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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垣县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奖励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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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21〕34 号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垣县奖补废钢回收加工企业规定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襄垣县奖补废钢回收加工企业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襄垣县奖补废钢回收加工企业规定 为促进我县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发办 〔2011〕49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 号)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 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晋财预 〔2021〕24 号)等有关要求,现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废钢回收加工企业,是指在我县范围内依法 设立登记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废钢回收加工企业。 二、县人民政府对废钢回收加工企业予以税收返还奖补。奖 补额度为该企业实际缴纳税费县级留成部分的 100%(以实际入 库税收为准) 。 三、县级奖补资金按月返还,废钢回收加工企业按时足额缴 纳税款,每月提交完税证明、缴纳清单、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经 县税务局审核并经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确认后,县财政局将奖补 资金经县工信局,次月月底前兑现给企业。 四、废钢回收加工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资金,应按企业 财务会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形成的税后利润专项用于发 展生产。 五、省市奖励部分按省市出台的政策执行。 - 2 - 六、本规定自 2021 年 8 月起施行,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 3 -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4 - 2021 年 8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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