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油馨村社区-办事不找关系指南.docx
目录 社区权力事项清单 .............................1 办事不找关系路径 ............................15 合规办事业务指南 ............................16 违规禁办事项清单 ............................48 容缺办理事项清单 ............................49 社区权力事项清单 事项类别 事项 序 号 1 页 码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 16 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一、房产 2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 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 16 3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7 廉租住房)住房保障变更 1 操作流程 4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住房保障资格 17 终止 5 6 7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年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租金核减 2 18 18 19 8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 住房)住房保障户籍区域转移 19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19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复 20 9 10 11 核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年 审 3 21 12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变更 21 13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终 22 止 14 15 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登 记备案证明录入 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户籍 区域转移 4 22 22 16 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意 向登记 23 17 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 23 请 18 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 23 销 二、残联 19 24 残疾人证新办 5 20 残疾人证换领 24 21 残疾人证迁移 25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25 残疾人证注销 26 22 23 6 24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26 25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 27 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26 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 27 疾人生活补助申请 27 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 碍改造 7 28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 28 28 务 参加成人教育取得毕业 29 28 证残疾人助学金申请 30 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 难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助学金 申请 残疾人大学生助学金申 31 请 8 29 29 入园残疾儿童,小学、初 32 中、高中(中专)残疾学生 助学金申请 30 33 低收入一级残疾人专项救 助申请 30 34 申 请 办 理 盲人 乘车 卡 31 35 申请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 卡(爱心卡) 31 9 三、人社 36 失业登记 32 37 就业登记 32 38 《就业创业证》申领 33 39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 贴申领 33 40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34 10 4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 请 35 42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申请 36 4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 认定申请 37 4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 认定申请 38 45 90岁、100岁以上高龄老 人生活补贴申报 38 四、民政 11 46 申请续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年满18周岁在读孤儿) 38 47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励扶助金 39 48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死亡 39 49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伤残 4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50 - 三 级 以 上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并 发症人员 41 五、计生 12 六、民政保障 51 申报终生未生(养)育补 助费 41 52 换取和补领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 42 53 申报企业关停、买断人员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42 54 申报从未就业人员独生子 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43 55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13 44 56 57 临时救助金给付 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 庭)认定 58 59 44 特困人员认定 45 46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 定 14 47 办事不找关系路径 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东油馨村社区窗口 地 址:沈 阳 市 皇 姑 区白山东路2号 电话:024-22982040 15 合规办事业务指南 一、房产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申请租赁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二)持有民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辽宁省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证》(简称低保证)或者《辽宁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简称低收入 救助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 下(承租公有住房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不受家庭公有住房面积的限制);(四)国 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1.1需提供要件 (1)低保/特困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住房情况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户口簿(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婚姻证明等(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1.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1.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1.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 符合(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二)持有民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低收入救助证/特困证;(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无自有房屋并承租公 有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符合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 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困难家庭,应该给予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2.1需提供要件 (1)低保/特困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住房情况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户口簿(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婚姻证明等(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16 2.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2.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2.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3.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住房保障变更 享受低收入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收入、人口或者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应该 在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由社区在廉租房系统中 发起变更,如租赁补贴转实物配租、人口增减等,经过街道区市逐级审核通过后生效 。 3.1需提供要件 无 3.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3.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3.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4.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住房保障资格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市)住房保障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消其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区、县(市)住房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下达“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书面通知。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或者住房情况的;(二)因家庭收入、人口或 者房屋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三)将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转 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含)以上未在实物配租 住房居住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含)以上未交纳实物配租住房租金的 。 由社区根据保障资格要求与居民个人意愿发起终止并提交情况说明,逐级审核后 生效。 4.1需提供要件 无 4.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4.