和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对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和行动计划进行调 整。要加强对投入的人力、设备器材的管理,做好与应急处置行 动有关的工作记录,为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的污染损害赔偿保存 证据资料。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应急行动的情况及重大决定向市指挥部 报告。 5.1.4 扩大响应 现场指挥部应实时对事故现场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分析 — 264 — 评估,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现场应急 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快报告市指挥部, 请求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扩大应急处置行动。市指挥部应根 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的情况,迅速调动应急力量采取进一步的处置 行动。 如需要调动周边地区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向 国务院报告,请求支援。 5.1.5 应急结束 市指挥部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估和鉴 定,在确定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总指挥 发布终止应急行动的命令: (1)现场抢险活动(包括人员搜救、海面溢油围控与清除、 污染源控制和处置等)已经完成。 (2)溢油源已经得到控制。 (3)溢油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 (4)溢油对敏感区域的污染威胁已经排除。 (5)溢油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排除。 (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安全返回或得到妥善安置。 现场指挥部在接到终止应急行动命令后,组织各应急处置力 量清理事故现场后有序撤离。 5.2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 265 — 5.2.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船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或 计划,积极开展救助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同时 向应急处置相关部门求救。 应急处置相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开展应 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市指挥部接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提出应急行动方 案。 信息分析主要包括: (1)事件的类型、原因、现状,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可能的事 故等级; (2)发生事故船舶的详细资料,所载货物的详细资料; (3)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正在实施的救援行动及其效果; (4)事故区域气象、海况现状及趋势; (5)事故的危险性分析,包括影响范围与危险程度及其发展 变化的预测; (6)事故可能引发的灾害性后果,以及可能对公共安全、环 境造成的最大危害程度; (7)应优先保护的目标和优先采取的措施; (8)应急处置所需要的救援资源等。 5.2.2 应急响应 — 266 — 鉴于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殊性,各等级海上危险化学品 事故均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市指挥部应及时根据事故分析 结果启动预案,并根据事故特点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按照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市指挥部协调调动有关应急处置力量赶赴事故现场。 各应急处置力量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尽快赶到指定地点, 听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在其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行动。事 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由现场指挥部直接召集调用。 市指挥部应及时将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报告市人民政府。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I 级、Ⅱ级、Ⅲ级和Ⅳ 级,分别对应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和Ⅳ 级(一般)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级 别与处置级别密切相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当危险化学 品事故发生在敏感地域、敏感时间或敏感人群时,预警和处置级 别应相应调高。 现场指挥部应按照市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决策组织各应急处置 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置行动主要包括: (1)疏散警戒与交通管制 根据事故情况,建立警戒区域,迅速疏散警戒区内无关船舶 及人员,对事故现场附近海域及陆地发布警告,实行交通管制。 — 267 — 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海上警戒区域要定时发布航行警告,陆地警戒区域的边界 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 ②除应急处置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④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 监护措施; ⑤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指定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 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⑥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⑦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与火灾区。 (2)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海洋局要按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监 测工作,做好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分布、扩散范围及对环境影响的 监测评估工作,监测评估结果应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监测 工作应贯穿整个应急处置行动。 (3)人员救护 医疗急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和药品及时到达事故现 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经过现场救护后送往医院进一步 治疗。 (4)火灾控制 — 268 — 消防部门应针对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选择正确的 灭火剂和灭火方法控制火灾,并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冷却、疏散邻 近受到火灾影响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避免衍生、次生灾害发 生;其他应急力量应配合消防部门参与灭火行动。 (5)泄漏控制 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 应优先考虑堵漏与转驳,控制污染源。同时对水中和陆地上的污 染物进行回收和处置。 (6)污染物打捞清除 根据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对散落入海 的包装有害物质或货物运输组件实施打捞清除。 5.2.3 扩大响应 现场指挥部应实时对事故现场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分析 评估,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现场应急 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快报告市指挥部, 请求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扩大应急处置行动。市指挥部应根 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的情况,迅速调动救援力量采取进一步的救援 行动。 如需要调动周边地区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向 国务院报告,请求支援。 5.2.4 应急结束 — 269 —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应组织专家进行 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总指挥发布终止救援行动的命令。 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处置力量清理事故现场后有序撤离。 5.3 信息发布 按照市指挥部的安排,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宣传部门做好 事故信息发布工作。需要进行新闻报道与发布的信息,由市政府 新闻办统一组织。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与恢复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事故的善后 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 环境恢复等。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 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和责任等 进行调查,对应急处置行动相关部门行动和应急处置效果等进行 科学评估,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7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应对事 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等保障工作, — 270 — 保证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 7.1 人员保障 公安、医疗救护、海上专业应急力量等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 处置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各成员单位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 备齐全,经常开展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 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 7.2 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基 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设备设施建设,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 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库,明确其类型、数量、 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7.3 财力保障 处置海上污染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 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组织交通、铁路、港口等有关部门保证紧 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 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 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 271 — 7.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 作。 7.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维护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点地 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 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 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8 宣传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 8.1 宣传教育 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和天津海事局要积极组织和指 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对海上 污染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 故的发生。 8.2 培训 天津海事局会同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油类及危险 化学品专业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自 救互救能力,增强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 8.3 应急演练 天津海事局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定期组织相关 联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处置海上及船岸界面的油类及危险化 — 272 — 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联动单位和生产经营(运输)单位的 实战应对能力。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海上污 染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中。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本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 追究制。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 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由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 制定本部门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 部办公室备案。 9.2.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 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 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9.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73 — 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有效地控制事 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 破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9 号)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 583 号)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 务院令第 302 号)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国家质 检总局令第 115 号)、《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 〔2005〕 206 号) 、 《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津政发〔2001〕 )60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津政发〔2010〕56 号) 、 《天津市突发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2013〕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 274 —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 备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级(较 大)和Ⅳ级(一般) 。 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 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 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 万人以上 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 在 48 小时以上的。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 (2)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 万人以上 15 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 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 275 — 1.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 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1.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预案所称 “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 276 —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 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特种设备明 细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现行版本为准。本预案 所指的特种设备事故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压 力容器、气瓶) 、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电梯、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坠落、倒塌、碰 撞、困人事故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 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和 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 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相应级别的特种 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应急救援以属 地区县人民政府为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特 种设备事故的企业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 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急救援 工作的需要,合理组建救援队伍,做好物资储备、装备管理、人 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 277 —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 部) ,作为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专业指挥机构。总指挥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 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特 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的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较 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和调整市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协调指挥;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 后处理状况,协调调度各类必要应急资源。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 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 修订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 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指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 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 278 — 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 预测和预警建议;建立和维护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 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 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汇集、 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质监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 理工作;指挥本系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 调查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理情况;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文件,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 业指导书;组织或督导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组织 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市安全监管局: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在特种设 备事故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情况,由市安全监管局启动市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 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 查处理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 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 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含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 — 279 — 事故引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 调配;组织、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相关事故的应急准备 工作,指导事故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 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事故和城市燃气(管 道)事故的应急工作预案;指导、协调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相 应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指挥协调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 地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与市 质监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市交通港口局:参与指挥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 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理 等工作;与市质监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 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 治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 审批、核准和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基本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 测网络、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救援物资供给。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 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 280 — 市环保局: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并对危险 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理建议,提出划定危险化学品的泄漏事故现 场安全区的建议。 市气象局:应急响应时,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实施现场气象监 测,并为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理提供气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现场通信工作。 市电力公司:负责保障事故应急现场的临时供电,满足应急 处置需要。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对事故伤亡人员、 家属以及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保障职工权益。 2.4 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设立 1 个或多个应急工作 组: (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质监、安全监管、公安(含消防、 武警部队)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 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 下设 3 个小组: 人员抢救小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由市公安局(消防、 武警部队) 、市人防办(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和市卫生局组成, 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医疗救护工作。 — 281 — 消防消毒小组:市公安消防局为组长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的 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 隐患处置小组:市质监局为组长单位。由质监、安全监管、 公安、消防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成, 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 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治安警戒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由公安等部门组成, 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 现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 物资运输通畅。 (3)技术专家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负 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 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 (4)动员疏散安置组: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由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工会、民政、公安部门组成,负责紧急状 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济, 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 置工作。 (5)环境监测组:市环保局为组长单位。由环保、气象部门 组成,市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实施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提 供事故现场气象观测与预报资料(风向、气温等) 。 — 282 — (6)通讯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为组长单位。由市政府新闻 办和相关宣传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工作记录和新闻 发布工作,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并负责事故处置全过 程录像工作。 (7)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 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以 及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负责救援物资 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事故救援 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和通信信息保障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2.5.1 根据市人民政府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 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 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5.2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 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 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 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2.5.3 事发地质监、安全监管、公安(含消防)、卫生、环保 等相关部门应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应 急救援工作。 2.6 专家组 — 283 — 2.6.1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 的专家组。专家组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 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和相关成员单位的专家组 成。专家组每半年召开 1 次会议,对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 究、分析。 2.6.2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处 置工作提出建议;根据不同类型和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 故的特种设备,制定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导书,指导事 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与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的制订、修订工作;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 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防护知识 的技术咨询;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7 区县应急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市 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 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危险源的分布及特点,依法组织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284 — 标准的要求,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据《特种设备重大 危险源辨识》标准,认真开展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风险分 析、评估工作。对于使用单位上报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认真进行复核、备案,并作为重点监控设备 列入特种设备监察网中重点监控范围。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 行使用单位定期向属地质监部门书面报告和紧急情况电话报告预 警制度。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利用特种设备监察网中的 设备信息、安全监察记录、检验超期预警等功能,提高设备安全 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1.2 市和区县质监、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 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逐步 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和建设主管部门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 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 、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 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递特种设备安全信息。 3.1.3 市和区县质监、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辖区内特种设备 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责令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于拒绝整改的,在采取相应 法律强制措施无效后,必须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 3.1.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肃检验纪律,确保检验质 — 285 — 量,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报告。 3.1.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 也是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的责任主体。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 备事故应急预案;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设备维护和隐患排查;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及时解决检验 中提出的各项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3.2 预警 3.2.1 当以下事故、自然灾害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 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 、大风(沙尘暴) 、雷电、冰雹、霜冻、 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灾难性事故。 3.2.2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 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 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区县人 — 286 — 民政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 质监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并在 1 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也可直 接报告上级质监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安 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电话报告 1 小时内,书面报告 2 小时内)逐级上报市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时,事故单位或业主在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以及 主管部门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事故 24 小时应急值守接报电话: 12365,022-27182018。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或 者业主)名称、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危害程度、报告单位 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人员伤亡、经济损 失、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 施及事态控制情况等。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首先按照本 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 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 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 287 — 4.2.2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紧急启动 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先行赶赴现场的区县人民政 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机构,组织 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 I 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由总指挥组 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国家质检总 局派出指导协调组和事故调查组。 Ⅱ级响应: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在市指挥部指导下, 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 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事故信息。 4.4 处置措施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实际情况,市指挥部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 以下 1 项或多项措施: (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 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 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和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 — 288 — 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 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 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 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 漏的,应立即消除危险区域、缓冲区域、疏散区域内的明火,切 断电源和供油供气管路,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 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 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 险区域、缓冲区域、疏散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 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 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域、缓冲区域设立警戒线, 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 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 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其中: — 289 —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 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无风时应向避难 场所或空旷地转移) 。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 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无风时应 向避难场所或空旷地转移) 。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 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事故的类别,迅速开展必 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 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 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 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 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 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 备及波及的其他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 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等气瓶) ,在经有关专 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 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 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财 — 290 — 产损失。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 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 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域转移出来 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 体育馆、公园、广场等) ,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 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 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在专业部门专业人 员的指导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 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10)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 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 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 有害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 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291 — 4.5 响应升级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 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 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 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相应等级时,应立即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请求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 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 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 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 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 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 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 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 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5)可能发生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情况。 