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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审计局权责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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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审计局行政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任 号 编码 主 体 责任事项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出示执法 证件;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 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 、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 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进行申辩 和陈述;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 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 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 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 对被审计 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3.告知责任:审计机关 单位拒绝 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 或者拖延 提供与审 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审 计事项有 乌鲁 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 65012 关的资料 木齐 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 001 1226C 的,或者 提供的资 县审 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 F001 料不真实 、不完整 计局 的,或者 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 拒绝、阻 陈述和申辩。4.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 碍检查的 处罚 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 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 ,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 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 限。5.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按要求送达被审 计单位和当事人;审计机关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和 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6.执行责任:审计机关 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 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 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7.其他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 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 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 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 期限内处理的;3.违法实行检查措 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 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织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定的行政 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 罚程序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 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 类、幅度的;7.违反法律规定自行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缴罚款的;8.泄露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9.为牟取 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罚;10.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任 号 编码 主 体 责任事项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出示执法 证件;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 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 、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 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进行申辩 和陈述;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 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 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 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 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3.告知责任:审计机关 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 6501 对被审计 乌鲁 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审 单位违反 2122 国家规定 木齐 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 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 002 6CF00 的财务收 支行为的 县审 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 处罚 2 计局 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 陈述和申辩。4.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 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 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 ,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 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 限。5.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按要求送达被审 计单位和当事人;审计机关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和 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6.执行责任:审计机关 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 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 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7.其他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 法给予处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 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 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 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违法实 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 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5.违反法定 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擅自改变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律 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8.泄露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0.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出示执法 证件;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 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进行申辩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企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责任事项 任 号 编码 主 体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出示执法 证件;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 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 、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 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进行申辩 和陈述;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 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 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 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 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3.告知责任:审计机关 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审 权限内对 乌鲁 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 65012 企业和个 木齐 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 003 1226C 人不缴或 者少缴财 县审 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 F003 政收入行 为的处罚 计局 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 陈述和申辩。4.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 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 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 ,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 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 限。5.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按要求送达被审 计单位和当事人;审计机关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和 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6.执行责任:审计机关 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 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 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7.其他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出示执法 证件;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 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 、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 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进行申辩 和陈述;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 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企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 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 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 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期限内处理的;3.违法实行检查措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织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定的行政 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 处罚依据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罚程序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 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类、幅度的;7.违反法律规定自行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 收缴罚款的;8.泄露国家秘密、商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 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9.为牟取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 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 处理、处罚”。 罚代替刑罚;10.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企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责任事项 任 号 编码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违法违规 主 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 体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出示执法 6501 00 2122 4 6CF0 04 权限内对 企业和个 人违反规 定使用、 骗取财政 资金以及 政府贷款 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 府贷款、 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 行为的处 罚 权限内对 事业单位 乌 鲁 木 齐 县 审 计 局 证件;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 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 、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 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进行申辩 和陈述;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 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 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 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 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3.告知责任:审计机关 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审 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 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 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 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 陈述和申辩。4.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 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 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 ,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 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 限。5.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按要求送达被审 计单位和当事人;审计机关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和 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6.执行责任:审计机关 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 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 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7.其他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出示执法 证件;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 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 、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 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进行申辩 和陈述;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 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 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企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 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 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 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期限内处理的;3.违法实行检查措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织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定的行政 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 处罚依据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罚程序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 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类、幅度的;7.违反法律规定自行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 收缴罚款的;8.泄露国家秘密、商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 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9.为牟取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 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 处理、处罚”。 罚代替刑罚;10.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责任事项 任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违法违规 号 编码 主 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 体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出示执法 6501 2122 005 6CF0 05 权限内对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其他 社会组织 及其工作 人员在经 营活动中 不缴或者 少缴财政 收入行为 和违反规 定使用、 骗取财政 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 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 府贷款、 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 行为的处 罚 乌 鲁 木 齐 县 审 计 局 证件;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 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 、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 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进行申辩 和陈述;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 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 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 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 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3.告知责任:审计机关 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审 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 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 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 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 陈述和申辩。4.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 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 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 ,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 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 限。5.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按要求送达被审 计单位和当事人;审计机关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和 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6.执行责任:审计机关 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 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 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7.其他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出示执法 证件;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 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 、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 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进行申辩 和陈述;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 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 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 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五条“事 期限内处理的;3.违法实行检查措 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织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定的行政 处罚依据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 类、幅度的;7.