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17 4.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5.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审 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 的保障家庭资格进行年度复核。复核结果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公开。复核不合格 的,由区、县(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取消保障资格”的书面通知。 5.1需提供要件 (1)居民个人经济核对报告(资料来源:申请后核对中心下发) (2)审批表(低保居民提供低保证复印件、精神/智力残需同残疾证监护人共同 核查。(资料来源:系统导出) 5.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5.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5.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6.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年审 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 的保障家庭资格进行年度复核。复核结果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公开。复核不合格 的,由区、县(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取消保障资格”的书面通知。 6.1需提供要件 (1)居民个人经济核对报告(资料来源:申请后核对中心下发) (2)审批表(低保居民提供低保证复印件、精神/智力残需同残疾证监护人共同 核查)。(资料来源:系统导出) 6.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6.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6.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18 7.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核减 保障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核 减;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的,按照16平方米核减。 7.1需提供要件 无 7.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7.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7.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8.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住房保障户籍区域转移 由居民原所在社区在系统发起,沟通无误后新社区在系统接收;并将居民廉租档 案送交至新社区,方为完成区域转移。完成区域转移后,若涉及转区,则补贴标准会 以转入去为准。和平区、铁西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于洪区、浑南区、经济 技术开发区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元;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6 元;辽中区、新民市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 元;法库县、康平县为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 10 元。 8.1需提供要件 无 8.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8.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8.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9.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 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18周岁以下的家庭成员应当计入 家庭人口;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计入家庭人口。申请 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同意授权民政部门对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经 济状况进行核查。 9.1需提供要件 (1)目录页(资料来源:统一模板) 19 (2)审批表两份(资料来源:系统导出) (3)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婚姻材料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婚姻承诺(资料来源:统一模板) (7)收入情况证明及银行流水(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8)房产证明(申请人无房证明及户籍地房产所有人身份材料)(资料来源: 申请人自备) (9)经济核对报告(资料来源:申请后核对中心下发) (10)公示(社区级和市级)(资料来源:统一模板) (11)租赁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12)承诺书(资料来源:统一模板) 9.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9.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9.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10.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并需要续租的保障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6个 月内,向原申请地相关部门重新上报复审材料,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核定 准入资格。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签《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10.1需提供要件 (1)审批表三份(资料来源:物业打印) (2)基本情况页(资料来源:社区办理) (3)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婚姻材料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婚姻承诺(资料来源:统一模板) (7)收入情况证明及银行流水(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8)无房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9)核对报告(资料来源:申请后核对中心下发) 10.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10.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20 10.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1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年审 市、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保障家庭的住房保 障条件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租赁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实物配租按照租赁合同约定 期满后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应当取消保障资格,退出公共租赁 住房保障。 11.1需提供要件 (1)审批表两份(资料来源:系统导出) (2)基本情况页(资料来源:社区办理) (3)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婚姻材料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婚姻承诺(资料来源:统一模板) (7)收入情况证明及银行流水(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8)无房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9)核对报告(资料来源:申请后核对中心下发) 11.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11.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11.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1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变更 当享受公共租赁补贴居民其收入、保障人口发生变化时,应告知社区予以变更。 之后由社区在公租房系统中发起变更,经过街道区市逐级审核通过后生效。 12.1需提供要件 无 12.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12.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12.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21 1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终止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保障家庭的住房保障条件情 况进行动态管理。租赁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实物配租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期满后进 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应该取消保障资格,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资格终止由社区根据保障资格要求与居民个人意愿发起并提交情况说明,经街道区 市逐级审核后完成终止。 13.1需提供要件 无 13.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13.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13.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14.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录入 在领取租赁补贴时,保障家庭应该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由居民个人 提交至社区,由社区完成录入并提报纸质版,经街道区市逐级审核后生效。当《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期后,居民应主动提交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免 影响补贴的发放。 14.1需提供要件 个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14.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14.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14.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15.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户籍区域转移 根据居民本人的个人情况,由居民原所在社区在系统发起,沟通无误后新社区在 系统接收;并由原社区工作人员将居民公租档案送交至新社区,方为完成区域转移。 若涉及到跨区转移,则补贴标准以转入社区为准。 15.1需提供要件 无 15.2办理路径 22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15.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15.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16.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意向登记 由社区了解居民参与摇号意向,并在系统完成录入,区级审核完成后即可参与实 物配租摇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取电脑摇号等方式进行实物配租。电脑摇号配租 应当邀请申请家庭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参加,并 进行监督。 