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平顺县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规定(试行)》.pdf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顺县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规定 (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实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出台依据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辖区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 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指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问题决定的精神,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 行政府统一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统一清单 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收费管理,对企 业承诺的事项,政府不再事前审批的办理模式。 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 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四、主要内容 第三条 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下列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统一服务。 (一)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 (二)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 审核;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五)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八)取水许可审批; (九)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十二)节能评价审批;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四)地震安全性评价。 五、主要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条件和标准作出书 面承诺: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项(当行业法规规定不适用承诺制 的,按行业法规执行); (二)洪水影响评价事项(当行业法规规定不适用承诺制的,按行 业法规执行); (三)取水许可事项(当行业法规规定不适用承诺制的,按行业法 规执行); (四)环境影响评价事项(当行业法规规定不适用承诺制的,按行 业法规执行); (五)节能评价事项; (六)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置条件特定事项; (七)易然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事项; (八)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