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pdf
名 称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000014672/2021-01059 发布机关 ⽣态环境部 ⽂ 号 部令 第24号 分 类 其他⽣态环境管理业务信息 ⽣成⽇期 2021-12-21 主题词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26⽇由⽣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22年2⽉8⽇起施⾏。 部⻓ ⻩润秋 2021年12⽉11⽇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共和国 清洁⽣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件,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态环境主管部⻔负责本⾏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作规程,明确⼯作职责,建⽴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 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符 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报告数据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第六条 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涉及重⼤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报告。 任何公⺠、法⼈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法修改披露的环境信息。 第⼆章 披露主体 第七条 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 (⼆)实施强制性清洁⽣产审核的企业; (三)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发⾏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第⼋条 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 (⼀)因⽣态环境违法⾏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态环境违法⾏为被依法处以⼗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因⽣态环境违法⾏为被依法实施按⽇连续处罚的; (四)因⽣态环境违法⾏为被依法实施限制⽣产、停产整治的; (五)因⽣态环境违法⾏为被依法吊销⽣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六)因⽣态环境违法⾏为,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员被依法处以⾏ 政拘留的。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态环境主管部⻔组织制定本⾏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态环境主管部⻔应当于每年3⽉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公布前应当在政府⽹ 站上进⾏公⽰,征求公众意⻅;公⽰期限不得少于⼗个⼯作⽇。 对企业名单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纳⼊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设区的市级⽣态环境主管部⻔应当将其纳⼊下⼀年度企业名 单。 设区的市级⽣态环境主管部⻔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个⼯作⽇内报送省级⽣态环境主管部⻔。省级⽣态环境主管部 ⻔应当于每年4⽉底前,将本⾏政区域的企业名单报送⽣态环境部。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列⼊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之⽇起,纳⼊企业名单。 实施强制性清洁⽣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列⼊强制性清洁⽣产审核名单后,纳⼊企业名单,并延续⾄该企业完成强制性 清洁⽣产审核验收后的第三年。 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连续三年纳⼊企业名单;期间再次发⽣本办法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三年期限届满后, 再连续三年纳⼊企业名单。 对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两种以上情形的企业,应当按照最⻓期限纳⼊企业名单。 第三章 披露内容和时限 第⼗⼀条 ⽣态环境部负责制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根据⽣态环境管理需要适时进⾏ 调整。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 统。 第⼗⼆条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产和⽣态环境保护等⽅⾯的基础信息; (⼆)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态环境⾏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评价等⽅⾯的信息; (三)污染物产⽣、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产⽣、贮存、流向、利⽤、处置,⾃⾏监测等⽅⾯的信息; (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的信息; (五)⽣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应急响应等⽅⾯的信息; (六)⽣态环境违法信息; (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应当披露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四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披露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 披露以下信息: (⼀)实施强制性清洁⽣产审核的原因; (⼆)强制性清洁⽣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披露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 定披露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通过发⾏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贷款等 形式进⾏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的应对⽓候变化、⽣态环境保护等相关 信息; (⼆)发债企业通过发⾏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 银⾏贷款等形式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的应对⽓候变化、⽣态环境保护 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属于强制性清洁⽣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第⼗六条 企业未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收到相关法律⽂书之⽇起五个⼯作⽇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 息: (⼀)⽣态环境⾏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因⽣态环境违法⾏为受到⾏政处罚的信息; / (三)因⽣态环境违法⾏为,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被依法处以⾏政 拘留的信息; (四)因⽣态环境违法⾏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信息; (五)⽣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变更;进⾏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 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第⼗九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15⽇前披露上⼀年度1⽉1⽇⾄12⽉31⽇的环境信息。 第⼆⼗条 企业在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个⼯作⽇内以临时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条 ⽣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态环境主管部⻔应当依托政府⽹站等设⽴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 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 第⼆⼗⼆条 ⽣态环境主管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态环境相关信 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信息化⼿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 ⽣态环境主管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信息共享平台、⾦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环 境信息跨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及时将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有关部⻔。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态环境主管部⻔应当于每年3⽉底前,将上⼀年度本⾏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报送省 级⽣态环境主管部⻔。省级⽣态环境主管部⻔应当于每年4⽉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态环境部。 报送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总体情况;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其他应当报送的信息。 第⼆⼗四条 ⽣态环境主管部⻔应当会同有关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 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为。⿎励⽣态环境主管部⻔运⽤⼤数据分析、⼈⼯智能等技术⼿段开展监督 检查。 第⼆⼗五条 公⺠、法⼈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的,有权向⽣态环境主管部⻔举报。接受举报的 ⽣态环境主管部⻔应当依法进⾏核实处理,并对举报⼈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的合法权益。 ⽣态环境主管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监督。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态环境主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企业信⽤管理,作为 评价企业信⽤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政处罚信息记⼊信⽤记录。 第五章 罚 则 第⼆⼗七条 法律法规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或者披露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 第⼆⼗⼋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态 环境主管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态环境主管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态环境主管部⻔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 弊⾏为的,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条 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参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 本办法由⽣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三⼗三条 本办法⾃2022年2⽉8 ⽇起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同时废⽌。 解读 1. ⽣态环境部综合司相关负责⼈就《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图读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字号: [⼤] [中] [⼩] [打印] 仅打印内容 / 中国政府⽹ 国务院部⻔ 链接 : 全国⼈⼤ 全国政协 国家监察委员会 部系统⻔⼾⽹站群 最⾼⼈⺠法院 地⽅⽣态环境部⻔ 其他 最⾼⼈⺠检察院 ⽹站声明 ⽹站地图 联系我们 ⽆障碍客⼾端 版权所有:中华⼈⺠共和国⽣态环境部 |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站标识码:bm17000009 | 京公⽹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障碍APP安卓版 ⼿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