16.1需提供要件 无 16.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16.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16.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17.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 根据居民本人所签的租房合同,所导出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证明中包 括租赁证号、出租人、承租人与租赁合同期等。由居民本人由或社区工作人员在租赁 证系统网站完成申请,可导出纸质版租赁证。 17.1需提供要件 无 17.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17.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17.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18.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销 根据居民个人租房合同情况,可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办理新的《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由社区工作人员在租赁证系统网站完成租赁证注销。 23 18.1需提供要件 无 18.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所在社区 18.3办理时限:申请日起一个月 18.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二、残联 19.残疾人证新办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为本社区(居住地需提供居住证或社区开具居住证明)需要申 请办理残疾证的居民。 19.1需提供要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二寸白底免冠照片4张(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未成年人及精神、智力办理,需要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精神、智力办理需要情况说明。(资料来源:户籍地社区提供) 19.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19.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 19.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20.残疾人证换领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为本社区(居住地需提供居住证或社区开具居住证明)。残疾 证到期或破损需要更换残疾证。 20.1需提供要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二寸白底免冠照片2张(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原残疾人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4 (5)未成年人及精神、智力办理,需要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精神、智力办理需要情况说明。(资料来源:户籍地社区提供) 20.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20.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20.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21.残疾人证迁移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为本社区(居住地需提供居住证或社区开具居住证明)。因户 籍发生变化需要迁移残疾人关系。 21.1需提供要件 迁入: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二寸白底免冠照片2张(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原残疾人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未成年人及精神、智力办理,需要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精神、智力办理需要情况说明。(资料来源:户籍地社区提供) 迁出: (1)身份证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户口本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残疾人证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1.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21.3办理时限: 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21.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22.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为本社区(居住地需提供居住证或社区开具居住证明)。残疾 证丢失需要办理挂失补办。 22.1需提供要件 25 二寸白底免冠照片2张(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2.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22.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22.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23.残疾人证注销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为本社区(居住地需提供居住证或社区开具居住证明)。残疾 人本人自愿放弃残疾证。 23.1需提供要件 (1)残疾人证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残疾人乘车卡(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3.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23.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23.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24.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为本社区(居住地需提供居住证或社区开具居住证明)。残疾 人想要申请办理残疾证升级。 24.1需提供要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二寸白底免冠照片4张(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原残疾人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未成年人及精神、智力办理,需要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精神、智力办理需要情况说明。(资料来源:户籍地社区提供) 24.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24.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24.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26 2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要求户籍地为本社区且肢体残疾并拥有燃油三轮车。残疾人申请办理车辆燃油补 贴。 25.1需提供要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身份证及盛京银行卡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车辆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二手车写情况说明(按手印)(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5.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25.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25.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26.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生活 补助申请 要求户籍地为本社区的重度残疾且年龄在55-59周岁,并已经参保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26.1需提供要件 (1)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银行卡原件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城乡保参保登记表或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6.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26.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 26.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27 27.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要求户籍地为本社区的低保户且是残疾人,申请家庭无障碍改造。 27.1需提供要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7.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27.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27.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28.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户籍地为本社区的所有残疾人,可以到户籍地社区申请辅助器具。 28.1需提供要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8.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28.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28.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29.参加成人教育取得毕业证残疾人助学金申请 要求户籍地为本社区的学生本人是残疾人,可以在户籍地社区申请残疾人助学金 。 29.1需提供要件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8 (5)身份证人像面和盛京银行卡正面复印在一张纸上(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 29.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29.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29.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30.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助学金申请 要求户籍地为本社区,父母是残疾人且是低保家庭(或社区可以开具特殊困难证 明的),可以在户籍地社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助学金。 30.1需提供要件 (1)高等教育阶段在校证明原件(大一新生需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父(或母)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父(或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父(或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身份证人像面和盛京银行卡正面复印在一张纸上(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 (8)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9)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要社区出具证明(资料来源:户籍地社区提供) 30.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30.