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头镇各行政村农村宅基地申请、建房审批流程、材料、地点等.pdf
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 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审 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 户一宅。 村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 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 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 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 200 平方米。 一、申请条件: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 积小于 50 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 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 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 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 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 到或者超过 50 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流程及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用的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 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 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10 日内提 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 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 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 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且四邻 签署意见后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 材料一并提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 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公示期间,因影响邻里房屋(主房)采光、安全等因素 存在异议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协调,协调达成 一致意见的,提交村级组织审查;协调未果的,由申请人或 者异议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出鉴定报告,报告结 果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申请人满足建房条件,将鉴定报告 一并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报告结果不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告知申请人,并另行选择宅基地 位置。 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日内完成审查,重点 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 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 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 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 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 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级组织应当 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未成立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 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 地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 出申请,经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后, 由村级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 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资源力量, 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 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 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安排乡镇经 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在 15 日 内完成实地审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 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 合要求、房 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综合各有关方面 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 批表。 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地审查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 示、审查等。 规划建设办公室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 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 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 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 5 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 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 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 20 日。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 档留存。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5 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 房位置。 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 15 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 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 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等。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 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 90 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 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 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 申请办 理不动产登记。 原址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申请审查及审批 验收,参照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查及审批验收程序。已 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发放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手续的,由组级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对原有宅基地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宅基地 来源合法的,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向乡镇人民 政府作出书面承诺,不得增加建筑面积,改变用途。 地点:色头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各行政村村委, 电话:0355-8168848

色头镇各行政村农村宅基地申请、建房审批流程、材料、地点等.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