4.6 新闻报道 4.6.1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 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 292 — 4.6.2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做 好相关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 责处置的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区县的沟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 组织指导新闻工作。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的, 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外报道。 4.6.3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宣传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 采访管理、新闻发布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 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7 应急结束 4.7.1 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由负责处置的区县人民政府宣 布应急结束,并报市指挥部。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市 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7.2 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 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 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 经市指挥部批准,可以撤销疏散区域,撤回疏散人员。 (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 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 报告,经市指挥部批准,可以撤销警戒区域,撤回事故应急救援 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监管。 — 293 — (3)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报请应急结束:死 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 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善后处置措施,并组 织实施。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 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 无力承担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 行全面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 无维修价值的,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 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 一步修复工作。 (4)市总工会和市民政局应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 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事故救援结束后,市民政局应协 助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 动。 5.2 社会救助 — 294 — 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 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5.3 调查评估 5.3.1 市指挥部组织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 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5.3.2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报市指挥 部,抄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市指挥 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等资料整 理归档上报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职能 部门、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 应急时,采用无线对讲机等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 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 6.1.2 市指挥部制定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网络单位联络 表和国家有关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表,保证联络通畅。 6.2 资金保障 6.2.1 市财政局应当设立专项应急资金,用于:组建特种设 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专业抢险队伍、保障事故防范、组织应 急演练、人员奖励等;对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市级特 — 295 — 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市级应急处置人员培训及配置仪器设 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 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 予以保障。 6.2.2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应急 专项资金,同时作为本区域内应急物资、人员装备、应急演练的 经费来源,同时确保能够应对本区域内突发特种设备事故。 6.2.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 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演练的经费需求。 6.3 队伍保障 公安机关和武警、消防部队是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的重要救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特 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特 种设备的分布特点,组建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各专业应急救 援队伍以特种设备从业单位为基础,以特种设备危险源集中的相 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 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1)建立市和区县两级由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武警、中央驻 津单位、大中型企业、科研检测机构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网络。 其中,市级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包括: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特种设 备相关大中型企业、科研检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 — 296 — (2)各级质监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措施,并督促特种设备数量集 中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3) 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专业预案, 落实应急救援的专业装备和措施,编制内部联络表册,并定期组 织内部演练。 (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 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 制定工作;配备应急救援抢险、排险专业装备,定期实施应急救 援演练;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市指挥部下达应急救援行动指令或应急演练指令后,相 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单位应按照指令要求,立即出动应急救援队 伍。 6.4 装备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以及事故 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企业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储备有关专业 应急救援物资。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 量;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等 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 6.5 其他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的医疗卫生保障、治安 — 297 — 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等,各有关部门应认真 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事故预防、避 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 话。 7.2 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有关政 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 员的应急培训,锻炼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快速抢险救援、及时 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 急救援技能和综合素质。 7.3 应急演练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特种 设备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实战水平。演练结束后, 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和为 — 298 — 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方面有突出贡献,以及在 事故调查工作中对事故界定、鉴定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以及 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 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举报电话: 12365。 8.1.3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 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 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4 事故调查结束,区县人民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在规定 时限内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责 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8.2 涉外情况 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地区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 参照《天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办理。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 — 299 — 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 部办公室备案。 8.3.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 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 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 300 — 附件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 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 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 于 0.1MPa(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的承压热水锅 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 ,且 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 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 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 ,且压力与 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 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 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 — 301 — 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 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 直径大于 25mm 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 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 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 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 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 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 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 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或者运行 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固定的工作和游乐场所(含码 头、货场、游乐园地等生产作业区域、施工现场和游乐场所)行 驶及作业的,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 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 302 — 重大危险源辨识:是指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辨别、识别系统中 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潜在不安全 因素的行为和过程。 — 303 — 天津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正确、迅速、有效地处置天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 度地减少停电事件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9 号) 、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 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 〔2013〕3 号) 、 《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津政发 〔2007〕44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1.3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按照 电网停电范围及事故影响程度的大小,将停电事件分为Ⅰ级(特别 重大) 、Ⅰ级(重大) 、Ⅰ级(较大) 、Ⅰ级(一般)共四个等级。 1.3.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我市进入Ⅰ级(特别重大)停电事 件状态: (1)全市减供电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电力负荷的 50%以上; (2)全市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 60%以上。 1.3.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我市进入Ⅰ级(重大)停电事件状 态: (1)全市减供电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电力负荷的 20%以上、 — 304 — 50%以下; (2)全市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 30%以上、60% 以下。 1.3.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我市进入Ⅰ级(较大)停电事件状 态: (1)全市减供电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电力负荷的 10%以上、 20%以下; (2)全市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 15%以上、30% 以下。 1.3.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我市进入Ⅰ级(一般)停电事件状 态: (1)全市减供电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电力负荷的 5%以上、 10%以下; (2)全市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 10%以上、15% 以下。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 为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管理,完善各项电力应 急预案,有效防止重大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构建 电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 — 305 — 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开展我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预 防和应急工作。 (3)快速响应,保证重点。建立健全我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 件的快速响应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以保障电网 安全为主,优先恢复居民、重点区域(部位)的供电,尽快恢复 社会正常秩序。 (4)依靠科技,科学应对。加强科学研究,结合行业、单位 特点,将先进、有效的技术应用于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预防、预测、 预警和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各类专业人员的专业优势,提 高科学处置水平。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 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由本市处置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本预案所称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以下简称停电事件) ,是指 电力的生产、输送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遭受大范围破 坏或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造成电网减供负荷, 导致大面积电力供应中断并引起连锁反应,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 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事件。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指挥机构 设立天津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负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研究拟定本市应对停电事 — 306 — 件的政策措施,组织指挥本市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专业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体系建设。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 日常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 委主任、市电力公司总经理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 协助指挥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停电事件重大问题,检查各 项工作落实情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负责协助指挥长开展指 挥协调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停电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和市指 挥部办公室的领导工作;市电力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指挥长开展 电力抢修工作,指挥电网恢复供电的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2.1.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针对停电事件的预防 与应急工作。市指挥部包括以下成员单位,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增补。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停电信息,及时引导 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 传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停 电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传达市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 — 307 — 负责组织停电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组织电力企业启动相关应急 预案,及时对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运行;承 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指挥部提出的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 量,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组织生产、储备和调拨工作;加强应急 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商业场所等部位的停电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做好市场调控以及重要生活 必需品的供应。 市教委:负责指导协调停电区域教育场所等的停电事件应急 处置工作。 市国资委: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停电事件应急 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停电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 部位的安全保卫和反恐,必要时实施现场控制;开展消防、解救 受困人员等应急救援;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保障 本预案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供热、供气等单位开展停电事件的 预防;指导协调供热、供气等单位开展停电事件应急处置。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防洪、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单位开 — 308 — 展停电事件的预防,包括配备应急电源等保障措施;指导协调防 洪、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单位开展停电事件应急处置。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组织电视台、电台、影剧院等单位 和场所开展停电事件的预防;指导协调电视台、电台、影剧院等 单位和场所开展停电事件应急处置。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设备, 做好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因停电引发的突发事件 医疗救援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组织体育场(馆) 、训练场所等部位开展停电 事件的预防,包括配备应急电源等保障措施;指导协调体育场 (馆) 、训练场所等部位开展停电事件应急处置。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停电事件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组织协调停电期间的物资运输保障,主 要包括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等;协调客运站、 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开展停电事件的预防;参与协调客运站、 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开展停电事件应急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 预报等信息,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停电事件的预防, 包括配备应急电源等保障措施;组织电信系统的通信恢复;为停 电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市电力公司:监测电网运行态势,对停电事件的发展趋势进 — 309 — 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停电事件的预警和响应建议;组织应急抢险 队伍,开展事故抢险,修复损坏电力设施,恢复供电;必要时, 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援助。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 济和信息化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管副主任 和市电力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 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 停电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收集、分析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 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停电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停电 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修订本预案及编制应急 保障预案,指导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县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修 订工作;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成立应急专家组;承办市指挥部交办 的其他事项。 2.2 区县指挥机构 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本地区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市指 挥部的分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电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完 善本区域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准备措施,组织、指挥、 协调本地区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 负责为本市电力系统安全规划和防灾应急系统建设提供专家 — 310 — 意见;为本市停电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决策方案;参与本市停 电事件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2.4 发电企业 负责制定本企业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企业运行预警、 电力突发事件的报告和事故抢险工作,服从电网调度指挥。 2.5 重要电力用户 制定本单位的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根据自身重要等级,配备 应急和保安电源,落实停电事件的预防措施;负责本企业事故抢 险和应急处置,防止引发次生灾害;服从电网调度统一指挥,确 保电网安全。 3 预警 3.1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 黄色、蓝色标示,依次代表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 般停电事件。 3.1.1 红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1)受电力供需矛盾、送电瓶颈等因素影响或电网、电厂发 生事故,预计出现用电需求 50%以上的电力缺口; (2)有关部门已发布自然灾害或其他预警信息,在一定时间 内极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停电事件。 3.1.2 橙色预警 — 311 —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1)受电力供需矛盾、送电瓶颈等因素影响或电网、电厂发 生事故,预计出现用电需求 20%以上 50%以下的电力缺口; (2)有关部门已发布自然灾害或其他预警信息,在一定时间 内极有可能发生重大停电事件。 3.1.3 黄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1)受电力供需矛盾、送电瓶颈等因素影响或电网、电厂发 生事故,预计出现用电需求 10%以上 20%以下的电力缺口; (2)有关部门已发布自然灾害或其他预警信息,在一定时间 内极有可能发生较大停电事件。 3.1.4 蓝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1)受电力供需矛盾、送电瓶颈等因素影响或电网、电厂发 生事故,预计出现用电需求 5%以上 10%以下的电力缺口; (2)有关部门已发布自然灾害或其他预警信息,在一定时间 内极有可能发生一般停电事件。 3.2 预警报告 3.2.1 当预计可能发生停电事件时,市电力公司根据电网运行 监测信息,对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 行评估,并依据动态发展,参照预警级别,提出相应预警建议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 — 312 — 3.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专家组等进行综合研判,对满 足预警条件的,立即向市指挥部指挥长提出预警信息的建议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级别、可能涉及的地区、当前状况、拟 解决方案以及发布预警等级建议等。 3.3 预警发布 3.3.1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经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 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橙色、红色预 警信息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 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3.3.2 预警信息的发布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 短信等渠道进行发布。 3.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我市电力应急指挥体系,各级指挥机构、市指挥部 成员单位相互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收集相关信息,组 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分析研判停电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3)相关区县、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做好启动本地区、 本系统电力应急响应的准备,随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电力企业做好防止和应对停电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5)市指挥部调集应急抢险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 — 313 — 备、物资,确保随时实施抢险救援行动。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 况和应急专家组的会商建议,按权限适时调整或提出调整预警级 别建议。调整后的预警信息按预警发布程序及时发布。 当确定停电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预警信息 发布单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停电事件发生后,市电力公司在 1 小时内将简要情况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情况紧急时,可在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同时, 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停电事件报告的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停电范围、减供负荷、 采取的紧急措施、发展趋势、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 4.1.2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停电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情 况,组织电力企业、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市指挥部及时将停电 事件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停电涉及区县人民政 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停电事件后,市指挥部还应及时向国家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视情况及时将停电事件有关情况通知需配合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4.1.3 在停电事件处置过程中,停电涉及区县、市指挥部成员 单位应及时向市指挥部续报事态发展和处置等情况。 — 314 — 4.2 先期处置 停电事件发生后,市电力公司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 速进行故障抢修和供电恢复;停电涉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单位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立即启动本地区、本系统停电事件应急 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将事态 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4.3 分级响应 响应分为两级: Ⅰ级响应,针对特别重大、重大停电事件; Ⅰ级响应,针对较大、一般停电事件。 4.3.1 Ⅰ级响应 (1)响应程序: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停电事件情 况,并建议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经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本 预案Ⅰ级响应。停电涉及区县、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 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和分工,开展相应的停电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市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停电事件应急处置, 向停电涉及区县、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发布指令。 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全部就位。停电涉及的区 县和重要部门设立分指挥部,在所定指挥地点接受、执行市指挥 部命令,组织指挥本区域、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 副主任在市电力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指挥。必要时,市指挥部 派有关负责同志、专家赴事故现场,负责现场的协调和处置工作。 — 315 — 在处置过程中,市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市电力公司、现场 指挥位置等指挥部位之间保持联络的畅通。 4.3.2 Ⅰ级响应 (1)响应程序: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停电事件情 况,并建议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经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 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停电涉及区县、市指挥 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和分工,开展相 应的停电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赴市电力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指挥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织停电涉及区县、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 指挥部副指挥长(市电力公司总经理) 、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赴市电 力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协助指挥。停电涉及的区县和重要部门设立 分指挥部,接受和执行市指挥部命令,组织指挥本区域、本系统 的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在市电力公司应急指挥中心 协助指挥。必要时,市指挥部派有关负责同志、专家赴事故现场, 负责现场的协调和处置工作。 在处置过程中,市电力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各分指挥部、现 场指挥位置等指挥部位之间保持联络的畅通。 4.4 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电力抢险救援,修复损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电 — 316 — 网运行和电力供应,优先恢复重点地区、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 应。各发电厂严格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命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 整发电出力。 (2)停电后易造成重大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的单位、设施等 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 影响和损失。 (3)车站、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 、 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 织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集中或疏散,确保所有人员人身安全。 (4)加强停电区域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 点单位、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巡逻防范工作,严 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开展灭火、解救受困人员等应急救援工作。 (6)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避 免出现交通混乱,保障本预案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7)停电区域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停电预案,有效 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8)主力发电厂发生大范围燃料短缺情况时,由市级电煤联 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组织协调解决。 (9)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 (10)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和分工需采取的其 他必要应急措施。 — 317 — 4.5 扩大响应 4.5.1 当国家启动《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响应后,本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全力配合国家电网大面积停 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2 当停电事件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我市控制能力,需 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 告,请求国家调动资源支援我市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应急结束 4.6.1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电网 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停电的负荷已恢复 90%;基本消除停电 事件的危害及次生、衍生灾害。 4.6.2 Ⅰ级响应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 宣布应急结束;Ⅰ级响应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 束。 4.6.3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告开展 应急处置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 4.7 新闻报道与发布 停电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宣传部门进行对外发布和报道。 重大、特别重大停电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宣 传部门成立新闻舆论组,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市委、市 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新闻发言人统一发 — 318 — 布信息。一般、较大停电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 政府新闻办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停电涉及的区县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 停电事件的后续影响。 5.2 调查评估 停电事件处置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牵头,会同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 专家组成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包括:现场事故调查、抢险救援等情况, 进行技术分析和判定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编写事故 调查报告,提出预防措施及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停电事件预 防、应急准备、处置等工作。各级财政视需要对停电事件应急工 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6.2 物资保障 6.2.1 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备必要的移动通讯装备和应急交通 工具,保证应急指挥和现场抢险救援的通信畅通信息传播无误。 — 319 — 6.2.2 市电力公司应配备应急发电车等应急抢险物资和装备, 用于紧急供电和现场快速处置。 6.2.3 地铁、机场、火车站、医院、电台、电视台、金融机构、 商场、学校、幼儿园、监狱等重要部位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大 型公共场所以及停电后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工矿企业 等部位,应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紧急照明装置等,确保在电 力应急状态下的正常运转。 6.3 技术保障 6.3.1 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提高应对停电事件的处置能力, 为本市电力系统安全、防灾应急系统的建设提供专家意见,在技 术、法律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决策支持。 6.3.2 电力企业应优化电网结构,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 高电网供电可靠水平。 6.4 人员保障 6.4.1 电力企业建立电力专业抢修救援队伍,开展综合、专项 演练等,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各级别电力突发事 件的快速有效处置。 6.4.2 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 质、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停电事件应急处 — 320 — 置的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停电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努力 提高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对停电事件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 力。 