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30.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31.残疾人大学生助学金申请 要求户籍地为本社区的学生本人是残疾人,可以在户籍地社区申请残疾人大学生 助学金。 31.1需提供要件 (1)高等教育阶段在校证明原件(大一新生需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9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身份证人像面和盛京银行卡正面复印在一张纸上(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 31.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31.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31.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32.入园残疾儿童,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残疾学生助学金 申请 要求户籍地为本社区的学生本人是残疾人,可以在户籍地社区申请残疾学生助学 金。 32.1需提供要件 (1)在园(校)证明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年龄小没有可不出具)(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父(或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父(或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身份证人像页(年龄小没有的可用户口本本人页)和银行卡复印在一张纸 上。(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2.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32.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32.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33.低收入一级残疾人专项救助申请 要求一级的肢体(截瘫、偏瘫)、一级的智力、一级的精神、家庭成员(以户口 为准)的月平均收入要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以上条件可以申请一级残疾人 专项救助。 30 33.1需提供要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个人书面申请书(资料来源:户籍地社区提供) 33.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33.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33.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34.申请办理盲人乘车卡 要求户籍地为本社区的所有残疾人,可以在户籍地社区申请办理盲人乘车卡。 34.1需提供要件 二寸白底免冠照片电子版(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4.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34.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34.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35.申请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爱心卡) 要求户籍地为本社区的所有残疾人,可以在户籍地社区申请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 卡(爱心卡)。 35.1需提供要件 二寸白底免冠照片电子版(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5.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地社区办理 35.3办理时限:随时办理且无固定时限 35.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31 三、人社 36.失业登记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 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 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36.1需提供要件 失业登记承诺书或者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个体盖章。(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 36.2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②App办:沈阳政务服务App 36.3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36.4温馨提示:为了保障您快捷办理,更好的为您服务,推荐您使用线上办理, 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也可以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电话咨询。 37.就业登记 (一)对要件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审核,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辽宁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省级集中业务经办系统,并将相关信息打印在《就业创业证》第5页且 盖经办机构代码章。(二)对上述要件进行审核,对要件不全的,告之补充要件;对 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审核。 37.1需提供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辽宁省就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站下载http://rsj.shenyang.gov.cn/bsfw/xzzq/202206/t20220621_3300777.html ) 32 37.2办理路径 窗口办: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企业集成服务包1号2号窗口(金山北路218号)或者所在单位网上劳动用工备案 37.3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37.4温馨提示:为了保障您快捷办理,更好的为您服务,请科学合理安排时间, 可以提前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电话预约咨询,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 38.《就业创业证》申领 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由本人申领。本市城镇劳动者和失地农民的申 请手续,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受理;农村进城务工或者非本 市户籍劳动者的申请手续,由其常住地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受理。 38.1需提供要件 无 38.2办理路径 App办:沈阳政务服务App 38.3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38.4温馨提示:为了保障您快捷办理,更好的为您服务,推荐您使用线上办理, 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也可以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电话咨询。 39.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对于可由就业创业登记系统自动筛查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如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自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转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并自动生成电子认定表。这部分人员在享受就业援助等相关 政策时,政策执行部门要对其当前身“分进行复核。 39.1需提供要件 (1)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户口簿(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本人居民身份证 (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就业创业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零就业家庭审 批表。(资料来源:社区出具) 33 (2)低保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居民 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残疾人。持本人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资料来源:申请 人自备) (4)单亲抚养未成年者。持本人的离婚(丧偶)相关证明,户口簿证明抚养18周 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持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结婚证 ,配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定期定量抚 恤金补助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烈属。指烈士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或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 亲属。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及烈属与烈士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烈属失业人员的本 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8)登记失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 业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9)上述人员另需提供社会保险编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填报《沈阳 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资料来源:户口所在地社区 出具) 39.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籍所在地社区 39.3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39.4温馨提示:为了保障您快捷办理,更好的为您服务,请科学合理安排时间, 可以提前在户籍地所在社区、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电话预约咨询,避免 业务高峰期等候。 40.