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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环审〔2021〕13号 曲河水库附属电站(消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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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环审〔2021〕13号 曲河水库附属电站(消能).doc

广环审〔2021〕13 号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曲河水库附属电站(消能)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川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曲河水库附属电站(消能)环境影响报告 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曲河水库附属电站位于青川县跌水岩村清江河左岸, 为曲河水库工程的配套附属设施。电站采用混合式开发方式, 主要任务是农业灌溉、乡村供水,防洪、发电等综合利用。电 站主要建筑物包括引水建筑物和发电建筑物等,其中引水建筑 物包括进水口,引水隧洞、调压井、压力管道。发电建筑物由 主厂房、副厂房、尾水建筑物及升压站等组成。电站建成后, 水库正常蓄水位 797.0m ,相应库容 5070 万 m3 ,死水位 766.0m,具有调节能力(按年调节运行);电站总装机容量 10.0MW,设计引用流量 20.66m3/s,多年平均发电量 3232 万 kWh。电站目前尚未完成建设。电站总投资 6475.64 万 元,其中环保投资 27 万元。 四川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同意曲河水库工程建设(川 发改农经〔2013〕867 号),该工程已纳入《四川省“十二 五”水利发展规划》。按照《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 理整改工作组关于做好小水电清理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 知》(川长水电〔2020〕6 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 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审批(核准)、环保等手续完善指 导意见>的通知》(川水函〔2020〕546 号)《广元市清江 河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报告》以及审查意见 (广环办函〔2021〕108 号)要求,电站须完善环保手续。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 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 书结论。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 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营运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单位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 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施工期和运行期生态环境管理。严 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 施及投资概算;将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 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二)严格落实《广元市清江河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 顾性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强化清江河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水生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通过必要的工程措施和水库合理调度,保证水库初 期蓄水和运行期生态流量下泄不低于 2.19m³/s,并安装生态流 - 2 - 量在线监控设施。定期实施鱼类增殖放流。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除施工期基坑水处理达 标后直接排放外,其他各类污(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对重点防渗区做好防 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四)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及施工方案,强化对施工人员 的宣传教育,禁止非法捕猎和乱砍树木,妥善堆存和养护表层 剥离土,对施工迹地采取工程防护、植被恢复及生态补偿等措 施,控制和减小工程建设对区域内野生动、植物的影响。植被 恢复应选用当地适生物种,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弃渣和建筑 垃圾及时清运至弃渣场堆存;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并委托当地环 卫部门清运处理。加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 收集、暂存处置和转运的环境管控。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 相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完善环保应急设施建设, 确保环境安全。完善项目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加强运行过程风 险防范管理、各设施间的协调管理,避免和控制风险事故导致 的环境污染。 (七)电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 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和最新环保要求,及 时优化完善工艺设备和环保措施。按规定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 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 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八)电站建设过程中应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 - 3 - 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电站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 影响后评价,充分了解各项环保措施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及 时进行整改、优化。 三、你单位应在蓄水前自行开展阶段环境保护验收,验收 合格后方可蓄水。工程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 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 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 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 建设。若项目自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请青川生态环境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青川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 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6 月 30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元市青川生态 环境局。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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