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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行政许可11项)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放 射 源 诊 疗 技 行 术 政 和 1 许 医 可 用 辐 射 机 构 许 可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1.【法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 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 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 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 隆 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安 2.【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 县 部令 第46号)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 卫 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 生 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 计 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生 。 监 3.【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 督 部令 第46号)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 所 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 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 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 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因不履行或不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1.受理责任:公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有下列情形的, 料和受理条件;一次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 责任: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1.对符合法定 知理由)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条件的许可证核发 2.审查责任:审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申请不予受理、不 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予行政许可或不在 性;现场审核(按照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法定时限内作出审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 批决定的; 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 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对不符合法 核记录);提出审查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定条件的许可证核 意见。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发申请准予行政许 3.决定责任:做 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 可的; 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 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3.擅自增设、 政许可的决定(不予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 变更许可证核发审 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 政许可申请。 批程序或审批条件 由和所依据的法律、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 的; 规章、规范和标准, 4.在资料审核 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 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和现场审查中徇私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舞弊,导致因没有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 能力开展相应检测 。 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而出局虚假报告, 4.送达责任:对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致使发生安全放射 许可的制发送达《放 事故,造成严重后 射诊疗许可证》并信 3-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 果的; 息公开,对不予许可 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 5.在许可证核 的制送发达《不予许 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可决定书》;按时办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 监管中滥用职权、 结;法定告知。 知申请人。 玩忽职守,造成较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 大损失的; 5.事后监管责任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6.在放射诊疗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许可证核发审批办 查,重点查处超出批 检疫印章。 理和事后监管中收 准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4-2.【法规】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 受贿赂或谋取不正 以及未依法履行放射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 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防护安全措施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 的; 。 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 7.其他违反法 6.其他:法律法 许可证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 定的行为。 责任。 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5.【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 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第 1 页 追责 依据 监督 备注 方式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办法》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电话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号码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1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 - 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6522 理的(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 649 通信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地址 法》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隆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安县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卫生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计生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监督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稽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 查科 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 ,电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 子邮 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 箱: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 lawj 决定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 s181 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 @163 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com 3.同2. 4.【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 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同4. 6.同2.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公 共 行 场 政 所 2 许 卫 可 生 许 可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1.【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4月1日国发〔1987〕24号公布,自1987年4月 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 以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 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 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 隆 安 生行政部门签发。 2.【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县 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 卫 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9 生 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自 计 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 生 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 监 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督 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所 ,不得营业。 3.【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 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 日国发〔2012〕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 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因不履行或不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1.受理责任:公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有下列情形的, 料和受理条件;一次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 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责任: 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1.对符合法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知理由) 条件的许可证核发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2.审查责任:审 申请不予受理、不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 予行政许可或不在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性;现场审核(按照 法定时限内作出审 ,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批决定的; 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 2.对不符合法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核记录);提出审查 定条件的许可证核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意见。 发申请准予行政许 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 3.决定责任:做 可的; 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 3.擅自增设、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 政许可的决定(不予 变更许可证核发审 政许可申请。 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 批程序或审批条件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 由和所依据的法律、 的; 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 规章、规范和标准, 4.在资料审核 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 和现场审查中徇私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舞弊,导致因没有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能力开展相应检测 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 而出局虚假报告,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对 致使发生安全放射 许可的制发送达《公 事故,造成严重后 3-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 共场所卫生许可》并 果的; 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 信息公开,对不予许 5.在许可证核 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 可的制送发达《不予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 许可决定书》;按时 监管中滥用职权、 知申请人。 办结;法定告知。 玩忽职守,造成较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 大损失的;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5.事后监管责任 6.在许可证核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检疫印章。 查,重点查处超出批 监管中收受贿赂或 4-2.【法规】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 准范围行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 腐败行为的;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 6.其他:法律法 7.其他违反法 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许可证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 责任。 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 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5.【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 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第 2 页 追责 依据 监督 备注 方式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办法》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电话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号码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1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 - 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6522 理的;(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 649 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通信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地址 法》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隆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安县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卫生 调整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计生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监督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稽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 查科 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 ,电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 子邮 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 箱: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 lawj 决定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 s181 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 @163 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com 3.同2 4.【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 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同4. 6.同2.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饮 用 水 供 行 水 政 3 单 许 位 可 卫 生 许 可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2月21日主席 隆 令七届第15号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安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县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8月28日主 卫 席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根 生 据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关于修改〈中 计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 生 定》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 监 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 督 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所 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 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 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 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因不履行或不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1.受理责任:公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有下列情形的, 料和受理条件;一次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 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责任: 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1.对符合法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知理由) 条件的许可证核发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2.审查责任:审 申请不予受理、不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 予行政许可或不在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性;现场审核(按照 法定时限内作出审 ,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批决定的; 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 2.对不符合法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核记录);提出审查 定条件的许可证核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意见。 发申请准予行政许 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 3.决定责任:做 可的; 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 3.擅自增设、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 政许可的决定(不予 变更许可证核发审 政许可申请。 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 批程序或审批条件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 的; 由和所依据的法律、 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 规章、规范和标准, 4.在资料审核 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 和现场审查中徇私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舞弊,导致因没有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能力开展相应检测 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 而出局虚假报告,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对 致使发生安全放射 许可的制发送达《饮 事故,造成严重后 3-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 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 果的; 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 可》并信息公开,对 5.在许可证核 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 不予许可的制送发达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 《不予许可决定书》 监管中滥用职权、 知申请人。 ;按时办结;法定告 玩忽职守,造成较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 知。 大损失的;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5.事后监管责任 6.在许可证核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检疫印章。 查,重点查处超出批 监管中收受贿赂或 4-2.【法规】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 准范围行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 腐败行为的;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 6.其他:法律法 7.其他违反法 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许可证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 责任。 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 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5.【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 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第 3 页 追责 依据 监督 备注 方式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办法》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电话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号码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1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 - 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6522 理的;(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 649 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通信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地址 法》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隆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安县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卫生 调整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计生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监督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稽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 查科 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 ,电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 子邮 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 箱: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 lawj 决定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 s181 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 @163 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com 3.同2. 4.【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 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同4. 6.同2.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审 批 ( 行 含 政 港 4 许 澳 可 台 , 外 商 独 资 除 外 )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隆 安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县 国务院令第一百四十九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 卫 令第六百六十六号修改)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 生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计 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 生 批准书。 监 督 所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 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因不履行或不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1.受理责任:公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有下列情形的,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料和受理条件;一次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 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1.对符合法定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条件的许可证核发 知理由)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申请不予受理、不 2.审查责任:审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予行政许可或不在 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法定时限内作出审 性;现场审核(按照 ,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 批决定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对不符合法 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定条件的许可证核 核记录);提出审查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发申请准予行政许 意见。 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 可的; 3.决定责任:做 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3.擅自增设、 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 变更许可证核发审 政许可的决定(不予 政许可申请。 批程序或审批条件 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 的; 由和所依据的法律、 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 4.在资料审核 规章、规范和标准, 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和现场审查中徇私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 舞弊,导致因没有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 能力开展相应检测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而出局虚假报告, 。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致使发生安全放射 4.送达责任:对 事故,造成严重后 许可的制发送达《医 3-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 果的; 疗机构设置审批许可 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 5.在许可证核 证》并信息公开,对 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不予许可的制送发达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 监管中滥用职权、 《不予许可决定书》 知申请人。 玩忽职守,造成较 ;按时办结;法定告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 大损失的; 知。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6.在许可证核 5.事后监管责任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 检疫印章。 监管中收受贿赂或 查,重点查处超出批 4-2.【法规】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准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 腐败行为的; 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 7.其他违反法 6.其他:法律法 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许可证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 定的行为。 责任。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 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5.【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 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第 4 页 追责 依据 监督 备注 方式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办法》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电话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号码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1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 - 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6522 理的;(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 649 通信 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地址 法》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隆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安县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卫生 调整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计生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监督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稽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 查科 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 ,电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 子邮 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 箱: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 lawj 决定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 s181 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 @163 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com 3.同2. 4.【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 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同4. 6.同2.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登 行 记 政 ( 5 许 人 可 体 器 官 移 植 除 外 )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国务院令第一百四十九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 令第六百六十六号修改)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 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隆 安 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县 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 卫 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 生 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计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 生 监 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督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 所 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 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因不履行或不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1.受理责任:公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有下列情形的, 料和受理条件;一次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 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责任: 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1.对符合法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知理由) 条件的许可证核发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2.审查责任:审 申请不予受理、不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 予行政许可或不在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性;现场审核(按照 法定时限内作出审 ,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批决定的; 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 2.对不符合法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核记录);提出审查 定条件的许可证核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意见。 发申请准予行政许 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 3.决定责任:做 可的; 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 3.擅自增设、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 政许可的决定(不予 变更许可证核发审 政许可申请。 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 批程序或审批条件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 的; 由和所依据的法律、 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 规章、规范和标准, 4.在资料审核 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 和现场审查中徇私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舞弊,导致因没有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能力开展相应检测 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 而出局虚假报告,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对 致使发生安全放射 许可的制发送达《医 事故,造成严重后 3-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 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 果的; 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 证》并信息公开,对 5.在许可证核 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 不予许可的制送发达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 《不予许可决定书》 监管中滥用职权、 知申请人。 ;按时办结;法定告 玩忽职守,造成较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 知。 大损失的;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5.事后监管责任 6.在许可证核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检疫印章。 查,重点查处超出批 监管中收受贿赂或 4-2.【法规】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 准范围的行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 腐败行为的;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 6.其他:法律法 7.其他违反法 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许可证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 责任。 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 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5.【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 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第 5 页 追责 依据 监督 备注 方式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办法》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电话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号码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1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 - 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6522 理的;(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 649 通信 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地址 法》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隆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安县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卫生 调整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计生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监督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稽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 查科 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 ,电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 子邮 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 箱: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 lawj 决定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 s181 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 @163 .com 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3.同2 4.【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 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同4. 6.同2.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乡 村 行 医 政 生 6 许 执 可 业 注 册 实施 依据 【法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 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工作。 承 办 机 构 隆 安 县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所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 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因不履行或不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1.受理责任:公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有下列情形的, 料和受理条件;一次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 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责任: 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1.对符合法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知理由) 条件的许可证核发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2.审查责任:审 申请不予受理、不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 予行政许可或不在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性;现场审核(按照 法定时限内作出审 ,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批决定的; 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 2.对不符合法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核记录);提出审查 定条件的许可证核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意见。 发申请准予行政许 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 3.决定责任:做 可的; 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 3.擅自增设、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 政许可的决定(不予 变更许可证核发审 政许可申请。 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 批程序或审批条件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 由和所依据的法律、 的; 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 规章、规范和标准, 4.在资料审核 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 和现场审查中徇私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舞弊,导致因没有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能力开展相应检测 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 而出局虚假报告,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对 致使发生安全放射 许可的制发送达《乡 事故,造成严重后 3-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 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 果的; 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 证》并信息公开,对 5.在许可证核 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 不予许可的制送发达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 《不予许可决定书》 监管中滥用职权、 知申请人。 ;按时办结;法定告 玩忽职守,造成较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 知。 大损失的;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5.事后监管责任 6.在许可证核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检疫印章。 查,重点查处超出批 监管中收受贿赂或 4-2.【法规】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 准范围的行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 腐败行为的;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 6.其他:法律法 7.其他违反法 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许可证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 责任。 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 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5.【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 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第 6 页 追责 依据 监督 备注 方式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办法》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电话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号码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1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 - 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6522 理的;(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 649 通信 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地址 法》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隆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安县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卫生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计生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监督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稽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 查科 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 ,电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 子邮 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 箱: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 lawj 决定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 s181 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 @163 .com 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3.同2. 4.【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 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同4. 6.同2.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医 行 师 政 执 7 许 业 可 注 册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 隆 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安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县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卫 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生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计 生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 监 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督 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所 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 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因不履行或不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1.受理责任:公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有下列情形的,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料和受理条件;一次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 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 1.对符合法定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 条件的许可证核发 知理由) 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 申请不予受理、不 2.审查责任:审 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 予行政许可或不在 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法定时限内作出审 性;现场审核(按照 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 批决定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2.对不符合法 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 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定条件的许可证核 核记录);提出审查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发申请准予行政许 意见。 ;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 可的; 3.决定责任:做 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3.擅自增设、 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 变更许可证核发审 政许可的决定(不予 许可申请。 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 批程序或审批条件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 的; 由和所依据的法律、 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 4.在资料审核 规章、规范和标准, 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和现场审查中徇私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 舞弊,导致因没有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 能力开展相应检测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 而出局虚假报告,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致使发生安全放射 4.送达责任:对 事故,造成严重后 许可的制发送达《医 3-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 果的; 师执业注册许可证》 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 5.在许可证核 并信息公开,对不予 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许可的制送发达《不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 监管中滥用职权、 予许可决定书》;按 知申请人。 时办结;法定告知。 玩忽职守,造成较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 大损失的;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6.在许可证核 5.事后监管责任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 检疫印章。 监管中收受贿赂或 查,重点查处超出批 4-2.【法规】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准范围的行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 腐败行为的;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 7.其他违反法 6.其他:法律法 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许可证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 定的行为。 责任。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 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5.【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 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第 7 页 追责 依据 监督 备注 方式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办法》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电话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号码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1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 - 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6522 理的;(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 649 通信 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地址 法》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隆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安县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卫生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计生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监督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稽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 查科 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 ,电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 子邮 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 箱: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 lawj 决定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 s181 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 @163 .com 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3.同2. 4.【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 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同4. 6.同2.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母 婴 保 健 技 行 术 政 服 8 许 务 可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发布,自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 18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 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 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 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隆 安 ,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县 》(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卫 生 309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第十八 计 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 生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 监 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 督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 所 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 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 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3.【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 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号)附件2(一)第50项,下放管理实施机 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 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因不履行或不 1.受理责任:公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有下列情形的, 料和受理条件;一次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 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 责任: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1.对符合法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知理由) 条件的许可证核发 2.审查责任: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申请不予受理、不 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予行政许可或不在 法性;现场审核(按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法定时限内作出审 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 ,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 批决定的; 定的现场审核表逐项 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对不符合法 审核记录);提出审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定条件的许可证核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查意见。 发申请准予行政许 3.决定责任:做 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 可的; 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 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3.擅自增设、 政许可的决定(不予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 变更许可证核发审 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 政许可申请。 批程序或审批条件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 由和所依据的法律、 的; 规章、规范和标准, 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 4.在资料审核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 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和现场审查中徇私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舞弊,导致因没有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能力开展相应检测 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 而出局虚假报告, 4.送达责任:对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致使发生安全放射 许可的制发送达《母 事故,造成严重后 3-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 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果的; 执业许可》并信息公 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 5.在许可证核 开,对不予许可的制 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送发达《不予许可决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 监管中滥用职权、 定书》;按时办结; 知申请人。 玩忽职守,造成较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 法定告知。 大损失的;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6.在许可证核 5.事后监管责任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 检疫印章。 监管中收受贿赂或 4-2.【法规】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 查,重点查处超出批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 准范围的行为。 腐败行为的;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 7.其他违反法 6.其他:法律法 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许可证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 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 责任。 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5.【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 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第 8 页 追责 依据 监督 备注 方式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办法》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电话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号码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1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 - 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6522 理的;(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 649 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通信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地址 法》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隆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安县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卫生 调整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计生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监督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稽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 查科 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 ,电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 子邮 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 箱: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 lawj 决定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 s181 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 @163 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com 3.同2 4.【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 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同4. 6.同2.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母 婴 保 健 行 服 政 务 9 许 人 可 员 资 格 认 定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发布,自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 1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 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 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 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 隆 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 安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 县 的合格证书。 卫 2.【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生 》(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计 309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 生 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第二十 监 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 督 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 所 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 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 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 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 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 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因不履行或不 1.受理责任:公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有下列情形的, 料和受理条件;一次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 责任: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1.对符合法定 知理由)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条件的许可证核发 2.审查责任:审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申请不予受理、不 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予行政许可或不在 性;现场审核(按照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法定时限内作出审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 批决定的; 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 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对不符合法 核记录);提出审查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定条件的许可证核 意见。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发申请准予行政许 3.决定责任:做 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 可的; 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 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3.擅自增设、 政许可的决定(不予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 变更许可证核发审 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 政许可申请。 批程序或审批条件 由和所依据的法律、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 的; 规章、规范和标准, 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 4.在资料审核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 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和现场审查中徇私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舞弊,导致因没有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 能力开展相应检测 。 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而出局虚假报告, 4.送达责任:对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致使发生安全放射 许可的制发送达《母 事故,造成严重后 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 3-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 果的; 认定许可证》并信息 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 5.在许可证核 公开,对不予许可的 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制送发达《不予许可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 监管中滥用职权、 决定书》;按时办结 知申请人。 玩忽职守,造成较 ;法定告知。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 大损失的;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6.在许可证核 5.事后监管责任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 检疫印章。 监管中收受贿赂或 查,重点查处超出批 4-2.【法规】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准范围的行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 腐败行为的;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 7.其他违反法 6.其他:法律法 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许可证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 定的行为。 责任。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 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5.【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 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第 9 页 追责 依据 监督 备注 方式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法》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电话 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 号码 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0771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 - 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6522 的;(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 649 通信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地址 法》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隆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安县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卫生 调整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计生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监督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稽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 查科 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 ,电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 子邮 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 箱: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 lawj 决定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 s181 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 @163 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com 3.同2. 4.【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 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同4. 6.同2.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医 疗 机 构 放 射 性 职 业 病 行 危 政 10 害 许 建 可 设 项 目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2001年主席令第60号公布,2016年主席 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 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 隆 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安 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 县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 卫 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 生 开工建设。 计 2.【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 生 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 监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 督 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自公布 所 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 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 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 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 查。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 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1.受理责任:公 因不履行或不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料和受理条件;一次 ,有下列情形的, 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责任: 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知理由) 1.对符合法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2.审查责任:审 条件的许可证核发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 申请不予受理、不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性;现场审核(按照 予行政许可或不在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法定时限内作出审 ,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 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 批决定的; 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核记录);提出审查 2.对不符合法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意见。 定条件的许可证核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3.决定责任:做 发申请准予行政许 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 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 可的; 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政许可的决定(不予 3.