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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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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类别:律师事务所 序号 1 抽查事项 律师事务所执业情 况 抽查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 年 司法部令第 142 号) 第五条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 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 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 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 职责: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 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 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 定的有关职责。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一)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 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的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 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 案的执行情况; 区司法局 (四)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 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 总结的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 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六)司法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 其他职责。 —1— 现场检查 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类别:公证机构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 年 司法部令第 101 号)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 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一)组织建设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1 公证机构执业活动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 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 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 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 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 区司法局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 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 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类别: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 年 司法部令第 137 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 1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 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 日常执业活动和内 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 部管理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 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日 常执业活动; 区司法局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内 现场检查 部管理工作。 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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