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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镇(街道)委托执法事项清单》(13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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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永济市镇(街道)委托执法事项清单(13项) 序号 委托单位 1 2 3 4 5 委托事项 执法依据 受托单位 备注 便溺,乱扔果皮、纸屑 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 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 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 、方式,倾倒垃圾、粪 职责是:(一)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统一进行监督管理;(二)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便的处罚 建设的统一规划;(三)对城市环境卫生经费计划实施统一调控;(四)组织实施有关城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 务受上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 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 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市住建局 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9项) 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作密封、包扎、覆盖,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 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 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 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 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镇 序号 委托单位 6 7 委托事项 执法依据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 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 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 罚 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 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 市住建局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并处 (9项)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三)未取得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四)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列车进入市区不关闭车内厕所或者客运列车、汽(电)车将垃圾废票抛出车外的; 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 (六)临街施工不设护拦、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七)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 (八)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的处罚 受托单位 备注 镇 序号 委托单位 委托事项 执法依据 受托单位 备注 8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 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 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 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 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20000元 以下罚款; (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或废弃物,未按国家规定处理, 倒入公共垃圾场(站)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市住建局 (三)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按价赔偿外,处以按设施价值1至3倍 (9项) 的罚款。 镇 9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 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进行处罚: 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20000元 以下罚款; (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或废弃物,未按国家规定处理, 倒入公共垃圾场(站)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按价赔偿外,处以按设施价值1至3倍 的罚款。 镇 序号 委托单位 委托事项 执法依据 受托单位 备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 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 市应急局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生产 镇(街道) (4项) 、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单位分布、经济总量,确定安 经营活动的处罚 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监督管理人员。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 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 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 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市应急局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镇(街道) (4项)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单位分布、经济总量,确定安 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监督管理人员。 的处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 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序号 委托单位 12 委托事项 执法依据 受托单位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 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市应急局 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 、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单位分布、经济总量,确定安 镇(街道) (4项) 度,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监督管理人员。 处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 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重大危 险源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委托单位 13 委托事项 执法依据 受托单位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 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市应急局 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如 、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单位分布、经济总量,确定安 镇(街道) (4项) 实记录排查、治理、评 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监督管理人员。 估、验收等内容的处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 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排查治理事 故隐患并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委托事项13项,其中委托街道行使的事项4项、委托镇行使的事项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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