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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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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门 郑州市公安局 又件 ' 郑州市司法局 郑司文 (2015J 77 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四个开发区有关部门: 现将《郑州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望 按规定认真执行。 -2 二 郑州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为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被告人或罪犯是否适 用社区矫正提供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省社 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加强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 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或 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对其居住社区影响情况 进行调查了解,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有利矫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被告人或罪犯是否适朋社区 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提出调查评估意见。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和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的采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村(居) 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司法行 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 -3 一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于 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应当作为对被 告人或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调查对象及内容 第八条 下列被告人或罪犯,在判决、裁定、决定前, 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 (一)拟判处管制的被告人; (二)拟宣告缓刑的被告人; (三)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前款所述第三项中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在提请假释前,应当委托社区矫正 机构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第九条 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一)个人情况。被告人或罪犯的经常居住地、职业、 单位、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健康和个性特征等; (二)家庭情况。被告人或罪犯的婚姻状况、主要家庭 成员的就业、经济收入情况和接纳态度等; (三)社会关系。被告人或罪犯的业余生活、社会交往 和主要社会关系等; -4 一 等 (四)犯罪历史。被告人或罪犯的犯罪前科,是否累犯 (五)悔罪表现。被告人或罪犯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 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六)社区监管条件。被告人或罪犯是否有监护人、保 证人,社区环境是否适宜社区矫正,村(居)委会协管态度、 能力,被害人的态度,以及对其居住社区可能产生的社会危 害等; (七)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调查程序及方式 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出《社区矫正调查评 估委托书》的同时应当附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判决书等相关材 料。 公安机关、监狱应当附罪犯原审刑事裁判文书、最后一 次减刑裁定书、改造表现鉴定和病残签订等相关材料。 委托机关在发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书》之前,应 当核实被告人或罪犯实际居住地;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委托 机关可以向被告人或罪犯的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发出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书》。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接到《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 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社区影响评估任务指派给被 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 -5 一 第十二条 司法所接到社区影响评估任务后,应当安排 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机关联系,并将材料退回。 委托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住地认 定不一致的,由委托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所属的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商认定,仍然不能达成一致 的,由省司法厅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接到《社区矫正调查评 估委托书》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特 殊情况可延长三天,并及时与委托机关沟通。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开展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采取查阅、调取有关 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个人,召开座谈会及个别约谈等方式 进行。 第十六条 实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时,应当现场做好笔 录,并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如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调取的材料应当 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必要时,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录音、 录像。 第四章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意见 司法所在鉴别归类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 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慎重做出能否对被告人或罪犯适用社 -6 一 区矫正措施的建议,并形成调查评估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第十八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认真审核把关,分三 种情形: "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 件;不宜适用社区矫正",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加盖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章,并按时将《调查评估意见书》提交委 托机关。 第十九条 委托机关采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后应 当在判决、裁定、决定作出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填写《适用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回复单 ,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不予采信的,应当在收到调查评估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 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刑事速裁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 在案件侦查阶段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并在移送审查起 诉意见书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且 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的,要在建议检察机关启动速裁程序的 同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 估工作。 对公安机关未建议使用速裁程序的诉讼案件,检察机关 审查后,认为符合速裁条件的,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应 -7 一 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县级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 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社 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的,应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 书》上注明"速裁程序"字样。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适用 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调查评估后,应加快调查进度,尽量简 化调查评估手续,在五日内将调查评估结果反馈到委托机 关。 第六章未成年被告人或罪犯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在办理未成年被告人或罪犯的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被告人或罪犯的社区矫正调查评 估工作应当遵循教育挽救为主与惩罚改造为辅,专门机关与 社会力量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或罪犯的社区矫正调查 评估可以邀请共青团、妇联、教育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在开展未成年被告人或罪 犯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 的名誉和隐私,不得向社会公开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 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严格控制知情 范围。 -8 一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调查人员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期间,不得 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量不得参与当事人及其亲属、亲友、 委托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可能影响调查评估公平公正的活 动。 第二十八条 调查人员在实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活动 中有玩忽职守、衔私舞弊、滥用职权和伪造、变造调查材料 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办法中居住地应同时具备以下 2 个条件: ( 1 )社区矫正人员有固定居所,由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 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 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 6 个月以上。( 2 )社区服刑人 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 单位为其提供保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9 一 郑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一 10 一 2015 年 12 月 9 日 印发 联合发文稿笼 文件标题: 淋叫例将占初建立吟仰、 l多} 拟定密级: 签发: 定密依据: 俨f3l'Sf吹 ll 拂7乙:价剖,。 公安局签发: 发送机关: ;LF 主题词: 么【 ~I 乡】阴 .2 015 年 ρ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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