擅自增设、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 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 变更许可证核发审 政许可申请。 由和所依据的法律、 批程序或审批条件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 规章、规范和标准, 的; 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 4.在资料审核 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和现场审查中徇私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舞弊,导致因没有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 。 能力开展相应检测 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4.送达责任:对 而出局虚假报告,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的制发送达《医 致使发生安全放射 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 事故,造成严重后 3-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 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 果的; 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 报告审核》并信息公 5.在许可证核 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 开,对不予许可的制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 送发达《不予许可决 监管中滥用职权、 知申请人。 定书》;按时办结; 玩忽职守,造成较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 法定告知。 大损失的;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6.在许可证核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5.事后监管责任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检疫印章。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 监管中收受贿赂或 4-2.【法规】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 查,重点查处超出批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 准范围的行为。 腐败行为的;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 7.其他违反法 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 6.其他:法律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许可证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 责任。 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5.【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 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第 10 页 追责 依据 监督 备注 方式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办法》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电话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号码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1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 - 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6522 理的;(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 649 通信 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地址 法》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隆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安县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卫生 新增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计生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监督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稽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 查科 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 ,电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 子邮 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 箱: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 lawj 决定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 s181 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 @163 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com 3.同2. 4.【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 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同4. 6.同2.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医 疗 机 构 放 射 性 职 行 业 政 病 11 许 危 可 害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2001年主席令第60号公布,2016年主席 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第十八条第四款 医疗机 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 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 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 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 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八 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 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 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9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 隆 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 安 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 县 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卫 生 :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 计 生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 监 督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 所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 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 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 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 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 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 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 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因不履行或不 1.受理责任:公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有下列情形的, 料和受理条件;一次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 责任: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1.对符合法定 知理由)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条件的许可证核发 2.审查责任:审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申请不予受理、不 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予行政许可或不在 性;现场审核(按照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法定时限内作出审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 批决定的; 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 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对不符合法 核记录);提出审查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定条件的许可证核 意见。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发申请准予行政许 3.决定责任:做 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 可的; 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 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3.擅自增设、 政许可的决定(不予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 变更许可证核发审 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 政许可申请。 批程序或审批条件 由和所依据的法律、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 的; 规章、规范和标准, 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 4.在资料审核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 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和现场审查中徇私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舞弊,导致因没有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 能力开展相应检测 。 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而出局虚假报告, 4.送达责任:对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致使发生安全放射 许可的制发送达《医 事故,造成严重后 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 3-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 果的; 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 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 5.在许可证核 收》并信息公开,对 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不予许可的制送发达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 监管中滥用职权、 《不予许可决定书》 知申请人。 玩忽职守,造成较 ;按时办结;法定告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 大损失的; 知。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6.在许可证核 5.事后监管责任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发审批办理和事后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 检疫印章。 监管中收受贿赂或 查,重点查处超出批 4-2.【法规】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准范围的行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 腐败行为的;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 7.其他违反法 6.其他:法律法 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许可证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 定的行为。 责任。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 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5.【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 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第 11 页 追责 依据 监督 备注 方式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办法》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电话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号码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1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 - 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6522 理的;(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 649 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通信 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地址 法》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 :隆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安县 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卫生 新增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计生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监督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稽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 查科 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 ,电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 子邮 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 箱: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 lawj 决定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 s181 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 @163 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com 3.同2. 4.【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 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同4. 6.同2. 隆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行政处罚23项)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 师法》(主席令第5号,2009年8月27日修 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 正)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 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 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 、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 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 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 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 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 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 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报人。 1、 》(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国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 未 院令第666号修正)(1994.2.26 国务院令 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 取 第149 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 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 得 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 《 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 医 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 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疗 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 机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报告。 构 3.【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 隆 执 实施细则》(2006.11.1修正 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 业 安 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 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医疗 许 县 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 行 可 卫 违反 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 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 政 证 生 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 执业 1 处 》 计 行为 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 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 罚 擅 生 的处 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自 监 罚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 执 督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 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业 所 处罚; 、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或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 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 非 业人员; 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 医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 师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的权利。 行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 医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的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 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 处 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罚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 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区政府令第 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 74号,2016年区政府令第112号修改)( 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2012年4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 布实施)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 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 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依法 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10 万元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以下的罚款。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行政机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关在实施行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政处罚过程 1-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 中,有下列 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 情形之一的 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 ,应当追究 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 行政过错责 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一)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不具备行政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 处罚主体资 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 格; 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二) 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 没有事实和 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 (三) 2-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 擅自改变处 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 罚种类、幅 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 度; 密和个人稳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四) 3.【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 违反法定程 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 序;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 (五) 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 违法处理罚 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 没财物; 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六)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 涉嫌犯罪, 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不移交司法 ” 机关;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七)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对违法行为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处罚不 4-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机 处罚或者乱 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 处罚; 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 其他违法实 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 施行政处罚 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的情形。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 行政机关工 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作人员违反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前款规定,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应当承担行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政过错责任 以履行. 。 7-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 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 ,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 12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 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 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 【法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 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 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5 号发布)第二十 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 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人类精 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 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 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 照【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 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国务院令 报人。 第666号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 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 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 2、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 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 未 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 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 经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处罚;对有 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许 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行政法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 可 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 调查报告。 擅 院令第149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 自 隆 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 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 开 安 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 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医疗 展 县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机构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 人 行 卫 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 违反 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 类 政 生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 1 执业 辅 处 计 执业许可证》。)和【规章】《医疗机构管 行为 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 罚 助 生 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的处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生 监 2006年11月1日修订)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 殖 督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 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技 所 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 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术 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 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 服 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 务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 ,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 的 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权利。 处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 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 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规定的其它情形。)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 的规定处罚。 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 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 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 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 行政机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关在实施行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政处罚过程 1-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 中,有下列 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 情形之一的 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应当追究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 行政过错责 任: 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一)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不具备行政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 处罚主体资 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 格; (二) 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 没有事实和 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三) 。” 2-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 擅自改变处 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 罚种类、幅 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度; (四) 和个人稳私 的,应当保守秘密。” 3.【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 违反法定程 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 序;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 (五) 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违法处理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 没财物; (六) 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涉嫌犯罪, 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不移交司法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机关; (七)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对违法行为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 应当处罚不 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 处罚或者乱 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处罚; (八)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 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 其他违法实 施行政处罚 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 的情形。 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违反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前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应当承担行 政过错责任 以履行. 7-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 。 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 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 13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 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改)第二十二 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 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关办理。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制作立案报告。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可证》。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2.【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改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 3、 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医 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疗 证》。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机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医疗 构 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自治区人民 县 时调查补充)。 机构 不 政府令第74号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 卫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行 违反 按 行)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实行定期校验制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1 执业 规 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校验期限向登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行为 定 记机关申请校验: 罚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的处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校 (一)床位在100 张以上的综合医院 监 罚 验 、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以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的 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妇幼保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处 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 验所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 年,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 年;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为1 年; 容。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医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疗机构下一个校验期为1 年。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暂缓校验期内, 人。 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 应履行的责任。 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校验;拒不校验的,依法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暂 缓校验期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 处罚主体资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格;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 没有事实和 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 (三)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七)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违法行为 。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其他违法实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14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1.【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制作立案报告。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1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改)第二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医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疗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机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构 业许可证》。 2.【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诊 医疗 疗 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 县 时调查补充)。 机构 活 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改 卫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行 违反 动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执业 超 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行为 出 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的处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登 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监 罚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记 : 范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围 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罚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容。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罚 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 规定的其它情形。 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 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 ,应当追究 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 行政过错责 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 任: 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 (一) 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 处罚主体资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格;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 没有事实和 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 (三)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七)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违法行为 。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其他违法实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15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 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改)第二十八 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 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5、 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医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疗 2.【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制作立案报告。 机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构 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使 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改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用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非 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卫 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生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技 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 术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从事诊疗活动;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人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员 安 医疗 或 造成伤害。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 县 时调查补充)。 机构 未 卫 行 违反 经 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生 政 执业 注 人员处理。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1 处 3.【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行为 册 生 罚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的处 的 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罚 护 第63号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士 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从 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事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医 》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4.【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疗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卫 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2007年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生 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 容。 技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 术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 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工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作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的 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 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罚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应履行的责任。 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5.【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 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 12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 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 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 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 处罚主体资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格;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 没有事实和 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 (三)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七)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违法行为 。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其他违法实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16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1.【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改)第三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 6、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医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 疗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 机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 构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医疗 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 县 时调查补充)。 机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具 卫 行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违反 关给予行政处分。 虚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执业 2.【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1 假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行为 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 证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的处 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改 明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罚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 文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 件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 的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 罚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治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造成伤害的; 容。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17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6、 制作立案报告。 医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疗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机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构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违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法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发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布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医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 疗 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广 令第2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医疗 告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 县 时调查补充)。 机构 或 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卫 行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违反 从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执业 1 事 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行为 互 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的处 联 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罚 网 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疗 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保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健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信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息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服 容。 务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处 人。 罚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 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18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制作立案报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 8、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者工作组的; 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 疗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机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 构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度的; 违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医疗 反 县 时调查补充)。 的; 机构 行 临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卫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 违反 政 床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1 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执业 处 用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 行为 罚 血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价及公示制度的; 的处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管 监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 罚 理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规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定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 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处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罚 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容。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人。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19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9、 医 疗 机 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 擅 法》(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2号发布 自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医疗 从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 机构 事 行 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违反 精 政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 1 执业 神 处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行为 障 罚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 的处 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罚 诊 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 断 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 、 销其执业证书。 治 疗 的 处 罚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 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 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 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 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 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 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 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 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 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 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 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 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 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 隆 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 安 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县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 卫 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 生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 计 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 生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 督 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所 、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 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 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 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 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 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 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 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 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20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医疗 机构 行 违反 政 1 执业 处 行为 罚 的处 罚 子 项 10 、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精 神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法》(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2号发布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医 制作立案报告。 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者作出诊断的;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县 时调查补充)。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卫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监 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业证书: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患者劳动的; 容。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 人。 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21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医疗 机构 行 违反 政 1 执业 处 行为 罚 的处 罚 子 项 11 、 医 疗 机 构 未 按 规 定 管 理 和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的 或 违 规 开 展 静 脉 用 药 的 处 罚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发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医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制作立案报告。 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调剂活动的;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县 时调查补充)。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 卫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自治区人民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政府令第74号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未配备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注册医师、护士和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 容。 技术人员,没有相应急救药品器材的,不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本办法 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开展静脉用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药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22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医疗 机构 行 违反 政 1 执业 处 行为 罚 的处 罚 子 项 12 、 医 疗 机 构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医 疗 器 械 的 处 罚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修订,2014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 制作立案报告。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证: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 行处理的;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卫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 监 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的;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中的; 容。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 人。 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 应履行的责任。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 不予配合的。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23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医疗 机构 行 违反 政 1 执业 处 行为 罚 的处 罚 子 项 13 、 违 反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卫生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0日自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自2011年1月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1日起施行)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命名。社区卫生服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卫生服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务站”命名。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国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家基本药物制度,应当配备和使用国家基 本药物目录药品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社区卫生服务机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构应当妥善保管城市居民健康档案,不得 卫 泄露城市居民的隐私。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擅自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的,由卫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监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定,不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目录药品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的,由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容。 二款规定,泄露城市居民隐私的,由卫生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行政部门对泄露隐私的责任人员处1000元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所在的 人。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整改。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24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医疗 机构 行 违反 政 1 执业 处 行为 罚 的处 罚 子 项 14 、 违 反 院 前 急 救 有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2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令第3号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 行)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 制作立案报告。 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疗急救服务的;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2.【法规】《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理条例》(2009年2月1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18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一项 急救医疗站承担以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下职责:(一)服从南宁急救医疗中心的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统一调度,负责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 卫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生 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送工作。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二款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急救医疗站接到“120”调度中心指令,除 监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督 不可抗力外,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车和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救护人员。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第三款 急救医疗站不得拒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第十八条 急救医护人员应当按急救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医疗工作规范,实施现场应急救护。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伤病员需要转送接诊医疗机构救治的 容。 ,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向伤病员或其亲属说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明情况并征求意见。急、危、重伤病员或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已明确救治医疗 人。 机构的,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急救医护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人员应及时将伤病员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且无亲属在现场的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急救医护人员应根据伤病员情况按专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分类及时、就近送往接诊医疗机构。 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九条 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医疗 站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应当按照首诊 负责制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救治,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收治。 第二十一条 急救医疗站、接诊医疗 机构应当及时将实施的急救医疗情况报告 “120”调度中心。 第三十四条 急救医疗站、接诊医疗 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 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 定,不服从统一调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 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 员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 按规定要求救治、转送伤病员的;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25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1998年6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五号 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 正)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作立案报告。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1、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务 、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人 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员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执 书及有关资料的;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业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活 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动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医务 违 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人员 反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卫 行 执业 有 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生 政 活动 关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违反 法 ; 罚 规定 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的处 或 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监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罚 者 督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 技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术 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操 部门调遣的;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作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规 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范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容。 的 2.【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处 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罚 12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 人。 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应履行的责任。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 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 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 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 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26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规章】《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公布,自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2、 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医 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务 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人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 员 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医务 违 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人员 规 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卫 行 执业 开 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活动 展 2 处 违反 人 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罚 规定 体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的处 器 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监 罚 官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移 执业证书: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植 (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 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处 ;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罚 (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 容。 务的;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 人。 的。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27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3、 【规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医 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务 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改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人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员 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违 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规 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 开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医务 具 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人员 麻 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行 执业 醉 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 卫 政 活动 、 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2 处 违反 精 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罚 规定 神 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的处 药 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监 罚 品 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处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方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 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行 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为 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的 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容。 