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77877_庄河市公安局户籍业务便民告知单.doc

Avecle soleil丶 手捧阳光40 页 94.539 KB下载文档
77877_庄河市公安局户籍业务便民告知单.doc77877_庄河市公安局户籍业务便民告知单.doc77877_庄河市公安局户籍业务便民告知单.doc77877_庄河市公安局户籍业务便民告知单.doc77877_庄河市公安局户籍业务便民告知单.doc77877_庄河市公安局户籍业务便民告知单.doc
当前文档共40页 2.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77877_庄河市公安局户籍业务便民告知单.doc

特别提示 一、大连市公安局户籍《窗口服务告知单》,将根据国 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废止等情形随时加 以调整。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与申办事项条件相符合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等材料原件,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 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 虚作假的,一律不予登记或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生婴儿出生落户 一、基本手续 1.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 证》。 2.现役军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原户 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军人《注销户口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 续: 1.非婚生育落户的,只需提供随落户方的《居民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随父落户的还需提 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新生婴儿随非亲生父(母)办理出生落户,现要随亲生 1 父(母)落户的,需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加盖出 生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注销户口证明及《出生医学证 明》副页复印件。 3.符合“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 生集体户口的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 口落户户籍在我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条件的, 还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 证》以及新生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 关系证明。 4.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提供《大连市 XX 区(市、 县)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 三、审核程序 由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 结。 四、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2 国外出生婴儿回国落户 一、基本手续 1.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 份证》、《结婚证》。 2.儿童出生国签发的《出生证明》 。 3.有资质翻译公司翻译的《出生证明》中文件(加盖翻 译公司公章)。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 续: 1. 非婚生育落户的,只需提供随落户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护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 况证明,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 定证明。 2. 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提供《大连市 XX 区 (市、县)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 三、审核程序 由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 结。 四、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3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不含事实收养) 一、申请手续 (一)社会福利院收养 1.市民政局出具的《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 或《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 2.社会福利院出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 表》; 《捡拾弃婴(儿)登记表》(内含派出所《捡拾弃 婴、儿童报案证明》,持《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 的可不提供) 。 3.社会福利院确定民族成份后填写的 《大连市 XX 区 (市、 县)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 4.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 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报告》。 5.社会福利院提供的辽宁省民政厅在报纸上刊登的公 告。(持《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的可不提供) (二)公民个人收养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 况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确认收养人与弃婴、孤儿非亲 子关系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 5.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 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报告》。 4 6.养父母民族不同的,需提供《大连市 XX 区(市、县) 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 二、审核程序 社会福利院收养的,由福利院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公民个人收养的,由收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 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5 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一、申请手续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 证》 2.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 证明(推断)书》是外省市或国(境)外国家或地区出具的, 家属应到死者户籍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或乡镇卫生 院(农村)换取本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 人民法院死刑执行相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 决书(家属应到死者户籍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或乡 镇卫生院(农村)换取本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书》) 3.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二、审核程序 由死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6 参军入伍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一、申请手续 1.本人《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2.《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书》或《入伍决定书》 或《参军证明书》(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或《特招专业 技术人员入伍登记表》(特招技术人员入伍的) 。不能提供上 述手续的,可凭参军入伍地县(区、市)级人民武装部的参 军证明或服役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服现役证 明(应包含该人入伍时间及入伍地点等内容)、军人身份证件 注销户口。 二、审核程序 由参军入伍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7 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一、 申请手续 (一)居民自行在台定居后返回办理注销户籍手续 我市出入境机关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居民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收缴)、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地 区户籍誊本(可提供复印件) (二)居民自行取得在港澳定居后返回办理注销户籍手 续 1、香港:《居民户口簿》 、 《居民身份证》 (收缴) 、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 份证资格申请结果通知》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户口簿》 、 《居民身份证》 (收缴) 、澳门 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签发的证明及澳门永久身份证。 (三)经审批部门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办 理注销户籍手续 我市出入境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批 准定居通知书》、《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收缴) (四)加入外国籍人员注销户口 1.加入外国籍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收 缴)。 2.加入外国籍人员有效的外国护照(审核是否有中国大 使馆签证及中国入境章)。 3.加入外国籍人员本人现场书写的《情况说明》(说明 8 本人基本情况、加入外国籍情况及委托办理情况等);本人 不能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国内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办理公 证或驻国外中国大使馆出具的委托办理公证(公证书应说明 本人基本情况、加入外国籍情况及委托办理情况等) 。 二、审核程序 由出国(境)定居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登记 一、申请手续 1.《注销户口审批报告表》(内勤民警填写)。 2. 重复(虚假)户口人《询问笔录》或本人书写的情 况说明。 3.证实重复(虚假)户口的有关材料。 4.派出所社区民警重复(虚假)户口调查报告。 5.收缴以重复(虚假)户口信息办理的《居民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 二、审核程序 由重复(虚假)户口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由区、 市、县公安(分)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 十八周岁以下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一、基本手续 1.《常住人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户籍内勤填 写)。 2.《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父 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需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 到派出所签字或提供有效法律委托书)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 周岁以 上)、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 续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能反 映与直系长辈血亲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材 料。 2.