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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上党区水利局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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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上党区水利局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 抽查 备注 比例 频次 3% 年 /3 次 3% 年 /3 次 1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 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 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 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 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 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 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 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1.水土保持“ 三同时”落实 情况。 2.水土保持监 理、监测落实 情况。 3.水土保持方 案实施情况。 现 场 抽 查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 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 工作。 防汛抗旱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 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 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1.防洪预案执 行情况。 2.抗旱预案执 行情况。 现 场 抽 企业、社 会组织和 查 公民 企业 长治市上党区水利局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序号 3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 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 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 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 涉河建设项目监督 主管机关。 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 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 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 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 管理。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审批。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对大坝和保护 范围内修建建 筑物审批的监 督管理 现 场 抽 业单位、 企业和社 查 抽查 抽查 备注 比例 频次 机关、事 会组织 3% 年 /3 次 长治市上党区水利局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序号 4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 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 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 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 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 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 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 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 水政执法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 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 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 ,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 察。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 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 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对水事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1.依法对水资 源、水域、水 工程、水土保 持生态环境、 防汛抗旱和水 文监测等有关 设施进行日常 巡查。 2.对水事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 ,维护正常的 水事秩序。对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违反 水法规的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其他 行政措施。 3.配合和协助 公安和司法部 门查处水事治 安和刑事案件 。 4.受水行政执 法机关委托, 办理行政许可 和征收行政事 业性规费等有 关事宜。 现 场 抽 业单位、 企业和社 查 抽查 抽查 备注 比例 频次 机关、事 会组织 3% 年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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