7.2 培训 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人员安全 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等内容的培训,提高专业应急救援的 水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 位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 7.3 应急演练 7.3.1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适时开展处置停电 事件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停 电事件,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 7.3.2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联 合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厂、变电站、输配电线路和用户的电 气装置连接而成的一个整体。 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 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 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 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 321 — 本预案所指减供负荷均为实际停电负荷,因设备自投等方式 造成短时间停电后恢复负荷不在此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监督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预案实施过程 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 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 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 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 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322 — 天津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切实加强我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完 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能力,控制、 减轻和消除我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 复道路交通正常运行,保证道路畅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 (国务院令第 593 号) 、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 《天津市城市 道路管理条例》 、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公路发〔2009〕 226 号) 、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2013〕3 号) 等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 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 Ⅰ级(较大)和Ⅰ级(一般) 。 1.3.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道路桥梁突发 事件: — 323 — (1)死亡(含失踪)30 人以上,或者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 全,或者伤 100 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2)国家干线公路完全阻断,对全市区域道路交通造成特别 严重影响,经抢修 24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1.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重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1)死亡(含失踪)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危及 10 人以 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2)国家干线公路部分车道阻断,省级公路、城市快速路、 主干路完全阻断,对较大区域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经抢修 12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1.3.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较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1)死亡(含失踪)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危及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2)省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部分车道阻断,县级普 通公路、城市次干道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 响,经抢修 12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1.3.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一般)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1)死亡(含失踪)3 人以下,或者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 或者伤 10 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 (2)县级普通公路、城市次干道部分车道阻断,乡村公路、 — 324 — 城市支路及专用公路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明显影 响,经抢修 12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 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努力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 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培训和应急保障 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确定的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应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 动,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级道路桥梁应急管理部门的 作用。 (3)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 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专业应急队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 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 强部门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和信息共享的联动处置机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 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市处置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等原因造成道路桥梁设施服务功能丧失或减弱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道路桥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325 —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定义的 已投入使用的公路和城市道路设施。 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包括: (1)因地震、水毁、山体塌方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道路桥梁设 施损毁所引起的突发事件。 (2)因交通事故、运输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的道路桥梁设施 损毁所引起的突发事件。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 道桥指挥部) 。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政公路行 业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 公路局局长担任。 2.1.2 市道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 于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本市较大及以上级别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 宣传教育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市道桥指挥部下设天津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市政公路局。办公室 — 326 — 主任由市市政公路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道桥指挥部日常 工作,起草市道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道桥指挥部各项 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 障预案,指导各区县制定本区域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响应预案; 组织协调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召开道路桥梁 应急工作联席会和联络员会议;组建道路桥梁应急专家队伍;对 我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市道桥指挥部提出对策 建议;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道路桥梁设施进行修复;承办市道桥 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事故现 场的警戒,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 违法犯罪活动,并参与事故调查;负责事故现场及附近地域的交 通管制、疏导,保障应急通道畅通及对应急救援车队、设备车辆 的引导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控险、灭火等工作;负责组织市公 安消防局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并开展事故救援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道桥指挥部意见,负责为本市道路桥 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建设交通委:市建设交通委管理建设的在建工程对既有道 路桥梁造成毁坏而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协调相 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 327 —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为滞留人员的疏散提供运力保障;负责 为应急队伍、应急设备物资提供运力保障。 市水务局:配合做好市管河道跨河桥梁垮塌、沿河道路毁坏 等涉及水务部门的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 相关水务部门对因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市管排水管线进行 抢修恢复。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 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道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 疗救治情况。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因山体滑坡导致的道路桥梁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质监局:在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对所 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改装作业情形,应该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进行,由市质监局配合协调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配合重特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 援工作;主持重特大事故调查评估;负责协调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现场处置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对因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人防设施进 行抢修恢复。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负责提供 余震监测信息。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信 — 328 — 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 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供热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 毁坏的供热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市气象局:负责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 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并及时发布气象预 报。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众通信网的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 保障工作。 自来水集团: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对因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 坏的自来水管道进行抢修恢复。 能源集团: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对因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 的燃气等能源管道进行抢修恢复。 城建集团:负责城市道路大型、特大型桥梁、地道及隧道突 发事件应急抢通和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城投集团: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对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道路桥 梁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因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电力管线 进行抢修恢复。 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负责指导、协调跨铁路桥梁突发事 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因铁路桥梁毁坏导致道路阻断的突 发事件。 — 329 — 天津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对因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 涉及部队军用通信管线进行抢修恢复;根据需要,负责协调驻津 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或协助救援。 2.4 现场指挥部 2.4.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响应级别依托市 道桥指挥部组建或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较大 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一般突 发事件现场总指挥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 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并及时向市道桥指挥部报告事 故及救援情况。 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市道桥指挥部统一部署,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市政公路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 市道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 作;负责协调涉及多个区县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应急队伍、 应急设备物资的指挥调度,并保障作业安全;承办市道桥指挥部 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市道桥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预警和应急响应时 自动成立,在市道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分头承担各项应急处置工 作。 (1)综合协调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 秘书长担任,小组成员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市政公路局、 — 330 — 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 文件;根据市道桥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文件; 承办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道路桥梁抢通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单位为市市政公 路局,小组成员由市市政公路局、区县交通运输部门相关人员组 成。负责组织道路桥梁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 急队伍、机械、物资和申请市人民政府或上级部委救援;拟定抢 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道路桥梁受灾情况;承办市道桥指挥 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单位为市交通港口局, 小组成员由市公安交管局、市市政公路局、市交通港口局相关人 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设备、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 金补助方案;承办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单位为市通信管理局, 小组成员由市通信管理局、市市政公路局应急指挥中心相关人员 组成。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 工作;保障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的传达工作;承办市道桥指挥部 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单位为市政府新闻办, 小组成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相关人员组成。负 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 — 331 — 按照市道桥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 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 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协调公安部门和 市网络办等单位在网上对舆论加以引导;承办市道桥指挥部交办 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单位为事发地区县人 民政府,小组成员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 状态期间 24 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 他工作。 (7)恢复重建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单位为市市政公路局, 小组成员由市市政公路局、事发地区县交通运输部门相关人员组 成。负责道路桥梁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 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 作。 (8)总结评估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单位为市安全监管局, 小组成员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路局、专家咨询 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 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 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市道桥指挥部提交总结评 估报告;承办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组、道路桥梁抢通组、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在市道桥指挥部决定终止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 — 332 — 自动解散;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总结评估组在相关工作完 成后,由市道桥指挥部宣布解散。 2.6 专家咨询组 市市政公路局负责组建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咨 询组,由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 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修订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市道桥指挥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市市政公路局以及各区县市政公路主管部门建立道路桥 梁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对容易引发道路桥梁事故的各 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并及时汇总分析。每年至少 2 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桥梁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3.1.2 市市政公路局以及各区县市政公路主管部门加大道路 桥梁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结合路段交通量和历年维修情况 对重要路段实施重点排查,根据道路桥梁季节病害特征制定季节 性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并限期整改。 3.1.3 市市政公路局以及各区县市政公路主管部门建立道路 — 333 — 桥梁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路行业 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 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道路桥梁事故进行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 外部预警信息:市气象局提供的对天气进行监测和气象灾害 预报的信息以及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市水务局提供的 洪水监测、预测信息;市公安交管局提供的交通阻塞信息。 行业预警信息:道路桥梁损毁、中断、阻塞的原因,发生时 间,起止位置和桩号以及建议绕行路线等。 3.2.2 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将预警 信息从高到低分为 4 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 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当恶劣天气、地震、爆炸、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 根据情况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2.3 预警信息发布 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 — 334 — 市政公路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 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 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蓝色、黄色预警由事 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道桥指挥部。橙色、红色预 警由市道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 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 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市委宣传部、市通信管 理局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 警信息并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的应急避险常识。 3.2.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 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 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路段责任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 报告员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 件信息。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 1 小时内 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 2 小时。 情况紧急时,事发路段责任单位可直接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 335 — 并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 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 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 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 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当地公安 部门疏散群众、封锁事发路段,组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 事处开展自救互救并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当地消防、医疗机 构抢救受伤群众并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2.2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市政公路局立即组织专业应急抢险 队伍对毁坏的道路桥梁实施临时防护,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3 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道路 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两级响应: 4.3.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区县人民政府难以控制且呈现向周边地区扩散态势,需 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协调力量进行应急救援的突发事件; (2) 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较大以上级别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或危害的突发事件。 4.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 336 — (1)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应急力量能够有效应对处置的突 发事件; (2)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轻微危害 的突发事件。 4.4 指挥协调 4.4.1 启动Ⅰ级响应时: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道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总指挥批准 后,由市道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市道桥指挥部副总 指挥、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有 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 抵达事发现场后,兼任现场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现场应急处置 工作。 4.4.2 启动Ⅰ级响应时: 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 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 救援行动。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现场总指挥,统一组织指挥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发路段主管负责部门及事发路段负责人接 受现场指挥部指挥。根据需要,市道桥指挥部相关领导赶赴现场, 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5 处置措施 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道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 下列 1 项或多项措施: — 337 —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 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事发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维护 社会治安; (3)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 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 (4)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 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 安全送达; (5)市道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 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6)向受困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 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受困人员正常生活所需; (7)加强事发路段现场的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 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8)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 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 措施; (9)启用应急储备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 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加强网络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 — 338 — 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1)请求武警天津市总队给予支援或协助救援,根据需要, 请求天津警备区协调驻津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或协助救 援; (12)市道桥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 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 应急结束 4.6.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 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 告结束。 4.6.2 一般突发事件由负责处置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道桥指 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道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 宣布应急结束。 4.6.3 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 位。必要时,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 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市道桥指挥部和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 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 339 — 5.2.1 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道桥指挥部成员单 位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开展,调查 结果报市人民政府。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 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 开展调查评估,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2 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 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 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 人民政府,一般不超过 60 天;情况特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适当延长。 5.3 恢复重建 针对损毁道路桥梁的恢复重建工作,在市道桥指挥部统一领 导下,由恢复重建组主要负责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市规划局、 市建设交通委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恢复重建工作要参考调查评 估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进行现场指导。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应急抢通和恢复重建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 常管理。应急队伍包括:市市政公路局和城建集团组建专业的应 急队伍;各道路管理部门或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组建的应急 队伍;经市道桥指挥部确认的道路施工企业应急队伍。各应急队 — 340 — 伍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 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城建集团应急队伍不少于 150 人,主要承担城市道路大型、 特大型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抢通和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城市道路应急队伍不少于 350 人,主要承担城市道路和中小 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抢通和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公路应急队伍不少于 600 人,主要承担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抢 通和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恢复重建施工队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6.2 资金保障 道路桥梁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 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市道桥应急救援 队伍建设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点的物资采购、运输、储存的相关费 用,纳入市财政预算。应急储备金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或结余 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设备保障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 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 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6.3.1 物资设备种类 — 341 — 应急物资包括道路桥梁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道路桥梁 抢通物资主要包括装配式钢桥、大型型钢、钢板、钢管桩、木材 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 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 急救援车辆等。 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 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 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6.3.2 物资设备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由市道桥指挥部统一监督管理,市市政公路局 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进行代储管理,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和使用须 经市道桥指挥部同意。代储单位应建立完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 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 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 用、挪用、流失和失效。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1 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建立 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 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并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 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其他 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4.2 市市政公路局要配置计算机指挥终端、专线电话、800 — 342 — 兆无线指挥手持电台、卫星电话以及其他有效应急通讯设备,保 障指挥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 6.5 科技支撑 依托建设管理单位和相关科研机构,加强应对道路桥梁突发 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 备机制;完善道路桥梁风险评估体系,建立风险评估制度;依托 设计单位加强道路抢通技术的研究工作,同时联合相关企业积极 推动道路抢通设备的研发;完善路网应急处置平台功能建设,开 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公路交通突 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 库。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市政公路局会同市道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组织编写统一 的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通俗读 本,做到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携带方便、快速查询,提高宣传 与培训效果,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 加强道路交通应急保障的宣传工作。 7.2 培训 市道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 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 — 343 — 应急保障队伍每 2 年应至少接受 1 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 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 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7.3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由市道桥指挥部统一部署,市市政公路局会同其他 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市市政公路局要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联 合应急演练活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大力支持。 应急演练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原则上 每年不少于 1 次。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 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 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 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 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解释。 8.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 制定本部门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 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 344 — 8.2.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 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 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345 — 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 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联动、快速反应、 协同作战、跨区增援等社会整体资源优势,高效有序地做好灭火 和抢险救灾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 、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 《天津市消防条例》和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2013〕3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1.3.1 依据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火灾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 级:Ⅰ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Ⅰ级(较大)和Ⅰ级(一 般) 。 Ⅰ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Ⅰ级(重大)火灾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财 — 346 — 产损失的火灾。 Ⅰ级(较大)火灾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 产损失的火灾。 Ⅰ级(一般)火灾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2 事故等级确定。市公安消防局根据第一时间接报的火灾 种类、起火单位信息或现场消防指挥员报告的火灾信息,并充分 考虑发生火灾的政治、经济、自然等因素,确定火灾事故等级。 1.4 工作原则 (1)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灭火救援现场应当坚持救人第一、 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采取科学、正确的措施,第一时间实施救 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2)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 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各方灭火救援力量,负责火灾现 场的具体处置工作。 (3)统一指挥,协同配合。专业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统 一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企业专职消防队积 极协同作战,具有应急救援和保障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 (4)练战结合,注重实效。