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登记证》。 3.因父母离婚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提供父 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 或《离婚证明书》 。 4.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再婚《结婚 证》,及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同意意见书。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 《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11 6.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 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7.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 的证明材料(由内勤民警提供书面清单)。 三、审核程序 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审核办结。 四、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办理完结。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12 十八周岁(含 18 周岁) 以上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一、基本手续 1.《常住人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户籍内勤填 写)。 2.《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 续: 1、符合法定婚龄以下人员因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申请 随另一方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结婚证》及《死亡 注销户口证明》 2、符合法定婚龄以下人员因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申请 随继父继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3、做完变性手术后申请更改姓名的,提供国内三级医 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 《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5.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 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6.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 的证明材料。 13 三、审核程序 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区、市、县公安 (分)局审核办结。 四、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办理完结。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14 出生日期更正 一、申请手续 1.《常住人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户籍内勤 填写)。 2.《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收缴) 。 4.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原始户籍档案 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 生的应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及加盖出生落户地派 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副页复印件) 。 5.干部身份申请更改出生日期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 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 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 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二、审核程序 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区、市、县公安 (分)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15 民族变更更正 一、申请手续 1.《常住人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户籍内勤 填写)。 2.《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3.申请人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 4.民族登记错误需更正的,提供证实准确民族成份的 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5.民族随父(母)变更的,提供市级民族事务委员会 出具的《辽宁省大连市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 6.随父(母)或养父(母)变更民族的,应提供亲属 关系证明 (居民户口薄能体现的,可以免提供) 二、审核程序 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区、市、县公安 (分)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16 性别变更更正 一、申请手续 1.《常住人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户籍内勤填 写)。 2.《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4.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 出具的证明。 二、审核程序 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区、市、县公安 (分)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17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 一、申请手续 1.《常住人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户籍内勤填 写)。 2.《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收缴) 。 4. 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重错号的材料或经公安部 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材料或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 改性别的材料或证实申请人准确公民身份号码的原始户籍 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二、审核程序 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区、市、县公安 (分)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18 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一、基本手续 1.《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 上)。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 续 (一)变更籍贯 1.父亲及祖父的《居民户口簿》,不在一个户口簿中的, 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更改为台湾省籍贯的,还需提供大连市台湾同胞 联谊会出具的更改籍贯函。 (二)变更出生地 能证明实际出生地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 安机关户籍证明(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落户的提供原始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变更文化程度 需提供毕业证书(国外学校毕业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 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四)变更婚姻状况 已婚人员的《结婚证》;离婚人员的《离婚证》及《离 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或《离婚证明书》 ; 丧偶人员的《结婚证》及配偶《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法 定死亡证明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人员在公安机关使 19 用部门书写的《个人未婚声明》。离婚或丧偶法律文书自登 记日期至户口业务办理时之间的婚姻状况使用《个人未再婚 声明》予以证明。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 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经司法 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章;在台湾地 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提交台湾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以上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经有资质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件。 婚姻状况需要核查的,由公安机关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 查。 (五)变更服务处所和职业 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 失业的需提供有效并登记“失业”的《就业创业证》(或《就 业失业登记证》);退休的提供《退休证》等。 (六)添加兵役状况 参军入伍手续或县(区、市)级退伍转业安置手续(含 退伍军人证件)或县(区、市)级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参军证 明等。能证实兵役状况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 机关户籍证明。 (七)添加曾用名 本人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不含虚假户口)使用过的姓 名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八)其它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20 提供与变更更正内容相适应的证明材料(由内勤民警提 供书面清单)。 三、审核程序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四、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21 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发 一、申请手续 1、户主本人《居民身份证》 2、补办申请(注明户内成员情况) 二、审核程序 由户主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户口迁移证》补发 一、申请手续 1、迁出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 2、遗失补发申请 二、审核程序 由《户口迁移证》原签发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22 户口准迁证补发 一、申请手续 1.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迁出联)丢失且户口 尚未迁出的,迁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遗失补发申请, 到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地公安机关办理补发。 2.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迁入栏)丢失的,迁 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 、《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发申请, 到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地公安机关办理补发。 二、审核程序 由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签发公安机关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23 大中专招生户口迁往外省市 一、 申请手续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新生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 上)。 