违反法律规定自行 收缴罚款的;8.泄露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9.为牟取 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罚;10.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责任事项 任 号 编码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违法违规 主 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 体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出示执法 权限内对 6501 单位和个 人违反财 2122 务管理的 规定,私 006 6CF0 存私放财 政资金或 06 者其他公 款的处罚 乌 鲁 木 齐 县 审 计 局 证件;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 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 、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 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进行申辩 和陈述;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 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 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 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 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3.告知责任:审计机关 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审 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 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 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 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 陈述和申辩。4.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 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 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 ,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 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 限。5.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按要求送达被审 计单位和当事人;审计机关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和 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6.执行责任:审计机关 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 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 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7.其他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单 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 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期限内处理的;3.违法实行检查措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 织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定的行政 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处罚依据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职处分”。 罚程序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 类、幅度的;7.违反法律规定自行 收缴罚款的;8.泄露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9.为牟取 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罚;10.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责任事项 任 号 编码 主 体 1.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的财政收入执收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 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审计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 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 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 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 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 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 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 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 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 对财政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期限内处理的;3.违法实行检查措 入执收单 乌鲁 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 65012 位违反国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木齐 家财政收 007 1226C 告知阶段: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 入管理、 县审 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 F007 上缴规定 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 织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定的行政 的处罚 计局 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核 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 处罚依据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给予何 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罚程序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 种处分;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 类、幅度的;7.违反法律规定自行 ,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收缴罚款的;8.泄露国家秘密、商 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 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 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 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9.为牟取 和期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 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员的处分,应当提请其主管单位实施。 6.送达阶段 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 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 :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 罚代替刑罚;10.其他法律、法规、 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阶段:审计机关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 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责任事项 任 号 编码 主 体 1.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 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的财政部门、国 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 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 调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 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 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 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 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 对财政部 门、国库 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 乌鲁 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 65012 机构违反 木齐 008 1226C 国家有关 、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审计机关在做出较 上解、下 县审 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 F008 拨财政资 计局 金规定的 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 处罚 段: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 计业务会议审定给予何种处分;特殊情况下,经审 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 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 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 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应当提请其主管 单位实施。 6.送达阶段: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 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7.执行阶段: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 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 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 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 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 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的; 3.擅自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 4.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 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 造成重大损害的; 5.滥用职权、徇 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作出审计 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 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 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责任事项 任 号 编码 主 1.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 体 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 对国家 65012 机关违反 009 1226C 规定使用 、骗取财 F009 政资金的 处罚 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 ,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 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审计机关 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 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 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 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 、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 告知阶段: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 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 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给予 何种处分;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 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 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 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 径和期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处分,应当提请其主管单位实施。 6.送达 阶段: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 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阶段:审 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 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 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 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 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 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的; 3.擅自 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 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 4.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 造成重大损害的; 5.滥用职权、徇 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作出审计 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 。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责任事项 任 号 编码 主 1.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 体 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的财政预决算的 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 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 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 2.调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 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 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 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 对财政预 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 决算的编 制部门和 乌鲁 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 65012 预算执行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 010 1226C 部门违反 木齐 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审计机关在 县审 F010 国家有关 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 预算管理 计局 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规定的处 罚 决定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给予何种处罚;特殊情况下 ,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 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 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应当提请其主管单位实施。 6.送达阶段: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 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阶 段: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 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 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 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 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的; 3.擅自 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4.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 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 造成重大损害的; 5.滥用职权、徇 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作出审计 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 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 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任 号 编码 主 体 01 1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 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 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 调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 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 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 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 对国家机 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 关违反国 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 有资产管 乌鲁 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 65012 理规定, 木齐 、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审计机关在做出较 1226C 擅自占有 县审 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 F011 、使用、 处置国有 计局 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 资产的处 段: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 罚 计业务会议审定给予何种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 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 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 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处理,应当提请其主管单位实施。 6.送 达阶段: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阶段: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 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 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 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 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的; 3.擅自 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 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 4.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 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造成重大损害的; 5.滥用职权、徇 给予开除处分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作出审计 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责任事项 任 号 编码 主 1.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 体 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有 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的,审计组 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 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 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 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 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计机关 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 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 对单位违 乌鲁 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 65012 反国家投 012 1226C 资建设项 木齐 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 县审 :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 F012 目规定的 计局 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 处罚 的权利。 5.决定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 、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给予何种处罚 ;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 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 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 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应当提请其主 管单位实施。 6.送达阶段: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 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 效。 7.执行阶段: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 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 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 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 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 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 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的; 3.