依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 措施,认真落实组织机构、人员编配、装备器材、物资供给、资 金保障,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347 —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火灾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 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 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需组织多部门共同应对的火灾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 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分 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和市公安消防局局 长任副总指挥,其分工如下: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指挥部各 项工作;受总指挥委托,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救 援工作。 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指 挥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的秩序稳定;负责组 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排爆、案件侦破和消防设施遭受人为破坏、 劫持人质等重大刑事案件及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承 办市指挥部涉及公安工作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消防局局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和现场指挥部管理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 全面工作。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火 — 348 — 灾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较大以上级别火灾事故应 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 导火灾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 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 消防局局长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 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开展消防安 全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落实火灾事故应急队伍和应急物 资装备建设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等级;承办市 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调集属地直升飞机协同作战, 调派属地公安分局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实施治安管制;公安交管 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全 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特警总队、属地公安分局进行现场秩 序警戒,预防因救援事故引发的群体性骚乱事件;刑侦部门负责 涉及火灾的刑事侦查工作;公安网监部门密切关注网上舆情,对 于相关违法有害信息及时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指挥部的命令,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将 — 349 — 灭火应急物资调拨供应到位。 市商务委:负责市场监测,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确保市 场供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提供工程设备,组织专业施工人员,在 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对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拆除或加固; 部署自来水集团保证供水范围内的市政管网灭火供水压力,保证 灭火用水;部署能源集团切断火场内部及周边区域燃气输送,抢 修受损设备和管线,排除一切影响灭火战斗和给灭火人员带来危 险的燃气泄漏隐患。 市市容园林委:根据需要提供洒水车等大型供水车辆,协助 火场供水和现场洗消。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及时 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 外宣传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参与安全生 产事故引发的火灾救援协调、指导和善后评估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 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 治情况。 市民政局: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紧急避险、救助 服务,依据有关规定为因火灾造成的无家可归人员安排临时食宿。 调集殡葬车辆,转运火灾死亡人员尸体。 — 350 — 市交通港口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参与保障紧急、特种物 资以及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做好应急通信的保障工 作。 市环保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进行环境监测,协助检测有 毒气体,提出预防次生灾害对策。 市气象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市水务局:根据现场灭火救援需要,视情排除道路积水。 市人力社保局:为火灾事故中参保伤亡人员落实医疗保险待 遇;对于参保人员因火灾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及时落实工伤保 险待遇。 市电力公司: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实施供电、断电措施。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随时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进行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灾发生的区域、火 灾事故类型和规模,组织参与灭火作战的有关人员组建现场指挥 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较大以上级别火灾事故,由市指挥 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一般火灾事故由到场的公 安消防部队最高长官担任现场总指挥。主要职责是: (1)了解现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和分析,制定总体作战方 案,视情况设立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 — 351 — 障组等,必要时划分战斗段(区) ,分别组织实施灭火救援任务; (2)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指挥参战单位 (含企业专职消防队)协同作战; (3)根据现场救援的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调集和适时调整 力量部署,必要时可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4)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作出拆除或者破拆 毗连(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 (5)调动公安、交通、卫生、环保、通信等有关部门协助灭 火救援; (6)指挥各种车辆及设备有序停放,保障通往现场的主要道 路畅通,保证各种救援车辆、人员通行; (7)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2.5 技术专家组 技术专家组一般由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专家和建筑、环保、 化工、燃气、供电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确定技 术专家组组长。技术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观察、搜集现场相关情况和信息,判断火灾事故发展趋 势,配合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2) 评估火灾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 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参与制定作战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 3 监测与预防 — 352 — 3.1 监测 3.1.1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 针对市内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情况、使用性质、生产储存及 其发生火灾后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对 高层建筑类、地下建筑类、石油化工类、人员密集场所类、仓储 类、重要机关和单位等类型建筑和单位,分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 整治活动,建立全市重点单位的火险隐患、重大危险源数据综合 分析、风险评估数据库,同时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信息接收、 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信息监控工作;特 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信息经核实后,及时通报有关部 门。 3.2 预防 区县人民政府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深入辖区内重大 火灾隐患单位、火灾隐患高危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节庆活动场 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开展联合检查。推动指导辖区内行业、系统 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组织街道、乡镇、 社区、村以及其他基层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全力消除火灾隐患。 推动各部门、行业、系统开展具有特色和影响力的社会宣传活动, 坚持搞好“流动宣传”、“户外阵地宣传”、“生命通道体验”等专项行 动。丰富群众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火灾自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 353 — 4.1 先期处置 一旦发现火灾,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地 拨打“119”报警电话,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人员密集场所发 生火灾的,该场所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灭火救灾。市公安消防局接到报警后,迅 速调集灭火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扑救。根据现场人员伤亡情况, 调派市急救中心组织救护车辆和急救人员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救 援需要,调派供水、电力、燃气、运输、气象、环保、通信等专 业抢险和保障部门到场配合灭火救援工作。 4.2 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 火灾救援工作;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 发地单位与区县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及时研 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跨行政区划或全市性的火灾事故,由市指 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级别,火灾事故响应分为 4 个级别,启动标准如下: Ⅰ级响应:通常为火灾事故已经蔓延扩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 财产重大损失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事故,以及其他特别重大火 灾事故和天津市辖区内灭火救援力量(包括专职消防队)不足, 需要其他省(区、市)公安消防部队跨区域调集增援力量的火灾 — 354 — 事故。 Ⅰ级响应:通常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候机楼、 影剧院、体育馆、商场(超市、批发市场) 、图书馆、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发 生的火灾事故;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场所) 发 生的火灾或泄漏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火灾事故。 Ⅰ级响应:通常为党政机关、档案楼、电力调度楼、通信楼、 广播电视楼、车站、码头、仓库(堆场) 、财贸金融楼、高层和三 级耐火等级以下的多层住宅、地下建筑、古建筑等发生的火灾事 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的火灾事故;缺水地区发生的火灾 事故,以及其他较大火灾事故。 Ⅰ级响应:通常为农村或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城市多层民用住 宅及其他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发生的初起火灾事故,以 及报警中不能确定的其他一般火灾事故。 4.3.2 响应等级确定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第一时间接报的火灾种类、起火单位信 息或现场消防指挥员报告的火灾信息,并充分考虑发生火灾的政 治、经济、自然等因素,确定响应等级。 4.3.3 响应启动与调整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 势,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有关 成员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内容主要包括火灾接报警信息、气象 — 355 — 信息、可能发生火灾的种类、各种灭火救援作战力量、全市重点 火灾隐患单位、城市重大危险源等信息。 市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对响 应级别进行调整。 4.3.4 响应措施 (1)市公安消防局立即调集灭火救援力量到场实施救援。根 据火灾类型和规模,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供水、供电、燃气、 环保等相关部门到场协同作战。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 部的统一指挥,启动各自应急保障预案或行动方案,全力配合公 安消防部门做好灭火抢险、人员搜救、群众安置、交通管制、基 础设施抢修等工作,形成应对事故的强大合力。 (3)公安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下,按照职责开展各项专业处置工作。各参战部门、各专业应急 队伍要指定专人负责通信联络,确保指令畅通。 4.4 应急结束 4.4.1 火灾扑灭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 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应急结束指令。 4.4.2 火灾扑灭后,参战公安消防部队应全面检查火场,清除 残火。实时检测火场温度及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防止复燃 或爆炸。恢复水源设施,向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交接。 4.4.3 公安消防部门应责成火灾发生单位或有关部门保护火 — 356 — 灾现场,事故调查完结前,未经市指挥部同意,火灾发生单位不 得擅自清理或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4.5 信息发布 需由市指挥部发布的火灾事故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 市委宣传部研究拟定新闻报道的意见和口径,报市委、市政府同 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发布。 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 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火灾信息和传言。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提供紧急避难场所 并妥善安置灾民,保障基本生活条件。避难场所可以选择空旷地 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学校等场地。 5.1.2 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 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到位。组 织协调社会、个人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 生活。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 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 规定予以补偿。 5.2 调查评估 5.2.1 火灾事故救援结束后, 由市指挥部指定成立事故调查组, — 357 — 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 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写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 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调查评估。 5.2.2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各区县、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并在 24 小时内将火灾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指挥部。火灾事故报告应 包括: (1)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火灾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发生火灾事故的简要经过和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 初步估计; (4)火灾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火灾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 (7)火灾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2.3 各单位根据实践经验,修订各自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 门备案。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查找火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 问题的重复出现。必要时继续进行环境监督与监测。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力量保障 市公安局是消防总队的领导指挥机构,市公安消防局是灭火 救援的主要力量,企业专职消防队是灭火救援的补充力量。 6.2 经费保障 — 358 — 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 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市财政局加强灭 火救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市人力社保 局负责为参保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伤待遇等提供资金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和按 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区县公安消防支队、 企业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救援物 资。市公安消防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通过灭火救援物资信息管 理系统,快速、便捷、合理地调集灭火救援物资。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预案,组织足够的医疗急救人员和设 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及 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 源情况。 6.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火场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 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 6.6 治安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 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火灾事故现场人员, 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 359 — 6.7 通信保障 发生火灾事故后,依托通信部门确保通信畅通。当发生大面 积火灾或扑救时间较长、难度较大的火灾时,通信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6.8 科技保障 建立区县灭火救援指挥系统,组成灭火技术专家组。建立人 才和基础资料信息库,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与培训 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向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学校、街道社区群众宣传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对策、处 置知识和自救常识,有组织、有计划地为人民群众提供相关知识 和技能培训。担负火灾应急救援职责的各级领导和应急管理人员 应当接受系统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灭火救援的工 作原则、方法和程序。 7.2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灭火救援演习,检验预案 的实际效果。演习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火情设定、力量部署、 扑救对策、注意事项等内容。 灭火救援演习结束后,对演习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演 习的基本经验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整改措施、应 急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演习总结报告和整改 — 360 — 措施一并报送演习批准部门和预案管理部门。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灭火救援战斗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 对在灭火救援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灭火救援中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不服从指挥、延 误战机、救援不力而导致火灾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 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 制定本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 公室备案。 8.2.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 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 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361 —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 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 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 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6 号)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4 号) 、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2013〕3 号)等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 》 ,根据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Ⅰ级(较大) 和Ⅰ级(一般) 。 1.4 工作原则 — 362 —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 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 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 性质、危害程度和等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辖区内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 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 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 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 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 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 — 363 — 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 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 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天津市突发 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 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 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 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 县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医疗卫 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 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 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 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 — 364 — 修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 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 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 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 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 好对外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为公众解 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市经 济和信息化委提供的生产企业情况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 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按照市卫生局提供的储备物 资需求计划组织储存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 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有关应急物 资、紧急救援医药用品的应急生产供应工作。 市农委: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 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疫情处置 等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组织 做好主办的外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避免 — 365 — 传染病等疫情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教委:负责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 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完善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医 疗保险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受伤害人员的工伤待遇。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 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市卫生 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协调 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对乘坐航空、铁路、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 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 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 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 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 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 366 — 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 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 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 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等基层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 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处理。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 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相关渠道, 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相 关工作。 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 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等 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乘客的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 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 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 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 安全通畅,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 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 作。 — 367 —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 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组织开展对志愿者 队伍的培训。 2.4 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发生时,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启 动本预案中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 部门、各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5 专家咨询委员会 2.5.1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 委员会。 2.5.2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 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 询意见。 (6)承担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 — 368 — 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 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 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市和区县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 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做 好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定期 进行趋势研判。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 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 — 369 — 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预警分为四个级别,由 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批 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指 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预警期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解除预警,并通报各 有关单位。 3.2.3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区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 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事发地区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单位专 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与控制,并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卫生局派 出专家协助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成员单 — 370 — 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全 市范围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市卫生局组织应急处置专业 队伍赶赴现场与区县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共同开展调查、核实与应 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 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 位及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 行政部门、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 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 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 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 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2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要遵循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 — 371 — 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 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 提升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 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 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非事件发生地的区县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 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 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响应分级 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级别和处置权限,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Ⅰ级、Ⅰ级三个级别的响应。 4.3.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全国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指挥部组织 我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指挥部负 责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支 持。 4.3.3 Ⅰ级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 — 372 — 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指挥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市指挥部办公 室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 时组织专家和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 4.4 处置措施 4.4.1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1)应急力量调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 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 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 生。 (2)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县 人民政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 区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封锁疫区或者封锁范围跨出本市,以及封 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对 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 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3)疫情控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 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 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 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 — 373 — 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 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 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 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 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 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6)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新闻部门要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 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7)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 的收集、报告以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 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 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 市和区县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 — 374 — 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督导检查: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 督查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经市指挥部授权,市卫生局及时向社 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向有关部门和区县卫 生局以及驻津部队通报情况。 (6)开展培训: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 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 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 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 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分 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 报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 好标本的采集。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 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 375 — (4)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 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 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 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 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病源 查询和病因诊断。 4.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 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 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 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 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 分送市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 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 作与交流,加快病源查询和病因诊断。 (5)制订技术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技 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 376 — (6)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4.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 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区域内卫生 监督工作。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 术力量,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4.7 非事件发生地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事发地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 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 门报告制度。 — 377 —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 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和能力。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 疫等。 4.5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 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 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 卫生计生委报告。