处 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 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28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1998年6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5号 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 正)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 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作立案报告。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4、 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务 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人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医务 员 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人员 违 ;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行 执业 反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 卫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活动 处 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2 处 违反 方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规定 管 的;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的处 理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 监 罚 规 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定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的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 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罚 政部门调遣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 容。 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2.【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2007年 人。 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应履行的责任。 :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 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 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 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 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 处分。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29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 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刑事责任: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作立案报告。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重后果的。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5、 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医 。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务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医务 员 ,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人员 违 责任: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行 执业 规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 卫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活动 使 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2 处 违反 用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规定 抗 品种或者品规的;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的处 菌 监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罚 药 督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物 师法》(1998年6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5号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的 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 正)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罚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 容。 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 人。 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应履行的责任。 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 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 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 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 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 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 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30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6、 制作立案报告。 心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理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咨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询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从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2号发布,自 事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 心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理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疗 医务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人 人员 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 县 时调查补充)。 员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 卫 行 执业 违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书或者营业执照: 政 活动 2 规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违反 开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罚 规定 展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的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 监 精 罚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神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卫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生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 相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关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 诊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疗 容。 活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动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的 人。 处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罚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31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7、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乡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村 【规章】《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医 (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发布,自 生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医务 执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人员 业 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行 执业 活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卫 政 活动 动 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2 处 违反 违 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罚 规定 反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的处 有 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 监 罚 关 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规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定 究刑事责任。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罚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32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发生 医疗 事故 行 的医 政 疗机 3 处 构或 罚 责任 人员 的处 罚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规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 卫 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监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或者资格证书: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容。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资料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33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单位 或个 人违 规从 事母 婴保 行 健技 政 4 术服 处 务或 罚 出具 医学 证明 等行 为的 处罚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公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 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的。 制作立案报告。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公布)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得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上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所得不足5000 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2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区政府令第 卫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生 74号,2016年区政府令第112号修改)(自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 医疗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批准,擅自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监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督 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以5000 元以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母婴保健管理办法》(根据2004年6月29日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 容。 四十四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母婴保健员合格证》、《家庭接生员 人。 技术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得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应履行的责任。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以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接生、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 学证明的。 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证》,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 产以及其他方式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 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 母婴保健管理办法》(根据2004年6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 四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应当严格执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34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托幼 机构 聘用 未取 得健 康证 明的 人员 执业 ,录 取未 行 经健 政 康检 5 处 查或 罚 经健 康检 查不 宜入 园、 入托 的婴 幼儿 入托 、入 园的 处罚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保健管理办法》(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 县 时调查补充)。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四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卫 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和炊事员工作,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宜入托、入园的婴幼儿入托、入园的,应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监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35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单位 或个 人违 行 法开 政 6 展计 处 划生 罚 育服 务的 处罚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63号,2015.12.27修改)第三十 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制作立案报告。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三)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第三十七条 伪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卫 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生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修改)(修订)( 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 监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督 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容。 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第三十六条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 人。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 应履行的责任。 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相关的执业资格。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 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 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 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对该机构的正 职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从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36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非法 开展 非医 学需 要胎 儿性 行 别鉴 政 7 定和 处 选择 罚 性别 人工 终止 妊娠 的处 罚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 令第63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制作立案报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人工终止妊娠的。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第十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一届常委会第46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起施行,2016年1月15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 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县 时调查补充)。 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 卫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生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 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29日广西第十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一届常委会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 监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督 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人工终止妊娠。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第二款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孕妇及胎儿身体健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康检查,不得透露胎儿性别,检查报告不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或者出具虚假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需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要的证明文件。 人。 第十四条 购置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测等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应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医疗保健机构购置的,报机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应履行的责任。 (二)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 人购置的,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报送备案的时间为自购置之日 起二十日内; (四)报送备案的内容包括购置设备 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 。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购置 人管理、使用该设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组织、介绍妊 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 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 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 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37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3号公布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有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制作立案报告。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1、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 血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站 的血液的;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 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疗 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机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构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或 以下的罚款。 单位 2.【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个 或个 人 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公布,自2006 县 时调查补充)。 人违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行 非 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改)第五十九 卫 反采 政 法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8 供血 处 采 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有关 罚 集 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法规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 的处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出 : 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售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血 展采供血活动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 液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等 血活动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 行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为 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 容。 的 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处 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 罚 人。 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活动的。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38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法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自1996年 12月30日起施行,2016年修改)第三十四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 、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制作立案报告。 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2、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单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采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血 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浆 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站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违 《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 法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单位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采 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个 集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 县 时调查补充)。 人违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 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 卫 行 反采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供 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政 8 供血 应 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有关 、 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法规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倒 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 监 的处 卖 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罚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血 浆的;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浆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 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行 量采集血浆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为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的 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容。 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 采集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 人。 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材的;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应履行的责任。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 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 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 ,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 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 血浆的。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 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 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 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39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香港 、澳 门特 别行 行 政区 政 9 医师 处 未经 罚 注册 行医 的处 罚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16日 卫生部令第62 号 ) 第十八条 港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 县 时调查补充)。 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卫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40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1、 1.【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单 (国务院国发〔1987〕24号发布行,2016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位 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四条 凡有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或 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个 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人 、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未 处罚: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取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 单位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得 求,而继续营业的; 或个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公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 人违 县 时调查补充)。 共 接为顾客服务的; 卫 行 反公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场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共场 10 所 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所卫 卫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生管 生 2.【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理规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许 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定的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可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 处罚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证 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擅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 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营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业 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的 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 容。 处 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 、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41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 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令修 改)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 制作立案报告。 吊销卫生许可证: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2、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公 、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共 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场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所 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经 性用品用具的。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营 2.【地方性法规】《南宁市公共用品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者 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4月11日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未 南宁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公布,自2011年6 单位 按 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或个 照 当遵守以下规定: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人违 规 (一)浴巾、垫巾、围巾、脸巾、浴 县 时调查补充)。 行 反公 定 衣(裤)等非一次性纺织用品和杯具等物 卫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共场 进 品,应当做到一客一换并清洗消毒。 10 处 所卫 行 (二)围布、脸盆、提桶、洗漱池、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罚 生管 卫 浴盆(缸)、便(溺)器等非一次性公共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理规 生 用具,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定的 检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三)床上卧具、拖鞋等公共用品应 处罚 测 当做到一客一换并清洗消毒,对长住客的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 床上卧具、拖鞋等公共用品至少一周更换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 一次并清洗消毒。三星级(含三星级)以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毒 上的宾馆、酒店的床上卧具更换按旅游业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等 有关规定执行。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行 (四)理发、美容、修手(脚)、掏 容。 为 耳使用的公用工具,应当做到一客一换并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的 清洗消毒。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处 (五)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 人。 罚 至少每三日清洗消毒一次。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六)游艺设施、健身器材、娱乐工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具以及供消费者使用的麦克风、购物篮、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手推车等公共用品,至少每五日清洗消毒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一次。 应履行的责任。 (七)供顾客使用的眼镜、服装应当 一客一换,并清洗消毒。 第八条 理发店应当配备供患头癣等 皮肤传染病的消费者使用的专用理发工具 ,做好标注标记,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消 毒,并单独存放。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行对非 一次性的纺织用品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经营规模、公共用品种 类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二)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用房、待 消毒物品存放间(区)、消毒处理间(区 )、已消毒物品整理存放间(区)以及晾 晒场地或者机械烘干间,做到物品分拣、 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 发放等工序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三)清洗消毒场所周围25米内无污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42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 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令修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改)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制作立案报告。 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3、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公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共 、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场 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所 的;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 经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营 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者 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 单位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未 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或个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按 的; 人违 县 时调查补充)。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 照 卫 行 反公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要 、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共场 求 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 10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所卫 进 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生管 行 的; 理规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 卫 定的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生 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处罚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管 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理 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 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行 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 为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的 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容。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 处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 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的; 人。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应履行的责任。 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43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4、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公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共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场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所 制作立案报告。 经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营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者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安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排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未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获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得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有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单位 效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 或个 健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 人违 康 县 时调查补充)。 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令修 卫 行 反公 合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改)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共场 格 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 10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所卫 证 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生管 明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理规 的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定的 人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 处罚 员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元以下罚款。 从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事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接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为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顾 容。 客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服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务 人。 工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作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的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罚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44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5、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公 制作立案报告。 共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场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所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经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营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者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对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发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生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的 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单位 危 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或个 害 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令修 县 时调查补充)。 人违 健 改)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 卫 行 反公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康 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共场 事 10 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所卫 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生管 未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监 理规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立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定的 即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处罚 采 。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取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置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措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施 容。 等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行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为 人。 的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处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罚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45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457号公布,自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 制作立案报告。 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6、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公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共 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场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所 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经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单位 营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30日广西第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或个 者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布,自2013年7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人违 违 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住 县 时调查补充)。 行 反公 反 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 卫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政 共场 艾 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每年组织直接为顾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10 处 所卫 滋 客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艾滋病检测项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罚 生管 病 目的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理规 防 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定的 治 并配合卫生行政、公安部门对有易感染艾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处罚 管 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的检测和干预管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理 理。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规 第四十八条 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 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处 配合卫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门对有易感染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罚 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艾滋病检测 容。 和干预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行政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 人。 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46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制作立案报告。 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1、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饮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 饮用 用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水供 水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2.【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水单 供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 位、 水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生部令第53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 涉及 单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行)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 饮用 位 县 时调查补充)。 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 卫 行 水卫 不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生安 符 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 11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全产 合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品等 国 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 不符 家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国 卫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家卫 生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生要 要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 求的 求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的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 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 罚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卫生的作业的; 容。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人。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擅自供水的;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47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2、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涉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 及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 饮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饮用 用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 水供 水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水单 卫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位、 生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 涉及 安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饮用 全 县 时调查补充)。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 行 水卫 产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生安 品 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11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全产 不 2.【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品等 符 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 不符 合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生部令第53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 合国 国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行)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 家卫 家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 生要 卫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求的 生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 处罚 要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求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罚款。 处 容。 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48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 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 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 、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 制作立案报告。 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 1、 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公 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共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2场 1.【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所 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经 日起施行)第 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营 、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者 关规定。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消 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违反 毒 治疗效果。 2县 时调查补充)。 行 消毒 产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 卫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政 管理 品 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12 处 规定 生 )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的处 产 产品: 罚 经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 监 营 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单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位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2违 3.【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规 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行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为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的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容。 处 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 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3-1.【规章】《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消毒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4月11日南宁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公布,自2011年6月1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日起施行)第六条 供公众使用的公共用 应履行的责任。 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3-2【规章】《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 毒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 清洗消毒公共 用品应当使用合格、适量和环保的消毒剂 、消毒器械,并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清洗消毒。 3-3【规章】《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 毒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公 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应当经体检合 格后方可上岗。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年 组织对直接从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工作 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和要求参照 预防性健康体检的内容执行。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 、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 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 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公共用品清洗消 毒工作。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49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 年3月28日原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 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令修改)第三十三 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 制作立案报告。 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家有关规定执行。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第三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第四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2、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消 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 毒 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服 : 违反 务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 县 时调查补充)。 卫 行 消毒 机 要求的;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生 政 管理 构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2.【地方性法规】《南宁市公共用品 12 处 规定 违 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4月11日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罚 的处 规 南宁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公布,自2011年6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行 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为 自行对非一次性的纺织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的 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清洗消毒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处 场所周围25米内无污水坑塘、垃圾粪堆、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 开放式厕所、禽畜养殖场所及其他开放性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污染源,保持环境清洁;(四)有充足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生活饮用水水源,有污水排放处理设施;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五)配备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潮、 容。 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六)配备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掌握相关清洗消毒知识和技能的专职人员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 人。 第十六条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四)、(五)、(六)项规定,同时还应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清洗消毒场所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面积应当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二) 应履行的责任。 设置独立分隔的公共用品回收存放间、洗 涤间、消毒间、烘干(熨平)间、包装间 、保洁间、发放间,锅炉房等区域;(三 )设置具备检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项目 能力的专用检验室,配备具有检验资质的 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设施;(四)配 备专用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 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机构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卫生行政部门备 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共用品清洗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 构应当对每批次已消毒产品进行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项目自检,检验结果应当予以 登记。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50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医疗 卫生 机构 及人 行 员违 政 反职 13 处 业病 罚 防治 相关 规定 的处 罚 子 项 1. 餐 具 、 饮 具 集 中 消 毒 服 务 单 位 违 反 《 食 品 安 全 法 》 规 定 用 水 , 使 用 洗 涤 剂 、 消 毒 剂 , 或 者 出 厂 的 餐 具 、 饮 具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合 格 并 随 附 消 毒 合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第 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 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 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十三)食品 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 、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 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 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 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 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 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县 时调查补充)。 卫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51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新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增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 6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6 年主席令第48号修正)第八十条:从事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 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制作立案报告。 2、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承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担 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职 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业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健 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康 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检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查 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 医疗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病诊断的; 卫生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职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机构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业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及人 2.【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县 时调查补充)。 病 卫 行 员违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诊 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 生 政 反职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断 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13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业病 的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防治 医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 相关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疗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 规定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卫 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 的处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生 的罚款: 罚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机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构 (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违 断程序;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规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行 息、资料; 容。 为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3.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处 》(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人。 罚 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进行处理: 应履行的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 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 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 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 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52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3、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医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疗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卫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生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机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构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医疗 未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卫生 按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治法》(2001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60 机构 照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 及人 规 县 时调查补充)。 主席令第48号修正)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 卫 行 员违 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反职 报 、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 13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业病 告 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防治 职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 相关 业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规定 病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的处 、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罚 疑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似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职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业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病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的 容。 处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53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4、 职 业 病 医疗 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卫生 断 治法》(2001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60 机构 鉴 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 及人 定 主席令第48号修正)第八十一条:职业病 行 员违 相 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 政 反职 关 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 13 处 业病 人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 罚 防治 员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 相关 违 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 规定 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的处 行 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罚 为 的 处 罚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县 时调查补充)。 卫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54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 6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6 年主席令第48号修正)第八十七条:对医 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医疗 机构 违反 行 放射 政 诊疗 14 处 相关 罚 规定 的处 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2.【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自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国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令修改)第三 制作立案报告。 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业许可证》。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诊疗工作的;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 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 卫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 监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元以下的罚款: 容。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人。 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 应履行的责任。 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 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 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55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调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整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 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 修正)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制作立案报告。 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 1、 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医 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疗 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 (四)未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机 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构 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单位 未 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或个 依 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人未 法 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 县 时调查补充)。 行 依法 履 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 卫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政 履行 行 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15 处 传染 传 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病防 染 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治职 病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2.