擅自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 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 4.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 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 造成重大损害的; 5.滥用职权、徇 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作出审计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 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 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理、处罚。 为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责任事项 任 号 编码 主 1.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 体 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 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 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 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 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 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 对国家机 秘密。 3.审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 关及其工 作人员违 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 反《中华 乌鲁 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 65012 人民共和 木齐 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 013 1226C 国担保法 县审 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审计机关在做出 F013 》及国家 有关规定 计局 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擅自提 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 供担保的 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 处罚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给予何种处罚;特殊情况下,经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 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 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处理,应当提请其主管单位实施。 6. 送达阶段: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 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阶段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 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 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 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 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的; 3.擅自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 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 4.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 造成重大损害的; 5.滥用职权、徇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作出审计 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责任事项 任 号 编码 主 1.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 体 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 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 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 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 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 对国家机 秘密。 3.审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 关及其工 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 作人员违 反国家有 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 乌鲁 65012 关账户管 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 木齐 014 1226C 理规定, 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审计机关在做出 擅自在金 县审 F014 融机构开 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计局 立、使用 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 账户的处 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 罚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给予何种处罚;特殊情况下,经 子项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 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 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处理,应当提请其主管单位实施。 6. 送达阶段: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 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阶段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 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 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 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 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的; 3.擅自 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 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 4.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 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 造成重大损害的; 5.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作出审计 开除处分。 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责任事项 任 号 编码 主 体 1.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 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 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 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对国家机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计 关及其工 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 作人员违 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 反规定使 用、骗取 乌鲁 、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 65012 政府承贷 015 1226C 或者担保 木齐 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 县审 阶段: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 F015 的外国政 府贷款、 计局 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 国际金融 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核、 组织贷款 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给予何种 行为的处 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 罚 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 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应当提请 其主管单位实施。 6.送达阶段:审计处罚决定书 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 起生效。 7.执行阶段: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自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 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 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的; 3.擅自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 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 4.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滞留 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 造成重大损害的; 5.滥用职权、徇 、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四)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作出审计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 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为。 备 注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责 责任事项 任 号 编码 主 1.立案阶段: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个人)送达 体 审计通知书。 2.调查取证阶段:审计机关对审计 6501 01 2122 6 6CF0 16 对单位和 个人违反 规定印制 、转借、 串用、代 开、伪造 、变造、 买卖、擅 自销毁财 政收入票 据,或伪 造、使用 伪造的财 政收入票 据监(印 )制章, 以及其他 违反财政 收入票据 管理规定 行为的处 罚 乌 鲁 木 齐 县 审 计 局 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收集证据、延伸核实等 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取证记录。审计人员不得少 于2人,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 被审计单位(个人)辩解陈述。审计人员应当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 4. 告知阶段: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前应当书面征求 被审计单位(个人)、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 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 任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 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个人)、被 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 核实情况。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 并且加重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告知被审计单位(个人)、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 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告知条件 的,应该制作并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 5.决 定阶段: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载明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违反国家规定的财 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 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等 要求;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审计决定 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 任人员。 7.执行阶段:依照审计决定,自觉履行 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 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 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 ;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 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 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 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 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 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 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 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7.在处罚中 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乌鲁木齐县审计局行政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 职权 职权名 责任 号 编码 称 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 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 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 对被审 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 计单位 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 可能转 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 移、隐 责。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匿、篡 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 改、毁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 弃的会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定是否进行封存。3.封存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 计凭证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会计 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 账簿、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 责任:1.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 6501 财务会 乌鲁 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依据的; 2.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 2122 计报告 木齐 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 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 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017 6QZ0 和其他 县审 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 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 与财政 01 收支或 计局 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 资产。 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封存。4.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 者财务 4.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5.在行 收支有 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 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 关的资 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 料以及 、违纪行为的; 6.其他违法、违规 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 违反国 、违纪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开列封存清单。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封存期限 家规定 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 取得的 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 资产的 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 封存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6.其他法律法 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018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 对被审 1.制止阶段: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 计单位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2.通知阶段:制止 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自 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 650121 暂停拨 乌鲁木 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 象、条件、方式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226QZ0 付或暂 齐县审 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 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 ;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 02 停使用 计局 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3.其他法律 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 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 有关款 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项 ,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的行为。 备 注 乌鲁木齐县审计局行政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 职权 职权 责任 号 编码 名称 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的依据 1.通知责任: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要 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有关与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有关的资料;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审计组 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 审计;审计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审计人员 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 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 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 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处 置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 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 6501 乌鲁 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 2122 木齐 。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 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项目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019 监督 6JC0 县审 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 检查 01 计局 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 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 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 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 、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 计决定。4.监督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 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 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 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5.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 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审 计监督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 份证件实施审计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监督 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 、拒绝履行审计监督检查职责 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 限实施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 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 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 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 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 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乌鲁木齐县审计局 序号 权责事项 数量 1 行政处罚类 16项 2 行政强制类 2项 3 行政检查类 1项 合计 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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