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 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向市卫生局报告。根据事件发生地的区县卫生局请求,市卫生 局派出专家为分析论证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置 5.1 调查评估 — 378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 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 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 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市和区县 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 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 的补助标准并给予补助。 5.3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组 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 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利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 平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 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 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之间的信息共享。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 — 379 — 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 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 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现 场装备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 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 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全市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 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 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 力和水平。 市和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 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援、传染病防 控、突发中毒、核与辐射等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处 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 物资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 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发生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 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 经费保障 — 380 —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 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对受事件 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区县人民政 府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 交通工具。 7 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 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 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 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市和区县卫生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医 疗卫生机构相关卫生应急管理与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 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 — 381 — 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 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 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 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 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 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 实行责任制。 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 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 程中履行职责不力,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并造成工作 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 预案管理 — 382 — 8.3.1 本预案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解释。 8.3.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 部办公室备案。 8.3.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 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 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 383 — 附件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并有扩散趋势。 (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 并有扩散趋势。 (四)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传入本 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 情,并在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 件。 (七)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在 1 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 个平均潜伏期(6 天,下同) — 384 — 内发生 5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及以 上区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 病例。 (三)腺鼠疫在 1 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 个平均潜伏期内 病例数未超过 10 例。 (四)霍乱在 1 个区县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及 以上,或波及 2 个及以上区县,并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 2 个及以上区县,1 周内发病水 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及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 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其他区县。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 现 10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及以上,或死亡 5 人及 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 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385 — 三、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发生肺炭疽病例,1 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 流行范围在 1 个区县行政区域内。 (二)霍乱在 1 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29 例,或首次发生。 (三)1 周内在 1 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 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及以上。 (四)在 1 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五)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六)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 良反应。 (七)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人,或死亡 4 人及以下。 (八)区县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霍乱在 1 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9 例及以 下。 (二)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区县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386 — 天津市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指导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 急处置的工作机制,有效预防、控制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37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60 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6 号) 、 《药品不良 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令第 81 号) 、 《医疗器械不 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国食药监械〔2008〕766 号) 、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 (国食药监 办〔2011〕370 号)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 〔2013〕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天津实际情况, 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医疗器 械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Ⅰ级 (较大)和Ⅰ级(一般) 。 — 387 — 1.3.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 或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罕见的或未预期的事故(包 括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药品、医疗器械引发的其 他人身伤害事件,下同) ,涉及人数超过 50 人(含) ;或者引起严 重不良事故(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 性损伤或危及生命) ,涉及人数超过 10 人(含) ;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 3 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3)同一批号医疗器械(同一厂家、相同规格型号)短期内 引起 3 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4)短期内,2 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同一医疗 器械发生Ⅰ级事故; (5)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事故。 1.3.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重大)事故: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 或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罕见的或未预期的不良事 故,涉及人数超过 30 人(含) 、少于 50 人;或者引起严重不良事 故(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 危及生命) ,涉及人数超过 5 人(含) 、少于 10 人;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 1 至 2 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 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同一批号医疗器械(同一厂家、相同规格型号)短期内 — 388 — 引起 1 至 2 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4) 短期内, 2 个以上区县因同一药品、 同一医疗器械发生Ⅰ 级事故; (5)其他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事故。 1.3.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较大)事故: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 或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罕见的或未预期的不良事 故,涉及人数超过 20 人(含) 、少于 30 人;或者引起严重不良事 故(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 危及生命) ,涉及 3 至 4 人; (2)短期内,2 个以上区县因同一药品、同一医疗器械发生Ⅰ 级事故;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医疗器械事故。 1.3.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一般)事故: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 或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罕见的或未预期的不良事 故,涉及人数超过 10 人(含) 、少于 20 人;或者引起严重不良事 故(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 危及生命) ,涉及 2 人; (2)其他一般药品医疗器械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 — 389 — 据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实施属地 化分级响应。各级部门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指挥体系和 响应程序,分级负责,落实责任。 (2)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 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应对工作,强化 人力、物力和财力准备,积极应对,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3)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 合、日常监管与应急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将应急管理融于常态工 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监测、预 警、处置、救治和善后的快速反应机制,强化安全风险管理,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快速反应,及 时处置。 (4)加强配合,健全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 其职,密切协同,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形成 应对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合力。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 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 指挥部)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 — 390 — 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药 品医疗器械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 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 县开展较大、一般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布事故处 置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事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 报告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设立天津市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指挥部办 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 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药品稽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市 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抽调市指 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 修订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 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具体组织、协调市级药品医疗器械事 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起草应急处置所需储备资金 和物资的计划;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所需储备资金和物 资的采购、使用、管理和调度;具体负责市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 应急队伍和技术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 其他工作。 — 391 — 2.3 成员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和上 报事故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 涉及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并组织开展应急检验;组织召开专 家组会议;查处事故中涉及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及时向市 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和 单位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事故信息, 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 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查办市指挥部交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交 或公安机关自侦的涉及假劣药品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案件(公安机关自侦案件应及时通报市 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调查;参与事 故应急处置和交通、治安维护,依法打击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发生 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落实药 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处置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部门、单位 及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 究。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 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 392 — 市卫生局:负责及时将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事故通报市食品 药品监管局;组织对事故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 处置等工作;配合遴选并组织专家论证。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事故的新闻报 道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对成员单位进行必要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视情况,在市指挥部下设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 责制。现场指挥部由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组和新 闻宣传组组成。 (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局、市 财政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现场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收集、整理、 上报事故处置信息;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协调、提供必要的经 费保障;经现场指挥部授权,发布处置工作动态;承担现场指挥 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 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抢救工作。 (3)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局、市 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提出调查结论、防 范意见和处置建议,为事故处置提供依据;组织对引发事故的药 品、医疗器械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和应急检验,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控制事态发展,对相关产品追踪溯源;查处事故所涉假劣药品、 — 393 — 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 (4)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 事故的处置进展情况,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上舆情的管理 和引导;及时收集、整理、报送舆情监测等相关信息;负责受理 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2.5 专家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 处置专家库。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以及日常管理。 专家库由药学、临床医学、药理毒理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生 物工程、工程学、公共卫生管理学、法律、心理学、材料学等方 面专家组成。 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发生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局 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 估;负责提出事故有关样品的检测方案和要求,综合分析检测数 据,为查找事故原因、采取控制措施、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制定 现场抢救方案等应急决策工作提供支持和依据。 2.6 技术机构 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相关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 械不良事件的信息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他有关工 作;承担专家组会议相关会务工作;负责相关文献检索并起草、 提交研究分析评价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督促检查信息报送工 — 394 — 作;完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交办的相关工作。 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建立应急检验(检测)程序,组织对事 故所涉药品的应急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建立应急检验(检测) 程序,组织对事故所涉医疗器械的应急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3 监测、报告与预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事 故,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和预警制度,积极开展安全风险管理,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 监测 3.1.1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监测制 度,通过信息收集、质量监测、缺陷管理等方式,加强对重点环 节、重点品种(尤其是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中的预见 性排查,消除隐患。 3.1.2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 相关环节的监测工作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查检验及投诉举报 信息监测。 3.1.3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安 全监测工作,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测系统、药物滥用监测系统以及检验检测体系等,收集、汇总、 分析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和突发事故信息,监测潜在的或已 经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事故信息,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和各类初发 — 395 — 事故。 3.2 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 承担报告责任的主体通常包括: (1)发生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 (2)发生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3)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 (4)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 (6)其他单位和个人。 3.2.2 报告内容 药品医疗器械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 报告。 (1)初次报告内容:事故的名称、性质,事故发生时间、地 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所涉药品或 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已经采 取的措施,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进展报告内容: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 制情况、事故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3)总结报告内容:及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 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故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 时总结,并提出对今后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 396 — 3.2.3 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 品医疗器械事故,紧急情况也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现或获知事故发生后, 应立即向当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获知事故发生后,应 立即向当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区县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报告。 (2)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食品 药品监管局和当地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初次报告,并组织人员赴现 场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3)事故处置期间,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规定报送 进展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每日报告事故进展 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较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每 2 日报告事 故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一般药品医疗器械事故每 3 日 报告事故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报告后,对事故进行核实和研 判,并确定事故等级,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 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5)事故的总结报告,由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起草,并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 1 周内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应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 2 周内将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 — 397 — 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3.2.4 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可采取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涉及国家秘密的, 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 3.3 预警 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对行政区域内事 故隐患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药品医疗器械事故预警分为四个等级, 分别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表示。 一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已发生重 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确定发布。 二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已发生较大药 品医疗器械事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发布并采取 相应措施。 三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已发生一般药 品医疗器械事故。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经区县人民政 府批准后,由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3.2 一级、二级预警措施 — 398 — 一级、二级预警发布后,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的特点和 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1)市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Ⅰ做好启动Ⅰ级响应准备、启动Ⅱ级响应; Ⅰ加强对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 随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启动响应报告程序,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 Ⅰ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 现场; Ⅰ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药品、医疗器械警示,宣传避免、减少 危害的科学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Ⅰ及时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 (2)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Ⅰ责成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日常监 管,加强对本辖区内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监测; Ⅰ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启动相应报告程序; Ⅰ发生突发事故的地区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及时报 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持和指导; Ⅰ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相关情况及时 报告市指挥部。 3.3.3 三级、四级预警措施 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级、二级预警措施制定三级、四级预警 措施。 — 399 —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1)一级预警级别降低与解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 据评估结果、事件处置情况确定并发布。 (2)二级预警级别降低与解除:市指挥部根据评估结果、事 发地区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向好 转或可能消除,应及时提出降低或解除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宣布。决定降为三级预警的,应同时通知相关区县人民政 府继续采取相关预警措施。 (3)三级、四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4)预警级别的升高 根据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和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预警级别升高的发布按本预案 3.3.1 的规定执行。 4 应急处置 4.1 响应等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应急 响应分为Ⅰ级、Ⅰ级、Ⅰ级、Ⅰ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 大和一般药品医疗器械事故。 Ⅰ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市级 有关部门预案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预案必须同时启动。 Ⅰ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应急预案 启动,区县有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4.2 先期处置 — 400 —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性质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事发地区县人 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报告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迅速 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产品控制、监督抽验、事故原因调查等先期 处置工作。 4.2.1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当地食品 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现场调查核实,封 存相关药品、医疗器械,根据情况可在本辖区内对相关药品、医 疗器械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医 疗器械进行抽验。重大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市人民政府。 4.2.2 事发企业和医疗机构 事故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在 24 小时内发出 通知,对本企业在全国及市内销售该批次产品暂停销售,并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该药品生产和销售的 汇总情况,并做好药品召回的应急准备。 事故涉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停用该药品、医疗器械,统一封 存,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上报该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和使用情况。 4.2.3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引发重大以上事故的报告后,立 即组织有关处室与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调查核实事故 原因和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并视情开展 — 401 — 以下工作: (1)组织对事故涉及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 统计分析。对相关数据库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同时密切跟踪事故 发展,检索国内外相关资料,随时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并及时 上报。 (2)密切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对事故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提 出是否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建议。 (3)对决定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采取控制措施。 (4)加强对事故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组织临床、 药学等相关专家前往事发现场,对病人或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并初 步进行关联性评价;组织对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 业进行检查,对需要抽样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抽检。 (5)根据调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对事故性质和 原因提出意见。 (6)根据事故进展和调查处置情况,提出新闻宣传方案,经 核准后,适时对外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7)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保证与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保持 24 小时联络畅通,联系、协调事故涉及的外省(区、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上报先期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是否启 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 4.3 处置措施 4.3.1 Ⅰ级响应 — 402 — 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 局或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 总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在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 案的命令后,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立即 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部门负 责人及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专家尽快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 指挥部总指挥兼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食 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 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Ⅰ事故调查组应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有证据证明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医疗器械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抽 样送检;已流入社会的,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和流通、 使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必要时会同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迅 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控制突发事故的进一 步发展。 Ⅰ开展伤员现场救治工作。 Ⅰ组织专家组根据事故原因、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开 展事故调查,分析发展趋势,并提出下一步防范措施。现场指挥 部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确定具体应急方案。 — 403 — 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方案 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 行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3)组织对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统计、溯源,并根据情 况组织对相关产品扩大抽验,由市药品检验所或市医疗器械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等组织开展检验检测,除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外,同 时开展非标准方法的研究和检验检测。必要时,委托其他有资质 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现场处置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各工作组及时向市指 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报告突发事故的应急工作情况,特殊或重要情 况随时上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市指挥 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突发事故处置 工作进展情况。 (5)责成相关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生 产经营企业紧急召回相关产品和每日统计上报召回情况。 (6)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值班, 落实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 24 小时值班,做好记录。 (7)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向媒体发布突发事故的动 态,引导舆论,稳定人心,消除恐慌。 (8)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通报 情况。 — 404 — 4.3.2 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由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1)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立即启动 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 负责人任总指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组 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组建专家组,尽快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召开现场会议,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Ⅰ事故调查组应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有证据证明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医疗器械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 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抽样送 检;已流入社会的,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和流通、使 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必要时会同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迅速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控制突发事故的进一步 发展。 