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杨安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55项)(附件2).xlsx
附件2 沁县杨安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1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 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 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测量 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 县级以上人民 省自然资源 行政处罚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 政府管理测绘 厅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的部门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处50000元的罚款。 2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 排放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 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处 罚 县级以上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省生态环境 政府生态环境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厅 主管部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县级以上人民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 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政府生态环境 厅 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主管部门 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7 页 序号 职权名称 4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5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 排污口的行为的处罚 6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 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 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 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 为的处罚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 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 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 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 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 省生态环境 政府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 厅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 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2010年修正) 第十二条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 、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省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 行政处罚 。 政府生态环境 厅 主管部门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 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 县级以上人民 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 政府生态环境 厅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部门 第 8 页 职权类 型 序号 职权名称 7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 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 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 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 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 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 热锅炉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 行政处罚 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 省生态环境 政府生态环境 厅 主管部门 8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 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 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 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 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县级以上人民 省生态环境 政府生态环境 厅 主管部门 9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 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 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省住建厅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 10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 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住建厅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 11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 处罚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 行政处罚 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公共 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住建厅 县级以上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 12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 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的罚款。 省住建厅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 容貌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 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行政处罚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省住建厅 城市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 13 职权依据 第 9 页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职权类 型 序号 职权名称 14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 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 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 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 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行政处罚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 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 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15 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 、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 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住宅小区 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6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 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 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省农业农村 县级以上农业 行政处罚 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厅 农村主管部门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 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 省农业农村 县级人民政府 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行政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厅 农业农村部门 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为的处罚 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 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 省农业农村 县级人民政府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 行政处罚 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厅 农业农村部门 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娱乐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 外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 县级以上人民 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省文化旅游厅 政府文化行政 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 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 县级以上人民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省文化旅游厅 政府文化行政 部门 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 年人提供的; 20 职权依据 第 10 页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省住建厅 城市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 省住建厅 城市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 职权类 型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2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 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 县级以上人民 行政处罚 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 省文化旅游厅 政府文化行政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部门 22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 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 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 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 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 行政处罚 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 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4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 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 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 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县级以上应急 行政处罚 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三)相关人员未 省应急管理厅 管理部门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25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 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 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 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 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 县级以上应急 行政处罚 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省应急管理厅 管理部门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 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县级以上应急 行政处罚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省应急管理厅 管理部门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 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 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 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应急 行政处罚 省应急管理厅 管理部门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县级以上人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 省文化旅游厅 政府文化主管 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部门 第 11 页 省卫健委 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8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 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29 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 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 成林木、林地毁坏,以及在幼 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 木毁坏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行政处罚 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 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省林草局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 30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省林草局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 31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 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 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省林草局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 32 对违反规定采挖植物,采土、 采砂、采石,开展经营性旅游 活动破坏草原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 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 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林草局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 33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 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省林草局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野生动物 保护主管部门 34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 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省林草局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县级以上应急 行政处罚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省应急管理厅 管理部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 12 页 职权类 型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35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 行政处罚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省农业农村 县级以上人民 厅、省林草 政府农业、林 局 业主管部门 36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 金的行为的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省林草局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 37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 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 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的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 行政处罚 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省林草局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 38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 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省林草局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 39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 、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行政处罚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 使用明火行为。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省消防救援 总队 县级以上消防 救援机构 40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 、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 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 罚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41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 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 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省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 总队 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省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 总队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 13 页 县级以上消防 救援机构 县级以上消防 救援机构 职权类 型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42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 、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 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 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 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 的行为的处罚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43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 装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行政处罚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省农业农村 县级以上人民 厅、省林草 政府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主 局 管部门 44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 肥料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 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省农业农村 县级以上农业 厅 行政主管部门 45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 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 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县级以上地方 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 省农业农村 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处罚 厅 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 主管部门 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46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 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 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 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 行政处罚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 产品的。 县级以上地方 省农业农村 人民政府农业 厅 农村主管部门 47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 行为的处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 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 行政处罚 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省林草局 48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 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 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 省生态环境 政府生态环境 厅 主管部门 49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 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省住建厅 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 50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采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2018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省水利厅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河道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省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 总队 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 14 页 县级以上消防 救援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和草 原主管部门 序号 职权名称 51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 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52 53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 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的行为的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 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 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 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 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道路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省交通运输厅 运输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 行政处罚 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 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 行政处罚 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 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县级以上人民 省自然资源 政府自然资源 厅、省农业 主管部门、农 农村厅 业农村主管部 门 省交通运输 厅 公路管理机构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 省交通运输 厅 公路管理机构 54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 、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 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55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 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 县级以上人民 省交通运输 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政府交通主管 厅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部门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