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一)本科或硕士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1)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在毕业后新落户我市);(2 )毕业后首次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完成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二)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出站博士后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我市户籍, 年龄不超过45周岁;(2)博士毕业(出站)后,首次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未超过一年, 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3)非公务员和参公编制人员;(4)2021年8月1日前未在 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 40.1需提供要件 34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网站下载( http://rsj.shenyang.gov.cn/bsfw/xzzq/202206/t20220621_3305187.html)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 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在沈创业的提供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副 本(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用人单 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出站博士后除上述要件外,还需提供: (1)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博士后经历的须附博士后出站证明,海外博 士后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 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提供《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申请人编制证明》(附件5-2)、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0.2办理路径 窗口办: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40.3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40.4温馨提示:为了保障您快捷办理,更好的为您服务,请科学合理安排时间, 可以提前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电话预约咨询,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 四、民政 4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 父母双方为重,残重病服刑在押,或者其中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病重残等 ,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41.1需提供要件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在一张纸上(诚信 承诺情况栏需申请人本人抄写,写不了字的儿童可以由监护人代写,并写明代写原因 ,儿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手写3份)。(资料来源:社区开具) (2)监护协议(3份)(监护人填写)(资料来源:社区开具) (3)监护关系证明(证明儿童监护人是谁、与其关系并盖章)(3份)(资料 来源:社区开具) 35 (4)儿童手写申请书,写不了字的儿童可以监护人代写并说明由监护人代写, 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并写明代写原因。(手写3份)(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出生医学证明(3份)(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份)(资 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父母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婚姻证明材料(3份)(资料来源:申请人自 备) (8)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父母死亡证明原件或加盖出 具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申 请人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申请人父母 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9)学生证复印件3份、儿童在读证明(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资料来 源:申请人自备) (10)儿童本人盛京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3份)(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11)儿童近期两寸免冠照4张(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12)病残儿童需提供病残医疗证明(或残疾证)复印件(3份)(资料来源: 申请人自备) 41.2办理路径 窗口办:居民准备好相关材料到社区办理 41.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1.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 的咨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42.孤儿救助资格认定申请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或查不到生父母的18周岁以下的儿童。 42.1需提供要件 (1)《儿童福利证申请表》(3份)(资料来源:社区开具) (2)社会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3份)(资料来源:社区开具) (3)监护关系证明(证明儿童监护人是谁、与其关系)(3份)(资料来源: 社区开具) (4)儿童手写申请书,写不了字的儿童可以由监护人代写,并写明代写原因, 儿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出生医学证明(3份)(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父母死亡证明原件或加盖出 具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申 请人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申请人父母 36 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申请孤儿 救助时,需提供国家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其他可证明事实上无人扶养的材料( 3份)。(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申请人、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3份)(资料来源:申请 人自备) (8)近期两寸免冠照4张(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9)病残儿童需提供病残医疗证明(或残疾证)复印件(3份)(资料来源: 申请人自备) (10)学生证复印件(3份)、儿童在读证明(1份原件,2份复印件)(资料来源 :申请人自备) (11)儿童本人盛京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3份)(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12)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还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2.2办理路径 窗口办:居民准备好相关材料到社区办理 42.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2.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 的咨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4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定申请 户籍为沈阳市本辖区内的非重度残疾人,且是低保的居民。 43.1需提供要件 (1)银行卡(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户口本(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残疾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个人承诺(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代办人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3.2办理路径 窗口办:居民准备好相关材料到社区办理 43.3办理时限:社区在拿到相关材料后,即时办理上报街道。 43.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 的咨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37 4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申请 户籍为沈阳市本辖区内的重度残疾人,非低保居民。 44.1需提供要件 (1)银行卡(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户口本(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个人承诺(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残疾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代办人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4.2办理路径 窗口办:居民准备好相关材料到社区办理 44.3办理时限:社区在拿到相关材料后,即时办理上报街道。 44.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 的咨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45.90岁、10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报 户籍为沈阳市辖区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领取高龄老人补贴。 45.1需提供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盛京银行银行卡。(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由他人代办的,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5.2办理路径 窗口办:高龄老人去社区办理,提供所需材料。 45.3办理时限:居民准备好相关材料上报社区,社区在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后 上报街道,再由街道向区级报。 45.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 的咨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46.申请续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在读孤儿) 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可以申请续发孤儿生活费。 46.1需提供要件 (1)申请人本人在读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申请人学生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6.2办理路径 窗口办:居民准备好相关材料,到社区办理 38 46.3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46.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 的咨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五、计生 4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为本辖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 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即两个女孩出生时间间隔四年);现存一个子女或两 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47.1需提供要件 (1)填写《沈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 (资料来源:社区出具) (2)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离婚协议)死亡证明等原件 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其他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社区公示(资料来源:社区出具) 47.2办理路径 窗口办:符合条件的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对申请居民进行确认--由街道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区卫计局。 47.3办理时限:常态登记,按要求上报发送。 47.