Ⅰ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Ⅰ组织专家组根据事故原因、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开 展事故调查,分析发展趋势,并提出下一步防范措施。现场指挥 部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确定具体应急方案。 Ⅰ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方案和各自 的具体工作职责开展紧急处理行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全力控 — 405 — 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 事故危害链。 (3)组织对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统计、溯源,并根据情 况组织对相关产品扩大抽验,由市药品检验所或市医疗器械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等组织开展检验检测,除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外,同 时开展非标准方法的研究和检验检测。必要时,委托其他有资质 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现场处置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各工作组及时向现场 指挥部报告突发事故的应急工作情况,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市指挥 部报告突发事故的应急工作情况,特殊或重要情况随时上报,以 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市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 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突发事故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责成相关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生 产经营企业紧急召回相关产品和每日统计上报召回情况。 (6)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应急值班,切实落实值班制度, 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 24 小时值班,做好值班记录。 (7)新闻宣传组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向媒体发布 突发事故的动态,引导舆论,稳定人心,消除恐慌。 (8)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通报 情况。 4.3.3 Ⅰ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 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事故得到有效控 — 406 — 制后,按以下终止程序终止响应: (1)Ⅰ级响应终止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 (2)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 布。 4.3.4 Ⅰ级、Ⅰ级响应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照Ⅰ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分别 制定Ⅰ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发生较大和一般药品医疗器械事故, 由区县应急处置机构分别启动Ⅰ级、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指 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进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区县应急处置机构应及时 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和需要,在全市范围内对事故涉及的药品、 医疗器械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将事故情况通报有关区县应急处置 机构和相关部门。市指挥部对较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进行密切跟 踪,对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Ⅰ级、Ⅰ级应急响应及应急响应终止,由区县应急处置机构发 布。 4.4 信息发布 4.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4.2 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信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 总局统一发布。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 布。较大和一般药品医疗器械事故信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 — 407 — 发布。 4.4.3 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 据事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4.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 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 应急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突发药品医 疗器械事故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保证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顺利 实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由市指挥部负责, 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由区县应急处置机构负责。 5.1 医疗保障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应急救援 工作,组织医护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5.2 人员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级应急处置队伍的组建和管理,区县 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区县应急处置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5.3 技术保障 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 测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当事故发生时,受市指挥部办公室 或区县应急处置机构委托的检验、检测、监测和评价机构应立即 开展检验、检测和评估工作,迅速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4 物资经费保障 — 408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处 置药品医疗器械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 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5.5 治安维护 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动治 安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 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力量参与事故应急处 置和交通、治安维护,依法打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1.1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人民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药品医疗器械 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1.2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并构成犯 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是产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 查处。 确定是临床用药、用械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卫生行政 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尽 快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再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 — 409 — 管总局。 6.2 调查评估和总结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和总结,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 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 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预 案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国 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由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后,按要求组织实施。 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 管局牵头负责,并应针对事故的起因,出台药品、医疗器械的生 产、经营、使用的相关规定或指导性文件,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较大、一般药品医疗器械事故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由区县应 急处置机构组织进行,并报市指挥部。 7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合 理用药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 (不良事件) ,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报告意识,防止和减少不合理 用药、用械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在应急状态下,要引导媒体正确 — 410 — 报道,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7.2 培训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事故 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技能和水 平。应急处置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负责。 7.3 应急演练 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每 年组织开展 1 次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和强 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 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 急演练工作进行指导。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 位的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药品医疗器械事故:指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 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生命 安全造成损害或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故。 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 同一规格的药品。 — 411 — 同一医疗器械: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产品名称、同一 规格、同一型号的医疗器械。 8.2 责任与奖惩 市人民政府对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中作 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特别重大、重 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 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 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解释。 8.3.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 制定本部门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 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 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 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412 — 天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天津市涉外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升涉外事件 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境外天津市公民和企业、机构与在津外 国人员和企业、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境入境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国家涉 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2013〕3 号)等国家 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预案。 1.3 事件分级 涉外突发事件根据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一般分为 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和Ⅳ 级(一般) 。 1.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 件: (1)造成死亡人数 30 人以上或死伤人数 100 人以上; (2)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 — 413 — 失,在津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并具有特别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需要迅速撤离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或参与国家 统一指挥协调的撤侨工作; (4)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出现劳资纠纷、聚众滋事、 前往我驻外使领馆上访等情况,涉及人数 100 人以上,且对外造 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5)市委、市政府指示启动预案Ⅰ级响应的其他涉外事件。 1.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 10 人至 29 人; (2)造成死伤人数 50 人至 99 人; (3)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在津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 及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境外我市外企业、机构和人员出现劳资纠纷、聚众滋事、 前往我驻外使领馆上访等情况,涉及人数 50 人至 99 人,且对外 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和后果; (5)市委、市政府指示启动预案Ⅱ级响应的其他涉外事件。 1.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 10 人以下; (2)造成死伤人数 11 人至 49 人; (3)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 — 414 — 遭受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在津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 及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出现劳资纠纷、聚众滋事、 前往我驻外使领馆上访等情况,涉及人数 11 人至 49 人,且对外 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5)市委、市政府指示启动预案Ⅲ级响应的其他涉外事件。 1.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伤人数 1 人至 10 人; (2)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 遭受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在津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 及财产遭受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3)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出现劳资纠纷、聚众滋事、 前往我驻外使领馆上访等情况,涉及人数 1 人至 10 人,且对外造 成一定不利影响; (4)市委、市政府指示启动预案Ⅳ级响应的其他涉外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外事为民,最大 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市公民和企业、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维护在津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避免 或减少损失。 (2)统筹协调,加强配合。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各区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妥 — 415 — 善处置,根据发生事件性质和处置工作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境外 我市公民和企业、机构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涉外突发 事件协调和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并承担相应职责。 (3)明确责任,妥善处置。境外发生的造成我市公民和企业、 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及属 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处置工作;在津发生的造成外国人员和企业、 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 接待、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处置工 作。 (4)依法办事,严格保密。对涉外突发事件依法决策和处置,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保障境外我市公民和企业、机构与在津外国企业、机构 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在应急工作中,须严格遵 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境 外发生的造成我市公民和企业、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 事件,以及在津发生的造成外国人员和企业、机构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市发生的涉及港澳地区居 民或机构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 416 — 2.1.1 成立天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 挥部) ,总指挥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 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外办主任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 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统一组织指挥我市涉外突发事件 的应对工作,指导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 置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工作事 项,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外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外办 分管副主任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 修订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 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传达有关指示和命令,督促落实各项处 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2.3.1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境 外我市公民和企业、机构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开展应急处置工 作。 — 417 —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因公派出的机构和 人员,由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无派出单位的,由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因公 派出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和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由团长 或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境外突发事件前方的先期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市外办、市商务委、市教委、市民委、市公 安局、市安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 工商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市侨办、市外专局、市政府 新闻办。 2.3.2 在津涉外突发事件 在津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按照谁邀请、谁负责, 谁接待、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 处置工作。有邀请和接待单位的,由上级主管单位、所在地人民 政府具体负责;无邀请和接待单位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具 体负责,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处置。 成员单位包括:市外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 局、市教委、市科委、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安全局、市外专 局、市交通港口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边检总站、天津 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 2.4 前方工作组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向事发国或地区派遣前方工 作组。前方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和指挥现场的医疗 — 418 — 救护、伤员转运、善后处理、媒体报道等工作,并视情派遣医疗 专家组。 2.5 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 负责处置涉及管辖区域内人员和企业、机构的境外安全保护工作。 在津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对无接待单位的在津外国人员,由事 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3 预警 3.1 预警信息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调查研究,注 意收集主管业务范围内或本地区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各种信 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强涉外突发事件预 防预警信息的通报和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3.2 预警分级和行动 依据涉外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 紧迫性等因素,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 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一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突发事件威胁逼近,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 战乱,或情报证实将发生武装或恐怖袭击。 行动:有关机构做好应急准备,警告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 — 419 — 去危险的地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预防预警警示,采取各 项措施保护有关人员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 (2)二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发生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或局部地区发 生冲突、动荡。 行动:有关部门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考虑发 生突发事件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或制定具体应对措施。 (3)三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 跟踪事件动态,同时考虑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及初步 应对措施。 (4)四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思想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 跟踪事件动态,注意安全。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涉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分析, 梳理研判,提出预警建议。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批准后发 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布。 预警期结束后及时解除预警,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4 应急处置 — 420 — 4.1 信息报告 4.1.1 接到在津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 或当事部门的主管单位即时或最迟不超过 1 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 室报告,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1.2 接到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信息后,获悉信息有关部门即时 或最迟不超过 1 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 4.1.3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信息均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4.2 先期处置 4.2.1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 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请我驻外使领馆指导做好 事发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并向主管单位报告事件规模、伤亡人员 姓名、人数、状况、籍贯、国内联系方式、家属联系方式以及财 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及其主管单位或国内注 册地人民政府积极做好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 等工作,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处理有关事宜,在外有关人员 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4.2.2 在津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迅速 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开展安置安抚、医疗急救、 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并将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 状况、国籍、财产损失等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4.3 处置措施 — 421 — 4.3.1 根据涉外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 市涉外事件分为两级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响应, 由总指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启动Ⅱ级 响应,由副总指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3.2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调 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 室及时汇总各方面工作进展情况及突出问题,上报市指挥部,并 将市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传达至各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负责处 置工作的专门联系人,24 小时保持通讯联络通畅。 4.3.3 视情况成立前方工作组,前往事发地进行现场处置, 组织协调与事发国(地区)当局交涉,寻求国际、地区合作与援 助事宜,安排受伤人员救治、伤员转运、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媒 体引导等工作。 4.4 新闻报道与发布 4.4.1 涉外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 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境外 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驳斥和澄清,正确引 导国际舆论。 4.4.2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涉案业务主管(或牵头) 单位会同市外办、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单位共同处理,并制订信 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形式和地点,受理中外记者现场采访, 管理国内媒体报道,负责网上监测和控制。 — 422 — 4.4.3 对涉外突发事件的一般性新闻报道,由新闻媒体按有关 规定程序报批。涉及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报相关业务主管(或牵头)单位、市外办、市政府新闻 办或其他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4.5 应急结束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件的危害和影响被 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市 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经市委、市政府 研究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5.1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撰写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市指 挥部,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5.2 市有关部门、属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涉案单位进一步做好 有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加强涉外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建立健全公安、安 全、军队、武警、消防、卫生、交通、民政、海洋、地震、安全 生产事故等应急救援队伍联动机制。 6.2 经费和后勤保障 处置涉外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 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在我市发生 — 423 — 的涉外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6.3 物资装备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民政、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救助 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药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储备,确保及时 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部门、各区县须加强对涉外突发事件和涉外应急管理工作 的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公民树立忧患 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 7.2 培训 各部门、各区县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境的我市公民、企业做 好出境前后的安全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出注 意事项,避免或减少我机构和人员遭受损害。 7.3 应急演练 各部门、各区县加强对涉外应急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组织 各种形式的涉外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涉外突发事件:指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和境内涉外突发事件。 其中,境外涉我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造成我市企业、机构和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境内涉外突发事件是指我市发 — 424 — 生的造成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属地:包括公民个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所在地,企业、机构 注册所在地及经营所在地。 8.2 责任与奖惩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须做到各司其职、反应迅 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对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按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 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 制定本部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 部办公室备案。 8.3.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 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 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425 — 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 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77 号)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 、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2013〕3 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 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 、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区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 助工作。 — 426 —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 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 部) ,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2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 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秘书长由市民政局分管副 局长担任,成员为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及职责 见附件)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作为市指挥部常设办事 机构,负责与民政部、兄弟省市以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 县的沟通联络;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准备、灾情会商评估、 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市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指挥部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民 政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救灾处承担。 2.2.2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安排专门 的工作人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联络和落实。 — 427 — 2.3 专家组 根据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专家组,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 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预案》 、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安排救灾资 金预算。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 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市和区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3.1.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 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 3.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 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 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 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 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 — 428 — 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必要时申请中央资金支持。 3.2 物资准备 3.2.1 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推动市和区县两级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 件、设施和功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救灾物资 储备库。 3.2.2 市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从满足受灾群众的各项基 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自身职责,制定各类救灾物资储备规划, 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 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逐步提高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的物 资保障能力。 3.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 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以公用通 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手段,组建灾害救助专用通信网 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市级灾害救助通讯指挥系统建设,推动区县灾害 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 救助情况。 — 429 —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 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 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 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 志。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 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 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协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 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 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灾害信 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 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 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 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 430 —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 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 通报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及时启动灾害 救助预警响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区县。 4.2 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进行研判, 认定灾情达到预警启动标准,报市指挥部同意后,启动救灾预警 响应。 4.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 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向相关区县发出 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 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 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 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 431 —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 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并落实市领 导的要求。 (6)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预警响 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5.1 灾情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自然灾 害情况统计制度》 (民发〔2011〕168 号) ,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 总、分析、上报工作。 5.