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交通运输局音像记录配备办法.doc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 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 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办法》及《陵川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 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 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 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 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 与本单位执法业务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 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终端, 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以部门实际持证执法人员数量 为基础,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 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 3 人一台。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 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如有执法需要应当 具备适度大广角镜头,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 备无限循环录影功能,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 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如有执法需要应 当具备文件加密功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 实完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 频监控等其他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 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