【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监 责的 防 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公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处罚 治 布,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职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责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 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处 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罚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容。 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 应履行的责任。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 的。 3.【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 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 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03年 11月7日起施行,200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 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 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 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 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56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2、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采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供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血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号 机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 构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正)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 未 单位 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履 或个 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行 人未 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县 时调查补充)。 传 行 依法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卫 染 政 履行 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病 15 处 传染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报 罚 病防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告 治职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 监 导 责的 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致 处罚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疾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 病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 传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播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处 容。 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57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 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 修正)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制作立案报告。 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3、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疾 ;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病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预 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防 疫情的;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 控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制 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单位 机 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或个 构 人未 未 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县 时调查补充)。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卫 行 依法 依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政 履行 法 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15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传染 履 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病防 行 治职 传 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责的 染 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03年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处罚 病 11月7日起施行,2006年修改)第三十九条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治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职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责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的 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处 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 容。 罚 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责任: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 人。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查工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 应履行的责任。 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58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自 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医疗 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 制作立案报告。 人员的;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的培训的;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4、 、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医 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 疗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保存登记资料的; 卫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 生 单位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机 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 或个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构 和清洁的; 人未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县 时调查补充)。 未 卫 行 依法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依 ; 生 政 履行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 法 15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传染 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 处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病防 置 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治职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医 。 责的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疗 处罚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物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处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罚 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容。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保护、卫生要求的; 人。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运送其他物品的; 应履行的责任。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 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的。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 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 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 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 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 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 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制度的;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59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年1月29日国务院令457号公布,自2006年3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 制作立案报告。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5、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医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疗 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卫 ,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生 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机 刑事责任: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单位 构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或个 未 人未 依 筛检测的; 县 时调查补充)。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 卫 行 依法 法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政 履行 履 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15 处 传染 行 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病防 艾 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 监 治职 滋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责的 病 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处罚 防 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 治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职 医疗保健措施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 责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的 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处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罚 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容。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 人。 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播技术指导的。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60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年1月29日国务院令457号公布,自2006年3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6、 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违 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法 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采 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集 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提 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 单位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供 、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或个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 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 人未 县 时调查补充)。 使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 卫 行 依法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用 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履行 人 可证件。 15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传染 第五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 体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病防 器 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 治职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官 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 责的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或 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 处罚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人 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体 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组 、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织 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的 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容。 罚 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给予处分。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61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3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92号公布,自 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责任: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 制作立案报告。 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疫情的;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 7、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 医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关信息、资料的; 疗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 卫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生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单位 机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 或个 构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人未 未 县 时调查补充)。 ;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卫 行 依法 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 履行 行 15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传染 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病防 核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 治职 病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责的 防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 处罚 治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 职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转诊的; 责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 的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 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罚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 容。 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 人。 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关信息和资料的。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应履行的责任。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 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 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 密切接触者。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62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规章】1.《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 理办法》(2014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 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一)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有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国家规定标准范围;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二)废品收购站、建筑工地、集贸 制作立案报告。 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垃圾转运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站、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粮库等容易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管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理者或者开办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预防控制工作,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8、 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设置相应的 单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位 防蝇、防鼠等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苍蝇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或 、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个 或者未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 单位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人 的标准范围内。 或个 【法规】 2.《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违 人未 县 时调查补充)。 反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 卫 行 依法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爱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 生 政 履行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国 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15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 传染 卫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罚 病防 生 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下列 治职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管 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采取有效 责的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理 措施,落实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 处罚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规 作,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定 准: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医疗卫生单位、学校、宾馆、 的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处 商场、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公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罚 园、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二)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 容。 位;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三)建筑工地;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四)禽畜养殖场; 人。 (五)粮食、饲料等加工、储存场所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六)废品收购站;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八)公共厕所; 应履行的责任。 (九)其他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 第二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病媒生 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名录。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中从事有 害生物防制的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有害生物 防制员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机构提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所使用的 药物和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 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63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医疗 卫生 机构 或病 原微 生物 实验 行 室未 政 依法 16 处 管理 罚 传染 病病 原微 生物 样本 等行 为的 处罚 子 项 1.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未 依 法 严 格 管 理 传 染 病 病 原 样 本 、 菌 种 毒 种 、 检 测 样 品 及 血 液 制 品 等 行 为 的 处 罚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号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正)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县 时调查补充)。 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 卫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究刑事责任: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 容。 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64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 第424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2016年修改)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 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 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 制作立案报告。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2、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病 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原 刑事责任。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微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医疗 生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卫生 物 、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机构 实 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或病 验 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原微 室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生物 未 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实验 依 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 县 时调查补充)。 行 室未 法 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 卫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政 依法 进 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16 处 管理 行 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二)未向原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罚 传染 病 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病病 原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 监 原微 微 ,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生物 生 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样本 物 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行 安 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为的 全 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处罚 管 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 理 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的 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 容。 处 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 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 应履行的责任。 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 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 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 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 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 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 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65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疾病 预防 控制 机构 及相 关单 行 位违 政 反疫 17 处 苗流 罚 通和 预防 接种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34 号公布,2005年6月1日施行,2016年4月修 改)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处分: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 制作立案报告。 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处罚。 第五十九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 卫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 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执业活动: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 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容。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护人有关情况的; 人。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第六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 应履行的责任。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 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 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 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 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 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66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学校 未依 行 法开 政 展学 18 处 校卫 罚 生工 作的 处罚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县 时调查补充)。 。 卫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标准的饮用水。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 监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 容。 款。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67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使用 公共 食( 饮) 具或 公共 食( 饮) 具清 行 洗消 政 毒机 19 处 构违 罚 反公 共食 (饮 )具 清洗 消毒 相关 规定 的处 罚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法规】《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 制作立案报告。 生管理条例》(1995年6月29日南宁市第九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议通过 199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议批准 2005年5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一条 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的生产、经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营者和从事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的经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营者,必须每年组织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其从业人员开展卫生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知识和消毒技能培训;对新参加工作或临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及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卫生知识培训。 县 时调查补充)。 第二十六条 从事公共食(饮)具集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卫 中清洗消毒经营或一次性公共食(饮)具 生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生产、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卫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监 下罚款。 督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参加公共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自行清洗或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重复使用已使用过的公共食(饮)具的; 容。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经营和公共食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的人员未按规定进 人。 行健康检查的。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68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经营 者或 个人 行 违反 政 禁止 20 处 吸烟 罚 有关 规定 的处 罚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法规】《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2014 年5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各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以下职责分 工,负责相关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 督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 (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的教育机构 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 、培训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二)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 制作立案报告。 营业场所和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的控制吸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 烟工作; 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 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 (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 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市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 吸烟工作;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超市的控制吸烟工作;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 隆 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 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文化、科技、体育行政管理部 安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 门分别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科技 县 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 卫 场馆、体育场馆的控制吸烟工作;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生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 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 计 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社会组织工作场所和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 生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 规定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监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 督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烟工作的 实际需要,可以对有关部门控制吸烟工作 所 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的职责进行调整。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经 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营者或者管理者,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控制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显 容。 著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语和标志;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不 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 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人。 (三)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 吸烟的人员予以劝阻、制止或者请其离开 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 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向本规定第五条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四)建立健全控制吸烟管理制度, 应履行的责任。 对工作人员进行控制吸烟工作的培训。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场所的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 (一)未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 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语和标志的;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与 吸烟有关的器具的; (三)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 吸烟的人员不予以劝阻、制止的。法律、 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 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本规定第五条规定 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69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符合 再生 育条 件未 行 领取 政 再生 21 处 育证 罚 生育 子女 的处 罚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 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 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 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 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 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 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 隆 安 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县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 卫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 计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局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 家 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 庭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 发 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 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展 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 法 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 权利。 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 股 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 、 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 次修正)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县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卫 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 生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 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和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 第四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计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 划 期限等内容。 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 生 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育 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 的罚款。 监 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 督 所 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 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 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 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 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 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 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 对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 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行政机关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在实施行政 的组织应将立案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处罚过程中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 话 席令第18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有下列情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 形之一的,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 应当追究行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政过错责任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 :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一)不具 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 652 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备行政处罚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 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没有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事实和法律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 依据; 址 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三)擅自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改变处罚种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 隆 3-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类、幅度;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 (四)违反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 县 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 法定程序; 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 卫 (五)违法 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监督 政 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生 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条 处理罚没财 策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 计 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 物; 调 席令第1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生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 (六)涉嫌 整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 监 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犯罪,不移 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一 督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 交司法机关 )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 所 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 ; 关应当采纳。 稽 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 (七)对违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 查 席令第1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法行为应当 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果 科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 处罚不处罚 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 , 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 或者乱处罚 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侵害 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 ; 子 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八)其他 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 邮 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 违法实施行 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 箱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 政处罚的情 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 形。 law 3.同1; 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 行政机关工 js1 4.同1; 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作人员违反 81@ 5.同1;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 前款规定, 163 6.同1;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 应当承担行 .co 7.同1; 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 政过错责任 m 8.同1。 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 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 席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 席令第18号修改)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70 页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 席令第1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台湾 地区 行 医师 政 未经 22 处 注册 罚 行医 的处 罚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 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 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 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 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 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 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 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 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 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 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 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 【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 查报告。 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原卫生部令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 第63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 隆 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 十八条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 安 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 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 县 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 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 卫 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 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生 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 第十九条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计 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生 的,移送司法机关。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监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 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 督 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 所 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理。 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 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 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 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 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 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 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 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行政机关在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实施行政处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罚过程中,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有下列情形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之一的,应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当追究行政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过错责任: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一)不具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备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主体资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没有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事实和法律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擅自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改变处罚种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类、幅度;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四)违反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法定程序; 当保守秘密。 (五)违法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处理罚没财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物;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六)涉嫌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犯罪,不移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交司法机关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对违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法行为应当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处罚不处罚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或者乱处罚 利。 ;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八)其他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违法实施行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政处罚的情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形。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机关工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作人员违反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前款规定,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应当承担行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政过错责任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印章,归档保存。 第 71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在国 家确 认的 自然 疫源 地兴 建水 利、 交通 、旅 游、 能源 等大 型建 设项 目, 未经 卫生 行 调查 政 进行 23 处 施工 罚 的, 或者 未按 照疾 病预 防控 制机 构的 意见 采取 必要 的传 染病 预防 、控 制措 施的 行政 处罚 子 项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 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 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 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 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 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 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 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 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 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 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 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查报告。 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号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 隆 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 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 安 正)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 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 县 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 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 卫 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 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 生 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 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 计 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 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 生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 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 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所 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 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 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 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 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 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 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 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 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行政机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 关在实施行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 政处罚过程 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 中,有下列 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情形之一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 ,应当追究 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行政过错责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 任: 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 (一) 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不具备行政 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处罚主体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格;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没有事实和 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法律依据;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 (三)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改变处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 罚种类、幅 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 度;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 (四) 当保守秘密。 违反法定程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 序;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 (五) 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 违法处理罚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 没财物; 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 (六) 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涉嫌犯罪, 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不移交司法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机关; 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对违法行为 利。 应当处罚不 4-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 处罚或者乱 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 处罚; 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八) 5.【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违法实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施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情形。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行政机关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人员违反 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前款规定,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应当承担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 政过错责任 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 。 印章,归档保存。 第 72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广西壮族自 电 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话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号 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 码 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 :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 077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 1- 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652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 264 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 9通 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 信 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地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 址 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 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 1-2.【规范性文件】《卫生 县 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 制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 生 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 计 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 生 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 监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督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 所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 科 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 , 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电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子 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邮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 箱 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 2.同1; law 3.同1; js1 4.同1; 81@ 5.同1; 163 6.同1; .co 7.同1; m 8.同1。 第 73 页 第 74 页 第 75 页 第 76 页 第 77 页 第 78 页 第 79 页 第 80 页 第 81 页 第 82 页 第 83 页 第 84 页 第 85 页 第 86 页 隆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行政强制13项)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1 项 目 子 名 项 称 发现 假劣 或者 质量 行 可疑 政 的疫 强 苗采 制 取必 要的 应急 处置 措施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 1.告知责任: 卫 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计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十八条 局 人到场且出示行政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话 疾 执法证件,当场告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 号 【法律】《 病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 行政机关 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码 疫苗流通和预防 预 强制措施的理由、 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及其工作人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 接种管理条例》 防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 员实施行政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 077 (2005年3月24 控 法想要的权利、救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强制,有下 式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日 制 济途径,听取当事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列情形之一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652 国务院令第434 和 人的陈述和身边, 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的,应当追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 224 号)第四十九条 艾 制作现场笔录,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六 究行政过错 的;……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 5通 疾病预防控制机 滋 场笔录由当事人和 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责任: 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 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信 构、接种单位、 地 病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一)没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疫苗生产企业、 防 或者盖章,当事人 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 址 有事实和法 疫苗批发企业发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三 律依据; 治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现假劣或者质量 股 的,在笔录中予以 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二)违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隆 可疑的疫苗,应 、 注明。当事人不到 、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 反法定程序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安 当立即停止接种 家 场的,邀请见证人 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县 ; 、分发、供应、 庭 到场,由见证人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 (三)截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 卫 销售,并立即向 发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 留、挪用、 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 生 所在地的县级人 展 场笔录上签名或盖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 私分查封、 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 和 民政府卫生主管 法 章。 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扣押、没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 计 部门和药品监督 的财物; 2.决定阶段责 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制 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划 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 生 股 任:充分听取当事 第二十五 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不得自行处理。 育 、 人提出的事实、理 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 查封、扣押 解除冻结的。 接到报告的卫生 县 由和证据,进行记 事人,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 、没收的财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 局 主管部门应当立 卫 录和复核。当事人 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物保管不善 号公布)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 办 即组织疾病预防 生 提出的事实、理由 第二十六 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 ,造成毁损 、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公 控制机构和接种 计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 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室 ; 单位采取必要的 生 当采纳。无正当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七 (五)侵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 , 应急处置措施, 监 由的,向本行政机 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犯公民、法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电 同时向上级卫生 督 关负责人报告,经 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 人和其他组 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 子 主管部门报告; 邮 所 批准作出行政强制 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织合法权益 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接到报告的药品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 ; 、 措施。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 箱 监督管理部门应 3.执行阶段责任 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县 (六)其 号公布)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对假劣或者质 疾 :采取行政强制措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 他违反规定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wjj 量可疑的疫苗依 病 施。 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实施行政强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 652 法采取查封、扣 4.事后监管责任 预 748 制的情形。 、设施或者财物的;…… 押等措施。 防 :建立档案,依法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 8@1 控 公示,强化监督机 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 63. 制 制。 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 com 中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心 第 87 页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2 项 目 子 名 项 称 因预 防接 种导 致受 种者 死亡 、严 重残 行 疾或 政 者群 强 体性 制 疑似 预防 接种 异常 反应 应急 处置 措施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县 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 卫 1.