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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环行审〔2023〕16号齐齐哈尔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锅炉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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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环行审〔2023〕16 号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齐齐哈尔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齐齐哈尔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齐齐哈尔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锅炉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地点位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 尔族区齐齐哈尔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工程内容为 新建 2 台 75t /hDHX75-1.6/250-AII 型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配 套建设电袋除尘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除尘系统、低氮燃烧 器+SNCR 脱硝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及碎煤输煤系统、除灰渣系 - 1 - 统等工程。项目建成后,两台锅炉蒸汽产生量为 150t/h,自用蒸 汽量 83.2t/h,外供蒸汽量为 66.8t/h,输送给园区其它企业使用。 项目总投资 8000 万元,环保投资为 504 万元。厂外热力管网、 换热站均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需另行评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 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生态环境影 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 响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施工期保护措施 保证施工期产生的噪声、粉尘、废水及建筑垃圾等不对周围 环境产生影响。施工期结束后需做好植被恢复和地面硬化工作, 防止发生水土流失。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锅炉排污水、脱硫系统排水用于输煤除尘、冲渣降尘; 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水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齐齐哈尔金锣水务有 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锅炉烟气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器+石灰石+石膏脱硫+低氮燃 烧+SNCR 脱硝技术处理后由 1 根 50m 高烟囱排放,确保处理后 的烟尘、SO2 、NOx 排放浓度满足《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 (2017-2021 年)》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满足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 1 燃煤 - 2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逃逸氨量,确保厂界无组织氨排放浓度满 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标准二级(新 扩改建)限值要求。 碎煤机室为全封闭结构,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含尘废气收集 后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 15m 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 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 级排放标准要求(排放速率严于标准 50%执行)。 灰库、渣库库顶设置布袋除尘器,煤库全封闭、输煤栈桥密 闭、设置喷雾降尘装置等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 2 无组织 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柴油输送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柴油储罐区设有通气管口,通 气管口高 2.5m,管口设置呼吸阀,卸油过程采取油气回收系统, 确 保 VOCS 排放浓度满足《 挥发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控制 》 (GB37822-2019)附录 A 中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 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声环境保护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厂内转运作业时间,并采取 隔振、隔声、消声、铲车减速慢行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3 - 要求。 (五)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生活垃圾、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市政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废布袋由设备供应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处置;锅炉灰、炉渣、脱硫 石膏外售综合利用,厂内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 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废矿物油、废催化剂、油罐底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矿物油、 废催化剂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油 罐底泥委托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时一并转移至有危险废物处置资 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在厂区贮存。危险废物暂存须执行《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 2013 修改单 要求。 (六)环境风险及保护措施 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 风险防范工作。 (七)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防止污 染地下水和周围环境。 (八)按照《关于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加强自动监测和视 频监控要求的通知》(齐环发〔2020〕20 号)文件要求,做好 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等工作。 (九)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防沙治沙和水土保持 措施,搞好生态恢复和生态改善工作,做好绿化和防沙治沙工作。 - 4 - (十)项目污染物核定排放量:NOX223.64t/a。 三、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 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 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 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 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及概算纳入到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 并明确责任。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 可证,并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 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 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 5 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 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齐齐哈尔市梅里斯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事中事 后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和批复文件送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 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5 -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2 月 17 日 抄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保障中心,齐齐哈尔堃焱环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 6 - 2023 年 2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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