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民政部门应 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 县民政局报告;区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信息 2 小时内审核、汇总, 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5 人以上或房 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街道办事 处和乡镇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上报市民政局; 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 人以上的应同时上报民政部。 5.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 24 小时 — 432 — 零报告制度,每天 12 时前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 各级民政部门应在 10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上级民政部门 报告。 5.1.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 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审核、汇总灾情信息并上报。 5.1.4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指挥部要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 核定灾情数据。 5.2 组织指挥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Ⅰ 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副 指挥长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 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3 Ⅰ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 30 人(含)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 万人(含)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万间(含)以上; — 433 —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 农业人口 15%(含)以上。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指挥长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 级响应状态,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参 加,对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申请启动国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指挥长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 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 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市指挥部各成 员单位每日 12 时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1 次救灾情况。 必要时, 请专家组协助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 求评估。 (4)根据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以市人民政府 的名义向国务院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市 — 434 — 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等相关单位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 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 输、公安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 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天津警备区、武警天 津市总队等驻津部队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军队、 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 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商务委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 稳定。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 作。市国土房管局指导灾后住房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 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 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 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 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指挥部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 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工作。 (9)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指挥长 — 435 — 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3.5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 执行。 5.4 Ⅱ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 20 人(含)以上、30 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 万人(含)以上、10 万 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0 间(含)以上、1 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 农业人口 10%(含)以上、15%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副指挥长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 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指挥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副指挥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 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 436 — (2)副指挥长带队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 助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 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 需求。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 警、预报和新闻发布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 12 时前向市 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1 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专家组协助组织专 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市发 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等相关单位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 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 输、公安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 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 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 (6)市民政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 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 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指挥部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 — 437 — 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工作。 (8)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副指挥 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指挥长报告。 5.5 Ⅲ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 10 人(含)以上、20 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 万人(含)以上、5 万人 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 间(含)以上、3000 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 农业人口 5%(含)以上、10%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秘书长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秘书长决定进入Ⅲ 级响应状态,并向副指挥长报告。 5.5.3 响应措施 由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438 — (1)秘书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县召开会商会,分析 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秘书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 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 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 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发布工作。 (4)根据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各相关单位协助 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 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 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局指导 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县评估、核定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工作。 (6)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秘书长 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副指挥长报告。 5.6 Ⅳ级响应 5.6.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 439 — 情况之一的: ① 死亡 5 人(含)以上、10 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2000 人(含)以上、1 万 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 间(含)以上、1000 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 农业人口 2%(含)以上、5%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由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向秘书 长报告。 5.6.3 响应措施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 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 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 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 — 440 — 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 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生局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 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指挥 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向秘书长报告。 5.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 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 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区县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 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 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 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8 其他情况 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特殊 情况,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 441 —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 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 市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 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 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 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县人民政府 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会同各区县于每年 9 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 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区县民政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 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 10 月上旬前统计、评估 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 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 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 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 — 442 — 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必要时,申请中央自然灾 害生活补助资金。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尊重群众意愿。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 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 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 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市民政局根据区县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 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 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民政局收到区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 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 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 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 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 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3.4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 规划、选址、技术支持、质量监督、优惠政策制定等工作。 6.3.5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 执行。 — 443 — 7 宣传、演练和协作 7.1 宣传 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涉灾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 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 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 、 “国际减灾日” 、 “全国科普日” 、 “全国消防日” 、 “世界地球日”和 “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 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2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 织演练。 7.3 沟通与协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的救灾交 流,借鉴发达国家和兄弟省市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 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 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 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区县和 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 444 —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 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视情况变化,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 家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根据 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天津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 445 — 附件 天津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 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 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财政 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震局、市林业局、 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海洋局、市通信管理局、天津海事局、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等驻津部队、 市慈善协会和市红十字会。 二、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市自然灾害因灾 受损、灾区需求和应急救助等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综合协调 工作,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粮油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综合协 调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加强灾 后市场物价监管,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受灾期间电力生产和供 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正常运 行;掌握有关应急物资的生产状况和储备情况,根据应急需要组 织协调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 446 — (四)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掌握本市重要生活必需 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 的变化情况,满足发生自然灾害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五)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保障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 的正常运行;保障运输安全,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 和受灾群众的运送及疏散转移;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 施受灾工程设计和施工;负责检查落实自然灾害易发区建筑设施 安全措施情况。 (六)市农委:负责全市农业生产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及时 通报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情况,组织好蔬菜、肉、蛋、奶等 农产品生产工作;为重特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准确 信息。 (七)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 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制订学校减灾教育计划,开展 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教育。 (八)市国资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属国有大型 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九)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 做好应急救助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负责灾区因灾形 成的火灾防范及扑灭,参与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灾 害现场抢险。 (十)市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筹集、 — 447 — 管理和调度,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监督使用。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 公室相关工作;负责灾情核查、统计、汇总、评估、上报工作; 储备生活救助物资,承担救灾款物筹集、调度、分配和使用管理;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 用管理。 (十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 督队伍,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 助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开展饮用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并加强灾害期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工作。 (十三)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监测预 警;负责核实、统计全市地质灾害情况,进行地质灾害评估,为 地质灾害救助提供依据;指导灾区开展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十四)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做好地震应急准 备;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情分析, 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辅助决策信息。 (十五)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掌握、通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为灾害救助 工作提供准确信息。 (十六)市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抗旱监测信息;保 障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统计核实通报洪灾、旱灾情 — 448 — 况,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准确信息。 (十七)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的发布;负责气象灾情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为灾害救助 工作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十八)市海洋局:负责及时提供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和预 报预测信息;负责海洋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为灾害救 助提供准确信息。 (十九)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通信保障工 作。 (二十)天津海事局:负责天津辖区海上船舶、人员遇险搜 救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为航海安全提 供保障。 (二十一)市监察局:负责对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 职和在管理、使用救灾款物过程中有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等 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二十二)市审计局:负责对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接收捐 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三)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等驻津部队:按照 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 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 资。 (二十四)市慈善协会、市红十字会组织引导志愿者队伍, — 449 —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中配合当地救助力量,对受灾群众进行及时 救助。 — 450 — 天津市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对机制, 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因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供给异 常,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1.2 制定依据 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11 年第 4 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 〔2013〕3 号)等有关规章、文件及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级次划分 本预案规定的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按照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大 小,分为四个级次:Ⅰ级(特别重大)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全市 范围的供给短缺;Ⅱ级(重大)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中心城区和 滨海新区大部,或者 2 个及以上其他区县的供给短缺;Ⅲ级(较 大)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 1 个区县全部或大部分区域的供给短缺; Ⅳ级(一般)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个别街道、乡镇和部分大型批 发、零售企业的供给短缺。 本预案所称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造成 全市或本市部分区域的猪肉、牛羊肉、食盐、食糖、鸡蛋、蔬菜 等生活必需品供给短缺,引起居民抢购,导致一类及以上的商品 — 451 — 价格快速上涨或出现大面积商品脱销。 1.4 工作原则 (1)部门联动,统一调度。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 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迅速有效展开各项应急处 置工作。 (2)属地为主,全市统筹。适度扩大市级货源储备规模,各 区县加快建立本级货源储备。根据供给短缺程度,按照区县自保、 全市调配、外部支援的梯次展开工作。 (3)突出重点,快速反应。优先保障供给短缺严重的区域, 以及需要重点保障的部门和人群,完善监测预警和应急调运机制, 确保及时供给。 (4)疏堵结合,加强防范。在扩大市场有效供给的同时,强 化市场秩序维护和稳定工作,加强宣传报道,引导正确舆论导向, 稳定消费心理、稳定市场预期。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应对本市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的专项应急预案,适 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市负责处置的生活必需品供 给紧张事件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 挥部) ,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 — 452 — 长、市商务委主任任副总指挥。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 活必需品供给工作部署,研究全市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方面的重 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本市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生活必需品 供给异常应对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必需品储备和投放体系建设; 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商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 商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本部门一 个责任处室作为联络处室,并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 修订市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指导区县 专项预案编制工作;承办市指挥部工作会议,召集市指挥部成员 单位联席会议;协助市指挥部领导做好预测预警、应急处置、调 查评估及善后工作;指导推动全市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体系建设 有关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商务委:负责本市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负 责落实猪肉、牛羊肉、食盐、食糖、鸡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储 备,完善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网络,联络各成员单位等。 — 453 —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 检查,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保障市场应急供给提 供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根据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受灾区域和受灾人群 的救助工作需要,提出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分配方案。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根据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工作需要,组 织做好应急生活必需品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民委:负责协助做好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食品应急供给 相关工作。 市农委:根据市场需求负责指导扩大有关农产品生产,协助 市有关部门落实重要农产品储备。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场所的治安秩序, 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 的违法活动。 市工商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经营假冒 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时的产品质量监督,规 范市场应急投放时有关商品的标准和计量行为。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 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 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 454 —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气 象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做好 各类突发事件影响的评估,配合做好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相关工 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 和实际情况,对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区县应急机构 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本地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机构,作 为市指挥部的分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 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 预案,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2.5 应急专家组 市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制定市场应急调控措 施提供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6 承储企业 负责落实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任务,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应急 调拨预案,并保持相应的装卸和运输能力,确保在应急供给状态 下,按照市指挥部指令及时将所储备的品种和数量交付指定接收 单位。 2.7 供应企业 纳入应急供给网络的商贸企业,负责管理和规范本企业的应 急供应网点,确保在应急供给状态下,按照市指挥部指令及时接 — 455 — 收储备商品并供应给指定区域或群体。 全市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商业大企业均要 发挥供应主渠道作用,建立稳固的货源采购渠道。在应急供给状 态下,根据市指挥部工作要求,加大生活必需品货源组织和市场 投放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市应急供给保障能力。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3.1.1 市商务委建立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市发 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做好 市场波动预测预报。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指导各区县、 各成员单位、各定点监测企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开 展价格、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监测分析工作。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 患以及可能发生的供给异常,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3.1.2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物价)等主管部门根据各类突发 事件对市场的影响,密切跟踪监测,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及时 掌握市场运行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 供给异常,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3.1.3 未经市指挥部批准, 不得随意向社会发布供给异常信息, 避免不实信息对市场产生误导。 3.2 预警分级、报告和发布 3.2.1 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势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给异常 — 456 — 波动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 识,分别对应可能发生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的市场供给异常 波动。 3.2.2 预警报告及发布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导致商品价格 一周内上涨 30%以上或出现抢购断档脱销现象,应当在 1 小时内向 区县商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区县商务 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 2 小时 内向本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商务委报告,并抄送有关主 管部门。 经预判有可能发生一般或较大市场供给异常波动的,市商务 委应在核实确证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指挥部总指挥 批准后,以市指挥部名义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发布蓝 色或黄色预警警报。同时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采取相应响应措 施。 经预判有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市场供给异常波动的,市 商务委应在核实确证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报告。经市 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以市指挥部名义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 关单位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警报。同时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采 取相应响应措施。 3.3 预警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市指挥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 457 —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可能引起供给紧张事 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 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给 应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 级别; (4)组织承储企业、供应企业(或网点) 、运输企业进入待 命状态,储备的生活必需品做好随时调用准备,供应企业(或网 点)做好接收准备,运输企业检查车辆设备,确保随时接受运输 任务; (5)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措施。 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和专家会商建议,适时提出调 整预警级别的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当确定引起供给紧 张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市指挥部根据权限决定终 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已经出现的供给紧张情况,所在地相关部门、企业 和个人必须及时向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接到 市场供给异常波动报告并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当在 2 小时内核实 — 458 — 确认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监测单 位通过各自信息渠道发现市场供给异常时,也要立即向市指挥部 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4.1.2 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 经紧急会商, 确认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波动级次后,立即向市指挥部、市应急 指挥中心报告。 4.2 应急响应 根据生活必需品供给波动等级,本市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处 置工作实行两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给异常波动时, 启动Ⅰ级响应;发生较大、一般供给异常波动时,启动Ⅱ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各成员单 位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采取以下应对措 施: (1)启动应急预案。当供给异常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级次时,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应急预案。按 照相应的响应等级,有关人员全部到位。 (2)确定供给方案。市指挥部根据供给异常涉及区域、态势 和货源保障规模,研究确定应急供给的区域、品种和数量,对供 给短缺程度严重的区域适度多安排投放。 供给短缺程度不严重时,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价格原则上随 行就市,以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统计的即期市场价格为参 — 459 — 照,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供给短缺情况严重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基本生活必需 品实行限价销售或无偿定员定量配给。由此形成的亏损,由市财 政据实补贴。 (3)调拨应急货源。可渐次或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 组织应急货源。 企业供应链采购。市和区县商务部门组织有关重点商品流通 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缓解供给压力。 企业应急生产。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我市重点生产企业 开展应急生产,提供应急商品。 区域间调剂。由未发生市场波动的我市区县或协调外省市紧 急调运商品,进行商品余缺调剂。 动用政府储备。按照先动用区县储备、再动用市级储备的程 序投放,市级储备不足时提请国家储备支援。市级储备的调拨凭 证是《天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应急供给调拨令》 ,由市商务委向承 储企业发出。调拨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应在调拨令上注明, 并加盖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章。 调控进出口。货源紧缺程度进一步加重时,组织我市具备进 口资质的重点企业进行进口采购,或提请国家有关部门控制相关 商品出口。 (4)启动供给网络。市商务委组织供应企业迅速将调拨的生 活必需品货源通过分支门店供给居民,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 460 — 对参与救援的部门和受灾群体可采取直供方式,优先保证供给。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应急供给网点严重损毁,影响应急 供给的,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迅速组织建立临时供给网点, 确保应急供给渠道畅通。 (5)畅通运输通道。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安排警力疏导道路交 通,并根据运输保障需要,印发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 确保应急运送生活必需品车辆通行顺畅。 (6)征用社会物资。特殊情况下,根据供给应急处置的需要,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指挥部有权紧急征用社会生产经营单 位的库存商品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4.2.2 Ⅱ级响应 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商务委主任) 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统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等级 和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4.3 新闻报道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媒体从维护市场稳定的大局出发,按 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时报道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给的举措、 进展,消除市民特别是供给短缺严重地区居民的心理恐慌,维护 应急供给稳定。 