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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信用修复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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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信用修复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 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 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和《国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 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 改办财金〔2019〕527 号)等文件精神,弘扬诚信传统美德, 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完善“信用中国”、“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均简 称为“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 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特制定公 布《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信用修复指南》。 第二章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 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 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 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修复流程》程序申请修复。 2.行政相对人须向作出行政处罚归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申请表原件照片、扫描件,需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 印件。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 据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是已改正违法行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 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3. 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 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 撤下公示。 第三章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五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违 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包括:因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因以逃避监管方式 排放污染物被行政拘留的;被生态环境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交办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 生重大或者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拒不执行停止建设、限制生产、停止排污、停产整治等行 政决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应列为生态环境信用严重失信主体 的情形;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 罚信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 政处罚信息。 第六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 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 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2.行政相对人须向作出行政处罚归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申请表原件照片、扫描件,需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照片、扫描件;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 据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是已改正违法行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 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3.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 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 下公示。 第四章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 要包括:一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 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无证照经营等行 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 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 罚信息。 第九条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 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 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诉,经核实后可更正 网站公示信息。 第十一条 本指南由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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