告知责任: 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计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 电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 局 人到场且出示行政 话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疾 执法证件,当场告 号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病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码 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预 强制措施的理由、 :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行政机 防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077 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 关及其工作 控 法想要的权利、救 1- 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 人员实施行 652 【法规】《 制 济途径,听取当事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政强制,有 224 疫苗流通和预防 和 人的陈述和身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 下列情形之 接种管理条例》 艾 制作现场笔录,现 5通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1-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一的,应当 信 (2005年国务院 滋 场笔录由当事人和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追究行政过 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 地 令第434号公布 病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错责任: 施行)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 址 ,2016年国务院 防 或者盖章,当事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一)没有 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 : 令第668号修改 治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和日期。 事实和法律 )违反法定程序;(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隆 )第四十四条第 股 的,在笔录中予以 ;(四)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五)侵 2-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依据; 二款 因预防接 、 注明。当事人不到 安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 (二)违反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 县 种导致受种者死 家 场的,邀请见证人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书面决定书,并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依 法定程序; 制的情形。 亡、严重残疾或 庭 到场,由见证人和 卫 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截留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 者群体性疑似预 发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生 。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挪用、私 定>的通知》(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条各级行政 防接种异常反应 展 场笔录上签名或盖 和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分查封、扣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接种单位或者 法 章。 计 五 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押、没收的 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决定阶段责 受种方请求县级 制 划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财物; 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 生 人民政府卫生主 股 任:充分听取当事 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 (四)对查 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育 管部门处理的, 、 人提出的事实、理 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封、扣押、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局 接到处理请求的 县 由和证据,进行记 第二十六 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 没收的财物 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办 卫生主管部门应 卫 录和复核。当事人 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同1; 保管不善, 公 当采取必要的应 生 提出的事实、理由 3-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造成毁损; 3.同1; 室 急处置措施,及 计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 (五)侵犯 4.同1; , 时向本级人民政 生 当采纳。无正当理 关查封、扣押物品或冻结款项应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 公民、法人 5.同1; 电 府报告,并移送 监 由的,向本行政机 程度或金额等,由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各执 和其他组织 6.同1。 子 上一级人民政府 督 关负责人报告,经 一份。相对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的,由承办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 合法权益; 邮 卫生主管部门处 所 批准作出行政强制 况;相对人拒不接受清单的,由承办人员交所在行政机关保存。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 (六)其他 、 措施。 箱 理。 扣押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退还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 违反规定实 县 3.执行阶段责 : 物时,相对人凭清单进行验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损坏或灭失的,行政执法机关 施行政强制 疾 任:采取行政强制 wjj 应负责赔偿。 的情形。 病 措施。 65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七 预 4.事后监管责 748 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防 任:及时查清事实 8@1 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 控 ,在规定期限内作 63. 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制 出处理决定。 com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 中 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心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 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 88 页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3 项 目 子 名 项 称 强制 消毒 处理 被传 染病 行 病原 政 体污 强 染的 制 污水 、污 物、 场所 和物 品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县 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 卫 1.告知责任: 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国家主席 计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 电 令第17号公布,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 局 人到场且出示行政 话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疾 执法证件,当场告 号 修正)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病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码 行政机关 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预 强制措施的理由、 : 及其工作人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 防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077 员实施行政 【法律】《 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 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 控 法想要的权利、救 1- 强制,有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 制 济途径,听取当事 652 列情形之一 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和 人的陈述和身边, 224 的,应当追 (2004年国家主 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 艾 制作现场笔录,现 5通 究行政过错 席令第17号公布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滋 场笔录由当事人和 信 责任: ,2013年第十二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病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地 (一)没 届全国人民代表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 防 或者盖章,当事人 址 有事实和法 大会常务委员会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治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 律依据; 第三次会议《关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和日期。 股 的,在笔录中予以 隆 (二)违 于修改<中华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2-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 注明。当事人不到 安 反法定程序 民共和国文物保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 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县 家 场的,邀请见证人 ; 护法>等十二部 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书面决定书,并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依 庭 到场,由见证人和 卫 (三)截 法律的决定》修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 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发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生 留、挪用、 正)第二十七条 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展 场笔录上签名或盖 和 调 私分查封、 对被传染病病原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1-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法 章。 计 整 扣押、没收 体污染的污水、 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 五 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制 划 的财物; 2.决定阶段责 污物、场所和物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施行)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 生 股 任:充分听取当事 (四)对 品,有关单位和 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 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 育 、 人提出的事实、理 查封、扣押 个人必须在疾病 )违反法定程序;(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县 由和证据,进行记 局 、没收的财 预防控制机构的 ;(四)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五)侵 第二十六 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 卫 录和复核。当事人 办 物保管不善 指导下或者按照 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 生 提出的事实、理由 公 ,造成毁损 其提出的卫生要 制的情形。 3-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计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 室 ; 求,进行严格消 1-3.【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 生 当采纳。无正当理 , ( 五)侵 毒处理;拒绝消 关查封、扣押物品或冻结款项应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 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条各级 监 由的,向本行政机 电 犯公民、法 毒处理的,由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程度或金额等,由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各执 督 关负责人报告,经 子 人和其他组 地卫生行政部门 一份。相对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的,由承办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 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所 批准作出行政强制 邮 织合法权益 或者疾病预防控 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况;相对人拒不接受清单的,由承办人员交所在行政机关保存。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 、 措施。 箱 ; 制机构进行强制 扣押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退还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 县 : 3.执行阶段责 (六)其 消毒处理。 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物时,相对人凭清单进行验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损坏或灭失的,行政执法机关 疾 任:采取行政强制 wjj 他违反规定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应负责赔偿。 病 措施。 652 实施行政强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七 2.同1; 预 748 4.事后监管责 制的情形。 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3.同1; 防 任:及时查清事实 8@1 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 4.同1; 控 ,在规定期限内作 63. 5.同1; 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制 出处理决定。 com 6.同1。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 中 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心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 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 89 页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4 项 目 子 名 项 称 对被 传染 病病 原体 污染 行 的公 政 共饮 强 用水 制 源等 采取 的控 制措 施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县 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 卫 1.告知责任 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法律】《 计 :执法人员通知当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局 事人到场且出示行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传染病防治法》 疾 政执法证件,当场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2004年国家主 病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 行政机 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席令第17号公布 预 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关及其工作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 ,2013年第十二 防 、依据以及当事人 人员实施行 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届全国人民代表 控 依法想要的权利、 政强制,有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 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 救济途径,听取当 下列情形之 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三次会议《关 和 事人的陈述和身边 一的,应当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 于修改<中华人 艾 ,制作现场笔录, 追究行政过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民共和国文物保 滋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 错责任: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护法>等十二部 病 和行政执法人员签 (一)没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法律的决定》修 防 名或者盖章,当事 有事实和法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律依据; 正)第五十五条 治 人拒绝签名或者盖 和日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 股 章的,在笔录中予 (二)违 2-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民政府卫生行政 、 以注明。当事人不 反法定程序 令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 部门在履行监督 家 到场的,邀请见证 ; 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书面决定书,并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 检查职责时,发 庭 人到场,由见证人 (三)截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 现被传染病病原 发 和行政执法人员在 留、挪用、 力。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私分查封、 体污染的公共饮 展 现场笔录上签名或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 扣押、没收 用水源、食品以 法 盖章。 十五 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的财物; 及相关物品,如 制 2.决定阶段 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不及时采取控制 股 责任:充分听取当 (四)对 ,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措施可能导致传 、 事人提出的事实、 查封、扣押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染病传播、流行 县 理由和证据,进行 、没收的财 第二十六 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 的,可以采取封 卫 记录和复核。当事 物保管不善 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闭公共饮用水源 生 人提出的事实、理 ,造成毁损 3-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封存食品以及 计 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 相关物品或者暂 生 应当采纳。无正当 (五)侵 关查封、扣押物品或冻结款项应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 停销售的临时控 监 理由的,向本行政 犯公民、法 程度或金额等,由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各执 制措施,并予以 督 机关负责人报告, 人和其他组 一份。相对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的,由承办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 检验或者进行消 所 经批准作出行政强 织合法权益 况;相对人拒不接受清单的,由承办人员交所在行政机关保存。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 毒。经检验,属 、 制措施。 ; 扣押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退还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 于被污染的食品 县 (六)其 3.执行阶段 物时,相对人凭清单进行验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损坏或灭失的,行政执法机关 ,应当予以销毁 疾 责任:采取行政强 他违反规定 应负责赔偿。 ;对未被污染的 病 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七 食品或者经消毒 预 制的情形。 4.事后监管 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后可以使用的物 防 责任:及时查清事 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 品,应当解除控 控 实,在规定期限内 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制 作出处理决定。 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 中 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心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 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 90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国家主席 电 令第17号公布,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话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号 修正)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 码 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 077 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 1- 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2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224 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5通 ,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信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地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 址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安 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县 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 卫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 生 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和 新 1-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计 增 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 划 施行)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 生 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 育 )违反法定程序;(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局 ;(四)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五)侵 办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 公 制的情形。 室 1-3.【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 , 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条各级 电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子 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邮 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箱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 : 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wjj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652 2.同1; 748 3.同1; 8@1 4.同1; 63. 5.同1; com 6.同1。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5 项 目 子 名 项 称 封存 有证 据证 明可 能被 艾滋 病病 毒污 染的 物品 行 ,卫 政 生处 强 理或 制 者销 毁经 检验 属于 被艾 滋病 病毒 污染 的物 品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县 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 1.告知责任: 卫 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电 计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 话 局 人到场且出示行政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号 疾 执法证件,当场告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码 病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预 强制措施的理由、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 行政机关 077 防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及其工作人 1- 控 法想要的权利、救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 员实施行政 652 制 济途径,听取当事 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强制,有下 224 【法规】《 和 人的陈述和身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 列情形之一 5通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 制作现场笔录,现 1-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的,应当追 信 》(2006年国务 滋 场笔录由当事人和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究行政过错 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 地 院令457号公布 病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施行)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责任: 址 )第四十条 县 防 或者盖章,当事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1.没有事 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 : 级以上人民政府 治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和日期。 实和法律依 )违反法定程序;(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隆 卫生主管部门和 股 的,在笔录中予以 ;(四)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五)侵 2-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据; 安 出入境检验检疫 、 注明。当事人不到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 2.违反法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 县 机构可以封存有 家 场的,邀请见证人 制的情形。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书面决定书,并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依 定程序; 卫 证据证明可能被 庭 到场,由见证人和 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3.截留、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 生 艾滋病病毒污染 发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挪用、私分 定>的通知》(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条各级行政 和 新 的物品,并予以 展 场笔录上签名或盖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查封、扣押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计 增 检验或者进行消 法 章。 五 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没收的财 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决定阶段责 划 毒。经检验,属 制 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物; 生 于被艾滋病病毒 股 任:充分听取当事 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 4.对查封 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育 污染的物品,应 、 人提出的事实、理 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 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 、扣押、没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局 当进行卫生处理 县 由和证据,进行记 、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收的财物保 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办 或者予以销毁; 卫 录和复核。当事人 2.同1; 赔偿责任。 管不善,造 公 对未被艾滋病病 生 提出的事实、理由 3.同1; 3-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成毁损; 室 毒污染的物品或 计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 4.同1;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 5.侵犯公 , 者经消毒后可以 生 当采纳。无正当理 5.同1; 关查封、扣押物品或冻结款项应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 民、法人和 电 使用的物品,应 监 由的,向本行政机 6.同1。 程度或金额等,由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各执 其他组织合 子 当及时解除封存 督 关负责人报告,经 一份。相对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的,由承办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 法权益; 邮 。 所 批准作出行政强制 况;相对人拒不接受清单的,由承办人员交所在行政机关保存。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 6.其他违 箱 、 措施。 扣押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退还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 反规定实施 3.执行阶段责 : 县 物时,相对人凭清单进行验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损坏或灭失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强制的 wjj 疾 任:采取行政强制 应负责赔偿。 情形。 652 病 措施。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七 4.事后监管责 748 预 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8@1 防 任:及时查清事实 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 63. 控 ,在规定期限内作 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com 制 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 中 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心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 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 91 页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6 项 目 子 名 项 称 查封 或者 暂扣 涉嫌 违反 医疗 行 废物 政 管理 强 规定 制 的场 所、 设备 、运 输工 具和 物品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 1.告知责任: 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 电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 人到场且出示行政 话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执法证件,当场告 号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码 【法规】《 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机关 强制措施的理由、 1-1.【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 : 医疗废物管理条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 及其工作人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布,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 077 例》(2003年国 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员实施行政 法想要的权利、救 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 1- 务院令第380号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 强制,有下 济途径,听取当事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652 公布,2011年《 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列情形之一 人的陈述和身边, ,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 224 国务院关于废止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 的,应当追 制作现场笔录,现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 5通 和修改部分行政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究行政过错 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 信 法规的决定》修 县 场笔录由当事人和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责任: 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 地 订)第三十九条 卫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一)没 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址 卫生行政主管部 计 或者盖章,当事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有事实和法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 门、环境保护行 局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和日期。 律依据; 法追究刑事责任。 隆 政主管部门履行 家 的,在笔录中予以 2-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二)违 1-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安 监督检查职责时 庭 注明。当事人不到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 反法定程序 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 县 ,有权采取下列 发 场的,邀请见证人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书面决定书,并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依 ; 施行)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 卫 措施:(一)对 展 到场,由见证人和 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截 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 生 有关单位进行实 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留、挪用、 )违反法定程序;(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和 调 地检查,了解情 制 场笔录上签名或盖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私分查封、 ;(四)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五)侵 计 整 况,现场监测, 股 章。 五 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扣押、没收 2.决定阶段责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 划 调查取证;(二 、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的财物; 制的情形。 生 )查阅或者复制 县 任:充分听取当事 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 (四)对 1-3.【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 育 医疗废物管理的 卫 人提出的事实、理 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查封、扣押 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条各级行 局 有关资料,采集 生 由和证据,进行记 第二十六 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 、没收的财 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办 样品;(三)责 计 录和复核。当事人 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保管不善 当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 公 令违反本条例规 生 提出的事实、理由 3-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造成毁损 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室 定的单位和个人 监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 ;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 , 停止违法行为; 督 当采纳。无正当理 关查封、扣押物品或冻结款项应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 (五)侵犯 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电 (四)查封或者 所 由的,向本行政机 程度或金额等,由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各执 公民、法人 关负责人报告,经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子 暂扣涉嫌违反本 一份。相对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的,由承办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 和其他组织 批准作出行政强制 2.同1; 邮 条例规定的场所 况;相对人拒不接受清单的,由承办人员交所在行政机关保存。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 合法权益; 措施。 3.同1; 箱 、设备、运输工 扣押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退还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 (六)其 3.执行阶段责 4.同1; : 具和物品;(五 物时,相对人凭清单进行验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损坏或灭失的,行政执法机关 他违反规定 任:采取行政强制 5.同1; wjj )对违反本条例 应负责赔偿。 实施行政强 措施。 6.同1。 652 规定的行为进行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七 制的情形。 4.事后监管责 748 查处。 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任:及时查清事实 8@1 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 ,在规定期限内作 63. 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出处理决定。 com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 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 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 92 页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7 项 目 子 名 项 称 因医 疗废 物管 理不 当导 致传 染病 传播 或者 环境 行 污染 政 事故 强 等情 制 况时 ,采 取临 时控 制措 施, 疏散 人员 ,控 制现 场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 1.告知责任: 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 电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 人到场且出示行政 话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执法证件,当场告 号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码 县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1.【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 : 卫 强制措施的理由、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行政机关 公布,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077 计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 及其工作人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 1- 【法规】《 局 法想要的权利、救 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 员实施行政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 652 医疗废物管理条 医 济途径,听取当事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强制,有下 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 224 例》(2003年国 政 人的陈述和身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 列情形之一 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 5通 务院令第380号 股 制作现场笔录,现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的,应当追 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 信 公布,2011年《 、 场笔录由当事人和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究行政过错 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 地 国务院关于废止 家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责任: 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址 和修改部分行政 庭 或者盖章,当事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一)没有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法规的决定》修 发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和日期。 事实和法律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隆 展 的,在笔录中予以 订)第四十条 2-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依据; 1-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安 发生因医疗废物 法 注明。当事人不到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 (二)违反 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 县 管理不当导致传 制 场的,邀请见证人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书面决定书,并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依 法定程序; 施行)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 卫 染病传播或者环 股 到场,由见证人和 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截留 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 生 境污染事故,或 、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挪用、私 )违反法定程序;(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和 调 者有证据证明传 县 场笔录上签名或盖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分查封、扣 ;(四)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五)侵 计 整 染病传播或者环 卫 章。 五 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押、没收的 2.决定阶段责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 划 境污染的事故有 生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财物; 制的情形。 生 可能发生时,卫 计 任:充分听取当事 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 (四)对查 1-3.【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 育 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 人提出的事实、理 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封、扣押、 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条各级 局 、环境保护行政 监 由和证据,进行记 第二十六 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 没收的财物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办 主管部门应当采 督 录和复核。当事人 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不善, 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公 取临时控制措施 所 提出的事实、理由 3-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造成毁损; 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室 ,疏散人员,控 、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 (五)侵犯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 , 制现场,并根据 县 当采纳。无正当理 关查封、扣押物品或冻结款项应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 公民、法人 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电 需要责令暂停导 疾 由的,向本行政机 程度或金额等,由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各执 和其他组织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子 致或者可能导致 病 关负责人报告,经 一份。相对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的,由承办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 合法权益; 2.同1; 邮 传染病传播或者 预 批准作出行政强制 况;相对人拒不接受清单的,由承办人员交所在行政机关保存。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 (六)其他 3.同1; 箱 环境污染事故的 防 措施。 扣押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退还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 违反规定实 3.执行阶段责 4.同1; : 控 作业。 物时,相对人凭清单进行验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损坏或灭失的,行政执法机关 施行政强制 5.同1; wjj 制 任:采取行政强制 应负责赔偿。 的情形。 6.同1。 652 中 措施。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七 4.事后监管责 748 心 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任:及时查清事实 8@1 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 ,在规定期限内作 63. 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出处理决定。 com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 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 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 93 页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8 项 目 子 名 项 称 病原 微生 行 物依 政 法采 强 取控 制 制措 施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县 【法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十八条 卫 病原微生物实验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计 室生物安全管理 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 局 1.告知责任: 条例》(2004年 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疾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 国务院令第424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 病 人到场且出示行政 号公布,2016年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预 执法证件,当场告 国务院第666号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防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令修订)第四十 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控 强制措施的理由、 行政机 六条 卫生主管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制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部门或者兽医主 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 关及其工作 和 法想要的权利、救 管部门接到关于 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 人员实施行 艾 济途径,听取当事 政强制,有 实验室发生工作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滋 人的陈述和身边, 人员感染事故或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 下列情形之 病 制作现场笔录,现 一的,应当 者病原微生物泄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防 场笔录由当事人和 漏事件的报告,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追究行政过 治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或者发现实验室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错责任: 股 或者盖章,当事人 从事病原微生物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一)没有 、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事实和法律 相关实验活动造 和日期。 医 的,在笔录中予以 成实验室感染事 2-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依据; 政 注明。当事人不到 故的,应当立即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 (二)违反 股 场的,邀请见证人 组织疾病预防控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书面决定书,并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依 法定程序; 、 到场,由见证人和 制机构、动物防 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截留 家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挪用、私 疫监督机构和医 。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庭 场笔录上签名或盖 疗机构以及其他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分查封、扣 发 章。 有关机构依法采 五 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押、没收的 展 2.决定阶段责 取下列预防、控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财物; 法 任:充分听取当事 制措施:(一) 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 (四)对查 制 人提出的事实、理 封、扣押、 封闭被病原微生 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股 由和证据,进行记 物污染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 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 没收的财物 、 录和复核。当事人 保管不善, 或者可能造成病 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县 提出的事实、理由 原微生物扩散的 3-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造成毁损; 卫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 场所;(二)开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 (五)侵犯 生 当采纳。无正当理 展流行病学调查 关查封、扣押物品或冻结款项应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 公民、法人 计 由的,向本行政机 ;(三)对病人 程度或金额等,由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各执 和其他组织 生 关负责人报告,经 进行隔离治疗, 一份。相对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的,由承办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 合法权益; 监 批准作出行政强制 对相关人员进行 况;相对人拒不接受清单的,由承办人员交所在行政机关保存。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 (六)其他 督 措施。 医学检查;(四 扣押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退还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 违反规定实 所 3.执行阶段责 )对密切接触者 物时,相对人凭清单进行验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损坏或灭失的,行政执法机关 施行政强制 、 任:采取行政强制 的情形。 进行医学观察; 应负责赔偿。 县 措施。 (五)进行现场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七 疾 4.事后监管责 消毒;(六)对 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病 任:及时查清事实 染疫或者疑似染 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 预 ,在规定期限内作 疫的动物采取隔 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防 出处理决定。 离、扑杀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 控 ; (七)其他 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制 需要采取的预防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 中 、控制措施。 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心 第 94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电 话 号 码 : 077 1- 652 224 1-1.【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 5通 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信 1-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 地 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址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 : 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违 隆 反法定程序;(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安 四)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五)侵犯公 县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 卫 情形。 生 1-3.【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 和 新 定>的通知》(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条各级行政 计 增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划 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生 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 育 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 局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办 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公 2.同1; 室 3.同1; , 4.同1; 电 5.同1; 子 6.同1。 邮 箱 : wjj 652 748 8@1 63. com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9 项 目 子 名 项 称 对拒 绝隔 离、 治疗 、留 验的 检疫 传染 病病 人、 病原 携带 行 者、 政 疑似 强 检疫 制 传染 病病 人和 与其 密切 接触 者等 ,采 取强 制检 疫措 施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 1.告知责任: 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 人到场且出示行政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执法证件,当场告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强制措施的理由、 【法规】《 行政机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国内交通卫生检 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关及其工作 法想要的权利、救 疫条例》(1998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 人员实施行 济途径,听取当事 年国务院令第 政强制,有 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人的陈述和身边, 254号公布,自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 下列情形之 制作现场笔录,现 1999年起施行) 一的,应当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十条 对拒绝 县 场笔录由当事人和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追究行政过 隔离、治疗、留 卫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错责任: 验的检疫传染病 计 或者盖章,当事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一)没有 病人、病原携带 局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事实和法律 和日期。 者、疑似检疫传 家 的,在笔录中予以 2-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依据; 染病病人和与其 庭 注明。当事人不到 令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 (二)违反 密切接触者,以 发 场的,邀请见证人 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书面决定书,并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 法定程序; 及拒绝检查和卫 展 到场,由见证人和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 (三)截留 生处理的可能传 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力。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挪用、私 播检疫传染病的 制 场笔录上签名或盖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 分查封、扣 交通工具、停靠 股 章。 十五 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押、没收的 2.决定阶段责 场所及物资,县 、 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财物; 级以上地方人民 县 任:充分听取当事 ,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对查 政府卫生行政部 卫 人提出的事实、理 封、扣押、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门或者铁路、交 生 由和证据,进行记 第二十六 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 没收的财物 通、民用航空行 计 录和复核。当事人 保管不善, 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政主管部门的卫 生 提出的事实、理由 3-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造成毁损; 生主管机构根据 监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 (五)侵犯 各自的职责,应 督 当采纳。无正当理 关查封、扣押物品或冻结款项应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 公民、法人 当依照传染病防 所 由的,向本行政机 程度或金额等,由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各执 和其他组织 关负责人报告,经 治法的规定,采 一份。相对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的,由承办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 合法权益; 批准作出行政强制 取强制检疫措施 况;相对人拒不接受清单的,由承办人员交所在行政机关保存。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 (六)其他 措施。 ;必要时,由当 扣押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退还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 违反规定实 3.执行阶段责 地县级以上人民 物时,相对人凭清单进行验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损坏或灭失的,行政执法机关 施行政强制 任:采取行政强制 政府组织公安部 的情形。 应负责赔偿。 措施。 门予以协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七 4.事后监管责 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任:及时查清事实 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 ,在规定期限内作 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 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 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 95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电 话 号 码 : 11.【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公 077 布,自1999年起施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1- 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发现 652 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 224 触者,未依法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其他应急医学措施的,以及 5通 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及其停 信 靠场所未依法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卫生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地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址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 : 隆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安 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 县 施行)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 卫 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 生 )违反法定程序;(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和 ;(四)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五)侵 计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 划 生 制的情形。 1-3.【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 育 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条各级 局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办 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公 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室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 , 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电 子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邮 2.同1; 箱 3.同1; : 4.同1; wjj 5.同1; 652 6.同1。 748 8@1 63. com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子 名 项 称 封闭 场所 、封 存相 关物 行 品、 政 10 消毒 强 或者 制 销毁 有关 场所 和物 品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 1.告知责任: 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电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 话 人到场且出示行政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号 执法证件,当场告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码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强制措施的理由、 行政机关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077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 及其工作人 1- 法想要的权利、救 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 员实施行政 1-1.【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 652 济途径,听取当事 强制,有下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规章】《 部令第80号发布,2016年国家卫计委第8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 县级 224 人的陈述和身边, 公共场所卫生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 列情形之一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5通 制作现场笔录,现 的,应当追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理条例实施细则 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信 县 场笔录由当事人和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究行政过错 》(2011年卫生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 卫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责任: 部令第80号发布 1-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址 计 或者盖章,当事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一)没有 ,2016年国家卫 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 : 局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事实和法律 和日期。 计委第8号令修 施行)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 隆 家 的,在笔录中予以 订)第三十三条 2-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依据; 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 安 庭 注明。当事人不到 县级以上地方人 令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 (二)违反 )违反法定程序;(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县 发 场的,邀请见证人 民政府卫生计生 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书面决定书,并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 法定程序; ;(四)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五)侵 卫 展 到场,由见证人和 行政部门对发生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 (三)截留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 生 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危害健康事故的 力。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挪用、私 制的情形。 制 场笔录上签名或盖 和 新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分查封、扣 公共场所,可以 1-3.【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 计 增 股 章。 依法采取封闭场 五 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押、没收的 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条各级 划 、 2.决定阶段责 所、封存相关物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财物;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 县 任:充分听取当事 品等临时控制措 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 (四)对查 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育 卫 人提出的事实、理 封、扣押、 施。经检验,属 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局 生 由和证据,进行记 于被污染的场所 第二十六 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 没收的财物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 办 计 录和复核。当事人 保管不善, 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品,应当进 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公 生 提出的事实、理由 3-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造成毁损; 行消毒或者销毁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室 监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 (五)侵犯 ;对未被污染的 2.同1; , 督 当采纳。无正当理 关查封、扣押物品或冻结款项应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 公民、法人 场所、物品或者 3.同1; 电 所 由的,向本行政机 程度或金额等,由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各执 和其他组织 经消毒后可以使 4.同1; 子 关负责人报告,经 一份。相对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的,由承办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 合法权益; 用的物品,应当 5.同1; 邮 批准作出行政强制 况;相对人拒不接受清单的,由承办人员交所在行政机关保存。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 (六)其他 解除控制措施。 6.同1。 箱 措施。 扣押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退还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 违反规定实 : 3.执行阶段责 物时,相对人凭清单进行验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损坏或灭失的,行政执法机关 施行政强制 wjj 任:采取行政强制 的情形。 应负责赔偿。 652 措施。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七 748 4.事后监管责 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8@1 任:及时查清事实 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 63. ,在规定期限内作 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com 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 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 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 96 页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子 名 项 称 封存 造成 医疗 机构 放射 性职 业病 危害 事故 或者 行 可能 政 导致 11 强 医疗 制 机构 放射 性职 业病 危害 事故 发生 的材 料和 设备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法律】《 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 1.告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电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 职业病防治法》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 话 人到场且出示行政 (2001年国家主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号 执法证件,当场告 席令第60号公布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码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2011年第十一 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强制措施的理由、 行政机关 届全国人民代表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 077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及其工作人 1- 法想要的权利、救 第二十四次会议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 员实施行政 652 济途径,听取当事 强制,有下 《关于修改〈中 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24 人的陈述和身边, 华人民共和国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 列情形之一 5通 制作现场笔录,现 1的,应当追 业病防治法〉的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县 场笔录由当事人和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 信 决定》第一次修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究行政过错 卫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地 正;2016年第十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责任: 计 或者盖章,当事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址 二届全国人民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一)没有 局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违反 : 事实和法律 表大会常务委员 和日期。 家 的,在笔录中予以 法定程序;(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四 隆 会第二十一次会 2-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依据; 庭 注明。当事人不到 )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五)侵犯公民 安 议《关于修改〈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 (二)违反 发 场的,邀请见证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情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书面决定书,并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依 法定程序; 展 到场,由见证人和 卫 形。 节约能源法〉等 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截留 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 生 、挪用、私 六部法律的决定 。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制 场笔录上签名或盖 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条各级 和 新 》第二次修正)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分查封、扣 股 章。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计 增 第六十四条 发 五 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押、没收的 、 2.