二、审核程序 由被录取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24 常住户口大中专毕业生迁往外省市 一、申请手续 1.《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 2.《毕业证》、《报到证》(含《派遣证》等) 。 二、审核程序 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25 市外夫妻投靠落户 一、基本手续 1.《落户申请表》 (被投靠人现场签字)。 2.被投靠人及投靠人《居民户口簿》(户籍内勤民警应到 公安部“门户网站”核对迁移人员户口信息)、《居民身份 证》 、《结婚证》 。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 续 1.被投靠人提供父母或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还需 要提供被投靠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房屋所 有权人到派出所签署的《同意落户意见书》。 2.有随迁未婚子女的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户口 不在一起的)、《居民身份证》(16 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不 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投靠人符合“因我市配偶死亡,来连照顾未成年子女” 条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医学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 (人口信息系统能查到的可不提供,内勤自行打印)。 4.农村居民之间的夫妻投靠,需由落户地村民委员会出 具同意落户证明。 三、审核程序 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四、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核发准迁手 26 续。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27 市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一、基本手续 1.《落户申请表》(被投靠人现场签字)。 2.被投靠人(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婚姻状况证明。 3.投靠人(40周岁以下子女) 《居民户口簿》 (户籍内勤 民警应到公安部“门户网站”核对迁移人员户口信息) 、 《居 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婚姻状况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被投靠人与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 料 1.被投靠人提供父母或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还需 要提供被投靠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房屋所 有权人到派出所签署的《同意落户意见书》。 2.投靠人有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的,随迁人需要提供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 、婚姻状况证 明、亲属关系证明。 3.农村居民之间的子女投靠父母,需由落户地村民委员 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三、审核程序 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四、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核发准迁手 28 续。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29 市外老人投子女落户 一、基本手续 1.落户申请表(被投靠人现场签字)。 2.被投靠人(子女)与投靠人(老人)《居民户口簿》 (户 籍内勤民警应到公安部“门户网站”核对迁移人员户口信 息) 、《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与投靠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被投靠人与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 续 1.被投靠人系现役军官身份的,需提供军官证、《居民 身份证》,服役部队师(旅)级政治机关出具的服现役证明, 达到随军条件和服役年限的任职命令及军官任免报告表,公 安机关出具的部队驻军地址证明以及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 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2、被投靠人系转业安置落户我市的军官,需提供《军 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公安机关出具的部队驻军地址证 明。 3.被投靠人提供父母或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还 需要提供被投靠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房屋 所有权人到派出所签署的《同意落户意见书》。 4.农村居民之间的老人投靠子女,需由落户地村民委员 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30 三、审核程序 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四、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核发准迁手 续。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31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一、申请手续 1.《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或原 户口注销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现实际居住地 办理落户的)。 3.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审核程序 由刑满释放人员落户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32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一、申请手续 1.《华侨来连落户通知书》(侨办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亲属处的, 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 所有权人应到派出所签署《同意落户意见书》)。 二、审核程序 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33 非华侨身份回国恢复户口登记 一、申请手续 1.国籍认证或《恢复户口通知单》 (出入境出具) 。 2.注销户口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 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亲属处的, 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 所有权人应到派出所签署《同意落户意见书》)。 二、审核程序 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港澳地区人员定居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 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 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出具)。 34 2.证件收存证明(证明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已收存 定居人所持有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 通行证)。 3.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亲属处 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应到派出所签署《同意落户意见书》) 二、审核程序 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台湾地区居民定居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批准定居通知书》(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 请)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2.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亲属处 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应到派出所签署《同意落户意见书》) 35 二、审核程序 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一、申请手续 1.《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 2.《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 3.毕业生入学时的迁出详细信息(受理民警在人口信 息网上打印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及个人名章) 。 4.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5.原户籍所在地系农村地区的,需由落户地村民委员 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二、审核程序 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36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大中专学生退学回原籍落户 一、申请手续 1.《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 2.《退学证明》 、《户口迁移证》。 3.毕业生入学时的迁出详细信息(受理民警在人口信 息网上打印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及个人名章) 。 4.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审核程序 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37 补入遗漏落户 一、 申报手续 1.《注销(恢复)户口审批报告表》 。 2.本人提供能证明身份信息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 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3.其它旁证材料(如婚姻状况证明、毕业证以及组织 人事等部门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等) 。 4.本人近期照片。 5.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含询问笔录或知情人证 明等)。 6.在农村地区的,需由落户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落 户证明。 二、审核程序 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区、市、县公安 (分)局审批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38 集体户落户 一、申请条件 无合法稳定住所且符合空挂集体户落户规定的人员,可 以申请空挂集体户落户。 二、申请手续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2.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审核程序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四、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39 房屋权属转移类落户 一、申请条件 二手房房屋权属因房屋交易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人要 求办理市内户口迁入而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的,可按 本条之规定办理。 二、申请手续 1.《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落户告知书》 三、审核程序 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四、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4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