4.4 应急结束 — 461 — 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基本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供给趋于正 常,经专业机构和专家评估,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的建 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解除供给应急状 态。 5 保障措施 5.1 重点企业 建立生活必需品重点应急响应企业联系制度,建立应急商品 动态数据库,通过定期报表,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 库存水平等情况。 5.2 商品储备 二商集团肉联厂、众品食业、经武肉类、长芦盐业等承储企 业要认真落实我市食盐、食糖、猪肉、牛羊肉、鸡蛋、蔬菜等生 活必需品储备任务,严格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储备数 量合格、质量完好。 5.3 供给网络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建立食盐、食糖、猪 肉、牛羊肉、鸡蛋、蔬菜等应急供给网络。应急供给网络建立应 充分考虑各区县社区、人口分布,做到网点布局均匀、覆盖面广。 在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口聚集区应考虑设置清真食品供给网点。纳 入应急供给网络的商业企业应以日常管理较为规范、门店数量较 多、具备销售上述商品能力的连锁超市和菜市场为主,便于应急 投放时统一组织实施。 — 462 — 5.4 交通运输 包括:承储企业自有运力、供应企业自有运力、市交通港口 局组织的运力。启动市场应急后,先以承储企业和供应企业运力 为主,运力不足时由市交通港口局提供运力支持或向社会紧急征 用。各单位运输能力的统计每年进行一次。 5.5 市场秩序 工商、物价、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强化市场监 管,依法查处、打击借机掺杂使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违法经营行为。 5.6 通讯联络 参与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要向市指挥部 办公室提供准确的联络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并做到及时更新,确 保应急联络畅通。 5.7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适时开展处置供给异常 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迅速进入 应急工作状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重点企业 应当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开展整体演练或者单独组织演练。演练 内容应当从实战出发,以检验、改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 力,包括部门应急联动、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等。 6 善后处置 6.1 调查评估 — 463 —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件 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对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工作完成 情况进行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市指挥部。 6.2 能力恢复 各承储企业在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货源采购,补足 储备库存。各供应企业在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本企业应 急供给分支网点,整理营业场地、补充商品库存,逐步恢复正常 供应能力。 6.3 费用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实施应急预案期间发 生的合理费用及时审核清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 7 附则 7.1 奖惩机制 对表现突出、反应快速、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 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执行应急指令、阻碍应急工 作、扰乱供给秩序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触犯 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2 预案管理 7.2.1 本预案由市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 释。 7.2.2 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生活必需品供给 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本 — 464 — 企业的相关工作预案。预案制定完成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 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 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生活必需品市场 供应应急预案》 (津政发〔2004〕107 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应急供给调拨令 — 465 — 附件 天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应急供给调拨令 201X 年第 号 签发人: XXX (承储单位): 根据天津市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部决定,由你单位调出 (填写:数量单位) (填写:品种名称)的政府储备,用于市场 应急供给。请于 月 日 时前,完成储备商品的装车准备工作。 本次调拨的储备商品的接收单位为 。由(填写:1、承储 单位名称;2、接收单位名称;3、第三方运输单位名称)负责运 输。 承储单位与接收单位双方务必履行好商品交接手续,造成储 备商品丢失或损毁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市商务委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 466 — 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证应急状态下我市粮食的有效供给,保持粮食市场价 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7 号) 、 《国家粮食应急预案》 、 《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2007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109 号)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2013〕3 号) ,制定本预案。 1.2 应急状态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 因引起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部分监测点出现居民集中排队 购买、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 况。 根据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市场价格、供应波 动的程度、范围及政府的应急处置能力等因素,粮食应急状态从 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 (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全国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 状态,以及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 级粮食供给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 467 — (2)重大。本市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市场粮食供应极度 紧张,群众十分恐慌,全市 4 个以上区县及周边地区市场粮食脱 销断档;超过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的情况。 (3)较大。本市 2 个以上区县粮食价格波动异常,甚至脱销 断档,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群众情绪不稳定,社会反响强烈, 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4)一般。国际、国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本市粮 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 区县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 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 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 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级和区县级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 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 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 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 — 468 — 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农委、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 查总队、市政府新闻办、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市粮油集团。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定期召开市场形势分析会。 (2)对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 和指导。 (3)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事态发 展变化情况。 (4)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 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 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派员参与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本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 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 — 469 — 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负责掌握粮油市场波动的品种、范围、幅度、发展趋势 以及各方面的反映。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 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综 合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及分 析;监督检查粮食市场生产经营批发零售企业执行价格政策情况; 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12358”专线电话实行 24 小时值守。 (2)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粮食安全专项应急演练和培训;提出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负责 省间粮源调拨的落实;负责提出应急粮源所需的贷款、费用等方 面的意见。 (3) 市商务委负责协调指导应急供应网点的启动和实施工作。 (4)市交通港口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协 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保障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 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储备场所的治安秩序,配 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 470 — (7)市农委负责粮食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播种 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8)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 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9)市质监局按法定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 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负责统计监测与 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1)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市粮食应急新闻 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12)农发行天津市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市粮油集团负责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 署,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拨及供应工 作。 (14)其他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 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会同农业、统计、工商、海关等部 门负责市粮食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 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遇市场波动及时与成员单位沟通,提出应 急措施。 — 471 — 3.2 预警报告 各有关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 依据相关职责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 部报告。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 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响应分级 根据粮食市场价格变化趋势以及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的影 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二级响应: (1)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 粮食应急Ⅰ级响应。响应措施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指 挥,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粮食局局长为副总指挥。按照市委、 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由国家统一领导的粮食应急事 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重要情况及 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Ⅱ级响应。发生一般、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粮食 应急Ⅱ级响应。响应措施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 粮食局局长)牵头,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配合事发 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 地粮食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接受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 472 — 4.2 处置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 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确 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2)应急粮食的调配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其品种、数量在《天津市粮食应急调拨令》上注明。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地方储备粮可能出现供不应求时,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粮食局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提出补充粮源的申请。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征用经 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 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 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 本生活需要。 4.3 应急结束 一般、较大粮食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或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 状态的终止,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 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评估和改进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的效果 — 473 — 进行评估和总结,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5.2 应急费用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种性质粮 油所发生的费用及时审核清算。 5.3 应急能力恢复 市粮食局根据应急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 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1.1 按照“产区保持 3 个月销量,销区保持 6 个月销量”的 要求,保证我市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到位、数量到位。市粮食局要 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确保我市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完 好、结构优化,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6.1.2 在市级粮食储备库存中,储存一定数量的成品粮,以满 足应急之用。 6.1.3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市、区县两级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的监 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 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我市应急加工米、面、油的任 务,由市粮食局指定的定点应急粮油加工企业承担。 6.2.2 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市粮食局根据国家粮食局的要 — 474 — 求,搞好网点布局,及时增补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市商务委组织 由市粮食局确定的粮油销售放心店、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零 售网点、军供网点及大中型超市等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 6.2.3 粮食应急调运的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和供应网点 的布局,科学规划合理的运输方式和线路。 6.2.4 市粮食局与指定的应急加工企业、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与指定的应急供应企业分别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 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发生变化及时更新。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 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 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市和区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本地区粮食储备 库、粮食加工、供应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 工作的需要。 6.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市粮食应急工 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通信联络方式,如遇人员调整,应在 一周内将调整后人员的联络方式提供给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 公室,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6.5 交通保障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建立粮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确保持有 天津市应急粮食通行证的运输车辆的畅通。天津市应急粮食通行 — 475 — 证由市粮食局、市公安交管局联合颁发。 7 应急培训和演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应急培训 和演练工作,每半年组织 1 次培训,每年组织 1 次演练。各区县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建立健全应急队 伍,保证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8 附则 8.1 奖励和处罚 8.1.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讯、加班等补 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 给予表彰和奖励: (1)市场监测预警成效突出的; (2)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3)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 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 价、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的加工企业和供应企业不 — 476 — 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以及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 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 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 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区县的粮食应急 预案,并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 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 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 (津政发〔2006〕5 号)同时废止。 — 477 — 天津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通信保障(含通信恢复,下同)应急工作机制, 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动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 291 号) 、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201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 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通信保障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 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工 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1.4 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通信保障工作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严密组织、协 同配合、依靠科技、保障有力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 478 — 设立天津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指 挥、协调我市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通 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通 信管理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市通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通信管 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办 公室联络员。 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专家组由具备通信和网络安全技术以 及应急通信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承担通信保障应 急工作决策咨询任务;提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受领导 小组及其办公室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要贯彻落实 网络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网络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通 信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强化对网络 运行安全和网间互联互通安全的监测及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对通 信机楼等重点场所安全生产的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 善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和 应急通信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市通 — 479 — 信管理局要加强对我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安全 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指导。 3.2 预警分级 按影响范围,将通信预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 大) 、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依次标为红色、橙 色、黄色和蓝色: Ⅰ级(红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 可能引发我市和其他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Ⅱ级(橙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 可能引发我市 2 个以上区县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Ⅲ级(黄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 可能引发我市 1 个区县或 2 家以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大面 积中断的情况。 Ⅳ级(蓝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 可能引发我市 1 个区县或 1 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部分中断 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由预警发布机构适当调整预警 相应级别。 3.3 预警监测 市通信管理局建立与市有关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强化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预警监测功能,密切关注并及时 — 480 — 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 我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网络预警监测机制, 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测。发生突发事件、接到其他部门发布的预 警或出现通信中断征兆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规定将监测信 息报送至市通信管理局。 3.4 预警通报 领导小组报请国家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确认后通报Ⅰ级预 警信息。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通报Ⅱ、Ⅲ、Ⅳ级预警,并报工业 和信息化部与市人民政府备案。 3.5 预警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 可能引发通信大范围中断、重特大突发事件预警等监测信息后, 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初步判断可能达到 I 级预警的, 立即上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并做好启动预警行动的准 备。获得确认通报 I 级预警,或经领导小组核定达到并通报相应 Ⅱ、Ⅲ、Ⅳ级预警的,启动以下预警行动: (1)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 (2)通知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落实应急通信保 障有关准备工作。 (3)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和工作方案。 (4)紧急部署资源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等各项准备工 — 481 — 作。 (5)启动信息报送流程,执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6)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机制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 因素,设定 I、Ⅱ、Ⅲ、Ⅳ四个通信保障应急响应等级。I 级响应 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响应要求,由领导小组接受国 家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下达的任务,组织本市相关单位实施。Ⅱ 级、Ⅲ级响应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发基础电 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视 情况派出工作组或协调技术力量进行指导和支援。 本预案以明确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程序为主。 4.2 启动条件 4.2.1 I 级响应启动条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国家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启动 I 级响 应的命令。 4.2.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市内干线网络中断、市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 到破坏等,造成市内 2 个以上区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在我市范围内 — 482 — 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区县级处置能力。 4.2.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区县级网络中断、区县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 到破坏等,造成某个区县或 2 家以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大 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在区县范围内提供 通信保障。 4.2.4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区县级网络事故,造成某个区县或 1 家基础 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部分中断。 (2)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在区县范围内提供通信保障。 4.3 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 事件发生后,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 施,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事件响应分级标准,按照要求上报相关 事件信息。 4.4 Ⅱ级响应 4.4.1 启动程序 (1)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提出启 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下达启动Ⅱ级响 应的命令,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各成员 单位。 — 483 — (2)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通信保障 应急行动。 (3)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启动相应通 信保障应急预案。 (4)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4.4.2 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1)启动应急值班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值守, 成员单位联络员保持 24 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2)启动信息报送流程,事发地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基 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按规定的内容和频次报送信息。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信息分析汇总,供领导小组决策 参考,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及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4.4.3 决策部署 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信息及国家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的有 关工作要求,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协调组织跨部门、跨 地区、跨行业、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物资的调 用。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 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向基础 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下达通信保障和恢复任务,并监督 执行情况。 — 484 — 相关单位接收到任务后,应立即组织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资 源展开通信保障和恢复的有关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告任务执行情况。 4.4.4 现场指挥 成立以市通信管理局指挥为主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组织、协调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4.4.5 响应结束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电信网络恢复或通信保障应急任务 的完成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结束Ⅱ级响应的建议;领导小组研 究确认后宣布Ⅱ级响应结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Ⅱ级响应结束的 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相关单位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4.5 Ⅲ级、Ⅳ级响应 4.5.1 启动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工作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报告 领导小组,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领导小组研究确 认后,下达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命令,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工 业和信息化部,通报各成员单位。 4.5.2 响应行动 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应急结束的响应行动参照Ⅱ级响应行 动执行。 — 485 — 决策部署、现场指挥的响应行动由组织实施的相应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结合实际情况下达具体的通信保障和恢复任务,并 由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监督执行。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 时,及时请求上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支援。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做好 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对本级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检测网络运行指标,查找造成通信事故的原因,对事件后果进行 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通信管理局。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任务完成 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对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提出改进意见。 配合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Ⅰ级事件的调查。 5.2 征用补偿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 及时归还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 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 的要求,由市通信管理局立即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报工业 — 486 — 和信息化部,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 施。 5.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保障不力、不服从指挥、 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市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的建 设,针对灾害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 核,提高队伍通信保障的实战能力。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市 通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 公众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建设,加强应急通信装备的配备, 以满足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要求。 6.2 基础设施及物资装备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市专用通信局应根据我市地域特点和通 信保障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 括基本的防护装备) ,尤其要加强适应山区、库区、城区的小型、 便携式应急通信装备的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 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健全采购、 — 487 — 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 6.3 行政保障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相应的电力、能源、交通、民政、 治安等方面协调对应急通信的支援保障,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 的电力、油料供应,组织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和运输通行保 障,及时给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特许通行证,必要时简化运输 审批流程,确保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的及时到位。 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协调提供必 要的防化洗消、防辐射等防护装备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后勤保 障和社会支援力量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6.4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所发生的通信保 障费用,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因 电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和恢复等处置费用,由基础电 信运营企业承担。 6.5 必备资料 市通信管理局以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 构必须常备以下资料,并及时更新: (1)1∶600 万全国地图、1∶50 万天津市及有关区县地图; (2)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3)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器材的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 — 488 — 清单; (4)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相关单位、部门及主管领导联系方式 列表; (5)需要重点保障的电力、油料供应和关键通信节点列表。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是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包括中国铁通集 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 司。 7.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部门、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对 本预案的宣传。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培训 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的培训及演练。 7.3 预案管理 7.3.1 本预案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设计体系属于 地方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遵循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总纲的 要求。本预案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7.3.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 制定本部门通讯应急保障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489 — 7.3.3 领导小组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 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 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3.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490 —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 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警备区,各 人民团体。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4 月 18 日印发 — 491 — — 4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