决定阶段责 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划 生职业病危害事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财物; 县 任:充分听取当事 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生 故或者有证据证 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 (四)对查 卫 人提出的事实、理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 育 封、扣押、 明危害状态可能 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生 由和证据,进行记 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局 导致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六 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 没收的财物 办 计 录和复核。当事人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保管不善, 事故发生时,安 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 生 提出的事实、理由 2.同1; 全生产监督管理 3-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造成毁损; 室 监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 3.同1; 部门可以采取下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 (五)侵犯 , 督 当采纳。无正当理 4.同1; 列临时控制措施 关查封、扣押物品或冻结款项应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 公民、法人 电 所 由的,向本行政机 5.同1; :(二)封存造 程度或金额等,由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各执 和其他组织 子 关负责人报告,经 6.同1。 成职业病危害事 一份。相对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的,由承办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 合法权益; 邮 批准作出行政强制 故或者可能导致 况;相对人拒不接受清单的,由承办人员交所在行政机关保存。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 (六)其他 箱 措施。 职业病危害事故 扣押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退还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 违反规定实 : 3.执行阶段责 发生的材料和设 物时,相对人凭清单进行验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损坏或灭失的,行政执法机关 施行政强制 wjj 任:采取行政强制 的情形。 备。第八十七条 应负责赔偿。 652 措施。 对医疗机构放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七 748 4.事后监管责 性职业病危害控 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8@1 任:及时查清事实 制的监督管理, 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 63. ,在规定期限内作 由卫生行政部门 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com 出处理决定。 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 实施。 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 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 97 页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子 名 项 称 查封 、扣 押有 证据 证明 行 可能 政 流入 12 强 非法 制 渠道 的麻 醉药 品和 精神 药品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 1.告知责任: 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电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 话 人到场且出示行政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号 执法证件,当场告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码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法规】《 1-1.【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 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强制措施的理由、 行政机关 令第442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麻醉药品和精神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077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药品管理条例》 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 及其工作人 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1- 法想要的权利、救 (2005年国务院 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 员实施行政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 652 济途径,听取当事 强制,有下 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令第442号公布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24 县 人的陈述和身边, ,2013年《国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 列情形之一 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5通 卫 制作现场笔录,现 的,应当追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院关于修改部分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信 计 场笔录由当事人和 行政法规的决定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究行政过错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地 局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第一次修订, 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责任: 址 医 或者盖章,当事人 2016年国务院令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一)没有 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 : 政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事实和法律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 第666号《国务 和日期。 隆 股 的,在笔录中予以 院关于修改部分 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2-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依据; 安 、 注明。当事人不到 行政法规的决定 1-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 (二)违反 县 家 场的,邀请见证人 》第二次修订)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书面决定书,并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依 法定程序; 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 卫 庭 到场,由见证人和 第六十条第二款 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截留 施行)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 生 发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挪用、私 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 药品监督管理部 。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和 展 场笔录上签名或盖 门、卫生主管部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分查封、扣 )违反法定程序;(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计 法 章。 门发现生产、经 五 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押、没收的 ;(四)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五)侵 划 2.决定阶段责 制 营企业和使用单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财物; 生 股 任:充分听取当事 位的麻醉药品和 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 (四)对查 制的情形。 育 、 人提出的事实、理 封、扣押、 精神药品管理存 1-3.【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 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局 县 由和证据,进行记 在安全隐患时, 第二十六 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 没收的财物 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条各级 办 卫 录和复核。当事人 保管不善,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责令其立即 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 生 提出的事实、理由 排除或者限期排 3-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造成毁损; 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室 计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 除;对有证据证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 (五)侵犯 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 生 当采纳。无正当理 明可能流入非法 关查封、扣押物品或冻结款项应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 公民、法人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 电 监 由的,向本行政机 渠道的,应当及 程度或金额等,由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各执 和其他组织 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子 督 关负责人报告,经 时采取查封、扣 一份。相对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的,由承办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 合法权益;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邮 所 批准作出行政强制 押的行政强制措 2.同1; 况;相对人拒不接受清单的,由承办人员交所在行政机关保存。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 (六)其他 箱 措施。 施,在7日内作 3.同1; 扣押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退还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 违反规定实 : 3.执行阶段责 出行政处理决定 4.同1; 物时,相对人凭清单进行验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损坏或灭失的,行政执法机关 施行政强制 wjj 任:采取行政强制 的情形。 ,并通报同级公 5.同1; 应负责赔偿。 652 措施。 安机关。 6.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七 748 4.事后监管责 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8@1 任:及时查清事实 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 63. ,在规定期限内作 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com 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 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 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 98 页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项 目 子 名 项 称 突发 公共 卫生 事件 发生 行 后对 政 人员 13 强 、疫 制 区、 食物 、水 源等 控制 措施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十八条 卫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计 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 【法规】《 局 1.告知责任: 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 应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 电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 件应急条例》( 急 人到场且出示行政 话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003年中华人民 办 执法证件,当场告 号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共和国国务院令 、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码 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376号公布, 疾 强制措施的理由、 : 行政机关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1-1.【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 077 2011年《国务院 病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 及其工作人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1- 关于废止和修改 预 法想要的权利、救 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 员实施行政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652 部分行政法规的 防 济途径,听取当事 强制,有下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 224 决定》修订)第 控 人的陈述和身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 列情形之一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5通 三十三条 根据 制 制作现场笔录,现 的,应当追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 信 突发事件应急处 和 场笔录由当事人和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究行政过错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 地 理的需要,突发 艾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责任: 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 址 事件应急处理指 滋 或者盖章,当事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一)没有 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挥部有权紧急调 病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 事实和法律 和日期。 1-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隆 集人员、储备的 防 的,在笔录中予以 2-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依据; 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 安 物资、交通工具 治 注明。当事人不到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 (二)违反 施行)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 县 以及相关设施、 股 场的,邀请见证人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书面决定书,并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依 法定程序; 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 卫 设备;必要时, 、 到场,由见证人和 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截留 )违反法定程序;(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生 对人员进行疏散 家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挪用、私 。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四)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五)侵 和 或者隔离,并可 庭 场笔录上签名或盖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 分查封、扣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 计 以依法对传染病 发 章。 五 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押、没收的 制的情形。 疫区实行封锁。 展 2.决定阶段责 划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财物; 1-3.【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 生 第三十四条 突 法 任:充分听取当事 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 (四)对查 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条各级 育 发事件应急处理 制 人提出的事实、理 封、扣押、 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局 指挥部根据突发 股 由和证据,进行记 第二十六 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 没收的财物 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办 事件应急处理的 、 录和复核。当事人 保管不善, 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公 需要,可以对食 县 提出的事实、理由 3-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造成毁损;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 室 物和水源采取控 卫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 第13号,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 (五)侵犯 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 , 制措施。县级以 生 当采纳。无正当理 关查封、扣押物品或冻结款项应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 公民、法人 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上地方人民政府 计 由的,向本行政机 电 程度或金额等,由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各执 和其他组织 2.同1; 卫生行政主管部 生 关负责人报告,经 子 一份。相对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的,由承办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 合法权益; 3.同1; 门应当对突发事 监 批准作出行政强制 邮 况;相对人拒不接受清单的,由承办人员交所在行政机关保存。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 (六)其他 4.同1; 件现场等采取控 督 措施。 箱 扣押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退还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 违反规定实 5.同1; 制措施,宣传突 所 3.执行阶段责 : 物时,相对人凭清单进行验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损坏或灭失的,行政执法机关 施行政强制 6.同1。 发事件防治知识 、 任:采取行政强制 wjj 的情形。 应负责赔偿。 ,及时对易受感 县 措施。 65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七 染的人群和其他 疾 4.事后监管责 748 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易受损害的人群 病 任:及时查清事实 8@1 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 采取应急接种、 预 ,在规定期限内作 63. 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预防性投药、群 防 出处理决定。 com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 体防护等措施。 控 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制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 中 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心 第 99 页 隆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行政给付3项)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1 因突 发事 件征 用单 位和 个人 财产 的补 偿 实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 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 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 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 ,应当给予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376号公布,自2003年5月9日 起施行)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 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 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 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 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承 办 机 构 隆 安 县 卫 生 计 生 局 应 急 办 公 室 责任 事项 1.报批责任 :为应对突 发事件,需 对单位、个 人财产进行 征用的,需 向行政机关 负责人报批 (情况紧急 的24小时内 补办报批手 续)。 2.征用 责任:按照 批准征用财 产,对被征 用物资按照 征用用途使 用,并妥善 保管。 3.返还 补偿责任: 突发事件应 急处置工作 结束后,应 当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 用或者征用 后毁损、灭 失的,应当 给予补偿。 4.监管 责任:强化 对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财 产征用、使 用、保管返 还环节的监 督管理。 5.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情形的行政机 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 关及相关工作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人员应承担相 ,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应的责任: ”。 1.对符合申报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条件的不予受 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 理、不予评选 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 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 2.对不符合申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 报条件的予以 的,给予开除处分。” ,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受理或者评选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 的; 49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 3.未严格执行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 评选条件,致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 使符合条件的 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项目不能入选 3.同2。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较大损失的 4.同2。 495号)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 ; 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承办环节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中滥用职权、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玩忽职守、徇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私舞弊的; 495号)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 5.索取贿赂或 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 为他人谋取不 或者记大过处分。” 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因突 发事 件征 行 用单 政 位和 2 给 个人 付 财产 的补 偿 血吸 虫病 筛查 行 治疗 政 和晚 2 给 血病 付 人救 助治 疗给 付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1.报批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 :为应对突 正确履行行政 发事件,需 职责,有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对单位、个 情形的行政机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 人财产进行 关及相关工作 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征用的,需 人员应承担相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 ,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向行政机关 应的责任: 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 ”。 负责人报批 1.对符合申报 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情况紧急 条件的不予受 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 隆 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 的24小时内 理、不予评选 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 安 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补办报批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 的; 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 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 续)。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 2.对不符合申 卫 ,应当给予补偿。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2.征用 、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 报条件的予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生 的,给予开除处分。” 责任:按照 ,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受理或者评选 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批准征用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 的; 院令第376号公布,自2003年5月9日 生 49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产,对被征 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 3.未严格执行 起施行)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 局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用物资按照 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 评选条件,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 应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 征用用途使 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使符合条件的 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 急 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用,并妥善 项目不能入选 3.同2。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 办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保管。 ,较大损失的 4.同2。 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 公 495号)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 3.返还 ; 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 室 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补偿责任: 4.在承办环节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突发事件应 中滥用职权、 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急处置工作 玩忽职守、徇 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结束后,应 私舞弊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95号)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 当及时返还 5.索取贿赂或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 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 。财产被征 为他人谋取不 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或者记大过处分。” 用或者征用 当利益的; 后毁损、灭 6.其他违反法 失的,应当 律法规规定的 给予补偿。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4月 县 1.受理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1.【行政法规】(200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 行为 4.监管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 卫 :依法受理 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 正确履行行政 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 责任:强化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 职责,有下列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号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计 或不予受理, 对突发事件 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 情形的行政机 ,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 局 一次性告知 应急处置财 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 关及相关工作 ”。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 疾 不予受理理 产征用、使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 病 由或需补充 人员应承担相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用、保管返 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 预 提供的相关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 应的责任: 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 还环节的监 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 防 材料目录。 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 1.对符合申报 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督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条件的不予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 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 控 2.审查责任 5.其他 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 理、不予评选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性服药工作。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 制 :审查资料 法律法规规 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 的; 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 和 的真实性, 章文件规定 2.对不符合申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 艾 了解事实。 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应履行的责 报条件的予以 49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的治疗。 滋 3.决定责任 2.同1. 任。 受理或者评选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 病 :对符合条 3.同1. 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 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 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 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 防 件的,提出 治 办理意见, 股 告知后续办 事事宜。对 不符合条件 的,解释原 4.同1. 的;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 3.未严格执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评选条件,致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使符合条件的 495号)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 项目不能入选 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较大损失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因参 与突 发公 共卫 生事 件应 行 急处 政 置工 3 给 作致 付 病、 致残 、死 亡人 员补 助和 抚恤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376号公布,自公布日之日起 隆 施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安 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县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 卫 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生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 计 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 生 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 局 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应 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办 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 公 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 室 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 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 ,并一次性 告之不予受 理理由或需 补充提供的 相关材料目 录。 2.审查责任 :审查《职 工意外伤害 伤残(工亡 )补偿申请 表》,保险 凭证或其它 保险单;工 伤认定决定 ;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居 民医学死亡 证明;工亡 职工及受益 人户籍证明 及身份证明 等资料。 3.决定责任 :对符合条 件的,核定 赔偿金额, 办理拨款事 宜。不符合 规定的,解 释原因。 4.事后监管 责任:资料 装订归档。 5.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行政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职责,有下列 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 情形的行政机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关及相关工作 ,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人员应承担相 ”。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 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 条件的不予受 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 理、不予评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 令第376号公布,自公布日之日起施行)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的;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 2.对不符合申 的,给予开除处分。” 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 报条件的予以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受理或者评选 49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的; 2.同1. 3.未严格执行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 3.同1. 评选条件,致 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同1. 使符合条件的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项目不能入选 495号)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 ,较大损失的 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 4.在承办环节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滥用职权、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玩忽职守、徇 495号)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 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 私舞弊的; 5.索取贿赂或 或者记大过处分。” 为他人谋取不 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 监督 备 方式 注 电话 号码 : 0771 - 6522 245 通信 地址 :隆 安县 卫生 和计 划生 育局 办公 室, 电子 邮箱 : wjj6 5274 88@1 63.c om 监督 备 方式 注 电话 号码 : 0771 - 6522 245 通信 地址 :隆 安县 卫生 和计 划生 育局 办公 室, 电子 邮箱 : wjj6 5274 88@1 63.c om 电话 号码 : 0771 - 6522 245 通信 地址 :隆 安县 卫生 和计 划生 育局 办公 室, 电子 邮箱 : 监督 备 方式 注 电话 号码 : 0771 - 6522 245 通信 地址 :隆 安县 卫生 和计 划生 育局 办公 室, 电子 邮箱 : wjj6 5274 88@1 63.c om 隆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行政检查21项)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疾 病 预 防 行 控 政 制 1 检 工 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1.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号公布,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一次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修改,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改))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2.【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2016年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改)第三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工作的监督管理。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06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疾 病 预 防 行 控 政 制 1 检 工 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2.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从 业 资 质 和 放 射 防 护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号公布,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一次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修改,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改))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2.【法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卫生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部令第55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理。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07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疾 病 预 防 行 控 政 制 1 检 工 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3. 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学 部令第1号公布,自1990年6月4日起施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校 行)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卫 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生 责是: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 工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作 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 监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督 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检 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查 监督;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08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疾 病 预 防 行 控 政 制 1 检 工 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4.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对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传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染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性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法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非 理办法》(2003年5月12日卫生部令第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典 35号发布,自2003年5月12日起施行)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肺 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炎 监 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防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治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监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督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09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疾 病 预 防 行 控 政 制 1 检 工 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5.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对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国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内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交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通 【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生 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检 月28日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自1999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疫 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卫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监 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督 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理 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工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作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监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督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10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疾 病 预 防 行 控 政 制 1 检 工 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6.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对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突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发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公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共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卫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生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事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件 县 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与 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公布,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传 自2003年11月7日起施行,2006年修改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染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病 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疫 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情 督 。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监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测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信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息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告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的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监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督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11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疾 病 预 防 行 控 政 制 1 检 工 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7. 对 性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监 督 实施 依据 【法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3日卫生部令第89号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 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 与督导检查。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12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疾 病 预 防 行 控 政 制 1 检 工 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 主席令第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62号)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8. 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 精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神 否符合本法要求;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 卫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生 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 监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督 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 检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查 者的合法权益。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13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疾 病 预 防 行 控 政 制 1 检 工 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9. 对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 29日修正)(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 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 行,2013年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 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三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 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 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 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 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 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 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 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 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 、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 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 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14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疾 病 预 防 行 控 政 制 1 检 工 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10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预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防 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 国务院令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接 第434号)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种 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理工作。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检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查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15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疾 病 预 防 行 控 政 制 1 检 工 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11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对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县 血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2006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463号发布, 卫 吸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生 虫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计 病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 生 防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 监 治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 的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监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督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16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1.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医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疗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机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 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四十条 县 执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 业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列监督管理职权: 活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 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行检查指导。 检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查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指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导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17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2. 对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的 检 查 指 导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法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2006年7月6日卫生部令第48号公布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管理工作。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18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3. 对 采 供 血 机 构 管 理 的 检 查 指 导 实施 依据 1.【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30日 国务院令第208 号发布)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 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2.【法规】《血站管理办法》(2005 年11月17日 卫生部令第44 号发布 2009年3月27日医政发[2009]28号修订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 、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 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 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 管理工作; 3.【法规】《单采血浆站管理办 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 工作。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19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4.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对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献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工 》(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3号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作 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的 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检 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查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指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导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20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5.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对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医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执 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2009年8月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业 27日修正)(1998年6月26日国家主席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行 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为 ,2009年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的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检 域内的医师工作。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查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指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导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21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6. 对 护 士 执 业 行 为 的 检 查 指 导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5月12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22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7. 对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的 检 查 指 导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法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2002年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自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23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8. 对 医 疗 机 构 处 方 的 检 查 指 导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法规】 《处方管理办法》(2007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自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工作的监督管理。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24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9. 对 执 业 医 师 开 具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处 方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实施 依据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根据2013 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修订)(2005年8月3日 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 1日起施行,2013年修改)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25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1.【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公布,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五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10 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施统一监督管理;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疗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废 隆 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物 安 ,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处 县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置 卫 。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检 生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查 计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卫 生 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生 监 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监 督 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督 所 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检 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查 2.【法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指 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导 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行)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监督。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26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11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医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疗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机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构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抗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法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 县 菌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 卫 药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8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生 物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计 临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 生 床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监 应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用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的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监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督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管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理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27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12 . 临 床 用 血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法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85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用血的监督管理。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28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13 . 对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的 检 查 指 导 实施 依据 【法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 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5日卫 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29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14 . 对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的 检 查 指 导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公布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理工作。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30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卫 行 生 政 工 2 检 作 查 的 监 督 检 查 15 . 对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 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 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 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 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 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 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 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或者阻挠。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31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新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增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妇 幼 行 工 政 作 3 检 的 查 监 督 检 查 1. 妇 幼 健 康 服 务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 令第308号公布)(2001年6月20日国 务院令第30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 督管理职责: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 公布,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 查。 3.【法规】《计划生育药具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20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 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 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 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32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妇 幼 行 工 政 作 3 检 的 查 监 督 检 查 2. 对 产 前 诊 断 技 术 管 理 的 监 督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法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2002年12月13日国家卫生部令第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33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33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妇 幼 行 工 政 作 3 检 的 查 监 督 检 查 3.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质 量 监 管 实施 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国家主 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 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母婴保健工作。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 令第308号公布)(2001年6月20日国 务院令第308号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 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母婴 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3.【法规】《新生儿疾病筛查管 理办法》(2009年2月16日卫生部令第 64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 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 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 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 行监督检查。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34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妇 幼 行 工 政 作 3 检 的 查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4.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对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计 划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育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 隆 技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 安 术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服 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务 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机 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构 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及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从 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业 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人 监督管理工作。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员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监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督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检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查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35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消 毒 产 品 生 产 经 行 营 政 4 单 检 位 查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1 、 对 消 毒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执 行 《 消 毒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规 范 》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法规】《消毒管理办法》(2016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令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修订)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为给予行政处罚。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36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新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增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消 毒 产 品 生 产 经 行 营 政 4 单 检 位 查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2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对 【法规】《消毒管理办法》(2016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消 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令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毒 修订)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产 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品 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的 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卫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生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质 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量 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进 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行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监 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督 为给予行政处罚。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检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37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新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增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消 毒 产 品 生 产 经 行 营 政 4 单 检 位 查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3 、 对 消 毒 服 务 机 构 的 消 毒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法规】《消毒管理办法》(2016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令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修订)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为给予行政处罚。