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4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死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是:户籍为我区的城镇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48.1需提供要件 (1)填写《沈阳市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资料来源:社区出具) (2)并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9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离婚协议)(资料来源:申 请人自备)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其户口 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事实证明(资料来源:社区出具) (6)子女死亡证明或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分别在本人户籍地申报(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8.2办理路径 窗口办:符合条件的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对申请居民进行确认--由街道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区卫计局。 48.3办理时限:常态登记,按要求上报发送。 48.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4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伤残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是:户籍为我区的城镇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49.1需提供要件 (1)填写《沈阳市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资料来源:社区出具) (2)并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离婚协议)(资料来源:申 请人自备)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其户口 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事实证明(资料来源:社区出具) (6)子女死亡证明或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分别在本人户籍地申报。(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 49.2办理路径 窗口办:符合条件的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对申请居民进行确认--由街道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区卫计局。 49.3办理时限:常态登记,按要求上报发送 49.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40 5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 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是:户籍为我区的城镇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50.1需提供要件 (1)填写《沈阳市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资料来源:社区出具) (2)并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离婚协议)(资料来源:申 请人自备)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其户 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事实证明(资料来源:社区出具) (6)子女死亡证明或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分别在本人户籍地申报。(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 50.2办理路径 窗口办:符合条件的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对申请居民进行确认--由街道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区卫计局。 50.3办理时限:常态登记,按要求上报发送。 50.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51.申报终生未生(养)育补助费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 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在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男满60周岁、女满 55周岁的的城镇居民(终生未生(养)育子女夫妻享受同等待遇),由当地人民政 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51.1需提供要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丧 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1 (4)终生未生(养)育的证明(资料来源:社区出具)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退休证或无业证明(资料来源:社区出具) (6)社区张榜公示证明(含公示结果)(资料来源:社区出具) 51.2办理路径 窗口办:符合条件的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对申请居民进行确认--由街道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区卫计局。 51.3办理时限:常态登记,按要求上报发送。 51.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52.换取和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户籍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外省的公民,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已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因婚姻关系变动的;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 能辨认的;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光荣证》遗失的;符合换领、补领《光荣证》条 件的其他情形的。 52.1需提供要件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婚姻状况证明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光荣证》原证或者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光荣证》审批 表、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的证明等),换领新证的同时,应当交回原件。(资料来源 :申请人自备) 52.2办理路径 窗口办:换取和补领《光荣证》的,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功能区(街道)提 出申请。街道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办结。 52.3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52.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53.申报企业关停、买断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在关停企业退休未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因企业破产、转制、撤销、分流等原因与企业脱离 了劳动关系后退休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从未就业人员达到《条例》规 定要求的。 53.1需提供要件 42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丧 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退休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无业证明 (资料来源:社区出具) (6)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个人声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3.2办理路径 窗口办:符合条件的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对申请居民进行确认--由街道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区卫计局。 53.3办理时限:常态登记,按要求上报发放。 53.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54.申报从未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在关停企业退休未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因企业破产、转制、撤销、分流等原因与企业脱离 了劳动关系后退休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从未就业人员达到《条例》规 定要求的。 54.1需提供要件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丧 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退休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无业证明 (社区出具) (6)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个人声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4.2办理路径 窗口办:符合条件的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对申请居民进行确认--由街道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区卫计局。 54.3办理时限:常态登记,按要求上报发放。 54.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所在社区的咨 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43 六、民政保障 55.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临吋救助对象是在本区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中因突发性、暂时性困难 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主要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乡最低 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55.1需提供要件 (1)个人书面申请(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居民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城乡低保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等相关要件 (4)家庭收入财产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重大支出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本人承诺(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8)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将取消救助资格。 55.2办理路径 窗口办:申请人到街道提出申请,由社区进行调查核实。 55.3办理时限:在收到申请要件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低收入家庭经 济状况核查核对时间不计算在内。 55.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 社区的咨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56.