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的复函.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土壤函〔2018] 245 号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 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 《关于报请明确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条 件和程序的请示》(冀环土函〔2017] 818 号)收悉。经研究, ‘现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 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 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 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 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来函提及的“非法倾倒的盐酸、二氯乙酸等副产品”属于虽 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属于液态废物;同时 根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第四条列入 《危险化学品目录》 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来函提及的“非法倾倒的盐酸、 二氯乙酸等副产品” 应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同时,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 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 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 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 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 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 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因此,危险化学品被抛弃或者放弃之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 进行管理。生产企业在废弃其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危险废物管 理计划备案的有关要求,将拟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种类、 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企业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后,依法对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 管理。 特此函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