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38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新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增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获 得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的 餐 具 、 饮 行 具 政 5 集 检 中 查 消 毒 服 务 单 位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1. 对 餐 饮 具 集 中 消 毒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第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对餐具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六条 卫生计生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39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获 得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的 餐 具 、 饮 行 具 政 5 集 检 中 查 消 毒 服 务 单 位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2. 对 集 中 消 毒 餐 饮 具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第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对餐具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六条 卫生计生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40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新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增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行 职 政 业 6 检 病 查 防 治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 号公布,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一次 修改,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 改))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 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 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 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 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 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 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的执行情况;(二)按照批准的类别 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 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六)职业健 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 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 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 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 检查。第三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 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至少每半年监督检查一次。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41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职 业 病 诊 断 和 行 鉴 政 7 定 检 的 查 监 督 管 理 检 查 实施 依据 【法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 号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 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 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 监督检查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42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生 活 饮 用 行 水 政 卫 8 检 生 查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法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 令第53号发布,2010年卫生部修改, 2016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 委令第31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43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行 术 政 和 9 检 人 查 类 精 子 库 的 监 督 管 理 实施 依据 1.【法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 第14号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2.【法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 法》(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5号 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 常监督管理。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44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和 行 实 政 10 验 检 活 查 动 生 物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实施 依据 1.【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 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自2004年11 月12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 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 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 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 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 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 安全管理工作 2.【法规】《人间传染的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 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8月卫生 部令第50号)第四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 动的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45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预 防 性 健 康 行 体 政 检 11 检 机 查 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 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公布,1995 年6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 预防性健 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 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46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公 共 场 行 所 政 卫 12 检 生 查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1.【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24号发 布行,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 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 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 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 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 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 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 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 ,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 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 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 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2.【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 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 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47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公 共 用 品 行 清 政 洗 13 检 消 查 毒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法规】《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 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南宁市政府令 39号,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 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与城区的职 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用品清洗 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48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公 共 食 ( 饮 ) 具 行 集 政 中 14 检 清 查 洗 消 毒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法规】《南宁市公共食(饮)具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6月29日南宁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3日广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5年5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市区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内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单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定点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设置,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监督管理。市辖县公共食(饮)具集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中清洗消毒的单位,由县卫生行政部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门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49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负 责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以 及 国 家 机 关 、 行 社 政 会 15 检 团 查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工 作 场 所 控 制 吸 烟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法规】《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 》(2014年5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 管理原则和以下职责分工,负责相关 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的 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 (二)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和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 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 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 场、超市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 (七)文化、科技、体育行政管 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 所,科技场馆、体育场馆的控制吸烟 工作;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 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工作场所和本条第 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以外其他公共场所 的控制吸烟工作。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50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托 幼 机 行 构 政 卫 16 检 生 查 监 督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国家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起施行,201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二款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2.【法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9月6日卫生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部、教育部令第76号公布,自2010年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导。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第五条第三款 卫生监督执法机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检查。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51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社 会 抚 养 费 行 征 政 收 17 检 管 查 理 工 作 监 督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县 卫 计 局 家 1.告知责任:县级以上卫 庭 发 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 展 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 【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下列情形的 法 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 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行政机关及相 制 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关工作人员应承 股 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 担相应责任:不 、 阻扰。 ,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 履行社会抚养费 2.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 隆 2.【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征收管理工作监 安 政区域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 的监督、检查。 督检查的 县 作的监督、检查。 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规 卫 生 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 生 监 督 所 第 152 页 追责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 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号 码 : 077 1- 652 264 9通 信 地 址 : 隆 安 县 卫 生 计 生 监 所 , 电 子 邮 箱 : law js1 81@ 163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爱 国 卫 行 生 政 工 18 检 作 查 检 查 指 导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法规】《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过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 第三十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对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对不履行职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53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新 生 儿 出 生 行 医 政 学 19 检 证 查 明 发 放 监 管 实施 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 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 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 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 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公安部2004年9月17日下发《关 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 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 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 理工作(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 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监督管理 。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54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医 疗 机 构 医 行 疗 政 质 20 检 量 查 管 理 情 况 的 检 查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告知责任:不少于2名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下列情形的 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行政机关及相 场,向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关工作人员应承 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担相应责任: 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 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1.无法定依 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据或者超越法定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 权限实施检查的 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 2.无具体理 【法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事项、内容 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计委令10号发布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 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 实施检查或者不 ,2016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隆 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 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 出示法定行政执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安 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 法证件实施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 县 书签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 的; 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 卫 关系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执 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违反法定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 生 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 2.同1-1; 程序实施检查的 情况。 计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颁布)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 生 3.处理责任:对于涉嫌存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4.放弃、推 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 监 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诿、拖延、拒绝 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 督 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履行检查职责的 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 所 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定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5.对发现的 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不制止 改; 3-2.【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不纠正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53号颁布实施)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在检查和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 决定环节,徇私 ,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舞弊或者玩忽职 督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守,对发现的行 ,对于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号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 政相对人违法事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 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 实隐瞒不报或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报的。 第 155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电 话 1-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 号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077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1-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652 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264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 9通 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 1-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地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址 (2005年卫监督发〔2005〕233号印发)第二十 : 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 隆 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安 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 县 新 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法 卫 增 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 生 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计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生 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监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 所 为; , 2.同1; 电 3.同1; 子 4.同1; 邮 5.同1; 箱 6-1.同1; : 6-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 law 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js1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63 犯罪的,给予处分。” .co m 权 项 序力 目 子 号分 名 项 类 称 对 乡 村 医 行 生 政 从 21 检 业 查 管 理 的 监 督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法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 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列情形的,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行政机关及相关 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工作人员应承担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 相应责任: 疗卫生机构执业: 1.对不符合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条件人员发放乡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村医师执业证书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 或者对符合条件 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人员不发放乡村 2.【法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发 医师执业证书的 ; 1.受理责任:受理符合条件 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未按乡村 的乡村医生申请的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 2.审核责任:告知补正材料 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 医生培训规划、 隆 计划组织乡村医 安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生培训的; 【法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县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发 卫 3.未在规定 3.培训责任:按照乡村医生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 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生 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 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时间内完成审核 3.【法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发 ,或未按规定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计 培训。 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 生 准予注册、再注 4.检查责任:加强对下级卫 理工作。 监 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 册和注销人员名 督 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 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单向村民予以公 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 告的; 所 的监督检查。 4.对发现的 5.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规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 违法行为不及时 定应履行的责任。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 核实、调查处理 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 或者不不公调查 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处理结果的; 。 5.在检查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决定环节,徇私 4.【法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发 舞弊或者玩忽职 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守,对发现的行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 政相对人违法事 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实隐瞒不报或少 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报的。 。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 违法行为。 第 156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注 方 式 1.【法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 话 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 号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 码 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 077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1- 652 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 264 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 9通 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 信 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 地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址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隆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 安 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 县 调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 卫 整 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 生 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 计 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 生 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监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所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4.【法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 电 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 子 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 邮 、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 箱 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同第四十五 : law 条相关规定。 5-1【法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 js1 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 81@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 163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co m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 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给予处分。” 备注 第 157 页 第 158 页 第 159 页 第 160 页 第 161 页 第 162 页 第 163 页 第 164 页 第 165 页 第 166 页 第 167 页 第 168 页 第 169 页 第 170 页 第 171 页 第 172 页 第 173 页 第 174 页 第 175 页 第 176 页 第 177 页 第 178 页 第 179 页 第 180 页 第 181 页 第 182 页 第 183 页 第 184 页 第 185 页 第 186 页 第 187 页 第 188 页 第 189 页 第 190 页 第 191 页 第 192 页 第 193 页 第 194 页 第 195 页 第 196 页 第 197 页 第 198 页 第 199 页 第 200 页 第 201 页 第 202 页 第 203 页 第 204 页 第 205 页 第 206 页 隆安县隆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行政确认5项)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行 政 1 确 认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351号公布)第二十条 卫生行 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 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 1.受理阶段责任 :对医患双方机构 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材料进行审查,依 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 法能够受理的进行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 受理,不能受理的 ,对申请人说明理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 由。 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 2.审查阶段责任 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 县 :按程序进行检验 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 卫 鉴定,并出具鉴定 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计 报告书。 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 局 3.执行阶段责任 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 医 :经单位负责人审 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 政 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 查后,将鉴定结果 股 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 书面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 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加强事中事后的 监管;负责有关检 2、【法规】《疗事故技术鉴定 查鉴定的咨询及科 暂行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第 30 号令公布)第十条 技宣传解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5.法律法规规定 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 的其他责任 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 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 ,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因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 1.【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工作人员应承 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 担相应责任: 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 1.玩忽职守、 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贻误工作的。 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 2.违反廉政纪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律行为的。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 3.滥用职权, 织鉴定。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侵害公民、法人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 或者其他组织合 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 法权益的。 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 4.泄露相关秘 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 密、隐私的。 定。 5.违反公务员 2、【法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 县级 职业道德,工作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 作风懈怠、工作 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态度恶劣的。 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 6.行政执法工 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作中推诿、拖延 不办,或者无正 当理由不配合、 不协助其他机关 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 207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电话 1.【法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 号码 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 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 0771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 - 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522 2.【法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 245 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 通信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 地址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隆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安县 3.【法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 卫生 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和计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划生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 育局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办公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室,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电子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邮箱 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wjj6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274 4.同3. 88@1 5.同3. 63.c 6.同3. om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行 政 2 确 认 病 残 儿 医 学 鉴 定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负 责对鉴定对象进行 病史及必要的社会 调查,收集整理有 关重要资料。(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1.【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 由)。 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 2.审查责任:负 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自2001年10 责对要求鉴定的对 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修订) 象进行检查与诊断 第十五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 。 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 县 3.决定责任:作 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 卫 出行政确认或者不 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 计 予行政确认决定,法 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 局 定告知(不予确认 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 妇 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学鉴定。 幼 由)。 4.告知环节责任 健 2.【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 康 :负责开具鉴定结 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 股 论,并由县级卫生 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自 计生行政部门领回 即日起施行)第五条 省、设区的 交给申请人。 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 5.事后监管环节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 责任:建立健全监 和监督工作。 督制度,分管领导 对审批后的相关事 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在病残 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 因履行或不正 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确履行行政职责 责任:(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二)收受贿赂或 电话 ,有下列情形的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人民 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 号码 ,行政机关及相 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 政府令 第13号)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 : 关工作人员应承 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 0771 担相应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 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 1.玩忽职守、 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2.【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 6522 贻误工作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自即日起施行)第七条鉴 245 2.违反廉政纪律 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 为。”。 通信 行为的。 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 2-1同1-1 地址 3.滥用职权, 的有关材料; 2-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 :隆 侵害公民、法人 3.【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 、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 安县 或者其他组织合 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自即日起施行)第七条鉴 卫生 法权益的。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二)进行病 新 和计 4.泄露相关秘 予开除处分。” 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 增 划生 密、隐私的。 3-1同1-1 ,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 育局 5.违反公务员 3-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 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 办公 职业道德,工作 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室, 作风懈怠、工作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 4.【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 电子 态度恶劣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自即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邮箱 6.行政执法工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 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 : 作中推诿、拖延 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 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wjj6 不办,或者无正 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5.【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 5274 当理由不配合、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自即日起施行)第四章管 88@1 不协助其他机关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 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63.c 行政执法工作的 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 om 7.其他法律法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规明确规定不能 6.【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的情形。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 208 页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行 政 3 确 认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并 发 症 鉴 定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负 责对鉴定对象进行 病史及必要的社会 调查,收集整理有 关重要资料。(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1.【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 2.审查责任:负 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 责对要求鉴定的对 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自2001年10 象进行检查与诊断 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修订)第八 。 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 县 3.决定责任:作 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 卫 出行政确认或者不 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 计 予行政确认决定,法 疗服务:(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局 定告知(不予确认 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 妇 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治疗。 幼 由)。 健 4.告知环节责任 2.【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 康 :负责开具鉴定结 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股 论,并由县级卫生 》(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五 计生行政部门领回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 交给申请人。 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 5.事后监管环节 )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责任: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分管领导 对审批后的相关事 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1-1.【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 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 八条“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 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 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 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 纪律处分:(一)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 因履行或不正 (二)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三)弄虚作假、徇私舞 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第三十二条 当事一方 确履行行政职责 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四)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 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 ,有下列情形的 利益的。人口计生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 电话 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 ,行政机关及相 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和治疗,或者不 号码 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 关工作人员应承 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 : 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 担相应责任: 大事故发生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 0771 1.玩忽职守、 理。” - 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 贻误工作的。 2.【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 6522 2.违反廉政纪 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计生 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245 律行为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 通信 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地址 3.滥用职权, 工作。第三十二条 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 为。”。 侵害公民、法人 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 2-1.【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 :隆 或者其他组织合 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 九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 安县 法权益的。 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 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 卫生 4.泄露相关秘 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和计 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 密、隐私的。 2-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 划生 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 5.违反公务员 、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 育局 3.【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道德,工作 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二十四条承担并发症技 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 办公 作风懈怠、工作 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室, 态度恶劣的。 电子 鉴定。第三十二条 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 予开除处分。” 6.行政执法工 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 邮箱 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 作中推诿、拖延 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 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 不办,或者无正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 wjj6 5274 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 当理由不配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协助其他机关 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 88@1 行政执法工作的 4.【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 63.c 7.其他法律法 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三十一条 承担技术鉴 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om 规明确规定不能 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的情形。 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 5.【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 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六条 并发症的鉴定管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6【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一条: ,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第 209 页 权 项 序 力 目 子 号 分 名 项 类 称 行 政 4 确 认 5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调 查 诊 断 和 鉴 定 签 发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受理责任:县 1-1.【部门规范性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 级卫生计生主管部 )》第五章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2.4.2 县级卫 门接到疑似预防接 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AEFI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 种异常反应报告后 由受种者预防接种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 ,组织县级疾控机 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2.4.3 发生死亡、严重残疾 【部门规章】《预防接种异常 构组织专家进行调 、群体性AEFI,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AEFI,由受种者预防接 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 电话 查诊断。接到《预 种所在地的市级或省级疾控机构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 号码 第60号)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 防接种工作规范( 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因不履行或不 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 : 2016年版)》所列 1-2.【部门规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 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 正确履行行政职 0771 需由市级或省级预 年卫生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 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 县 防接种异常反应调 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 责,有下列情形 - 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 卫 查诊断的三类情形 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 的,行政机关及 6522 相关工作人员应 计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 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 、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 245 承担相应责任: 通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 局 反应报告,报市级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 1.对符合法定 地址 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疾 或省级卫生计生主 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 条件的申请不予 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 病 管部门。市级或省 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隆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实施 受理的; 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 预 级卫生计生主管部 安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㈠依 2.在受理、决 防 门接到报告后,交 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卫生 法应当回避不回避;㈡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㈢不依法履行告知义 定过程中,未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 控 本级疾控机构组织 和计 (一)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务;㈣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㈤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出行政决定或违 区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 制 专家组进行调查诊 划生 (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2.同1. 法做做行政决定 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和 断。疫苗生产企业 育局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3.同1. 的。 (一)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艾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 办公 第十四条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 3.在受理、决 (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滋 应调查诊断结论有 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 室, 应的;(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病 争议的,县级卫生计 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定过程中徇私舞 电子 防 生主管部门告知其 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 弊、滥用职权或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邮箱 者玩忽职守的; 第十四条受种方、接种单位、 治 在收到调查诊断结 定所需的材料。 : 4.其他违反法 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股 论之日起60日内向 . 2-1.【部门规范性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 wjj6 律法规文件规定 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 5274 接种单位所在地设 )》第五章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2.4.4 AEFI的 的行为。 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 88@1 区的市级医学会申 调查诊断结论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0天内尽早作出。预防接种异 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 63.c 请进行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 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 om 常反应鉴定。 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 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 2.决定责任:各 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 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级卫生计生主管部 查诊断书。 门督促各级疾控机 . 2-2.【部门规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 构组建的预防接种 年卫生部令第60号)第十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 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 专家组完成调查诊 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 县 1.启动责任:根据 县级 因不履行或不 断,并于作出调查 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十五条 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卫 有关部门决定,设 诊断后10日内将调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 死亡病例调查诊断需要尸检结果的,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 正确履行行政 查诊断结论报同级 合尸检,承担无法进行调查诊断的责任。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九条 计 置临时交通卫生检 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发现的检疫传染 职责,有下列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调查诊断专家组在作出调查诊断后10日内,将调查诊断结 情形的,行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局 疫站、留验站。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 论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 疾 。 机关及相关工 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 接触者,未依法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其他应急医 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 作人员应承担 的责任:㈠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㈡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病 2.检查责任:(1 学措施的,以及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自的职责,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 的责任。 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发现检 预 )卫生检疫人员对 ㈢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㈣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㈤其 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未依法进行必要的 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 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疫传染病疫情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 防 出入检疫传染病疫 控制和卫生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控 区的车辆及其乘运 2.同1.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定条件的申请 ;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合格证 制 的人员、行包、物 不予受理的; 3.同1.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 明。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 2.在受理、 和 资进行查验;(2 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凭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通行。 艾 )卫生检疫人员对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滋 于无检疫合格证明 病 的车辆、行包、物 防 资的查验。 治 股 3.决定责任:对查 验合格的,签发检 疫合格证明。 第 210 页 4.处理责任:对发 现的检疫传染病病 决定过程中, 未作出行政决 定或违法做做 行政决定的。 3.在受理、 决定过程中徇 私舞弊、滥用 职权或者玩忽 职守的; 4.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文件 隆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行政奖励3项)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举报 非医 学需 要鉴 定胎 行 儿性 政 别和 1 奖 选择 励 性别 人工 终止 妊娠 奖励 实施 依据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 鼓励公民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 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非法销 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 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 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 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2.【规章】《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 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 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非法 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 ,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 密。举报受理电话:0771—2439685( 市卫生局);0771—5878885(市人口 计生委);0771—5628910(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内容经受理部 门查证,认定属实的,由查证部门通 报案件所发生辖区的县、区人民政府 ,并由该县、区财政支付奖励给举报 人,举报实施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 别属实的,每例奖励10000元;举报实 施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实施 了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属实的,每 例奖励50000元。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依法追究打击报复者的法律责任。 ” 承 办 机 构 县 打 击 两 非 办 公 室 责任 事项 1.前期阶段责 任:收集整理在 护士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组织 或者个人相关材 料,及时呈报处 理。 2.审查阶段责 任:审查材料的 真伪及作用,提 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 鼓励公民举报非医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非法销售、使用 : 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 1.符合奖励条件 督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而审核不通过或不 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符合奖励条件而违 。” 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规章】《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 ; 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举报 2.不按程序研究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非法销售、 决定或决定错误或 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 显失公平的; 品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 3.不及时兑现奖 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受理电话:0771—2439685(市卫生局); 励或收取回扣的; 0771—5878885(市人口计生委);0771—5628910(市食品药品 4.工作中滥用职 监督管理局)。举报内容经受理部门查证,认定属实的,由查证 权、徇私舞弊、玩 部门通报案件所发生辖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并由该县、区财政 忽职守造成不良后 支付奖励给举报人,举报实施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属实的, 果的; 每例奖励10000元;举报实施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实施了 5.工作中发生贪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属实的,每例奖励50000元。对打击报复举 污腐败行为的; 报人的,依法追究打击报复者的法律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第 211 页 追责 依据 1.【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 )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同1. 3.【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 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4.同1. 5.同3. 监督 备 方式 注 电话 号码 : 0771 - 6522 245 通信 地址 :隆 安县 卫生 和计 划生 育局 办公 室, 电子 邮箱 : wjj6 5274 88@1 63.c om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对参 与突 发公 共卫 生事 行 件应 政 急处 2 奖 置工 励 作人 员的 奖励 、补 助和 抚恤 实施 依据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 376号公布,自公布日之日起施行)第 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 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 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 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承 办 机 构 县 卫 生 计 生 局 医 政 医 管 股 责任 事项 1.前期阶段责 任:收集整理在 护士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组织 或者个人相关材 料,及时呈报处 理。 2.审查阶段责 任:审查材料的 真伪及作用,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 任:决定是否对 在森林消防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集体或者个人 的奖励标准和方 式。 4.执行阶段责 任: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 12月3日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 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 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 12月3日颁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 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 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 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 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 12月3日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 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 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 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 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 12月3日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事项依法需要转报批 准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 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 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转报机关,由转报机关通知相对 人。 第 212 页 因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符合奖励条 件而审核不通过或 不符合奖励条件而 违规予以审查通过 的; 2.不按程序研 究决定或决定错误 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 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 4.工作中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造成不良 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 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追责 依据 1.【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 )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同1.。 3.【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 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4.同1.。 5.同3.。 监督 备 方式 注 电话 号码 : 0771 - 6522 245 通信 地址 :隆 安县 卫生 和计 划生 育局 办公 室, 电子 邮箱 : wjj6 5274 88@1 63.c om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3 无 偿 献 血 先 进 表 彰 实施 依据 承 办 机 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3 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 卫 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 生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计 奖励。 生 2.《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局 (卫医发[1999]第335号)第二条 医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 政 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 医 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 管 定给予的奖励。 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责任 事项 1.组织推 荐责任:严格 按照表彰方案 规定成立领导 小组,根据南 宁市采供血信 息化网络管理 系统提取的数 据自动评定, 报奖励评选工 作领导小组讨 论决定。 2.审核公 示责任:市献 血办对符合条 件的推荐对象 ,根据根据南 宁市采供血信 息化网络管理 系统提取的数 据进行审核, 并将符合条件 的名单进行公 示。 3.表彰责 任:对公示无 异议的候选对 象名单研究确 定,报南宁市 人民政府,以 南宁市人民政 府名义表彰。 4.