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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劳人仲案终字〔2023〕11号_陈祖诉广东天泽弘泰建材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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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茂劳人仲案终字〔2023〕11 号 申 请 人:陈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 份证号:******************,籍贯:茂名电白,现住茂名 市电白区。 委托代理人:唐雄进,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寿春,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天泽弘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电白县 电城镇东坡林场工业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康日朗。 委托代理人:伍晚红,广东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剑明,广东语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本委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庭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进行开 庭审理。申请人陈祖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寿春,被申请人委托 代理人伍晚红、樊剑明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关 系于 2022 年 6 月 6 日解除;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 1 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1964.75 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65802 元。 相关案情 一、基本情况: (一)入职时间:申请人主张入职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9 日,被申请人对此无异议,本委采信申请人的入职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9 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被申请人提供了一份书面劳 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9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8 日 止,申请人有签名及按手印确认,但被申请人没有盖章,申 请人对此不予认可。 (三)工作情况:岗位为搅拌车驾驶员,工号 146,运 输车号为 006/586,车牌号为粤 K22258,车辆由被申请人提 供,需考勤登记,考勤打卡机在被申请人饭堂处。 (四)参保情况: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经本委核实,申请人没有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 险参保缴费记录。 (五)劳动报酬情况:2020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6 月 6 日期间的工资均由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康日朗的女儿康启 莹个人账户按月转账,每月 15 日左右支付上月工资。 (六)离职时间及原因:申请人主张最后工作日为 2022 年 6 月 6 日并于当天离职。申请人主张离职原因是以被申请 2 人未为其参缴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其提供了《解除 劳动关系通知》EMS 邮寄物流信息予以佐证,但寄出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9 日;被申请人则主张申请人于 2022 年 6 月 6 日自动离职。 (七)申请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情况:申请人以 广东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在茂名市电白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立案,仲裁请求 为: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关系于 2022 年 6 月 6 日 解除;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1964.75 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 倍工资差额 65802 元。茂名市电白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院于 2022 年 8 月 6 日作出电劳人仲案非终字〔2022〕87 号 《仲裁裁决书》,载明申请人与广东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申请人于 2022 年 9 月 9 日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 (八)被申请人与广东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关系: 经核查,广东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康启轮, 持股比例 80%,康启轮为康日朗的儿子。申请人提供的工作 证印有“天泽运输部”“鼎南实业”“广东鼎南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等字样、工作场所挂有“鼎南实业”、“天泽商砼” 字样,考勤表也是由鼎南公司制表。综上,上述两间公司为 家族性企业,双方均对员工进行用工管理。由于被申请人与 3 广东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共同管理用工的情形,所以 申请人向广东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天权 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无不当。 二、举证情况: (一)申请人举证如下:1.工作证;2.工作记录;3.送 货单;4.工资银行流水;5.仲裁裁决书;6.2022 年 4 月、5 月、6 月工资流水;7.《解除劳动关系通知》EMS 邮单及物 流信息。 (二)被申请人举证如下:1.劳动合同;2.员工规章制 度。 裁决理由 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对于与申请人在 2020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6 月 6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异议。 且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并无争议, 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本委不予调处。 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 虽被申请人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劳动合同亦已载明 用人单位为“广东天泽弘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康日朗”、注册地址为“电白县电城镇东坡林场工业园 3 号”“工资为 900 元/月”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明确了双方的劳 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且申请人已签名并按手印确认,结合双 4 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综 上,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 资差额 65802 元,本委不予支持。 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委认为,申请人 于 2022 年 6 月 6 日离职,却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才通过 EMS 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被迫离 职,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其在另案时亦未向茂名市电白区劳 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供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证据, 不排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属于事后补办的文书资料,无 法证实申请人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 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用人单位应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综上,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1964.75 元,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 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 5 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周 挺 仲 裁 员:李稳国 仲 裁 员:廖省明 二○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 6 记 员:麦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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