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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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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国资〔2016〕220 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评 估机构选聘行为、完善选聘程序、明确选聘条件,维护国有资产 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2 号) 等有关法律和规定,我委制定了《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 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8 月 18 日 - 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 - 2016 年 8 月 18 日印发 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规范评估机构选聘行为、完善选聘程序、明确选聘条件,维护国 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企业国有 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时,以及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 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 业注资或者转让,需要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建立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建立适应国资委监管需求的资产评估 机构备选库,由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 济行为时,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资产评估机构。 第四条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 件: ㈠具有资产评估资质,通过上年年检,信誉良好,内部管理 完善,具备规范的质量控制体系; - 3 - 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 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 3 年连续正常营业,且没有违 法、违规执业记录; ㈢掌握国有企业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 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第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遵循“综合评价、 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备选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㈠报名。国资委网站将公开报名信息,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申请资料,完成报名程序。 ㈡评审。市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收到的资产 评估机构的报名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打分,评分标准如下: 1、注册资本(满分 25 分)。注册资本小于 30 万元得 10 分 ;注册资本大于或等于 30 万元、小于 50 万元的得 15 分; 注册资本大于或等于 50 万元、小于 100 万元得 20 分; 注册资 本大于或等于 100 万元得 25 分。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列资本 数为准。 2、上年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情况(满分 30 分)。10001 万元 以 上 项 目 每 个 得 5 分 ; 5001-10000 万 元 项 目 每 个 得 4 分;3001-5000 万元项目每个得 3 分;1001-3000 万元项目每个得 2 分;1000 万元以下项目每个得 1 分(本类最高可得 10 分)。以 评估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部门核准备案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为 - 4 - 准。 3、资格认证(满分 25 分)。(1)取得评估资格证书年限 (满分 10 分)。1999 年(含 1999 年)以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证书的得 7 分,同时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加计 3 分;1999 年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得 5 分,同时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评估资格 的加计 2 分;99 年以后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名称、组织形式等变 更的,提交 99 年以前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证明文件和 99 年以后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2)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 资产评估师(通过上年年检合格)人员数量(满分 15 分)。15 人 以下每 1 人得 1 分,15 人以上不再加分;提供注册资产评估师 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在应聘时查验注册评估师资质证书原件。 4、服务承诺措施(满分 20 分)。根据应聘单位提供的优惠 条件和服务承诺措施,参考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信誉和从业经 验等因素,由评委会评委评议打分。 ㈢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评审结果上报国资委党委会审议,确 定拟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名单。 ㈣公示。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将在市国资委网站公示 10 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市国资委网站对外公布。进入备选 库的资产评估机构数量,由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备选资 产评估机构原则上不超过 15 家,不少于 7 家。 第七条 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分为 A、B 两类。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排列。具备相应资质的 A 类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市国资委和 - 5 - 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项目。具备相应资质的 B 类 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评估范围内资产账面总额在 1 亿元以下(不 含 1 亿元)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章 备选库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 行调整,调整时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评估机构予以一定 比例的更换。更换后的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按照上述程序重新 公布。 第九条 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在 30 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酌情办理相关变更 手续: ㈠合并、分立、解散、法人代表及负责人更换; ㈡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 ㈢办公场所、联系电话、联系人发生变化; ㈣中介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 发生上述事项,中介机构应报告而未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由 中介机构承担责任,并将其作为年度备选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 态跟踪和评价,并建立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 市国资委将终止其执行该业务; 情节严重的,将从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删除且三年内不再选聘 该评估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6 - ㈠采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入备选库的; ㈡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经审查有重 大质量问题或严重失实,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国有资产重大 损失的; ㈢存在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诚实行为,或利用开展 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㈣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㈤不能按时完成委托项目或对国资委的监督检查工作不予 配合的; 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或评审工作小组认为不符 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 第十一条 选聘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从备选库中选聘。根据被评估企业或标的规模、行业分布、区 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 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进行综 合考察。 第十二条 不得聘请在被评估企业改制基准日前两年内有违 法、违规记录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 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 评估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得聘请与标的企业负责人 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评估机构。 - 7 - 第十三条 正在从事我市其他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 机构,原则上不再通知参加当次选聘。 第十四条 选聘的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占有单位发 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委托 纳入国资委评估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济行为 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资产占 有单位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 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产权持有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 有资产的企业委托;接受非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增资引起企业股 权结构变化以及组建新公司中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 一般由涉及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共同协商委托。 第十五条 选聘程序 ㈠企业提出申请。监管企业发生需申请进行评估的事项时, 需向市国资委提交经济行为批复文件、评估申请、评估标的情况 说明、评估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㈡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情况确定选聘方式及入选机构。选聘方 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抽签。中介机构的日常委托主要实行差额竞争选聘,由 参选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 1:3 的比例通知部分评估机构)随机 抽签,中签者承接该项评估业务。 2、报价。当委托方将评估费作为选聘的主要参考依据时, - 8 - 由委托方现场公布拟支付评估费金额,各参选机构根据实际情况 填写《报价单》,报价最低者接受委托,承接该项评估业务。 3、直接选聘。 ⑴涉及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秘密、时间紧迫、国家另有规定 或涉及范围较小的单项资产项目,经委托方申请,可从国资委确 定的备选库中直接选定承接业务的评估机构。 ⑵因业务延续、资格限制、工作有特别要求等特殊情况,需 要直接委托中介机构的,或由于技术要求、地域限制等原因确需 委托备选库以外评估机构的,应由产权持有单位或资产占有单位 申请,由市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并报主 任办公会批准,可直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⑶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有利于服务企业的原则; ②业绩优先的原则; ③从紧掌握、从严控制的原则。 4、公开招标。产权持有单位或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直 接面向社会(含备选库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公开招标确定资产评 估机构。 第十六条 已确定的评估机构就资产评估收费、评估时限等 问题与委托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尽快展开业务;未达成一致 的将重新进行选聘。资产评估费用,由资产占有企业据实支付。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将资产评估项目 - 9 - 转包或分包给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 义开展业务,不得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 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选聘过程的监督。国资委将组成 3-10 人的评审小 组对选聘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在评审结束后签署《廊坊市国资 委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情况表》,对评审过程进行确认。小组 成员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主要包括国资委相关科室、被评估企业、 负有监管责任的其他相关单位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资产 评估项目,企业委托非市国资委同意选聘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 务的,市国资委对评估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条 由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有(集体)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需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资产评估有关程序和办法,由各县(市、区)国 资监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 行,我市现行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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