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规范性文件】《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南府规 〔2017〕17号 2017年5月15日印发)第十条 成立奖励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 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卫计委、市文明办、市献血 确履行行政职责 办、南宁中心血站工作人员组成; ,有下列情形的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南宁市“献血之星”、无偿献 ,行政机关及其 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均由市献血办根据南 工作人员应承担 宁市采供血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自动评定,报 相应责任: 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1.未按法定程序 2.【规范性文件】《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南府 ,对符合奖励条 规〔2017〕17号 2017年5月15日印发)第十二条 市献血办 件而审核不通过 负责对奖励对象进行最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无异议后, 或不符合奖励条 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件而违规予以审 3-1.同2 查通过的; 3-2.【规范性文件】《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南 2.不按程序研究 府规〔2017〕17号 2017年5月15日印发)第十四条 无偿献 决定或决定错误 血促进奖奖项的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 或显失公平的; 牌匾; 3.工作中滥用职 第十五条 南宁市“献血之星”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 权、徇私舞弊、 颁发证书和奖杯; 玩忽职守造成不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 良后果的; 颁发证书;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奖项的获得者由 4.其他违反法律 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8千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法规规章文件规 ; 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 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1万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第 213 页 追责 依据 监督 备 方式 注 电话 号码 : 0771 - 6522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 245 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信 令第24号公布)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 地址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 :隆 )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 安县 织听证;(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四)执行 卫生 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五)其他违反法定程 和计 序的情形。 划生 育局 2.同1。 3.同1。 办公 4.同1。 室, 5.同1。 电子 邮箱 : wjj6 5274 88@1 63.c om 隆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其他行政权力11项)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其 他 医疗 行 事故 1 政 争议 权 处理 力 实施 依据 承办机构 责任 事项 1.审查受理责 任: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自收到医疗事 故争议处理申请之 日起10日内进行审 查,作出是否受理 的决定。不予受理 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 2.移交鉴定责 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 任:需要进行医疗 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 事故技术鉴定的, 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 应当自作出受理决 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 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 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 关材料交由负责医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 县 疗事故技术鉴定工 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 卫 作的医学会组织鉴 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 计 定并书面通知申请 行政部门受理。 局 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 医 3.结果送达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 政 任:医学会及时将 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 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 书送达移交鉴定的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经 (一)患者死亡;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 ,对符合规定作出 事故 的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结论,及时送达 双方当事人。 4.行政处理责 任:对发生医疗事 故的医疗机构和医 务人员作出行政处 理。 5.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 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 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2.【部门规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 30 号令)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部门规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 30 号令) 第三十四条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4.【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1.在医疗鉴定过程 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接到医疗机 构关于重大医疗过 失行为的报告后, 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 (二)接到医疗事 故争议处理申请后 ,未在规定时间内 审查或者移送上一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 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的重大医疗过失 行为或者医疗事故 争议移交医学会组 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 逐级将当地发生的 医疗事故以及依法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 员的行政处理情况 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 例规定审核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书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第 214 页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电话 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号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 : 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 0771 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 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 6522 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245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 通信 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地址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 :隆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 安县 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卫生 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和计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划生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 育局 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办公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 室, 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 电子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邮箱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 wjj6 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5274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 88@1 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 63.c 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om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书的。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2 3 其 他 医疗 行 事故 政 赔偿 权 调解 力 疑似 输液 、输 血、 注射 、药 其 物等 他 引起 权 不良 力 后果 若需 检验 的而 医患 双方 无法 共同 指定 检验 结构 时的 指定 实施 依据 承办机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行政职责, 1.受理阶段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 :对医疗事故责任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进行审查,依法能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够受理的进行受理 任: 1.【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不能受理的,对 1.对符合条件的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申请人说明理由. 令第351号公布)第四十六条发生 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2.审查阶段责任 申请不予受理、裁 隆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 :按程序进行检验 决的; 安 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 鉴定,并出具鉴定 2.对不符合法定 县 报告书.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 条件的医疗事故赔 卫 1.【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 3.执行阶段责任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偿调解申请予以受 生 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 : 经调解,双方当 理、裁决的; 2.【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和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 事人就赔偿数额达 3.没有法律和事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计 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成协议的,制作调 实依据进行行政裁 令第351号公布)第四十八条 已 划 2.同1. 解书,双方当事人 决的;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 生 3.同1. 应当履行;调解不 4.符合听证条件 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 育 4.同1. 成或者经调解达成 、当事人要求听证 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 局 5.同1. 协议后一方反悔的 ,应予组织听证而 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医 ,卫生行政部门不 不组织听证的; ,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 政 再调解。. 5.医疗事故赔偿 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 股 4.事后监管责任 调解过程中有失公 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配合公安机关等 允造成巨大损失或 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 相关机关查处医疗 恶劣影响的; 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 事故过程中发生在 6.在医疗事故赔 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违规违法行为. 偿调解过程中发生 5.法律法规规定 腐败行为的; 的其他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隆 1.受理阶段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 安 :医患双方无法共 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 县 同制定检验机构, 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 卫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 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疑似输液、输 生 出申请,依法进行 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和 受理(不予受理应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 计 当告知理由)。 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 划 2.决定阶段责任 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 生 :指定检验机构.并 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 育 书面告知当时人。 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 局 3.其他法律法规 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 医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政 定。 行的责任。 股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颁布实施 )第二 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 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 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 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 对人提出。 21【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 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 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 ,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 ,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2-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颁布实施 )第 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 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 第 215 页 因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或者发现违 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 电话 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 号码 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0771 给予行政处分: -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6522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45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通信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 地址 规定的。 :隆 2.同1. 安县 3.同2. 卫生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 和计 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第 划生 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 育局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管理权限 办公 、程序、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 室, 准的,由上级物价部门或者同级物价部门 电子 负责纠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 邮箱 员的责任。对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依法 : 追究责任。 wjj6 5.同4. 5274 6.【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88@1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63.c 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om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电话 号码 : 1.【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0771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 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652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 245 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 通信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地址 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 :隆 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安县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 卫生 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和计 划生 育局 办公 室, 电子 邮箱 : wjj6 5274 88@1 63.c om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传统 其 医学 他 师承 行 4 和确 政 有专 权 长考 力 核 5 药用 其 植物 他 资源 行 迁地 政 保护 权 基地 力 备案 实施 依据 承办机构 责任 事项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隆 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 安 1.审核责任:根据 国家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5 县 《传统医学师承和 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第十 卫 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 生 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 和 》对出师考核、确 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计 有专长考核报名材 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 划 料进行审核。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 生 2..存档责任:所有 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 育 报名材料应归档备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 局 查; 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 医 3.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行制定。 政 2-1.【法规】:《传统医学 股 的责任。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考试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 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 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 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 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 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 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 织实施。 2-2.【法规】:《传统医学师 隆 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 安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 试办法》第二十三条 确有专长考 县 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办法》( 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 卫 1.审核责任:对 2014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 生 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自2015年1 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 和 2.存档责任:所 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药用植物 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计 有备案材料应归档 资源迁地保护基地由业主依法办理 2-3.【法规】:《传统医学师 划 备查; 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后,报县级以 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 生 . 3.其他法律法规 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 试办法》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 育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管理部门备案。卫生计生、中医药 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 局 行的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基地建设予以 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 医 业务指导和服务。 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 政 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 股 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 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 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1-2.【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十三条 申 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 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 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1-3.【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三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1-4.【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 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 1-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 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 申请登记制度。 1-6.【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 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 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 告知相对人。 1-7.【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五条 1-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办法》(2014年11月27日广西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药用植物资源迁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地保护基地由业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中医 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 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基地建设予以业务指导和服 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务。 . 1-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 . 2.同1, 执法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 . 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 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 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 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 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 1-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 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 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 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 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2.同1;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1.对申请出师 考核和确有专长考 核人员出具假证明 ,2.1.对申请出师 考核和确有专长考 核人员提供假档案 ,3.对申请出师考 核和确有专长考核 人员没有如实告知 考核程序的。 第 216 页 因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 1.审核把关不 严,符合备案条件 的不予以备案,不 符合备案条件的予 以备案; . 2.备案材料不 归档; . 3.收取、索要 指导服务费。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1 【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 电话 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三十 号码 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 :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 0771 ,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 -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 6522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245 通信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址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 实施行 :隆 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 安县 卫生 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和计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划生 (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育局 (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办公 (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室, (五)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电子 . 2.同1 邮箱 . 1-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 3.同1 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三百七十四 : 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 wjj6 电话 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 5274 号码 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 88@1 : 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 63.c 0771 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 om -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6522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依法给予降 245 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通信 1-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 地址 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28日广西 :隆 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7号 安县 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 卫生 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 和计 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壮医药管理 划生 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育局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办公 追究刑事责任. 室, .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 电子 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 邮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 : 责任人的责任: wjj6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74 (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88@1 (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63.c (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om (五)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 2.同1; . 3.同1。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其 他 医疗 行 机构 6 政 评审 权 力 其 他 中医 行 7 政 诊所 权 备案 力 实施 依据 承办机构 责任 事项 1.审核受理责 1.【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 任:卫生行政部门 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 对医院提交的评审 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 后,符合要求的10 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 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理,申请材料不齐 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 全或者不符合规定 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内容及形式的,应 。 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 面告知医院需要补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 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 县 正的材料及提交期 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 卫 限。 2.告知责任: 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 计 在受理评审申请后 处理意见。 局 医 ,应当在20个工作 2.【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 政 日内向医院发出受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 股 理评审通知,明确 评审时间和日程安 日颁布,2017年4月1日修订,2017 排。 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国家 3.评审责任:5 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 个工作日内通知评 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 审组织;评审组织 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 接到通知后,应当 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 从医院评审专家库 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 中抽取专家组建评 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 审小组,在规定时 的具体实施。 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 4.结果公示责 1.审核受理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任:卫生行政部门 任:卫生行政部门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 在收到评审工作报 对医院提交的评审 告后,应当在30个 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工作日内作出评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 后,符合要求的10 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 县 结论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 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 卫 理,申请材料不齐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 计 全或者不符合规定 局 内容及形式的,应 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 医 面告知医院需要补 政 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 股 正的材料及提交期 限。 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 2.告知责任: 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 在受理评审申请后 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 ,应当在20个工作 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 日内向医院发出受 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 理评审通知,明确 评审时间和日程安 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 排。 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 3.评审责任:5 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 个工作日内通知评 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审组织;评审组织 门审核、发布。 接到通知后,应当 从医院评审专家库 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 中抽取专家组建评 法》(2017年9月22日中华人民 审小组,在规定时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员会令第14号公布,自2017年 。 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举办 4.结果公示责 任:卫生行政部门 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 在收到评审工作报 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告后,应当在30个 责任事项 依据 1.【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 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 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 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2.【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 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3.【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 ;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评审工作。 4.【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三十二条 卫 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以适 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 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 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中医诊所备 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公 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 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1-2.【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 申请材料的方式。 . 1-3.【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 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 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 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 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 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 2.同1.。 第 217 页 追责 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的; 2.在受理、审 查、决定行政许可 过程中,未作出行 政决定或违法做做 行政决定的。 3.在评审过程 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的; 4.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的; 2.在受理、审 查、决定行政许可 过程中,未作出行 政决定或违法做做 行政决定的。 3.在评审过程 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的; 4.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文件规定的 行为。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6月1日起 施行)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 电话 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 号码 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 : 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 0771 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2-1.【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第 6522 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 通信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地址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隆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县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卫生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和计 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划生 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育局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办公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 室,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6月1日 电子 起施行) 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邮箱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wjj6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 5274 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88@1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 63.c 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 om (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 申请人申报资料;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 电话 (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 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6月1日起 号码 项; 施行)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 :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 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 0771 标准收费,指定购买商品或者要求提供、 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 - 接受服务,指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 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 6522 术考核、评比; 245 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2-1.【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第 通信 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 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地址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 :隆 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安县 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卫生 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 和计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审批决定;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划生 (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育局 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 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办公 (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室, 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 电子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其他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 邮箱 部门,不依法移交或者互相推诿、拖延不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6月1日 : 办; 起施行) 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wjj6 (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274 有行政审批事项; 88@1 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十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情形。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 63.c 3.同2 om 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 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 (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 申请人申报资料;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 项;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出具 非医 学需 其 要鉴 他 定胎 行 儿性 8 政 别和 权 选择 力 性终 止妊 娠的 证明 9 托幼 机构 卫生 保健 评价 实施 依据 承办机构 责任 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 1.受理环节责 任:依法受理或 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 县 不予受理,并一 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 卫 次性告知不予受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计 理理由或需补充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局 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 妇 目录。 2.审 且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 幼 核环节责任:审 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 健 查申请书及相关 之一的除外: 康 证明材料,并进 (一)胎儿有严重缺陷或者患 股 行全面、客观、 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 公正的调查。 (二)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 各 3.决定环节责任 ,继续妊娠将危及生命安全或 乡 :对符合条件的 者严重危害健康的; 镇 ,在申请书上签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 卫 署办理意见,现 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生 场予以告知后续 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计 办事事宜。对不 (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 生 符合条件的,解 妊娠的。 4. 服 释说明。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 务 事后监督责任: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工终 所 登记并留存申请 止妊娠手术前,应当遵守下列 书复印件。 规定: 5.其他法律法规 (一)有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一 政策规定应履行 1.受理责任:公 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 的责任。 示申请条件、法 之一的,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和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 定期限、需要提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自 供的申请书及其 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开展 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 产前诊断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 卫 他资料,一次性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告知补正材料。 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计 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 (二)有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情 局 进行材料审查, 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 对符合条件的依 形的,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和县 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妇 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 幼 法受理;对不符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 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 健 合条件的,不予 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 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 康 受理并通知申请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人,告知其理由 作机构出具的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 股 。 2.审理责 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任:对申请人提 》的卫生评价报告。 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依照《医疗 机构评审标准》 组织专家进行论 证,并进行现场 查看。 3.裁决责任:召 开专家评审委员 会会议,对符合 等级标准的核发 等级证书,不符 合等级标准给予 书面通知书。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 话 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号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码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 、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 077 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 1- 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 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652 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 ,行政机关及相 224 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关工作人员应承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 5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担相应责任: 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信 1.对符合法定条 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地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 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址 件的申请不予受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理; 2.对不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 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隆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 符合条件的申请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安 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违规受理,造 成不良影响的; 县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3.其他违反法律 卫 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 法规政策规定的 生 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 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行为。 计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 划 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生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 育 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 局 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电话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 办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 因不履行或不正 号码 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 确履行行政职责 :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0771 室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 , 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 、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6522 关工作人员应承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 电 245 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 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子 担相应责任: 通信 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 邮 1.对符合法定条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 地址 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隆 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 件的申请不予受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箱 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理; 2.对不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安县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 卫生 符合条件的申请 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wjj 和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652 ,违规受理,造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划生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 748 成不良影响的; 育局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办公 8@1 3.其他违反法律 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室, 63. 法规政策规定的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 电子 com 行为。 邮箱 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wjj6 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 5274 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 88@1 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63.c om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 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 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 第 218 页 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用 于 入 职 入 编 10 计划 生育 审核 实施 依据 承办机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 1.受理环节责任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 :依法受理或不 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 席令第七号公布) 予受理,并一次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确履行行政职责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性告知不予受理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有下列情形的 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 理由或需补充提 、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机关及相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关工作人员应承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供的相关材料目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担相应责任: 录。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2.审核环节 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对符合法 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通过,2012年6月1日施行, 责任:审查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 定条件的申请不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 书及相关证明材 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 予受理; 县卫生计生局家庭发展股,各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所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第二次 料,并进行全面 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2.对不符合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修正) 、客观、公正的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条件的申请,违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法生育被依法征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规受理,造成不 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调查。 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 3.决定环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良影响的;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 责任:对符合条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其他违反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法律法规政策规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件的,在申请书 上签署办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定的行为。 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现场予以告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后续办事事宜。 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解释说明。 4.事后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责任:登记并留 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存申请书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 。 5.其他法律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 法规政策规定应 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 履行的责任。 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 219 页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电话 号码 : 0771 - 6522 245 通信 地址 :隆 安县 卫生 和计 划生 育局 办公 室, 电子 邮箱 : wjj6 5274 88@1 63.c om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10 实施 依据 承办机构 责任 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 提 :依法受理或不 拔 予受理,并一次 任 用 县 性告知不予受理 干 2007年01月22日发表的《中 卫 理由或需补充提 部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 生 供的相关材料目 ,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 计 录。 2.审核环节 推 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坚持 生 责任:审查申请 荐 依法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违 局 书及相关证明材 各 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 家 料,并进行全面 级 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 庭 、客观、公正的 中 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发 调查。 国 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 展 3.决定环节 股 共 纪依法从严惩处。 , 责任:对符合条 产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 各 件的,在申请书 党 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 乡 上签署办理意见 代 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镇 ,现场予以告知 表 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 后续办事事宜。 大 (桂办发〔2016〕48号)第 生 对不符合条件的 会 二点第6项:党员干部违法生 计 ,解释说明。 4.事后监督 代 育查处和干部提拔作用、评 生 表 先评优中计划生育审核情况 服 责任:登记并留 、 。 务 存申请书复印件 人 所。 5.其他法律 民 法规政策规定应 代 履行的责任。 计划 表 生育 大 县 1.受理环节责任 公 会 审核 民 卫 :依法受理或不 代 生 予受理,并一次 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 计 性告知不予受理 表 养 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 生 理由或需补充提 、 子 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 局 供的相关材料目 政 女 部第14号令发布,自发布之 家 录。 协 实 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第 庭 2.审核环节 委 行 (一)项:收养人经常居住 发 责任:审查申请 员 计 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 展 书及相关证明材 、 划 股 料,并进行全面 人无子女的证明; 青 生 , 、客观、公正的 联 育 各 调查。 委 情 乡 3.决定环节 员 况 镇 责任:对符合条 候 审 卫 件的,在申请书 选 核 生 上签署办理意见 人 计 ,现场予以告知 、 生 后续办事事宜。 工 服 对不符合条件的 商 务 ,解释说明。 联 所 4.事后监督 执 责任:登记并留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 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因不履行或不正 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确履行行政职责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 ,有下列情形的 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 ,行政机关及相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 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关工作人员应承 席令第七号公布)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1.对符合法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定条件的申请不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予受理;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2.对不符合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条件的申请,违 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规受理,造成不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法律法规政策规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定的行为。 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 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 因不履行或不正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确履行行政职责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有下列情形的 席令第七号公布)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行政机关及相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关工作人员应承 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担相应责任: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1.对符合法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定条件的申请不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 予受理; 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 2.对不符合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条件的申请,违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规受理,造成不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良影响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3.其他违反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法律法规政策规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 220 页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电话 号码 : 0771 - 6522 245 通信 地址 :隆 安县 卫生 和计 划生 育局 办公 室, 电子 邮箱 : wjj6 5274 88@1 63.c om 电话 号码 : 0771 - 6522 245 通信 地址 :隆 安县 卫生 和计 划生 育局 办公 室, 电子 邮箱 : wjj6 5274 88@1 63.c om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实施 依据 承办机构 责任 事项 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县 1.受理环节责任 于 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 卫 :依法受理或不 生 予受理,并一次 农 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计 性告知不予受理 村 (桂政发〔2007〕28号) 生 理由或需补充提 计 第十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 局 供的相关材料目 划 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 生 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 家 录。 2.审核环节 育 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 庭 发 责任:审查申请 家 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 展 书及相关证明材 庭 分降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 股 料,并进行全面 子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客观、公正的 女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 各 调查。 中 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 乡 3.决定环节 考 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 镇 责任:对符合条 、 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 卫 件的,在申请书 高 ,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 生 上签署办理意见 考 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 计 ,现场予以告知 加 厅负责制定。 生 后续办事事宜。 服 对不符合条件的 分 实 务 1.受理环节责任 ,解释说明。 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 县 卫 行 4.事后监督 行 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 所 :依法受理或不 生 予受理,并一次 计 责任:登记并留 计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计 性告知不予受理 划 存申请书复印件 划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 理由或需补充提 生 。 生 生 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1 供的相关材料目 局 育 育 日施行,2016年1月15日自治 家 录。5.其他法律 的 情 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庭 法规政策规定应 2.审核环节 履行的责任。 职 况 十一次第二次修正) 发 责任:审查申请 工 审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 展 书及相关证明材 退 核 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 股 料,并进行全面 休 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 , 、客观、公正的 增 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 各 调查。 加 发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 乡 3.决定环节 退 一资总额 镇 责任:对符合条 休 卫 件的,在申请书 金 生 上签署办理意见 5% 计 ,现场予以告知 、 生 后续办事事宜。 服 对不符合条件的 10% 务 ,解释说明。 证 4.事后监督 所 明 责任:登记并留 存申请书复印件 。 5.其他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 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确履行行政职责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有下列情形的 、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机关及相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关工作人员应承 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对符合法 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 定条件的申请不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 予受理;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2.对不符合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条件的申请,违 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规受理,造成不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良影响的;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其他违反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法律法规政策规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定的行为。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 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行政机关及相 席令第七号公布) 、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 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 1.对符合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定条件的申请不 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 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2.对不符合 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 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条件的申请,违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规受理,造成不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法律法规政策规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 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第 221 页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电话 号码 : 0771 - 6522 245 通信 地址 :隆 安县 卫生 和计 划生 育局 办公 室, 电子 邮箱 : wjj6 5274 88@1 63.c 电话 om 号码 : 0771 - 6522 245 通信 地址 :隆 安县 卫生 和计 划生 育局 办公 室, 电子 邮箱 : wjj6 5274 88@1 63.c om 权 序 力 项目 子 号 分 名称 项 类 11 绝育 复通 手术 批准 实施 依据 承办机构 责任 事项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 县 1.受理环节责任 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卫 :依法受理或不 (2016年1月15日广第二次修正) 计 予受理,并一次 第二十一条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 局 性告知不予受理 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 妇 理由或需补充提 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幼 供的相关材料目 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 健 录。 2.审核环节 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 康 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股 责任:审查申请 的途径支付。 , 书及相关证明材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 各 料,并进行全面 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 乡 、客观、公正的 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 镇 调查。 3.决定环节 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卫 (一)孕情、环情监测; 生 责任:对符合条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 计 件的,在申请书 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 生 上签署办理意见 查; 服 ,现场予以告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 务 后续办事事宜。 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所 对不符合条件的 ,解释说明。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 4.事后监督 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 责任:登记并留 医学检查; 存申请书复印件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 。 断和治疗。 5.其他法律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 法规政策规定应 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 履行的责任。 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 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 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 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 ,行政机关及相 席令第七号公布) 关工作人员应承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责任: 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定条件的申请不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予受理;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对不符合 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申请,违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规受理,造成不 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的行为。 第 222 页 监 督 备 方 注 式 电 话 号 码 : 077 1- 652 224 5通 信 地 址 : 隆 安 县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办 公 室 , 电 子 邮 箱 : wjj 652 748 8@1 63.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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