临时救助金给付 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由街道办事处将救助金打入申请人银行卡内。 56.1需提供要件 无 56.2办理路径 窗口办:街道给付临时救助金 56.3办理时限:常态登记,按要求上报发放 56.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 社区的咨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44 57.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 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57.1需提供要件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全部赡抚 (扶)养义务人及其家庭 成员居民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资料来源:申请 人自备) (三)下列相关证明材料能够在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或通过政府政务 服务平台查询的,申请人可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不能实现信息化查询的,由申请人提供 。 (1)家庭全部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财产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承包土地、山林、水域证明(申请人自备) (4)学生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医疗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残疾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婚姻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8)失业(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9)申请就业(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10)参加社会保险(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11)市场主体登记(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等相关证明材料 57.2办理路径 窗口办:户主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以作为低保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直接提出书面申请,或向社区(村) 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政府专用 信息平台提出申请。 57.3办理时限:①在申请人提供完备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机构组织工 作人员或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 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走访调查表》, 必要时通过民主评议后,将调查、评议结果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②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初步确认的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核算保障金额 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市、区(县市)两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及 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如有计算赡抚(扶)养费的需要,可对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 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调查结果及经济状况核对结 果进行综合评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沈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确认表》,在申 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部 45 门确认,有异议的应重新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 确认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及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④自申请人提供完备申请资料之日起,在22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核,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57.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 社区的咨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58.特困人员认定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 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58.1需提供要件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劳动能力、生活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资料来 源:申请人自备) (3)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8.2办理路径 窗口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 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58.3办理时限:自街道办事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公示,公 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区、县(市)政府民政部门 。 58.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 社区的咨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46 59.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本市低保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 益分配的居民,可向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申请城市低保;其他居民申请农村低保,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无农村低保的,在土地、 山林或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所在地申请。 59.1需提供要件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全部赡抚 (扶)养义务人及其家 庭成员居民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资料来源:申 请人自备) (3)下列相关证明材料能够在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或通过政府政 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申请人可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不能实现信息化查询的,由申请人提 供。 59.2办理路径 窗口办:①在申请人提供完备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机构组织工作人员 或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 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走访调查表》。将 调查、评议结果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初步确 认的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核算保障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时通过 市、区(县市)两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如有计算赡抚(扶)养费的需要,可对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调查结果及经济状况核对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符合低保 条件的填写《沈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确认表》,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部门确认,④自申请人提供完备 申请资料之日起,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不计入 审核时限。 59.3办理时限:常态登记,按要求上发放。 59.4温馨提示:由于该事项只能在窗口办理,您可以先拨打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 社区的咨询电话,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47 违规禁办事项清单 禁办事项 禁办情形 1.家庭成员不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2.不持有民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一、低收入家庭住 房保障资格 保障证》( 简称低保证)或者《辽宁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简称低收入救助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满足16平方米以下(承租公有住 房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不受家庭公有住房面积的限制) 4.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1.在1年内,除公派和全额奖学金留学、合法出国劳务外, 因 旅游、留学、经商、定居及非特殊原因有出国出境(含港澳台 地区)记录的 2.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不具备独立赡抚(扶)养老人或 子女能力的人员,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法定 二、申请人及共同 生活家庭成员低保 保障 拥有或应得的财产、份额,放弃法定应得的赡、抚养费和其他 合法收入,造成基本生活无法保证的,3年内不予受理、确认低 保 3.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 未改正,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生产劳动的 4.高档装修住房,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有高价收藏品 、有大额馈赠和礼金支出的 禁办事项存在禁办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即禁止办理 48 容缺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1 业务事项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可容缺资料 资料来源 经济状况核对中遇 到重大问题,居民存在 的特殊实际困难(如家 庭成员长期失联、基本 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 残疾登记无法鉴定等) ,经当事人签署事实承 诺书后,在基层民主评 议基础上,应通过集体 研究,实事求是作出相 关决定。 经济状况核对 对于符合急难型 临时救助条件的,可实 行“小金额先行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急 难情形,简化申请人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 节,街道办事处(乡镇 2 临时救助金给付 人民政府)、区(县、 市 ) 民 政 部 门 应 在 24 小时内进行先行救助 并发放临时救助款物 。紧急情况缓解后,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 定登记相关救助信息 ,补齐经办人员签字 、盖章等手续。 49 申请人自备 50